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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范文1
一、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
认真学习《2012年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市卫生系统卫生法制宣传第六个五年规划》。广泛宣传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的成绩、经验和“六五”普法规划主要内容和要求,为“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积极组织人员参加2012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普法联络员培训班,通过交流学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系统卫生法制专兼职队伍综合素质,为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提供人才支撑。
进一步完善卫生系统卫生法制普法依法工作制度,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卫生系统普法依法工作水平。
二、明确重点普法学法对象,提高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健全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和学法讲座制度,党组理论中心组全年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1次。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推动卫生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抓好机关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是抓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开展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抓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学习《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三、创新工作形式,务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不断创新工作形式,务使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效。一要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市卫生局将集中一段时间,抽取既懂专业又通法律的人员对重点医疗机构上门进行专题巡讲,重点就依法执业、传染病报告、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和广大医务人员交流、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要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2012年,市卫生局将举办全市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班,食品安全能力建设人员培训班,将培训对象延伸到卫生监督协管员,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向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宣传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营造单位和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种法制宣传周、五月法制宣传月等为契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各类卫生法律法规颁布日、纪念日的宣传活动。
五要积极参与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范文2
[论文关键词]高指教育 法律通识教育
一、通识教育的特征和目标
1.通识教育的特征。进入21世纪后,中国高等教育界普遍认识到通识素质、道德素质、专业技能及其素质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最重要的三项素质,开始用“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定位和规划高等教育。通识教育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历史和地域概念,应该从教育理念、教育内容、人才培养模式三个层面进行理解。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相通的,其核心是强调通过学习知识培养健全的人格,使受教育者成为健全的人。通识教育的特征可归纳为:以“回归人本身”为宗旨,以培养人的“全面素质”为目标,以使所有受教育者“通达共识”为目的。它强调人的精神建构,重视人文精神,注重人的综合素质。通过通识教育就是要让一个国家的大学生能有一个共同的知识体系、文化背景。
2.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课程目标是课程建设的灵魂,它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的组织形态、教程的安排、课程标准的制定等。通识教育是“全人教育”,即“完美的人”的教育,人的多方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它强调要赋予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高尚的道德水平、科学的价值观及世界观。通识教育与通识课程的核心是“人”的培养,然后才是这个人所应具有的能力与知识。国外的大学,均把通识教育理念融入整个大学的办学理念,从课程设计、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整体设计,保证了通识教育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我国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目标应该是:提高人文素养,培养人文精神,促进人格的完善;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构建广博的知识体系,形成合理的认知结构,促进多种能力的综合发展。
二、法律通识教育的内涵及其意义
法律通识课程在本质上应当是非法学专业学生通识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基础性、大众化的法律知识和理念的传播为主要职责,对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的培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包括如下几点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从全社会来讲,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在一个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中,国民法律意识都有比较高,他们懂法、守法、关心国家政治,法律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崇尚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高职院校学生是将来建设国家的生力军,可以说,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提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影响巨大。
2.对高职院校而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是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仅是专才教育,它更应该注重受教育者多种能力的综合协调发展。学校要认识到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增加和强化法律通识教育的相关课程,加强法律实训基地的建设,配备一些有经验、素质高的法学教师来从教,培养学生成为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人才。
3.对学生自身来说,对其法制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养成有重要作用。通过法律通识教育使学生走向社会后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此外,这也是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一道屏障。近几年来,高职院校校园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上升的势头,这里面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部分学生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遵纪守法;与之相对应的是另一部分学生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敢或没有及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无形中助长了侵害者的嚣张气焰,有的受侵害者采取非常过激的方式来处理,这又走到了事情另一极端。这些都说明了学生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更谈不上法律理念形成,从侧面也反映出现在高职院校中法律通识教育的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三、当前高职院校开设法律通识课程的状况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法律通识课程的开设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但越来越受到学校的重视,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从2009年秋开始在所有的开放教育专科层次都开设法律事务的选修课程,普通专科班和成人脱产班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已加入了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现已改成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该两门课程作为法律通识课程,它们在教学内容和目标上,注重对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使各个专业的学生都能掌握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走向,从而提高其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法公民。
