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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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的意义

法治精神的意义范文1

内容提要: 犯罪构成理论在其价值定位上应当成为刑法谦抑精神的载体。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通过入罪与出罪双向功能的配置,借由社会相当性、可罚违法性和期待可能性三项犯罪阻却原理的设置,构成对刑法谦抑精神的实体内的程序关照,实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立体式动态化制约,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引言

英国法学家边沁说,刑法中有两种恶:“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刑罚之恶。〔1〕”犯罪,虽然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恶” 〔2〕,但它毕竟是“人类所具有的弱点与苦恼的表现” 〔3〕;刑罚,虽然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4〕,但它毕竟也还是一种“恶”。 〔5〕由这两点辩证认识而生之结论是:以界定犯罪和配置刑罚为两大基本任务的刑法应当秉持谦谨、克制之理念与态度,此即作为市民刑法核心价值的谦抑精神,其要义,包括刑法的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6〕

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从罪刑关系的刑法架构出发,将刑法谦抑精神分解为罪之谦抑与刑之谦抑两个层面。〔7〕笔者认为:就法秩序运动逻辑来看,罪之谦抑进而又包含罪之立法谦抑与罪之司法谦抑两个层位。前者可以说是犯罪圈定之谦抑,其达成端赖于理性的犯罪化机制;后者则可以说是犯罪认定之谦抑,其实现寄望于理性的犯罪评价机制。就后一意义而言,作为犯罪评价机制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成为刑法谦抑精神之载体。〔8〕易言之,犯罪构成理论的设计应当以刑法谦抑精神为其价值旨归,笔者希冀这一见解能够成为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未来改良之共识。

本文之趣旨在于:从刑法谦抑精神的视角审视和剖读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以为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之改造完善提供镜鉴。

一、双向功能———刑法谦抑精神的窠臼

德日刑法学上具有通说地位的犯罪论体系乃是“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三阶层体系。〔9〕这个犯罪论体系自二十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Beling)草创以来,百年间历经新旧学派诸多贤儒之洗礼装点,酒瓶中续注入新酒,可谓泽色浑厚,香息浓郁,内中精华敛蕴,恐洋洋万言亦莫能周详,容笔者先就其三项要件之判断性质与判断基准展开检讨。

首先,研讨三要件之判断性质。

构成要件判断是将现实发生的具体事实同刑罚法规上抽象的定型的构成要件加以对照,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吻合性的活动,因而,构成要件符合性乃是积极要件,构成要件判断乃系积极判断,发挥入罪功能。〔10〕然则,违法与责任判断系何性质呢?这就需要从考究构成要件与违法、责任关系问题中求得确证。也可以说,这个关系问题乃是这一犯罪论体系近百年间诸多刑法学人聚讼鸣争的焦点所在,也是其发展演进的中枢所在,自然也是我们以最通俗意义解读这一犯罪论体系的捷径所在。〔11〕

所谓违法,即行为须对法益造成侵害或招致威胁,从而构成行为受刑法非难之客观基础。就构成要件与违法之关系而言,虽则在构成要件作为违法性之认识根据抑或存在根据问题上见仁见智,⑤但是,现在几乎没有刑法学家会认同贝林格当初所臆想的“裸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具有违法类型的意义已成为当代德日刑法学界的共识,即认为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的推定机能。因为构成要件的叙述本身即包含着国家的价值主张,其生成本身就是对法益侵害的违法行为的类型性抽象,所以当然具有违法推定机能。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即可推定其为违法,但如果例外地存在或者满足正当化事由时,则阻却违法而不成立犯罪。这种推定机能的体系性意义在于:经历了构成要件判断之后,到违法判断阶段即无需就行为有无违法性再作积极判断,而只需从实质意义上考究有无违法阻碍事由即可。违法判断说穿了即是违法阻却事由存否的判断,故违法性实系消极要件,具有出罪功能。〔12〕

所谓责任,即行为人须具有责任能力(能力要素),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心理要素),并且还须具有实施适法行为的现实可能性(规范要素),从而构成行为人受刑法责难的主观基础。就构成要件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当代德日刑法学界歧见纷纭,莫衷一是。但是,细加梳理,下述两点共识应属殆无异议:第一,既然已经一般地承认了故意、过失在作为责任要素的同时也应作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那么肯定构成要件与责任之间相当实质联系的存在亦属必然;第二,由于责任非难必须要深入到行为人人格中去进行,故对于责任就不能如对违法那样纯粹地以构成要件符合性加以推定,也就不能如对违法那般仅就阻却事由存否作消极判断为己足。根据笔者的鄙见,德日刑法学界的普遍倾向是:对于责任之心理要素即故意或过失,视为积极要素,而为积极判断;而对于责任之规范要素即期待可能性,视为消极要素,故为消极判断,即以期待可能性之缺乏为责任阻却事由。可见,责任中亦含有消极因素,责任判断中亦带有消极判断的成分,也具有出罪功能。

