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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范文1
关键词:纳税筹划;煤炭企业;税种筹划法;经营活动筹划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构成了企业的必要成本,是企业必须无偿支付的一种净支出,它直接影响到税后利润的大小,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直接收益。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被推向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因而税收决策已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将企业财务活动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及其他生产经营环节同减轻税负结合起来,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成为企业理财的基本出发点。纳税筹划作为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选择和管理,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管理活动而引起人们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煤炭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税制改革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主要税种纳税增长过快,总体税收负担加重。对煤炭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煤炭行业有了危机感,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国外市场的冲击,许多煤炭企业开始认识到,唯有加强财务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许多企业把纳税筹划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纳税筹划对于煤炭企业尤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业的经济总量较大,纳税筹划的效果比较明显;另一方面。煤炭企业的业务复杂。纳税筹划的空间较大。但是,目前国内外针对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展开的研究几乎没有。因此将纳税筹划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企业全局出发,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纳税特征
(一)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
我国是世界上生产和消费煤炭的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分别占一次煤炭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煤炭工业结构。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愈显重要。
1、煤炭资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根据煤炭资源的分布情况,建设了若干煤炭生产企业,每一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煤炭资源,从几千万吨到几十亿吨不等。单从每一个企业拥有的煤炭资源的数量来看,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随着开发、利用的不断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会越来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个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寿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时间,这一点与非开发资源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
2、投资建设规模庞大。
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建设投资一般都在几十亿元以上。需要建设十几年。一旦建设起来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从目前国有煤炭生产企业拥有的职工来看,每个企业都有几万到几十万职工,加上附属企业职工和煤炭企业职工家属。一个煤炭工业企业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几万到几十万以上的人口,相当于一个中型城镇的规模。
3、产品单一。
煤炭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就是煤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煤炭的销售、运输都由国家统一调拨,这种单一产品的生产方式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然而,进入市场经济后。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考虑满足社会市场的各种需求。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很深。现在国有生产企业也只是为生产忙碌,产品单一的状况没有改变,距离社会对煤炭产品质量的需求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特征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稳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税制是煤炭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但现行税制还不完善,尚未体现公平税负,对煤炭企业来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负担过重。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税前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过高。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各地区、各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争议多,对国有煤炭企业改制、资源枯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没有优惠政策。
1、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赋情况。
在煤炭税费体制改革以来,21个应税税种中变化最大的是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尽管国家对煤炭产品实行了13%的低档税率,但对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煤炭来说,税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的22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2003年,煤炭采选业的排序列为第2位,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出平均税负95.97%。在全国税率降低1.8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煤炭行业反而提高了4.64个百分点,相当于高出全国平均税率6.52个百分点。2007年1月至11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8.1%。比1993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较全国工业领域企业增值税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除过高的税率因素之外,税前抵扣项目少是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赋偏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煤矿井下用于生产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电动机、风镐、煤电钻、变压器、水泵等,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998年,国家将煤炭运费的抵扣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到7%,由于我国主要煤炭生产基地集中在西部,这对煤炭企业进项抵扣的影响很大。另外,从小规模和个体业主处购进的煤矿生产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问题的分析。
我国目前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允许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等费用只占总成本费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业原材料和电力等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业差别导致煤炭行业税赋严重偏高。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严重抑制了企业添置新设备或更新改造设备,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现状扭曲了投资决策,抑制了企业资本技术构成的前提,制约了投资规模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企业短期化行为。生产性投资的减少制约了产业的集成化发展,落后的机器设备与劳动力密集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降低了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其他税费存在的问题。
资源类税费项目多。税、费重复征收。负担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资源类的税费项目总额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累计达到27.5%至29.5%。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铁路建设基金仍难以取消。据统计测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业累计支付铁路建设基金1700多亿元。目前,煤炭铁路运输量占全国货物运输总量的45%以上,煤炭行业承担了全国铁路建设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基本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进行筹划。节税空间有两点不能忽略: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纳税筹划价值。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的选择,应该立足行业特点,按经营活动发展所涉及的税种,进行整体规划、逐一设计。
