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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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见解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1

论文关键词:两型社会,静脉产业,循环经济

 

1.日本东京湾地区的产业发展及生态环境概况

1.1 东京湾的自然及产业概况

东京湾位于日本本州岛关东平原南端,为房总、三浦两半岛所环抱,南北长80千米,东西宽20-30千米,湾口仅6千米(图1)。里阔外狭,为陷落海湾。环东京湾区域有一都两县(东京都、千叶县和神奈川县),人口约2600万人,是日本的政治、经济和产业中心。东京湾底部的东京都同南面的横滨市和东面的千叶市共同构成了闻名于世的京滨和京叶两大工业带,是全国最大的重工业和化学工业基地。东京湾地区主要有东京、横滨、千叶等几个特大城市以及川崎、船桥、君津等工业重镇,经济总量占全国的1/3,主要工业有钢铁、有色金属、炼油、石化、机械、电子、汽车、造船等。从1975到1994年,东京湾地区三次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了10%,275%和407%,2000年的三产从业人员分别占总从业人员的0.45%、23.1%和76.4%。

1.2 东京湾的几个主要城市

东京:日本国首都,全国政治、经济、商业、金融、文化中心,世界特大级城市环境保护论文,人口1255万人,面积2187.09平方千米。东京是日本最大的工业城市,资本在5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90%集中在这里。主要工业有印刷、机电、物流、食品和精密机械。东京港货物年吞吐量为4000万吨,是日本第六大港。

横滨:仅次于东京的日本第二大城市,是京滨工业带的核心城市。人口约356万,面积434平方千米。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横滨进行了大规模的填海造陆工程,兴建临海工业区,建立起一批极具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工业团地。主要产业石油、石化、运输机械和钢铁生产都居全国前列。横滨港是全国最大港口,年吞吐量1.1亿吨,一次总靠泊能力90万吨。

千叶:千叶县政府所在地,人口90.9万人,面积272.08平方千米。2001年市财政预算6608亿日元。千叶是一个工业城市,钢铁、食品和炼油三大产业约占工业总产值的76%,其中钢铁工业占1/2。千叶钢铁联合企业是世界著名的十大钢铁企业之一。千叶港是日本国内货物吞吐量最大级别的国际贸易港,年货物吞吐量世界第四论文格式模板。

川崎:位于东京与横滨之间的工业城市,人口106.1万。面积136.5平方千米,是京滨工业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总产值的80%来自重化工、钢铁、水泥、机电、炼油、造船和火电等。其中,炼油占工业总产值的25%以上。

君津:东京湾东南岸钢铁城市,人口8.4万,面积319.5平方千米。1971年设市,60年代填海建设的君津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是世界最大钢铁企业-新日铁的骨干企业,年产钢能力1000万吨。专用码头水深19米,可停泊25万吨级巨轮。企业的人均产钢量约1000吨,劳动生产率居世界领先地位。

1.3东京湾区域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明治维新前的东京湾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江户(东京的古代称谓)的寿司”是当时日本的名吃。蓝色的大海、白色的沙滩与远方的富士山遥遥相对,自然生态景观十分优美。东京湾的大规模开发始于二战后的40年代后期,新建的许多资源型工业分布在东京湾地区的填海新陆上,成为世界临海型工业区的典型代表。东京湾不仅是日本的工业、人口、国民收入最集中的地区,同时也是世界工业生产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由于工业布局过于集中,出现了用地紧张,供水不足环境保护论文,地盘下沉,交通拥挤,公害严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进入7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的负面影响开始日益明显,空气污染、水污染、近海污染等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首都圈人口的高度集中和急速城市化导致东京湾污染负荷增大,海水污染严重,东京湾的水污染物浓度高于日本国内其它海湾;渔业损失惨重,仅1962年东京都政府支付的渔业赔偿金就高达330亿日元;由于富营养化,每年5月-8月,赤潮发生天数达80天左右。

50年代以来,东京地价暴涨导致填海造陆工程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行,东京湾各港口、城市临海工业园区、大型工业企业、羽田国际空港、迪斯尼乐园等都是填海建设的,东京湾填海面积共计约为2万4千公顷。大规模的填海造陆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纳潮量减少、海水自净能力减弱导致海水水质恶化,海洋生物资源退化。湿地破坏严重,明治时代的湿地90%以上已经丧失,95%的海岸线由自然岸线变成人工岸线。

