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常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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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常识

关于法律的常识范文1

一、诚信包含哪些内容

(一)诚信的由来

作为一种传统美德,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立身之本, 是日常生活中为人处世的法宝。《商君书靳令》最早出现信诚信一词;儒家思想的中心就是诚,以诚信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宋学家朱熹,他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他肯定诚是一种美德,诚的核心就是真实不欺。他要求人们效法天道,修德做事要真实可信,说真话,做实事,不要欺诈,不要虚伪。孔子也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也就是说,人如果不讲信用,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就做不成什么事情。程颐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说以实之谓信,反对弄虚作假。由此可以看出,信不仅包括说的话要诚实,不要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而且还包括做的事更要可靠, 它的内涵就是重承诺、言行合一。从天道而言,就是诚从人道而言,就是信。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诚是自然的、本质的,效法天道就是诚,就是追求诚信,就是做人应该遵循的道理和规律。诚和信在哲学上是有区别的,但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诚和信是意义相同的概念。在《说文解字》中,许慎认为:诚,信也;信,诚也。由此可见,诚和信基本涵义是一样的,都是做人和做事最基本的要求。

(二)诚信在法律上的含义

从法律上来讲,诚信也在法律规范的道德之内,依据法律,是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的一种。也就是说,如果违反所担负的义务,当事人就应该承担责任。这一含义的体现就是诚信原则,始于罗马法,后来逐步形成了法律原则,并在法制史中被重要的民法予以继承和发展。在原则上,诚信包含着利益关系的正义要求,它从整体上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平衡,而要实现这种正义要求,又要求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道德品质有一定的水准。对于当事人来说, 在相关的民事活动中,要保持诚信的态度,行使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善意,就是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可以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而且要有足够的警惕性,不发生类似的过错,从而在客观上达到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目的;其中诚实,就是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从善意出发,做到以诚相待,不进行欺诈一类的活动;其中守信,就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契约履行承诺, 对各方的利益都要维护,最终达到互利的目的。

二、诚信缺失的现象及原因分析

诚信缺失, 是目前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在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假冒伪劣的现象。文凭和学历的造假危害社会,政绩和数字的欺骗误国误民,信用方面的欺诈后果严重,新闻和广告虚假有损形象,等等。粗略统计,每年有高达上亿元的经济损失是因为诚信缺失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这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灾难。如果不下决心整治这些诚信缺失的问题, 将给市场经济带来一连串的问题:(1)经济发展迟滞。诚信缺失会严重破坏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交易成本会大大提高,交易效率会大大降低,市场的健康成长会受到直接的影响。(2)政治秩序受到威胁。诚信缺失危害政治领域,不仅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阻碍,而且社会的政治、法律都会受到影响, 使正常的政治秩序受到威胁。(3)社会风气遭到污染。长期的诚信缺失,势必给人们造成各种观念的冲突, 使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错位,让人际关系紧张起来,社会丧失安全感,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现实。

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下,利益最大化是最根本的追求。过去的计划经济,依靠权力运行,资源配置通过指令分配,竞争根本不存在,诚信缺失的可能性很小。市场经济中,靠契约运行,这就离不开诚信的支撑。企业或个人, 都将自己的追求目标定为利润的最大化, 在利益的强力驱动下, 违背诚信成为可能。(2)法律的漏洞。由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发展滞后,从目前来讲,不仅失信者不能受到有效的打击,而且因为执行难等相关问题,反而使违反诚信付出的代价太小, 这让诚信缺失的当事人有恃无恐。(3)道德的滑坡。市场经济下,过多的不诚实守信的案例,造成了人们道德观念的动摇,是非善恶混淆不清,致使诚信缺失成为司空见惯。

三、从法律上对于诚信缺失的制约

(一)保护诚信,完善立法

早期的自然经济和从前的计划经济,市场空间相对较小, 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彼此之间相互了解,交易信息互相对称,交易的安全由自然人的品质和道德来维护是完全可以的。然而,市场经济下,市场空间相应的扩大了,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对对方的底细不清楚,交易信息处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之下, 使交易的风险大大增强了。因此,要实现交易的诚信, 就必须维护交易的安全。这种支持和保障,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来实现。

