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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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知识

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范文1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及建议;探究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绩效评价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

1.政府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信息互通不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强

会计师事务所要落实好财政收入绩效评价工作,首先需要政府部门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绩效信息,这是保障绩效评价准确性的关键。但是结合当前的第三方财政收入绩效评价情况来看,其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政府提供财政绩效信息时,出于某些因素考虑,提供信息不全或者信息不完善、信息虚假的情况,丧失了绩效评价的意义,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绩效评价工作难以有效开展[1]。相关政府部门是绩效信息的提供者,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存在垄断绩效信息的行为,使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不足。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绩效评价失准,政府在接受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响应度不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拒绝对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甚至提供不实绩效信息的情况,导致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究其原因是因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缺乏独立性,因此,在参与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和影响。政府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干预者,丧失了财政收入绩效评价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会计事务所评价体系不完善

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是造成绩效评价实用性不强的又一重要原因,结合当前会计事务所的评价体系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的绩效评价只是针对事后评价,这种评价缺乏全面性,容易导致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绩效信息的认识不足。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应针对绩效的全过程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是事前的评价,其二是事中的评价,其三是事后的评价。事前评价包括两部分,分别是拟定绩效的目标以及对目标的论证;事中评价主要是对运行过程的监督和把控;事后评价是针对结果的评价。只有三部分综合评价,才能保证绩效评价的全面性。

3.会计事务所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绩效评价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自身专业化能力要求较高,而且绩效评价人才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但是结合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实力来看,专业化人才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社会上这方面的人才相对较为缺乏;另一方面,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的过程中缺乏对绩效评价人才的培训工作,导致绩效评价工作者对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认识不足,影响绩效评价的效果。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措施

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有利于加强对财政支出资金的监控以及管理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应该重视对财政支出资金的绩效评价。首先,为了提升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效率,应该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这是保证第三方评价精确性的前提。其次,为防止相关政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过多干预评价,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限制政府在第三方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干预行为,促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正常开展、不受干扰;最后,作为政府部门在接受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该认识到评价工作的严肃性,主动提供给第三方机构相关的财政收入绩效信息,这是保证第三方评价的真实性、科学性的前提[2]。政府可以开拓信息公开渠道,比如,可以通过互联网官方平台展示真实、客观的绩效信息,使会计事务所在进行绩效评价的过程中更有针对性。

2.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做好对全过程的评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在如今的政府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应该尽量参与到针对全过程的评价,以前采取的评价模式只针对事后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不利于对财政支出全过程的把控。参与到对财政支出全过程的评价要首先进行事前评价,对绩效目标进行拟设,并且对其进行论证,主要评价预算工作是否合理。同时还要评价其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事中进行跟踪,做好绩效运行过程的把控,评价其资金利用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操作;事后评价需要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果进行评价,判断财政支出是否达到绩效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力求对全过程进行绩效评

3.重视吸纳和培养绩效评价人才,打造专业团队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的绩效评价人才,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提升自己的绩效评价能力,需要重视培养专业化的绩效评价人才,打造专业的绩效评价团队。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结合目前的市场环境来看,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因此,会计师事所应该重视绩效评价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通过吸纳外部人才,提升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实力,这是提升其业务能力的关键,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3]。另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应重视鼓励高校开设绩效评价专业,为社会培养更多绩效评价人才,可以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为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业务拓展提供相关支持。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要定期做好对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而提升其业务能力。

4.做好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充分运用

只有合理运用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也是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在会计师事务所绩效评价结束后,国家财政部门应做好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为了使财政支出透明化,可以将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公开,从而发挥社会公众对财政监督的作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财政支出的透明化发展。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在向社会公开的过程中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首先不能违反相应的保密条例。另外,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可以建立问责机制,将其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另外,其也可以作为下一年预算的重要参考。

