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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平等;竞争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现代市场经济不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经济,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需有法律来保障。法治经济是以一系列法律为调节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的准绳的经济制度,以法律来治理,管理保障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包含了巨大的解放力量并释放出了巨大的生产力,它使“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市场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人民生活水平就提高得快”。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及其经济创造力是通过法治运作来实现的,法治确保了市场运行所必需的经济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秩序。
一、法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调整主要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血亲、宗法、传统习惯、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来调节,即便有法律,也仅仅维护专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的程度虽然很高,但经济和政治的一体化,经济作为政治的附庸而存在着。因此经济主体没有独立存在,经济主体之间也不发生横向的经济关系,政府依靠行政权力管理经济,配置经济资源。法律是行政权力的延伸,也只是实现行政权力和工具。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要调整的经济关系,超出了宗法、血亲及行政权力的处理范围,客观上需要专门的国家权威机构制订适用的法律,新的行业产生,新的交换市场的形成,进一步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的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也从客观上要求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从根本上了改变了法律只是作为实现行政权力的工具。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利为核心的、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只有法治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二、经济市场化与法制相互促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必然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市场主体资格,其权利,及维护权利的程序;市场经济是契约(合同)经济,市场经济基于市场,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就是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实行资源有合理配置,必要的法律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市场扭曲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中要保证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是通过相关法律来为形成统一的市场,甚至为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市场经济与法制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法制又会作用了市场经济。法制对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法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不仅市场经济按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法律理顺各种社会关系,从而调动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法制和其它法制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保障市场行为的稳定和有序,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法制对市场制约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克服市场的消极因素,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三、市场经济是由法治保障的平等经济
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社会消费为结果,以社会交换为实现方式,但交换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的,除了市场等要素外,主体的平等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法治反对任何特权,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了人们平等的地位和竞争机会,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相吻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权(包括个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只有明确了产权,主体的平等才有了财产基础,也才能通过市场对财产进行转移和重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赋予其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取得进人市场的平等权。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而且可以凭自己的能力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的状况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其对市场经济的参与权不能被剥夺。
第二,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平等,不因为所有制和经济实力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如在经营自、外贸权的享有和税负的负担等方面,不同的市场主体要平等,以使其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第三,竞争结果面前平等,对经济后果的承受和责任的承担,不同的市场主体也必须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的机会是相同的。它是一种客观上的相同性。
四、市场经济是受法治规范和调整的自由经济
市场机制要正常运转,经济自由即经济主体的自主选择和较充分的意思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经济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竞争自由、消费自由和设立经济组织的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合同自由或称契约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所以,韦伯说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