由于海底多年沉积了相当厚的污染物,90年代以来,青潮频发,给近海养殖业带来灾难性后果。近年来的一项民意调查表明,东京湾地区的城市化开发、经济优先的发展战略导致环境恶化的现象并没有使该区域居民更多地感受到经济繁荣带来的喜悦,与之相反,近年来,民众要求改善东京湾生态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

2青岛环胶州湾区域的现状

2.1产业发展现状

胶州湾位于山东半岛南部,东西宽27.8千米,南北长33.3千米,面积362平方千米,是青岛的“母亲湾”。胶州湾口窄内宽,为伸入内陆的半封闭性海湾(图2)。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2

关键词:农业环境保护;现状;问题;展望

环境的恶化不仅关系到本国的生态环境,而且是一个全球化的环境问题,对于农业环境保护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在生态环境受到各方面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土壤中所具有的自净功能以及缓冲功能和综合生态能力正在不断随着污染的加重而丧失,类似的诸多问题不得不引起了人们广泛高度重视。

一?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研究的现状

(一)土壤重金属污染研究任重道远

土壤受到社会中各种途径的影响存在着重金属的污染,由于化学和生物以及物理等作用的影响造成了重金属在土壤中不断的积累,由于重金属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难解性等特点,使得对于重金属的治理越来越困难,土壤的污染和水污染以及空气污染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生态效应显然具有滞后效应,其表现形式比较隐蔽,但是一旦受到了污染就非常的难以恢复。

多年来,我国对于土壤中所存在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资金和技术的限制,直至目前依然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虽然国外具有很多治理重金属的办法,例如化学冲洗以及离子交换和电化学法等,但是这些治理方法运用与我国的国情不相适应。

(二)污灌及化学品面源污染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深度不够

污水中含有大量的作物可以利用的有效成分,作为北方地区节约用水的一种有效措施,污水灌溉对于农业的增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很多地区进行污水灌溉的时候并没有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进行,导致污灌的地区农田土壤环境严重盐渍化并污染浅层地下水多年来,环境科技工作者从宏观和微观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农业环境保护》报道了大量的有关污灌生态效应的文章,但污灌的潜在生态效应和危害性分析和研究并不多。

(三)农业环境保护研究的多样化

我国环境科技工作者对农业环境保护的研究内容及领域趋于多样化,从《农业环境保护》报道的研究内容不难看出多样化的特点:全球环境变化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污灌环境效应研究、化学品的代谢与残留研究、农田微生态学研究、农作物环境抗性研究、农业资源的再生利用研究、农业面源污染研究和农业生态环境评价和管理研究等。这表明我国的农业环境保护研究已经开始由过去单一的“三废”污染研究向大环境保护方面发展。在这方面,《农业环境保护》也更多地增加了对全球性环境问题及对农业生态环境影响的关注和报道,可喜的是这些文章引导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紧追国际研究步伐。

二?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研究中存在问题及展望

(一)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中忽视对农业生态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评价都是简单的重视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强度,而对于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评价和重视,特别是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给予全面的考虑。虽然我们国家很早就对于污染物的排放可能影响农业环境做出重视。但是,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快速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各种大中型项目已经逐渐的远离城市选在郊区依靠农村地域而建,这样直接导致污染物的排放发生了转移,对于周围农业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风险评价

风险可简单地理解为不希望出现的那种灾难性事故的概率(P)同该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D)的乘积,对于一个特定的事故X,其风险(R)可表达为:R(X)=P(X)×D(X)风险分析和评价主要目的是研究和找出潜在事故的诱发因素,估计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潜在的损失程度,目标是把综合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因此,作为战略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环境保护角度上讲,任何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农业环境保护中环境风险评价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了各项政策实施过程可能对农业环境带来的影响反过来对工业、经济和社会活动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除一般的影响外,还要考虑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因素和影响,即考虑可能受到的不可逆转的、累积的、间接的环境影响等。

(三)重视对废水治理和资源化的新技术的研究

对于废水资源的有效治理,是我国实施环境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部分,对于传统的废水处理工艺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今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更加的满足不了人类对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愿望,所以现今必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法对过去传统的治理方法给予替代,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发展可持续化观念。针对现有的工业污水处理率低,而人工合成类的化学可生化性较差,难以有效的降解微生物等特单,目前国内外正在着力研究O3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电化学法、高温氧化法等新的污废水处理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有些方法虽然在理论上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实际的运用操作中的力度明显还是不够,对于这样的研究应当加快步伐,加大这方面的应用研究工作,将对于全面有效的改善农业环境污染有着重要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和生态恢复研究

