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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调查范文1
关键词: 女大学生;择业心理;心理素质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268-01
0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大学生就业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女大学生在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面对自身条件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其择业心理表现出时代特征,同时也存在一定自卑感;而正是这种自卑感不仅影响了女大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对自己将来就业也缺乏自信心。面对这样的问题,学校应及时进行正确引导,帮助她们树立自信心,指导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扬长避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实现自身价值。
1存在的问题
1.1 性别的心理差异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重男轻女”,理工科院校女生就业较比男生困难。有些女大学生带有性别上的自卑感,失去了一些施展才华的机会;其实女性比较善于把握和表现自己,同时也较比男生具有语言表达的优势,对职业的期望值也不像男生那样高,所以,在职业竞争中,有时男生不如女生。因此,女生在就业时,应树立自信心,把握好机遇。
1.2 心理素质欠佳由于女生自身条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择业时往往表现出不良的心理活动,影响着择业行为。有的女生往往觉得个人条件不具有优势,做事无信心,面试无胆量,内心紧张,面对用人单位主考官时,很难发挥应有的水平,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因此,择业时缺乏主动争取和利用机遇的心理准备,过度降低职业期望值。
1.3 就业恐惧心理有的女大学生由于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控力较差,当面临毕业时,一方面是渴望获得理想的职业;另一方面却是患得患失。在各种压力面前,心理失衡,难以自控、表现出恐惧、焦虑、烦躁不安情绪;有的女生甚至害怕参与就业,表现出择业恐惧心理。事实上,在择业时绝大多数人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心理压力,人的愿望、能力等自身条件与现实之间总会有一段距离,个人的自我期望值与社会期待也不完全吻合,在这种反差对比面前,心理素质受到考验,如果要承受求助择业面临的各种压力,缓解心理冲突,那么,就必须要有良好的求职心理品质。
1.4 急躁焦虑心理这样的毕业生不善于分析就业形势和政策,看到其他同学签订就业协议,而自己多少石沉大海的简历,如履薄冰的面试、等待面试结果的焦虑,就会感到心理烦躁,情绪低落,甚至胡思乱想,情绪上难免出现波动,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压力,这种焦虑心理不利于走向社会。因此,女大学生应及早做好就业准备,及时了解就业信息,避免不良心理影响自己的情绪。
1.5 实用功利心态在具体的选择职业的行为中,为数不少的毕业生仍以政府机关、单位名声比较好、效益高的单位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这些行业和职业对毕业生有着极大的诱惑力。这种攀高的求职心态,说明女大学生的职业意识中有着浓厚的主观意念,容易出现理想的自我膨胀和现实的自我萎缩之间的矛盾。
2对策
2.1 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职业价值观是人生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职业心理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女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到工作在人生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职业动机,把为社会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作为自己职业动机的核心;要正确处理职业与金钱、名誉、地位的关系,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2.2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现在用人单位非常重视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很容易紧张、退缩,甚至不敢尝试,于是就可能失去很多机会,由于缺乏自信,也很难给用人单位留下健康向上的印象,当他们遇到挫折和失败时,情绪易冲动,不会调适。因此,培养女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既是人才竞争的需要,也是择业的需要。