如上所论:构成要件与违法、责任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乃是犯罪构成的原则确证与例外否决的关系。②构成要件作为积极判断经营着入罪功能,可以说是权力意志的确证,违法和责任作为消极判断发挥着出罪功能,可以说是权力话语的传递。应该肯定,在犯罪论体系之内为出罪功能开辟一席之地,不仅为国家刑罚权铺设了收敛的台阶,从而实现了刑事司法权有为与无为的回旋,而且为刑事被告方开辟了抗辩的平台,从而保障了“刑事司法场”上权利和权力的衡平。〔13〕这种兼容入罪与出罪双重功能的犯罪论体系实质上就是国家与被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双边对话空间,在其中,双方通过平等对话、交涉而取得整合性结论,既能够提升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强司法结论的说服力,又能够克制司法主体的恣意与任性,避止“权力一方说了算”的“国家垄断”。如果可以说立罪(犯罪化)和除罪(非犯罪化)两条路径的理性运作表达的是刑事立法中的谦抑精神的话,那么同样可以说入罪与出罪双重功能的衡平配置所彰显的则是刑事司法中的谦抑精神。

接着,再研讨三要件的判断基准。

构成要件判断既然具有入罪功能,乃系不利于被告人之判断,所以要求严格局限于刑罚法规之内作形式的、定型的判断,而一般不容许援用条理作超法规的实质的、价值的评价。〔14〕如果允许在构成要件判断中唯个人之一己好恶爱憎去探询法律的精神的话,就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这种致命的自由解释,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15〕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刑法的法制国家的功能是以严格的构成要件适当性要求为基础的。”〔16〕

但是,违法、责任与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系实定法概念的问题,而违法与责任则是一般法理念的问题,故违法与责任判断是“基于法的一般理念而进行的评价”。 〔17〕就违法而言,“它并不单纯为刑法的相应条文所决定,也可以为其他立法及立法以外的法律渊源所决定”。 〔18〕所以,违法判断应自全体法秩序乃至伦理道义的见地上加以讨教,而构成违法判断实体的违法阻却事由当然可以从刑法法规之外的条理习俗中接引而来,即所谓“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19〕正如李斯特所说的:“并非只有刑法才具有合法化事由。法秩序的整体均具有合法化事由。与构成要件相反,在成文法和习惯法中,合法化事由的完整的无漏洞的体系是不存在的,这些漏洞只能以‘法律补充方法’加以堵塞”,“由于合法化事由在成文法中得到极不全面的探讨,以至于合法判决的作出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在成文法以外来考虑合法和不法的实体如何”。 〔20〕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直接指出,合法化事由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应当考虑国际法、习惯法以及社会的最高价值观所指向的超实定法”,“借助于实质违法性说,能够在法律所承认的范围之外,发展新的合法化事由乃是理所当然。”〔21〕就责任而言,作为责任判断一部分的责任阻却事由即期待可能性的趣旨是通过情理滴注以柔软刑法,所以,它“并无法从现存的法律明文中直接获取,而系超越实定法而源自衡平法的概念产物” 〔22〕。如此而言,“以期待可能性不存在为理由否定刑事责任的理论,不是基于刑法上的明文,而应解释为所谓的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23〕

如上所论:表达入罪功能的构成要件判断必须局限于刑罚法规之内作定型性求证,可谓是封闭式判断,有利于克制司法者的恣意和任性;而表达出罪功能的违法和阻却责任事由则容许斟酌情理作超法规解释,可谓是开放式抗辩,有助于拓宽被告的言路和语境。〔24〕这似乎是在作为强者的国家和作为弱者的被告之间做出的倾斜式设计,这种“抑扬”设计煞费苦心当然也是独具匠心地表达了“有利被告”的精神:“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凡不利于被告人的选择都是无理的选择;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凡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都是合理的选择”。 〔25〕笔者姑且将这一精神率直地概括为“入罪从严、出罪从宽”的原则,这正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境界。

综上所论: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中兼容着入罪与出罪的双向功能,并且实行“法定入罪,法外出罪”的原则,这是刑法谦抑精神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透彻表达。

二、三项机理———刑法谦抑精神的支点

在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中,犯罪阻却(或谓截断)原理主要有三,即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解释机理的社会相当性、可罚违法性理论和作为责任阻却解释机理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笔者认为,此三项理论乃是德日刑法学犯罪评价机制中的三个“出罪口”,也是刑法谦抑精神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三大支点。

(一)违法阻却机理之一:社会相当性———刑法的断片性②

社会相当性理论之趣旨是:行为虽然造成法益侵害或威胁,但已为历史养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许可,因而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不成立犯罪。从理论渊源而言,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德国刑法学家韦尔兹尔(Welzel)在目的行为论基础上,从以“行为无价值”为底蕴的“人之违法观”发展而来的。传统的因果行为论将违法之根据委诸法益侵害或危险之结果,是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或“物之违法观”。但是,目的行为论认为,违法之根据,不仅在于法益侵害之结果即“结果无价值”,更且在于法益侵害之样态即“行为无价值”。违法,并非是行为人相离的结果的不法,而是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的不法,是所谓“行为无价值论”或“人之违法观”。 〔26〕反过来说,如果以结果无价值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唯一的、终极的法则的话,那么对所有法益侵害行为都要视为违法而加以禁止,但这是几乎不可能且又无必要的。事实上,刑法只能从无尽的法益侵害行为中拣选出一部分加以禁止,这一部分就是超出“社会相当性”的法益侵害行为。而对那些为社会存续与发展所必要,为社会常理与通念所认可即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则不为刑法所禁抑。可见,社会相当性理论蕴含了三点可贵的见识:一是社会发展的优越性,二是法益保护的相对性,三是刑法作用的局限性。易言之,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感觉出发,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是有选择的,刑法不可能带给社会面面俱到的关照。笔者认为:“社会相当性”理论从社会功利主义的立场表达了刑法谦抑精神———刑法的片断性,也就是刑法能力之有限性。刑法不可能扑灭或防范所有的法益侵害结果。如果刑法摆出“十面埋伏”之格局、祭出“四面出击”之架势,其结果,不仅是滞息社会之生机和活力,亦势必是法律之暇乱和疲惫。因而,必须承认: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是不完整的,干预是不全面的,刑法“绝不是法的全部,甚至也不是法的最重要部分”, 〔27〕“刑法的效力很有限,这一结论”。 〔28〕