生物修复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减少土壤环境中有毒有害物的浓度或使其完全无害化,以恢复或部分恢复土壤原有的环境功能。生物修复包括了微生物对重金属污染的修复,植物对重金属的修复,植物和微生物的联合修复等类型,其原理是通过生物作用改变有毒有害物质在土壤中的化学形态,或将其有毒物质作为生物的碳源或能源,使污染物得到固定和吸收,实现对土壤的净化。但是,在生物修复技术运用的过程中仍然还是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例如苛刻的修复条件和处理之后的污染物依然不能够有效的满足质量指标的要求,共存物质对微生物的抑制作用,有机物微生物降解过程的中间产物迁移问题等。

参考文献:

[1] 张震,吴文虎. 基于微观主体行为视角的聊城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J]. 河北农业科学. 2010(02)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3

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07C837);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07QY025)

作者简介:

李琴(1977-),女,湖南新邵人,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WTO法。

摘要: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WTO框架下实现环境权是必要、可行且有效的。WTO以环境保护为其宗旨,已有诸多关乎环境保护的贸易条款。在WTO框架下实现环境权,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另一方面应以人权方式处理贸易改革。

关键词:环境权;贸易;WTO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7)12-0041-03 收稿日期:2007-08-28

贸易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却促进资源的消耗。资源的消耗导致环境的破坏,这仿佛是工业文明无法回避的悖论。近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贸易高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贸易与环境的冲突与协调成为人们热切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从不同视角不同领域进行深入剖析。本文欲从人权的视角,探明在当今世界唯一的多边贸易体制下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冲突,实现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属性

人权在本质上被理解为我们作为人类所拥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突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人类生存受到“环境危机”的巨大威胁的情况下,人们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环境权亦是一项人类所拥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人人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和生态和谐的环境之中,这是一种最起码的道德上的权利。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拥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为前提,环境权首先是为满足获得了生命形式的人能够生存下去的最低要求而设立的,是基于人的本质和生存需要的与生俱来的固有的自然权利,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非法律来支持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开篇明义“人类有权生活在一种有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世界自然》第23条原则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定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心,有权过一种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健康、有益的生活。”《人权与环境原则宣言(草案)》表明“所有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和生态和谐的环境中。这种权利和其他人权,诸如民事、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权利一样,都是普遍的、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离的。”

在国内法层面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宪法都含有形式不一的环境条款。有90多个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了政府对其国民负有阻止环境破坏的义务。其中,50多个国家承认了健康环境的重要性,不论是作为国家的义务还是权力。此外,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法律,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实施及其与相关法律部门的配合,对环境权的确立和实施也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有其法理基础,并有着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和国内法律的支撑与佐证。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清楚地认识到,环境权的理论与制度建设尚处于不够完善的初级发展阶段。国际文件对环境权的确认大多仅止于宣言与原则性的规定。很多国家的宪法尽管涉及环境条款,但仅有不到20个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破坏环境者需负有赔偿和救济的责任,或者为遭受环境损害的人创设一种求偿权。因此,如何确保环境权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是我们当前必须认真考虑与解决的问题。

二、WTO框架下环境权实现的法理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贸易与环境存在着一种交互影响的关系。自由贸易对环境保护有着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自由贸易可以使自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而且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增长、收入增加,从而有利于改善环境。另一方面,简单粗放型的贸易增长模式会造成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给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环境保护对贸易自由的影响亦是双向的。环境保护可以对贸易产生积极影响,即促进贸易自由和贸易增长,环境保护也可能对贸易自由产生消极影响,即环境政策和措施可能成为阻碍贸易自由的贸易壁垒。

既然贸易自由对环境保护存在着积极或消极的影响,那么贸易制度或贸易政策会产生正面或负面的环境效应,这就是显然的了。“优”的贸易制度不仅可以用来限制那些危害环境的产品的贸易,而且可以用来防范环境保护过程中搭便车的现象。“劣”的贸易制度则因过分关注贸易增长量而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破坏,造成贸易的不可持续发展。因此,确保WTO规则产生积极的环境效应,减轻负面影响、改善环境状况对于环境权的实现及贸易的发展均是非常必要的。