社会要真正实现经济自由,就离不开法治。这不仅因为经济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如契约自由被规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和基本精神所在。而且在于如果没有法治,在法律这个领域里,自由就被剥夺了。首先,法治保障经济主体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受他人特别是政府的非法干预。法治对经济自由权利的行使起着保障作用。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经济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经济自由权利,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经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自由权,从而保障着经济自由的真正实现。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政府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才能行使其强制权力,法律规定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它所针对的是一种任何人可能遇到的典型情况,为人们的经济行为确立了较为稳定的预期,从而使得经济主体在那些以时间、地点等情况为转移的每一件事情上,可以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自由行动,他能自由地制定自己的计划,自由地追求其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愿望,没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经济主体的行为,妨碍其自由。而只有与每一种情况有关的经济主体才能最充分地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最佳行动方案。“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从而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五、市场经济是由法治提供竞争规则,引导公平竞争的经济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而只有公平竞争才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而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建立,必须有约束和衡量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明确尺度,即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最早表现为交易主体共同遵守的习惯,后来便表现为法律。法律明文规定的交易规则,保证着交易的可预见性并降低了交易成本。以法治为主要手段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宏观调控。
六、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要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
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并出现危机时的产物,当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经济时,国家的地位和职能也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国家机构的职能主要应包括以法律为基础,保持有效的宏观政策环境,对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环境等。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而这些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信贷法、货币管理法等。第二,如前所述,市场失效的典型形式之一是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等负经济效应已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这类负经济效应,依靠市场自身是无法解决的,也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贾源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法等,对可能造成的外部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第三,市场机制要求并产生悬殊的收人分配,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原则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经济机会,但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文化程度以及职业状况的不同而造成收人不等,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还维护这种差别。第四,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实现某些社会经济效果,一些具有外在经济效益,但投资巨大或收效较慢的设施,私人不愿或不可能投资生产,如建大水坝、实施航天计划、经营公用设施等,需要国家直接进行投资或经营,这就需要用财政法、税法、公用事业法、水利电力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和管理法来进行调整。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特性的行为规范,确保了为克服市场弊端所需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成为 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需。
总之,我们要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逐渐淡化行政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由市场来分配经济资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初级阶段,我国的法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些客观现实要求我们一方面大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制。
参考文献:
[1]王东.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再探讨[J].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03).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研究分析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国内大力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完善,使得其他类型经济体制共同繁荣进行发展,其中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能够有效调节不同的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维护中国市场的整体利益。简单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互相补充,并且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针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能够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稳定推进,对于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十分重要。所以,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就将针对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进行详尽的阐述,除此之外还会在文章中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或者对策,促进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组合应用。
一、民商法、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概述
(一)民商法所谓的民商法,简单来说就是民法和商法的一种结合,民商法包含内容较多,其中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等。在实际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应用能够发挥出重要的微观调控的作用,并且其作用集中表现在某个经济领域中的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经济市场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民法和商法在不断地进行着融合,但是归根结底来说,两种法律自身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即便进行了比较多的融合,二者还保持着彼此独立的特征。其中民法主要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1],譬如比较常见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等,民法的存在能够使得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得到相应的保障。而商法的主要保护目标是市场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商法主要作用是为了使得各项经济活动具有最基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经济法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对经济法的概念方面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法引入中国的时间其实是比较晚的,这使得经济法自身的体系构筑方面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干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用经济法能够使得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得到有效的规范和促进,是相关的管理、调控经济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因此也可以说,经济法为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建设进行了良好的补充,在经济法的帮助之下,可以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水平得到提升,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三)市场经济所谓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进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式,其中市场是各种商品、劳务交换的场所。市场经济的存在给予了不同的企业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在各种法律的支撑之下,能够使得每一个人的合法经济效益方面得到相应的保障。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环境其实是在不断地产生变化的,市场经济可以通过自身存在的调节能力进行调整,这相当于赋予了众多发展领域良好的发展契机[2]。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研究分析
