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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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作法;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743 ;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06-05

一、引 言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2013年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01年中国进出口规模5 815亿美元,2014年中国进出口达49 073亿美元,是2001年的8.4倍。与此同时,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也持续推进,截止2014年全球有8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以美国、欧盟、日本为首的主要贸易伙伴仍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据2001年中国入世时签署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2016年12月11日之后WTO成员在针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中应该终止替代国作法。这是否意味着2016年后长期困扰中国企业的反倾销问题得以缓解?届时中国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吗?这不仅仅与中国出口企业利益攸关,而且引起了美国、欧盟的高度关注,也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对2016年年末之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内部意见出现分化,以意大利、西班牙为代表的南欧国家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则倾向于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5月12日欧洲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一份非立法性决议,宣布反对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与欧盟对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表现出的矛盾与犹疑不同,美国对此态度更鲜明,明确表示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甚至警告欧盟不要轻易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理论界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如何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等法律条款。O'Connor(2011)认为,虽然第15条(a)项第2款在2016年末到期,但这并不等同于届时中国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为第15条(a)项第1款仍有效,2016年以后中国企业仍旧有举证义务,只有证明其所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进口成员才以中国的价格或成本为依据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也有学者对此持相反的态度,Henry Gao(2012)认为第15条(a)项第2款的失效意味着整个15条失效,2016年之后没有法律文件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本文回顾了WTO框架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形成,从原理、经验两方面分析了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并依据中国2016年后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因素做出判断,认为2016年后中国很难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应对策略。

二、WTO框架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形成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表示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市场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划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WTO框架下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自《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

第15条(a)项:第1款,如果中国出口企业能证实其所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应该依据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其正常价值;第2款,如果中国出口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可以不依据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其正常价值。利用该条款的其前提条件是,在中国入世时该WTO进口成员应该已经存在有关市场经济标准的国内立法。第15条(d)项,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国一旦达到市场经济体标准,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无论如何,第15条(a)项第2款规定应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之内终止①。

根据以上条款,在入世15年之内,除非中国出口企业能证明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否则中国不能被视作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无法以国内价格为基础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市场经济地位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呢?由于WTO的运行基础是市场经济,原则上只有市场经济体才能成为WTO(GATT)的成员(缔约方),故无论是GATT1947还是GATT1994皆未明确定义市场经济的标准。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等转型国家申请加入GATT时,才出现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问题,并把由非市场经济地位引致的替代国作法写入三国的入关工作组报告中。在WTO框架内,转型国家被视作非市场经济体。2001年同属转型经济体的中国加入WTO时,由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的替代国作法同样也写入了《中国加入议定书》。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仅仅那些在中国入世之前已经存在有关市场经济标准国内法的成员,才可以利用《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第2款,采用替代国作法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有美国、欧盟、印度、韩国、墨西哥、巴西、马来西亚、以色列、土耳其、新加坡、埃及、泰国、南非、秘鲁等14个经济体。

有关市场经济界定标准,各国(地区)立法存在差异,以下仅以美国、欧盟为例。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一国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根据以下6个方面来判定:第一,货币的可自由兑换度;第二,劳资双方对工资谈判的自由度;第三,设立合资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第四,政府对生产的控制程度;第五,政府对资源配置、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方面的控制程度;第六,商务部认为其他应考虑的因素。在美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标准中,最后一条“其他应考虑的因素”则给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预留了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欧盟在1998年颁布的905.58号法令规定,一国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第一,该国商品价格取决于供需关系,没有显著的国家干预;第二,企业拥有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第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受非市场经济因素影响;第四,企业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约束;第五,外汇按市场价格进行兑换。令人关注的是,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都涉及货币可兑换程度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WTO框架下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该条款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出了保留。由于WTO缺乏有关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法律条款,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问题便交由各国依据本国国内立法处理。因此,在WTO框架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问题,从一个多边问题演变成双边问题,即中国能否满足其他成员有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国内法。该条款从签署之日起在国内就饱受非议,人们担心在反倾销诉讼中该条款会将中国出口企业置于不利地位。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一)原理分析

