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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1
(一)生产规模整改标准
对达不到最低年生产规模的采石场实施关停。
1.饰面用花岗岩采石场:最低年生产规模2万立方米。
2.建筑石材采石场:最低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
(二)税费征收标准
1.饰面用花岗岩采石场
(1)地质环境保证金:每平方米每年5.76元。
(2)采矿权价款:按最低年生产规模2万立方米征收,每立方米每年7.7元左右。
(3)矿产资源补偿费:正常生产的采石场按最低年生产规模2万立方米征收,每年约6万元。
(4)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5)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2元(国土局书面向水务局提供各采石场用地情况)。
(6)税收:按最低年生产规模2万立方米征收,每立方米平均缴纳税款21元(不含房产税、土地税,房产税、土地税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
2.建筑石材采石场和水泥用灰岩采石场
(1)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国土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足额收缴。
(2)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2元(国土局书面向水务局提供各采石场用地情况)。
(3)税收:建筑石材采石场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规模(1立方米约等于2.6吨)每吨平均缴纳税款1.7元(不含房产税、土地税,房产税、土地税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水泥用灰岩采石场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规模每吨平均缴纳税款4.1元(不含房产税、土地税,房产税、土地税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
以上税费征收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石材加工企业
(一)用地手续整改标准
1.对占地完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关停。
2.占地完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石材加工企业,先按规定给予处罚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3.占地有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石材加工企业,不符合规划部分限期拆除复垦,符合规划部分按上述第2项规定办理。
4.对未按时限完成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达标准的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关停。
(二)环评手续整改标准
1.对无环评审批手续的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关停。
2.有环评审批手续的石材加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石材开采加工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2013〕48号)规定进行整改,未按时限完成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实施关停。
(三)税费征收标准
1.税收:每用一度电缴纳税款0.28元(不含房产税、土地税,房产税、土地税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2.水资源费:取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5元,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8元。从综合验收合格后执行。
3.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2元(国土局书面向水务局提供各企业占地情况)。从综合验收合格后执行。
4.排污费:单片锯、路沿石锯每台每年2000元,组合锯每台每年6000元。从综合验收合格后执行。
(四)关停时序
关停工作分两批进行:
1.第一批:无环评审批手续或占地完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石材加工企业直接关停,不予限期整改,2014年4月30日关停结束。
2.第二批:对未按时限完成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关停,具体关停时间按照政发〔2013〕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宜
开发区(石材厂、建材有限公司、石材有限公司)等其他镇街区辖区内的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由属地镇街区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石材开采加工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2013〕48号)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石子加工企业
成立石子加工企业规范治理工作组,由高新区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路局、供电公司参与,组织开展石子加工企业综合治理活动。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石材开采加工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2013〕48号)规定执行,有关规范治理标准参照石材加工企业规范治理标准执行。
(一)用地手续整改标准
1.对占地完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石子加工企业实施关停。
2.占地完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石子加工企业,先按规定给予处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占地有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石子加工企业,不符合规划部分限期拆除,符合规划部分按上述第2项规定办理。
4.对未按时限完成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达标准的石子加工企业实施关停。
(二)建设审批手续整改标准
对无建设审批手续或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违法建筑,符合城乡规划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后,依法补办建设审批手续;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依法拆除。
(三)环评手续整改标准
1.对无环评审批手续的石子加工企业实施关停。
2.有环评审批手续的石子加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治理标准进行整改,对未按时限完成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石子加工企业实施关停。
规范治理标准:厂区内地面须硬化,安装旋转式喷淋降尘设备,定时洒水(做到全覆盖);厂区通往主干道路必须硬化(至主干道路500米段为水泥或沥青路面),及时清扫,每天洒水至少4次以上,做到道路干净整洁、平整通畅;破碎、筛分、输送、下料口、料仓等生产系统全部封闭运行,粉碎机进料口安装高效喷淋设备,下料口安装经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的高效除尘设备;厂区内物料堆放规划合理,分类存放,堆场必须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装卸物料时必须采取洒水、喷淋、封盖等措施;配置自动立体冲洗车辆设备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税费征收标准
1.水资源费:取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5元,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8元。从综合验收合格后执行。
2.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2元(国土局书面向水务局提供各石子加工企业用地情况)。从综合验收合格后执行。
3.排污费:每年3000元。从综合验收合格后执行。
4.税收:每用一度电缴纳税款0.1元(不含房产税、土地税,房产税、土地税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运输车辆整改标准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2