(二)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彼此存在着负面影响,矛盾与冲突时现。不过,冲突并非不可避免,亦非必然。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实际上都是人类发展目标的具体措施,我们没有必要非在二者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从本质上和长远观点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可以相互促进,并可统一在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框架下。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特别呼吁各国促使建立环境与贸易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宣称“一个开放的多边贸易制度使得资源的更有效配置和利用成为可能,从而有助于增加生产和收入,有助于减轻环境压力。它为经济增长与发展和得到改善的环境保护提供所需的额外资源。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为持续增长和贸易的不断扩展提供所需的生态资源和其他资源。一个开放的多边贸易制度,在良好的环境政策的支持下,将对环境产生积极的作用并有助于可持续发展。”这段文字很好地揭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协调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环境权是非常可行的。

(三)有效性分析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表明,确立环境权的国际法律文件多为“软法”,即大多为原则、宣言性的表述,法律约束力不强,环境权的实现难于落到实处。而WTO是目前最大也是唯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拥有众多的成员,有着良好的多边谈判机制,其规则众多,且因“一揽子”协定及“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WTO法堪称是国际法律制度中最为强势的法律。因此,在WTO框架内处理环境保护问题不失为落实环境权的一条非常有效的路径。

三、WTO关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

(一)WIO宗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明确规定:“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

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可见,可持续发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是WTO明示的宗旨之一。

(二)一般例外条款 GAIT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限制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这一条款历来被认为是与环保最密切相关的条文,赋予成员国以“环保例外权”。

(三)WTO各具体协议《农业协议》提出了“农产品综合支持量”,凡列人这个量度的农业支持措施和开支均应削减,但根据所谓“绿箱政策”,包括环境保护计划所采取的国内支持措施则不在削减之列。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为适应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允许进行补贴,其数量可以达到公司成本的20%。此外协议第8条第2款(c)项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意味着某些补贴是符合不可申诉补贴的标准,有助于环保技术的发展。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阐明,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和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体的影响,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序言中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导致在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手段的一种限制。”这有助确保技术规章、标准和认证程序不至于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第1款(b)项规定:“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施限制和歧视,但成员可采取或实施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并可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

四、WTO框架下环境权的实现路径

(一)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实现环境权 在WTO框架下实现环境权的最现实最直接的路径就是充分利有现有的世贸组织规则。应该尽一切努力根据有关的环境权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主要规则,利用能保护和促进环境权的世贸组织具体规定。

文章第三部分已经表明,环境保护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了各项具体的协定中去,这对于实现环境权是非常有益的。因此,在实施各项条款时,要有环境保护意识,要善于利用已有规定实现环境权。

除此以外,还应充分利用一般例外条款。有研究表明,利用一般例外条款保护人权是在世界贸易协定内实现人权的一条有效的途径。C53WTO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提供一种机制,表达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某些重要的国家利益和义务。这种条款承认“一个国必须能采取行动,促进[例外]清单上的宗旨,即使这种行动与关于国际贸易的各种义务发生冲突。”GAIT第20条(b)、(g)的规定是有关环境保护的一般例外条款,因此,意欲在WTO框架内实现环境权,该例外条款的作用不可小视。海龟/海虾案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所处理的有关环境与贸易争端的著名案例。在该案中,上诉机构确认世贸组织成员可以采取本来是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措施,以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0条(g)项规定的例外保护濒危物种。

(二)以人权方式处理贸易改革以人权方式处理贸易改革,在贸易规则的谈判和执行过程中增进人权,例如通过评估贸易改革对享有人权可能带来的实际或潜在影响,应该被看作是确保产生符合人权的结果的一种首选方法。在WTO框架内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的关注,环境议题是多哈回合谈判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在环境议题的谈判中,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属性,通过评估贸易改革对享有环境权可能带来的实际或潜在影响,增进环境权。

上面是从人权的视角就在WTO框架下促进环境权的实现提出的关乎司法实践和立法改革的见解。其实,实现路径还有不少,譬如环境成本内部化。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具有外部性,由于在自由贸易中没有把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的防治等环境成本适当地反映在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之中,从而造成市场失灵,贸易也失去了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环境成本内部化便成为解决贸易与环境冲突的一条重要途径。