2.3 树立多渠道的择业观求职也是一个自我推销的过程,女大学生要客观评价自己,学校也应正确引导女大学生在就业时采用多渠道的就业方法,拓宽自己的思路,条件优越的城市人才竞争就激烈,也可以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这既能发挥自己的专长,自身价值又能得到社会承认,开拓出自己的一片天地。现在的就业已不是以往单一传统的模式,而应该是体现鲜明时代特征和个人色彩的多元化的形式,因此,学校在培养女大学生竞争意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女大学生多渠道就业观进行指导,使女大学生能够在择业时,拓宽就业思路,相信一个人的成功决不取决于他所从事的职业,能够在人才激烈竞争中,尽快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拼搏中实现自己理想的同时,也体验成功的喜悦。
2.4 掌握必要的求职技巧每年都有不少应届女生为找工作东奔西跑,成功率不高,这除了来自社会和女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外,还与缺少就业技巧有关,一是简历制作,应崇尚“简单美”。一份“一目了然”的简历,一定是把应聘者的最大特点放在简历最突出的位置。二是现在女大学生的求职书偏重自己,没有“对象感”,到哪儿求职都是那份材料,成功率自然就低,在就业时,应针对不同的公司制作不同的简历,还要注意自己的举止、行为、语言,通过对企业的了解,形成一套自己的方案,并对用人单位提出必要的合理化建议,也可以与往届毕业生取得联系,以便掌握人才市场的信息和专业需求情况,有目标地进行择业准备。
女大学生择业需要学校给予正确的指导。从学校方面讲,应增加女生与社会的磨合机会,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的对位,同时,也应进一步做好完善就业指导和引导女大学生适应社会就业市场的工作,引导女大学生改变传统求职观念,到最能实现人生价值的地方区。总之,女大学生要充分认识角色的急剧变化时人生道路上一个重大转折,加快心理调适,勇敢的投入新的生活,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参考文献:
[1]文方圆,彭慧.社会心理研究[M].中国社会心理学会,2003:26.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2
这次社会实践活动的小组成员是由我和留宇慧同学组成,当然人员是很有限的,也就对我们的社会实践调查有一定的限制,我们所调查的一些资料基本上仅限于我们的居住地,延庆县和海淀区和丰台区,自然就缺乏了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我们的数据和资料是亲力亲为的相信可以弥补这些缺陷的。
本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内容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 北京市卫生建设调查
二 公民综合卫生素质调查
三 北京市防疫工作
在这三大项的调查工作中,我们竭尽全力,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当然也就克服了不少的困难,让我们收益非浅。
一
在北京市卫生建设调查中,为了了解北京市近五年来的卫生发展状况,我和刘宇慧同学相继走访了北京市延庆县石合营社区居委会,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及一些餐厅,如新城服务楼。天外天烤鸭店等一些相关的单位和社区。通过这些单位和社区的走访,我们已经调查了居民健康教育状况,城区除四害,及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状况,餐饮业的卫生状况。
在这一项调查工作中还是比较顺利的,基本上我和刘宇慧同学都没有受到太大的阻力,大多说情况都能顺利的了解我们所需要的情况,我想也是因为我们选择的单位大多数均为我们所熟悉的吧。
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施具体实施情况的调查中,我走访了海淀区卫生局了解情况,但在调查初步就被相关人员以"这一情况归环卫局管"的理由拒绝了我的调查,因为只有一份介绍信,当我再去环卫局时又被以证件不符合标准的理由没能进行调查,而且态度很不好,让我十分反感。我只得回到所在地区的居委会搜集了这方面的一些资料汇总了一份调查报告。除此之外,这一项工作的调查都是我们这几年的所见所闻所感,如此而已。
二
公民综合卫生素质调查中,主要是以问卷调查方式,向城市居民发放《综合卫生素质调查表》,发放调查表对象主要是以我们熟悉的地区为主,比如说我的调查表主要发放在所居住的青塔小区及附近的研究所单位里的人员所填写的,而刘宇慧同学的调查表主要是以她高中的同学及父母的单位的人为主,这样做的最大的好处就是我们所发放的调查表都可以收来,但是这样做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人员集中,不能有很好的代表性,因此我和刘宇慧同学也在不熟悉的人群中间发放调查表,以求我们的数据更准确,更具有代表性。但是所能收回来的调查表是有限的,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并不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我所调查的难度,但是我们还是竭尽全力的收回了我们所能收回的调查表,因为我们希望我们可以更好的完成这一项工作。
三
在北京市防疫工作的调查中,主要包括非典时期城市防疫工作,及其他疾病的防疫工作。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3
[关键词]公司治理;圣经;易经;理念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07-02
西方文明有《圣经》,东方文明有被尊为“群经之首,诸子百家之源”的《周易》,二者与《古兰经》、《吠陀经》并称世界四大经典。《周易》和《圣经》在万物生成和天人关系等方面运用的隐喻反映着两种文化传统迥异的思维方式,这两种思维方式很好地诠释了金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治理中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领会和理解现代公司治理。