WTO成员对非市场经济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GATT1994),尤其是其中的第6条;《反倾销协议》;非市场经济体的入世议定书。其中,《反倾销协议》是对GATT1994第6条的具体阐释,是WTO成员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按照WTO《反倾销协议》,判断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标准是,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是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如果该产品并不在国内销售,则选取该产品向第三国的出口价作为正常价值;如果国内售价或向第三国出口价都不存在,则选取结构价格(即加总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但是上述以国内价格为基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仅仅适用于市场经济体,非市场经济体没有权利以国内价格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否则有悖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其背后的逻辑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要素价格被扭曲,产品的国内价格无法反映该产品的真实竞争力。那么如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呢?对此,WTO《反倾销协定》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现实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进口国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体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通常采取替代国作法,即用一个相似的第三国取代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或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例如,美国一般用中国企业在生产时所投入各生产要素的数量乘以一发展水平类似的市场经济体该要素的价格;欧盟通常选用发展水平与中国相似的市场经济体的该产品的国内售价。例如在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曾先后选取新加坡、土耳其、韩国为替代国,以这些国家彩电的国内价格作为中国彩电的正常价值。2009年印度对来自中国的香豆素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取法国为替代国。2009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展开反倾销调查时,选取美国作为替代国。2010年欧盟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实施反倾销调查时,再次选取美国作为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地位所产生的实际后果是,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进口国在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无视中国厂商的实际成本和国内价格,而是采用替代国价格。由于选取替代国的随意性,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被高估,从而进口国可以轻而易举地确定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继而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对中国出口企业极不公平。

(二)经验证据

如表1,从1995年到2014年这20年间,全球范围内有33个经济体对我国实施759起反倾销措施,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措施总量的24.82%。无论是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绝对数量还是占全球比重来看,中国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其中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次数排名前三的经济体依次为印度132次、美国99次、欧盟85次,在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10个经济体中,有7个经济体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WTO框架内有资格利用中国入世15年内非市场地位条款的14个经济体中,仅仅新加坡未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余13个经济体皆对中国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数量指标没有剔除出口量对我国遭受反倾销措施频率的影响,Finger和Murrary(1993)提出了反倾销强度指数(Anti-Dumping Index,ADI),该指数计算出一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相对其出口额的强度。在Finger和Murrary(1993)的基础上,设计出国别ADI指数,如式(1),考察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对中国的ADI指数是否高于平均水平。

ADIij= (1)

其中,ADij(t,t+n)代表在(t,t+n)时期内i国对j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量,ADwj(t,t+n)表示同期全球对j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量; EXij(t,t+n)代表在(t,t+n)时期内i国对j国的出口额,EXwj(t,t+n)代表同期全球对j国的出口额。如果ADIij=1,则表明该i国对j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与j国对i国的出口额相匹配;若 ADIij≠1,则表明该国遭受反倾销措施与其出口额不匹配。具体而言,若ADIij>1,表明i国对j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强度大于全球平均水平;若ADIij

在有资格利用替代国作法的14个经济体中,仅仅美国、欧盟、韩国、马拉西亚、新加坡这5个经济体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指数小于1,其他经济体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指数皆大于1。进一步,我们加总这14个经济体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措施数量、从中国的进口额,计算出这14个经济体作为一个整体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指数,其值为1.53,这说明即使剔除掉出口额的影响,这14个经济体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指数也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由非市场经济地位引致的替代国作法大大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措施的风险,自入世以来中国年年都是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四、2016年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影响因素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2

摘要:近年来中国与世界的经济往来频繁,中欧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时期,呈现出快速增长、稳步发展和日益加深和扩展等重要特征,欧盟作为中国主要的经济贸易伙伴与中国的往来密切,本文就如何在与欧盟经济往来中避开不利因素,大力发展我国对外贸易进行论述。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虽然双方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

一、中欧经贸发展的特点

1.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

2.双边贸易呈现不对称性

从中欧双边贸易的增长率考察,近10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大多数年份里,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增长率都高于中国对世界的同一指标。与此相反的是,同期中国从欧盟的进口增长率普遍低于中国与世界的这一指标;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产品对欧盟市场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欧盟出口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这表明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存在着高度的不对称性;从中欧双方在彼此市场所占份额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贸易额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而欧盟出口到中国的贸易额约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左右,这同样说明了欧盟市场对中国的重要程度高于中国市场对欧盟的重要程度。

二、中欧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

欧盟是最早发起对中国反倾销的地区,就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而言,欧盟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次数持续升高,其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均大大超过往年水平。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依据该组织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同样以反倾销的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击。

2.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中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力度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欧盟是最早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 重要性的国家,其成员国亦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由于中欧在经济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极易受到技术壁垒的封锁。欧盟的贸易政策有关中国的条文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作用的消失或减弱,欧盟更加依赖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保护欧盟的产业。入世后,因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中国很难一下子完全适应欧盟的各种技术标准,欧盟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必将成为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又一重要制约因素。

