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起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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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起源

市场经济的起源范文1

关键词:市场经济 多元挑战 背叛诱惑 企业文化

一、忠诚管理的主要内涵

忠诚,经典解释是赤诚无私,诚心尽力。作为企业,毫无疑问都希望自己的员工从一而终勤奋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社会形态,无时无刻都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员工对自己的职业定位、岗位的好恶、工作现状的评价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表现出极端不稳定性。忠诚管理也就成为了理论界和企业界所关注的焦点话题。

忠诚管理具有以下主要基本特征:

1、层次性。忠诚管理的层次性主要取决于员工对企业忠诚的层次性,而员工对企业忠诚的层次性来源于员工需求的层次性。正如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所论证的,人的需求有层次性,并从低往高发展。同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强度也因自我判断在企业中的“所得”呈现出层次性。当企业所给等于或大于员工自身“所要”,则忠诚度高。反之,则低。据此,企业在实施忠诚管理时,一定要体现这一特性,实现员工在不同层次上对企业呈现高忠诚度。

2、经济性。人是最活跃的生产因素,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资源。据研究表明,员工的忠诚与企业存在直接而明显的经济性关联,主要表现在业务量、人力资本、生产成本和企业形象等方面,员工的留存率每增长5%,企业就能有25%--95%的利润增长。显然,员工的忠诚度对企业的经济效应带来重大影响。由此可见,忠诚管理具有很强的经济性特征,它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3、持续性。主要是指对员工的忠诚管理应包括从忠诚的建立到忠诚的维系一系列全程工作不可间断。一般情况下,一个员工从进入企业到退出企业大致可分为:招聘期、稳定期、动摇期、辞职期或退休。显然,要做好员工的忠诚管理,必须针对员工在不同时期的特点,持之以恒地强化其主人翁意识和地位,努力使员工做到在职期间勤奋工作,即使离职之后,也对企业“旧情难忘”,不做有损企业的事。

二、忠诚管理的现实意义

1、紧迫性。人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对选择工作和选择企业拥有完全的自,这种自决定了员工对离职享有充分的自由度。员工在企业中一旦未能获得自己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或预期,则随时都可以做出与忠诚相悖的“背叛”行为,即跳槽。对于一般员工的离职,有些企业也许不会立即显现负面效应。但是,如果优秀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的员工跳槽,则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创。企业对员工的忠诚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放松。

2、艰巨性。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当前大多数企业的寿命少于员工的职业寿命。员工在企业工作,客观上造成员工无法将终生职业托付给某一个企业,员工随时可以“用脚投票”,选择去留。此外,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大多用合同形式来加以确定,即企业与员工是一个契约雇佣关系,这种关系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和短期性。企业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减少员工的离职流失率。

3、挑战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性资源型企业将逐步取代劳动密集型企业,这是必然趋势。而知识性资源大多由员工创造、掌握和运用。这些员工我们称其为知识型员工。知识型员工由于自身存在自主意识强、流动意念大、个人需求多元且独特等特点,且大多身处关键岗位,又恰恰是社会给予“背叛诱惑”最大的对象。显而易见,企业实施忠诚管理的挑战性极大,必须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三、忠诚管理的路径探索

1、合理的薪酬保障。薪酬即是指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物质方面的收入。合理的薪酬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硬性”薪酬。较高的薪酬对员工有着较高的吸引力,满意度和稳定性随之升高。另一方面是结构性薪酬。即要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对绩效不同的员工支付有差别的薪酬,尤其让优秀的知识型员工在收入上“锦上添花”,从经济角度为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忠诚度提供保证。

2、优秀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优秀的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与发展,为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忠诚度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关键是要在企业中营造“人企合一”的境界,要通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目标号召人、塑造企业内外良好形象鼓舞人、完善员工关爱机制感化人,让员工在企业中有归宿感、安全感、温馨感,从内心真正感受到“企业是我家”,心甘情愿为企业作奉献。

3、良好的自我实现。知识型员工的自我实现愿望相对较强,企业要尽量满足他们自我实现的需求。企业要深入了解每一个员工的真正志趣,与他们共同探讨工作方向和努力目标,使他们的工作与志趣有较高的吻合度。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定要做到人岗匹配,要赋予知识型员工最恰切的岗位和职务,真正“用其才,尽其能”。工作过难或过易,都会挫伤知识型员工的积极性,从而降低其忠诚度。切记,不要误以为,职务越高,他们的忠诚度就越高。

4、必要的法规约束。市场经济社会是法制社会,通过法规来维系员工的忠诚和诚信起码有两大作用:一是有形的约束可以使主观意识更趋理性,并促其固化,有利于忠诚度的形成和提高;二是既可惩罚“背叛者”,让其付出代价,又能以儆效尤。因此,企业无论是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合作关系时,还是在对员工的日常管理中,都要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特别是关键岗位的知识型员工因离职给企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时,企业必须借助“法治”的工具,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

