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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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1

关键词:光伏发电;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租赁

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4-92 -02

一、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合规用地

从土地所有权属角度,可以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土地规划用途角度,可以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之分, 那么,土地就有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之分。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光伏投资企业进行光伏项目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然,乡镇企业的兴办、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如前述,国有土地又有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之分,那么,这三类土地中哪些可以合规用于项目建设呢?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是可以的,国有农用地得依法调整为国有建设用地,才可以用于项目建设。因此,项目建设合规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未利用地。

二、集体未利用地能否直接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如前述,项目建设得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未利用地,那么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是否可以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能源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涉及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需办理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说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是不能直接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为国有,成为国有未利用地,结论同第一节所述。但是,有观点违背了该合规用地原则,认为集体未利用地可以直接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15年联合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五项意见表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于是,该观点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对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之外的光伏组件方阵使用未利用地的,只是区分未利用地的所有权属,与相应的所有者签订协议就行。签订协议只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但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能否直接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是需要商榷的。

《意见》只是明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这指的是土地规划用途方面,但并没有否定不需要在未利用地的所有权属上依法征收为国有。既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建设行为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该《意见》也未明确不需要征收为国有,那么,结论就应当是统一的,需要将该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再以租赁方式使用。该观点错误之处是没有能从土地法律体系上整体理解该《意见》的规定。

再者,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指出了:利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涉及转用”正是与《意见》所指的不占压地面,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未利用地;“租赁”明确为国有未利用地租赁;划拨正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特有的提供方式。

三、集体未利用地的供地程序

既然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未利用地才可以用于项目建设,那么如何办理供地手续?依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首先向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其进行审查,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权,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权限在于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一并批准,无需另外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的,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租赁依法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在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未利用地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有偿使用,这与《意见》指出的租赁使用也是吻合的。当然,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也有租赁方式。但不能因为《意见》规定可能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即以使用方式这一标准而得出《意见》认为可以直接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结论。

综上,《意见》关于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寥寥数语,是从土地规划用途角度说明项目建设所用的未改变地表形态、不占压土地部分的未利用地,可以按原地类认定,无需调整为建设用地,但未提及该未利用地的权属。未提及既不能说是肯定,也不能说是否定。但土地管理法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除乡镇企业、农民住宅、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外的任何建设行为,是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那么,对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仍然必须在调整为国有未利用地后,才能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否则,即为违法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2

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利用现状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的补充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实现政府的土地收益权,促进廉政建设。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工业、仓储、市政公用、交通、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须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盈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街道社区居委会盈利性的对外服务用房,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二)维护土地供地条件的严肃性,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条件具有法律严肃性,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应随意调整。除政府要求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之外,都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建设项目规划调整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增值属于级差地租,归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非正当途径获取额外利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拨或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原为国有存量经营性用地,须进行翻扩建,改变原土地利用状况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

(二)原国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保持工业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不变,须进行转让、翻扩建的

(三)原国有存量工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机关办公用地等非经营性土地,利用原有建筑物现状,暂时不进行翻扩建,但实际用途转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四)协议出让的土地,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土地,调整规划利用条件的

(五)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企业抵债、拍卖行拍卖的土地。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对土地资产确定不同的补充处置方式:

(一)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宗地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才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宗地已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且土地使用者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二)非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一致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建,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则土地使用者不得进行翻扩建,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三)利用现有建筑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在年7月我市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完善相应手续,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调整土地用途。

对于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若是行政划拨土地,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政办发[]50号精神,根据规划批准意见,按年度收取改变用途土地年租金;若是出让土地,则按年度收取土地收益。采取交付土地年租金或年度土地收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原用途不变。

(四)司法裁决、项权利实现、拍卖行拍卖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宗地已纳入规划改造范围,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依法收购。涉及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五原协议出让土地、公开交易的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出让约定的规划条件的报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新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程序和要求

根据各种情况及相应处置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提高容积率的项目。

1规划方案的审核批准。规划部门受理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规划方案,审核并报经政府批准后,书面函告国土部门。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函告,对土地容积率提高需补缴地价的项目,书面函告发改、建设、房管部门,并同时根据规划审定的具体方案,核定补充土地处置意见,报经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次书面告知发改委、规划、建设、房管部门。

