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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1
Abstract: The Special Fiscal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 is a crucial supporter to aid the po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overty-stricken areas arouses new requirements and more improvements for the alloc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fund. The paper proposes policy suggestions on how to manage the Special Fiscal Poverty Allevation Fund, based on fund management experiences in the 12th Five-Year Plan of China and advanced 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on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 performance management.
关键词: 扶贫资金;指标体系;资金管理
Key words: poverty alleviation fund;target system;fund mangement
中图分类号:F8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4-0159-02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及运行管理体系
我国1980年开始设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经过多年的运行,一个涵盖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分配、使用、拨付和财务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监测、绩效考评等全过程管理的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在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方面,为了保证筹措到足额的财政扶贫资金,对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2000年颁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在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方面,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主要采取按项目分配和按“基数+增量”分配两种方式。
1997年出台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综合考虑某一地区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等影响因素。
2008年5月修订后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规定,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包括:扶贫成效、管理使用和工作评价三大类。
2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面临挑战
2.1 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理论与方法需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2007年,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在上任后不久,特别强调在提供资金、技术和其他形式的援助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关注结果并评估援助有效性,提出了对华援助的五大支柱。世行在与中国的扶贫贷款项目合作中,十分注重扶贫理念、扶贫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创新。
具体做法可以归纳为:
①一次规划、分年实施;
②以社区为单位的多部门综合性扶贫开发;
③特别关注性别和弱势群体的需求;
④以村级规划为平台建立农户广泛参与的机制;
⑤完善贫困监测系统建设,客观全面评价扶贫项目;
⑥将能力建设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发达国家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理念对我国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绩效有很多有益启示。
2.2 扶贫主体责权划分不清,权责设计不对等
政府主导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一大特色,其优势可以制定直接针对贫困人口的扶贫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动员社会资源,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扶贫开发实施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并逐步过渡到 “四到省”原则。尽管扶贫资金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与完善,但从运行结果来看,责任划分仍不清晰,权责设计还不对等。
中央强调责任,地方强调权力;扶贫工作仍具有委托性质,“四到省”的责任缺乏有效机制来落实,其结果是:中央与地方的扶贫目标有时候会产生偏离;地方政府扶贫开发投入明显不足;扶贫开发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受到较大影响;出现了责任、任务到县,而权力和资金却停留在省一级的不对称局面。
2.3 资金分配与使用,难于做到科学、公正,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表现在:
①目前,财政资金分配有三种方式,即按项目分配资金、按基数分配资金和按影响因素分配资金。按项目分配资金容易出现寻租行为,造成地区之间较大差异。按基数法分配资金不能充分体现资金分配与贫困程度的对应关系,容易导致平均主义倾向。按照因素法,九大因素中的有些因素如“国家扶贫方针政策”和“其他”因素难以准确界定等。
②立项、评估统计数据不客观、准确,影响立项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4 多渠道的资金分配缺乏有效整合,协同效应不明显
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例如,2010年,我国各类扶贫资金515.1亿元,但财政扶贫资金仅为185.7亿元,包括中央扶贫贴息贷款、中央专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利用外资和其他等各类资金329.4亿元,财政扶贫资金占各类扶贫资金总和的36.05%。
此外,对于龙头企业、民间组织、国际机构、新闻媒体和研究机构等通过间接方式对扶贫资金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利益方重视不够。
2.5 扶贫资金投入的目标瞄准存在偏离
贫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分散,呈现点状分布特点,以重点县为基本单元的扶贫资金瞄准机制在覆盖贫困人口方面可能存在偏离。
2.6 政府主导模式未能激发使用主体积极性,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贫困群体是扶贫工作的主体和主要利益相关者。但在我国,扶贫干预活动往往是自上而下的,贫困人口的参与只是被动的投工投劳和自筹资金。上不上项目,上什么样的项目,贫困人口基本没有发言权。最终项目能否完成和是否有效,政府部门从不承担责任。
2.7 监测评价体系和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8年根据绩效考评增加了“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两大指标,体现了更加注重扶贫成效的理念。同时,为了加强过程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发建设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但从前瞻性的角度看,距离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
①缺乏对项目相关性、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口满意度的考评指标。
②缺乏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将资金使用效果指标与资金投入有机联系起来的投入、产出类指标。
3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3.1 完善扶贫责任制,提高资金瞄准度
准确识别和瞄准贫困人口是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将扶贫战略规划落到实处的重要前提。
考虑到我国贫困人口分布更加分散,而低层级政府具有了解、熟悉实际情况的优势,应在理顺各级政府职责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的责任,并根据绩效管理理念的要求,相应赋予其更大的管理权限。
3.2 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机制
改变单一依据贫困人口等基础数据分配资金的方法,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应遵循的原则是:
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②客观、科学、规范原则。通过制度手段,最大程度地避免人为的、主观的因素。
③权责统一的原则。
3.3 进行体制创新,整合财政扶贫资源
要以“四到县”机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县一级在扶贫资源整合中统筹全局、协调运作的优势和能力。提高财政扶贫资源的整合,发挥协同效力。