(二)严格执法,依法管理

在社会的转型时期, 出现诚信缺失的问题,司法滞后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长期以来,存在于司法和行政中的问题,如权利寻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 让失信违法者钻了空子。他们通过很少的成本投入, 运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回报却是丰厚的。长此以往,多数守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纷纷转向失信者,无形中使违法失信者的行列不断壮大。所以,信用缺失的根治,社会诚信的培植,严格执法和依法管理是关键的一环。

(三)加强教育,鼓励诚信

要实现诚信通过法律来制约, 就必须树立牢固的诚信守法观念。要广泛地开展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并进行相应的理论研究,确定以实事求是为最基本的思想路线, 培养社会公民诚信的道德思想。同时,还要建立一整套的经济价值体系,把诚信作为核心,规范社会经济行为, 使经济活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国外经济管理中的合理因素要积极吸收,还要摸清现实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把国家的利益要放在首位, 还要对个人的利益充分尊重。提倡效益原则,鼓励竞争意识,还要倡导协作精神。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追求个人和局部的利益, 更要注重社会的责任和全局的利益, 并由此形成一系列符合诚信的道德评价标准。

关于法律的常识范文2

关键词:市场环境;药品行业;监管;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而对于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药品行业,人们也逐渐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与关注。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其不仅影响本行业的发展,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具有密切的联系。

1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的药品行I领域中,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市场上的主体行为现状进行一定的限制、约束,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当前,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药品行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在实际生活中,药品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进行药品监管的操作中,其要求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企业的生产、药品销售的行为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限制与约束,以进一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药品行业市场来说,其本身便具备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加之在整个药品市场中其经常发生相关信息不对应的现象,而这便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国家通过对药品市场的必要监管,可以有效地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并有效地保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也是有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质本法。”这是我国药品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立法的目的,而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则需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在药品的研制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保障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部门对药品行业领域的监管作业已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但是在实际的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我国药品行业的发展。目前,就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现状来分析的话,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分析。

2.1 缺乏明确的药品监管主体职权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其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是法定的,而对于其相关的职权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中某些执法主体的权限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会存在互相违背的现象,而这种药品行政许可设定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会给药品监管行政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同时,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方面中,其往往会有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对此执行相应的管理,从而极易造成两大部门在执法时产生分歧,致使药品广告的管理无法落实到实处。由此可见,在我国药品的监管过程中,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药品行业的发展,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还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的基本国情,加之各个不同的部门在职责上都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或者各部门职责衔接不到位问题,从而容易使实际的监管工作受到影响。

2.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药品执法监督体系,以加强依法监管能力的建设,促进药品行业领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作业过程中,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则是其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系统来说,其未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且对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人员的缺乏、法制机构的不协调等问题都严重影响到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此外,由于整个药品行业缺乏一定的监管监督体系,因此工作人员之间也便缺乏良好的沟通,对于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地进行交流与解决,从而严重滞后了药品行业的发展。总体上来说,在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作业时,我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力度,且对该项工作也缺乏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从而使该项作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问题与挑战。

2.3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在整个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作业中,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监管人员素质的质量决定着药品行业的发展效率。其中,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处理相关作业时,我国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观念较为弱后,因此具有较为随意的工作态度,而这极易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偏差,影响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其本身对医药管理和药检等技术就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缺乏一定的理解,这些方面的存在便导致监管人员的监督水平相对低下。此外,一些监管人员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认识,从而在罚款数额上其就随意决定,且多数监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还会出现的现象,而这些都是由于监管人员个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结果,体现了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

3 完善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有效策略

在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完善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的监管作业,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药品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相关人员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3.1 完善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在药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国家部门应正确履行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通过完善一个统一、明确的药品监管体制来实现相关的市场监管作业。例如,我国在此方面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药品监管机构方面的设置,以采用从分级管理向垂直领导发展的方向来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药品监管体系,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上下级交流沟通的问题,且对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也具有极大的作用。

3.2 加大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力度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其首先应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执法监督的机构,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确定法制工作人员的职责来保障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其次,相关人员需对监管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与研究,其不但要对各种监管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还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原则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解决,以进一步提高该项工作的质量。此外,保障监督体制的完善性、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监管力度在其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3 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相关人员需加强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例如,由于不同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其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准入制度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已在岗的监管人员,其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以使其充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可以为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监管人员自身也需加强提升素质水平,以进一步促进自身良好的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对促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人员需对此给予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以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并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邢君亭.论市场竞争背景下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以“非法疫苗案”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8:112-113.