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范文2

关键词: 高质量信号采集模块; 动态信号提取; 无人机; 处理调理模块

中图分类号: TN91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6)22?0056?0

0 引 言

无人机在飞行的过程中,要想采集高质量的动态信号,不是一件易事。由于在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存在大量异常振动环境,采集的动态信号数据也会随着飞行环境变化而出现随机性改变, 降低了动态信号数据关联性。并且在无人机动态信号处理过程中,由于采集模块数据失真,也会导致最终处理调理模块反馈失常,降低无人机分析稳定性。本文基于无人机高质量信号采集及处理调理模块进行分析,优化设计实现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模块及处理调理模块。

1 无人机技术

可以通过采取计算机系统编程的手段,来实现对无人机行驶方向、飞行启停以及飞行速度的自动化控制,确保无人机在无需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可以正常运行。无人机实现中,集环境感知技术、规划决策技术于一体,并且实现了无人机自动飞行控制,也是一项由多项技术综合实现的过程[1?3]。无人机中,要想采集高质量动态信息,不仅需要集中运用计算机技术、传感技术、信息技术以及通信导航技术,同时也需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随着当前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在无人机设计中,提升无人机动态信息采集处理效率,有助于确保无人机高速稳定运行[4];无人机可以预先按照设定好的模式飞行,无需人为干预管理,无人机就可在特定环境内自动化飞行运作。

2 需求分析

无人机动态信号采集与处理,是控制无人机稳定运行的关键[5]。在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存在大量异常振动环境,利用传统的系统信号采集模块进行动态振动信号采集,受到多信号属性纠缠的影响,降低了无人机动态信号采集的准确性[6?9]。优化设计无人机信号采集模块,能够极大地提高采集的准确性。设计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模块及处理调理模块,可以选择通用性强、成本低的STC89C52单片机,作为本次无人机动态信号采集模块中的控制平台,并且通过具体的细化无人机系统设计要求,结合现代化动态信息采集传感器技术、无人机飞行电机控制的相关技术知识,优化实现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及处理调理功能,以便可以达到设计目标需求。

3 优化设计实现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模

块及处理调理模块

3.1 总体设计结构

在本次无人机系统设计中,系统主要包括STC89C52单片机、信号采集终端、信号处理板模块、信号调理模块以及传感器信号放大与A/D转换模块、显示译码驱动模块以及LED数码管显示模块,其设计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STC89C52单片机作为主控制器。这是由于在无人机的内部,还装有一些减速齿轮组设备,因此在系统动态信号处理中,并不需去单独考虑飞行调速的问题,可以直接采用L298N作为控制电机驱动的芯片,其具有操作方便、稳定性好等优点[10]。同时,用光敏电阻作为动态信息采集器,采光敏电阻的阻值,能够跟随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周围环境光线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这样就在无人机处理调理模块中,与单片机以及动态信息采集传感器组成有反馈的系统结构。

3.2 高质量采集模块设计

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模块设计中,是通过传感器采集信号向单片机提供信息,合理地布局传感器特别重要。本次传感器采取M型布局。M型布局最适合检测多弯道的轨迹[11],能使在相同数量的传感器下,获得更多的数据,其设计电路如图2所示。

3.3 处理调理模块设计

在无人机动态信号处理调理模块设计中,通过系统接收动态信号,并高速及时发挥处理调理结果。具体处理流程如图3所示。

3.4 软件代码实现

在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模块及处理调理模块设计中,中断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部分代码设计如下:

进行无人机飞行模拟,得出飞行动态信息采集处理结果如图4所示。优化设计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模块及处理调理模块,可以有效控制无人机飞行中的姿态,确保无人机在飞行中的稳定性。

4 分析优化设计中的应用效益

本次无人机设计中,应用LED 89C52无人机动态信号采集以及处理调理模块,增强了无人机动态信息检测精度,提高了无人机信号检测动态性能,可准确获取无人机中动态信号,完成信号的有效处理,具有较高的准确率。该设计在未来应用前景广阔。在无人机系统设计中,优化设计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模块及处理调理模块,可提升12.0%的无人机动态信号采集质量,同时,也可提升8.0%的无人机动态信号处理调理速度。

5 结 论

综上所述,优化设计的无人机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模块及处理调理模块,基于支持本体提纯无人机动态号,确保了动态信号高质量采集实时性。不仅提高无人机动态信号挖掘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还可在提纯无人机动态信号,降低信号处理调理误差,确保无人机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积极影响,可以在实践中推广该设计方法。

参考文献

[1] 郑羽洁,梅佳.基于LED?89C52的无人机动态信号采集处理系统设计[J].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15,23(3):995?997.