3土地使用者到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正常基建程序。

(二)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项目。

规划方案审核批准前,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进行会办,会办,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按照上款的程序进行。

(三)司法裁决、项权利实现、委托拍卖行拍卖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对土地权属不合法、土地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不一致,以及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明确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应在裁决、处置、拍卖前先完善法定土地手续;确因债权处置需要,须在完善法定土地手续前裁决、处置、拍卖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依法完善土地手续,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补缴地价

对于经营性土地,具体处置时应根据调整原因、时间、幅度和规划用途、土地性质等因素按市场价确定地价补差。对于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以规划方案批准时间为同一时点,对照新旧不同的规划条件土地评估差价,作为地价调整和补缴土地收益的基数。

(一)容积率改变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超过原出让时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2自行降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原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3由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原批准的容积率不能实施,以及政府要求降低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可以相应调整出让金。

4定销商品房项目用地容积率改变的按原出让公告确定的房价、成交楼面地价以及调整容积率后的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用途调整的按照评估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进行翻扩建的根据原利用现状补办出让手续,按照规定比例收取原利用现状下的土地出让金,此基础上按照规划调整的具体情况,由土地使用者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建筑物将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年7月前已发生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依据经营性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按规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评估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年7月前已改变用途,但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施以后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改变用途年租金标准征收,出让土地则根据不同用途评估地价差额,还原折算成每年土地收益,逐年征收。

六、转让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文件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涉及改变土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资产补充处置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证明。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已经建有房屋转让时,应当持有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或新建厂房的受让方须提供新的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

(六)凡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地价,低于市场评估地价20%以上的政府实行优先收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经营性土地分割转让的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原整体规划方案建设开发。

规范以土地资产为股权的转让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开发的土地资产,不得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将依法收回。

七、土地登记

(一)进一步细化土地登记。除根据现行土地分类和登记规程,土地使用证还须根据出让合同或补充处置意见载明具体的规划利用条件。

(二)严格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初始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成时间,注明土地证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换发土地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

(三)土地分割转让实行许可制度。除在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可分割销售以外,对于宾馆包括公寓式酒店超市、各类交易市场、经营性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对于经营性的打工楼、文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院、养老院、艺术馆、博物馆等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四)对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项目,未完善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前,不办理土地抵押、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

八、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需要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规程,规范申报和流转程序,便于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土地资产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采取

通过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和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各自职责到位。

(二)规范土地评估行为。土地资产的处置及转让,都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涉及上缴政府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应由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规范开工报建程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严格房屋销售制度。土地开发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用途调整和改变利用条件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材料。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各自单项验收时,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指标要严格审核,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房管、国土部门方可办理房产证和土地分割登记手续。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3

第一条为有效提高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固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和需收购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后,为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前期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包括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国有土地的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市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政

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非工业区的现有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用地,无论是出让地还是划拨地,不改变用途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及所出让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在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前,一律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认为值得盘整收回或收购的,经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后,依法有偿收回,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第六条市区规划区内未征(转)用的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进行规划控制。

市区规划区内的农用地需要储备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必须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第七条土地储备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使用储备土地的,须通过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九条纳入储备范围的固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储备,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和拒绝收回、收购。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经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市计划、经贸、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固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情况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异地置换。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情况,在另一地段置换同等价值的土地,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四)收回。依法应收回的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

土地储备机构在对前款规定的土地进行收回或征用时,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后,对土地予以储备。

第十五条收贿、收回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储备土地的认定。

1、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贿的用地,申请人携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收回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收贿、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储备的土地的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征求意见。

(四)确定规划条件。由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拟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五)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六)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规划使用条件、及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按照土地置换的差价进行结算。

(九)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申办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属个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宗地图。

(六)主管部门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固有土地使用权收殉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由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四)土地收胸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六)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实施收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胸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购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第二十条土地收购补偿费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确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

(四)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费。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

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如需对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拆迁、或进行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建设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确定有资质的拆迁人或施工队伍。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前期开发中涉及该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购合同,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土地供应计划提交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应以公告方式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底价、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等。