(二)违法阻却机理之二:可罚违法性———刑法的补充性⑤

可罚违法性理论之趣旨是:行为虽然具有实质的违法性,但就其被害法益或行为样态而言,程度相当轻微,尚未满足刑罚的对策需求即不值得动用刑罚,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不视为犯罪。从理论根据而言,可罚违法性理论是从违法多元化或违法相对性理论中衍生而出的。过去的违法一元论认为:违法乃是对全体法秩序的违反,故各个法领域中的违法都是一义的。打个比方,“整体法秩序宛如一条风船,民法这部分破裂了也好,刑法这部分破裂了也好,都会使整个风船破裂”。⑥但是,违法多元论认为:不同的法部门具有不同的目的考量,因而不同的法领域具有不同的违法概念,刑法上的违法当然就异质于民法上的违法。违法相对论实际上是柔软了的违法一元论,认为违法性在全体法秩序中虽应当作一贯性、一体性之理解,但其“发现形式当中具有各种各样的类别和轻重阶段” 〔29〕,附加刑罚结果的违法性自然应重于附加行政罚结果的违法性。可罚违法性理论正是以刑事可罚性约制违法性,从而使刑法上的违法性在强度上高于而在秩序上又后于其他一切法领域上的违法性。笔者认为:可罚违法性理论是从法律功利主义的立场上表达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的补充性,也就是刑法阶位的最后性。刑罚乃和平时代国家暴力之最高形式,刑罚之实施,需要偿付相当之经济成本与伦理成本,代价不低,遗患不浅,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只有在其他法律制裁力量难以奏效或显失均衡而有代之以刑罚之必要时,才动用刑法。正是刑罚制裁力度的最强性决定了刑法调控阶位的最后性,即如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30〕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不是部门法而是保障法,只有上位概念而没有下位概念,正是出此考虑。〔31〕

(三)责任阻却机理:期待可能性———刑法的宽容性③

期待可能性之趣旨是:如果在行为当时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为适法行为,则不应对行为人加以非难,行为人即无责任,其行为不成立犯罪。从理论背景来看,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而成长起来的。传统的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之实体乃是“心理状态”或“心理关系”,有故意、过失即有责任。但是,规范责任论认为,责任乃违法行为之“非难可能性”及“违反义务性”,责任之根据,在于行为者违反法之意思决定规范所要求的不得为违法行为而竟为违法行为之决意。所以,即使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如果就当时具体情状而言,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的意思决定,即违法行为已成为行为人无可回避的选择时,即不能对行为人施以责任非难。可见,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对人作为决定的同时也是被决定的相对自由意志主体这一事实的回应,而作为被决定的主体就决定了人有时在利己与利他之间不可能作出无私的抉择,所以人有时不得不做侵犯他人的事情,因为“人不或多或少侵犯他人就生存不下去”。这就是人性的脆弱。期待可能性理论也正是对脆弱人性的理解和包容。正如大冢仁教授所说的:“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 〔32〕。所以,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表达了刑法谦抑精神———刑法的宽容性。

综上所述,社会相当性、可罚违法性和期待可能性理论分别彰显了刑法的断片性、补充性和宽容性,从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两个层面上完整表达了刑法谦抑精神。

结语

笔者以为: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对刑法谦抑精神的表达主要借由以下两个途径:一是由双向功能衡平配制所构建起来的双边对话空间;二是由三项机理迭层安排所设置而成的多重过滤机制,两者可以说是对刑法谦抑精神的实体内的程序关照。而从体系构造分析,双向功能的兼容和三项机理的匹配又源于该犯罪论体系的以下两点卓越品格:一是动态化,即依循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来安排犯罪论体系,使其突出认识论之意义而非方法论之意义,使其功能定位为犯罪评价思路而非犯罪评价尺度。因而,它不仅水到渠成地揭示出定罪结论,而且抑扬顿挫地展现出定罪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交织着入罪与出罪的双向机制,演绎着权利与权力的双边对话;二是二元化,即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独立起来,分离开来,在事实判断之后通过独立的价值判断展开逆向思维,从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兼容双向评价机制打开了缺口,提供了契机。

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弥历百年之发达,如巍巍山岳,仰瞻俯察,犹“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笔者拙薄,未免牵强,甚或穿凿,诚俟大方之家批评!