(一)煤炭企业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1、选择组织形式的筹划
煤炭企业的经营一般都是跨地区经营,其在对外投资时,面临着建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就要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1]一煤炭企业在2007年新成立A、B两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600万元,分公司B损失4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公司在2007年度应纳税额=(5000+600-400)×25%=1300(万元)
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煤炭企业设立子公司200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0+150=1400(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400-1300=100(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总公司在内蒙古和甘肃各设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内蒙古和甘肃为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均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内蒙古和甘肃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600万元和4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07年度: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内蒙古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15%=90(万元)
甘肃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15%=60(万元)
总公司总体税收=1250+90+60=1400(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总公司整体税收=(5000+600+400)×25%=1500(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500-1400=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况下公司适宜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在开办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所有的项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将各项目分公司注册为项目子公司,这样便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2、选择注册地点的筹划。
我国对于在西部地区设立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中的第三项即是煤炭业。
此外,根据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时。国家为支持地方发展也会有一些政策倾斜,因此煤炭企业在新注册或对外投资时要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动态。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煤炭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企业可以对较大的几个主要税种进行筹划,本节将对煤炭企业如何节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进行研究。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筹划。
(1)混合销售的筹划。
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要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处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3]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其中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为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独立运输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业应该设立运输处。具体比较计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3%)=4.88(万元),合计可节税53.68万元。
另外,煤炭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考虑税负大小外,还应该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进行产业链条延伸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4]25号)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不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这一优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业2008年度新批环保设备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8000万元,其中2008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3000万元。2009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5000万元。按规定,2008年购买的设备3000万元允许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300万元(3000×10%)。2009年购买的设备5000万元允许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60万元、85万元、95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75万元。现将该企业2008年-2014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表1:
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筹划后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优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通过合理筹划,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得到全额抵免,使企业在连续7年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节约115万元。另外,由于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投资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资金越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注意三点筹划:
第一,正确选择购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确选择基年。根据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是从购置设备当年的所得税中抵免的。我们可以从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入手,如果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虑次年购置设备,因为次年的所得税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购置国产设备的价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的资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转移利润。即尽量增加抵减期限内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设法使企业购置设备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税款增多。比如,企业可将某些收入提前实现,将某些费用推迟列支。当然,这种筹划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果筹划不当,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如果可能,可以将设备的购置额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设备抵免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从设备投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所得税,那么就会有一部分抵免额不能获得抵免。
3、资源税的筹划。
资源税是煤炭企业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只对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
在计算资源税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
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特别应注意的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
(2)注意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产品,对于精矿、选矿需根据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换算为原矿再计征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既要交资源税。又要交增值税。