一、股东地位:“股东中心主义”与“利益相关者主义”
《圣经》中将人与万物的起源描述为一个“制造”的过程,如同人完成一个工程;《周易》则将这一过程解读为一个与人的产生类似的生成过程。在公司治理中相应地体现为“股东中心主义”和“利益相关者主义”。
《圣经·创世纪》的描述中,上帝在六天里创建了世界,逐步创造了光明和黑暗、天体、地球以及所有的动物和植物,并最后以一双全能的手创造了统领万物的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这暗示万物包括人,与上帝从一开始就处于创造与被创造的绝对不平等地位,被创造出的“产品”是为了“创造者”的利益而建造的,因此也理所当然地为其奴役和消费。相应的理念在公司治理中即体现为“股东中心主义”。股东出资建立了公司,公司作为私法上的组织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惟一享有者,拥有绝对的权势和地位,公司组成和运作的目的仅仅在于为股东赚钱,实行的是实行资本多数决。
《周易》以太极(世界的混沌之气)为宇宙的肇始,而以“太极生两仪(天地)”,“天地感而万物化生”来解释宇宙的发生因此,《周易》将自然的形成视为与人一样,由两性(阴阳)产生的,万物的形成隐喻成人或动物的出生过程。这种理念下,就不会产生“被创造者”为“创造者”的利益而存在的推论。相反,人是万物的产物,人需要尊重自然,通过观察自然来善处自身,追求的应该是“天人合一”。相应的理念体现在公司的治理中是“利益相关者主义”。公司是由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等利益关系人组成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有所区别,但是又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分工协作,因此股东的身份性减弱,公司的经营者在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外,还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受其治理,即公司的治理需要遵从社会本位,追求的是整体利益。为此,“19世纪末期,公司的诚信责任由原来只面向公司的股东而转向范围更广的利益相关者,以达到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及职工保护之间的平衡。”
二、制度安排:“私权自治”与“平衡协调”
《圣经》中有着原罪的人是有着“自治”的思想的,而《周易》中的人顺应天地阴阳。在公司治理中相应地体现为“私权自治”和“平衡协调”。
《圣经》从《旧约》发展到《新约》,从亚伯拉罕、摩西将律法作为上帝与以色列民族订立的契约,发展到耶稣将“爱上帝”和“爱人如己”作为“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这表明,契约关系决定群体族类的时代已经过去,个体自我决定契约关系的时代已经到来,这意味着私权自治。私权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为公司的成立、组织形式、经营方针和策略、人员任免和调动都是由其自主决定,因为公司实质上是私法上的组织,其拥有独立的意思决策权力,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治理目标是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诸如公司章程优于法定、公司上市、股票发行、企业合并收购、破产清算等制度设计都是公司自治的体现。
“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周易》中顺应天道,继承天地阴阳运行之理,与天合而为一是天人关系的核心,强调的是综合阴阳之理,平衡协调。平衡协调原则,在公司法中具体体现为尽管公司治理涵盖了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法律、经济、文化等),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不同制度结构(外部市场和内部组织结构等),各种要素(资本、董事、经理、雇员等),不同的手段和约束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但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公司法律关系,协调集合于其之上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公司的整体目标与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诸如累积投票制、企业社会责任、股东的股票回购请求权、邀约收购制度等都是具体制度设计的体现。公司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等。
三、价值取向:“分工输赢观”与“协作共赢观”
律法与阴阳都是关系的范畴。《圣经》讲求律法,《周易》强调阴阳。在公司治理中相应地体现为“分工输赢观”和“协作共赢观”。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4
关键词:农村金融/利率市场化/垄断市场/标会
作者简介:周立,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学院副教授,100872.林荣华,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区域发展本科生,100872.