有的学校新开了“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课程,它侧重从精神程度上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让学生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成为促使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的强大推动力,最终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为目的,从法律思想和精神方面使学生获得启迪,同时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但有的学校法律通识课程的开设缺乏科学性,如将“国际经济法”等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作为通识课程来开设,这其实不可取,法律通识课程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内容而一般不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方面。 转贴于
四、对高职院校做好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议
首先,学校要意识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合理科学地布局法律通识课程。许多学校对待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同其他通识课一样,不是把它看成主要课程和基础学术训练,而仅仅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一点知识面和兴趣。笔者认为应该改变这种认识和做法,法律通识教育的意义和重要性前文已经阐述,况且当前学生对法律通识课程也有着很大的兴趣和需求,提高对法律通识教育的认识,适当增开法律通识课程已经是大势所趋。同时,学校要避免将专业性很强的一些法律课程纳入到法律通识课程,要把握好法律通识课程自身的特点和功能,它不仅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一般基础性的普及法律知识,更深层的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树立其正确的法律观,这才是法律通识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学校应合理科学地选择开设,推动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发展。
其次,改进教学思想、组织形式、方法和手段。哈佛大学通识教育著名学者亨利·罗索夫斯基曾指出:“教学质量和教学方法至少与课程同等重要。课程只是骨架,而它的血肉和精灵必须来源于师生之间难以预料的相互影响和交互作用。”学校必须做到授人以“鱼”的同时,应着重授人以“渔”。
改进教学思想,通识课程的教学不应以知识教学为目的,而应着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良好价值观和健康的生活态度、生活习惯。要确立“自主、合作、探索”的教学思想,充分体现“育人为本”教育理念。教师要起好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能动性,摒弃过去“你讲我听”的满堂灌模式,上课的过程真正成为师生互动的过程,整个课堂要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运转。学生由被动受教的维持性学习转变为主动探索的创新性学习,使自身的思维得到扩展,能力得到历练,个性得到张扬,从而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更新教学组织形式,采用分层教学,师生互动,合作交流。通识课教学中许多是一二百人的学生在一起上大课,师生之间的互动不好开展,很难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学生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为了使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有较大的提高,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特长,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与自主探索能力。教师应对各小组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引导学生围绕开展讨论,师生之间可以进行交流甚至争论,最终找到问题的答案。
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根据通识课程的意义和目的,宜采取案例教学法、多媒体辅助教学、讲座、学术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促进学生全面客观地分析事物的变化规律,对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大有益处,学生在课上所学的法律思想方法在现实活动中得到更好的应用;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教学效果,为学生创造一个图文并茂、声像结合的生动直观的教学环境,极大地增加了教学的信息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通识课程内容多、学时偏少的矛盾,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形象思维,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中还能领略到现代信息技术的魅力,收到传统教学无法比拟的教学效果;充分利用各教学环节来提高教学质量,如利用讲座、学术报告、相互讨论(课堂讨论、BBS讨论、邮件讨论等)、课外答疑、批改讲评作业等各个教学环节,加深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理解和掌握,助学生抓住核心问题,学会从不同角度去看待一个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范文3
行政执法活动是执法主体与外界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既表现为执法环境对执法的制约和执法者对执法环境的适应,又表现为执法环境受制于执法活动和执法活动对执法环境的改造。
( 一) 环境因素对执法的影响
行政执法环境,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执法的难易程度和落实行政决定的难易程度。实践证明,高质量、高效能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保障。执法环境不好,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执法工作中就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不断优化执法环境,对于搞好各项执法工作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要是不断自觉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 二) 改善执法环境,重在改善社会环境
执法的社会环境具有可变性特点。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对行政执法活动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也比较明显。例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决定执法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手段,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具体行政决定能否落实。但无论在地区之间还是同一地区的不同行政领域,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均呈现出多样性变化特点。在行政执法环境的诸要素中,执法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内部环境要素,执法的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属于外部环境因素。人是内部执法环境中最具决定性的要素。优化执法环境,必须从优化执法机关内部环境和改造执法外部环境两方面同时入手。其中,优化内部执法环境的核心在于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执法水平。
二、中国行政执法环境现状
行政执法环境构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因素体。政府职能、行政体制、决策机制、行政程序与行政监督制度等都属于架构行政执法环境的重要因素。这里仅仅针对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主体因素作出论述。
( 一)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领导因素
