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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解决方法范文1
关键词: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包括:覆盖范围、基金筹集、管理,养老金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等。
年龄条件。在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享受领取养老金权益的年龄条件通常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过,人均预期寿命存在着差异,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多为65岁甚至更高,且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而在中国,不仅退休年龄偏小,而且男女退休年龄也不等同,这其中就存在着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性别的歧视,而且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导致高退休人口赡养率。有些国家规定了退休年龄的上限,如瑞典为70岁。有的规定从事艰苦的、有害的、危险的、不利于健康的工作的劳动者也可在65岁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
缴费条件。缴费条件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如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社会年满63岁且投保35年,而像意大利则规定只要已缴纳保险费满35年均可领取养老金。
政府监督下的资质机构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新加坡、瑞典等,政府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中国则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机制进行管理。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关系,人口众多就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分类处理此类事务。
2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人口老龄化
(1)社会养老保险social pension 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家庭的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随之弱化,同时,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的年轻人不断增加,农村中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家庭养老不能满足老年人口养老的需要,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了农村养老的现实问题。它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分阶段地在全体公民中,逐步实现普遍、平等的社会保障。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的今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该扩大其覆盖面,及时将重点转移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来,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贫困化的客观需要农村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
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也进人了快速转型期。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造 成家庭空巢化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我国农民虽然还是以家庭养老为 主,但其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小农经济的萎缩、分化和瓦解,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道德和经济基础。第二,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居住方式的变革,减少了家庭对老人的照料。第三,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互助功能。第四,农民收人提高缓慢,农村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第五,土地养老保障功能难以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持续弱化要求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化解农民养老的群体性风险。
3养老保险模式划分
养老风险的复杂性、普遍性以及各国的具体国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我国人口众多,老龄化的群体较大,就决定了养老保险模式的多样性。
3.1政府责任型
政府负责型是由政府负责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通过养老保险事务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并且进行管理,监督等。它主要规定了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本国公民,对于上班年限、是否参与社会劳动、是否缴付养老保险费并无限制。此种制度通常在福利制度较好的国家才能得以实施。此种制度一般是国家的财政作为经济基础,依据立法让每一个退休公民都能“老有所养”,但是此种机制也有很大的缺陷,首先是在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难以实施。众多人口会增加政府的负担,财政的开支用于养老占了太大比重,致使国防、教育等其他使国家国富民强的机构缺乏资金。
3.2责任分担型
责任分担型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主要由政府、单位、企业、个人等多方共同分担,此种模式有利于养老风险的分散和财务的稳定。在中国以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为主,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 3混合责任型
现实中,许多国家在构建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在肯定责任分担机制的前提下,更鼓励让个人责任适当回归。此种多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体系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发展方向。在中国则以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为主。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尽管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相当成就,但就这一制度亦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人口老龄化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虽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以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的标准计,已干2000年进人老年型国家行列,不仅如此,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速度还非常之快。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中国家庭的人口结构模式也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小家庭或核心家庭取代传统的大家庭格局,家庭的老年生活保障功能在持续弱化。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与地区发展差距很大也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难。此外基本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也在持续扩大。因此,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4.1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4, 1. 1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养老模式的供给能力弱化