[2] 贾毅,张永升,刘丹,等.无人机气动力地面车载测试系统[J].实验流体力学,2013,27(3):81?86.

[3] 李波.无人机发动机检测系统设计[J].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报,2013,28(4):332?335.

[4] 郑勇.无人机飞行异常振动信号采集方法研究[J].科技通报,2014(7):184?187.

[5] 张轶辉,吕勇,张贵.基于知识本体提纯的无人机故障数据采集仿真[J].计算机仿真,2014,31(11):88?91.

[6] 罗秋凤,王海涛,蒋梦浩,等.飞行控制计算机采集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测控技术,2010,29(8):89?91.

[7] 徐向荣,陈昌涛,欧阳月华.飞行控制计算机采集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现代化,2011(2):89?91.

[8] 王伟,徐平,林德福,等.基于MCU和DSP的无人机控制系统设计[J].测试技术学报,2011,25(6):494?498.

[9] 吴洋,周乃恩.无源检测环境下无人机执行任务的对策研究[J].指挥控制与仿真,2013,35(1):18?22.

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范文3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股票增值权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股票增值权,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是上市公司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手段。它的税务计算和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考试和实务业务的热点和难点内容。本文对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会计处理及税务计算进行举例解析,以期对教学和实践工作带来帮助。

一、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是股票期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其纳税计算应依据上述规定,在授予日股票增值权计划只是一项承诺并不是授予员工的实有财产不征税。可行权日如果员工没有行权,就不会取得任何所得也不应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行权日期权计划受益人真正行权时才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股票增值权属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会计实务中的原则为:在授予日,对单纯的期权承诺不作会计处理。在每个等待期的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负债。并以可行权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对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待行权日之后企业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而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举例分析

A公司系大型互联网上市公司,2009年初已全面符合实施股权激励条件,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计划决定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158人授予每人5万份股票增值权,计划规定这些授予对象从2009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方可按照可行权时股价和授予时的股价10元间的幅差获得现金,并且该增值权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过期作废。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为2009年10元、2010年17元、2011年24元、2012年32元;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为2011年24元、2012年32元和2013年36元。A公司2009年有18名职员离开,估计3年中还将有12名职员离开,2010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公司,估计还将有15名职员离开,2011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2012年初,有68人行使股份增值权取得了现金。2012年末,有42人行使了股份增值权。2013年末,剩余的所有人也都行使了股份增值权。在行权的人员中以李经理为例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2012年1月15日,李经理行使1万份股票增值权,当时股票的收盘价为24元/股。2012年5月31日,李经理行使了剩余的4万份股票增值权,当时的股票收盘价为32元/股。

李经理纳税计算分析:

李经理于2012年1月15日将所持的股票增值权行权1万份,该日便是这部分股权增值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增值权的应纳税所得额=(24-10)×10000=140000(元);因为授予日到可行权日超过了12个月,根据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该部分应纳税额=(140000÷12×20%-375)×12=23500(元)。

李经理于2012年5月31日将所持的剩余股票增值权4万份行权,该部分股票增值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10)×40000=880000(元),由于李经理是在―个纳税年度内分次行权,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要进行合并计算。由于这两次行权时,计算的归属该项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都是大于12个月的。因此,加权平均计算的规定月份数肯定也大于12,但由于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因此,这里按照规定月份数为12。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应纳税额=[(880000+140000)÷12×40%-10375]×12-23500=26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2009确认费用和负债为(158-30)*5*10*1/3=2133万元