3.4 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逐步推行扶贫资金多年度滚动预算
目前,由于我国受预算制度、行政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多年度滚动预算的条件。但可以在各级政府扶贫规划、重点村扶贫规划、扶贫资金项目库的基础上,开展扶贫资金多年度滚动预算试点,在部分省份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3.5 完善扶贫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加大反映结果和影响的指标的权重,逐渐减少主观评价指标的数量和权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①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评价不同项目对不同地区发展的相关性,增加对扶贫项目的相关性考评指标。
②在重视扶贫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还要关注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增加对扶贫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考评指标。
③根据不同类型资金的投向和用途,从项目产出的数量、类型、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增加对扶贫项目投入与产出类指标。
④增加贫困人口满意度评价。
⑤增加对项目可持续性评价。
3.6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机制
全面推行扶贫项目资金乡村公示公告及监察机关“民生特派组”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人大、政协发挥监督作用,共同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惩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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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受北京市学科建设项目(PXM2014014224000045);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2
一、基本原则
1.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明确涉及资金管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原则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的设立申请和初审、资金分配、检查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预算资金、资金拨付等。
2.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针对各自专项资金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对没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不纳入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3.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在财政分局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前,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实施内容、用款单位、资金额度等。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管委会审批,由管委会以文件形式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连续两年未动用的专项资金,财政不再安排预算。
4.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探索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我评价。在加强日常绩效管理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专项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工作部署
1.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分析表》,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明确设立依据和设立期限。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专项补助及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追加的明确了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教育专款、国债资金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部门预算执行中,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净结余的,报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予以收回或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予以支付。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检查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每季度安排重点项目检查,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具体操作;二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区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报、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二)专项资金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情形;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二)挪用、挤占、截留、滞留专项资金;
(三)擅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得用于补充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及公用经费等。
第十七条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专项资金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截留的专项资金;
(二)暂停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三)扣回或追回被虚报项目和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的专项资金;
(四)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4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分配关系长期不顺,导致事业资源分配效率低下的缺陷,提出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各项事业经费,达到事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以更好地发展社会各项事业。
关键词:规范;政府;事业单位;分配关系
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供给与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各项事业之间的资金配置方面。从我国财政实践看,财政在事业资金分配问题上,长期来没有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资金分配关系表现为“统收统支”的模式,即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其发展事业所需支出则全部由国家统一拨款来满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人、财、物无自,全部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也助长了事业单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延缓了各项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有所改变,由“统收统支”、“经费包干”转为“财政补助”。这种分配关系从本质上说应该符合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分配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计划经济下长期养成的思维定势的影响、转制过程中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落后的预算管理制度,“财政补助”分配方式的优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表现在:一方面政府仍然包揽过多,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在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分配行为不规范,管理粗放,导致事业财务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造成事业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因此,要规范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以合理配置事业资源。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