三、我国拓展欧盟市场的策略

1.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

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大都属于中低档的商品,不适应欧盟高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我国必须不失时机地转向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努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二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其附加值,其别要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强其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2.建立为外贸企业服务的预警机制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对欧盟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进行研究,密切关注欧盟TBT的最新动态,及时预警信息,使对欧出口企业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某项标准正式颁布时措手不及。

3.加强与欧盟的磋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我国应尽快实现经济地位的转变,加快经济贸易制度与国际的全面接轨,同时进一步抓住入世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论坛,并利用中欧关系良好的发展势头,争取与欧盟的进一步谈判,促使其提早修改现行立法,早日承认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要求其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四、结语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中欧经贸关系有着广泛的互补性,潜力巨大。中欧经贸关系将会在摩擦与妥协、磋商与双赢、谅解与互信的氛围中,更加健康成长并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欧经贸关系能够开辟更广阔的合作领域和空间。

参考文献:

[1]周岳梅.欧盟贸易壁垒新动态——“绿色”系列指令解析与应对[J].经济研究导刊,2007(09).

[2]叶明非.如何应对欧盟贸易保护主义[J].时事报告,2006(07).

[3]韦桂华.森达从战略上应对欧盟贸易壁垒[J].西部皮革,2007(03).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3

一、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

(一)会计举证资料准备不足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主要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包括做好应诉前的准备、收集应诉材料、研究并填写问卷、进行抗辩陈述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应诉会计材料的范围和时间,各国反倾销法都有相关规定。美国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美国工业申诉之前三年的情况;欧盟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欧盟工业申诉之前一年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公司的资本或股本构成;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部门生产和收入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分类明细账;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和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以及价格减让、佣金、回扣;被调查产品出厂价格以至到岸价格之间的各种费用,每笔交易的销售发票的副本和付款证明;与生产和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出口到反倾销调查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支出费用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的详细资料,以及公司所执行的总的会计制度说明。此外,反倾销调查作为一个涉外行政法律程序,各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填写调查问卷为例,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期限为不少于30天,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亦为30天,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为40天,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很少有超过45天的。虽然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申请延期,但一般只允许延期10天。面对如此多的会计资料,以及如此短的准备时间,民营企业如果不建立反倾销会计,不注重相关资料的积累,就会使得应诉中相关会计资料不足,无法为被诉方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民营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中途退出,最终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蒙受巨大损失。

(二)会计处理规范化不够我国中小企业出口额在出口产品总额中占了相当的比重。同时,遭遇国外反倾销的中小企业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这些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一般而言,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时。并不存在国家控制的问题。但中小企业大多在财务制度上存在着诸多不健全之处,从而成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障碍。因此,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要提高反倾销应诉成功率必须健全自身财务制度。中小民营企业在财务制度上存在的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不符合规范。有的企业根本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有的虽设置了会计机构但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业务交叉过多;会计人员方面,最常见的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人员作兼职会计,定期做账,且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会计人员知识水平、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都比较低,甚至还有的会计人员无证上岗。二是建账不规范或不建账。部分中小民营企业根本不设账,以票代账,或者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民营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三是忽视会计档案管理。许多企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等重要会计档案并未按规定装订成册和妥善保管,而是散乱存放。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簿,或会计记录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都难以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或无法取得调查人员对企业所提供信息的信任,而采用替代国的相关资料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使企业在反倾销中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

二、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支持对策

反倾销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是否扎实,财务管理是否严格按制度执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化,会计信息化工作有无全面展开,将直接影响反倾销应诉的成功与否。针对当前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存在的会计问题,民营企业应完善应诉中的相关会计资料,加强会计核算能力;遵照执行新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使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一)完善应诉中的相关会计资料,提高会计核算能力中小民营企业应严格遵循新会计准则,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实务水平,这是提高企业反倾销应诉能力的关键。

WTO《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主管机关应考虑关于成本适当分摊的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只要此类分摊方法是出口商或生产者一贯延续使用的”。《欧盟反倾销规则》也规定,“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记载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可见,当前WTO和欧盟并未对出口生产企业严格规定一定要采用哪种会计准则,只要求“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和“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但要严格执行,以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因此,民营企业要针对这些条款给予的机会,大力增强出口会计核算能力。 一是准确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做到报表、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精确无误。有时会计上认为不重要的错误,在法律上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某车间日考勤记录与管理会计报表之间核对时出现差错,从重要性来说可能并不影响报表的客观公允,但这一差错可能会从法律上被解释为证据不具备可采信性,从而导致调查当局认为被调查人的整个成本会计体系不具备可采信性,调查将就此结束,随之被否认市场经济地位。