一、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过去人们常说,“规划规划,墙上挂挂”,规划一般不引起人们的重视。但现在不一样了,规划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来,特别是各部门、各乡镇(街)主管土地工作的领导以及抓项目建设工作的同志,经常参与征地工作,应该深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说它重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面大,应用范围广。大家知道,无论是单位搞建设、搞开发,还是个人建住房、搞生产,都需要用地,而用地就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如何掌握土地的资源现状,如何预测未来土地需求,如何科学安排和协调各业用地,都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安排和落实。因此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方方面面,其应用范围甚至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要大,还要广。
第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性强,威力大。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目的就是要加强土地的用途管制。只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地块,才允许搞建设;规划为一般农田的就得搞农业,不能搞建设;划定为基本农田的,绝对不能搞建设。使用土地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的用地指标也不能突破,这些都是刚性的。除非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使用耕地的,可以使用一些耕地,可一般耕地要省政府批准,基本农田要国务院批准,市级以下政府都没有审批权。同时要按法定程序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报批起来难度是非常大的。如果你违法占地,要追究占地和批地责任人的责任,轻者追究行政责任,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国家有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和督查机构进行执法,还有多颗遥感卫星在天上巡视,半年一出图,哪里有微小的地貌变化都能清晰地显示出来,瞒都瞒不住,捂也捂不了。
第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各业用地进行规划和安排。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做的好,规划安排的科学合理,就有利于促进各业协调进步,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否则,如果规划安排的不好,就难以保证各业用地需求,就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保护的有力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宏观上的控制,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土地,能使土地发挥最大的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和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有力地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强调了保护耕地,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极其重要,当前规划修编工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把规划修编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这项工作安排好,落实好。
二、明确任务和标准,保证规划修编工作的质量
这次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于我区经济建设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规划修编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二是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三是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四是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五是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原则,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持耕地问题基本稳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绝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是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在这次规划修编工作中,各部门、各乡镇(街)必须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
(一)国土部门的工作任务。我们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是1996-2010年,已即将到期,本轮规划修编的期限是到2020年。整个规划修编工作由国土部门来牵头,任务是相当繁重的。国土部门还要具体搞好土地资源的评价,各项基础数据的调查,要开展土地利用战略研究、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研究以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专题研究,还要编制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等等,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对此,国土部门要认真研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要把本单位的一些必要的行业基础数据、未来发展规划以及用地需求情况调查好,预测准,并落好位。具体要按照国土部门的要求,由你们的专业人员与国土资源分局规划修编办公室共同操作。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末我们已经作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各个部门都安排了专业人员,搞了一次初步的调查,上报了一些数据。但有许多部门报的数据很不准确,有的根本就不可用,还有的甚至连基本的数据都拿不出来。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数据发生了很大变化,已不具有时效性,必须重新调查。这次在工作中,上报数据要认真核对,要求必须准确,不能应付糊弄。特别是未来发展数据,要让你们的专业人员搞好测算,科学分析,领导要亲自过问把关,把数据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报上来。【今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管制功能将大大加强,用地审批完全要按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将很难批地。据国土部门讲,这次规划修编的各级规划图件,国家要求采取电子版数字化处理,并与国土资源部联网。国土资源部从网上就可以全部掌握全国每一个地块的规划用途。批地时有一点违背总体规划的都会被发现,差一点也不行。另外,由于国家直接控制,再像以前那样大量的修改规划是根本不可能的,区国土分局有再大的本事,跟省市的关系再好也没用。这一点你们应该注意。这次规划修编是一次机会,要认真预测好,规划好,如果规划不好,以后用地批不下来,就是你们各乡镇(街)、各部门的责任。】