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各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法律素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仍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有些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理解国家法律及政策方面存在一定偏差: 一是对依法行政存在一定偏见,如认为依法行政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有关行业或地方利益。改革就要敢于闯,符合自身利益的执行,不符合的可以不执行。二是认为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都是合法的,从本位主义出发,以局部利益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忽视国家和人民利益。三是认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就不能严格执法,人为地把严格执法与保驾护航对立起来,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从而放纵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二)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执法人员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一是在特权思想和“权力本位”观念的支配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定位在市场经济监管及社会秩序维护上,认为执法就是处罚,忽视了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的服务社会和服务大众的根本职责。二是个别执法者廉洁执法自律意识较差,破坏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廉洁执法的形象。三是执法队伍适用法律的水平普遍不高,缺乏有关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惯于用传统方式执法,应对新型违法的能力也不强。四是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而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满足于老经验、老办法,不注重依法办案,甚至不遵守办案纪律,回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执法中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不够准确,以致时常出现偏差。
( 三)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公众法律意识要素
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行政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行政执法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近年来,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合理、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但普通公民在法律意识方面仍有不少欠缺: 一是缺乏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二是缺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养成。
三、完善行政执法环境的建议
( 一) 提高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在法律授权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但是,按照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可能脱离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尤其在制度建设初期,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素质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直接管理者及决策者,其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应当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
1.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
早在 1999 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就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因此,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应当将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客观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此,应改进对“德、能、勤、绩”的评价标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对法律及人权给予尊重和维护的程度,作为衡量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素养的一个重要尺度; 将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和行政执法质量,作为评价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其依法行政能力的最高标准; 将行政法律在相关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作为考量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否勤政的基本内容; 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考核的导向作用,以此增强领导干部维护执法和司法独立性、权威性的意识,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支持司法机关对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3. 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组织人事部门将那些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较强法治观念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有利于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同时,该制度还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有助于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根据“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的要求,科学地确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各个环节中的位置。为防止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流于形式,宜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对考察对象的考核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考察对象的范围,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同时,为了防止将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唯一标准,而导致对其他素质的忽视,作为过渡措施,可以由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培训并组织考试,未经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均不得提拔任用。二是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工作方式等特点,科学地确定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内容和考核标准。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统一、高效、实用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 二)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责任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1. 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早在 1990 年代,中国就确立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完善和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不同的职位,遵循学以致用、按需施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行政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法律培训的内容。在具体实施中,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及时补充相关法律内容。现阶段,培训内容既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也要包括所在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在新招录公务员的法律素养达到较高水平之后,对行政执法人员将主要是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以及相关行政领域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增强其相互配合的执法意识和能力,避免执法中的权限争议和冲突。