[例5]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5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9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该煤矿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80%×2=1125(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60%×2=1200(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75万元。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煤炭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本身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析、整合以及内部优化组合的活动。一般分为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业务重组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是企业重组的核心。随着企业自主意识的增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追求自身规模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出于自身的发展,竞争需要的实质性战略重组将逐渐成为主流。资产重组也将更加注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组模式的各种创新将层出不穷。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整合重组矿区范围内所有列入规划的合法煤矿,积极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组,并对企业重组中小煤矿提供政策支持;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进行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要在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改期间国有企业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缴或缓缴企业所得税。要尊重市场规律,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减少不合理的税负和收费。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这一政策为煤炭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契机。
四、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煤炭企业决策者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煤炭企业应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由于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衡。技术密集程度在各地区也不同,国家会出台一些照顾性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为了和国际接轨。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一个在法律调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调整后就成为违法的,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地调整筹划方案。
(二)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处理惯例
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对不同的投资、经营、理财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
(三)应注意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相结合
事前筹划包括在组建过程中对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的选择,在经济合同签订前对交货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的选择,集团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销售方式的选择等;事后筹划是指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筹划。在税收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期限的选择、利润分配方案的选择等属于事后筹划范畴。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都能为企业带来好处。因此应结合使用。
(四)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节约税收支付。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首先,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如果某种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再次,企业还应该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煤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范文2
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要降低企业的高额税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企业先采购原材料,然后进行生产加工,再销售产品。销售的产品,有的成了最终消费品,有的继续作为中间产品为下游企业所利用。所有环节都形成或实现价值,从总体上构成了产品的价值链,其中有一部分价值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上缴的税款,沿着价值流转的路径,也形成一个链条,即税收链。增值税实行全环节纳税,前一环节不纳税或少纳税,后一环节就要多纳税,因此不会减少全环节税负,这就是增值税的“链条效应”。当增值税链条出现中断时(如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等情况),纳税人经营行为就存在多种选择,链条中断点处给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试举三例来探讨解决纳税人负担的高额增值税的问题:
【例1】某市煤炭运销公司的诞生,是基于当地具有丰富的煤矿资源和一家大型坑口电厂,经过多年经营,运销公司与煤矿生产企业某矿务局及当地用煤大户某火电厂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关系。然而,运销公司不满足于通过购销渠道来获取利润,又打起“税收套利”的主意,他们认为煤炭经销需缴纳17%增值税,而附带提供的运输劳务属于混合销售也要缴纳17%增值税,税收负担太高了。运销公司通过研究税收政策,发现经销与代购虽属于两种业务形式,但商业基础相通、经济活动基础一致,而税收待遇存在着较大差异。经销需按交易进销差额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代购属于服务行为,服务所得属于“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服务”税率征收5%营业税。可见,经销行为应缴纳的税金高于代购行为应缴纳的税金,有着较大的节税空间。如果将两种业务形式进行有序转化,所涉及的业务收入和税种也会发生转化,税收待遇截然不同。煤炭运输公司无异于哥布伦发现“新大陆”,马上着手纳税筹划。筹划的思路是:通过改变经营路径,在保全本环节税后利益并不损害商业关系的前提下,变煤炭经销形式为代购行为,调整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流向,合法改变税种属性。
运销公司与电厂达成合作意向,接受代购委托并为电厂联系货源,由矿务局将煤炭直接发给电厂,销售发票开具给电厂,运销公司只负责将该发票转交给电厂,按代购的实际发生数量向电厂收取每吨10元手续费和50元运输费。由于煤炭销售正处于“卖方市场”,煤炭供不应求,故矿务局坚持实行“款到发货”销售结算原则;而电厂则是实行“货到付款”的资金结算原则;显然,这一所谓的代购行为最终由运销公司先预付货款,再购煤冲账。并按非应税劳务--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运费收入)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部门在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运销公司在与电厂发生的购销业务中,每笔货款的进出都是由运销公司直接付款给矿务局,即预先垫付资金,然后再同电厂结算货款,不完全符合代购条件,不属于代购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而易见,运销公司上述煤炭采购业务不属于代购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相应的随同煤炭销售而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还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那么,对运销公司与电厂所发生的业务附带的运输收入视同销售煤炭征收增值税,另外,对其收取属于价外费用的手续费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对运销公司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并对补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笔者在事后帮助运销公司分析筹划失败的原因时,指出筹划方向是对的,通过形式的转化,节税空间瞬息凸现,遗憾的是运销公司存在着操作上的违规,在具体实施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忽视了委托代购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全部要件,致使合法避税演变成非法逃税。如果在操作形式上加以适当的筹划,虽然并无实质性改变,但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笔者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重新进行纳税筹划,操作要点如下:(1)变更运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使经营范围包括代购、经营(含运输)应税商品;(2)变“货物所有权”的“二次转移”为货物所有权一次转移与代购形式的有偿商务中介活动相结合,变两次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一次增值税行为加一次营业税应税行为,合法改变转售价差的税种属性;(3)明确代购关系,运销公司与电厂兼顾“税收成本最小化”原则和节税利益分配的平衡,依法签订《委托代购协议》,围绕行业特点及税务管理要求就双方的权、责、利作出明确约定;(4)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包括:运销公司不垫付资金,销货方矿务局将发票开具给电厂,并由运销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电厂,运销公司按照协议或电厂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询价、比价、购买、仓储、运输活动,承担约定的风险并按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电厂结算货物,并另外收取手续费;(5)做好各方之间购销资金上的协调工作,若遇到电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煤款时,可以通过煤炭运销公司借款给电厂再支付给矿务局,归根结蒂一条就是要不存在运销公司垫付资金的问题。