【注释】

〔1〕[英]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61页。

〔3〕日本刑法学者小暮得雄语。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79页。

〔5〕刑罚绝对不是自在自为的正义,其本身也是一种恶害,这一点自近代以来已经成为刑法学界不争的共识。“在现代刑事政策研究方面的一个重大成就是,最终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对刑罚的效能必须批判性进行评估。”“刑罚是达到目的的工具,但是,目的观念要求工具符合目的,并在其使用中尽可能地缩减,因为刑罚是双刃剑,它通过损害法益来保护法益。”[德]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6〕关于刑法谦抑精神之实体解读,学说林立,笔者以为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之见解相当透彻完整。平野龙一认为:刑法谦抑精神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即刑法只不过是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非社会规范的全部,是指刑法不介入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地处罚。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页。笔者认为:补充性乃指刑法调控深度而言,强调刑法之最后性;片断性乃指刑法调控广度而言,强调刑法之不完整性;宽容性乃指刑法调控力度而言,强调刑法之自由尊重性。

〔7〕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我国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罪之司法谦抑即是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指尽管刑罚制度的正式规定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刑事司法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特定行为(逐渐)减少其反应活动的现象。事实上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限制机能,同时可以使刑法在面对“情与法”的冲突时作出一种符合人性的理性选择。另外,对于某类并不适合直接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或者在法律上非犯罪化的条件仍不成熟的行为提供一种过渡性安排的途径。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在我国现有的犯罪论体系中面临无法解决的困境。参见储槐植、薛美琴:“刑法谦抑”,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3期。

〔9〕德日刑法学存在两大基本的犯罪论体系。一是由贝林格首创,麦耶尔(Mayer)定型的“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体系,称为麦耶尔体系,二是由麦茨格(Mezger)创立的“行为———不法———责任”的体系,称为麦茨格体系。相比较而言,在德国,麦茨格体系与麦耶尔体系各有市场,而在日本,麦耶尔体系具有绝对优势的地位。一般认为,麦茨格体系存在下述两大基本缺陷:其一,将“行为”要件独立前置混淆了犯罪概念的基础与犯罪成立的要件两个问题;其二,将“构成要件”与“违法”一体化为“不法”则又混淆了违法性类型与一般违法性两个问题。相较而言,麦耶尔体系更具实践品格,“构成要件”、“违法”和“责任”的依序逐层检讨,全面贯彻了罪刑法定、法益保护和责任主义的近代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避止了罪刑擅断、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三大危险倾向,故而被公认为最为完美的犯罪论体系。所以,一谈及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总是以“构成要件———违法———责任”体系为标本。

〔10〕这里所言的“积极要件”、“积极判断”与“入罪功能”皆系自判断结果而非判断过程的角度而言,下述的“消极要件”、“消极判断”与“出罪功能”亦同。

〔11〕笔者认为,“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演进过程可以说是“构成要件”、“违法”和“责任”三要件关系密切化的过程,或者说是“构成要件”概念范畴不断扩张的过程。

〔12〕在构成要件与违法关系问题上,存在两种基本主张。一种是以麦耶尔为代表,认为构成要件仅系违法性之认识根据,即主张二元化;另一种是以麦茨格为代表,认为构成要件实系违法性之存在根据,即主张一元化。笔者拟称前者为“异体论”的违法类型说,后者为同体论的违法类型说。但是,两种学说的基础共识乃是认同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推定机能。

〔13〕可见,德日刑法学在犯罪论体系中设置“违法性”要件之终极意义并非为国家追究犯罪的正当性提供伦理支撑或者政治根据,恰恰相反,而是为被告人提供一个罪责解放契机。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德日刑法学“将违法性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是降低了违法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他认为违法性“不应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而应作为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笔者对此见解未敢苟同。其一,德日刑法学上之“违法性”与我国刑法学中之“刑事违法性”名同实异,我国刑法学中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刑事违法性”实质上乃是“形式违法性”,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要件倒是性味相近,皆属对犯罪的规范实证主义解读,而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要件可以实质化地转述为“法益侵害性”,与我国刑法学中作为犯罪基本特征且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倒是风格相仿;其二,反观我国刑法学上的“刑事违法性”概念,虽被荣升为犯罪基本特征之地位而具有统率犯罪构成体系之意义(所谓犯罪构成即为刑事违法性之构成),但因“社会危害性”实质特征之前置,使之沦落为一个法律形式主义的概念,成了名副其实的“形式违法性”,如同没有灵与肉的躯壳,实际上已被淘空。所以,迥异于德日刑法学上违法性理论蔚为壮观的局面,我国刑法学中的刑事违法性概念就其内部伦理资源而言相当贫瘠。其三,更为实质的问题是,德日刑法学上的“违法性”理论就其价值寄托而言,是为了将Nullum crem en,nulla poena sine iniuria(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这一近代刑法基本信条忠诚地贯彻到犯罪论体系中去,从而实现对国家刑罚权的理性约束,而我国刑法学上与其具有技术雷同性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则恰恰相反,往往成为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泛道德主义解释和泛政治主义解释的绝佳注脚。故而,笔者认为,在旧刑法时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乃是刑事类推制度的共犯。

〔14〕日本刑法学家们普遍认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排除违法事由和排除责任事由就构成犯罪,违法性和有责性都是通过确认是否存在违法排除事由和责任排除事由的消极方法来确认。([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就相当于‘构成犯罪的事实’与‘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语。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犯罪成立的基本事实原则上成为证明的对象,而阻却事由作为例外事实予以考虑,也就是说,犯罪论体系是根据原则———例外的关系来构筑的。”([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15〕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认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检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构成法律上妨碍成立犯罪理由的事实,即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参见[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147页)。可见,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形成巧妙对接,具有鲜明的诉讼实证主义风格。