2010确认费用和负债为(158-48)*5*17*2/3-2133=4100万元

2011支付行权资金为68*5*24=8160万元

2011确认费用和负债为(158-43-68)*5*24+8160-(158-48)*5*17*2/3=7567万元

2012支付行权资金为42*5*32=6720万元

2012确认损益和负债为(158-45-68-42)*5*32+6720-(158-43-68)*5*24=1560万元

2012支付行权资金为5*5*36=900万元

2013确认损益和负债为900-(158-45-68-42)*5*32=420万元

(1)2009年1月1日

授予日不作会计处理。

(2)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2133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2133

(3)201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4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4100

(4)2011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7567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7567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8160

贷:银行存款8160

(5)2012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6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156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6720

贷:银行存款6720

(6)2013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42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420

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范文4

[关键词] 实物股利;会计处理;上市公司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7. 015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7- 0023- 02

作为对股东投资的回报,上市公司往往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以某种形式向本公司股东支付一定的股利。从理论上说,股利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实物股利3种,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前两种,由于实物股利具有“不方便携带、有人不需要、不利于征税、不易平等分配”等特点,较少被上市公司采用。但近年来,实物股利也偶有出现,由于其特殊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理论界、实务界甚至广大股民中引起了争论,相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2013年3月,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对每持有本公司1 000股的股东发放一礼盒(12罐装)黑芝麻乳产品。针对该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1 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按照发放股利进行处理

对于实物股利的纳税问题,我国税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很显然,上述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行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虽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第(1)、(2)、(3)、(5)条很容易判断,比较容易引起争论的是第(4)条。由于企业是将实物股利无偿赠送于股东,并没有直接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但由于实物股利的发放,导致企业应付股利这一负债的减少,可以视为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因此,企业发放实物股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这一规定虽然只是针对本企业职工而非股东,但也可以作为企业发放实物股利时进行会计处理的参考依据。

依照上述分析,假定每罐产品市场售价为200元(含税价),成本为8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0.06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存货 80

借:所得税费用 22.74(170.94×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2.74

上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在于:如果该行为属于股利分配,发放对象又限于持股数量在1 000股以上的股东(大股东黑五类集团除外),本次股利发放就不符合同股同权原则,从理论上说,本次股利发放存在法律瑕疵,持股数1 000股以下的股东可以提出反对甚至上诉到法院。

2 只按照发放股利进行处理,不确认收入和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对实物股利发放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说明,但在其讲解中提到通常资本易是不确认为损益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对所有者的非货币性资产分配》则规定,企业发放股利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应付股利与非货币财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权益。例如,企业的应付股利金额为1 200万元,用于发放股利的自产产品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含增值税),差额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按照上述分析,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100.06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0.06

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增应纳税额(200-80)×25%=30元。

上述处理存在的问题在于:(1)同股不同权,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与第一种观点相同)。(2)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目前并无针对发放实物股利的明确规定,也尚未引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的规定,上述规定并无直接的依据。

3 作为新产品的促销手段,计入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成本

南方公司在其公告中明确表示,本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宣传新产品,活动费用将全部计入销售费用,而不是作为股利发放处理。中国证监会也认为,由于本次发放实物的对象不包括全体股东,也不是按照严格持股比例来决定发放数量,相关费用也不是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因此不应作为发放实物股利处理。按照这种观点,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100.06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0.06

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增应纳税额(200-80)×25%=30元。

这种处理存在的问题在于:公司此次赠送的对象仅限于股东而不是一般消费者,而赠送行为又不作为分红处理,虽然赠送金额很小,但实质上已经损害了债权人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3种方式的税负基本一致,但会计处理差异较大。第一种方法同时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增加了企业净利润;第二种方法不影响利润表;第三种方法不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但增加了销售费用。笔者认为,就本次活动而言,由于本次活动只针对一部分股东,并且发放的产品数量和金额有限,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第三种方法处理,即作为新产品的促销手段,计入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如果针对全部股东,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还是应当作为股利发放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唐贞,任汝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分析[J].财会月刊:上旬刊,2013(6).

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二)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1)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移货方。2)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受货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三)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217.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98.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221~222.