在历史上,农村的养老保障是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迁、人们养老观念的转变以及劳动人口的流动,家庭养老的保障能力日趋弱化。一是农民人均收人整体水平不高,弱化了农民家庭养老保障的供给能力。同时,由于广大农村人多地少、农业比较收益低、以及相关的体制和政策等原因,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农民家庭收人增长缓慢,甚至在个别地区有下降的情况。二是老年人口决速增长,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压力。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重已经达到了10%以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进人老龄化社会。而由于我国长期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速了未来几十年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再加上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迁移流量流向的顺势外推,使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和增长速度均高于城镇。三是农村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进一步弱化了家庭养老能力。据统计,在农村有20%左右的老人生活在空巢家庭之中,而且这一比例还会随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不断上升。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和增加,加重了空巢老人的劳动负担和家务负担;增加了其情感上和心理上的孤独与寂寞感;加大了空巢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代沟,空巢老人处于“照料真空”之中。
4.1.2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实力不强,且有下滑趋势,导致了集体养老功能弱化
集体养老是一种借助明显大于家庭范围的集体力量养老的方式,通常指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集体组织为区域内具备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或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基本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或村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获得。然而由于广大农村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极不平衡
,集体经济的整体实力不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的基金很难提取。
4. 1 .3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
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农保部门大都依据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法规已经落后于实践,各地方政府只好各自为政,确定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而且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缺少对职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团队的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此外农村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高效管理养老保险业务
4.2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的措施:
(1)中央政府应尽快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全国各地试点工作在统一的指导意见下开展目前,各地进行的“新农保”的试点,都是按照自己制定的试行或哲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展开的,各自的规定都不相同,有的规定相差较大,这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困难。例如,各地方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同类型新老制度的衔接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式的不同,对参加了“原农保”农民,有的地方规定根据参保者自己意愿,可以继续参加“原农保”,也可以按照规定折算转人“新农保”,有的地方规定必须把“原农保”转人“新农保”。这样会出现“一保两制”不统一的现象。
(2)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分配,特别是财政投人责任的分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目前各地试点中明确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要加大政府财政投人,进行政府补贴,但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分配并不明确,这样会出现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大多数试点是县(区)级统筹,财政责任主要由县(区)镇政府承担,对中央政府怎样予以财政补贴没有相关规定。
(3)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尽快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在《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通过立法达到政策稳定。
人口老龄化解决方法范文2
【关键词】 农村社区 老年人 精神赡养 困境 对策
一、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困境的原因分析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晚辈)对被赡养人(长辈)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它要求赡养人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在社会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开始实行后,农村社区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证,他们对子女在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他们开始更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漠视、侵犯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的行为大量存在,它们给老年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困境。
1、子女离家打工,无暇照顾父母
由于现阶段城乡之间的差距,农村的中青年人向往大城市的现代工作与时尚生活,他们放下农具离开了自己祖祖辈辈的生养之地,携妻带子进城打工经商或就读,把父母丢在原籍变成了“留守老人”。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迫于岗位竞争压力,使得属于弱势群体的他们难以顾及在农村的父母,和老人相聚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人的孤独感也随之增强。据调查,外出子女9―12个月才回家一次的占59.4%,而1年以上才回家一次的达21.3%,有些人甚至几年都不回家。62.9%的外出子女回家停留的时间少于半个月,54.7%的老人与外出子女的通话时间通常不超过3分钟,46.9%的老人半个月以上才和子女通话一次,还有10.0%的留守老人与外出子女之间并无任何联系,代际情感沟通和互动彻底中断,这种状况对于老年人特别是老伴已经故去的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他们常常在孤独、寂寞、思念中忧郁成疾。许多空巢老人长年累月生活在“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状态,相对生活在繁荣市景、有良好生活与娱乐设施的都市老年人来说,他们的晚年更加落寞、单调、凄凉,更加需要社会、子女的关注与关心。