四、结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员工的忠诚度受到来自员工本身、企业、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知识型员工已逐步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资源,企业必须与时俱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忠诚度,努力让他们自觉而积极地为企业奉献智慧和力量。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永葆竞争的实力和发展的活力,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颜丽娟,王丽娟.员工忠诚度流失探析.北方经贸,2007;12

市场经济的起源范文2

关键词:长期静脉注射 晕厥 生活质量 护理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2.368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2-0254-02

长期静脉注射时发生晕厥是临床救治病人给药过程中产生的非治疗效应,属医源性反应,也是内科常见的急重症之一[1]。同时一些患者由于体质较弱,常合并多种基础疾病,易发生晕厥,重者出现呼吸困难、休克,甚至危及生命[2]。本文具体长期静脉注射时发生晕厥的原因分析及护理措施,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观察对象为我院2011年6月-2013年6月出现静脉注射晕厥反应的60例患者作为晕厥组,入选标准:年龄18-60岁;无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其中男性35例,女性25例,年龄最小22岁,最大58岁,平均(44.42±17.72)岁;并选取同期在我院住院治疗的60例无出现静脉注射晕厥反应患者作为对照组,男性36例,女性24例;年龄最小21岁,最大59岁,平均(43.95±18.22)岁。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方面经统计学处理,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调查内容。本文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两组的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基础疾病、合并疾病、心理状况、家族病史、生活习惯、生活行为、治疗方法、治疗周期、住院时间等。

1.3 干预方法。在晕厥护理中,指导病人卧床休息或适当活动。病室应靠近护理站。病人避免剧烈活动、情绪激动。观察生命体征,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医生处理。护理人员告知病人加强思想修养,遇事不要急躁及感情冲动。要注意劳逸结合,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不要过度饥饿。要饮食有节,饮酒适应,合理控制。护理周期为2周。

1.4 观察指标。观察晕厥患者护理前后的生活质量状况,采用QLICP-BR生活质量量表评分,包含躯体评分、心理功能、症状与副作用、社会功能四个维度,分数越高,生活质量越好。

1.5 统计方法。采用SPSS13.0软件包进行分析,生活质量评分对比采用t检验,同时进行多因素回归分析,P

2 结果

2.1 发病因素分析。经过两组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长期静脉注射时发生晕厥的相关因素包括基础疾病、住院时间、心理状态与受教育年限(P

表1 长期静脉注射时发生晕厥的相关因素

2.2 生活质量分析。经过调查与分析,护理后晕厥患者的躯体评分、心理功能、症状与副作用、社会功能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晕厥患者护理前后生活质量对比(分,X±S)

3 讨论

长期静脉注射时发生晕厥是多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必要的静脉注射药物会给身体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例如药物的不良反应,可能会导致患者寒颤、发热、心慌,严重者甚至会导致死亡,长期注射浓度过高、刺激性较强的药物易引起静脉炎等病症[3]。同时输入的药液进入人体后,大部分都要经过肝脏代谢,最终由肾脏排出体外,过度的静脉注射会加重肝肾的负担。

在护理中,要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诊疗环境,保持整齐、清洁,光线柔和,定时通风;饮食上,指导病人适当控制水和盐的摄入,以减少内耳迷路和前庭核的水肿,多进食易消化、清淡富含丰富维生素的食物,以增强机体抵抗力[4];密切观察病情及病人的主观反应,如恶心、呕吐等,必要时按医嘱予镇静剂,酌情使用抗眩晕的药物,以降低前庭神经的兴奋性,达到尽快减轻眩晕、恶心的目的,常用药物有敏使朗,或静脉注射高渗葡萄糖溶液[5]。通过护士的健康宣教,宣传一种理念,晕厥患者需要采用一种方式,健康,自信,积极的生活方式,同样可以回归的生活。为患者提供专业个性化护理沟通服务、宾馆式礼仪服务和家庭式温馨服务[6]。本文护理后晕厥患者的躯体评分、心理功能、症状与副作用、社会功能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总之,长期静脉注射时发生晕厥多于自身因素有关,积极的护理可有效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卢海亚.门诊注射室昏厥38例原因及护理对策[J].中国乡村医药,2013,7(22):66-67

[2] 马利祥,王庆胜,张鹏,等.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合并颅脑外伤治疗1例[J].中国介入心脏病学杂志,2013,21(5):330-331

[3] 陈芳,米志玲.42例老年病人输液反应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J].全科护理,2010,8(10):2650-2651