[2]苗京楠,张博源.临床安全用药监管法律规制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5,01:79-81.

关于法律的常识范文3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问题

我国城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已经成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了我国城市建设和规划,是城市经济能够得到很好发展的头等大事,并且关系到了我国行政机关的信用和威信问题,也关系着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问题。

一、关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所谓的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我国城市拆迁人员对于被拆除属于自己的房屋以及附属物按照相关规定和一定的标准,给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除了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之外,还包括国家授权国有房屋管理人、国家授权国有房屋附属物管理人以及房屋的代管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作价补偿相互结合、产权调换的形式。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一)公益事业房屋拆迁补偿

所谓的公益事业房屋是指那些非生产性、公共福利性、文教卫生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房屋以及其附属物,公益事业的盈利少,有些公益事业甚至不会盈利,那些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大多数都是供人们用来进行社会活动使用的,本着不因为城市房屋拆迁而导致人们文化生活以及社会生活受到影响这一重要目的,在进行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工作时,一般都是由拆迁人进行重建,拆迁人所重建的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不仅仅要保持其自身的使用功能不发生任何变化,还要保证重建房屋的原有规模。

  (二)出租房屋拆迁补偿

这里所指的出租房屋主要是指用于出租的私房、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住宅的房屋以及用于出租的公房等等。对于这类出租房屋的拆迁,一般情况下都采用产权调换这一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对出租房屋拆迁中实行了产权调换后,原来的租赁关系还应该继续保持,不能够因为房屋的补偿或者拆除而影响到原来住房的承租者与产权人之间租赁的关系,但是,因为出租房屋拆迁所引起的住宅结构或者住房面积等等方面的变化,导致了住宅房屋的租金需要进行调整的时候,原来的租赁合同条款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

  (三)有产权纠纷房屋补偿

所谓的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就是指那些房屋的产权关系还具有争议或者异议,产权人还没有得到确定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的拆迁补偿,凡是拆迁的范围内有这类产权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必须要在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规定期限之内,对产权纠纷问题尽快的协商解决。在进行拆迁之前要对房屋做好勘察的记录,勘察记录主要包括房屋的面积、成新度、朝向以及结构等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拆迁人对拆迁的房屋进行拍照,或者是由房屋的评估单位对每平方米的实际价格进行评估,对于产权纠纷的房屋做出一定的调查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经过整理以后,要向相关的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手续申办,经过公证机关公正以后的调查资料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结语: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接着又从公益事业房屋拆迁补偿、出租房屋拆迁补偿以及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之有产权纠纷房屋补偿这三个方面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所分析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法律问题,相信我国的城市拆迁补偿工作将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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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射频消融术;并发症预防;护理

射频电流对心肌局部造成损伤非常有限,一般在直径约3~4mm范围及深度,不会影响周围正常心肌组织,患者术中无明显不适感,一般2~3d即可出院。据报道射频消融术对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根治率可达90%以上[1]。但术中、术后可能会发生一些难以预测的并发症,因此进行术前宣教、术中和术后做好护理十分重要。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2011年1月~2014年1月,我科收治的146例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其中男82例,女64例,年龄16~62岁,平均年龄45岁。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142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4例。146例患者均有心动过速反复发作史。