经笔者进行筹划后,筹划方案与原先实际操作相比,只是对操作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而已,并无实质性的改变,却取得截然不同的效果。方案既合法地改变转售价差的税种属性,又使附带提供的运输服务回归到“应税劳务”所得,按照“服务业――动输费收入”申报缴纳税率5%的营业税,取得了节税效果。
由此可见,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必须在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前提下,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进行筹划,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一个事实,进行税收筹划绝不能只注重表象和结果,一定要重视形式、过程和内容,只有整个操作过程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筹划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例2】某塑胶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用的原材料――废旧塑胶的80%是自己回收,20%是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自己回收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税负一直居高不下,实际负税率高达13%左右,企业苦不堪言。而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字,一般企业的增值税实际负税率在5%左右。后来,经“精明人”指点,企业自己回收80%的废旧塑胶可去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资回收公司代开发票,这样就可以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享受10%的进项税额,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该厂认为可行,并欲付之实施。
对于这套纳税筹划方案,掌握税收政策的人都清楚,这实际是一种偷税行为,因为这方案中,塑胶厂与取得发票上的销货单位物资回收公司并没有直接的业务发生,物资回收公司也不存在代购货物行为 ,塑胶厂取得发票完全是代开发票,塑胶厂与之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为个体物资废旧回收站或散户的“破烂王”,而不是发票上的开具单位,属于取得第三方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取得第三方发票”或“向第三方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因为“取得第三方发票”导致进项发票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更为严重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人为变通,商品流通环节被人为简并,进而冲击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因此,税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单位,均认定为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对塑胶厂生产用的原材料废旧塑胶收购业务进行了筹划,才能做到既合法又能降低税收成本。税收政策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可抵扣。根据《关于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回收的废旧物质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质,可按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政策,如果生产企业设立一个废旧物质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工厂仍可以根据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这样问题就合理解决了。设立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是小数,何况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
通过筹划分析来评估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企业设立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前,按照某塑胶制品厂生产规模,企业全年需要废旧塑胶1160吨,80%的原材料是自己回收,共928吨,每吨进价为2000元,合计1856000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20%的原材料是从废旧物质回收公司购入,计232吨,每吨进价为2400元,合计5568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680元;允许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万元(指水电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等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360万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00000×17%-(55680+90000)=466320(元)
税负率=(466320÷3600000)×100%=12.95%
企业将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后,两者变成了购销关系,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购1160吨,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塑胶制品厂,其他资料不变,但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相关数据计算如下:
塑胶厂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60×2400×10%+90000=36840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00000×17%-368400=243600(元)
税负率=(243600÷3600000)×100%=6.77%
方案实施后实际税负从12.95%下降到6.67%,节税效果极为显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依据我国的税收政策,经营混合销售业务的企业也可进行类似的纳税筹划。这种类型特殊情况的共同点是增值税链条存在中断点。我国政策设计中,为实现前后环节的连接,都以特定的普通发票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以普通发票所注明销售额和规定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加工企业存在着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正常销售价格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而抬高销售价格,这样才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而有失公允的转让定价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调节;二是设立的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否则会得不偿失。
【例3】某矿山机械厂(下称A厂)与某个体机修厂(下称B厂)达成一项矿车委托加工协议:由A厂根据市场需求下达矿车生产订单给B厂,B厂按照A厂提供的矿车图纸及技术质量要求组织生产,所耗用的主要材料钢材由B厂自行采购,贷款按B厂每台矿车所耗钢材的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外加100元加工费结算,并由B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厂。这一方案,有诸多益处,对A厂而言,不用自行垫支材料款,可以把生产过程中的废次品损失等转嫁到B厂身上;而对B厂而言,作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加工与经营性销售存在相当大的纳税差异,即:委托加工就其加工费为计税依据而纳税,而经营性销售将就其材料加工就其加工费为计税依据而纳税。显然,将经营性销售形式转化为委托加工形式节税空间极大。
然而,当笔者看到此方案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案的操作要点在于B厂在向A厂收取的货款是通过材料款外加加工费的形式收取,B厂向A厂提供其从上家供应商处取得的发票来抵冲材料款,再加加工费结算,存在着委托加工与代购货物行为两种方式的可能。但对照政策,有几个问题需要双方认真思考:其一,B厂的采购主要材料属于代购货物行为不完全成立。从表面上来看,B厂购买的材料发票交付给A厂,且由B厂向A厂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结算货款后向销货方结算钢材货款,从而符合税法规定的代购行为中的两个条件。但从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分析,B厂从钢材供应商处购买钢材的材料款基本上由其自行付款,均在加工完后向A厂收取全部货款,显然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条件,且B厂没有向A厂收取购买材料的手续费,而是加工矿车的加工费,显然又不符合收取手续费的条件;其二,B厂为A厂委托加工货物行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从本案看,所有货物全部由B厂自行采购,并在为A厂或其他客户甚至是自产自销加工矿车中,各种材料是滚动使用。也说是说,给A厂加工所使用的材料是其库存的,或者说为其他企业及自产自销矿车已购买好的钢材,而并不是A厂提供的。仅凭这一行为就可以排除认定其为委托加工货物行为。
煤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范文3
(一)税收筹划缺乏集中、统一的设计和规划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但多数企业认为这是财务部门的事,实际上一个好的税收筹划仅仅靠财务人员是无法顺利实施的,它需要全体管理者的关注和参与。税收筹划也不单体现在财务安排上,而是贯穿在整个投资决策、经营决策以及日常经济活动中,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例如在投资决策阶段,从投资者进行投资意向考察时,税收筹划就应该参与其中,但投资人往往缺乏必要的税收知识,考察阶段没有这方面专家的参与就会忽略这个问题。此时进行筹划,不但对以后经营过程中的节税效益产生持续的影响,而且避免前期投入的生产经营模式既定,再进行税收筹划改变其模式带来的筹划成本。
(二)实施税收筹划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