一、引言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利率市场化改革十分关键。70年代末期,拉美南部的三个国家——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因取消存贷利率上限和允许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自由竞争,带来了严重的宏观不稳定。在中国现有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制约下,利率市场化同样难以实现,而只能以渐进方式放开利率控制。韩国和我国地区就是采取渐进方式推动利率自由化的,它们在整个改革过程中保持了对利率的灵活管理。美国和日本的市场发育程度虽然很高,但其利率自由化也不是一步到位的,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时期,比如,美国有关存款利率上限的"Q条例"就实行了相当长时期(许健,2003)。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
2000年以来启动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方面不断迈进。1998、1999和2002年,已经三次扩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又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进一步扩大。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至2.0倍范围内浮动。然而,对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效应实时跟踪评价的结果发现,由于利率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明显滞后于利率管制的放松,多数试点社未利用利率改革试点提供的空间,建立以供求关系、风险评价和时间价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而是简单的将利率改革试点看作高息揽储和高息放贷的工具,实行无区别的统一上浮(冯邦彦、陈彬瑞,2003)。
那么,新一轮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效如何,能否达到支农目标,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状况呢?笔者对新一轮农信社利率改革的试点地区——福建省福安县(市)及柘荣县(均属闽东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将对调查结果做出经济解释。
四、政策涵义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5
【关键词】世贸组织 ;市场经济地位; 反倾销
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16年1-8月份,我国出口产品遭遇了来自20个国家(地区)发起的8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同比上升49%,涉案金额103.21亿美元,同比上升94%,其中反倾销案占了大多数。而中国入世时签订的《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中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定则被认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入世将满15周年之际,中国能否顺利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势必成为今后我国应对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影响
根据“议定书”第15条约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反倾销当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虽然“议定书”第15条并未认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外界还是更多地将其解读为是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定性,并在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给我国贸易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替代国方法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中屡屡败诉。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 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在屡次对华反倾销中,西方国家多次选择新加坡、印度、墨西哥等作为替代国,但这些国家在许多方面的成本远远高于我国,如新加坡劳动力成本平均高于我国至少 20 倍,印度原材料价格平均高于我国 6 倍,墨西哥也同样属于高成本国家,这直接导致中国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高估,使我国企业在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
2.大规模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相关产业发展。2001年美国对原产于中国、泰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 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经过10 多年的漫长诉讼,虽然在2012 年世贸组织最终裁定美对华暖水虾的反倾销措施违规,中方获全面胜诉,但是中国40 多家对虾出口企业却在十多年的不公裁决中永远失去了美国市场,遭受了难以挽回的惨重损失。光伏产业是我国“十二五”时期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2012年5 月,美国裁定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31.14%~249.96%的惩罚性高额反倾销税,随即欧盟也对我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204 亿美元。
二、入世十五周年将近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争议不断
国内普遍的观点认为,“议定书”第15条在反倾销方面的适用期是15年,即将于2016年12月11日自动失效,届时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然而随着15周年大限的临近,关于中国是否应在2016 年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也愈演愈烈。
1.正方观点: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根据“议定书”第15条(d)项的条款规定,2016年后在针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不能再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拥有了市场经济地位。并且为了减轻反倾销等贸易摩擦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从2004年开始与各国交涉,要求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至今为止已获得90多个国家的承认,包括俄罗斯、巴西、瑞士、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而包括北欧、英国以及荷兰在内的国家也都支持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2.反方观点:中国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为按照中国加入WTO协议,中国并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议定书”第15 条的废除意味着在反倾销调查中举证责任由中国转移到了进口一方,而非意味着废除了一切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特殊方法的条件。同时欧盟与美国作为中国产品主要出口国,在非市场经济这一涉及核心贸易利益的问题上一定不会善罢甘休。美国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坚定的反对者之一。
三、对策建议
对于2016年后我国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预测现实的各种可能性,做出周密的统筹安排,为中国企业在2016年之后能够有更好地国际贸易环境而努力。