二是成本核算应尽可能细化。以原材料为例,国内细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三项,而在2002年欧盟对宁波新海公司的打火机作实地核查时,要求成本增列到20多项,提供的数据多达3226个①;美国商务部在对慈兴集团出口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时,连包装所用木材的材质、产地、厚薄、售价,甚至连一个出口包装箱要用200个左右铁钉的成本都计算出来,而这恰恰是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弱项。企业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准确无误无论是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过程中,还是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分别裁决过程中,都会使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争取有利地位,使反倾销调查当局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企业的真实会计资

料。

三是安排专职人员采集反倾销有关的财务数据。反倾销是一项技术要求高、业务量大、时间紧的工作,数据涉及生产、库存、销售明细,还涉及内销和出口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和生产成本等各个方面,而材料提交的时间都比较短,一般只有40天左右,而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分别裁决申请表时间更短,在如此紧张的时间内要提供大量的数据,而且要数出有据,各报表之间相互印证,勾稽关系确保无误,如果不在平时积累有关反倾销用财务数据,则难度较大。因此,出口企业除拥有一套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外,还应安排专人在平时收集整理有关反倾销用数据,如对反倾销应诉中生产成本的核算内容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生产成本的核算内容不同进行比较,分类归集,计算出反倾销应诉中的生产成本,并按不同出口国不同的调整项目计算出正常价值和出口价值,依据倾销判定的模型计算出有无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以应对发生反倾销应诉时可快速准确地提供有关财务数据,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决策者,使决策者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

(三)遵照执行新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我国不少民营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财会制度,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连原始凭证和明细账都没有,这种现象在中小民营企业中尤其普遍。而中小民营企业正是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加上其没有资金和能力进行应诉,必将造成其对外经贸利益受损。因此,这些企业需要逐步完善会计规范化操作。

一是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账目。倾销的根本问题在于产品出口价格是否正常,财务会计数据构成了反倾销证据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方面的资料保存、收集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竞争对手的资料更少。国内不少企业财务不规范,有的规模很大但账簿不全,有些企业甚至不做账。我国现有的会计信息不仅在内容方面有缺陷,而且在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方面也存在严重不足,在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中所提供的会计资料通用性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日常核算与调查时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结果不同,在反倾销应诉中仍会处于不利地位。

二是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透明。在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企业本身也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渠道,让会计信息更加透明,披露更为及时和真实。只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和畅通,才能保证企业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也可在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获得相关会计活动信息,填写调查问卷,并能积极组织应诉。快速的反应和积极的应诉既能让国外调查机构意识到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重视,也能以完整的会计信息和准确的审计让国外调查机构信服,使其成为有力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是财务管理必须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会计信息力求真实准确、注重日常工作、注重细节是部分民营企业取胜的三件“法宝”。反倾销应诉工作是对企业会计工作的一次“大阅兵”,是一场“抠成本、拼会计”的硬仗。企业领导不要为了一些小利而牺牲企业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着力提升财会人员的素质,聘用高水平财务管理人员把关。参加过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大都感觉时间紧、工作量极大。企业一定重视日常工作,日常的财会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和结果都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规范,如销售实现的确认、存货计价、成本计算、企业各项减值准备等。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地记录业务事项的全过程,所附的会计凭据也需能充分证明该笔业务的发生及处理情况。此外,最好将整个涉案期间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管理和销售等费用及利润,分品名、规格、型号和批次编制成明细表供调查方审阅,以便一目了然。

应诉反倾销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要在该过程中取得主动,就必须提高会计实务水平,这不能只依靠企业财务部门独立完成,而是要企业管理层全力以赴地参与。

注释:

①《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汕头WTO咨询服务网stwto.shah―tou.gov.cn,2002―12―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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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友梅:《试论反倾销会计的若干问题》,《当代财经》2003年第11期。

[4]孙铮、刘浩:《试论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会计研究》2005年第l期。

[5]刘冠洲:《试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会计策略》,《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年第10期。

[6]Andrea Lasagni,Does Country―targeted Anti―dumping PolicyBv the EU Create Trade Diversion,Joumal of World Trade,2000.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企业;反倾销;内部控制;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6-0044-01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上升和贸易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成为了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不少企业由于会计制度不健全,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得不放弃应诉或者在应诉中失败。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建立应对反倾销会计机制,为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力的支持。

1 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信息的重要性

1.1 会计信息是确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

反倾销调查的关键是判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的幅度。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其实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会计问题,即先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然后对二者进行比对,如果出口价格显著低于正常价值,并且其幅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则可以判断倾销事实成立。