化肥企业属技术和资本密集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其税收筹划工作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作为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与税收相关的财务知识,而且也需要熟知企业的经营活动、筹资活动以及投资活动等经济活动。但是对于许多化肥企业来说,缺乏相应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且企业也未能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加上大多数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人员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以及企业财务、税收等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其在实施税收筹划工作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税收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导致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具有风险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并没有正确的认识与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而且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加上有些企业本身就存在发展不稳定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这必然会使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工作时产生一定风险。其二,由于我国税收相关政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使得企业可能会因为没有及时了解实际情况,致使税收筹划效果不佳,使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四)未能严格遵循税收筹划成本效益匹配原则
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其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没有分析其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的成本与效益是否匹配,主观上认为只要是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就可以开展。有些企业为了能够实现纳税最小化,甚至委托税务顾问与中介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筹划,大大增加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使得部分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所支出的费用,要比企业节省的税收费用还要高。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对税收筹划成效的分析与判断能力。
(五)税收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
由于我国税收相关法规仍存在缺陷,使得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会遇到一定的阻碍。税收法规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相关税收定义不够清楚,以及税收征管没有较高的监督管理水平。此外,对于企业的合法节税,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不少优惠政策,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很多企业无法享受。这主要是因为操作程序复杂,且多数企业对于其优惠政策并不了解,导致无法及时申请而错失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
二、解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对纳税筹划进行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
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许多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时,才想起纳税筹划咨询,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无异于亡羊补牢。税收筹划涉及各个职能部门,很少有一个税收筹划只需要适当的财务安排,而不受供应、销售、生产等部门的影响,因此,经营者应统筹做好税收筹划事项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应积极培养税收筹划人才,不断提高其合法筹划的能力。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人员与实施人员,应达到如下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筹划与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并有技巧地使用税收筹划工具,从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第二个标准,必须要具备扎实和全面的专业技能与知识。比如在法律、管理、财务、税收等方面都应该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第三个标准,需要具备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及判断能力,能够准确且及时地根据国家政策变动和企业情况做出相应税收筹划判断。
(三)有效规避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为了有效规避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企业应该了解并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并对其税收筹划风险进行合理评估,进而采取相应的调整与预防措施。企业需要对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收益进行权衡,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加强税法知识学习,而且需要加强与税收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做到知己知彼,从而有效规避风险。
(四)加强对税收筹划成本效益的分析
虽然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节税,但企业应具备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而不能片面地理解纳税筹划,并不是只要能实现节税的行为都应当实施。在具体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还应对税收筹划工作所担负的成本加以分析,通过分析、计算其支付的成本与企业筹划后节省的税收费用,对比两者并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
(五)完善我国税收相关的法律与法规
煤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范文4
随着张新明在2010年10月被曝因涉嫌骗取出入境证件遭悬赏通缉等一系列事件,华润电力收购的资产包疑云也随之进入人们视野。身兼国企与上市公司双重身份的华润电力,对这场价逾百亿的资产包收购和经营情况并未有详细披露,也始终未有正面回应。
2013年3月27日,华润电力小股东召开了研讨会,筹划集体维权,质疑这宗收购存在的资产虚假、评估价值虚高等问题。“香港联交所已经对此立案”,案件举报人李建军告诉记者,他已前往香港提供证据。
资产黑洞
时间回溯到2010年。当时,华润电力2009年度业绩,净利润翻倍至53.17亿港元。而在山西,当地首富张明新的金业煤焦化集团(下称金业集团),在经营困境中越陷越深,已经开始筹划变卖资产。
悲喜两重天的企业因煤炭走到了一起。华润电力在2010年3月公布业绩时即称,“拟掷70亿元收购山西煤矿”。
2010年2月9日,华润电力通过旗下“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联盛)与金业集团签订企业重组协议,华润联盛、中信信托、金业集团分别以49%、31%、20%的比例出资共同组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原华润)。三方出资额度分别为19.6亿元、12.4亿元和8亿元,其中金业集团以实物入股(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其他两家则以货币入股形式,三方资金在同一年4月底全部到位。
2010年5月,太原华润同金业集团旗下“资产包”签订转让协议。“资产包”包括3个可采储量达2.55亿吨的煤矿、两家焦化厂、一家洗煤厂、一家煤矸石发电厂、一家运输公司、一个铁路发运站和一个化工厂共计10个项目。
其中,“3个可采储量达2.55亿吨的煤矿”埋下了如今的火药桶。
近期,举报人李建军在网上向华润集团发出公开信,其中指出,3个煤矿中的原相煤矿采矿权已经过期,中社井田、红崖头井田这两个煤田已经收归国有,直指华润电力收购时所购资产虚假。
4月8日,《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联系到李建军本人,他目前正在香港准备向香港联交所提供相应的证据。
2002年,金业集团取得位于山西古交市的原相煤矿探矿权,2004年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获得采矿许可证。2008年6月,金业集团成立金业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原相煤矿,作为金业的一个分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矿建设相关服务并注明“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收购之时,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出具了原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在其评估中年产量被假设为150万吨,并假定其在2011年即可正常生产。
也就是说,2010年作为资产包中“重头戏”参与重组时,原相煤矿仍处于基建期,不属于持证生产煤矿。
据华润电力官网披露的信息,直到2012年5月,原相煤矿才等来获批开锁复工。
记者得到的一份2013年2月《原相煤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显示,目前原相煤矿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原相煤矿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因为沉陷区影响较大,造成水土流失严重。与此同时,还存在矿区绿化率较低、矿区有边坡未治理等问题。
“在煤矿投产前,必须向当地国土部门提交矿山建设环评报告及环境治理缴纳金,谁开发,谁治理。上述问题已经对生产影响比较严重。环评报告,对矿区的绿化,地质灾害的预防,很重视。”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一位不愿署名的矿业研究人士向记者介绍。
