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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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规则

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1

关键词: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基金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制度研究》(课题号:2013C096)阶段性研究成果;内蒙古社情民意课题项目《内蒙古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运行情况的调研》(课题号:SQ1203)部分研究成果

2007年之前学术界还在为统筹城乡的必要性做争论,宋晓悟、胡鞍钢、郑功成、刘福垣等主张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陈平则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短视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之后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开始发生了转变,研究更多的集中于如何构建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实施时间、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直接导致了受益群体享受待遇水平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社会矛盾。因此,从长远来看,必须缩小城乡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呈现基数大、数量多、高龄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比较为严重,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压力更为严峻。然而,由于农村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正规的、稳定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项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民的权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空缺。但是,制度间的差异和待遇的差距是现存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为了缩小不同人群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之举。

(二)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来农民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子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老人对子女的可依赖度也日益减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稳定性也降低了农民养老的安全性,越来越多的农民期盼能够享受到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三)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举措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尽管每个国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的绝对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尽量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盖。因此,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研究

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无论是让全体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还是公平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缩小差距,这都是我国建立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受特殊国情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显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虑。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学者认为“分类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即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为农民工和农民分别配套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类学者认为“统一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即重构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职业与户籍界限,建立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全国一个制度,一种规则,建立“大一统”模式。

(一)分类管理

吴湘玲等(2006)、杨宜勇(2007)、杨翠迎、黄祖辉(2007)、徐秋花(2009)提倡建立多元化、多支柱发展模式。章剑谷(2004)、尹洁(2006)、高君(2005)、卢海元(2006)则提出农民工过渡模式,即通过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二)统一管理

郑秉文认为:二元结构不是阻碍“大一统”的障碍,现有条件下,仍然可以实施“大一统”,并提出了实施“大一统”的九大优势,同时,郑秉文还明确指出“大一统”是中国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牛桂敏建议未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三、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国人口众多,制度间差异较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一项巨大和复杂的工程,短时间之内不可能有明显的突破,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稳扎稳打、逐步推进。

(一)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思路

杨宜勇指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要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并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牛桂敏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筑由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集体)承担相应义务,个人承担相应风险,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健全向农民转移支付机制,将国家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形成城乡、地区、代际互济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则从参保主体的转换、缴费义务的转换、保险待遇的转换几个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路径

1.两步走战略

刘昌平(2008)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村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又缺失的状况下,要想实现制度的整合必须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构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础上,刘昌平提出通过两步走的路径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袁彦东等提出“两步走”战略,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他们方案的相同点是涵盖范围、基本原则、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管理服务等内容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采用不同的统筹基金筹集方式和渠道,并规定不同的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到城乡一体化,到203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面、标准适当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可以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2015年),用7-8 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第二阶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最终以产业为界将全体劳动者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来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2 .三步走战略

郑功成认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层面上全覆盖;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将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全面定型、稳定,进而实现人人较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障及相关服务;第三步(2021年—2049年):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与改进,确保人人享有较好的老年生活。戴卫东的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第三步 (2021—2050年):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评述与展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的研究以定性描述为主,关注的重点大多集中在对现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何进行有效的路径设计和具体实施的步骤规划上,其中大部分的研究给出的建议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论述,而对于待遇水平、缴费率等细节问题则没有进行深入分析,即使有个别学者提到,但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与可行性论证,从而显得研究结果苍白无力。另外,从文章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文章是2009年前的研究成果,所以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如何实现统筹的研究较少,时效性较差。

参考文献:

[1]刘军伟.二元经济理论视角下的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路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5)

[2]郑秉文,齐传君.“大一统”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J].宁波经济,2009(6)

[3]牛桂敏.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与思考[J].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1)

[4]杨宜勇,顾加佳,顾严.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4)

[5]袁文全,邵海.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辑刊,2009(6)

[6]刘昌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思考[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7]刘昌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之路探索[J].社会保障研究,2009(2)

[8]袁彦东,张军田.构建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论坛,2007(6)

[9]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7

[10]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人民出版社,2008(10)

[11]戴卫东.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骤规划[J].经济研究参考,2009(60)

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2

关键词: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问题

在经济逐渐多元化的今天,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问题也日益尖锐。为了能够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对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全方位的完善。在参保的过程中,其涉及到的人群还相对复杂。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养老保险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对居民养老保险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关键。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的问题所在