正常价值是判定倾销事实存在的关键信息,它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一般有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三种标准。如果采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则需要会计信息的支持。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分摊+利润,这些数据均来自于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会计账簿。当然以上各项会计信息的产生必须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即成本会计核算遵循一贯性原则,成本分摊方法适当,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正确且对资本性支出进行了适当的摊销,折旧方法及期限合理,各项备抵的提取和转销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1.2 会计信息是判定倾销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如上所述,要想确定一种产品为倾销产品,不但要认定倾销事实存在,而且还要求对进行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上的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这一切都依赖于会计信息。如果出口企业要排除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则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数据来说明其出口价格大于生产成本、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

2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存在的问题

2.1 内部会计控制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

许多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重要性,或者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或者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由于不受内部控制的有效约束,会计基础工作,特别是成本会计十分薄弱,其主要表现是: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甚至在“账外设账”;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账表、账证、账账、账物不相符。其实我国许多企业在反倾销诉讼案件中之所以败诉,原因不在于倾销事实的存在,而在于无力提供反倾销应诉所必需的令人信服的会计资料。

2.2 会计标准落后,会计信息难以被采信

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采用2006年版会计准则,而继续在沿用旧版会计准则,甚至是行业会计制度。与新版会计准则相比,旧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缺陷是其所持有的“受托责任观”这一会计理念与国际上公认的“决策有用观”会计理念存在差距。受托责任观强调会计信息主要是以政府为导向的,说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受国家干预的。以此为导向,原企业会计准则就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这一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规定,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处于非市场经济主体这种很不利的地位。而且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标准在准则层面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当企业受到反倾销调查时,无法完成高质量的会计调查问卷就不难理解了。由于企业成本核算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标准不一致,企业确认的产品的正常价值常常不被采信,不得不转而使用结构价格或替代国价格,使自己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3 解决反倾销应诉会计问题的对策

3.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1)使用会计准则有利于企业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欧盟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中,其中没有达到标准的一项便是会计标准:“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新会计准则采纳了“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理念,在会计报告层面采纳了资产负债观,在会计计量层面采纳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我国会计准则的全面性国际趋同,尤其是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国际趋同,充分显示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决心,也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由于公允价值运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存在着活跃市场”,而在一个缺乏活跃市场或者说价格扭曲的经济环境里是不可能运用公允价值的。我国会计准则广泛运用公允价值等于是在向世界昭示,我国已经完全具备了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完全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基本要件。

(2)适用会计准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根据国际会计惯例,我国企业准则规范了存货成本的核算范围,改变了过去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企业采购的费用归入期间成本的做法,使得这些费用可以进入存货成本;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对未来承担的生态恢复义务(弃置费用)予以资本化,并且允许弃置费用随着资产的折旧进入存货成本;新准则还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新准则在人力资源成本核算方面,认同了诸如辞退福利、非货币利以及“五险一金”等职工薪酬形式,首次在会计信息方面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全部的人力资源支出(包括用于企业员工家庭成员方面的支出),充分揭示了企业对员工承担的全面义务,全面而真实地反映了企业产品成本中的工资成本。

3.2 加强内部控制,为反倾销会计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会计机制

Abstract:Alongwiththeworldeconomicsintegrationdevelopment,dumpswithcounter-dumpinghasbecomeintheinternationaltradethehottopic.Atpresent,ourcountryhasbecomeinternationalcounter-dumpingthebiggestvictimizedcountry.Facingthesternsituation,certainaccountantswhohowtoexplainininternationalcounter-dumpingcorrectlythequestion,establishesaccountantwhopreventsanddealswithcounter-dumpingtoprotectthemechanism,playsaccountant''''sininternationalcounter-dumpingrolefully,hasbecomeourcountryforeigntradedevelopmenttheurgentneed.Thisarticleinsteaddumpstheoverallanalysisestablishmentaccountanttoprotectthemechanismtheimportanceandproposestheconstructionstrategy.

keyword:Counter-dumping;Internationaltrade;Accountantmechanism

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越来越多,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在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的激增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因而,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税已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我国遭到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对外出口的增长,我国已成为国际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有数据显示,因国外的反倾销造成的损失已达800多亿人民币。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正确解读国际反倾销中的若干会计问题,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倾销与反倾销作为当今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已越来越为中国企业所熟悉。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由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反倾销,则是当倾销行为发生以后,出口国因此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上损害时,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20多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100亿美元,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我国企业反倾销败诉的会计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指控,在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国际反倾销规则对中国企业的歧视和企业自身的应诉不利造成的。而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及缺乏对反倾销会计规则的正确解读更是引起中国企业败诉的决定性因素。