所谓事业单位,通常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赢利组织。长期以来大多数人认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必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运转所需经费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应该说这一观点不无合理性,因为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私人产品相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点,收益外溢程度高,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一般市场投资主体是不愿涉及这一领域的。因此由财政拨款解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品所需的一切经费都由财政包揽却是不尽合理的。因为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于公共品中的准公共品。所谓准公共品是指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既具有公共品特性又具有私人品特点的产品,用集合的概念表述,就是公共品集合和私人品集会的交集。因此准公共品既可以公共生产、公共提供,也可以公共生产、公共和市场混合提供,或市场生产、市场提供。准公共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范围和资金供给数量,应以事业单位产品的“公共性”程度为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事业单位的类型比较复杂,有“公益性”的、有“经营性”的、还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具体涉及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以及农、林、水、气、海洋、地质、环保和工、交、商贸等部门。不仅不同事业行业的产品“公共性”程度不同,而且就是同一事业行业中的不同单位,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差别也较大。如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对于个人而言,无论在就业还是其他社会生活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它却能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因而“公共性”程度特别高,近似于纯公共品;而成人教育,是个人需要调整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以增加个人的社会竞争优势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私人品性质。这给事业单位的正确分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在确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时,不应以行业类型为界,而应从实际出发,对不同事业性质的单位加以分类,具体确定不同财政资金供给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一般来说,从公共财政理论出发,对于“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的单位,由于所从事的事务基本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产品一般不能或者不宜企业、私人或者市场去生产和提供,只能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因而所需要的经费,也基本上由财政来给予保障,如九年义务制基础教育、基础研究等;对于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特点的单位,虽然也属于财政资金供应范围之内,但由于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较之“公益性”单位的产品要低,若其经费也基本由财政包揽,实行公共提供,则这些单位的产品在消费上就没有相应的价格予以约束,从而会引起过度消费导致效率损失。因此,财政对这些单位的资金分配,一般应在核定这些单位事业收支的基础上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至于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则应按准公共品“公共性”的不同层次来确定,财政对其的补助应仅限于公共提供部分,即这类单位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一部分收入,收人抵补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可以核拨部分经费给予扶持,如非义务教育、公益性医院等;对于“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消费需求较高、基本上属于“经营性”的单位,应逐步推向市场,在条件成熟时,与财政供给脱钩,完全由市场去调节,如能马上转化为生产力的技术开发研究、成人教育等。而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其资金配置范围也应照此核定。事业单位应改变“小单位”“大社会”的状况,将后勤服务这种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需求程度较高的事务,原则上交由社会去办。这不仅可节约单位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益,而且可以实现后勤服务资源社会共享,使后勤服务资源的利用率更高,配置更为合理。
通过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对事业单位经费该保的保,该压的压,该推向社会停止供给的,就应停止供给。以此为契机来转变计划经济下长期形成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唤醒事业单位的市场经济意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渐理性化,从而缓解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的矛盾,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改进事业经费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
财政事业经费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到有限的事业资源能否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上,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财政分配效率和公平的具体体现。一般地,在财政部门财力既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从财政得到的经费水平的高低除了事业性质差异的影响外,主要取决于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因此选择料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方式方法,是公平、有效地分配事业经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的前提。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预算编制较粗,不能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其编制方法也缺乏科学依据,对此必须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1)改变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编制预算的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所谓部门预算,是指财政对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反映该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的预算编制方式,往往使一个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经费涉及到财政部门多个处室,各部门编制和上报预算时需要区分财政经费来源渠道,对所属单位预算投资金性质统一汇总,同时编制多个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门相应的预算分配职能机构审批。如行政经费由财政的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的社保部门审批分配,基建经费由财政的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分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核拨等。其结果使得各单位、部门的预算编制只保持了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实际预算所反映的内容却并不完整,单位自行组织的大量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未包括在单位、部门的预算内,削弱了预算的作用。此外,经费多头管理,财政资源分割,在实际运作中不仅容易引起财政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弱化财政的管理职能,而且容易造成财政内部各部门之间、财政与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单位可以多头讨钱。编制部门预算,一是可以理顺财政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预算约束,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资金的做法,预算的编制将变得公开、公平、公正,从而防止预算分配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减少追加支出的随意性;二是可以理顺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部门预算将事业经费直接核定到二级单位和具体项目,可以避免部门挤占、挪用下级单位事业资金的现象,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