[4] 赵艳杰,刘艳辉,王景坤.静脉输液反应发生的相关因素及预防措施[J].中国医药导报,2011,8(9):150-151

市场经济的起源范文3

一、我国集团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集团企业的发展和母子集团企业体制的建立,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危机问题愈加突出,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信息失真。

目前我国相当多集团企业的信息严重不透明、不对称和不集成。出于各自的利益,集团企业管理部门间不愿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孤岛,集团企业的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搞不清楚下面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集团企业各层面都在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得汇总起来的信息普遍失真,会计核算不准,报表不真实,有时合并的会计报表还掩盖了子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社会审计也走过场,以至于有的集团企业假数据真做账、真数据作假账,不同的场合报不同的账,账面利润看似不少,但不良资产有增无减,该提不提、应摊未摊、盈亏不实的现象广泛存在。

2.监控不力。

目前我国的集团企业中,出资人对集团企业、母集团企业对子集团企业、企业集团管理层对各资金运用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等问题突出。尽管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因监督者没有掌握集团企业财务资金全面情况的必要信息和手段,故而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相当多的集团企业在重大投资等问题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决策约束机制,个人说了算,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不少母集团企业难以及时掌握子集团企业的财务资金变动情况,集团企业资金入不敷出,依赖借新还旧来维持生产经营,财务风险极大。

3.风险管理系统缺乏。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集团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变化的越来越快,也越来越复杂,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逐渐加大。面对新的经济环境,为了提高集团企业的竞争能力,加快企业的发展,集团企业急需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系统,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集团企业采取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则有可能降低财务危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并明显减少集团企业因财务风险而发生破产或被它方收购兼并的概率,从而减少集团企业财务危机的预期成本。有研究根据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及未进行财务风险管理两种集团企业所做的比较分析表明,凡是采取了有效财务风险管理措施和手段的集团企业,其发生财务危机的概率要明显低得多。

4.资金结构不合理。

资金结构是指集团企业资金总额中不同来源的资金各自所占有的比重。企业集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资金的不同来源,集团企业的资金可以分为自有资金与负债资金;按照资金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一般来说,集团企业在形成自身资金结构时,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自有资金与负债资金应相互搭配,以保证集团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而现在许多集团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并不注重资金按不同的来源及不同的时间进行搭配,常常造成资金周转不灵,这种资金周转问题的出现并不是集团企业资金不足,而是资金结构出现问题,从而加大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降低集团企业的价值。

二、集团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是指集团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因财务风险的存在而放弃既定的目标,而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设法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集团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回报活动的风险控制。

1.筹资风险控制。

集团企业筹资风险是指由于负债筹资引起、且仅由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是集团企业债务到期偿还的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延伸造成的结果。集团企业承担风险程度因负债方式、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临的偿债压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筹资决策除需要规划资金需要数量,并以合适的方式筹措到所需资金以外,还必须正确权衡不同筹资方式下的风险程度,并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不过由于集团企业筹资风险的类别不同,产生成因对集团企业财务的影响也有差别,为此,实务中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筹资风险提出不同的防范对策。对于集团企业的现金性筹资风险,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应侧重资金运用与负债的合理期限搭配,科学安排集团企业的现金流量。如果集团企业的负债期限与负债周期做到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话,则集团企业总能利用借款来满足其资金的需要。所以,按资金运用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集相应期限的负债资金,是控制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的对策之一。因此,集团企业就必须采取适当的筹资政策,即尽量用所有者权益和长期负债来满足集团企业永久性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的需要,而临时性流动资产的需要则通过短期负债,由此既避免了冒险型政策下的高风险压力,又避免了稳健型政策下的资金闲置和浪费。

2.投资风险控制。

由于集团企业投资具体形式的不同,每类投资可能遭受风险的直接原因、具体表现形式,以及风险估量和控制的方法均将有所区别。当前很多集团企业都喜欢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来分散风险。我们认为,投资组合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应根据期望的收益和所愿承担的风险水平,去选择不同的投资项目,并确定各项目所占的比例,这将是投资决策所需解决的问题。这种决策是根据投资风险与期望投资收益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从各选投资方案中选择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方案。集团企业在识别与估量投资风险后,对决策过程中选定的投资方案,针对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投资风险的预防与控制:①要谨慎投资,在资金运转良好或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才去考虑获取额外报酬的对外投资。②如果投资是生产经营的必须环节或是进行风险性投资,必须拟定严谨的投资计划,进行科学的投资回收评估和论证,选择最佳的资金投入时间,以避免造成资金短缺或运转不灵。③合理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组合包括不同投资品种的组合、不同行业或部门的投资项目的组合,长短期限不同的投资组合等,以追求一种收益性、风险性、稳健性的最佳组合。