〔16〕关于构成要件解释判断的基准与方法,存在形式构成要件论与实质构成要件论之对立。根据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原教旨理解,追求构成要件形式解释无疑是适当的,作为犯罪认定先决环节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应当只是感性认识活动,而不应介入理性价值分析的成分,唯其如此,始能排除法官在定罪判断伊始即陷入情感操作之泥沼。但是,自罪刑法定主义的发展形态来看,采纳实质构成要件论是必然的,因为对构成要件仅作形式解释并不切合实际,至少其中开放构成要件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解释必须联系法律、 政策、 伦理即科技知识作出判断。

〔17〕[意 ]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 ,董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第 12 - 13页。

〔18〕[德 ]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 ,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 211页。

〔19〕[日 ]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 ,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 1991年版,第 19页。

〔20〕同注〔19〕。

〔21〕另一种解释是:违法阻却事由系由容许规范所设立,而刑法规范到底是禁止规范,而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上的明文规定毕竟属于例外和典型之少数,更多的应该是从刑法之外的其他法规范乃至法理中加以寻求。

〔22〕同注〔18〕,第 213页。

〔23〕[德 ]耶赛克、 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 ,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 393、 255页。

〔24〕德国刑法学者戈登斯密特 (Goldschmidt)语。转引自黄丁全:“ 论刑事责任中的危机理论— — — 期待可能性理论” ,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13页。

〔25〕[日 ]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 ,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年版,第 292页。

〔26〕在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犯罪阻却事由超法规开放性判断的问题。我国刑法学者储槐植教授总结出英美刑法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结构模式,并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同。笔者认为,实际上英美刑法学上并不存在所谓犯罪构成结构模式,只能说是藉由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所形成的犯罪判断的思维作业模式。在其中,合法辩护事由不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亦允许法官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或者个案正义而通过判例创造新的合法免责事由以解决合法与合理的冲突问题。未知可否作如是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法在犯罪阻却事由超法规开放式判断问题上的共识,恰恰体现了人类刑事法治文明的核心价值要素— — —刑法谦抑。

〔27〕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 5页。

〔28〕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唐稷尧博士的见解,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功能与价值实现路径有二,即“原则—例外”的模式和“规范———超规范”的机制。(参见唐稷尧:“犯罪论体系:价值、功能与实现途径辨析”,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笔者认为,这种理解颇有洞察力,事实上这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通的犯罪判断思维模式。

〔29〕关于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体系内定位,德日刑法学界存在两种对立主张。一种认为应作为违法阻却解释原理,另一种认为应作为构成要件该当性阻却解释原理。韦尔兹尔本人先后持上述两种主张。通说认为,若果将社会相当性评价渗入构成要件判断之中,势必会使构成要件判断伦理化,有碍于构成要件保障机能之发挥,故应将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违法阻却解释原理始为恰当。

〔30〕[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4页。

法治精神的意义范文2

30年过去了,往事历历在目。今天的我作为一个金融人,最想说的不是上面这些巧合,而是当年新华中路办事处幸存下来的职工们在地震破坏那么严重的恶劣条件下,不顾亲人生离死别,不顾自己遍体鳞伤,不辞千辛万苦,在的协助下,用双手从废墟中抢救账簿和库款,“没丢一分钱”的那种对工作高度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

当时的条件艰苦、恶劣到什么程度,现在讲起来令人难以置信。我们部队乘车行进两天一夜,在途中每人仅发了一个生茄子充饥,到唐山后,开始喝的是游泳池里的水。强烈的地震过后,整个唐山一片废墟,到处是残垣断壁。“华中路办事处是一座两层楼的房子,楼板是用钢筋水泥浇注的一整块,灰沙浇灌的砖墙,每层楼房还专门用水泥圈梁加固。营业室和金库设在一楼,地震倒塌后,两层楼板把当天收存的46835.43元现款和库存的868614.66元现金盖得严严实实。每层楼板有十多公分厚,要想把金库里的钱清理出来,必须凿穿两层水泥板,尤其是当时放在营业桌上和两边钱架上的7000多元硬币,被倒塌的楼房砸溅得遍地都是,有一部分还溅到左右隔壁的办公室和保卫室,硬币和碎瓦泥土混在一起。”要找得一分不差谈何容易。我们的金融职工和战士们“仅凭几把铁锤、铁锹,一次又一次在连续找了7遍的情况下,还差2分硬币没找到。这时天已经黑了下来,职工和战士们的手指磨得血肉模糊,鲜血直流。”北方的盛夏有着与南方同样的炎热,他们渴了没水喝,饿了没饭吃,但谁也没顾及这些,心中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要把2分硬币找到。“在极其狭窄的空间和已清理出堆积如山的废墟里要找到2分硬币,犹如大海捞针!”然而,我们的金融职工和战士们,就是凭着这种不屈不挠、顽强拼搏、不获全胜誓不罢休的革命精神,“打着手电继续寻找,直到晚上7点40分的时候,终于从一个墙角旮旯的虚土里找出了砸得和泥土一样颜色的2分硬币。”这就是唐山大地震中的金融人――新华中路办事处职工们“没丢一分钱”的真实记录。

我们现在说这些似乎有点不合时宜,也许有人认为当时他们太“机械”、太“死板”了,特别是最后剩下的几分硬币,还值不值得下那么大功夫一遍一遍地去找。是的,仅就其几分钱的价值来讲也许不值得,但就其工作精神来讲,确实难能可贵,而且应该永远发扬!