无论以何种方式在WTO框架下实现环境权,其尺度和分寸都应适度,即应在“可持续发展”的宗旨下尽量平衡自由贸易与环境权保护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应谨防发达成员方打着实现环境权的旗号,构筑“绿色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4

关键词:初中地理;环境教育;实施途径

中图分类号:G4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4)24-059-1

一、结合教材内容课内渗透

课内渗透主要是指在传授知识中渗透环境教育,这就要求教师要深入研究教材,结合教材内容,对学生进行有关环境污染的危害和治理、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的教育。如在讲述水资源的内容时,要让学生了解水资源的生成,水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全球因水资源短缺所产生的严重的环境问题,诸如沙漠化、淡水资源缺乏、河流出现断流、工业和城市生活因缺水所带来的问题等。并且要对水资源危机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进一步提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的设想,让学生进行思考,通过讨论逐步提出解决水资源短缺的各种措施和途径,让学生树立对自身生存环境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自觉投身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去。

在课堂教学中,要始终注意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突出的环境问题,教师可以搜集一些文字材料、图表或漫画展现给学生,从而激发学生研究问题、学习知识的积极性和浓厚兴趣,在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中将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到每个学生的思想中。另外还有以漫画形式出现的如小鸟的悲哀、小草的哀求、飞来的山峰、就地取“材”等以及配置的《家乡耕地减少的忧思》的调查报告和《家乡水资源利用调查》、《家庭用水调查》;还有空气污染指数的高低与空气质量状况与人类活动的影响等等。因此挖掘地理教材中蕴涵的环境教育素材,对加强学生生态环境教育至关重要。

二、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渗透

课堂教学是地理学科渗透环境教育的主渠道,教师可以通过教学内容整合,创新教学手段,充分运用电视、幻灯、投影、多媒体课件等,在课堂教学中增大教学容量,化虚为实、化远为近、化静为动,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学生对滑坡、泥石流比较陌生,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课件给学生讲解泥石流的危害性:堵塞江河,摧毁城镇,破坏道路,对人民的生命财产、生产活动及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并引导学生分析泥石流产生的原因:一是山区暴雨多发;二是人类对植被的破坏,使地表径流的流量流速加大,其中人为原因是泥石流日趋频繁的重要原因。这样通过教学手段的创新,使课堂教学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大为扩展,既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又增强了环境教育的效果。

三、通过学生探究学习渗透

地理探究课堂教学,就是以探究为主的初中地理教学。具体地说它是指教学过程,在地理教师的启发诱导下,以学生独立自主和合作讨论为前提,以现行教材为基本探究内容,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表达、质疑、探讨问题的机会,学生通过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多样的解难释疑尝试活动,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活动。地理探究式课堂教学特别重视开发学生的智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力图通过自我探究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为其终身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当然,探究学习方式在地理环境教育中是有其特定的对象内容的,通过师生共同努力能够解决或部分解决的问题,才适合于探究式学习。

四、开展环保纪念日活动渗透

环保纪念日主要有3月12日的植树节、3月22日世界水日、4月22日的地球日、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6月5日的世界环境日、6月17日的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9月16日的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等。地理教师在重视实践活动对提升学生的环境意识的重要性的同时,可以结合以上这些节日开展活动,让学生在环保实践中学到知识。例如,我们结合6月5日世界环境日,开展组织学生走上街头进行宣传环保知识、举办环保知识竞赛、征文竞赛、举办环保绘画比赛等活动;还可以举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是课堂教学的补充。结合“地球日”、“地球一小时”、“爱鸟周”等活动,举办相应的“污染与健康”、“生态环境问题及改善对策”、“人口与计划生育”、“低碳生活”、“光盘行动”等知识讲座、图片展览、黑板报、墙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生态环境意识。努力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五、组织兴趣小组课外渗透

在我们的地理教材中,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介绍得面面俱到,有许多内容必须靠我们课后去查阅,去拓宽。而且学生对老师课堂上照本宣科的讲授往往不感兴趣,而对自己亲力亲为的事情却往往兴趣浓厚,再加上应试教育的限制,也不能在课堂上无限制地讲授环境知识进行环境教育,因此,在课外组织环境兴趣小组,开展环保活动就显得很有必要。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5