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范文6

关键词:太湖 突发性污染 快速诊断 应急处理 应急预案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a)-0121-02

太湖流域面积36895 km2,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公里1000人左右,是世界上人口高密度地区之一,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GDP占全国总量的11.6%[1]。太湖水源保护区的水体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三角洲和长江经济开发带的经济发展建设和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对太湖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进行快速诊断、处理技术与应急预案的研究很有意义。

1 太湖污染现状

太湖目前最突出的环境问题是水体富营养化和局部水域的有机污染问题。太湖流域处于中等富营养状态,101个水质监测点中,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为65.4%,太湖Ⅲ类水面积仅67.5%,且92.3%的水体为富营养水平。沈建军等[2]从2007年的6月到2008年的2月,选取了五里湖、梅梁湖、西部沿岸区、湖心区和东部沿岸区5个湖区作为水质状况检测的区域,结果表明:全湖CODMn平均浓度为Ⅲ类,TP平均浓度为Ⅳ类,TN平均浓度为V类。太湖蓝藻爆发的频率和规模在不断增长,藻类产生的微囊藻毒素(MC)会直接降低了饮用水的安全性。

2 太湖水源地突发性污染来源分析

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是指在水源保护区内由于安全性的污染物泄露、排放,造成水质瞬间严重恶化,严重威胁水厂取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这些事件多是由于事故、常规污染源违法排放、城市或农村的非点源污染受暴雨冲刷等进入水体、船舶等的污染物泄露、环境因素导致的水质突变、气候突变等自然灾害带来的突发性污染和人为投毒等[3]。根据太湖目前污染现状,以及太湖以往发生的突发性水源污染进行分析,可以推断造成太湖水源地突发性污染的来源为化工企业突发性事故、污水排放和湖泊富营养化。其中由于湖泊富营养化导致的突发性藻类爆发带来的污染尤为严重,本文选择只对藻类爆发的突发性污染的预警系统、快速检测、应急处理技术等进行阐述。

2.1 化工企业突发性事故污水排放等对水源地的污染

太湖流域经济较为发达,拥有大量的能耗高、重污染的化工企业,使得太湖流域水污染风险和安全压力日益增大,这些企业若发生工厂泄露、爆炸等事故或者污水排放控制不当,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流入太湖的有毒有害物质,化工原料就很容易对太湖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2.2 湖泊富营养化对水源地的污染

太湖营养化面积占全湖的70%以上, 近些年来,藻类大量繁殖,每年夏、秋季节都伴有蓝藻爆发。2007年5月底,太湖区域蓝藻提前爆发,水源地的水质恶化严重,自来水厂无法处理源水,水质发臭,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至6月3日才恢复饮用水正常供应。

3 太湖水源地藻类爆发突发污染应急处理方案

大量无机或有机的氮、磷进入湖泊、水库,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形成磷酸盐和硝酸盐,引起藻类大量繁殖,藻类具有高稳定性,比重小,难于下沉,同时藻类繁殖会释放恶臭物质,引起饮用水感官性能下降,这些水质特征造成含藻水处理的难度增大,藻类的繁殖还对水源地的用水安全性造成威胁,释放的藻毒素会引起人畜患病甚至死亡。

3.1 建立藻类预警系统

以太湖历年来的连续监测资料为基础,运用多元逐步回归统计方法,选择水温、N/P等多项环境理化因素与叶绿素a,藻类生物量、蓝藻生物量等生因素进行逐步回归分析,找出与蓝藻因素显著相关的环境因子,建立多元逐步回归方程并用环境因子的实测值进行检验,利用预测方程太湖藻类生物量的变化情况,进行太湖藻类水华的预测预报,把监测数据和相关的气象水文数据通过数据导入数据库,再通过预警模型计算,将预警结果存储,GIS平台将结果与采样点空间分布的空间数据相连,就可以提取预警信息,并得出预警结果[1]。