(一)激励效果不明显

我国目前以居民参保的自愿程度作为原则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其在对年轻群体的激励上效果非常不明显。目前对于参保对象可以从待遇发放和基金收缴的两个方面进行补助,但是这种制度的激励效果不是很明显。在进行调查时,出现了年轻人毫无热情、中年人犹豫不决、老年人积极参保的局面。另外,政府对于居民缴费的补贴,虽然每人每年给予30-50元,但这不会影响居民选择更高标准的缴费的积极性。

(二)基础养老金在调整机制上存在不足

目前情况下,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居民基本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资金的来源是政府财政补贴,这就导致其调整幅度受到政策的影响较大,到2012年基础养老金的比例已被提高至16.7%,但相反,居民基础的养老金的整体调整幅度却较小,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都以上浮10%的幅度在调整,低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幅度,这就无形中给各级财政带来了压力。因而必须建立健全基础养老金合理的调整机制,使其既能够承担各级财政,又能够保证城乡居民享受到养老保险,可持续的发展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缺乏可操作手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机制

根据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实行两条收支管理线,并纳入到社会基本财政专户,要单独进行核算和记账工作,并对其合理投资与运用,最终实现增值保值。可是相关的规定至今并没有明确,虽然目前可以采取投资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方式对基金进行增值保值,但目前这两种投资方式收益率低,使得城乡养老保险基金在目前老龄化趋势明显和持续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背景下,面临着相当巨大的支付压力。所以,需要积极的探索如何增值保值基金的新途径和进行多元化的科学投资。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规定之间的衔接协调性不够

虽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运用与居民在城市和农村间流转时的社保需求,但对其他不同的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却缺乏与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操作流程与办法。此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被征地农民工社会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也缺乏相关的政策指导。

(五)缺乏有效深入的政策宣传

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可知,政府社区的宣传是人们对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认知的主要来源,但是这些认知往往只存留在表明,人们对于居民养老保险更深层次的认知明显不够。这就使得各试点地区出现了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其他参保居民的参保的长期保持意识难以维持的现象与问题。认知是提高参保率和参保持续性的关键所在,人们在利益取向上,往往只重视近期而忽视长期,对于参保很可能在在中途断保,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得城乡居民能对参保给自己带来的短期和长期利益能够深入了解,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同时用多种激励方式

依据目前的规定,凡是具有所在城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同时未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满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其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整体上看,这些居民都具有以下的特点:灵活就业人口所占比例较高,缴费能力差,经济收入不够。因而居民自愿参保依然要作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要在制度中不断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各级财政补贴制度,采取多种激励方式在发放环节和基金征收环节,将政府补助和基础养老金的幅度提高,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保。

(二)建立稳定的待遇条件机制

政府应根据目前的缴费方式,并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因素,对于缴费的标准做出一定的调整,考虑到城镇居民的老龄化、通货膨胀、物价指数、支配收入等因素,建立出符合居民生活条件的待遇调整机制。居民可在调整基础的养老金后,根据自己的养老需求,共享城乡居民的经济发展成果。

(三)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方式确保社保基金能在安全的前提下增值保值

由于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暂时由县级机构管理和投资运营,难以保证安全性并且成本较高。所以,随着不断增加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不断增多的积累资金,我国应对现有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从县级管理改变为省级管理,实现省级统筹的标准。应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机构,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来管理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最终实现社保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增值保值。

(四)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顺畅

目前,国家应该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梳理,尽快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管理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与规范,确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中,实现待遇上的公平。此外,要对现有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减少甚至消除目前户籍管理制度对养老关系转移接续造成的影响,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化的管理养老保险,应积极的做好服务工作,扩大参保的范围。在宣传相关的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需要运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进行描述,定期的开展社会保险讲座,集中宣传,与各界媒体配合,动用有力的手段宣传社会养老保险,强化居民意思,增加参保人主动性、积极性。

同时,在进行养老保险策略的宣传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推广渠道使得其推广的效果全面的发挥出来。还要不断优化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在适应多元化经济体系的同时,对保险的政策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得其实现受保人员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为了能够让让养老保险能够受惠于每一位受保人,就需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此同时,还要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要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养老保险的保单多元化。(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宛水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邵文娟.剖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3(12).12-15