同时,应将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分别作为岗前培训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规范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程序。在过去的实践中,各地各级行政机关采取短期集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普法测试和案件讲评等方式,多渠道、分层次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为了有效利用培训资源,增强培训实效,避免各单位组织培训导致的随意性,今后应逐步使公务员学习培训正规化、制度化,实行统编教材、统一考试,并建立与培训制度相衔接的行政执法资格制度。三是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考勤考试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在制定科学的考试考核标准的基础上,严格培训纪律,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考核考试成绩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考勤、考试与审定行政执法上岗资格、年度考核和工资晋升结合起来,与行政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结合起来,将那些学习不认真,考试不合格,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人员淘汰出局,以逐步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法律素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行政执法队伍。
2.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制定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标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实行民主评议与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缺乏统一规范的考核标准,评价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体现不同岗位公务员的个人实绩。为此,应当按照不同职位类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内容及标准。
二是实行以客观评价为内容、民主评议为形式的考核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表现和执法效果。具体包括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的质量。在考核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民主评议,也应当以考核对象的行为事实作为评价基础。
三是拓宽考核部门全面了解考核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渠道。即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与行政执法案件的复查情况,与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结果结合起来,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机关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四是充分发挥考核制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为此,应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执法人员职务和级别升降的重要依据。在考核中,发现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当然,公务员执法能力和责任心的提高,不能仅仅依赖于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规范公务行为,强化法制监督,严格奖惩制度,对于公务员执法能力的提高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1]( P81)。
( 三) 提高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改善和优化行政执法环境的基础。
1. 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养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 1985 年开始,中国实行全民普法教育,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国家的力量强制性地进行法律文化启蒙和传播。在先进的法治理论宣传、感召下,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然而,法律意识的养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需要不断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不仅是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的现实需要,而且是整个法制建设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联系公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让公众自觉接受或乐于接受。要从中国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运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当代中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实践表明,公民权利在面临侵害的危险或被侵犯之后,公民不知或不愿、不敢运用法律手段申请司法保护或救助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这就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难度。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注重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了解行政执法、支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还要注意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公民联系实际学法、用法、守法,把学法和用法、守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现代公民权利意识。
2. 为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权创造条件
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形成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固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根本上讲,公民、社会组织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取决于法律系统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程度和效果。公正、高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是引导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为了积极引导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范文4
高等学校作为法学教育生态系统的主体,是整个法学教育系统建设的核心;高校法学教育的准确定位,是引领高校法学发展的核心指针。基于现代化法律人的逻辑起点,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定位就是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及怎样培养法学人才、办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及怎样兴办法学教育的核心观念,是建立在法学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之上的法学教育发展理念与行动方略。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学教育将走向何处。由于高校法学教育主体多样性、层次分明性与学生差异性等多重因素,能够做出统一规定的合理性与可能性非常存疑。综合考虑作为国民教育学科的法学教育、作为培养依法治国人才的法学教育和作为人力资源建设的法学教育三重视角,高校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定位应是通识教育基础上法学专业教育的差异化探索、大众教育基础上法学精英教育的错位化发展与知识传承基础上法学创新教育的异质化展开,以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皆尽其才的多维现代法律人生态。