在市场经济这一宏观环境当中,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关系,二者之间不仅能够实现互相弥补,还能够互相约束,现阶段针对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进行研究已经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了,也受到了界内的广泛重视。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工商管理;市场经济;关系研究
一、工商管理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中扮演的角色
1.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监管作用
当前,国家的工商管理体质主要作用是对于我国企业运营中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相关办法。对于企业的经营与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发挥促进作用,保证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规范性与积极性。
2.在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之间起到纽带作用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下,越来越注重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其中,做好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是保证社会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之一。在此过程中,工商管理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工商管理一方面注重反馈社会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社会要求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进行相应的修正调控,在保证发展要求的情况下,促进市场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国家工商管理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针对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以及方向有误等问题,起到了纠正与规范作用,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良好发展。
二、在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管理特点以及重要性体现
1.当前社会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管理特点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工商管理在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区别于计划经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依赖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其发展的要素主要受到产品价格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产品的价格受到产品生产成本、消费者消费水平、市场的供需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也导致当前的社会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针对市场经济中企业资源配置的特点,需要更加考虑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在此过程中,工商管理必须不断改革进步,结合实际情况出发,以达到标准要求。
2.当前社会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重要性体现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并成型,工商管理也应运而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我国的工商管理也不断优化着工作标准,针对市场经济的结构水平、市场经济私有制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工商管理需要协调好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同时注重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以及企业的发展。
三、当前社会背景下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研究
1.工商管理是市场经济的监管者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壮大,并逐渐催生了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为了对于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监管与调控,工商管理也逐渐产生。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极易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因此,需要工商管理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控制,规范其中的市场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工商管理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保证行业的竞争水平稳定,同时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其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要进行及时地处理,从而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2.市场经济发展为工商管理发展提供基础
我国的工商管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给我国的工商管理提供着发展基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针对各个行业商品的经营体制的规范性发展,我国建立了具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工商管理部门,其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会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等过程,要想保证其良性的发展,需要工商管理的介入,保证其合法性与规范性,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工商管理存在的原因。
3.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商管理的规范约束,工商管理的工作优化开展也离不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发展壮大。其中,企业的经营以及交易活动的规范越来越离不开工商管理的制约,同时也离不开其对于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方法与政策支持,保证了企业的良好发展。同样,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也给工商管理的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其工作的标准与方式需要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不断优化完善,保证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脚步,切实做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有效监管与调控。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工商管理更多地兼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一方面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于企业发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合理地处理好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共同进步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如何做好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方式以及工商管理应用