[2] 柴文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研究及建议――基于保险信息不完全理论[J].人民论坛.2012(26).36-38

[3] 黄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的测算与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04).45-49

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3

关键词:人口问题,老龄化,养老保障,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9-0017-03

一、正确认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状况

人口老龄化就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的动态过程,特别是指在年龄结构类型已属年老型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的动态过程。人口老龄化有微观和宏观两层含义。微观层面指的是组成人口的个体人的老化,即我们通常的人由年轻变老;宏观层面是指整个人口群体的老化,即本文要探讨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迄今为止,为各国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老年人社会界定标准有两个,即1956年联合国和1982年世界老龄问题大会所制定的标准:通常是指60岁及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从老龄人口结构来看,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7%以上的人口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

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人口出生率开始明显下降,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人口年龄结构已经开始向老年型过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会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2-200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过渡阶段;第二阶段为2000-202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为2020-205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高峰阶段。目前正处于老年人口和高龄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期:65岁以上人口比重持续上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人口预测,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71亿,占总人口的12.6%,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13亿,占到总人口的8.3%;到205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4.5亿,占到总人口的32.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3.36亿,占到总人口的24.3%。足以说明,我国未来50年老年人口数量稳步增长。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明显。一是人口规模大、老年人口规模也大――世界之“最”。按世界银行2002年的统计数据,我国总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0.67%,老年人口占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21.04%,我国老年人口总数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六国之和。二是老年人增长速度快,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更快。从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由7%增长到14%所用的时间看,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也是最快的。三是人口老龄化起步晚,且出现“未富先老”现象。法国比我国早130多年就过渡到了人口老龄化阶段,而且是在经济社会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自然过渡的,而我国是在政策“人为地”加速老龄化的进程的情况下于上世纪末进入老龄化阶段的,且并非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自发演进的。四是人口老龄化地区差异较大。上海早在1979年就已进入老年型社会,而第五次人口普查时西部地区老年人口比例均在5%以下。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城乡倒置现象:各地区大部分老年人口主要分布于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农村,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和城市人口老龄化水平[1],这种城乡倒置还将持续到 2040年。要到本世纪后半叶,城镇人口老龄化水平才会超过农村并逐渐拉开差距。五是劳动年龄人口高龄化和劳动力资源丰富并存。国外统计显示,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短缺相伴而生。而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出生率虽经历了迅速下降,但由于在实行计划生育以前出生的大批人口此时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因此,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一直保持在60%以上,这一优势将在本世纪 20-50 年代开始逐渐消失,到时我国也将出现劳动年龄人口短缺问题。六是人口老龄化在时间上呈不规则性和累进性。由于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经历了几次大起大落形成了人口金字塔的不规则特点,并由此派生了人口老龄化的不规则性和累进性。

二、客观分析: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养老保障工作取得了有效进展,但从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来看,养老保障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我国养老金支付资金“缺口”巨大。据统计我国个人账户“空账”的规模:1997年为140亿元,1998年为450亿元,1999年为1000多亿元,2000年已经达到2000多亿元 [2]。二是老年社会保险未能应保尽保,覆盖面太小。三是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四是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五是农村老年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多。六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困难。

养老保障基金的支付问题由许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人口老龄化这一根本原因外,还有其它若干特殊性的因素。一是“转制成本”由谁承担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由于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的40多年间没有任何资金积累,改革以后的养老保障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制度,于是出现了养老金支付上的资金缺口,形成了一笔数目巨大的“转制成本”,也有专家学者将之称为“历史债务”或“隐性债务”,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对于转制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没有解决,个人账户成为名副其实的“空账”。二是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收缴还相当困难。主要表现在:企业有意做假账;企业欠费严重;养老保险收缴率持续下降。三是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甚低,养老保障资金难以保值和增值。四是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管理不善损失大。各地养老保险资金被挪用、挤占、透支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所以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惨重。五是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体制冲击巨大。退休年龄是影响养老金负担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平均预期寿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平均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就短,养老金总负担就会降低。但现实中有不少提前退休现象发生,造成提前退休的原因主要有:下岗分流导致提前退休;养老保险金高替代率诱发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意味着在停止养老金缴纳的同时提前消费社会财富,就是所谓的“寅吃卯粮”,大大损害了下一代人的利益。退休年龄的选择对养老金支付体系所产生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所以发达国家在面对人口老龄化严重时一而再地推迟退休年龄。根据社会的健康发展、当今人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和价值观念等现实,在我国不能采取提前退休这种非理性之举措。