法治精神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带状疱疹; 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 发病机制

中图分类号:R75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7-141-001

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postherpetic neuragia,PHN)是带状疱疹(herpes zoster,HZ)皮损愈合后遗留的严重难治性慢性神经痛综合征。它是带状疱疹最严重的并发症,多见于老年人,可持续数月至数年。PHN给病人身心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不仅妨碍病人的社会活动,还引起病人失眠、食欲减退,甚至发展成抑郁症。本文综述该病近几年的研究进展。

一、PHN的定义

目前众多学者对PHN的定义有三种:(1)HZ皮损愈合后继续存在的疼痛;(2)从皮疹出现开始持续存在超过一定时间段的疼痛;(3)皮疹愈合后持续存在超过一定时间段的疼痛。但以上方法都不是以PHN的病理生理为基础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而HZ发展为PHN的机率也随定义的不同而在9%-34%之间变化[1]。

二、PHN发病的相关因素

1.年龄

PHN的发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加。

2.免疫遗传

PHN与人类白细胞(HLA)-I抗原成正相关。

3.发病部位

PHN的发生和带状疱疹的发生部位也密切相关。

4.心理因素

PHN患者大多有焦虑及相关症状。

5.其他

带状疱疹发作时的疼痛程度、皮损数量、周围神经痛的轻重程度、持续时间、精神状态及性别等。

三、PHN的病因和发病机制

水痘-疱疹病毒(varicella zosteer virus,VZV)初次感染后,VZV潜伏在感觉神经节中。当免疫力低下时,VZV活化繁殖,引起感觉神经的炎性改变,并可向感觉神经节的周围支和中枢支扩散,进而造成外周神经、中枢神经的损伤。

1.PHN的病毒复制机制

研究发现,被单纯疱疹病毒(HSV-1)感染的感觉神经元能自发产生电活动,并经免疫荧光证实有病毒复制。可能是由于病毒在背根神经节神经元内复制所引发的异常的神经电冲动引起。

2.PHN的神经病理机制

目前研究有两种假说:

①感觉传入神经纤维传导阻滞导致中枢神经系统重塑和异常放电。PHN病人可伴有一级传入感觉神经元的坏死,在可以引起其中枢端突触末梢变形,导致脊髓神经元失去这些突触,并形成感觉传入神经纤维传导阻滞,同时使非感觉伤害的大神经传入纤维,有机会和中枢疼痛传导神经元间形成新的突触,这可能导致异常性疼痛。

②感觉传入小纤维(包括伤害感觉器)的活性增高,异常放电及其所引起的中枢过度兴奋。

在研究由神经损伤引起的疼痛的人和动物试验中,人们发现从神经损伤中存活下来的c-纤维伤害感觉器可获得一些异常“敏感样”的特点,他们对去甲肾上腺素可表现异常的敏感,当遇到交感神经的传出活动和血浆儿茶酚胺时,后者就引起它们的异常放电,像这种异常的反应,将促成自发性和刺激诱导性疼痛的形成,而c-纤维伤害感受器的持续放电还可以引起中枢的显著地过度兴奋,而疼痛的发生也与这种中枢长期过度兴奋状态有关。

3.PHN与精神因素的关系

Engberg等对PHN病人进行回顾性研究发现,具有精神社会头痛的HZ病人更容易发展成PHN,而在另一个小样本HZ的病人前瞻性研究中,Dworkin发现将来发展成PHN的HZ病人在急性感染期最具有更严重的抑郁,焦虑,疾病确信感和低下的生活满足感。

4.PHN与免疫病理的关系

随年龄的增加,人体将出现免疫衰老,但值得强调的是免疫衰老并不会使免疫缺陷,而是一种免疫失调状态,后者可包括自身抗体的出现和细胞因子的紊乱等[2]。Weksler提出在PHN病人免疫紊乱引起的神经损伤可能与持续的疼痛有关。

5.PHN与免疫遗传的关系

Ozawa等对32个PHN病人和136个健康人的HLA-I和HLA-II抗原和DNA分析发现,PHN与HLA-I抗原―HLA-33和B44呈正相关,并且这两种抗原的基因存在高度连锁。他们的研究表明HLA-I类抗原与对VZV感染的免疫有关,并在PHN的发病机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

PHN是一种病因明确而发病机制还不十分清晰的顽固性疼痛综合症,因此对它的预防和治疗还有赖于对其发病机制的研究。虽然在上两个世纪对PHN的发病机制的研究有了较大发展,并提出一些假说,但尚有争议。总之,PHN发病机制的研究还处在初始阶段,进一步研究有赖于微生物学的应用[3]。同时预防PHN很重要的是及时有效的治疗,保持精神状态的积极乐观等。

参考文献:

[1]Dworkin RH,Portenoy RK.Pain and its persistence in herpes aoster Pain,1996;6(2):241-251

法治精神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 法治精神 现代大学制度 作用

一、依法治国与现代大学制度

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世界发达国家前进道路上的经验教训,已帮助我们认清了我国必须走科教兴国的道路。从依法治国的法律体系组成看,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的高等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难题。比如,大学管理体制存在许多弊端,高校一直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诸如学校的设立,专业的设置,学校的类型、规模,校长(院长)的任免,教师的配置,学生的入学、分配,等等,无一不是由政府安排的,大学缺少办学自,在很多方面缺乏必要的规范,法制不健全;在一些高校,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学术风气不够纯正,办学质量不高,原始创新能力不强,等等。这使得大学靠自身努力转变成法治的社会组织,是绝对不可能的,缺乏启动的引力。构建以法治精神为内核的现代大学制度能够明确界定大学与政府、大学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设计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保证大学实现良好治理的制度体系。