1.建立完善工商管理体制,优化管理方法
做好市场经济中的工商管理方法应用,离不开有效的工商管理体制与管理方法的支持。首先,相关部门需要意识到做好工商管理体制建立与管理办法优化的重要性,注重时刻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并结合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优化管理体制,并对具体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等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地划分。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许多经济行为已经不能够依靠已有的传统的工商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约束。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过程之中,工商制度规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中就有部分内容与其不符。
2.完善工商管理的管理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基于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情况,我国工商管理工作的开展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此过程中,完善工商管理的组织结构,对于提高市场监管的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完善管理组织机构,提升了对于市场经济监督的有效性,同时增强了监督力度。
3.打造优秀的工商管理团队,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
由于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给工商管理工作开展带来了巨大压力,打造一支良好的工商管理团队对于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与规范性有着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要注重打造有效的工商管理团队,并在选择管理人员时,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开展,注重其信息化操作技术水平,完善网络监管部门,通过更加高效的手段加强对于市场的监管。
五、结束语
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地发展与壮大。在此过程中,工商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同时也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需要意识到做好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保证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能够及时有效地把握,打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管理方法,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正确地认识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
参考文献
[1]曹雨晴.浅析工商管理的重要性及其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性[J].中国科技投资,2018(4):160.
[2]张浩.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J].中国经贸,2018(1):122.
[3]王艺诺.浅议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J].市场周刊,2018(2):103.
[4]杜洁.论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7(33):61.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研究分析
市場经济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经济体系,对于国内市场发展和转型有着巨大促进效果。就市场经济发展而言,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制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两者之间既有关联,又有一定的不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都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条不紊运行的“法宝”。
一、相关概念论述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制度,其特征理念涵盖了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企业竞争的公平性,市场可以获取人才竞争的绝佳时机。
其次,从根本上维系各方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再者,各企业以合同为基准去从事各类经济事务,国家将法律法规视为经济行为控制的核心手段。
然后,经济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始终通过市场控制能力予以自适应调控。
最后,在赋予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全面强化各行业领域的内在创新动力。
(二)民商法
从字面上去理解,民商法即为民法和商法。国内现行体例为民商合一,民商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影响就是微观调控。简而言之,旨在调控和处理统一进行单一经济活动的不同经济体系相互之间的利益相关性。现在,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统一配合工作持续推进,但民法和商法着力点不同,民法的作用在于达成市场经济背景下各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而商法的作用则是在于保证各类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三)经济法
尽管经济法基本理念由来已久,在很多明文规定中都有标注,但经济法建立时间不长,这就造成了就经济法创建一般都遭受市场经济各类内外因素的交织影响,经济法的主要含义饱受各界争议。经济法的创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作用便是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应该了解到,经济法实则是所有管控与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合称。简而言之,经济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填补民法适用市场经济时,在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漏洞,经济法体系结构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提升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体控制效率与质量便是经济法存在之价值。
二、基于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不同点
(一)调节目标的不同
需知,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落实,一般要面对诸多差异性,前者所面对目标为对等,主要是对各类保护目标关联性予以描述,以财产关联性、人身关联性等最具代表性。处在经济法条件下,核心调整目标即为针对国家市场的综合运作在经济环境下的关联性,主要囊括了国家和企业以及企业相互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联系,但往往人身关系的调整不在其中。
(二)调整手段的不同
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调控手段的不同也是主要差异。其一,就经济法而言,关于调控目标的法律行为落实,此时多样性特点和整体性特点双向突出,与此同时,也涵盖了一定的社会特点与激励特点;其二,就民商法而言,它的落实更加注重目标调控,调控侧重点放在了分析各调控关联目标之间的联系调整层面,之后在此基础上使得不当行为、实践等获取相应补偿和优化,主要体现的就是社会个体特征。
(三)关联对象的不同