三、理性思考: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加强老龄工作”,这在党的报告里还是首次出现,足见党对此工作的重视。从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出发,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养老保障事业由城市向农村发展,由国有部门向非国有部门拓展,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破除城乡壁垒和地域壁垒,实现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相结合,逐步形成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在这方面我们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体系整体框架,主要体现在养老金保障、老年医疗保障和老年福利保障三个领域。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降低目标替代率并妥善解决历史债务,即“转制成本”,逐步降低缴费率,增强包容性,扩大覆盖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不分城乡、不分区域、不分企业性质及职工身份,将所有企业的全部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统一费基和费率,把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提高到市地级、省级肯定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甚至全国统筹;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建议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先把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转为实帐,再创造条件把单位划拨部分由空帐转为实帐;适当降低目标替代率,妥善解决历史债务,逐步降低费率,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双低”办法与普通办法的并轨,按照“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规范“双低”即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参保办法,对按照“双低”办法参保的范围、对象、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做进一步明确规定,实现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普通参保办法的衔接并轨。

二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与企业大体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坚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特点;注意与机关事业单位其他改革措施配套;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考虑到历史的因素,对于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贡献,通过设置权益性养老金,用合理的办法加以计量,列入个人账户;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一定的限额内办理职业年金,财政按照经费渠道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从事各种有利于养老的储蓄及投资。2008年2月,国务院讨论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上海等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主要内容是: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积极稳妥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三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无论从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出发还是从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出发,都应当积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明确政府责任,既要强调筹资以个人缴费为主,又要落实政府补贴,鼓励集体补助;明确其保障对象是农村居民或尚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劳动者,坚持自愿原则,当然也必须强调正确引导甚至强制;制定新的待遇享受标准,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合理确定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充分体现政策扶持,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拓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整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源,例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义务兵养老保险等;保持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健康发展。

四是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包括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负担。逐步建立主要由政府投入支持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体特别是经济困难的老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医疗救助专款,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提高医疗救助的力度,制定政策支持民间医疗救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是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构筑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居家养老是我国绝大多数老人的选择,家庭在情感寄托、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养老功能是其他机构难以取代的;构筑“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日益小型化、核心化,“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家庭养老资源正在萎缩,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构筑“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支持、维护甚至放大家庭养老的功能;实施国家“星光计划”,从中央到地方,民政部门把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的绝大部分用于资助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的建设,认真实施“星光计划”,使老年人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需要的服务。

六是构建新型的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以往的机构养老基本上是救济性的,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满足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的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第一层次为“救济型”。具有特殊困难的老人仍然必须由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收养,除“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外,经济上有困难的老人,入住费用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减免。此类养老机构的经费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鼓励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第二层次为“福利型”。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政府应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合作兴办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养老机构,以满足普通百姓的需要。此类养老机构具有一定福利性,老人入住需办理一定手续,并缴纳基本费用。养老机构的基本设施、人员配置、日常管理等应设立一定标准,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层次为“市场型”。此类养老机构主要是为了满足一部分高收入者的养老需求,可以按市场原则运作,以高标准收费维持高质量的服务。为了鼓励企业界参与兴办养老事业,政府应给予经营者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低价提供土地、降低公用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以促进新型的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逐步完善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4

关键词 碎片化 体制改革 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养老保险的热点和难点是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以不降低现有保险待遇为前提,以事业单位改革带动企业改革和公务员过渡改革,逐步提高企业员工的调节金或过渡系数,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公平,通过一系列有步骤、可操作的保障措施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使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公平与正义,让大多数人能够共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2009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1.1“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

1.2“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1.3“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一些企业缴费不足和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我国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由于传统养老体制没有提供资金积累,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不得不面临庞大的资金缺口难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我国城市养老金缺口2.5万亿元,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达到6万亿元。其次,在养老金缺口严重存在的情况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只好挪用个人账户积累来填补养老金缺口,因此从一开始,新体制就面临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并随着时间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达到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达8000亿元。再次,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总人口的8.1%,2020年达到11.2%,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人,占总人口的22%。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我国社会的养老负担将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最早且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赡养比为1.48:1,致使当年基金收支缺口达50亿元。