第二十八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必须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储备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采取协议方式的,不得违背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重大引资、投资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而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与土地储备运作收支实行分户分帐核算。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的资金实行专户封闭运作。

(二)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按现行财政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由缴款单位(受让方)直接将地价款缴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征收帐户。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及其相关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由市财政局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固有土地使用权收附合同》并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固有土地使用权收附合同》,并拒绝交付土地。

第三十四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收购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事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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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的性质

在审判实践中,对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确定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走行政裁决之路,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其理由是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任,国有土地的转让,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特点,转让行为是否成立,最终要以土地权属登记为生效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的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并按照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实体判决。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原则作出实体处理。

要弄清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国有土地转让进行深入剖析。作为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开发,极终目的是以赢利、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根据法律的授权,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当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招、拍、挂”等市场运作的形式,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国有土地时,对于参加竞买国有土地的受让人而言,在土地转让活动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而仅仅具有普通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身份。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全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决定了在《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因此,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应当是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地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立案。为了保全国有资产,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可以根据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诉前、诉讼保全申请,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划拨、变买等司法强制措施,查封房地产企业和开发商的银行帐户,扣押财产,保证欠缴土地出让金能及时全额回收。

二、追收土地出让金案件的两种不同类型

从不同法院已受理的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后,虽未改变合同约定的宗地用途,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但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缴清出让金,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还向土地管理部门书立了欠据。对于这类案件,事实清楚,处理意见也是相当明确的,应当依据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的约定判决受让人全额缴齐所欠土地出让金。第二类是房地产商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后,变更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是增大容积率,增大建筑面积,在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按规定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由于涉及到容积率与地价之间关系的专业知识,而标准容积率的确定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地、市水平的不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不同,也不可能有固定的容积率标准,因而改变容积率对地价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学术界因容积率变动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有多种意见,因此,该类案件审理难较大。

三、建筑容积率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所出让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新修建的建筑物,在《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一是要确定主体建筑物性质和附属物性质;二是要确定建筑容积率;三是要规定建筑密度、高限和绿地比例。其中对建筑容积率的确定,是《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合同条款。所谓的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在宗地面积一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越高,建设物总面积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价也就越高,因而在国有土地出让时,房地产开发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就越高。在的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的暴利主要是从增加建筑物总面积、增大容积率、逃废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来赚取的,面对日益攀升的房地产市场,要进行整治和规范,可以说应当从清理改变已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着手。

四、增加建筑容积率后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法律依据

由于建筑容积率的增加对国有土地的地价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开发商在较低的建筑容积率的标准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又通过种种手段提高建筑容积率,其行为的本质是逃废土地出让金,对于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的这种弊端,应当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2年12月26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仅仅从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者增加建筑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后,仅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完全不行的,还必须取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真正取得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据了解,从我市清理工作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从2003年以来,有100余宗建设用地改变了建筑容积率,初步概算房地产开发商逃废土地出让金达数千万元,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不说到规划行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失职失责。应当说,按照建设部2002年12月26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发商申请规划变更被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告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得到告知后,应当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如果行政职能履行到位,也不会产生现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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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问题;措施

引言

我国土地资源总量丰富,土地利用类型齐全,这是我国的一大优势,但是现阶段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土地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这一点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要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也要提高,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这是有效解决人与土地间的矛盾,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本思路。

1 现阶段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讲,经过一系列的努力,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还是要清楚的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这样才有利于有效地解决。

(1)缺乏土地管理和有效的规划和控制。相关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还有待于完善。另外,有的土地资源管理人员对土地资源科学合理规划的意识不强,土地资源管理有时显现出与时现不相协调的问题。没有从整体进行全局的把握,仅仅着眼于眼前利益,而没有从长远角度来分析问题。另外,有的土地资源管理人员没有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土地的分配和规划上,使所有类型的用地混合在一起,土地的资源优化配置完全没有得到体现,使环境受到破坏,还增加了资金的投入,并且不利于城市的长久发展。另外,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在项目用地上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传统的土地管理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规划,导致项目制约土地规划的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将使土地管理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2)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没有协调好。土地总体规划其实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的方面很广,这就需要良好的协调各方的关系,才能达到最佳状态。但是,就现阶段的发展而言,还是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这样就容易发生与其他规划相冲突的情况。