3.资金回收风险控制。

影响资金回收风险的因素主要有:①客户的偿债能力:②客户的信用状况;③集团企业的信用政策;④结算方式。由于资金回收风险的大小最终都体现在应收货款回收时间及其回收金额的多少上,故资金回收风险的估量可采用财务指标分析法进行。其中,反映应收货款回收时间长短的指标是应收货款周转次数或平均回收期,一般只需计算其中任意一项即可。进行资金回收风险决策的关键在于按照风险收益权衡原则,根据应收货款对集团企业获利能力和资金回收风险的双重影响,恰当选择收益相对较大而风险相对较小的资金回收方案,主要包括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的决策。

市场经济的起源范文4

关键词:境外企业 劳务派遣 常设机构

一、通常形式下的劳务派遣方式

伴随着跨境贸易拓展的积极性及跨境派遣劳务政策的日趋明确,目前大多数企业需要把与境外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合规再测试,以期更加符合现行法规要求,避免常设机构判定等税务风险。参照大多数企业的一般劳务方式,在具体合约签署中均表示为如下内容:(注:境内公司简称CHN,境外母公司简称OUT)

根据CHN的业务运营,CHN将考虑员工的人数和职位,要求OUT派遣相应的员工来华从事相应的CHN指定工作。

在派遣过程中,作为雇主而向员工发出指示的权利属于CHN,而员工应仅为CHN提供服务。CHN将负责该员工工作的结果或/和成果。

在派遣过程中,员工的正常工作地点将由CHN决定。由CHN向员工提供合理适当的办公用品和支持服务;员工应遵守CHN的社员管理规定。

原则上,第一、薪酬包括员工的工资、奖金、其他费用等将由OUT根据其社内薪酬政策支付(境外派遣公司承担部分将予以扣除);第二、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退休金、退职金将由OUT承担。上述费用,将由OUT在境外予以支付。但CHN将根据其惯例和政策,在境内向员工支付薪酬,用于员工在华的合理费用开支。

如果有必要对员工采取任何纪律处分,CHN应立即告知OUT有关声称的理由、采取纪律处分的必要性等。

二、判定常设机构所适用的主要判定方法

针对上述企业通常的劳务派遣方式,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探讨上,本人认为应该结合劳务派遣方式所涉及的主体双方性质、协议条款等,采用“实质重于本质”的原理,从“谁雇佣、为谁工作”的角度来进行判断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

《中国和新加坡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指出,劳务型常设机构判定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宗旨,就是要正确判定实际履行劳务工作的人员,其实质在“谁雇佣,为谁工作”。中新协定条文解释“雇员或被雇佣的其他人员是指本企业的员工或者该企业聘用的在其控制下按照其指示向缔约对方提供劳务的个人 ”。进一步明确了“谁雇佣”的判断指导方向,为实际劳务中所存在的“跨国劳务派遣”是否认定为劳务型常设机构的问题上,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

就实务中“跨国劳务派遣”的表现方式,参考大多数企业的劳务合约,其特点可以总结以下:

(一)在形式上

被派遣人员仍然与派遣企业保持着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进而构成劳务派遣企业为其法律形式上的雇主。这也是因为被派遣人员就业方式所决定,鉴于该派遣工作的项目特殊性、时间固定性等因素,派遣人员仅在派遣期留在中国,派遣期结束后将回到派遣企业就职。而法定雇佣关系的保留能够保证被派遣人员持续拥有其在派遣企业的工作履历、以及享有的职工福利等权益。派遣企业作为其法律形式上的雇主,通常直接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及相关的福利。

(二)在实质上

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内,由接收企业直接监督指挥其从事某种特定的工作,作为该劳务工作的实际受益者,接收企业一般会偿付派遣企业所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及相关的福利。从而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但这一派遣模式,一旦在母子公司间采用,将更为复杂,从税务角度看,子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在实际的劳务派遣下,如何保证子公司相对经济独立性,如何确保母子公司之间利益输送的合理性等都是难以准确判断的。从企业角度看,子公司在管理上、技术上、关键管理人员及科技人员等方面均对母公司有较强的依赖性,其从母公司接收派遣人员来进行管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如何避免其独立法人实体功能的缺失、如何确保利益输送的合理性等都存在合理性证明材料提供的困难型。针对母子公司派遣劳务所涉及的常设机构问题上,中新协定条文解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方向:“应子公司要求,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工作有指挥权,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那么,这些人员的活动不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同时指出“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时,应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的规定判断母公司是否在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

综上所述,判断某种劳务派遣方式是否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需要企业结合具体的实务情况,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辨清实际雇主与形式雇主,综合运用营业活动组成部分标准和实际指挥控制标准进行分析认定,辨清何方企业是因该派遣劳务的最终受益者,避免错误的适用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

鉴于上述判断理念,在具体的涉税法文中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缺乏更详细的解释性条款,为了提高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19号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提出比较明确的判定标准:“派遣企业是否对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和风险,以及是否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在中国的工作业绩。在税收协定的框架下,如果派遣企业在中国提供服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则构成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三、 派遣劳务被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规避