1.2方法

1.2.1 手术治疗方法 患者平卧于DSA操作床上,常规消毒铺巾,局部麻醉后,经左或右锁骨下静脉和左或右股静脉穿刺插入3根标测电极分别置于冠状窦,希氏束,左心室心尖,行心脏电生理检查,确定心动过速的类型,粗标靶点,再送入大头导管发放射频电流,消融左侧房室旁路时,大头导管经股动脉逆行置入;消融右侧房室旁路或改良房室结时,大头导管经股静脉置入。确定电极到位后,用20w-30w放电5~10s,如成功再放电30~60s。经重复电生理检查证实成功则撤除导管,压迫穿刺点止血并加压包扎。

1.2.2 护理方法

1.2.2.1术前心理护理 作为心脏介入性治疗技术,大多数患者在接受此项治疗时都有怀疑和恐惧心态。对此,我们根据患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其不同的心理素质,采取不同的方法解释,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过程和并发症的情况,女性患者需要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解除其思想压力,以良好的心理状态接受此项手术。对有思想顾虑的患者一定要仔细解释、耐心解答,以免患者精神紧张影响休息,从而树立治疗信心,这对顺利完成治疗及减少并发症均具有重要意义。

1.2.2.2做好术前相关准备 ①身体准备:RFCA术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病史并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检,以检测主要脏器的功能,测定出凝血时间。对出凝血时间异常者术中慎用肝素,高血压患者术前尽可能使血压控制在理想范围。停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2]。②术前常规准备:术前常规做碘过敏试验,为减少院内感染,一般不备皮;同时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凝血四项、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介入室应准备好相关的抢救药物和仪器 如抗心律失常药、升压药、除颤仪、血压监测仪等。③术前训练:术前应训练患者床上平卧排便,以适应术后卧床排便,防止术后尿潴留及便秘。对手术时间较长的可考虑留置导尿,防止患者在术中因膀胱充盈烦躁不安而影响手术操作。④胃肠道准备:手术当天选择低脂、易消化、清淡食物,术前吃五成饱[3]。

1.2.2.3术中护理 协助患者平卧于治疗床上,连接好心电监护仪、心电生理记录仪、射频仪,建立静脉通路。在行射频消融术中,由于导管的刺激,可诱发各种心律失常,严重的可出现心肌穿孔,心包填塞,故术中应持续心电监护及血压监测,密切注意心率,心律,血压,呼吸,神志及面色变化,经常询问患者的自我感觉,告知患者术中可能出现的不适,以避免患者出现恐惧不安情绪。

1.2.2.4术后护理 ①生命体征监测:严密监测患者心率、心律、血压、呼吸及心电图变化;防止伤口出血、感染。②肢体护理:避免咳嗽、坐起等增加腹压的动作;腰部或颈部垫软枕或进行局部按摩;利用健侧肢体支撑整体移动缓解长时间卧床的不适感[4]。

1.3观察指标 观察治疗成功率和不良反应。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本组146例中143例1次消融成功,另3例复发再次消融成功。术中术后出现低血压1例,迷走神经反射1例,均经及时处理后缓解。

3讨论

RFCA已成为目前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最有效方法,其出现的并发症常见为心律失常、低血压、迷走神经反射等。因此,做好充术前分准备,术中术后严密观察及护理,对并发症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是提高手术成功率,使患者顺利康复的关键。术后并发症的观察护理措施如下:

3.1心律失常或低血压 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持续监测心电、血压、血氧饱和度的动态变化,前2 h,每30 min记录心率、心律、血压、血氧饱和度1次,平稳后每2h记录一次,持续监测24~48 h。若出现心律失常或低血压、患者感觉胸闷、气促、出冷汗、恶心呕吐等应立即报告医生,及早处理。本组中1例发生低血压,血压最低80/50 mmHg,为禁食时间过长,低血容量所致,经补液、进食后血压逐渐回升至正常。

3.2出血和感染 患者手术完毕拔除鞘管后,局部穿刺点应按压5~10min,若为股动脉伤口,按压时间宜延长20~30 min,按压穿刺点的力度要适宜,以局部不出血而能触及足背动脉搏动为宜,确认止血后无菌敷料覆盖加压包扎,砂袋压迫4~6 h;卧床休息24 h,注意观察穿刺点敷料是否干燥,有无渗血。同时密切观察体温变化、每6 h测体温一次,注意伤口有无红肿热痛,以监测有无术后穿刺点感染。本组无1例发生出血和感染发生。