2 土地资源在耕地利用方面存在问题

人们的生存资料需要在耕地上进行,耕地给了人们源源不断的生存养分,从某些方面来看,它是人类得以繁衍生息的重要方面。但城市的建设使得耕地面积逐步减少,人和耕地间的矛盾不断加剧。有的企业为了获得利益,一味的开发土地,建设用地,完全没有考虑农业的发展,耕地的保护,使人和土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土地资源在耕地的利用问题有:

(1)耕地大量被搁置。在市场经济的促进下,农作物的经济效益比较低,这样就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很多人放弃了耕作,而选择去城市务工,这样大量农村耕地闲置就被闲置起来。同时,有的农民为了获得更大的建设用地开垦荒地,在获得土地承包权后对土地实施荒芜处理,在一定数量的年内以非耕地占用土地名义申请建房,这样土地就被闲置起来。另外,有的企业盲目占用大量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却缺乏科学的规划和合理利用土地,使一些土地闲置。

(2)农村土地质量逐年下降。土地资源往往会受到地形、土壤、气候等条件的影响。一方面,我国的坡耕地所占比例是很大的,而边坡的坡度比较大,绿色植物少,实际上土地的肥力是在不断流失的,再加上人类的发展对森林等植被的破坏情况严重,使得耕地的土质日趋下降。另一方面,投资基金的力度不够,过度追求对耕地的利用,忽视耕地的日常维护,加之农药和化肥的大量使用,损害了土壤的养分,使土质不断下降。

(3)缺乏有效地控制。现阶段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缺乏有效控制,耕地的土壤流失较为严重。

(4)缺乏土地集约管理意识。有的地区耕地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如农村住房建设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有的家庭宅基地面积较大,有的地方乱占土地现象严重,有的地方为了发展经济,盲目使用土地,甚至以最低的价格出售土地,不利于耕地的可持续发展。此外,部分地区在城市化建设的基础上,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而是对城市盲目扩建,对耕地面积破坏大。就因为没有良好的规划只是盲目扩建,很多在建的和建成的土地无人问津,耕地在遭到巨大破坏的同时,资源也浪费掉了。

3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措施

3.1 提高土地管理者专业素质

现阶段很多基层土地管理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士,有的甚至缺乏起码的土地管理知识,土地管理水平不高,再加上缺乏土地资源管理规划上的科学理解,管理思想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土地管理工作很难有效地开展。这种情况下应加强土地管理人员,特别是在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定期地进行理论知识和技术的相关培训,土地管理人员也应积极地总结工作经验,进而提升土地管理管理者的专业素质,打造一个优秀的土地管理团队,来促进土地科学合理的利用。

3.2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管力度

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科学的管理土地,这样能够有效解决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所带来的土地用地紧张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土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的监管。对土地使用采取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查的机制,同时严格实施土地供给制,对土地使用进行集中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还要进行严格的利用土地审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土地使用,拒绝批准任何缺乏的预审项目,进而最大限度地达到土地的合理利用。

3.3 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受到综合因素的影响,有的地方没有节约土地资源的概念,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1)应加强耕地保护,使其能够与环境和谐发展,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达到科学合理,这一重点放在空间限制和应用限制的有机结合上,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间的矛盾。

4 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分析使我们了解到土地资源管理在土地资源、城市建设,甚至是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土地管理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新形势下土地管理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认真解决。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者应该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还要总结好工作经验,使自己成为一名拥有良好专业素养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优秀土地管理人才,相信我国土地管理规划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会更加地科学合理,进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志华,张五九.浅谈基层土地管理与执法问题难点与解决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1).

[2]李敏.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华民居,2012(22):104-105.