(三)规划修编的标准及要求。前面我已讲过,由于这个规划实施后就要按此进行批地,搞的科学,对经济发展就有充分的保障,搞的不科学,对经济发展就会形成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规划修编工作的质量,其标准就是各项利用指标综合平衡要科学,规划布局的确定要合理,落位要精准。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超前预见性,做好科学论证,要克服上轮规划的不足,根据新时期、新形势下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对上轮规划进行全面、合理的调整,对新规划进行科学的定位,以使新规划更好地指导和控制今后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保障经济发展不受制约,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资源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单项规划,强调的是总体。我们全区总的幅员面积是一定的,一共是1677.42平方公里,去掉城乡居民点和85%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不能被占用的林地等,发展空间十分有限。我们各业都要快速发展,都要大量用地,大家都争这些地,用地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在规划中如何照顾全面,整体协调,综合平衡,科学布局,准确落位,是保证规划质量的功能所在和关键所在。因此,各乡镇(街)、各部门在测算规划期内的未来用地时,一定要本着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规划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不能呼天海地的上报计划。因为空间有限,大家都要发展,指标不可能都给你。因此,我们要精心研究,提高预见性,尽可能达到准确落位。这次规划修编,全区的规划指标分配,由区政府来统一平衡;各乡镇(街)规划的指标平衡、布局落位都由你们政府自己来定,定的合不合理是你们自己的事,以后批地再不符合规划,谁也没办法。各乡镇(街)及各村的规划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政府报计划、端盘子,同时在报用地需要计划时,要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排出先后顺序,以便在区里平衡时统筹考虑。
三、强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涉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经济建设用地,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各乡镇(街)和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现在起就要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因领导变化很大,区政府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各乡镇(街)也要抓紧成立或调整领导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并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各部门也要抽调得力人员和专业骨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使这项工作有专人抓,有专人负责。
(二)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面广,是多层次、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发展计划和远景规划,抓紧制定好自己的用地方案。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与区修编办公室紧密联系,明确各自的任务和工作内容,谁的任务谁负责,不准找任何借口和理由推拖,耽误工作的区政府要追究责任。同时,各乡镇(街)、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搞好协作,共同把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好。
(三)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鉴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极端重要性,各乡镇(街)、各部门一定要严肃认真对待。对这样一个长远的、涉及全社会的重要规划,不下大功夫、大力气,不多动脑筋,不认真细致是无法保证质量的。修编工作搞得科不科学、质量高不高,直接关系到今后用地工作是否顺利,对此我们大家都有责任,而且是历史责任。因此,我们各乡镇(街)、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历史负责,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精神和态度,认真细致地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3
[关键词]空间吻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P208;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3-0315-01
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增强土地与使用群体的关联性,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实施评价的服务群体就是土地规划本身,因而其发展及延伸前提需要建立在土地规划基础上,反之它也能够为土地规划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对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研究,就能实现对总规划项目的优化调整,因此,土地规划的实施评价也可以看成是推进土地规划实施项目的前提条件。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能够对规划环节的各项数据进行精准衡量,进而实现对总体规划的管理及掌控。
1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推进流程是,在土地规划过程中采取相应有效的方法,对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细化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土地空间的最大化利用,从而形成对全局的数据分析及质量掌控,因此也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对规划流程项目中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理论性工作。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其应用主体主要是实施结果评价、效益评价及效力评价。土地规划实施结果评价就是对其推进项目中的细化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并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对目标完成情况的判定。
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对土地规划的研究仍旧处于发展及进步阶段,这就使得研究主体相对较少,并且在领域内的研究重点都大多停留在了发展问题上,而土地规划研究的频率及涉及范围却相对弱化、缩小。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我国所开展的土地规划研究中对缺少对制度的研究,通常情况下,技术的研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并且,我国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并不多,虽然研究项目不断开展及开发,但是中间环节却没有相对独立的内容限制。在研究主体中大多是方案形成前期与过程中的量化关系为核心,这就使得整体性评价相对缺失,系统评价有待完善。
2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对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进行评价,通常采用的评价方法有四种,其中包括:德尔菲法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在实际评价中,只运用一种评价方法是不能实现权重评定,达不到评价标准。而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评价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当年的评价,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和过程性。在对规划执行过程中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是对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与前期目标的吻合性进行评价,而规划执行结果的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目前的利用情况与规划进行对比评价,是一种宏观性的考察方案。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变化地类的数量和空间变化进行吻合程度考察,要求在总量和空间位置上都符合规划目标,才能属于空间吻合。该种评价标准对规划实施的速度不进行评价,只考察实施结果的总体用地状况是否满足规划方案。但是,由于评价角度不同,最终的土地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的评价结果也不相同。如在规划方案中曾将一块地规划作耕地,但是实际实施时,这块地被用作园地,那么这块用地在评价时就不符合空间吻合性。但是,基于功能性考虑,两种用地模式都属于农业用地,从这个层面考虑又属于空间吻合,因此,在进行实际空间吻合评价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类图斑、功能区、区域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进行土地规划空间性评价时,需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将土地的空间状况勘测出来,因此,采用的是GIS空间叠加技术。此技术可以将现实土地状况与规划中的土地状况进行叠加对比,实现对比效果,进而直观的了解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性评价。GIS空间叠加技术可以对用地规模和用地范围是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分析用地吻合度差的原因,进行整改,从而提升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吻合情况,实现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度评价。