会计准则的差异

“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我国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只有满足五个方面条件,才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而其中对会计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大多没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记帐,因而要求市场经济地位屡屡被西方国家驳回。其中,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别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很多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的,经过多年的折旧后,现在办产权证,企业补的地价可能很低。而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这样一来,价格相差就比较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也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被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采取替代国制度,确定正常价值。而选择的替代国又与我国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接受反倾销调查的败诉。

缺乏对竞争对手的会计研究

反倾销案件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所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于是,我国企业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平时缺乏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没有替代国国内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一旦涉诉,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我国企业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最终导致败诉。

没有深刻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

对于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是否深刻,事关规则的遵循以及涉诉企业维护自已的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我国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缺乏对国际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和运用,造成败诉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建立商业情报网

许多国家设立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立商情网,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情报。例如,英国设立的“出口情报服务处”,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情报,并由计算机进行分析,整理出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国家或地区市场情况的资料,供有关出口厂商使用,以促进商品的出口。

国外在反倾销会计方面的经验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

国外的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应对反倾销的形势,都纷纷启动了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以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采用竞争对手会计,对于反倾销诉讼可谓未雨绸缪,一旦遭受针对本国的反倾销诉讼,便可以拿出对本国有利的会计举证,从而赢得诉讼。

我国预防和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会计措施

我国企业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必须未雨绸缪,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

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将面临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因此,目前要利用《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以实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

符合“转型期”要求,会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具体包括: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二是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在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扭曲。

会计上仍需四个方面突破

在会计规范国际化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向世界介绍中国会计改革在会计规范国际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实现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力求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但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

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

会计举证提供可信的资料。在反倾销案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惟一能说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

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我国企业无法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原因之一,正是缺少一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建立“反倾销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执行反倾销规避、应诉、提起等会计业务。

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信息中心,在出口产品反倾销规避、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和进口产品反倾销的调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会计规则,建立我国产业损害经济指标的会计预警机制,以及反倾销核查会计。

建立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指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反倾销国外应诉准备、反倾销国内申诉、反倾销国内应诉的会计服务业务,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与竞争对手会计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不仅能够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还能在涉诉过程中,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本国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还要关注三个要素,一是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在国际竞争中,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就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二是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从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三是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方法。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综上所述,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面对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所拥有的会计优势和人才优势,面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1-0016-05

自2007年起,我国上市公司率先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其执行结果,财政部会计司密切关注,全面跟踪。形成了《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国上市公司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其实施效果在上市公司初步显现。《报告》最后提出了“未来工作的基本思路”、“未来工作计划安排”,其中明确要“稳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巩固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的已有成果,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在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继续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即在非上市公司稳步推行企业会计准则。然而,我国非上市公司包括范围广,如何实施会计准则,实施会计准则有何经济后果,这就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经济后果与会计准则执行

1978年,Stephen A.Zeff从“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决策行为的影响”的视角论述了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1990年,Watts和Zimmerman对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产生原因进行研究,提出会计政策之所以具有经济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分红计划、债务契约和政治成本这三个假设。2000年,William R.Scott在《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指出:“经济后果是指,不论有效证券市场理论的含义如何,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公司的价值。”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以公司价值为主线,广泛影响着企业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已经成为会计准则制定、执行的基础理论之一。在我国,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研究成果,大都集中在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上,许多学者都以经济后果为基础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具体准则内容等进行了研究。

经济后果既是会计准则制定的研究核心,也是会计准则执行的研究核心。理论上,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由于经济后果的存在,其制定和演变过程是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动态博弈过程。但是,在过去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环境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并不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国有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会计盈余管理、乃至会计造假以获得业绩报酬要比游说会计准则制定人员来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更为“经济”、“有效”。因此,利益相关主体(政府会计监管部门除外)对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认识及反应,更多地体现在执行环节的对策上,而不像发达国家那样主要体现在制定环节的博弈上。

二、扩展的经济后果概念――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研究框架

William R.Scott指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在于影响公司的价值,但公司价值仅仅是一个主要的经济后果,是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后果。林钟高(2007)则认为:“所谓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是指会计准则安排或结构直接形成资源配置状况,或驱动资源配置状况改变,或影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除企业外,还有相应的社会影响,产生宏观的社会管理成本,以及随之形成的外部效应――正的外部效应或负的外部效应。