就民商法而言,关于企业自由人、法人、管理部门等所涉主体,所面对的落实目标具有统一性、对等性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此类目标之间的等级管理关联性、层次管理关联性缺失。但是经济法所面对的目标却和前者迥异,由于目标多样性,也就是说不仅包含了国家部门和社会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同时也涵盖了公司、个体经营商户和社会自由职业者,因此经济法所面对的目标具备多样化特质,并且会涉及到社会全阶层,具体落实期间通常都不能保障所有对象的地位统一与地位对等。
(四)整体内容的不同
民商法所阐述的重点内容,即为针对各个民商法适用对象、权益、职责、义务等予以限制,而在法律规定中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票据法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设计的相关重点内容上,标准化概念指出了经济法应维系市场有序、有效运行,且针对经济纠纷、矛盾等具备标准化管控结构和规章条文,也就是市场垄断和市场经济进步与优化等各方面的规则。
(五)社会效力的不同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因为各自价值定位不一,所以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社会效力与价值体现自然有着显著差异。民商法社会效力,体现在维持商品交易公平上。民商法被定性为服务于民众、服务于全社会的一种法规类型,民商法社会效力是维护民事主体目标权益,法律作用范围狭窄。经济法则不同,根据其法律效力差异性特点,涵盖了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并且所覆盖的整体有着多样性特点,整体社会职能、方向等也相对宽泛。
(六)价值取向差异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理念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旨在夯实此种格局,首先要做的便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创设出经济资源科学分配、财富划分均衡的社会进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经济两极化状况的出现,推动和谐社会构建进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在具体运作流程中科学落实,体现出了国家、社会、个体等不同对象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权益,契合于我们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诉求;民商法与经济法不同,民商法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个体权益,其执行优势尤为显著。民商法和经济法相融操作,可以有效协调和完善国民经济资源,对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有着巨大推动作用。
(七)社会关系调整差异
尽管民商法在财产分配、个人交易以及权力维护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相应的却遗漏了市场经济整体发展,这不利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期间自治、契约等相继得到优化,推动社會经济发展的效果有目共睹,但过于追求个人利益的弊端却开始显现出来,同时便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出现,最终造成国民经济两极化发展,之后亦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基于此类背景,民商法单一调控过程中,过多体现个人利益价值,这是很难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只会徒增社会矛盾,和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目标背道而驰。追本溯源,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经济法本质所致,由于它主要是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注重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产生的不良影响,处理个体私利和社会公利之间的矛盾,推动经济平稳发展。因此以民商法调节方式与经济法相结合,这样的干预模式才最行之有效,才能持续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联系
(一)二者内容相似性
就民商法和经济法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二者内容上的相似性最为突出,由于两类法规都是国家明文法规,同时也是为了优化国家监控手段而出台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差异性始终都是服务目标差异和服务职能差异。通常而言,经济法服务宗旨即为立足于国家整体角度,对经济资源进行有效分配与科学优化,此为维护各方权益的主要手段;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此处的分歧甚是明显,民商法所维护权益的主体方是社会个体,继而达成对整体市场经济的相关权益管理,但过度关注和维护个体权益,会给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威胁。相对来说,经济法太过注重对市场价经济的宏观调控,遗漏了个体目标的权益管控。
(二)二者都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都为国家发展提供保障,立足这一层面,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整体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从个体角度予以分析,二者的保护目标、服务目标没有差异,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获益对象是一般公民,这也深度阐释了我们国家诸多法律之间的互通性,一旦受害者权益受损,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落实,都以个体利益维护、组织利益保障为核心目标。
(三)二者相互补充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具有互补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和经济法均可保证调整能效,之后在此基础上达成市场资源合理分配的目标。诚然,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管控范畴宽泛,主要是综合管控经济市场,将国家整体管控视为重点,基于此来保障经济法对整个经济市场的主动调控能效。还有就是,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相互融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调控效果极佳,两者之间通力协作,必定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从经济法和民商法差异性层面和关联性层面予以审视,二者建立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国家不断发展壮大。
(四)二者价值观相同
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有别,我国更为注重资源平等划分、贫富差距缩小、社会矛盾化解,由此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稳定、有效的发展。民商法执行和经济法执行,无论是哪一种法律法规的践行,均以社会主体性作为基础,在维系社会和市场的公平、协调、效益优化等层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因为经济法有着均衡经济运行的一般化特点,在一般运用环节,以宏观调控为手段,继而干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走向,以合理的模式去介入调整,改善经济快速发展中滋生的一系列问题,实现合理、公平的社会财产分配。民商法的出发点是对民事责任予以规范,对社会个体权利、个体利益予以维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所以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社会关系维稳层面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执行功能价值是一致的。
四、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完善举措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完善措施分析
首先,做好行政立法完善工作。若想建立优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确立与完善就显得势在必行,由此方可深度规范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控,保障市场良性竞争,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最近几年,国内经济领域的立法已多次对外公布且颇见成效。但因为经济法确立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全权负责,对专业领域没有深入研究,最终造成立法质量低。部分行政机构旨在将执法权“收入囊中”,造成很多机构重叠管理现象存在,当出现违法犯罪情况时,涉事机构互相推诿,继而就会接连发生职责不明、责任模糊的情况。还有一些法律制定时,过度追求理论依据,导致实践执行能力弱化,执法机关在实操阶段随意解释法律的状况屡见不鲜,执法尺度一时一个样,造成监管矛盾和监管冲突的出现。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之前存在的相关经济法规条文已然不能满足现在的经济发展需求,亟待修订整改。