3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应用探究
以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为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该地区属于城市发展中阶段,城市启动了很多土地施工项目,防止土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耕地资源大量被破坏,建筑用地面积扩充过快的现象发生,对土地规划执行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该地区的土地资源数据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数量为45000,包括旱地、水田、村落、道路、河水等多种用地,但土地的分部较分散,利用分散化较严重。将土地根据农用地和建筑用地进行整体的数量统计发现,农用地面积为99654.32hm2,建筑用地面积为41235.14hm2,土地总面积为187502.63hm2。耕地是r用地的主要应用方式,占农用地总面积的85.36%,而在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92.36%。对当前该地区的用地状况与前一年的土地状况通过软件进行对比,比较中发现在地类出现的变化主要是农用地改变成其他用地,从斑块层面上看是将耕地转为村民居住点的面积最多,其次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如道路的修建等。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
对空间吻合度小于1的地类图斑进行分析,产生此现象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进行的临时用地调整,这种情况在进行整体用地空间吻合性评价时,评价结果与规划方案中的结果是吻合的。第二个原因,可能出现了违法用地的现象,土地利用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符合规划方案的要求,如有发现应严肃处理,要求对已用地进行整改调理,实现土地现状与规划目标统一。对执行结果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评价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的空间吻合程度差距很大,耕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大,为0.95左右,而林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小,数值为0。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初步阶段,实施效果与规划目标差距很大,特别是林地、农民居住点等,在后期的土地规划实施中应加强规划管理,逐步提高土地规划的空间吻合程度。
参考文献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4
创新服务方式
卢荣华是一位学者型领导,其管理与服务工作很有艺术,特别是他开拓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县委书记孙仁好评。卢荣华告诉记者,近年来,霍邱县国土局从制度建设、规范土地市场着手,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实行阳光政务,为国有土地资产的市场配置开辟了新途径。
阳光政务彰显活力。一是实行“一窗式”服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土地管理窗口”,各项服务由窗口一个渠道受理,做到限时办结。二是坚持政务公开,公开办案程序、办案标准和办案结果,公开职务和责权,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成立国土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用地报批、开发整理、土地立项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重大事项全部上会。
基本农田保护再上新台阶。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网络,全面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乡镇、村、农户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责任卡,建立了基本农田地块登记表,绘制了保护图,设立了保护碑,建立健全了保护台帐和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区、片、地块。
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修改并完成国家投资的众兴和长集镇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该项目建设规模936.22公顷,国家投资2561.08万元,去年9月份通过了国土资源部评审,今年可望实施。完成了省级投资长集镇土地整理项目勘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省专家评审。洪集等4乡镇15个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经省、市验收,确认新增耕地2671亩,已进入省新增耕地储备库。
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合理调整。一是突出保障工业项目用地,把有限的708亩“农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用在刀刃上,为庆发集团30万吨精米加工、姚李镇安兴高科、蒋氏手拖等项目报征土地450亩。二是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解决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如孟集联友针织厂、乌龙DNP增塑剂项目等10多个项目,都是通过利用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解决的,从而保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规范土地市场
霍邱县规范土地市场内容实、形式新、易操作。近年来,霍邱县国土资源市场管理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严把用地关。近年来,先后对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实施用途管制,严把建设占用耕地的许可关。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凡是不符合规划计划的建设用地一律不受理、不报批。同时,前移用地预审关口。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不到投资强度、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5
[关键词]耕地 土地管理法 法律保护
一、我国耕地现状