基于经济后果的角度,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均会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利益最大化条件来进行决策。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对执行的决策来自于企业执行准则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这包括执行准则所产生的执行成本、执行准则使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产生变动而引发的各项经济后果。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执行准则的决策则在于对外部监管效益与外部监管成本的考量。外部监管效益来自于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对社会经济、市场交易的促进作用。外部监管成本则主要来自对企业采取何种监管方式所产生的,包括强制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愿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图1所示)。

三、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后果之外部执行收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计量及其计量属性进行了规范,从而可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最重要的特征――相关性。较之《企业会计制度》,更符合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需求。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或是从宏观经济效益来说,选择新企业会计准则可以产生诸多经济后果。

(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与企业的国际发展

2008年的《报告》通过对53家A+H股上市公司2007年的年报分析表明,“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A+H股上市公司境内外差异基本消除,从而验证了两地(国内和香港)准则等效的成果”。2009年的《报告》通过对57家A+H股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报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大幅度消除了原有差异,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差异率由2007年的4.67%和2.84%降为2008年的2.39%和0.96%。在剔除两家保险公司的执行差异后,按照两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接近完全消除。……表明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持续有效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极大地提高了境内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使国内外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在可比的基础上进行各项分析,如投资可行性研究、合资企业资产评估和计价、财务数据分析等;可以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成本会明显下降,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的信心会大大增强。

1、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与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尽管我国已经加入WTO,但发达国家仍设置种种贸易壁垒,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各种反倾销诉讼使中国遭受大量经济损失。据有关部门估算,中国出口产品因遭受国外反倾销致使平均每年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反倾销是基于不同国家不同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的价格对比,从而转化为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质量之比。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资料容易被倾销管理机构接受并采纳,而低质量的会计准则很可能影响本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从而在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有利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依存度逐年增大(见表1),外贸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以及在国际上确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日显重要。

目前,我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范围仍以上市公司为主。《报告》所分析的2007年上市公司共

1570家,而2007年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共有269312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为(包括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4909家,上市公司数量尚不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6%,不足规模以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1%,若加上注册登记的其他行业企业,比例会进一步下降。如果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数量来判断我国会计的国际趋同程度,则明显不足。

2、境外上市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国际会计趋同,减少了企业境外上市的成本,有利于企业境外上市。而境外上市不仅能够使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还会使其国际业务得到拓展。相对于仅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应该更为依赖国际销售市场。境外业务多的企业更倾向于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后,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进一步增大其境外经营收入。实证研究表明,对营业收入的国内外地区分布而言,境外上市企业比仅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更具有国际化特征(江燕红,2008)。

(二)会计信息可比性与资源配置效率

1、会计信息可比将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时,通常会根据会计信息来判断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并对不同投资方案进行比较,然后进行决策。在该过程中,如果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标准,其产生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甚至会有很大的差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如果还要对会计信息进行甄别和调整,不仅会增加会计信息的使用成本,还会大大降低投资决策效率,并可能产生错误的判断、作出错误的决策。

2、资源配置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自由进入或退出某一行业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产权交易也是一种退出机制。但我国除了上市公司外。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市场。根据2008年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OTC)落户天津滨海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即柜台交易市场,亦称店头交易或场外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包括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股票、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但不愿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等。OTC市场是培育上市公司的摇篮,实施与上市公司一致的会计标准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在OTC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公司,执行与上市公司一致的会计标准也有利于保护OTC市场上的非专业投资者。

四、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后果之外部监管成本

强制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并对其执行予以监管,便产生了企业外部的会计准则执行监管成本。但是,“依靠国家正式实施制度的威慑机制来保证会计准则的高效执行需要高额的成本”(刘慧凤,2007)。因此,这种监管成本必须在有社会效率的情况下予以提供。会计监管当局同样是经济人,也需要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来解决监管问题。当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既能满足提高企业的价值,又能满足增进社会福利需要的时候,对执行方和监管方都是有效率的。如果企业不适合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则执行会计准则既不能提高企业价值,还需要通过监管部门来强制执行时,这种执行便是低效率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会计监管当局不应强制要求所有企业执行会计准则,而应以经济后果划分强制执行与自愿执行的范围。