其次,与宏观调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经济优缺点并存,自发性和盲目性缺陷甚是明显,所以要求政府一方要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去适时干预经济。现在,我们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型期,新的市场经济体系有待建立健全,既往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尚未根治。此类情况便意味着宏观调控一定要有持久性,从而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结构再升级,促进国家货币政策和基金政策的相继完善,使内需得以扩大、使市场得以开拓,此类宏观经济行为均要依靠法律来做支撑。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完善措施分析
社会经济日益进步,民众生活方式上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民商法始终都是维持和社会经济秩序相辅相成、和平共处的关系。在现阶段,民商法务必要加以改变,唯有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成为“适时之法”:
第一,创新法律观念。要及时转变裁判法学观念,形成新型的法学思维。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提出一系列的可信性管控措施,及时按照市场基础性变化规律等,对法律体系做出有效调整和优化。市场经济发展,客观层面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方要突破人身依附限制和等级枷锁限制,拥有独立人格权力,按照本体意愿去自由参与到市场竞争活动,在交易中保持相互平等的状态,以自愿协商来达成契约,继而完成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
第二,做好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的改革工作。以积极有效的变革让民商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体系,尽管法律各部门之间会存在责权归类,亦或是存在复杂部门关系,但一定要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实情,及时改变政府职能,让此类职能可以助力市场经济调节,由此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条不紊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优化执法机构自身法律法规和条文规章,使其可以从容面对复杂市场关系下衍生了一系列复杂问题,推动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第三,全球统一。当前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网络拉近了国与国的距离,让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尤其是全球一体化趋势下,如今民商事等活动在网络的作用下开始日益普遍和共通。民商法处在该类环境之下,需要立足于全球经济角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标准务必要和民商法达成统一。应该了解到,不同国家之间的风俗、习俗以及法律条文各不相同,所以各个国家的民商法要按照实际适用环境做以调整,但最终都是根据大同小异的脉络向前发展。
第四,隐私保护。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民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彼此通过网络沟通,但在沟通时难免会涉及到隐私问题和利益问题等,此类信息会涉及到信息一方。基于上述所言,关于信息所有者的保护,民商法自当要发挥功用。民商法及时调整对象,这和周边环境的发展趋势密切关联,现在的民商法处在信息化时代中,必然就要对民商事交易双方在信息交流时的若干行为予以良好规制,从而最大限度上彰显出信息交流作用。
第五,范围拓展。民商法需要给予信息提供者更多权利,之后在此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备的民商事信息库,这是一种保障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表现,是维护他们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现阶段的信息过还有待优化,要以域名的形式应用在民商法内,域名目前为止未能真正体现民商法具体定义,拘泥在虚拟地址层面。域名是信息化时代的科技产物,民众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通过域名去搜索与访问,通过网络去查询所需信息。所以域名便是信息沟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域名已然成为了一类商业符号,诸多商业行为可以借助网络达成关联,最为常见的就是商标注册行为以及知识产权行为等。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作为发展平台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域名是商场竞争中决定胜负的筹码。基于上述所言,民商法一定要对域名加以保护,从而更好更优的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5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的发展和深入,所以,让市场经济环境保持稳定的状态,已经渐渐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法律作为保障经济稳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性要素,因此,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稳定运行,离不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借此,本文就针对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部法律,探讨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而实现借助这两部法律的运用,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保证国民经济水平在一个平稳的状态下运行,甚至是可以达到持续提高的目标。
一、定义概述
1.1市场经济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适应其发展的经济体制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其特有的特点。第一,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为各大小企业提供一个平等进入市场竞争的机会;第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可以对各个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各个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和关系;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任何变故的情况下,我们的企业可以依靠市场来进行自我调节、规整;第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他们自身都拥有着自由、平等的权利,可以充分的发挥各个企业自身的创造力。
1.2民商法
民商法,顾名思义,它就市民法和商法二者之间结合的产物。如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商法主要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发挥着微观调控的作用。在经济个体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作为进行调节和处理问题的依据。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民商法也在不断的进行着调整和深化,但是,不管民商法如何变化,民、商这两个个体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仍旧存在。民法就是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商法保护的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其合法、可行。简而言之,民商法看重的就是个人的利益,倾向于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安全。但是,它在制定的过程中,过度的重视个人利益的满足,忽视整体的利益,对于社会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
1.3经济法