(2)摈弃“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采用“零基预算”法。“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是以支出基数为基础,再加上当年影响支出增长的各种因素来确定当年预算。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很不公平,因为它不管原有支出基数是否合理,都得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增长率。长期以来,我国预算编制从上到下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方法,造成预算只增不减,使财政本年度核定的支出指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其结果是固化了财政资金在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而且多年运用下来,预算套预算,使得财政对事业部门、单位情况不清,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常常难以保证,经费分配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突出,因而预算管理约束力不强,单位“寻租”行为严重。而零基预算,就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预算,采用一切从零开始、逐项审核确定的办法,而不仅仅是修改上年预算或审查新增部分。它要求对预算单位预算年度内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最近几年,虽然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普遍建立了预算定额管理制度,一些地方也实行了“零基预算法”,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科学、合理的地方,如支出项目分类过于简单、定额制订缺乏科学依据以及资金供给与事业需求的矛盾限制了单位合理经费需求的满足等,因此经费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分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此外,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些支出(如教育、卫生、科技等)确定了一定的增长比例等,使得实际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还需要或多或少地运用基数法来安排预算。因此,为了充分体现零基预算的优势,一般地,对单位个人工资性支出,要求按编内实有人数和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可分类分档在科学制定合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会议费要编制到每一次会议;业务费可按近几年人均业务费水平和当年特殊项目经费逐项核定;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应按单位购置、维修明细项目和可支配财力逐项核定。使单位所有支出因素和事项都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项目,避免单位再以基数争指标、争经费,以此改变单位之间经费使用上苦乐不均的不合理现象,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改变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现象,规范单位预算管理行为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5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即“收”要实行票款分离,直收统管,将能纳入政府服务中心集中收费的单位和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服务中心,防止个别单位乱收费和收费不开票等行为的发生;“支”要统一开支标准,规范支出管理,从而将收支全部纳入正常循环渠道。通过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开票、自动化核销系统,有效防止超标、违规开票等行为的发生,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从源头上堵塞财政资金流失的漏洞。
(三)建立健全资产监控体系。应从资产的形成、配置、使用、产权变更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单位资产,建立一套完整的资产监控体系,从而彻底解决了经营性物业资产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资金缺乏监管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制度,拓宽采购类别,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深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新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财政拨款由国库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改变了以往资金分散、层层拨付的做法,减少了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有效地防止财政资金被挪作他用,彻底解决了公款私存、账外设账、多头开户等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预计第三批再纳入教育、公、检、法、统计、审计、招商局、卫生和劳动等单位,实现全区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6
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前交易成本。编制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产生。因此,应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使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分析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B′>0,B″<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C′>0,C″<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而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发改委、科技部门等)的行为目标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主体之一,它们在对其掌握的资金的分配的委托—关系中,作为一个委托方,它们存在着预算编制效率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着本部门预算最大化的动机。
(一)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交易成本分析
我国对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门代下属单位编制预算不同,现行部门预算要求基层单位根据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及事业经费编制预算上报部门,由部门汇总后再上报财政部门。将预算数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门后,财政部门也可以将工作重心转到对预算管理的宏观层面上来。但是在目前定员定额标准不完善、项目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它们控制的专业知识和信息都可以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常见的行为有:
1、隐瞒收入。部门预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点,要求将所有的收入项目都编入预算。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无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预算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往往截留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隐瞒应纳入预算的收入,虽经多方查处,仍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我国的预算外收入已经达到了与预算内收入相当的规模,而部门隐瞒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则是很说得清楚的。
2、虚增开支。在开支数目的核定中,预算单位往往利用信息优势,不是从预算资金的最优使用效率出发,而是尽量地将开支标准提高,从而导致资金使用的浪费,相当一部分资金被用于官员的在职享受,腐败现象也难以杜绝。
3、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管理混乱。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但现行的对这两类支出界线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这就造成预算单位在编报预算数字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将这两类支出随意调节,而有的甚至是将相同的支出两边都列,虚增预算支出。