1.积极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多边协议的基石,是解决国家间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机构,其公正性大大维护了国际贸易的秩序,遏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过去,我们没有积极利用这一机制,很少作为原告在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发讼。然而欧盟紧固件案、美国双反案的胜利以及近日WTO裁定美国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多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这些都显示出只要我们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将西方国家违法滥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事实置于诉讼中,是可以争取获得有利于我们的裁判。同理,2016年以后西方国家如继续对我国采取替代国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我们也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纠正和厘清。
2.优先说服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俄罗斯在2002年5 月先获得了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美国紧接着在一个月后也承认了俄罗斯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与俄罗斯具有很多相似性,中国可以考虑借鉴俄罗斯的经验,先争取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此外,相对于美国强硬的态度,欧盟的态度显得尚有磋商的余地。比如,美国前贸易副代表Susan G Esserman 在接受中国日报社采访时说美国不可能在2016 年之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建议中美双方在向对方发起贸易救济措施时都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
参考文献:
[1]鲁政委,郭嘉沂,郭昀松.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十五年之痒[J].新金融评论,2015(6).
市场经济调查范文6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产生背景
(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要义
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美国和欧盟担心中国出口产品会给本国产业带来冲击,坚持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提出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计算生产成本,并且设定了15年的期限。这一规定的相关法律表述列在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了如何在决定补贴和倾销的时候解决价格可比性问题。其中,第15条(a)项(ii)目明确,“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15条(d)项明确,“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即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调查的关系。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统一定义和判断标准。但在WTO的贸易救济规则中,反倾销调查程序与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体密切相关。有关对市场经济体的认定标准,在这方面WTO给予各成员很大的自,具体标准主要体现在WTO成员的国内法中。目前在WTO162个成员中有17个成员有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立法。这些成员在其对外贸易法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定中,规定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标准,规定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实施特殊的调查方法。比如,美欧的国内法都对市场经济国家明确了严格的认定标准,欧盟的《反倾销条例》规定了五项标准①。可见,所谓“市场经济地位”不是一个泛化概念,不是指一国的经济制度,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销售、制造的问题,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主要是用于贸易救济领域。
(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及影响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成为中国加入WTO以来遭遇其他成员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依据第15条规定,在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时,其他成员可以不遵守WTO反倾销规则的一般原则,而是按照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性来采用“替代国”价格对中国产品价格进行评估。即反倾销发起国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确定不以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是可以援引“替代国”的数据进行评估。显然,这种做法具有极强的惩罚性。另外,由于第15条对其他成员可能存在的滥用行为并无相关规定,这在客观上鼓励了其它成员运用第15条作为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的特定做法,这是美欧国家在WTO贸易救济的普遍规则之外制造出的特有规则。对中国而言,这一做法的本质就是,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这明显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让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劣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在确定产品的倾销幅度时,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产品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加入WTO以来,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出口产品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涉案企业出口,甚至影响到涉案行业的发展与就业。与此同时,反倾销发起国的“替代国”做法也不时激化了中国与反倾销发起国的贸易摩擦,对反倾销发起国的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成本。
(三)中国一直积极寻求市场经济地位
加入WTO以来,中国曾开展外交攻势,争取和要求贸易伙伴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这种努力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迄今有90多个国家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作为中国重要贸易伙伴的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印度等成员一直不予承认,而这些成员恰恰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迟迟未能得到美欧等成员的承认,根本原因有两点:第一,贸易保护。如果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更容易为自己辩护,也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水平。美欧认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给他们的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第二,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活动看,美欧是否承认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这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比之下,他们与这些经济体的双边关系能否满足其政治意图和政府的对外政策是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技术问题,已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已成为美欧等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其发展演变有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