2、农村家庭小型化,“重小轻老”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的普及和观念的改变,农村家庭人口在减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有越来越多的独立活动空间和自由,传统的大家庭聚居方式已经不适应人们的需求,我国农村的家庭正趋于小型化。儿女成家之后,离开父母到城镇、市区或国外去自立门户,只留下老人独守老宅。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景基本上看不到了,在乡村,老人虽然住在宽敞的大房子里,但缺乏当年的快乐与幸福,没有儿孙们的喧闹,生活渐渐变得无聊、呆滞,老人们在岁月的流逝中慢慢变老。《婚姻法》等规定了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条十分人性化规定,探望可以加强父母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对于感情的培养十分有利,在爱的氛围里孩子能健康正常地成长;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子女必须有探望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单向而不是双向的,一些中青年夫妇“重小轻老”思想严重,“厚幼而薄老”十分普遍,尊老不足,爱幼有余,他们非常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将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对孩子是无微不至,关爱有加,但对老人的冷暖需求却往往不闻不问或敷衍了事。
3、家庭关系紧张,导致赡养出现障碍
现实家庭生活中,导致赡养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的多子女家庭兄弟姐妹间,因分家、土地承包等恩恩怨怨相互纠缠,怨恨父母偏心;有的家庭婆媳因一些家庭琐事引起纷争,产生摩擦冲突,儿媳妇拒不赡养甚至阻止丈夫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家庭成员伦理素质低下,他们推卸责任,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当年老体衰的父母连最低的收入也难以保证时,许多子女把他们当作“包袱”,产生嫌弃的心理,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加以抛弃。
4、偏重物质赡养,对精神赡养重视不够
在现实生活中,“精神赡养权”为人们所忽视,农村子女普遍忽略了对父母的精神关怀,重物质而轻精神,把赡养义务片面理解为物质供养,却很少看望关心老人,严重忽略了老人们的“精神养生”。他们不屑与父母对话、沟通、安慰,代际情感交流缺乏,不愿回到落后的农村老家,只在逢年过节时才匆忙回家一趟,其他时候连人影都看不到。老人们感叹与子女们见面的时间越来越短暂,次数越来越少,他们有心里话没处述说,有时间没事可打发,高兴的事情没人与之分享,痛苦的事情没人与之分担,这样的老人很可能出现抑郁症状,觉得生活没有意思并产生悲观情绪,有的甚至会产生自杀行为。其实老人晚年生活中最缺乏是听众,他们渴望被理解被关注,最怕的也不是挨饿受冻,而是精神的寂寞孤单。子女应该加强父母交流与沟通,或“常回家看看”,帮助父母做点家务,让空巢老人感到亲情的温暖,防止产生被遗弃的感觉。
5、年轻一代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两代人共同语言减少
随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子女到城市里生活,成为城市里暂住或永久居民。作为“城里人”,子女们接触了过去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新事物,有了新交往圈子,视野开阔了许多,逐步接受了城里的生活方式,其心理、习惯、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变,在思想观念、文化素质、工作目标、价值标准以及人生态度等各方面与乡村渐行渐远。而老人故土难离,不愿离开熟悉的乡土人情,仍生活在农村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没有适时调整自己,接受新事物慢甚至是原地踏步,其认知还停留在原先的阶段。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的文化水平整体很低,57.5%的留守老人为文盲,34.5%的留守老人只有小学程度;又由于年老体衰,精力减退、活动大大范围减少,他们对社会上发生的新鲜事情知之甚少。老人与子女生活在两个不同的环境中,两代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出现了较大的差异甚至冲突, 共同语言逐渐消失,无法倾听其心声,双方对彼此的内心世界知之甚少,对对方聊天的内容不感兴趣,子女和父母的理解与对话日趋减少。
6、社区文化生活匮乏,造成老年人心里郁闷无处排遣
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单调,农村社区各种组织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不够,许多领导认为家庭赡养只是家务事,没有采取措施来弥补家庭赡养的不足,对缺乏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没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多数农村社区因缺乏资金等致使老人的活动设施很少甚至没有,针对农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日趋边缘化甚至于消失了。农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没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对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资金、人力支持力度远远不够。诸如能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组织多活跃在城市,很少能深入农村社区开展工作,没人去组织农村老人开展娱乐、健身等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也没有人鼓励、引导农村“空巢老人”走出家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增加老人与社会的接触,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更没有人去疏通老人在子女外出时产生的孤独感、心理压力及其他消极情绪,其负面效应长期积郁于心,很难得到及时宣泄,其健康和幸福感因此受到损害,农村老人抑郁症已经开始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二、农村社区老年人解决精神赡养困境的方法
针对农村老年人在赡养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社会、家庭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策略和关爱行动,未雨绸缪,做好预防工作,提升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质量。
1、加强立法,完善精神赡养的制度
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所体现,但在实践中,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精神赡养的条文与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对于精神赡养是宽泛的原则性规定,远不够系统与完善,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基本是空缺,对于如何履行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审判之后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还都是空白。在人们看来,精神赡养更多地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义务,我们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立法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我们可以在这个法律中增加相应的内容,规定精神赡养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方式。重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功能以及判决的社会效果,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2、加快农民致富速度,从源头上治理赡养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大量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振兴“三农”,农业得到加强,农村得到发展,农民得到实惠。但由于受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一些农村并没有完全摆脱贫困,而物质基础的薄弱往往制约精神赡养。许多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固定生活来源,只能靠儿女赡养,而子女本身生活都十分困难、自顾不暇,想要赡养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贫困的现实使物质赡养得不到保证,精神赡养更难以落实。因此,生产力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环节,借以从源头上彻底化解赡养问题,彻底摆脱农村贫穷的面貌,为解决精神赡养打下良好基础。政府要做好空巢老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对于符合救助或低保条件的空巢老人,政府部门要及时把他们纳入救助对象,提高老人的经济水平,不给子女以沉重负担,从而减轻老人的心理压力。