我国耕地资源的现状,从自然因素讲也就是耕地的基本国情,可概括为“一多三少”,即耕地总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我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众多,我国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特别是作为农业生产基础的耕地更为紧缺。根据全国土地详查汇总的数据,我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59亩,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仅相当世界人均耕地3.75亩的43%。耕地质量差,退化严重。全国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与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50-200公斤。全国还有9100万亩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长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耕地利用率低。我国拥有宜耕荒地资源2.04亿亩,按照60%的垦殖率计,可开垦耕地1.22亿亩。但由于生态保护的要求,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受到严格限制,今后通过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已十分有限。我国的耕地现状,从人为因素来看也是相当严峻的。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1998年全国净减耕地391.5万亩,1999年净减耕地654.9万亩。从近两年的耕地变化情况看,我国耕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二、《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的缺陷
耕地资源作为农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直接的劳动对象,是构成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实现中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和保证,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订和2004年的第二次修正,作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我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称经营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确,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异化。
第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被B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所有的解释,《宪法》没有具体界定,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农业法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地管理法》第十条仅就其经营和管理权给予一般界定,没有涉及所有权,具体到所有权权利的执行人更是不明确。
第三,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该条款字面上仅仅简单地提出耕地总量不减少,没有体现出对耕地质量和生态方面的要求,这必然造成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并因此导致区域内耕地质量总体水平的下降和耕地生态系统的失衡。该条款的表述明显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值得注意的是,应当这个词使得整个法律条款更象政策建议,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第四,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里的问题有三个,其一,没有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依据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一些地方政府根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了便利条件,削弱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其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不高;其三,关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简单,弱化了对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法律保护力度。
第五,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在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效益越来越低的现实情况下,恐怕连该条款的制定者也不相信在我国占用耕地者能够开垦出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即使开垦,至少应该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那么只有依靠交纳耕地开垦费来解决问题,形成占地补钱,但占地补钱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预,减免和拖欠现象严重;至于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说法,更多的是停留在纸上,而不是行动中。结果必然是耕地数量的减少、质量的下降。
第六,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两个字弱化了该条款的严肃性,同时也使执行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第七,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事实上,目前我国耕地抛荒问题严重,但因此收回发包的耕地却从未见报道。
第八,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耕地非农化是通过征收来完成的,一个征字就意味着指令和权力,导致市场价不如市长价,耕地征用价格(按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个价格与市场无关)和出让价格(市场价)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如江苏沪宁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费为715万元/hm2,而2000年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时的评估地价是180万元/hm2,为征地费的24倍。再如上海浦东开发区,当年浦东开发区管委会以大约粮田3415万元/hm2、菜田42万元/hm2的补偿费从农民手中征地之后,简单地把地平一平,就以450万元/hm2将其使用权卖出,开发区总共5万hm2土地,除去原有市政建设所用土地,就算还剩3万hm2,如赚300万元/hm2的话,开发区仅此一项就获得900亿元的资金。这种征用价格和出让价格
(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异形成了耕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巨大经济利益,成为各利益主体参与分配的利益源泉。
第九,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里明显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被侵犯的问题,被征土地所有权人应该事先被告知申请用地单位、征地行为对所有权人相关权益影响的程度,进而提出合理的补偿或救济申请。
第十,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里明显存在两个漏洞,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土地违法行为由谁来管,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土地违法行为是在土地管理部门参与下作出的;其二,由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土地管理行为受到各级政府的制约,在这种条件下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其所属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是不现实的,至少监督检查力度达不到条款制定者的目标,这种没有监督的权力加上利益的驱动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费。1999-2002年4年间,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419万件,无不不与权力有关。
三、《土地管理法》的完善
第一,强化耕地的预防保护。一是政府保护耕地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二是建设用地的原则。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耕地用途改变的批准。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受到限制,将耕地改为非耕地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改良。