《方案》要求原相煤矿在2013年至2015年治理,仅重点治理工程投资估算就达1400多万元。
中社井田、红崖头井田两项资产更被华润电力中小股东指责为“莫须有”。2003年,金业集团分别取得上述两项井田探矿权。2009年11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社红崖头井田探矿权延续转让及划定矿区范围意见的函》显示,两个探矿权“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延长探矿权保留期限,目前均已超过有效期限,其勘查许可证成为无效证件。”根据国家矿产法规定,该井田收归国有,金业集团并无权处置。
张新明套现
2010年是上述煤矿实质易的年份,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原相煤矿、中社井田和红崖头井田采矿权价值分别为41.69亿元、36.8亿元和4.89亿元,合计超过80亿元。
中社、红崖头的探矿证至今尚无批复,彼时山西博瑞出具的关于红崖头井田矿业权的报告中,已经表明勘查许可证为无效证件,不能作为评估对象,但最终仍然给予数十亿的估价。
上述中科院研究人士指出,“在煤炭行业投融资、并购和质押项目中,通过会计操作,与评估机构合作虚抬评估价格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与非矿业资本起初并不了解矿产资源的特点有关。”
太原华润购买资产包的对价是79亿收购金业集团的80%的股份。
“去年之前太原华润分三次向金业支付了共计70亿元收购款,以什么理由支付,现在整个并购过程在华润是高度机密。”华润电力内部人士透露,太原华润今年原计划又要支付张新明剩余的收购款。
“尽管以太原华润为运作平台,但整个资金出口在华润内部是很混乱的。”李建军告诉记者,“太原华润方面害怕承担过多责任,但每次都有董事长宋林的批条。”
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太原华润与金业之间还存在着“诚意金”和风险担保协议,为完成收购,太原华润需向金业支付20亿元的“诚意金”。
据知情人介绍,金业集团原股东要将其所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及股权项下所对应之收益权质押给华润联盛及第三方股东(中信信托),作为对原金业集团之税务承诺和债务承诺的担保,太原华润将20亿元“诚意金”支付给金业公司。
“三个煤矿权证都无法合法地变更到太原华润旗下,金业集团应该归还20亿诚意金,但华润方面从来没有任何追讨的表示。另外,太原华润还为金业集团偿还了13亿元的贷款。”上述知情人士指出。
华润入局之前,张新明曾前后几次意欲将相关资产沽售,价格只有数十亿元,均尚未达成。
依靠山西煤炭资源,张新明从矿工发迹成为山西首富。早年间,金业集团曾数次与大通燃气(000593.SZ)、泰复实业(000409.SZ)等上市公司谈判,以期借力资本市场上市。
2008年,泰复实业定增预案显示,其购买金业集团旗下煤焦化及相关产业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其中包括上述三个煤矿,资产价值不超过63亿元。
也是在这一年,炼焦行业产能过剩,全线亏损,张新明梦断金融危机。2009年,在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中,金业集团也滑向了被整合的命运。
2009年9月,山西大型国有煤企大同煤业集团(下称“同煤集团”)与金业集团签订《企业重组合作协议书》,同煤集团给金业集团资产包定价为52亿元。
该重组随后以失败告终,华润电力成为新的重组方。“同煤集团付出10亿元的定金后,有人揭发同煤董事长腐败,同煤被迫停止。”和君创业咨询总裁李肃介绍。
华润电力的高价接盘使张新明成功套现退出。原本估价52亿元的资产,数月间溢价一倍出手。
2010年9月,媒体根据全国在逃人员资料库信息,纷纷报道张新明被河南省公安厅通缉,这笔交易也成为被通缉前的最后大宗交易。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通缉期间,张新明又再度通过二次质押套现。
根据重组协议,金业集团重组后在合资公司中保留20%的股权,该股权已质押给太原华润,以保证所有资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一种保证性的标的物。然而,2011年3月2日,金业集团又将此20%股权质押给华润旗下的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换得26.27亿元真金白银贷款,形成二次质押。
股东维权
这笔百亿元的交易资产带给华润电力的是三年亏损。
华润电力2010、2011、2012连续三年全年业绩公报,收购金业集团的项目都以“应占亏损”的角色,部分抵销了华润电力在别的项目上的盈利。
华润电力是红筹股国企华润集团的子公司,主要从事电力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1994年,借力电力体制改革,由贸易向实业转型的华润集团将触角伸向了电力。2001年华润电力正式组建,三年间,华润投资了多家电厂,投资上百亿元。受益于外资电力公司纷纷退出中国电力市场,华润电力得以将跨国公司在国内的电厂低价购入,实现了资产规模的爆发。
2004年,华润电力又开始向上游煤炭板块进军。不过,这一步似乎走得却没有那么顺利。华润电力在内蒙古的五间房及辽宁锦州港的“煤-电-陆-港一体化”项目、山西华润联盛在吕梁的一些煤矿收购项目未能达成既定目标。
2010年,因看好煤电联动效应,华润电力活跃于山西省的煤矿业整合,不断物色煤矿资产及资源进行收购,以期确保获得长期的低成本燃料供应。不料,收购金业集团却带来了麻烦。
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华润电力,对于并购金业集团煤业资产这起重要事项,仅在2010年中报、年报中进行了极其简略的表述。
“他有两重身份,第一重身份是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也就是说他是一个公众公司。第二个,他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可以说它是一个国有公司。”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陈若剑律师告诉记者,华润电力的身份,使他的收购既关系到小股东权益,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是否违规问题。
华润电力对此表示,子公司在太原华润持有股份为49%,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披露。面对媒体报道和中小股东质疑,华润始终未有回应。
中国人民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指出,“虽然不是控股股东,没有超过50%一般情况下不并表,49%假如财务不并表,只要对母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它的运行财务状况和业绩带来实质性影响,它还是要披露”。
“华润电力说它不是实际控制人,它只有49%的股份,有31%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就是它的,实际上它是80%的股份。张新明的20%股份还抵押给太原华润,事实上百分之百股权都属于华润电力。”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这样认为。
华润电力的年报为中信信托代持提供了线索。2010年中报中,华润电力特别载明,其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南国能源有限公司有权选择购入中信信托所持31%权益。
煤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范文5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稳定外需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市外经贸主要指标好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1-4月份,全市完成进出口10.1亿美元,下降13.8%(全国-24.3%、全省-20.2%),分别列全省第8位和第4位,比去年同期分别提升1个和4个位次。新批外资项目8个,合同外资339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843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绝对额居全省第8位。
但是,必须看到,虽然我市外经贸主要指标好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但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较大。1-5月份,全市完成进出口总额12.7亿美元,其中出口8.3亿美元,进口4.4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1.4%、20.3%和20.5%,仅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22.9%、22.5%和23.8%,离任务进度要求分别差10.4、10.8和9.5个百分点;全市新批利用外资项目9个,合同外资2759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8455万美元,同比分别下降43.8%、84.3%和54.4%,实际利用外资仅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26.7%,离任务进度要求差7个百分点。从各县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外经贸指标完成情况看,1-5月份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509万美元,仅占全市的17.8%,其中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的仅有2个县区,实际利用外资降幅超过90%以上的有11个县区。1-4月份,外贸进出口、出口、进口增长的分别只有3个县区、2个县区和5个县区,而降幅超过20%的分别有4个县区、5个县区和7个县区,任务进度差距在10个百分点以上的有7个县区。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加深,外需不振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完成全年外经贸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形势非常严峻。