3、扩展宣传深度与广度,提高群众精神赡养意识
要把精神赡养落到实处,就须在全社会特别是农村社区大力宣传、倡导精神赡养,多提倡符合时代要求的“孝道”,使精神赡养深入人心,唤起其儿女知恩、感恩、报恩的意识并传承下去。目前迫切需要加强传统美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营造和谐、美好的晚年生活软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应相互配合,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的有力措施,广泛开展赡养知识宣传,将普法工作深入到广大农村,使农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农村老年人明白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精神赡养的先进典型人物进行表彰,在诉讼活动中应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赡养人自觉自愿履行赡养义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的多,麻烦的多,在这方面,依靠法律的惩罚,也许远不如舆论的压力和赡养人所在居委会、单位的批评与教育更有效,它能在内心深处给子女一种道德钳制和心理省察,反省自己的行为,消除隔膜,理性处理好父母子女的关系,加强婆媳之间的沟通包容。
4、注重民间调解,让精神赡养落到实处
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强制执行往往对于解决纠纷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民间调解是目前解决精神赡养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当老人的精神赡养请求遭到拒绝时,他们根本不会去状告自己的子女,因为这样会损毁子女的名誉。老人们往往请求有关亲戚、左邻右舍做“和事佬”,或请求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予以调解。赡养案件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系亲子关系,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走上诉讼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办法还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以和为贵。因为一旦矛盾激化,判决下来老人胜诉,却有可能使本来就紧张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不可调和,亲情遭到破坏,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精神上会受到更大的伤害,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亲属、左邻右舍、单位、村委会往往对当事人间矛盾的前因后果有较多的了解,解决问题往往能对症下药,他们的居间调解,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缓和双方的矛盾,对精神赡养的实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赡养老年人有利。即使人民法院受理赡养案件时,也应当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农村老年人化解后顾之忧。金钱能执行,但感情执行不了,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体现人文关怀和亲情审判的特点,作出有利于改善当事人关系的裁判。
5、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更好保证精神赡养的实施
要解决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光靠家庭是不够的,还应当发挥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社区组织的作用。首先,他们可以引导村民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加入精神赡养的内容,督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有的地方已经走在前面,例如杭州市余杭镇中南村推出一种新型的农村家庭《赡养父母协议书》,将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子女的赡养关系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并将“精神慰籍”写入了赡养协议。该协议书由村委会统一制定,上面明确了子女对老人的供粮方式、安排居住、医疗待遇、生活费用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赡养细则。“是否经常联系、看望或关心;是否节日团聚;是否参加各类活动”等,都写在赡养协议中。其次,有关社区组织要积极培训老年活动中心的组织者,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老年活动基地(中心)的投入,为老年人创造一个相互交流、娱乐休闲健身的场所和机会,增设各种文体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村老年人对文体活动的需求,丰富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让干了一辈子农家活的老农们老有所用、老有所乐,从中寻找精神寄托。再次,组织老年人帮扶互助小组,大家坐在一起,说说心里话,增长知识,获得信息,相互慰藉,相互照料,遇到烦心事自行调解,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及时发觉。最后,有关组织要加强精神赡养纠纷的监督、引导、调解,加强对关系农村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调研;并倡导志愿者以及其他个人、团体等社会力量走出城市,积极下乡,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心理服务等。
6、运用行政刑事处罚,监督精神赡养的实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地区尊老、敬老、孝顺父母等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了一定冲击,子女不孝、不养、“重幼轻老”的现象逐渐增多,很多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在精神赡养方面出现的问题表现主要有:子女运用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暴力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老年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等虐待行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老人拒绝抚养,甚至遗弃。这些行为是严重与精神赡养相违背的,我们在教育、谴责的同时,公检法机关应当坚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制裁,追究屡教不改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是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扩大精神赡养案件的社会效应,基层法院应开通农村赡养案件的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积极给予老人诉讼费减、免、缓等有力的司法救助。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可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对那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被赡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一定的刑事制裁,判处一个人,教育一村人。
(注:本文系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农村社区老人精神赡养困境之原因及解决方法”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09B008。)
【参考文献】
[1] 汪汝学:老人也需要精神上的关爱[EB/OL].article.省略/a/2008-11-30/2952400.shtml.
[2] 叶敬忠、贺聪志:静寞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