就我国对经济法的看法各有差异,所以导致经济法成立的时间比较晚。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就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管理和调控上的统一。经济法自建立以来,弥补了民法在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的不足,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比较看重的是社会本位的理论,从大方向上来把握整体的发展。将集体的利益置于首位,在调整和规划的过程中,发展漏洞,弥补漏洞。
二、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之间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将这个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作为他们宏观调控的对象,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完善和发展,借此,现就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究。
2.1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2.1.1治理理念不同
民商法重视的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的企业和个体活动,都应该自主的去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在这个自主选择的过程中,他们充分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经济法讲究的是,必须要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切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走法律漏洞,而且必须要服从国家、政府的调控和指导。
2.1.2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保护的是个人权益不受到任何伤害,其主体指的就是企业法人、自然人,在运用的过程中,比较容易受个人因素制约。如在争取个人利益时,易受个人情感要素制约;其次,争取利益时,必须要经过个人主动诉讼等。而经济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利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但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相互碰撞时,经济法主要保护的还是国家的利益,讲的还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体范围非常的广泛,不仅包含个体,而且还包含了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
2.1.3基本目的不同
民商法实现的是绝对性的公平,而经济法实现的是相对的平等。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民商法保证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个经济体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和权益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经济的自由;经济法保障的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首,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2.2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联系
2.2.1本质相同
在生活中,我们看问题,绝对要避免片面性的问题,所以,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去看待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环境下,我们从宏观的角度上去看民商法和经济法,他们二者之间的本质是一致的。这两者的在发挥自身的作用时,都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经济环境平稳运行,从而达到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质的一致性,使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但没有区别的存在,而且也没有矛盾的存在,相反的是,这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弥补、相互发展和相互深化。
2.2.2作用范围相同
众所周知,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部法律都是作为调节市场经济发展的两种法律手段而存在。但是,在生活中,我们运用这两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展,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二者之间有很多相互交错的地方,如公司法、合同法等,他们不仅仅是属于民商法的范畴,而且也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2.2.3法律要素一致
在我们学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发展这两部法律在定义上、制度上、原则上,以及他们在进行调整的手段上,这四个要素都存在着很多的相似性。虽然这两种法律的主体不同,但是,他们的法律要素却有一定的类似性。如在公司法中,我们通用的法人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民商法和经济法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该要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问题。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区别,又存在着联系,但是,他们二者之间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在不断的运行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套更为完整、完善、成熟、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运行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快速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法制博览, 2014-7-11.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地区经济;房地产业;协整分析;Granger因果检验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3150
1引言
“经济新常态”逐渐成为各方面对当前经济阶段性特征的共识[1]。新常态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增速从高速向中高速换挡,结构调整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使得原来的各个行业的运行和发展面临一系列挑战。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在2014年完成投资额95万亿元,累计同比增长速度105%,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2009年增速比2014年还高56个百分c。与此同时,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累计同比下降76%,销售面积为121亿平方米,以上的数据表明我国房地产销售面积增速与房地产价格双双回落,这就导致部分城市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库存压力非常大。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民经济结构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风险防控”对于各个行业平稳适应“新常态”具有重大意义。就房地产行业而言,过去房价泡沫问题一直是行业的突出矛盾[2],但现在供应泡沫却逐渐取代价格泡沫成为市场主要矛盾[3]。此时,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标必然发生变化。从前高度重视的控制房价高涨不再是市场调控的第一目标,有关“防范和化解泡沫”的内涵重点,也从控制房价过快增长转移到减少房地产供应量上面[4]。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产业和支柱型产业。房地产业的产业链相对其他行业较长,同时与其他行业的关联度高,所以房地产业的发展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与其相关产业的发展[5]。面对新常态下的房地产业存在的库存压力及供应泡沫,大家都十分希望知道房地产市场的状态是否会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而现在房地产交易的下滑又是否是受到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影响,为此,本文从房地产市场状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出发,对湖南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地区生产总值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
2数据收集及预处理
21研究区域