稳定外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稳定外需是保增长的迫切需要。综合计算,出口每增长1%,可以拉动消费增长0.68%,拉动投资增长0.74%。外需下滑不仅直接影响出口,而且会逐步传导至经济发展各个领域。如果外需不稳定、外经贸目标不能实现,就会拖整个经济的后腿。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稳外需就是扩内需,就是保增长。要完成我市全年GDP增长11%的任务目标,必须切实发挥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协同拉动作用。第二,稳定外需是扩大就业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外贸直接带动就业120多万人,外资企业吸纳就业12万人。据初步估算,全市出口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新增就业1.5万人。如果外向型企业停产歇业,势必加剧工人失业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困难,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第三,稳定外需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胶合板、纺织服装、草柳编、蔬菜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升级,工程机械、园林机械的快速发展,主要靠的就是外需支撑,如果外需持续萎缩,势必严重影响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稳定外需不仅是实现今年“保增长”目标的当务之急,也是今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长远之计。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当前稳定外需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在视察山东时指出,要千方百计稳定外需,在着力扩大内需的同时,把稳定外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5月27日,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6项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外需的通知》;6月5日,省政府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姜大明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清醒认识当前外经贸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稳定外需的重大意义,尽快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各项部署要求上来,认真落实稳定外需的各项措施,全力遏制外经贸下滑势头,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增长,努力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
在当前外需不振的形势下,扩大外贸出口,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创新思路,找准重点,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外经贸主要指标的全面回升。
(一)着力帮助出口企业克服困难。企业是出口的主体,保住了企业就保住了稳定外需的基础。要进一步强化为出口企业服务的理念,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和帮助外贸出口企业在克服困难中实现发展。一要进一步帮助出口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经过前一阶段努力,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企业包括外经贸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市100家重点外经贸企业融资缺口达39亿元以上。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加快信贷投放,扩大信贷规模,努力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金融办、外经贸局要加强配合,不断健全完善银企合作协调机制,搞好与各金融机构的对接,积极为外经贸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要进一步制定支持外贸出口企业的融资政策,凡是政府控股、参股的担保公司要拿出50%的额度专项用于出口企业融资担保。鼓励运用民间资本成立外贸出口专业担保公司,专项用于出口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担保。市政府将把外贸担保公司纳入《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偿范围。设立临沂市外经贸企业融资贷款在线登记系统,广泛收集企业融资需求,落实融资意向,最大限度地为有市场、有订单、有客户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其生产经营需要。二要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连续八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涉及我市800多家企业,年可增加退税收入3亿多元。国税、海关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协调制度,及时通报出口退税情况,研究解决出口退税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审批程序,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三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扶持政策。外经贸、财政、国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靠上指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向中央、省争取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险和反倾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努力为外贸出口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负担。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出口环节各项收费活动,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尤其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要认真梳理,切实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努力支持出口企业保生存、保市场、保发展。
(二)积极引导和帮助出口企业扩大市场。市场是稳定外需的生命线,稳定外需必须进一步开拓市场。要牢固树立“让利不让市场”的观念,多方式、多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努力保持主要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份额。一要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及时跟踪分析国际市场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细分目标市场和客户层级,加强与国际知名商(协)会的合作,采取差异化营销模式,巩固提升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拓展挖掘东南亚、中近东、独联体、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下半年市里将组织300多家企业参加秋季广交会、中东五大行业展等10项重点境内外展洽活动,推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二要提高境外自主营销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并购、入股和购买等方式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开展国际直销业务,把产品打入新的市场。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仓储中心、分拨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加强供应链管理,设立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终端销售网,逐步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减少销售环节,扩大直接贸易。三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拓国际市场。依托商务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临沂市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国际物流三个专项平台,为企业提供供求信息、贸易撮合、商务动态、贸易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四要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和壁垒。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主要市场贸易保护措施动向,加强监测预警,做好规避防范工作,特别是做好纺织、化工、轮胎等重点商品贸易摩擦的组织应对工作,提高应诉率和胜诉率,防止我市重点商品出口受阻。五要指导企业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大力引导企业面向危机调结构,积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面向需求调结构,深入研究国际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围绕新的需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努力扩大生产国际需求较大、连续几个月以来始终保持增长或虽有所下降但降幅较小的家用纺织品、园林机械、PVC面石膏板、柳编制品、罐头食品等;面向发展调结构,瞄准新一轮经济增长,加快推进农产品、纺织服装、木质板材、草柳编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传统优势产品的调整升级,引导企业开发新品种、新款式,努力适应国际市场对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新要求,提高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尤其要加快出口农产品区域化优质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园林机械、工程机械、高新技术产品等进行战略性调整,引导和鼓励优势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认真研究解决出口货源外流问题。出口货源外流一直是影响我市出口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8年我市出口商品货源外流7亿美元,今年1-4月份货源外流量1.98亿美元。造成货源外流,既有部分企业外贸专业人才缺乏,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不强、没有国外客户,同时资金规模小、周转速度慢,不得已寻求外地外贸公司出口方面的主观因素;也有我市通关环境不够优化,涉外部门在税赋执行尺度、单证收集速度方面较外地迟缓,服务跟不上,使部分企业选择异地报关等客观原因。各级和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国地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货源外流企业,实行点对点靠上服务,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排查和解决制约外贸出口的问题,加强我市相关政策及服务措施的宣传,努力引导和督促企业在临沂报关、在临沂出口。要扶优扶强,支持骨干出口企业和名牌产品做大做强,鼓励没有国外客户的中小出口企业与骨干企业联合,借力扩大出口。要鼓励重点县区成立专业外贸公司,在过桥资金使用、信用担保服务方面予以倾斜,帮助中小出口企业解决资金、人才短缺问题。要简化审批环节,提高通关速度和退税效率。海关要加快推进跨关区区域通关作业,推行便利措施,方便出口企业通关。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简化出口退税工作流程,优化退税服务。要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队伍,加强外经贸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市外经贸局年内将组织100家企业参加全省外经贸人才对接会、培训专业外贸人才4000人次、为100家没有出口权的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各县区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并务求实效。市政府将建立货源外流督导调度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开发区遏制货源外流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对长期在外地出口的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不予享受分类管理的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在退税发票函调上严格掌握,从根本上控制货源外流。