参照上述文件所阐述的判断理念,针对企业的一般劳务派遣方式进行分析,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避免常设机构的判定风险:

(一)注重派遣合同重要条款的明确化

签署劳动合同,应明确表明派遣员工的工作风险、责任承担等要素。参照19号公告的“基本标准”和“判断因素”,需要清晰列明下列事项:明确接收企业的实际管理地位,由其决定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薪酬标准;明确接收企业承担派遣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派遣人员应就其工作内容遵照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在具体实务中,也存在派遣人员同时需要向派遣企业汇报其在境内的工作情况的现状,接收企业应当在合同条款中表明派遣人员向派遣公司的工作汇报不影响接收企业对派遣人员的直接管理权。

(二)注重派遣劳务收支的合理性

通常方式下,派遣人员的薪酬及其他福利费用由派遣企业在境外代为支付,接收企业就该代付的款项向派遣企业支付服务费(或管理费等明目);针对此方式,接收企业应注意相关交易单据(派遣协议、雇佣合同、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派遣公司支付给员工的付汇证明、派遣人员在中国的纳税证明、其他支持性文件)的收集,同时注意复核该款项的帐务处理,以此来确认该派遣企业是否就此劳务而获得额外收益。

此外,在实务中,也存在着派遣企业可能会向接收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从而导致派遣企业向接收企业收取的款项可能会大于其实际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薪金;针对此方式,税务机关很有可能根据19号公告“参考因素”的相关条款,将超出的金额确认为派遣企业因派遣劳务而获得的额外收益,进而认为其存在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应注意此种情况下的凭证票据的准备,并就相关管理费收取的合理性与税务机关进行详细说明,以期避免由此产生的常设机构认定的风险。

(三)确保派遣人员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规性

19号公告明确将劳务派遣中常设机构的认定与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联系起来,将其作为判定是否属于常设机构的因素之一。因此,接收企业作为派遣人员在中国的法定代扣代缴人,必须就该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准确地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在派遣人员同时与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均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薪酬分别由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负担,遵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派遣人员需要就其全额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4

市场经济的起源范文5

 关键词:追溯历史;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 

一、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

学术界有这么一种惯例,即讨论某个问题或现象的起源都要追溯历史,乃至于奴隶制社 会和原始社会。经济法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 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①也有学者认为,“当人类 社会进 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中,它 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的。”②也有学者认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 级 为了确保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制不受侵犯,为了维护有利于它们统治的经济秩序, 也制定了许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③等等。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较为发达的商品经 济的一种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后商 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经济形态。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 初的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主 要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经济土壤;至于 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市场缺陷尚未充分显露出来。因此,当时国家调控经济的土壤尚不 存在,因而也无法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历史阶段或许有关 于国家经济性调节的法律规范,但多体现于刑法或行政法性质,还不能上升为现代意义上的 经济法,也无必要在讨论经济法时去苛求那些没有关联且无实质意义上的所谓历史渊源。关 于经济法的起源应主要着眼于较为成熟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至于其他一般法律的起源则 着眼于人类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阶段,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等。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 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因而我国天然地缺乏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包括经济法。即使所 谓的法律,乃是封建专制色彩的刑律占据主导地位,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自清末以来, 我国就形成了法律移植的历史传统。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 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因此,探讨我国经济法的起源追溯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 包括计划经济时期,未免有生搬硬套之感觉,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就如同我们研究经济法历 史非要从“”时期寻找经济法的痕迹一样荒唐可笑。因为,无论奴隶制、封建制社会还 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商品经济的土壤,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精神可言,运用地多是强 权政治和行政手段,充其量往往是政策或政治主张的代名词,至多可以说具有一些行政法的 性质,即使那时所谓的经济方面的“法规”也是 如此。其实,这也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打架”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我们探究两者关系需要予 以注入的新视野之一。

从学术研究角度,追溯历史本无过错,也是必须的。但问题是,是否任何问题或现象的 产生只有追溯至奴隶制社会甚至原始社会,才算是正本清源呢?如果考证的确如此,则是学 术研究的科学态度使然。但若不是如此,则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比如:我国票据法、保险 法等,有学者认为我国奴隶制社会即产生,显然有生搬硬套之嫌。这种做法就连作者本 人也有牵强附会之感,但仍为之,究其原因,乃是某种陈旧学术惯例作祟。似乎只有追溯 到最早历史,才能体现学术价值的含金量。其实这不仅没有任何学术价值研究之必要,而且 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极易带来无谓的争议。如果关于经济法起源说纯粹是一种 学术 观点,则可以理解;但若让僵化的学术风气兴风作浪,则是我们今天学术界的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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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