3.3迷走神经反射 血管迷走神经反射是指外周大动脉受到刺激,通过神经反射将冲动传人血管运动中枢,应制交感神经和(或)兴奋副交感神经传出纤维,导致心率减慢和血管扩张,引起血压下降[5]。所以在拨管前应准备好抗心律失常及升压药,对心理特别紧张患者,局部可予1%利多卡因注射,以减轻疼痛。拔管时要密切观察血压及心率、心律变化,。本组中1例在拔除鞘管时,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0次/min,血压由(110~125)/(70~80)mmHg迅速下降至(78~85)/(45~55)mmHg,患者自觉恶心、胸闷、大汗淋漓,经立即静脉推注阿托品1 mg,静脉滴注升压药及快速补液后心率、血压很快恢复至正常,症状缓解。

综上所述,为有效提高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患者的治疗有效率,需要做好心理护理及相关术前准备,术中、术后严密观察与护理,进而降低并发症发生率。

参考文献:

[1]赵艳华,刘学芹,刘茜.导管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患者的护理[J].实用医学杂志,2007,24(10):1223.

[2]杨国英,何国平.射频消融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护理[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4,21(3):30.

[3]刘莹,韩雅玲,刘玉莹.心脏病介入治疗护理[M].第1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7.

关于法律的常识范文5

关键词:金融市场;人民币利率管理;产品交易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54-03

一、国际利率互换市场的现状与趋势

(一)利率互换的概念及国际利率互换市场的形成

从本质上讲,利率互换是由相关基础金融资产――利率衍生而来。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是双方订立的、在一定时期后进行的支付协定,所支付的金额依据一定的利率和不一定量的本金来计算。在典型的利率互换安排中,一方依据浮动利率指数计算支付的金额,而另一方则依据固定利率或是另一种浮动利率指数确定支付的金额。双方支付的是同一种货币,仅向对方支付按不同利率水平确定的利息,本金不发生交换。[1]

利率互换市场发展的初始推动因素是筹资者对信用套利机会的利用,但这往往需要作为对手的两家公司的需求正好对应才能达成交易。随着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介入,他们作为做市商与客户达成交易,并通过做市商间的市场平补净头寸。随着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各国利率波动幅度明显增大,这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利率风险,从而促使银行不断地走金融创新之路,有效地防范利率风险,利率互换由此产生。当今的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已成为互换驱动型市场。

(二)国际利率互换市场的运行情况

1.市场规模。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近年来,场外交易市场上利率互换在利率衍生工具的占比始终保持在75%以上,并保持持续增长。

2.利率互换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的交易内容包括互换转让、再互换、反向互换和主动终止等业务。据统计,互换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占互换总市场的20%-30%。互换交易在资产和债券管理上的广泛运用和互换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是互换二级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3.互换利率在充当市场基准利率方面的作用。利率互换交易量大,互换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如在欧洲,欧元隔夜平均利率被认为是欧元收益率曲线的近端标准,同时互换利度曲线也是欧元债券的定价基准。

(三)发展中国家利率互换市场的发展特征

1.趋向标准化、制度化。成立于1985年的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ISDA)是一个代表衍生产品参与者利益的全球易协会。成立该协会的主要目的在于识别和减少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规范衍生产品市场。该机构的成立标志着互换交易逐渐走向标准化、制度化。

2.参与者角色的专业化。早期的互换交易主要是一些跨国公司,它们并不是专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随着互换交易的发展,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专业性机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开始参与到互换交易中来,它们凭借资金与信息方面的优势迅速成为了互换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3.互换形式多样化。早期的互换品种单一,仅限于商品互换,随着互换交易的进一步发展,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外汇互换等各种形式的互换应运而生。基于不同标的资产的互换满足了不同市场的需求。[2]