二、建立以法治精神为内核的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是充分体现民主性,增强科学性,呈现开放性,着眼发展性的现代大学制度。

1.制度立足人本性。

制度立足人本性,就是要以人为本,尽量满足人的发展需要,全面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要从人的安全、多元化需求、个体差异等方面思考章程的制订和实施。高校不能像管理工厂生产线一样管理和经营学校,也不能像对待冷冰冰的机械产品一样对待有生命力、有情感需要、有思想的、有发展潜能的学生及教职员工。从人本性的角度看,学校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必须保证学生和教师的生命权,把尊重生命和确保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把保障和尊重师生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

2.制度体现民主性。

学校制度体现民主性,就是制度中要充分体现学校全体成员的共同理念,强调尊重、信任与接纳;强调民主、交流、沟通与合作;强调公平竞争,共同分享成果。如在评选先进劳模、职称评审、评优晋级和制订各种重要方案等大事上,要交教代会评审,在重要大事表决上要召开校务会表决通过,要求代表委员们带头处理民主与法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这样既能体现了教职工的意志、平衡教职工心理的作用,又能较好地反映客观规律和自身特点,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

3.制度增强科学性。

学校制度要增强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制度诸要素配置的合理性上,让学校管理有章可循。一方面要科学建立学校的重要制度,例如学习制度、课堂教学制度、考试评价制度和教科度等,另一方面要健全学校的辅助制度,例如会议制度、校企管理制度和后勤保障制度等,在权利分配上,要做到决策明确、执行明确和监督明确。

4.学校制度的开放性。

制度首先应按照开放系统的组织结构来设计,其次应在教育资源的获取和共享方面达成一致,兼顾学校的主体地位,最终实现课内向课外延伸。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法庭旁听、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和进行社会调查等形式,使学生在参与中受到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

5.制度着眼发展性。

发展是检验学校制度的“标尺”,发展性是检验和评估学校制度有效性的标准。学生的发展应该包括其身体的成长、个性的成长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学业的进步和成功,学力和创造能力的提高;教师的发展应该包括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增长;家长的发展应该包括其教育观念的改变和教育孩子方式的改善;学生、教师、家长的发展是高校产生教育合力、学校合力最好的途径,这种合力方向的一致性,才有利于形成全国性的合力。

三、现代大学制度的作用

1.有助于师生增强权利与义务意识,构建法制育人环境。

现代大学制度是广大师生办校的民利使广大师生在参与决定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在监督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体验自己当家做主的感受,逐步形成与自己不可分离的、迫切需要的权利意识。通过设立校长信箱、领导接待日、校领导微信在线等途径,建立学生代表常任制、学生维权热线、考试意见箱、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就业维权为主体的学生维权体系,一方面广大师生能够放下顾虑,讲实情、说真话,真切感到说话有人听、提意见能管用,使矛盾和冲突得到化解、协调,另一方面学校可以看到“原汁原味”的不同信息,准确梳理出师生员工反映问题背后的东西,从而保证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丰富校务公开内容,强化民主监督机制。

法治精神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平均光敏度;平均缺损;中医疗法;青光眼视神经损害;效果

青光眼是一种慢性眼科疾病,其多需进行长期点药治疗,如不坚持进行治疗则极有可能导致视力障碍,甚至是失明的不良后果,而手术治疗临床上常规治疗以小梁切除治疗为主,超声乳化术应用也比较广泛[1]。但是青光眼手术治疗后,虽然患者眼压恢复正常,但部分患者持续处于视神经损害状态,视力下降。基于此,本次研究将以随机选取2010年3月~2014年1月本院收治的86例青光眼视神经损害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研究中医疗法的应用效果,现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2010年3月~2014年1月本院收治的86例青光眼视神经损害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并依据治疗方式的不同将参与本次研究的患者分为西医组以及中西医组,两组均为43例;其中中西医组:男性患者21例,女性患者22例;患者年龄为22~75岁,平均年龄(63.42±2.24)岁,共50眼;西医组:男性患者22例,女性患者21例;患者年龄为23~76岁,平均年龄(63.22±2.11)岁,共50眼;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可用于对比。

1.2方法 西医组患者采用常规西医治疗:给予维生素B1片(商品名:维生素B1片;国药准字H37020830;山东潍坊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mg)1片/次,3次/d;维生素B12片(商品名:维生素B12片;国药准字H45020998;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1片/次口服,3次/d。肌苷片(商品名:肌苷片;国药准字H22020189;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2片/次,3次/d。治疗3个月。

中西医组患者采用西医+中医疗法进行治疗,应用中医口服方剂,组成为:桃仁6g;石菖蒲和川芎各9g;地龙10g;郁金、丹参、麦冬和白术各12g;生地、元参和女贞子各为15g;葛根、茯苓和黄芪各为30g,用水煎煮,1剂/d,治疗3个月。服药期间禁食辛辣刺激和油腻食物。

1.3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治疗前后眼压的变化情况、治疗后平均光敏度检测值和平均缺损检测值。

疗效判定标准:采取对患者视力进行检测[2]。经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测表明视力增加2级为有效;经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测表明视力上下浮动为1级或者没任何变化为稳定;经标准对数视力表表明视力下降2级为退步。总有效率为有效率。