二、中国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
(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
随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15年期限的日益临近,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在国内外学界引发讨论和关注,美欧等经常对中国出口生产商提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的态度和动向更备受瞩目。中国能否争取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持此观点的认为,从技术上分析,第15条确实未直接表明2016年12月10日之后,WTO成员需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从文本上分析,第15条(a)项只有a(i)和a(ii)两目,因此既然作为非市场经济体特殊计算方法的a(ii)目到期终止了,就意味着2016年后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学者强调指出,第15条(a)项(ii)目的到期,就产生了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际效果,因为在2016年12月10日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已经不存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基础。
对上述观点表示质疑的认为,2016年后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观点认为,第15条(d)项明确了(a)项终止的范围是(a)项(ii)目,并未明确规定2016年12月10日之后(a)项前言和(i)目终止适用。换言之,第15条仍存在继续适用的可能。所以,在2016年12月10日后,在美欧的国内法没有进行修改情况下,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仍然从属于它们国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决定,而不是届时中国就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些欧美的国际贸易法律师和研究者,从法律条文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能自动终止。其观点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第15条a(ii)目终止后,该条款序言以及a(i)目依然有效,条约有效解释的原则要求剩余的条款得到解释和适用,2016年后第15条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发挥作用。简言之,2016年后只是第15条的某一款项终止,该条款中的其他款项并没有过时,如果仅仅依照其中某一款项终止就宣称“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这不符合国际法的解释原则。
也有观点提出,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待遇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然对这一观点也存在着异议和争论。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第15条(d)项,不能起到消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其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出口企业仍须举证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结果,反倾销调查国可采用特殊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在2016年后,中国出口企业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进口国申请者承担,即改为由申请调查方的企业来举证。如果国外申请者有证据证明中国企业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国内法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则调查机关可采用特殊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支持此观点认为,尽管难以接受“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解决该争议必要路径的观点,但它却是一种合理的、可能被其他成员调查机关接受的一种解释方法。反对“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并未涉及到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关于第15条(d)项第二句的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法站不住脚。
由此看来,第15条条款本身颇具争议性。各方之所以在2016年12月10日后中国能否得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不同观点和见解,且存在鲜明分歧,也主要缘于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不同认识和解读,可以看做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思考。因此,第15条规定适用期被终止后的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存在着极大不确定性。
(二)美欧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
无疑,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欧的立场或态度极为关键,也备受关注。当年,美欧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将其作为阻挡中国产品冲击的一块重要屏障,并且在后来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5年后的今天,随着第15条过渡期安排到期日的临近,美欧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内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就是否应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正愈演愈烈。基于经济利益及政治考量,预计美欧都将不会轻易罢手,在第15条最终截止期限(2016年12月10日)之前,它们不会结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体”的歧视性待遇。
在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国的态度始终强硬。美国国内一直有这样的共识,认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不是公平展开竞争,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针对近期的相关讨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是否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展开研究不予评论,反而警告欧盟一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异于“单方面解除”欧洲对中国的贸易防御。有美国学者分析,鉴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华反倾销裁定缺乏依据,美国不会善意接受2016年条款的到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几乎不会发生”,或者他们可能会承认中国的新地位,但会找到其他理由,继续对中国进口给予歧视和打压。美国学者提醒,这些做无疑会招致中国在WTO的诉讼和贸易报复,最终损害美国经济和全球贸易体系的健康发展。