(一)通识教育基础上法学专业教育的差异化探索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也包括专业教育;但无论通识教育抑或专业教育,都是基于综合办学条件的差异化探索。法学教育强调通识教育,是由如下几方面原因决定的:首先,法律治理以其他社会关系为基础。法律是建立在复杂社会关系之上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将逐步在更深层面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复杂社会关系所要求的基本知识与法律知识必须相互融通;同时,从其他学科角度来观察法律背后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实现社会正义。其次,法律问题独立公正地解决需要法律人员掌握必需的非法学知识。现代社会越来越显示出多学科交叉的特点,不同学科的融合加速,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愈加综合。大量复合性的法律问题仅仅依靠高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已越来越难以应对。例如,程序法中规定鉴定制度等是专业知识匮乏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技术调查官说明制度等也是对非法学知识尊重与怀疑的双重结果。法律事务处理尤其是事实认定中,主导权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有利于独立公正地认定事实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再次,职业新特征需要通识教育。职业选择与专业教育的非对称性、职业稳定性与流动性的背离等,是众多法学学生不得不面对的择业问题。通识教育能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时具有迁移性的部分核心能力,这种能迁移的核心能力适应了职业与专业的非对称性、职业流动性增加的现实。
这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更具必要性与紧迫性,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自2011年以来已连续5年居于靠后的位置,即便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毕业生真正当法官检察官律师的8%都不到。但是,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法学教育又必须是专业教育。首先,法学特有的知识体系。作为近代大学最早设立的三门学科之一,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学科形成了核心的知识体系。目前,我国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主要由法学的十几个二级学科知识和若干三级学科或基本课程知识所构成。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学术流派和各种制度规定等构成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三大诉讼法学(刑事、民事、行政)等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这些知识体系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是从事法律工作领域必须具备的。其次,法律职业理念。法律职业理念既是其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认同的纽带。法律职业理念大致包括法治信仰、法律意识、执法司法理念、法律执业伦理与规则、法律思维与语言等,这对法律人的发展起着定向、涵育和规范作用。再次,法律职业能力。协商能力、谈判能力、调解能力、抗辩技巧和方法、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合同起草技能、审核鉴别和运用证据能力等,这是法学学生完成法律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技术、技巧和技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指出,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上述对法律人才的相关要求正是专业化的具体表现,而学生的能力水平越高,其找到的工作与专业的相关性越高的实证结论是专业化必受重视的诠释。
二、法学教育现代化的支点
在整个高等教育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人是一个最基本的内在因素;无论是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还是文化传承创新,都是位列人才培养目标之后而逐渐发展出的大学功能,而且也都是围绕人才培养而衍生出的外在功能。在内涵式发展成为教育发展底色的背景下,为引导、培育、促进T型法学人才的博雅之基与专业之思并助推其实践理性与技能,法学教育现代化必须从关注硬指标的显性增长向致力于软实力的内在提升转变:打造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聚焦迁移性能力的广谱法学教学模式、确立基于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学学科属性的有机课程体系等是其中的关键支点。
(一)打造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如果说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那么高校教师队伍水平就是高等教育质量生命线的控制线。法学学科评价标准有两个维度:一是法学研究主题和方法的学术维度,二是法学满足社会需要的实践维度。无论是学术维度还是实践维度,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崇尚职业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是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前提。首先,提升法学教师整体素质。法学教师整体素质既指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也包括教师个体素质,是学者、学术梯队及其效应相互影响的教学团队。这需要着眼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团粒结构、学缘结构等要素,教师聘任中海纳百川,教师培养中理论实务兼顾、域内域外法学知识融合,从而造就一支结构因素合理、专业素养优秀、教学风格良好的法学教师队伍。其次,协调法学教师的科研与教学关系。法学学科既是科学研究的平台,也是法学教学的平台。法学研究与法学教学之间高度正相关: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学水平,法学教学水平也可以转化为法学研究能力。因此,需改变以前偏重于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做到既要重视对教学水平的评价,也要重视教师科研成果的创新和实际贡献以促进教研相长。201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的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等就是对教师科研成果的肯定。再次,强化法学实践交流。法学专业是深度嵌入我国系列制度设计的本科专业,必须按照社会需求塑造学生能力。强化与法律实践部门的交流,是协调个体发展、知识体系和社会需求之间矛盾的关键举措之一;而在高等院校内部快速提升教师实践能力条件不具备的情形下,就更需要借助实践部门的外脑。瞄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提高法学科学研究水平的目标,法学院校须基于培养法学人才的定位、模式与法学科研优势、特色、服务面向等差异,通过不同途径切实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努力将优质社会资源集聚、转化为教学资源。
三、法学教育现代化的趋势
法学教育需要面向未来,而非仅仅关注当下。随着信息技术革命与大数据席卷整个世界,法学高等教育也正经历着信息技术与大数据的洗礼。信息技术、大数据与法学教育的深度融合趋势在促进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同时,也将深度改变法学教育的内容、结构与模式等。充实法学教育内容、推进法学教育深入改革、培养跨界的法学创新人才等正成为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时代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问题。正确前瞻法学教育的这些现实挑战进而理性地促进法学教育与信息技术、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对于法学学科发展、学校学科水平提升,还是法学学生质量提高与法学教师能力培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教育内容需紧随信息技术与大数据运用而拓展
信息技术适用与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将发生巨大甚至是本质的变化,进而影响人类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与生活方式,作为支撑人类社会建设、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法律必将因此而发展。首先,信息技术适用将继续丰富法学教育内容。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扶持、发展教育信息技术。信息技术适用对法学各学科的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信息技术下宪法与民法中的隐私权、知识产权法中专利保护与限制平衡的再定位、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影响而致的罪名增加与罪名内容变迁等。而且,这些内容都将继续随着技术适用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时间的迁移而不断被吸纳进法学教育。其次,大数据应用将扩展法学教育的内容。大数据应用涉及经济价值、伦理价值与社会价值等领域,将其纳入法律治理时,自然需要平衡彼此之间的关系。例如,经济价值方面会产生数据资产、数据产权、数据定价等问题;利用大数据模仿人类直觉式思维的人工智能会带来人类生存意义、情感冲突、价值选择等系列道德伦理问题;社会价值方面会产生诸如保护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弱势群体交易机会、企业秘密与数据产权保护、权利公示范围与方法改进等问题。法学教育自然面临这些前沿问题的探讨与平衡,这将进一步扩展法学教育内容。
(二)法学教育方式需随着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普及而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