采用全自动视野计进行视野平均敏感度与视野平均缺损检测,将测试光波长设定为580nm;视标直径为2mm;背景光照明标准为4.5asb[3]。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治疗后两组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中西医组的治疗总有效率明显高于西医组,两组数据经统计学处理后显示P

2.2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眼压检查结果的对比 两组患者的治疗后眼压相较于治疗前无显著差异,两组数据经统计学处理后显示P>0.05,无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两组患者平均光敏度和平均缺损比较 中西医组治疗后平均光敏度检测值和平均缺损检测值明显优于西医组,两组数据经统计学处理后显示P

3讨论

青光眼性视神经损害常规西医一般采用B类维生素和肌苷片治疗,以改善神经损害症状。但单纯西医治疗效果并不佳。

青光眼视神经损害临床中医归入青盲范畴,其治疗原则是通窍化瘀,养阴益气。本研究应用中药口服方剂,其药物具有活血化瘀、明目补肾、养阴清、活血理气效果,诸药合用,达到通窍明目效果,且对患者神经功能具有明显改善作用[4]。本次研究结果来看中西医组患者治疗后视力改善效果明显优于西医组,该项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传统常规西医而言,加用中医疗法可有效提高患者视力。另外,从两组治疗前后的眼压来看,均无明显变化,说明治疗对眼压控制良好,不会导致眼压出现较大的波动[5]。另外,两组患者平均光敏度和平均缺损比较也可见中西医组改善明显优于西医组。

综上所述,中医疗法治疗青光眼视神经损害的临床效果确切,有利于改善患者视力,且维持眼压的稳定,改善平均光敏度和平均缺损情况。

参考文献:

[1]刘江,孙河,董霏雪等.针刺对青光眼视神经损害视觉诱发电位的影响[J].针灸临床杂志,2014,24(6):39-42.

[2]Fuchshofer R.The pathogenic role of transforming growth factor-beta2 in glaucomatous damage to the optic nerve head[J].Experimental Eye Research,2011,93(2):165-169.

[3]胡瑛,张丽霞,宿蕾艳,等.中医疗法防治青光眼视神经损害的临床观察[J].中国中医眼科杂志,2012,22(5):340-342.

法治精神的意义范文6

1病例介绍

患者,女,61岁,于2007年8月19日无明显诱因突感头晕、头痛,随即意识丧失,小便失禁,四肢不能活动。急送当地医院查头颅CT:脑动脉瘤破裂合并脑疝,开颅血肿清除术及营养神经对症治疗后,患者病情稳定,给予高压氧、康复治疗,效果尚可,为求进一步康复于2007年12月12日入我院治疗,12月13日15时患者突然发热,查体:T 37.7℃,左下肢肿胀明显,皮肤潮红,皮温较右下肢偏高,请血管外科会诊,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

2护理

2.1病情观察每4 h观察一次患肢皮肤温度、色泽、弹性及足背动脉搏动的情况,每天测量双下肢同一部位的周径,观察肿胀情况,为调整治疗方案提供参考资料,患者心率过快,注意输液速度控制在60滴/min以下,以免液体输入过快造成心衰。

2.2 患肢的护理抬高患肢20~30 cm并制动,使膝关节屈曲,以促进静脉回流,减轻静脉内压力,利于消肿。改善循环治疗,必要时抗感染治疗。

2.3饮食指导该病人有20年高血压病史,指导病人低盐、低脂清淡饮食为主,可用田七、当归等中药煲汤饮用,以助活血化瘀,忌辛辣刺激食品。

2.4心理护理由于脑出血病发突然,患者心理上往往很难接受,又并发深静脉血栓,一旦栓子脱落可能危及生命,因此病人极具有沮丧、悲观、烦躁等情绪反应,应从心理上多关心体贴病人,多与病人交谈,给予安慰、鼓励,创造良好的气氛,耐心地解释病情,以消除病人的疑虑及悲观情绪,进而巩固功能康复训练的信念和决心。

3预防并发症

鼓励病人多饮水,以达到清洁尿路的目的,并注意会的清洁,预防交叉感染,如出现尿液混浊,发热且泌尿系统感染的征兆,应及早治疗。病人多有便秘,有的因为用力排便而使脑出血再次发生,因此需要注意饮食结构,多给病人吃低脂、高蛋白、高能量饮食以及含粗纤维的蔬菜、水果等,并给以足够的水分,定时定点排便,必要时应用通便药物。病人瘫痪在床,骨骼突出处易发生褥疮,应用软垫或海绵垫保护骨骼突出处,避免拖拉退等动作,床铺经常保持干净清洁。

4讨论

静脉血流缓慢、内膜损伤和血液高凝状态是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三大要素。长时间制动、卧床可使血流缓慢,解剖因素也是下肢血栓形成的重要原因。右髋总动脉和左髋总动脉都在左髋总静脉前面跨过,左髋总静脉处有两处同时受压,是下肢深静脉血栓好发于左侧的原因[1]。

深静脉血栓引起整个患肢的肿胀,肿胀程度比较重,疼痛剧烈,肌张力高,肤温高,这可与骨筋膜室综合征相区别,因此对于瘫痪在床患者的患肢血运、感觉、肿胀程度的观察极为重要,是我们及早诊断减少漏诊的护理观察手段。

深静脉血栓由于栓子脱落引起肺栓塞常常可危及生命,因此病人全身情况突然出现变化,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此病人由于我们发现及时,防止了病情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