美国业界的声音不一。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呼吁美国在2016年内在反倾销案件中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代表美国产业工人利益的美国劳工联合会今年2月底评论,宣称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加剧了美国货物贸易赤字的扩大和产业工人的失业,明确反对今年年底让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还建议美国政府,如果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应重新考虑美欧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谈判进程。2016年是美国的大选年,竞选各方出于政治目的,难以对中国做出有利的承诺,反而可能施加影响,这让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不大。从目前情形预计,美国极有可能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程序中仍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实施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
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态度虽与美国政府的不作为态度有所不同,但也显得犹豫不决。在欧盟内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围绕这一问题的立场存在明显分化。例如,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倾向于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荷兰、比利时和英国可能支持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自去年5月,欧盟委员会开始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寻求法律指导意见。今年1月,欧盟委员会推迟了宣布是否决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提案,表示要对是否应自2016年12月后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以及第15条到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其中包括欧盟反倾销立法的影响,并收集利益相关方的相关评述意见。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还开辟了一个关于该议题的公众在线咨询。在公众咨询问卷的前言中,欧盟委员会指出,一旦中国加入WTO协定的相关条款到期,欧盟将只有三种方案:不改变现有法律;修改欧盟的反倾销方法论,但不实施任何“额外的措施”;或者对反倾销方法论进行修改以及实施一系列新措施来减缓可能的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今年下半年给出正式意见供成员国讨论通过。若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需要欧盟对基本规则(basic Regulation)做出一些更改,而这必须得到欧洲议会和28个成员国的共同同意才能生效。面对当前全球钢铁等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及正在加剧国际贸易紧张程度,欧盟多个产业集团,包括欧盟钢铁协会和欧盟太阳能板协会(ProSun)已经发声,反对在贸易防御调查中把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
三、中国要积极应对2016年后的反倾销新形势
加入WTO以来,在贸易救济领域,美欧等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歧视性的“替代国价格”。第15条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应对美欧等国家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法律障碍,同时成为美欧等成员限制中国出口的最有效手段。而随着第15条适用期结束,将给中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实质性利好,出口企业将获得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价格优势赢得国外市场,稳定出口预期,获得相应的贸易利益。但从目前形势看,第15条(a)项(ii)目在2016年12月10日终止后的实际情况会怎样,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需密切观察。面对2016年后的新形势,国内各方应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做好第15条到期后的贸易救济规则衔接工作和适应工作,加强对美欧对我国反倾销策略走向的研判,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
(一)理性看待第15条终止期的到来,避免将问题复杂化
前面已经分析,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问题是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限于贸易救济领域。无论是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都不能偷换命题,偏离第15条的含义和范畴。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并没有哪个国际组织对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给予认可。WTO规则并未要求其他成员在2016年后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WTO成员也无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无论美欧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都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没有关系。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不需要被别人承认。
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规定,是贸易救济中的技术性问题,仅限于WTO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仅适用于对正常价值的裁定,是对价格可比性裁定中的国内价格和成本的特殊规则,不是毫无边界的例外。根据第15条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必须于2016年12月10日终止。美欧等成员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届时都要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弃用“替代国”做法,避免引起新的贸易争端。
我们主张理性对待第15条(a)项(ii)目适用期的终止,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或拖延执行第15条的行为。中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WTO成员切实遵守第15条(d)项的规定,结束在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企业的替代国做法,让中国企业从实质上享受国际贸易的共同规则。敦促美欧等成员遵守WTO规则,按期履行义务,尽快做出合规调整。要注意和避免各种情绪和鼓噪干扰问题解决的主流。