3.2 藻类爆发监测技术

对取水口水质进行日常监测, 实施动态监测,除对常规的指标进行监测以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原水和处理出水中的微囊藻素浓度是对藻类爆发很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指标。当原水中微囊藻素>1.0Mg/L时,应把检测结果及时通知取样单位和水源水体管理单位[1]。藻类爆发监测技术可以提高对藻类爆发引起水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为污染事故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3.3 快速检测技术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快速检测(应急监测)是环境监测人员在事故现场,使用小型、便携、简易、快速检测仪器或装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污染范围,以及可能的危害等做出判断的过程,为污染事故及时、正确地进行处理、处置和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4]。藻类爆发时,表现为水体中有机物浓度升高,而水体中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可以通过监测车上配备的一些高档仪器在现场进行快速的检测。但关于藻类的鉴定和浓度的测量由于缺少快速测定仪类的检测工具,需要送交实验室进行检测。不过,随着藻类爆发的频率和危害程度的不断增加,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关于藻类测量的一些快速测定仪。

3.3.1 有机物的快速检测技术

通过配置应急监测的仪器和设备,如水和气体检测试管(直接检测管和吸附检测管)、反射式分光光度计、便携式阳极扫描伏安计(ASV)、单项目或多项目气体检测器、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便携式离子计、便携式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单项目或多项目水质检测器、车载式GC-MS仪、便携式(车载)气相色谱仪、便携式(车载) 离子色谱仪、多普勒流量仪、免疫分析仪等、等比例水质采样器,可以在事故现场实现对有机物的快速检测。

3.3.2 藻类浓度的快速测量技术

传统的藻类检测方法采用碘液固定沉降藻类计数法,因检测用时在24小时以上,而不能及时地提供水体中藻类生长信息,用于指导后续应急处理技术的采用。高建峰[5]等使用离心沉降的方法检测水中藻类,在1小时内便获得藻类的浓度,通过跟采用碘液固定沉降法检测藻类的结果进行比较,两种方法的结果没有显著差异,符合生物检测的质量要求。该法首先运用离心沉降的方法收集水中藻细胞,震荡洗脱后定容,然后使用浮游生物技术框在显微镜下技术,最后将结果换算成原水样品中藻细胞数目。

3.3.3 其它藻类检测技术

陈丽芬[6]等对德国“WALZ”叶绿素荧光测定系统系列中的PHYTO-PAM叶绿素荧光仪快速测定藻类生物量技术进行了研究,通过建立优势藻类特征图谱来矫正叶绿素荧光仪,测量结果显示快速荧光测定和传统的有机溶剂提取法测定相关性达到了0.91。藻类和其他光合生物的光合反应中心都含有叶绿素a和其它一些光合色素,这些色素被可见光激发可产生荧光。同一个门的藻类含有的光合色素的数量和性质是相似的,对于不同门的藻类来说,其光合色素的组成有所区别,其荧光激发光谱(固定的发射波长在680 nm)具有一定的特异性。因此荧光仪能够通过荧光激发光谱来区分不同门的藻类,并测定主要门类(绿藻、蓝藻、硅藻)的藻类生物量。

目前,西方的一些国家在线的叶绿素荧光仪已有产品面世,但价格昂贵。如果在水源处配置在线叶绿素荧光仪,则可藻类生物量以及主要种类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为应急处理技术提供指导依据,对症下药,将污染控制在最小危害范围内。

3.4 应急处理技术

突发性水源污染发生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浓度和污染性质在水源地和水厂这两个系统中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技术进行处理。

3.4.1 水源地应急处理技术

突发性藻类超标时,在水源地采用人工机械除藻和曝气等物理方法能够取得一定除藻效果。在水华堆积的地方,采用相对安全的改性粘土絮凝方法,沉降蓝藻,消除蓝藻在水面堆积、死亡与发臭,改善水质与湖泊景观。而在取水口处采用高锰酸钾氧化则可有效去除原水中的藻类,马军[7]等研究表明高锰酸钾具有良好的杀藻效果,在高含藻量情况下,药剂投量在0.2~0.4 mg/L范围内时,藻类去除率维持在40%左右,当投药量增加到0.4~0.8 mg/L时,藻类去除率急剧升高到92.7%。高锰酸盐虽然具有良好的除藻效果,但是其给水体带来的二次污染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其它常用的氧化剂还有氯和臭氧。