(四)努力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营销机构、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是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的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市“走出去”的企业年可带动我市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出口2亿美元。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对于稳定外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以新光毛毯、隆盛进出口公司等为龙头,加快推动新光南非工业园和隆盛加蓬木材工贸园区建设,全力支持纺织、板材、轻工等优势企业走出去,通过境外并购、境外研发,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设立营销网络,带动我市产品半成品出口。支持企业承包境外工程,以承包工程带动设备出口。近年来,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势头良好,山东天元集团、东方路桥等企业在境外承揽了一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这些企业搞好服务,以外包工程带动相关技术、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同时,要抓住当前国外矿产资源贬值、当地政府急于招商拉动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非洲、俄罗斯、蒙古等资源富集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发石油、铁矿、煤矿、木材等资源,建立稳定的境外能源资源供应基地,为进一步扩大进口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工作力度
外商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对克服当前困难和保增长促发展至关重要,必须强化措施,抓紧抓好。
(一)加快推进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的落地和实施。要立足稳定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完善和落实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全力搞好重点外资项目的服务工作。一要深入挖掘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潜力。根据掌握的情况,澳龙物流、银光科技、三禾永佳动力近期拟办理利润再投资手续;盛泉肉制品、金沂蒙生物等10家企业有利润再投资或公积金转投资的空间。有关县区、开发区要积极靠上做工作,帮助企业化解困难和问题,引导和动员企业增资扩股。二要切实抓好外资到位工作。以在谈项目为平台,安排专人靠上搞好服务,加强督促,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全市现有凯发新泉自来水、铭信置业等20个在建外商投资项目,尚有6700多万美元的外资没有到位。这些项目能否在今年实现外资到位,关系着全年外资任务的完成。各县区、各开发区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深入排查分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促进外资早到位,项目早实施、早收益。三要建立重点外资项目包扶制度。市县两级要继续落实好领导包扶重点外资项目制度,重点帮扶30个在谈外资项目和20个在建欠出资外资项目。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联系外资项目、亲自包扶外资项目,对重要外商要亲自见、亲自谈,分管领导、包扶领导要靠上抓,做到“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一套方案”,倒排工期,狠抓督导,强力推进,务求实效。四要加快重点县区利用外资步伐。兰山区、罗庄区和经济开发区作为全市利用外资的重点县区,任务指标占全市的57%,对市里完成全年任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区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集中全力抓好外资工作,为尽快扭转全市利用外资被动局面多做贡献。其他县区也要高度重视外资工作,坚定不移地抓项目、促外资,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二)继续扩大招商引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加大招商力度,引导外资积极参与扩内需、调结构的有关项目,稳定和扩大外资规模。要深入实施产业招商、资源招商,结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振兴规划,从各自实际出发,盯住一批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同行业领航企业,采取“一个产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一套招商方案、组建一支专业队伍、突破一批重点项目”的模式,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有效推进利用外资。特别要注重把握国际产业发展趋势,加强对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国际合作,大力培植新的优势产业。要加大“走出去”招商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行之有效的招商引资活动,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外贸、外经和外资互动招商,做好专业招商、网上招商和重点项目招商工作。6月下旬的中国临沂资本项目对接会、7月份省里在日、韩、港举办的大型招商活动、9月份的第十三届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厦交会)以及小型产业招商会和赴长三角、珠三角的小分队招商活动等7项境内外重点招商引资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企业参加。对一些重点招商活动、重大招商项目,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务求实效。各级各涉外部门要积极寻找招商机会,拓宽招商渠道,必要的境外招商活动该参加的参加,该组织的组织,能提前的要尽量提前。同时,要继续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利用外资工作。对已上市企业要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能够增发新股的,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增发新股;对舜天化工、华盛中天等拟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做好市场行情分析,推动企业择机上市;要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排查分析,重点培育扶持发展有潜力、对外有吸引力的企业,动员和引导他们主动加强与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接,积极承接国际大企业、大集团的外资并购,力争全市利用外资实现较快增长。
(三)进一步加强各类园区建设。开发区集中了我市40%左右的外资和外贸进出口额。各开发区要在应对危机中发挥积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努力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激发内在发展动力。要抓住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契机,调整完善开发区布局,优化项目落地环境,扩大发展空间。要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将建设项目列入扩大内需的重点项目,引导外资项目集聚发展。要积极学习和借鉴我省沿海开发区和苏北开发区的建设经验,在进一步加强硬环境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开发区信息、市场、物流、资金、人才、技术、服务等软环境建设,切实增强对外吸引力,加快提高开发区对开放型经济的承载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稳定外需工作的领导
能否有效应对外需严重不足的困难局面,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稳定外需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把稳定外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健全市、县(区)两级领导督导帮扶重点外资项目和外经贸企业制度,实行现场办公,实施贴身式帮扶。各县区、各开发区要对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把目标任务逐项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企业和各责任人。要建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督察,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一抓到底,尽快解决。要加大对外经贸工作的考核力度,在6月5日全省千方百计稳定外需电视会议上,姜大明省长讲,今年省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将进一步提高外经贸指标考核权重,我市将根据省里的要求,对外经贸指标考核权重作相应的调整,各县区、开发区也要适当提高权重,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进一步激发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快外经贸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