2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重构中(下转第124页)(上接第122页)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应借此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跨越户籍制度的藩篱,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奠定基础,也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2.1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

2.2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比重

实行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困难是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问题。我国也需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缩减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同时赋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实和国际经验,可以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替代率由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58.5%降低为20%,略高于社会救济的水平但能够保障退休职工最低的基本生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养老保险的门槛,实现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而农民工的加入和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于解决城镇劳动人口比例下降和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财务困境。

2.3大力发展企业补偿养老保险

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5

[关键词]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近年来,甘肃省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和精神,相继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以居民医疗保险为例,2009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推行大病医保,2015年着手探讨门诊统筹,2017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可以说,甘肃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都在稳步推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全省各地、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在产生之初就存在缴费、补偿、待遇水平的差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要求缩小待遇差距,确保基金的安全性以及待遇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从而扩大基金的调剂运作范围,让所有的社会成员享受同等的经济发展红利。

1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

1.1关于统筹层次

在社保领域,统筹层次主要是指包括社保缴费标准、计发办法、社保基金使用等内容在内的全部社会保险险种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设计和统一管理,是民生保障社会化水平的标志,也预示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一般认为,统筹层次越低,民生保障水平也就越低,基金就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区域内调剂使用,所以互助共济性不强,基金规模和安全性也较弱。根据国家部署,社会保险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是省级统筹,最终是要实现全国统筹,只有统筹层次提高了,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才越强,这样才能保护好市场经济的公平环境,促使劳动力自由流动,形成统一的全国劳动力市场。目前,全国各地都在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以应对老龄化和突发性社会风险。

1.2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

目前,甘肃省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方面已经实现省级统筹,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制度、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等。以养老保险为例,2014年6月甘肃省颁布《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统一了缴费档次、政府补助、待遇标准,并规定以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研究制定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省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甘肃省人社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管理部门。可以说,城乡居民养老统筹基本建立,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金全省调剂还需继续研究更有效的方案。此外,甘肃省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统筹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整合,居民门诊统筹初步展开,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在各市、县进展缓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相关部门自由裁量的余地较大,基金在全省调剂还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

2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项目,统筹贯彻不到位

甘肃省目前实现省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与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依旧存在差距。以工伤保险为例,真正的省级统筹应该是各市县出现超额支付时,省级基金应具备填补市县级工伤基金赤字的能力。但是,由于甘肃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小,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很难对某一地区连年的基金超支进行填补,再加上当省内多个市县都出现工伤保险出超时,省级基金和财政的压力就会剧增,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一部分、当地市县财政支付一部分,但由于甘肃很多市县财政来源单一,最终倒逼基层社保部门减少工伤保险支出数额。产生两种结果,要么是因减少基金支出导致工伤保险失去公信力,造成制度危机;要么就是市县级财政和工伤基金自保自筹,无论哪一种结果,无疑偏离了实质意义的省级统筹。

2.2正在推进省级统筹的项目,统筹内容依旧混乱

目前,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少数地方实现了市级统筹,多数地区还处于县级统筹,尽管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标准在全省范围做到了统一规划,但是医疗资源还没有实现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机构在人力资源、医疗设施、报销流程上差距较大,如有的地区可以即时结报,有的地区需要患者在出院时先行垫付住院费,然后持相关证明和医院结算单据回当地审核,再提交到县级部门复审后报销。另外,有的社会保险项目还没有合并。国家于2016年要求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但目前为止,甘肃省只出台了相关规划,还没有具体的整合方案。再者,有的险种管理机构还没有统一。如省内新农合主要由卫生厅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厅管理;失业保险中部分人员失业由人社部门负责、同时就业局也负责一部分人员的就业失业管理。