我们自己也不要将这个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技术性问题及其影响扩大化,更不需要把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国家的重要外交目标去努力,否则易成为一种“软肋”,或节外生枝,被其他国家要挟或牵制来换取其他利益。当前全球贸易摩擦形势复杂,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亦通过政治沟通、双边经贸渠道加强沟通和对话,寻求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采取进一步行动,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法律诉讼。
(二)坚决寻求获得公正的贸易待遇,反对继续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第15条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是被设定了约束和限制条件的,即有效期为15年。那么,随着第15条(a)项(ii)目在2016年12月10日到期,意味着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可比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中国应该获得与WTO其他成员一致的法律适用地位,即适用统一的贸易救济规则,而不应该继续被特殊化。中国要明确,在未来中国出口的贸易救济规则环境应与其他WTO成员无异,在规则适用上应具有普遍性,和其他成员共同遵循WTO普遍适用的贸易救济规则。
面对第15条适用期终止,中国的目标是寻求在WTO框架内获得自身想要的结果,寻求2016年后面临的外部贸易救济规则环境能够获得实质性改善。具体地说,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应终止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在正常价值的认定上,中国出口产品应与其他WTO成员一样被同样对待,而不是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参照值。这有助于降低反倾销措施对各自经济的扭曲效果,既符合WTO原则,也有利于增强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关系。
与15年前相比,中国经济实际运行情况已有很大改变,中国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美欧等国家要正视中国经济发展的改革变化。一方面,根据第15条,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WTO成员在2016年后应终止采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来界定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做法。另一方面,无论欧美态度如何,第15条所限定的15年期限赋予了中国获得平等和公正的贸易待遇的权利,中国要坚决寻求获得正常的国际贸易待遇,坚持要求在2016年后终止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如果在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仍以第15条(特别法)为基础,继续对中国采取“替代国”成本的特殊计算方法,则法律依据不足,是严重违反WTO规则,中国可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讼。
(三)加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形势的研判
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清楚,第15条到期,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出口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时面临的问题会全部迎刃而解,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有所松懈,未来反对WTO其他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依然存在着难度和阻力。这是因为,第一,在普遍性规则适用过程中,因WTO贸易救济规则的灵活性和模糊性,可能不会完全消除在事实上针对中国的不利情形,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当或错误解读;第二,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在不断强化贸易救济调查执法,以加大对国内产业保护力度,目前全球贸易救济环境依然趋紧,中国积极改善自身贸易救济规则环境的工作难度依存;第三,随着第15条终止期临近,发达国家也在谋划对付中国的新策略。部分国家在陆续修订未来对付中国的贸易救济规则,或者正在贸易救济实践中寻求对现有WTO贸易救济规则新的适用和解释。
面对2016年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要认真研判和相应的顶层思考。要关注美欧在反倾销规则及实际行动中可能的变化和动向,因其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关注2016年前后WTO成员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立法动态;关注国际贸易中WTO成员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市场经济条件标准的宽严程度;警惕2016年后一些成员转而主要依靠反补贴的方式应对中国的贸易出口;有必要系统地探究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对该问题最新的司法裁判;预判2016年后可能面临的贸易争议,从WTO立法和司法、跨国诉讼等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等等。
(四)国内各方不能放松反倾销应对工作
实际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并不构成决定性影响。不能以为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反倾销问题就会有很大转机;不能以为第15条规定的“替代国”做法到期,中国的反倾销案就会减少。中国政府和企业仍要继续做好反倾销应对工作。
目前一个实质性问题是,2016年后美欧将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适用什么方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目前情况看,2016年后美欧等对华反倾销方法仍存在变数。需要注意的是,未来替代国做法有可能在某种程度和范围上的延续,对我国出口继续造成歧视。还有一种情形是,未来在对我国反倾销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中,依然可能出现在事实上针对我国的不利情况或对普遍规则不当适用的情况,这都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不公平。
作为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涉案方,中国要积极改善外部规则环境,最大限度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和歧视性做法,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善于运用相关规则进行交涉和制衡。若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在对中国反倾销新案或复审裁决中继续适用替代国规则,我们可将问题提交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例会,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则博弈,寻求澄清和改进相关规则,监督其他成员的不合理做法,争取公平贸易环境。我们也可通过个案的应对,积极进行法律抗辩和交涉,限制和避免规则的滥用。
从企业角度看,有必要继续提高规则意识和水平。在今后的反倾销应对中,面对每一具体案件,中国企业自身还是应该积极举证,主动证明其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而不是消极坐等。如果中国企业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相信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对于出口行业竞争秩序管理。
(五)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建立并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若以严格的标准审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程度,我国的经济体制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仍有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