关键词:可持续发;环境法;立法目的

所谓的目的是指“人在行动之前根据需要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的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简而言之就是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法的目的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主导法的形成、实现与之相关者,准备依靠制定法律而达到的实际目的,即“动机上的法的目的”;第二,它是需要依法来实现的基本价值和法的基本使命,即作为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基准。所以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所追求的法律目的。环境法就是随着环境不断恶化并对人类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由此激发人们解决环境问题这一欲望而产生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至今不过40余年的时间。因此,对于环境法的目的的探讨,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体制,政策,经济发展,地域环境等各方面的不同,学者们对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有不同的见解。在环境法学界,通常存在两种观点,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是以保护环境为其唯一宗旨;匈牙利、日本1970年环境法以及美国的环境保护法是“一元论“的典型代表。而主张”二元论“的专家学者则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持这种观点,包括我国目前也是目的”二元论“。

一、对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分析

根据我国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个法条从本质上体现了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之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众多污染防治单行法中,也可以体现出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二元论――即要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二元论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兼顾环境资源同人类社会的发展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法单纯的保护环境或是以人类健康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也引发了经济界人士的强烈抵抗。因此,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法立法目的二元论的存在是十分有必要的。在现代物质化的社会里,经济发展无疑是统治阶级的重心,而法律的制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统治阶级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环境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向,环境资源的破坏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损害。另外,只有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手段,也才能保证人类的健康和舒适的生活的舒适。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概述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的明确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野生动物基金会共同发表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87年以布伦兰特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各国人们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可持续发展也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环境资源傲虎对人类的重要性的同时,将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包括环境正义、代际公平、代内公平、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平等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等内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体化是要求制定经济和其他发展计划时要考虑到保护环境的需要,在追求保护环境目标时,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即将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该原则已经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律文件的认可,以及许多国家的认可。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对于我国环境法立法的影响及效果评析

从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的内容来看,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主张的是二元论,既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又要兼顾经济发展。这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影响,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应对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个部门法,所以其关注的范围自然就复杂得多。既要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问题,来挽救日益被破坏的环境,还要关注代际公平的问题。而经济发展一方面能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却也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回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而一味的追求两者中的某一方又是不合理的,会导致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这个冲突中,得到了一致的承认,不仅在国际上,对于我国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较少,人均资源占有率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多年“以经济发展为重”的理念指导下,我国的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如果再不采取补救措施,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就会被我们用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我国可以说的深入人心。

但是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二元目的的环境法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没有真正的贯彻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个方面。首先,二元的并存,就肯定会有孰先孰后的问题。虽说,二元论提出之初,是要平衡者两方面的问题,使之并重。但在实践环节中,却往往不能够这样,在发生冲突时,通常都是经济发展优先,这就违背了我们环境法立法的本意。

我国现在仍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一味的强调环境保护而限制发展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企业以经济建设为重心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今天,政府部门对经济活动的介入也越来越多,这就使环境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与预期所设想的相差甚多,政府部门更倾向于推动经济建设――既能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又能给自身带来政绩。而环保局也仅仅是众多政府部门中的一个小分支,即便是能够发挥作用,往往也都以当地大局为重,在这种意义上,也就形同虚设了。

虽然可持续发展这种理论不能够完全应用到实际中,但是它的存在给我们今后的行动进行指导,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统一全面的发展提出要求:切实保护发展经济的生态基础,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也要积极发展生态经济,给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后备力量。因此,二元的立法目的,即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现实意义的。

四、结语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说,不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是有其缺陷的。尽管二元论存在实践环节上的缺陷,但是它的存在是有意义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与环境冲突中的产物,充满了各方利益的博弈;不同的利益群体会站在自身的角度对其进行诠释,但是最后,肯定会不断弥补缺陷,实现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2014页。

[2]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1页。

[3]陈金恋:《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解构与探索》,《科学信息(学术研究)》2006年05期。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6

[关键词]新农村 环境 法制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399-01

前言:我国是农业大国,在经济发展中推动农村建设与农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更上一层楼。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便是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负担越来越大,污染也随之加重。虽然这方面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迫使国家采取了诸多的保护措施,但在环境保护法的建设方面,我国依旧存在巨大的不足。本文就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提出相应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更加完善,推动我国农业发展。