3.4.2 水厂应急处理技术

在水厂中,常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强化混凝和活性炭吸附。强化混凝不需要增加新的设备和药剂,是较为经济实用的方法,强化混凝对原水中的藻类去除作用较强。饮用水处理中大量使用活性炭来吸附去除臭味、藻毒素、合成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消毒副产物以及其前驱物,因此可以通过投加大量的活性炭去除水体中藻毒素等有害组分。

也有人指出,当水体中检测到藻类中硅藻占主要优势,生物量比较高时可采取适当增加反冲洗次数、增加絮凝剂投加量等措施,而水体中蓝绿藻占主要优势时,可采取增加投氯量等措施[6]。在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中,自来水中有浓烈的烂圆白菜味,经分析产生臭味的物质是硫醇、硫醚类化合物,所确定的除臭应急处理工艺是:在取水口处投加高锰酸钾(3~5mg/L),在输水过程中氧化可氧化的致臭物质和污染物,再在净水厂絮凝池前投加粉末活性炭(30~50mg/L),吸附水中可吸附的其他臭味物质和污染物,并分解可能残余的高锰酸钾,经过应急处理,自来水恢复到蓝藻爆发之前的正常水平[8]。

3.4.3 "引江济太"

2007年在太湖蓝藻爆发后,无锡市政府在自来水事件第一次新闻会上宣布,立即加大引江济太的调水容量,以尽快促进太湖水体流动,改善太湖水质。实施“引江济太”工程调水以提高太湖水体自净能力,改善太湖和流域水体水质,并增加向太湖周边地区供水,让太湖流动起来。长江引水量从每秒160 m3增加到每秒220 m3,至6月4日上午8时,已调引长江清水4.54亿m3,入湖2.61亿m3,直接受水的太湖贡湖水域水质明显好转,无锡锡东水厂水质稳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水危机。

3.5 应急预案

水源地藻类爆发后,根据先前制定的应急预案方可快速的做出应急反应,使污染造成的危害能够高效的得到控制。成立专门的应对水源地水藻爆发的处置应急队伍,包括一般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形成有效的应急措施,建立反应迅速、组织科学、高效运转的应急机制;成立专门的突然性水污染应急处理专家小组,遇到突发事件才能有条不紊的进行处置[9]。同时也要建立联动机制,使各个部门能够在短时间内信息共享。

应急预案应从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理这两方面入手。大体思路是:藻类爆发后,将监测车开赴现场,对藻类爆发带来的污染进行应急监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及时的通报;应急处理小组根检测结果对污染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着手准备替代方案或更佳方案;根据处理效果对应急措施进行评估,选择是否要采取其它的应急处理措施。

4 结语

太湖的蓝藻爆发危机的解决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对污染事故的快速检测、应急处理以及应急预案的建立并不能保证能解决遇到的所有突发性污染事件,但是增加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快速、高效的启动相关的救治工作,使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得以成功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建立太湖水源地突发蓝藻爆发污染的应急预案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 徐冉,王梓,陈诗泓.无锡太湖水源地藻类爆发应急管理与处置体系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85-88.

[2] 沈建军,李柏山,许海萍.太湖水污染原因分析及治理措施[J].环境科学导刊,2009,28(2):27-29.

[3] 冯运超.水源水质突发性污染应急处理方法[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 万本太.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技术[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5] 高建峰,翁天楚,陈琼洁.离心沉降法检测水中藻类技术[J].西南给排水,2006,28(2):22-23.

[6] 陈丽芬,郑锋.叶绿素荧光技术快速测定水体藻类生物量的应用[J].城镇供水,2007,6:51-52.

[7] 马军,石颖,刘伟,等.高铁酸盐复合药剂预氧化除藻研究[J].中国给水排水,1998,14(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