湖南省位于我国中部及长江中游地区,由于大部分省域面积处于洞庭湖以南因而得名“湖南”,境内湘江贯穿南北,所以又简称为“湘”,省会驻长沙市。湖南地处东经108°47′~114°15′,北纬24°39′~30°8′,与七个省市相毗邻:东邻江西,西连重庆、四川、贵州,南连广东、广西,北界湖北。全省土地总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2%。
2014年,湖南省地区生产总值2703732亿元,相比上年增长95%,增长速度甚至比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2009年还低35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长45%,增加值31488亿元;第二产业增长93%,增加值124819亿元;第三产业增长111%,增加值114178亿元,见下图。
22数据来源
本文所涉及的数据主要包括表征湖南省地区经济增长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态的相关数据,在实证研究中,我们选取了1995―2013年的湖南省地区生产总值(GDP)和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数据进行计算。本文所用数据均从1995―2014年《湖南省统计年鉴》中直接得到。回归与检验的计算过程通过计量经济软件Eviews 80完成。
3计量模型和实证结果分析
31稳定性检验
在具体应用协整等理论进行分析时,首先需要检验被分析序列变量是否平稳,即是否具有单位根,常用ADF检验方法来验证是否平稳,该方法可以通过对3个模型(模型1为不含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模型2含有常数项而没有时间趋势项,模型3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进行检验,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检验模型中ADF值大于麦金农临界值,则可以认为该序列没有单位根,是平稳的序列,运用Eviews 80对LGDP和LFDC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从表1反映出来。
由表1可知,LGDP和LFDC的一阶差分都表现出不平稳。继续对LGDP和LFDC进行二阶差分,此时LGDP在模型1、模型2和模型3中ADF的绝对值分别为5018930、5189559以及4758159(图中标注*号值),这三个值均大于α=1%时的临界值的绝对值。LFDC的模型1、模型2中ADF的绝对值分别为4684372,4879067(图中标注*号值),也均大于α=1%时的临界值的绝对值。所以LGDP和LFDC这两个时间序列值必须通过二阶差分后,才能达到显著性水平99%以上的平稳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两个时间序列LGDP和LFDC是I(2)的单位根过程。
32协整检验
20世纪80年代恩格尔(Engle)和格兰杰(Granger)提出“协整”这个理论[6],这个理论认为,尽管在多个变量中每个变量都是非平稳的,但对它们进行线性组合却有可能使其相互抵消趋势项的影响,让它们的组合形成一个平稳的变量[7][8]。当两个变量分别表现出非平稳时,协整理论就能为它们之间寻找均衡关系,这也为用存在的协整关系的变量建立动态模型奠定了基础[9][10]。
常用的协整检验方法有两种,分别是E-G(Engle-Granger)两步检验法和约翰森(Johansen,1988)检验法[11],而对于两个以上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我们一般使用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的约翰森检验法。两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检验我们一般使用Engle-Granger检验[12]。本文检验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地区生产总值之间的协整关系,所以采用Engle-Granger两步检验法。通过单位根检验可知LGDP和LFDC时间序列都是二阶平稳的,我们的协整检验可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协整回归,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LGDP和LFDC之间的方程,并计算非均衡误差[13]。
估计的方程为:
LGDP[DD(]∧[DD)]t=05620LFDCt-48909(1)
(147349)(182108)
调整后的R2为09231,DW=03341。
残差的计算公式为:
et=LGDPt-LGDP[DD(]∧[DD)]t(2)
=LGDPt-05620LFDCt-48909
第二步,检验e的单整性,看看残差是否是平稳序列。
通过单位根的检验发现:当滞后阶数为1,不含常数项和截距项的模型最适合,ADF检验的结果如表2所示。
通过表2可以看出,ADF值的绝对值为15812大于显著性水平为10%的临界值的绝对值15661。在较低要求下,可以认为残差序列e是平稳序列,也就是说存在LGDP和LFDC的平稳线性组合,即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地区生产总值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3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通过协整检验,表明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是,这种长期的均衡关系究竟是房地产市场状态(FDC)引起地区生产总值GDP变动的结果,还是地区生产总值GDP引起房地产市场状态(FDC)的结果?房地产市场状态(FDC)和地区生产总值GDP在波动中孰为因孰为果还是互为因果?这就需要对FDC和GDP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我们分别取滞后期为1,滞后期为2,滞后期为3,对FDC和GDP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在滞后期为1的时候,在FDC不是GDP的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拒绝它犯第一类错误的最大概率为6E-05,小于005,因此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可以认为FDC是GDP的Granger成因;而对于GDP不是FDC的Granger原因,拒绝它犯第一类错误的最大概率为02558,不能够拒绝原假设,GDP不是FDC的Granger原因。同理,滞后期为2和滞后期为3时,可以得到同样的结论。因此,我们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表明,房地产市场状态是地区生产总值的Granger原因,湖南省的商品房销售的增加直接导致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加。但是地区生产总值GDP并不是商品房销售增加的原因,GDP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房销售的增加。
4结论与建议
本文采用1995―2013年湖南省地区生产总值和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数据,利用计量经济学中的协整分析以及Granger因果检验,对湖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情况与地区经济增长之间的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分别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地区生产总值的Granger原因。进一步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房地产业是湖南省地区经济的重要增长极。房地产业的稳定发展,能够带动其周边例如建筑、建材以及冶金等50多个物资生产部T的发展。因而,湖南省地区生产总值中房地产业的产值占有极大的比重,在形成大量的固定资产的同时,为政府提供巨额的财政收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湖南省地区经济的持续增长。
(2)经济的增长并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这也告诉我们在长期稳定的市场里,需求才是决定供给的最重要因素。房地产作为一种固定资产,具有价格高、变现难、长期价格难以预期等特点,如果作为投资产品具有很大的风险,且湖南省地处中部,与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相比对外来人口的吸引力有限。主要的商品房库存都得内部消耗,所以即使是经济保持增长的趋势也不能在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持续促使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3)在“新常态”经济的大背景下,湖南省房地产市场问题解决需要地方政府承担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住房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府需要做的就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住房保障,加大对棚户区的改造,以及城市和农村的危房改造。目前,湖南省城镇化进行还在加快,所以房地产的需求还是刚性的,在鼓励居民自住型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前提下,需因地制宜,约束和监管房地产市场发展,从而保持房地产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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