2.3各地市将地方保护观念带入省级统筹

甘肃省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正处在起步阶段,各地相关部门还没有形成制度标准全省统一、基金盈亏全省调剂的观念,各地市对基金收支多采取地方保护、各自为政的态度。根据省级调剂政策,市县级当年社保基金出现结余时应上缴到省级,这是社保基金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基础,只有当省级基金得到充盈后,才能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赤字情况进行调剂。但目前,各地市社保基金超支时,都会要求省级基金补充或财政转移支付,而出现结余时大多不愿上缴,或者只上缴一部分,其他留在地方上形成备用金。这样做会导致省级社保基金规模不断缩小,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同时,市县级的基金结余不断贬值,不能通过专业机构对全省范围的社保基金进行大规模运作,加大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难度。

2.4基层部门管理水平低,加大了省级统筹难度

甘肃省县级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工作条件较落后,与市级、省级人社部门在业务上沟通较欠缺,多是简单被动地执行方案、政策,很少总结基层社会保险统筹过程中存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社会保险专业人才,对省上政策的解读不到位,思想较守旧,不能适应国家更新较快的社保环境;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一些还没有实现省级甚至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基金收支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留在地方的基金基本没有具体的管理和运营措施,加之通货膨胀的原因,导致基层社保基金缩水严重。

3切实推进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再思考

3.1采取措施,促进社会保险项目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意味着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制度、标准、机构、管理的统一。甘肃省应对企业职工、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管理措施等严格规定,加强监管,实行完全一致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杜绝随意性,减少经办机构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限;应整合人社部门机构设置,增强管理能力和专业性;对于养老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应确定具体负责入市运作的省级机构,明确省政府在这些省级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角色,积极研究基金运作方案,除把基金存入银行外,可以委托一些成熟的基金公司负责甘肃省社保基金运营,探讨甘肃省社保基金入市的途径和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强化基金全省调剂的可操作性;要明确基金全省调剂的规则,一方面要通过基金增值、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保证合理、合规地支付社保项目;另一方面要明确基金省级调剂对基层上缴结余,填补赤字的要求,为省级调剂扫除障碍。

3.2适时扩大省级统筹项目范围,提高统筹层次

对于目前还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甘肃省应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如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合并方案,抓紧实现就诊信息联网,简化报销和审批程序,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报,促进制度的统一建设;针对医疗资源出台标准化建设规范,使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在推行分级诊疗的基础上,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待遇水平,落实待遇的统一供给;尽快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整合管理机构职能,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的管理职权统一划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实现机构的统一设置。在制度、管理、待遇等实现统一后,应尽快出台文件提高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防止制度规定的滞后性阻碍统筹进程。

3.3减少地方保护,增强省级统筹意识

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有利于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各市县应尽快扭转观念,打破行政区划对社保基金造成的观念分割,消除地方保护,树立以省为单位的基金筹集支付机制,同时,要认识到将基金结余留在市县,将会加大基金贬值的风险。省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应尽快会同财政厅出台社保基金上缴下转的具体办法,规定地方社保基金上缴的强制性,以及上缴比例;对于地方社保基金合理超支的情况,应通过省级或中央财政解决,尽量避免由市县级财政负担,防止地方减少社保项目合理支出的情况发生;对于按规定上缴社保基金结余的市县,省级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优惠鼓励措施,如按规定上缴社保基金结余的市县出现基金合理超支时,可以最多享受1.3倍至1.5倍于上缴资金的财政转移支付;当上缴社保基金结余达到一定年限的给予合理的奖励,当然,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转移支付限额应充分考虑社保基金的安全。另外,还要注意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社保基金安全教育,让全省上下形成省级统筹利大于弊的观念。

3.4注重社保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基层部门管理水平

此前,甘肃省人社厅整合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基层人设管理部门也应该根据地方需要、根据省级机构设置方案,切实规范基层管理机构设置。改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条件:积极参加市级、省级人社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对工作中遇到的执行困难及时处理解决,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用有利于实现升级统筹的观念进行判断;积极引进社会保险专业人才,对在岗的社保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宣讲全省上下了解省级统筹的政策目标,实施步骤等;人社、财政、审计等机构应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研究投资途径,对社保基金收支加强核算和监督,实行统一标准,做到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各单位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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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6

【关键词】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筹资机制 主体

筹集机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核心内容和首要环节。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仍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作为筹集资金的原则,初步构想是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养老保险全覆盖。因此,本文对筹资机制中各主体的责任和参保能力进行分析,以期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推广。