财政部门要掌握预算单位的真实收支信息,无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寻成本。同时,在确定预算数额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就预算数进行反复的协商、讨价还价,这无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员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往往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削减,“基数加增长法”往往成为财政部门应付各预算单位的主要方法。同时,如果所有的部门都预期,即使他们不从财政资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资金,其它部门也会选择这样的策略,那么他们便会发现,对财政资金采取掠夺策略是最佳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囚徒困境”,掠夺性策略在预算领域就会盛行[2]。而如果财政部门预计到预算单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夺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会是对所有上报的部门的预算数都进行经验性地削减,这样便会出现即使没有虚报的部门的预算也会被削减,由此就导致了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也就难以保证了。
(二)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仅发生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部门预算改革中财政部门内部机构改革措施是要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其管理职能进行重新设计,由预算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预算的部门,改变原来按经费性质设置机构的做法,做到一个部门归口财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财政部门一个口子对外。这项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有利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发挥其业务特长,对各部门的预算工作加强领导与监督。
但是,各业务部门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专业性,掌握了分管部门预算资金信息的部分“专用资产”,因此,预算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实的情况便是,各分管业务部门往往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预算用款单位上报的预算数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是分别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的部门争资金、争项目,甚至一些人将部门的领导能否为其所分管的部门争到更多资金、项目视为其能力、权力的象征。这样,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5]。而各预算单位也就沿袭了传统的“跑部钱进”的做法。最终,各业务部门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往往会超出预算可用财力界限。由此,财政部门内部的协商、讨价还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与其它各参与主体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改变以前的切块分配预算资金给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资金的拨款模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而目前的情况是,除了财政部门之外,科技部门、发改委(原计委)等部门还具备预算资金分配的职能。2003年成立国资委、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个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关系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部门掌握了其分管项目资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财政部门与其存在信息不对称。而这些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类似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预算资金分配过程中同样存在交易成本。同时,这些部门除和其它部门一样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支出外,预算资金分配权也被这些部门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例如审计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门预算中,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部门年初大量预留资金,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很大,降低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财政部门在信息搜寻以及和这些部门的协调、沟通方面的难度无疑更大,预算资金多头管理增大了预算编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各参与主体之间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息搜寻、讨价还价、协调等交易成本和预算资金的不科学、合理地分配一样,都会造成无效率的社会支出。
三、降低编制过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构建的建议
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制度的构建来达到提高预算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
科学而严格的基础性制度约束,可以使各参与主体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使其行为目标趋于一致,降低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抓紧以下基础性制度的构建:1、修改《预算法》。对《预算法》的修改中,应增加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规定,完善预算编制范围,明确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员定额标准和收支分类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强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划分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列各项支出。3、和财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联动进行,保障财政支出制度运行的整体有效契合。
(二)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
1、加强预算编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财政部门要改变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信息收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认为,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预算体系,建立部门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库。主要收集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使用和占用情况,并且应对以上信息及时更新,以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的预算监管。财政部门在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情况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的话语权,摆脱在和各部门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的劣势,从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管工作,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协调好和其它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关系
从长远来看,发改委、科技部门等单位的预算资金分配权应该集中到财政部门,以改变预算资金多头管理的现状,保证部门预算的规范性与完整性,这也是我国经济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职能,这些职能的发挥对处于经济转轨期间的我国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方式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简单地将这些部门资金分配权力上收也许并不现实,现实的选择是规范好这些部门的工作程序,协调好财政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关系。作为一个过渡的选择,应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定期的、制度化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从预算编制的审核,到预算资金的拨付,再到对这些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效益的考核,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都要及时沟通和协调。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对这些单位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监督,而且也可以监督由这些单位分配的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