1、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再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可谓是众说纷纭,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经济法是调整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第二,经济法是 调 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⑤第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 会 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⑥第四,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⑦第五,经 济法 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⑧第六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⑨等等 。

通过研究经济法的起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概念都强调了对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规范,其 中第五、六概念受到了苏联“纵横统一说”的影响,即在强调规范国家调节的同时,又提出 了规范横向的流转协作关系。其实,无论“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管理”、“ 国家调控”,还是“国家调节”等说法,虽然字面有歧义,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因此,笔 者认为,无论何种提法,只要其本质是相同的,都符合经济法起源的实质,经济法学界可以 保留各自观点,不必为此展开无谓的争论,让其顺其自然的统一,否则容易陷入“文字游戏 ”的泥潭,浪费时间和精力。这是学术界应予杜绝的不良学术风气。

2、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二分法”,如张守 文教授提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⑩邱本教授提出“调整市场竞争关 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等。b11第二,“三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出“市场障碍 排除关系、 国 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b12第三,“四分法”,如杨紫〖fjf〗?〖 fj〗教授提出“企业组织 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b13李昌麒教授提 出“市场主 体

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b14 不管 哪种观点,至少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成为共识。

如何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讨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着眼于经济法的起 源。如前所述,经济法产生的范式如下: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国家调节政府 失灵经济法。因此,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从市场经济入手,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有 些部门法学的重要因素。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经济,国家调节是因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因此 ,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又取决于市场失灵 的情形。关于市场失灵的情形,漆多俊教授概括为市场障碍、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 滞后性以及市场唯利性。b15对此,笔者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包括市场障碍、市 场调节机制 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两种情形,至于“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内,原因就在于“ 市场 唯利性”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情形,而这已包含在“市场障碍”中;同时,“市场 唯利性”也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不愿意投资一些无利可图、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且国家和社会 又需要的行业,而这显然属于“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部分。因此, 相应的国家调节经济主要包括:第一,针对“市场障碍”的市场规制关系,这是国家从微观 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第二,针对“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国家从宏观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相应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 法。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三分法”,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基于“市场惟利性”的“国 家投资经营关系”,笔者已经提出“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上述两种市场失灵情形中,相 应 的调控关系也应包含其中。同时,笔者还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应 当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范围也愈益缩小,且更多地体现了非市场因素 ,这是其一。其二,国家投资经营的组织从事的市场活动仍需要微观上的“市场规制”。其 三,国家投资经营范围更多地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主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采购、 转移支付等,此乃属于宏观上的“宏观调控”范畴。多属于非市场因素的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决定其更多地属于宏观调控关系范畴。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不应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 独部分,而应基本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至于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部分可以考虑纳 入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

此外,有学者提出的“四分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或企业 组织管理关系)或社会保障关系(或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对此笔者不敢苛同。首先,从市 场主 体调控关系或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来看,笔者认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法律主体,但不能因 此就认为法律主体也成为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没有否定民事主体;刑法的调整对象为犯罪和刑罚关系,并没有否定 犯罪主体等等。虽然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往往成为该部门法体系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一 定能够涵盖该部门法体系的整个构成。也就是说,调整对象并不必然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 该部门法的单独构成部分。换言之,法律主体与调整对象并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其一。其二 ,关于经济法的主体 ,比如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其市场主体资格等相关问 题实际上已经在宪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已非经济法 特有内容,故不可成为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

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成为经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 主体并不必然成为调整对象,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该部门法体系的单独部 分。比如:行政法的行政法主体制度、刑法的犯罪主体制度等。但是否所有部门法学的法律 主体都可以成为该部门法学体系的单独部分呢?恐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这关键要取决于 关于该法律主体的研究是否属于该部门法的特有特征以及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本质。如果我 们对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从该部门法的本质及其特 征予以研究,从而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于该法律主体的基础性规定,并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 于该法律主体的特有含义,则它就具有作为该部门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研究价值之必要。比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中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角度研究,在刑法中从犯罪 主体角度研究等。然而,从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来看,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主 要罗列了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上述内容乃是民商法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主 体制度或市场主体法部分的研究对象。与其如此,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就没有必要作为经济法 体系单 独部分加以研究。而且这种体系编排极容易混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应当 予以纠正。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中涉及特殊企业制度,并作为经 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研究。b16笔者认为,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应当 说,目前关 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还不成熟,这也正是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作为经济法体 系单独构成部分存在争议的理由之一。此外,目前有学者提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概念。 b17笔者认为,如果借鉴行政法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视野,把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从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角度系统研究经济法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问题,则市场主体 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有作为经济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的研究价值所在。当然,这还有待于进 一步实证研究。