政府在筹资机制中的责任界定

高效合理的筹资机制应该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筹资比例,明确各自的养老责任,因此,筹资机制中首先要强化政府的养老责任,确定合理的筹资比例。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以及各部门的协作,会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在微观层次,主要讨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化运行模式的整合(Integrity)与链合(Linkage)。整合指政府对筹资体系的规划,确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筹资比例,不同地区的政府、集体能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程度;链合则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筹资过程中利用社会资源筹集各类资金,纳入到养老保险运作机制内,以解决部分积累财务机制的问题。二是在宏观层次上研究政府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制的组织整合(Organizational Integrity)与协作(Synergy)。组织整合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机制管理运作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提高效率。协作是指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以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宏观方面包括组织整合与协作。

第一,组织整合。组织整合是指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组织各部门的工作。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规则仅仅是国务院的指导意见,缺乏权威性。为顺利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加强立法,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有序进行以及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也可以提高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其次,要实行统一管理。当前新农保的试点是各地区各自为营,基金管理也较为分散,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全国统一推行和管理新农保。再次,对农保基金定期进行清理和审计,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对于已经实行试点的地区要进行基金数的摸底与统计,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管理,防止基金款项被挪用,保证基金运营安全。最后,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进行基金运作,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各个分支机构,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高管理和运作的效率。

第二,协作。协作是指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以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各部门之间管理不协调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妥善处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明确二者责任。虽然国务院下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政府对参保农民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仍未明晰化。其次,在基金运作与管理过程中,要处理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之间的关系。由基金托管人将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委托基金管理人经营,在市场化机制下取得效益最大化,基金保管人负责监督,政府对这三者进行宏观上的监督。

微观方面包括整合与链合。

第一,整合。整合是指筹资体系中国家、集体、个人的筹资比例,尤其是政府和集体能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目前农保普遍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亟须加强对县市农保工作及挪用农保基金行为的监控。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农保基金的管理效率:首先,加大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在农村从业人员中,除了少量城镇农业劳动者,绝大多数都是纯农民,即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长期居住在农村,且户籍也在当地农村的农村居民。他们所面临的养老问题最为严峻。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从现有制度来看,中央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给予全额或50%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而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省份城市的相关补助政策则鲜有出台,只是提供了制度框架,制定了基金管理和运行政策。其次,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支付终身。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领取时以中央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为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方法与城镇养老保险相同。

第二,链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进行补贴,解决农民养老资金匮乏的问题。同时,将利用社会资源筹集的资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基金公司专业化运作,通过委托机制的建立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链合的资金源可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资金;土地转让费、环境保护罚没费等主要来源于农村的收入,将其纳入个人账户;以实物换保险的资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捐赠基金等。将这些资金及社保缴费全部纳入到商业化运作体系中去,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由资产保管人来进行监督。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具有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以及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其内部分工比较明确,使得其展业、投资、理赔等程序都能规范运行,从而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切实保障农民的保险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保能力分析

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对集体补助的数额以及不予以集体补助的惩罚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为一些地方逃避集体补助留下了制度空缺,即使在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地区,集体补助也没有落到实处。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保能力相对薄弱。

2009年9月新农保制度推出,其指导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民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和村落,可以积极发展地区特色农业,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农村经济,补充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并辅以相应的免税和减税政策,使农民切实得到补助,从而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农民的投保能力分析

在二元经济社会中,农村居民的收入往往要低于城市,且城乡收入差距有加大的趋势。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制度参考的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但是在中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经济条件下,城乡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农民缺乏社会保险所要求的稳定收入来源,这是导致农村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并不完全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民现阶段的主要收入依然来自于以家庭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农产品经营收入。以2008年为例,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民人均家庭纯收入的51.16%,工资性收入只占38.94%。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来自于传统种植业,它受自然条件、国家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等影响较大,并且不能维持正常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尤其是在偏远地区,仍然广泛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即便是工资性收入,也是不稳定的。农民打工受季节、市场变化、家庭变故影响较大,难以带来持续稳定的资金收入。这种收入的不稳定性和波动性使得农民难以进行定期稳定的缴费。与此同时,农民的支出却一直保持大幅增加,表现在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开支、医疗费用开支等仍在不断攀升,农民几乎很少有节余可用于投保养老。因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更需要多元化的筹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