二、我国发展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面临的问题

(一)利率互换的合理定价问题

利率互换交易涉及到互换合约周期内的数次现金流的交换,如何确定互换交易中的固定利率,是利率互换交易的关键环节。近年来,虽然国内债券市场债券存量和市场成交额都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无风险即期利率曲线的绘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确定即期利率曲线最佳的方法是根据关键点零息债券的市场收益率进行绘制,但是国内债券市场几乎没有中长期零息债券或者贴现债券。如何确定关键时间点附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成为难点,以此为基础绘制无风险收益率曲线误差自然也就更大。目前有数家机构各自计算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和即期利率曲线,但是至今尚没有一条市场公认的基准。没有一条市场公允的即期利率曲线,互换交易的定价就会出现问题,也就自然难以达成交易。[3]

(二)浮动利率基准的选择问题

目前,国内的浮动利率基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可供选择的范围很小。能够作为浮动利率基准的选择只有7天回购利率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二是两个选择均不能完全满足互换交易对浮动利率的要求。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或基准贷款利率都不是市场利率,不能代表金融机构市场融资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以它为参考利率进行利率掉期交易,不能达到完全规避利率风险的目的。而7天期回购利率与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没有呈现出强烈正相关,反倒有微弱的负相关性。同时对影响债券市场行情走势的基本面和预期变化的反应也远不如央行票据的发行利率灵敏。

(三)信用风险的控制问题

利率互换交易合约的期限一般较长,从3年到10年不等。在这漫长的合约过程中,交易双方要一年一次甚至一年数次,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按照合约规定进行现金流的轧差清算。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和报表披露机制也不尽透明,金融机构自身发展面临的各类风险更是难以度量。特别是对于较长期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管理还较为缺乏,更缺少针对国内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度量的工具和模型,具有相关的知识背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更是屈指可数。

(四)税收和会计问题

目前很多机构反映之所以尚未开展互换交易,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相关的税收和会计规定可以遵循。特别是税收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机构之间互换交易的定价和策略。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制度的不完善则是各类机构开展诸如利率互换等衍生产品交易的另一个障碍。利率互换合约为交易双方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在合约签定时是不确定的,互换合约仅仅带来未来将要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当前的成本,无法满足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只能被认为是“表外项目”在传统的会计制度披露方式下,对利率互换交易的披露缺乏约束性,无法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

三、我国推进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国债现货市场,促进即期利率曲线和浮动利率基准的完善

以增强流动性和提高交易效率为目的,大力发展国债现货市场,不仅能够为利率互换交易提供现货交易的支持,同时也能够为其定价提供合理准确的浮动基准利率和无风险收益率曲线。提高国债市场流动性,一是要改变市场交易主体类型不够多元化的不足,积极拓展债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二是要增加债券市场的供给,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并拓宽债券发行主体,丰富债券的期限品种,解决当前存在的债券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三是要加强做市商制度,增加双边报价的券种和报价的期限,为收益率曲线关键点提供合理的依据。四是对于浮动利率基准少且不理想的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发展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如滚动发行短期国债、商业票据或大额存单等,逐步形成3个月至1月的短期利率指标体系,使之成为利率互换或是其经金融衍生产品的浮动利率基准,从根本上解决利率互换浮动端参考利率的问题。[4]

(二)建立健全市场资信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要在银行间市场建立健全公正规范的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利用国际经验发展合格的评级机构。二是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信用风险事件的披露监管。三是大力培养投资者的信用风险控制意识。四是各家机构在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风险利差。在整个利率互换的合约执行期限内,风险控制部门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的控制,例如将信用风险过高的互换交易进行转让等。五是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自身也应该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尽快明确和规范利率互换交易的税收和会计准则

利率互换交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其产生的收益均来自于传统产品的行情变化和现金流支持。一是尽快明确利率互换交易市场的税收问题。随着金融市场收益率的变化,利率互换合约的每一期轧差清算都是变化不定的。在不同的税收制度下,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的交易策略和定价标准都会有所不同。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明确规范。二是建议主管部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尽快推出与国际接轨的衍生产品会计准则。会计准则问题直接影响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监控和社会监督,影响到市场效率。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推出与国际接轨的衍生产品会计准则,适应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发展的需要,推动利率互换交易有序健康发展。