[3]郭宝强.浅谈国土资源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投资,2013(35):358.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6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通过采取“并联审批”、“职能归并”、“委托代办”等改革措施,实行“同步受理、牵头协同、信息共享、资料互认、联合勘察、会议协调、超时追责,”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工业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再造。

二、改革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改为事后监管。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明确先后办理顺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工业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整合为注册、立项、供地、建设四个阶段,分别由工商分局、区发改委、国土规划分局、区建管站牵头组织,由其选择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该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该备案的备案。

(三)建立施工图并联审查制度。由区建管站牵头组织并提供办公场所,在施工图审查程序上,实现窗口受理,并联审批。公安消防、人防、气象、园林等部门派员参与窗口受理并按各自职能限时完成审查工作。

(四)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流程之间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中工业项目是指工业园区内从事制造、加工的项目,包括内资和外资两大类。

由牵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5项,包括:工商分局牵头“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区发改委牵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国土规划分局牵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建管站牵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由协同部门实施并纳入流程再造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8项,包括:国土规划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区民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区园林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区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等。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工商分局根据企业类型具体确定。

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园区统一编报,区水务局集中审批后,投资主体不用再单独进行报批;工业项目中涉及到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由园区协助申报人报市地震办并省地震局办理。

四、主要流程及时限

(一)服务咨询

投资主体与各工业园区签定入园协议后,区经信局负责综合协调,区发改委、国土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对项目核准、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工作提前介入。区发改委、国土规划分局、区建管站、工商分局窗口和区工业项目投资代办部负责对投资主体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向投资主体全面准确地提供本阶段或各审批阶段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二)注册阶段

该阶段无前置审批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分局和区工业项目投资代办部在确认工商注册阶段所需资料齐全后,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备案和核准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资工业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前置审批的,确定前置审批部门,启动联办程序。

(三)立项阶段

该阶段备案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项目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主体向区发改委提交立项阶段所需资料;区发改委在正式受理次日向国土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发联办函,各联办单位在联办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该阶段区环保局、国土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分别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土地规划测绘机构、投资咨询机构按照流程约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用地预审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供地阶段

该阶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土地招拍挂时间23个工作日)。投资主体向国土规划分局提交供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所需资料;区国土规划分局确定规划条件,编制供地方案,组织土地公开出让、核发成交确认书后启动联办程序,征求公安消防、民防、园林等部门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阶段区建管站提前介入,负责地质勘察机构、建筑设计机构按照流程约定完成地质勘察、建筑设计工作。

(五)建设阶段

该阶段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工程招投标时间22个工作日)。投资主体向区建管站提交建设阶段所需资料;区建管站工程报建窗口对区房管、园林、民防、城管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和市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行事前告知后,启动联办程序,向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发出联办函,组织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安全措施审查、施工合同备案,发放施工许可证。

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由投资主体确定施工队伍,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由投资主体自主招标的,审批时限为17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由投资主体自主招标的,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外资项目审批时限分别增加2个工作日(见附件1~3)。

四、改革及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协调机制。由区经信局会同国土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审查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联合下达区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负责核准具体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国土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部门提前介入,为出具体正式审批意见提前准备。

(二)推行工业用地先行储备制度。由区政府负责工业园区用地统征储备,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土地整理工作,为工业项目落地预留空间。

(三)整合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各部门要按照准入、监管、服务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对领导班子内部分工进行调整,对内部职能进行整合,将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到一个科室,统一进驻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按照集中办理、现场办结的原则,切实做到“一个领导分管、一个科室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首席代表、一个行政审批专用章”。

(四)建立工业项目代办、交办制度。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搭建区级代办平台,成立工业项目投资代办部,负责具体协调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代办人员从区经信局和各工业园区抽调,纳入区级代办平台统一办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将项目落地有关工作按职责分别交各职能部门承办,各职能部门限期办结。

(五)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实行免征和减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征地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4项实行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绿化补偿费等4项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达到标准免征;白蚁防治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等2项实行减半征收。

(六)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机构服务区,选择服务程序规范、效率高、收费低的中介机构进驻中心办公。区政务服务中心要督促入驻的中介机构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最优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结合区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开发工业项目落地并联审批业务系统,在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之间建立起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运行机制,与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接受监督。

(八)实行责任追究。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本方案不力的,要按照市《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武办发〔〕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五、其他事宜

(一)试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审批事项的,由区优化办做出调整,报区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