第三,如果要进行耕地总量的变动,依据《土地管理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也即各省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任以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四,关于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的有: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其二,对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农田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凡是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其三,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定界、编制、批准和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1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耕地分为两级:一级基本农田是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是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区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五,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五,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利用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唯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交纳或者补助占用保护区耕地的造地费。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末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参考文献]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文6
“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的“非商品房”
现实中,法律上并没有“小产权房”的定义。分析起来,大家所谈的“小产权房”是指与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具有产权证的“商品住宅”相对的、难以获得产权证的“非商品住宅”。按照这一理解,“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未办理城市规划、商品房建设、商品房销售手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所有权证的各类房产。“小产权”只是一种流行的称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房”有哪些
根据上述定义看,“小产权房”可能在土地取得、规划许可、建设手续、房屋销售手续、产权证办理等商品住宅建设销售的一个或几个甚至全部环节存在非法问题,从而造成最终的无法确定产权。从上述存在问题的环节看,“小产权房”可以分为三大类:
1.农户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成的农民房屋,销售给城镇居民;
2.在农户集中上楼腾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住宅,向社会销售;
3.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甚至基本农田建造住宅,向社会销售。
“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性质分析
从上述“小产权房”土地取得、建设、销售等环节看,其中主要涉及到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和房屋销售管理等多项法律法规,从管理职能看,往往涉及到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分析其违法违规性质应当根据“小产权房”类型、存在问题的环节和相应管理法规进行。
第一类“小产权房”,其房屋建在依法取得的农民宅基地上,可见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房屋建设一般经过批准,符合村镇规划。此类房屋的土地来源合法,建设和规划一般符合相关要求属于合法的村民住宅,但按规定不得向城镇居民销售。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违反规定销售给了城镇居民,违反了房屋管理部门商品住宅销售的相关规定,其销售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户住宅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北京通州区宋庄镇“画家村”的房屋纠纷大多属于此类。
第二类“小产权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法的建设用地,但可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未依法办理商品住宅规划、建设和销售手续,明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以及建设和房屋销售管哩的相关法规,涉及到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能。
第三类“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同时,也未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房屋销售的相关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建设和房屋销售管理的相关法规,涉及到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房屋管理等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能。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第三类“小产权房”约占总量的近20%。
“小产权房”应分类处理与规范
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是农民利用土地致富的创造,应当予以保护甚至鼓励。但从上述分析看,这些“小产权房”往往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容易纵容违法和突破国家耕地保护红线,显然属于应当依法清理、依法规范的范围。也有人建议可以将这些“小产权房”补办手续后作为保障性住房或补缴出让金后转为商品房。但分析可知,这些房屋不但存在多项违法,同时,由于设计、建造等过程中,并未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也未进行监管,大多数“房屋”缺乏相应的水、电、气等配套基础设施,设计、施工都存在极大风险,很可能本身就是“危房”,甚至称不上“房屋”。
“小产权房”的形成,除了利益诱导因素外,也确实与规划、建设、房屋、国土等部门的监管职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也与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理解新农村建设有关。当前,要处理和解决这些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同样需要各有关方面统一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妥善解决。
首先,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包括规划、建设、房屋、国土、农业等部门统一认识,即所谓的“小产权房”是违法的,绝对不能允许再继续搞。
其次,对已经存在的各类“小产权房”,应当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房屋、国土等职能部门,区分情况,分类妥善处理:
对第一类“小产权房”,由于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以房屋管理部门为主进行规范。 对第二类“小产权房”,由于其首先就违反了城市规划和房屋建设、销售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屋销售等部门牵头区分情况进行规范。对于符合规划、建筑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以补力相关手续,按从新从高原则补缴相关规费后纳入保障住房或商品房;对于违反规划,设计、施工存在问题难以补救,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坚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