(四)着力完善人民币互换业务外部环境

一是完善法律环境,加快相关法规体系的建设。目前利率互换业务处于试点阶段,与利率互换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定、业务操作细则以及互换双方签订的法律文本都需要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对利率互换业务开展模式的限制,适时推出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其他衍生工具。二是加强培育中介机构,逐步推行市场做市商制度。只有投资机构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健全利率互换业务的做市商制度,利率互换业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发展。三是加大产品的宣传和认识。利率互换真正的生命线在于融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和市场中去,而目前存在的对衍生产品的负面舆论影响了利率互换业务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的推广。应加大利率互换业务宣传力度,为提高金融机构及企业对该产品的认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朝民.利率互换案例分析[J].经济经纬,2003,(6).

[2]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课题组.利率互换交易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中国货币市场,2006,(2).

关于法律的常识范文6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内在道德

法理学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而首次交锋便是那场旷日持久的富勒与哈特的论战。从表面上看其论争的焦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而实质上他们是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强调了不同层面的法律道德解构,做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分析演化。他们都“强调了对于实现‘忠于法律’这一法治目标来说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方面。”

一、“承认规则”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承认规则”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其重要功能“确实是要提升我们探求法律时的确定性”。一项条文经过何种程序进入到体系并被认可为法律,就是如何使规则得到承认的过程。哈特立足于讨论何为“确定的法律”,就是从对事实形态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开放性的承认规则开始的。哈特随即在这个开放的结构中得出一种社会道德,并将其称作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在内容上囊括了五个原则:第一,人的脆弱性。第二,大体上的平等。第三,有限的利他主义。第四,有限的资源。第五,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但这一观点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吸收了自然法因素,更不意味着哈特就此承认了法律义务的道德基础。在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上,哈特完全继承了边沁和奥斯丁的观点,诸如“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缺点是另外一回事”,并没有向前走一步。

二、“内在道德”与“规则之治的事业”

富勒提出了两种道德的区分。“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最低出发点。在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如何在这个不确定的空间内寻求比较妥善的方式来使得道德与法律发生联系,富勒提出一个概念:法律的内在道德。他“并不关心法律的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

法律内在道德的提出实则是富勒对于传统自然法学的超越性发展,这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性的法律原则。他提出了八个构成程序自然法的原则——包括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颁布、法律的清晰性、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等——这些原则皆为达到一个单一目的,这一目的是理解法律内在道德的关键,同时也蕴含在法律对于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这一论述中,即“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三、富勒与哈特理论的契合

对于哈特与富勒这场长达十多年的论战,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双方观点的对立性。哈特将法律与道德分离这似乎是违背常识的,但哈特是在“社会的”意义上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相关性,而在“逻辑的”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而富勒的批判是基于常识的观点,对哈特的法律方法进行驳斥。富勒与哈特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但都表达了忠于法律的理想。该议题被打上学派的烙印,可其内涵共同之处仍是显而易见的:

(一)法律的发展进程离不开道德的影响。自然法一向是道德的代言词,现代的新自然法学派呈现出对道德的更多解读,富勒的观点自然不言自明。哈特虽属于分析实证法学派,但在其著作中仍有这样的表述:“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的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哈特的“最低限度自然法”可以看做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点妥协,他认为道德的影响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法律中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是人类世界共通的道德存在,这是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共性。

(二)道德不能够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富勒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最近的表亲,是最低的要求,是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而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存在近似于义务的道德这一概念的折射。”于是不难得出法律无法代替法律的结论,两者有交集却不是重合或包含关系。

哈特虽然做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表述,承认道德与法律在事实上的联系,不过,哈特还是认为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哈特反对用法律的手段全盘地强制推行道德。如果将法律代替道德,“腐蚀所有的道德自制,不仅会导致对个体的伤害,也会危及社会的存在。因为它可能清除那些主要的条件,是这些条件使得人们和睦相处成为可能并且值得追求。”

(三)忠于法律与如何忠诚于法律。富勒曾表明双方都承认共同的目标上是如何才能更好定义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