其次,从社会保障关系来看,虽然市场失灵也会产生贫富差距、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性 问题,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社会所独有的社会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中也 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甚至有过之而不及。这是任何一个经济社会都有可能出现的社会性问题 。只不过近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提高, 愈益需要专门的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上述社会性问题,此乃属于社会法范畴。从经济法起源 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市场经济特有的 市场失灵而需要国家调节经济的部分,如前所述,虽然市场失灵也会产生社会问题,但并非 市场经济特有的市场失灵情形,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不能包含社会保障关系。相应的 ,社会保障法不应成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狭义上的社会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中涉及的财政税收 法理应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这已成为共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纳入社会法 体系。这实际上为分析经济法与社会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路径。

由此可见,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目前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至于市场主体法 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独部分,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证研究。但至少说目 前有些经济法教材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编写内容值得商榷。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 和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体系也会相应的发展和完 善。此外,关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的交叉领域(如价格法、产业政策法等)究竟 属于哪个构成部分范畴?笔者认为,本着划分的相对性、内容的主要性以及法的体系的完整 性原则来划分。比如:产业政策法的内容主要属于宏观调控范畴,尽管其中部分内容可能涉 及市场规制范畴,但不能将产业政策法从立法体系上肢解为部分属于宏观调控法、部分属于 市场规制法,而应将其归属于宏观调控法范畴。其实,这本身 就说明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放眼整个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 律社会化和法律体系的愈益丰富,交叉领域愈益增多。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模糊性地带” 反而有助于各部门法学以开放、包容精神为主旨的充分发展;如果局限于传统部门法学 划分理论,反而自我封闭各部门法学,并限制了各部门法学的发展。

关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目前经济法体系中孰轻孰重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 资本主义国家,以反垄断法为主的市场规制法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但后来都在 发生变化,20世纪末期,各国的宏观调控法迅速发达,正在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主 导和核心。”b18诚然,最早的典型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来自于美国1890年的关 于反垄断方 面的《谢尔曼法》。因此,就此意义上说,我们又将反垄断法称为经济法的“母法”或“经 济”。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了市场规制法在当时的主导地位 和作用。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职能的转变,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并大量 出现。但我们能否因此就认为宏观调控法已成为当今经济法体系的主导或核心呢?不可否认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和东亚一些国家等 ,以及历史不同时期,两者是有所侧重的。但我们不能因为两者产生的先后不同以及历史上 有所侧重,就一定认为两者在当今经济法中有轻重之分。如果从经济法起源来看,经济法 起源于市场失灵,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大小主要取决于市场失灵的表现程度。只 要现代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就应当置于同等 重要的地位。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各国发展经济时所应予以关注和努力 的,两者不可偏废。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有赖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的实践也有赖于市场 规制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及其市场失灵表现形式的变化,经济法体系及其相关构成部分的重要性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 变迁。注 释:

①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②关乃凡.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23—26.

③李成建,李昌庚等.新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__:5.

④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 5.

⑤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

⑥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

⑦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12.

⑧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

⑨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__:3.

⑩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08.

b11邱本.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__年卷)[c].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5.

b12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15.

b13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28—31.

b1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

b15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28—29.

b16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74—179.

市场经济的起源范文6

[论文摘要]我们在反思社会时就能发现寄生在市场经济中的大量道德问题。这些形式各样的道德问题交织在一起便是我们所面临的道德困境。这种道德困境可以用现代社会中的义利之争来表达。它既包括道德与社会和法律的分离,也包括利益主体之间的困境。公德和私德之间的博奕也是造成道德困境的重要原因。然而,探其本原,道德困境之所以存在,关键在于道德与商品经济的本质不同,或者说两者追求的目标不同。面对经济社会中的道德困境,我们所期待的是道德的制度化时代。

    十八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研究古罗马时期的贵族生活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道德与社会的二律背反。卢梭认为物质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堕落。反思卢梭在十八世纪提出的社会发展的道德困境,我们不难看出当时的西方世界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道德水平的下降。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时期,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是否也会遭遇西方发展经济所付出的道德代价。思考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不仅不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营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

    一、当代社会存在大f道德问题,社会面临道德困境

    现代经济生活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竞争,如果没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约束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那么这种竞争也就会由自发的竞争演变成为无序的竞争,而许多道德问题也就寄生在这些无序竞争之中。

    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却成为当今社会的一条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之中,个人是怎样从诚信中逐步滑落下去的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如果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以不择手段谋取暴利为目的,那么市场中就必然充斥着欺诈、坑蒙拐骗的现象。现在,这些非诚信的行为在市场中随处可见,甚至出现了多个依靠假货生存的市场,即使每年政府和企业斥巨资打假,却是屡禁不止,且越打越多,越打越盛,这不仅是因为假货有巨大的市场需求,而且反映出人们在非诚信的市场经济中,已经习惯了这种非道德的经济生活。