(一)交易费用与政府会计准则执行监管的社会效率

会计信息的提供是有成本的。同时,由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体现为利益相关者因此受益或受损。如果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本身可能是不完全的,或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所代表的企业产出并不一定具有100%的耦合度,则会存在剩余的会计信息,令一些投资者可以通过更多地攫取剩余会计信息以实现更大的利益,而另一些投资者并不能够获益。“如果能够设计出一种规则或一种产权安排,使得会计信息负的外部性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总体所共同承担,那么外部性就实现了内部化”(杜兴强,2002)。会计信息的提供成本及其负的外部性都是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变得高昂时,按照科斯定理,通过会计信息的产权安排使交易费用内部化,便能实现最优化。但并不是所有的交易费用都可以实现内部化的,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一般由政府对会计信息进行管制予以解决。

并非所有企业都存在会计信息为基础的交易费用过于高昂的情况。因此,也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强制下执行公认会计准则。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法规,具有强制性特点;而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体现了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的可选择性。

(二)企业的组织形式、会计信息产权与交易费用

1、非公共产品会计信息与交易费用。当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对简单,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时,由于投资者所拥有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为自身提供了对管理当局进行直接监督的机会,可以以较低的交易费用低成本地实现对企业剩余控制权的绝对性支配,确保了监督的效率。在企业所有权独享或大致平均分享的情况下,就算是处于企业外部的投资者也能够借助于对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在与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产权博弈时占据优势地位,对会计信息的初始产权进行相对有效的界定,保证会计信息得到客观有效地提供和使用。

由于这些企业的会计信息产权在内部实现了有效界定,会计信息及其相关的交易费用实现了内部化,理论上可以认为,这些企业的会计信息并不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此时对会计信息进行管制相对缺乏效率。当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时,通常认为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私人物品。当企业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时,其会计信息则被认为具有俱乐部物品、集体物品的特性,对于与会计信息有关的各项权利,要由俱乐部或集体成员,即全体投资者共同做出决策。

2、公共产品会计信息与交易费用。当企业投资者人数剧增,尤其是当企业公开发行证券时,企业所有权的分离呈现日益细化的趋势,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仅仅拥有小份额的剩余索取权,无法实现对管理当局足够的激励和监督,当剩余索取权可转让时,中小投资者往往通过“搭便车”获利。即使中小投资者愿意进行联合,但是过高的交易费用也会使联合行为无法实现。此时,剩余控制权实质为管理当局所拥有,对会计信息的提供便会依据符合其利益分配函数的条件进行,会计信息的外部性无法低成本进行内部化。由此可见,强制公众公司执行公认会计准则,保护中小投资者,节约交易费用,对其进行会计信息管制便成为必要。

3、我国非上市公司组织形式与有效进行会计信息管制的范围。根据上述分析,从经济后果的角度应该予以进行会计信息管制的非上市公司是投资者众多的公司,通常又被称为公众公司,公众公司有信息披露

的义务。在我国,根据2006年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我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定义是从公司的公众属性来进行的,并未考虑公司的规模。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当股份有限公司不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但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因转让、继承、赠与、司法裁决等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都能够使之成为公众公司。新《证券法》将符合以上条件的非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赋予证监会一项新的职能。虽然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及其暂停、终止尚未做出有关规定,但也为我们研究这些非上市公司中“谁”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

除了《证券法》所定义的公众公司外,我国还存在着其他组织形式上不以公司称谓但却具有公司性质的企业。根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我国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在这些企业类型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都有公司制企业所具有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特征,而且这些企业尤其容易出现所有者缺位而管理当局实质控制企业剩余所有权的情况。当其投资人数达到《证券法》所界定的公众公司要求时,它们便具有了公众公司的特点。这些企业,理论上也应该成为进行会计信息管制的对象。

五、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后果――企业执行成本与效益

对于企业本身以及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在没有强制执行要求的前提下,会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带来的成本与效益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确定是否执行、如何执行。

首先,诸多的显性执行成本会成为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显性执行成本包括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成本、因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内容增加而产生的簿记成本、非手工记账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更新成本、为适合新企业会计准则而重新建立新内部控制制度的成本、建立与新准则的财务指标相对应的新的激励机制的成本等。

其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引发的隐性风险也是企业不得不考虑的因素。隐性风险主要包括涉税风险、融资风险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风险。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会计职业判断,当会计职业判断影响到涉税业务而不被税务当局所认可时,企业便会产生涉税风险。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及综合收益观下,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会随着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偿债能力指标的大涨大跌,将直接影响到信用评级的结果,并因此影响企业的融资结果。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诸多变化直接影响企业业绩和与此相关的对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因此,可能影响管理者的决策,管理者会在新会计核算体制下采取新的决策,这些决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但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也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收益。如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治理机制,还要有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支付诸多的显性成本。因此,当企业选择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能向外部传递一种企业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的信号。此外,企业如果试图通过上市或在OTC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