1.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农村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较短,导致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了解不够深入,可持续发展也没能够成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另外,立法方面也没有对农村居民的环境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伴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导致出现了许多之前从未遇到过的问题,这就为立法单位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巨大的难题,进而导致其具体的立法项目无法适应农村城镇化的需求,导致在新农村的建设当中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指导。这种立法以及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在进行区域建设时极易出现事故,导致污染情况出现,建筑建设不合理,阻碍我国新农村的发展进程。环境问题与工业化不可分隔,因此,人们往往过分注视城市的环境保护,对于农村建设过程当中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这都是立法区域以及环保局应当注意的问题。

1.2 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新农村环境保护当中,不仅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执法力度与执法尺度上,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首先,某些执法部分在进行执法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环保局在进行相关项目的规范性检测以及污染状况评估时,通常是在执法时缺少相应依据导致出现执法不严,执法错误的状况。执法程序的完善也是环保局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往往由于程序不完善,流程繁杂导致环保局执法时容易出现错误。在进行执法时,地方政府部门有时会为了提升自身的政绩从而干扰执法过程。导致执法力度不足,执法程序混乱。进而出现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管理制度的不合理导致环保局难以进行合理的环境执法。这方面的缺乏体现在在执法人员与执法手段两方面的缺失。人员素质以及数量的不足导致在进行执法的过程当中缺乏有效的执行人员。而执法手段的缺失使得本就不易管理的农村区域更难执行有效的管理。

1.3 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建设推进当中产生环境问题,通常会引起刑事诉讼,在诉讼当中存在的缺陷便是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涉及到行政V讼以及民事诉讼这两方面的问题。行政诉讼当中是由于环境问题影响到或侵害到农村居民的正当权益,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通过合理判决,维护居民的权益。但是,在当前的司法程序当中,由于环境的问题涉及到的居民人数较多,往往司法程序无法普及到每一个人。且除了直接受益人之外,其他的诉讼。相关人员难以提讼。在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上也常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例如,民事法庭具有一定规定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的判定依据很难作为法院的具体参考依据。而如果该情况无法成立的话,会使得诉讼人的相应请求无法得到诉法回应。因此,如何解决司法漏洞也是环保局需要考虑的问题。

2. 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2.1 解决农村执法问题

在解决农村执法问题上,首先需要环保局明确自身的环境执法依据。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管理与执行。对于违法企业与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不得徇私枉法。对于相应的处罚内容也要有所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从基础上保证农村区域的人员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环境问题的执法程序不完善一直是执法问题的巨大漏洞之一。只有将环境问题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单位中,共同形成强有力的执法程序机制,对于环保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批以及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惩罚,将执法过程当中的漏洞尽可能的弥补,减少随意性与的可能性。另外,还要彻底的保证地方的环境问题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企业与人员身上,保证他们不会逃脱法律的惩罚。在现行的管理机制上进行改革,统一管理体系,提升环保局的管理力度与水平,保证各个管理体系与管理部门的统一性与规范性。这样做可以有效的增加农村环境问题的管理力度与执法力度,这些也都是环保局在进行执法过程所需要注意的方面。

2.2 加强农村环境司法

由于农村区域的居民知识水平较低,对于司法工作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因此,首先需要做好环境保护司法的相关解释工作。由国家出台的相关环境司法文件至今有6部,每一部都对特定情况下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因此,在环保局进行司法工作时,要以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文件作为参考依据,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准确性,保证居民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要不断的完善,农村区域的违法行为相对较多,部分农民由于自身学历的限制对相关的环境法律不太了解,容易造成环境破坏或者被侵害利益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这都是司法不足的体现,都需要环保部门加强自身的工作能力,

2.3 改善农村环境守法

在依法执法,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再想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便需要改善农村环境的守法能力。由于大部分的农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相对较弱,所以要进行普法活动,增强农村环境守法意识,对农民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这包括中国现在的基本国情,新农村建设推进的程度等等。对于守法行为进行表扬与奖励,而对于不守法行为则需要进行批评惩罚。环境保护与新农村的建设不可分隔,而在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过程当中大多数人都将两者分离开。因此,建设新农村时注意环境保护,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不忘推动建设,这就需要环保局进行实时的监控与推动。对新农村的法律监督,要做到加强内部法律监督,以及加强外部法律监督这两方面。这两过程都离不开环保局的参与与执行。

结语:我国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不断的推动。本文就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行研究,首先对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依次提出了农村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之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解决农村执法问题,加强农村环境司法以及改善农村环境守法,从而为我国的新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葳,席耀敏.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C].中国会议.2016,6,25.

[2]陈润羊.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的战略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