    对生命的尊重,是世界上每个民族在任何时期都应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指出,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要尊重他人的生命,而且要尊重自己的生命,能够在精神处于十分痛苦的状态下保持自己的生命而不去自杀,这是最基本的道德,也是作为人应有的道德。他指出,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都不尊重,那么让他去尊重他人的生命是几乎不可能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的许多产业中就出现了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漠视工人的生命的现象。这种现象频繁地在发生在过去几年的生产事故中,而以煤矿生产行业为最甚。该行业的工人死亡率居高不下,年年攀升。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数据,截止去年12月11日,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近三千余起,死亡的矿工人数达到5491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06人。为追求高额的利润而不愿意把必要的资金投人到安全设备中,漠视矿工的生命安全,这是极其严重的道德败坏问题。一方面,每年成百上千的矿工倒在矿难之中;另一方面,拿着带有矿工血肉的钱的矿主们却一掷千金,挥霍无度。鲜明的反差最真实地勾勒出少数资源掌控者的可怕的道德现状。

    经济领域的非道德现象进一步蔓延到了社会的其他领域。在媒体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或看到有关见死不救的事件及相关报道。社会似乎变得越来越冷漠,人情好象顷刻间消失。道德行为在社会中似乎已经成为了异类现象。有的学者已经用道德底线来描述当今社会的道德现状。

    以上罗列的只是我们社会道德困境的一部分现象,但它们也是最能体现道德困境的现象。如今,道德困境已经形成,我们要做的应该不仅仅是批判非道德的现象,而应该从社会本身出发挖掘道德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并通过社会的有效调节彻底改变这种道德困境。

    二、道德困境产生的原因

    1、道德本身存在的困境。

    社会存在道德困境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源于道德的本质。为什么说存在道德困境是道德的本质造成的?我们必须从道德的定义中来研究道德的本质。根据魏英敏教授对道德定义,道德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道德作为人的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是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规范和体系。但是,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调节和引导主要依靠的是社会舆论以及道德良心。而道德良心对于人的调节属于人的主观世界的自我调节,这种调节是一种“软调节”,不具备强制性。

    从道德的起源来看道德困境的产生,历史上对于道德起源有很多的看法,有带有宗教色彩的神启论和天赋论;有以人的情感和欲望为中心的情感欲望论;还有以人类起源论为理论基础的动物本能说。无论是情感欲望论还是动物本能说,都体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人的道德是与人的主观观念有着很强联系的意识,这种意识不具备强制性。而科学的道德起源论认为,人的道德产生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是人的自我意识和社会关系,人在社会关系活动中形成了关于善与恶、利与害之间的观念。从科学的道德起源论中我们可以发现,道德是关于利与害的观念,这就是道德困境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利益方面来思考,在社会中所有的人的利益不可能完全相同,从微观上来分,利益可以分为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不同的利益必然带来多方面的矛盾。然而,不同的团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之间的善恶标准和观念也必定有分歧,这也就会带来不同的利弊评价标准。在社会法制不完整的前提下,靠着道德的“软调节”也就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

   2、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公德与私德的困境。

    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人类的交往界限,大大地拓展了人类的社会关系,人们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交流。以前由于地域原因而形成的局部的道德观念也在市场中得到交流和发展。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的道德问题也在不同的道德观念的交流与碰撞中得到了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对于协调不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因此,在法制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随着市场经济而产生的道德问题却相对难以得到很好地调节。

    从本质上来看,道德困境存在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把社会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因此道德也相应地有公德与私德之分。公德与私德之间存在的困境也就演变为道德困境。公德很大程度上是代表公共利益,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道德观念;而私德却是个人或是小范围的道德观念。两者之间的利益主体的不同就形成了人们在某些时候采取短期行为来维持个人利益,而这种短期行为对于个人来说是能带来利益的,因此是善的,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短期行为无疑是损害整体利益的,对于整体来说就是恶的。这就自然形成了道德困境。

    3、道德与法律在实践中的分离。

    为了捍卫社会整体的利益和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人们以法律来规范所有人的行为,人们在行为中就有了两套行为规范。但道德注重从人的内心来调节人们的行为,法律则属带有外部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由于它们发生作用的原因各不相同,法律公正很大程度上不一定能符合道德的公正原则。如法律是可以夺取人的生命,但在道德正如康德所说尊重生命是人的最基本道德。道德与法律在现实中的分离是道德困境生成的重要原因。

    三、道德困境解决的途径之一—道德制度化

    道德制度化是在上世纪末公共管理兴起后提出来的。道德的制度化就是以人的道德良心作为基础,把人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像法律一样具体化,并成为人们生活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体系。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道德立.法,从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开始约束人的行为,从而做到从源头遏制人的非道德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