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律意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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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意识

树立法律意识范文1

关键词:主述位;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语言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分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开来,尚有待于成熟和发展,无论是对法律语言的本体研究,还是对法律英语的翻译研究,仍需不断深化和系统化。尤其在我国,相对于对外法律交流的不断深入及频繁发生的涉外法律争端,法律语言的研究还相对滞后。所以,研究法律语言的主述位结构有益于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在整个语篇中德分布情况,抓住主要和实质性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准确的翻译活动。

1. 主述位理论及其运用与翻译中的可行性

主位是语篇分析与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布拉格学派创始人马泰休斯(V.Mathesius)提出来的。后来,以韩礼德(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学派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对话语进行语义切分,从功能而不是分布上对主位进行定义。他将主位划分为四类:(1)简单主位(simple theme);(2)多重主位(multiple theme);(3)句式主位(clausal theme);(4)谓语化主位(predicted theme)

英汉两种语言分属两个不同的语系,因而在句法结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而绝大多数的英汉书面语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构成的,因此,前后句子主位与主位,述位与述位,主位与述位之间就会发生某种联系和变化,这种联系和变化就叫推进(progression)。实际运用中的语篇是多种多样的。似乎在选择某种句子成分充当主位时回旋余地很大,但实际上却受到某种因素的制约,从貌似无章可循的语言素材中可以归纳出主位变化的基本模式,这些模式就叫作主位推进模式。根据Fries(1983)和Danies(1974)的观察和发展,主位推进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 主位同一模式:在一个句群中,各语句的主位是相同的,但各有各的述位,亦称为散发式,这种类型在汉英两种语言中十分常见,用图示来表示,其基本模式是:

T1 R1T2 (=T1) R2T3 (=T1) R3

(2) 述位同一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主位各有不同,但述位却是相同的,亦称集中式,用图示来表示,其基本模式应该是:

T1 R1T2 R2 (=R1)T3 R3 (=R1)

(3) 直线延续模式:这一类的特点是前面一句的述位(或其一部分)是后面一句的主位。其公式是:

T1 R1T2 (=R1) R2T3 (=R2) R3

(4) 交叉接应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前面一句的主位是后面一句的述位。其公式是:

T1 R1T2 R2 (=TI)T3 R3 (=T2)

翻译活动,无论是笔译,还是口译,都是语言在不同具体环境中的应用,是动态的,是意义连贯的话语链。而以主述位理论来探讨翻译中英汉两种语言的转换规律则具有实际意义。英语和汉语,作为分别属于印欧语系和汉藏语系的两种语言,是不同的语言类型,在信息的分布上也是不同的。语言可以分为主语显著、主题显著、主语主题都不显著和主语主题都显著四种,英语一般被认为是主语显著性语言,而汉语是主题显著性语言。主语显著语言句子的基本结构是以主语和谓语的形式出现的,句子的主谓关系容易识别;而在主题显著性语言中,这种主谓关系并不总是很容易识别,句子的基本结构主要体现为主题和述题的关系。这样,只有从主位和述位这种信息结构上去分析才会不受各自特点的制约,顺利地实现语言转换。所以,主述位理论应用于英汉互译中是可行的。

2. 法律法规的分类及语篇结构分析

传统意义上,法律由基本结构条款、定义条款、限制性条款三大部分构成。就基本结构条款而言,分为:(1)标题(title)和导言(preamble),简要说明法案的背景和法案产生之由。(2)制定条款(enacting clause),简要说明立法程序。(3)目的条款(purpose clause),简要说明法律制定的目的。现代法律中,目的条款代替了先前“导言”的职能。(4)主体条款(provisions),详细说明法律的主体内容。就定义条款而言,其目的在于使概念清晰同一,同时避免重复。

定义条款一般置于“制定条款”之后;定义条款本身并不创设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它们被置于“主体条款”之内,便具有与主体条款同样的言语行为效力。

就限定性条款(proviso)而言,它往往以“假如……”开头,置于法律的某一节或某一段结尾,旨在限制前述语句的效力。从解释效力来看,限定性条款与法律主体的其余部分具有相同的效力。限定性条款也称为“但书”(proviso)。从法律角度来看,首要的法律效力在于“主体条款”部分。

3. 主述位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

3.1 不同的法律法规所对应的主位推进模式及在翻译中的策略

翻译是译者将一种文字所蕴含的意思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文化活动,翻译的标准在实践层面用“忠实通顺”来要求就足够了。客观性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属于主位同一模式,语言的特色是具体,明确,不偏不倚,不带主观色彩。

3.2 实例分析

(1)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述位同一模式,便很好的体现在上面的宪法文本中。翻译如下:

Land in the rural and suburban areas is owned by collectives except for those portions which belong to the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use sites and privately farmed plots of cropland and hilly land are also owned by collectives.

(2) 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

上段文字体现的就是主述位结构中的交叉接应模式,其翻译为:

If the seller makes the specification himself, he must inform the buyer of the details thereof and must fix a reasonable time within which the buyer may make a different specification.

4. 结语

法律文本的制定旨在准确传达立法者的意旨;译本的理想境界,是使译本信息与源本信息尽可能安全对等,将主述位理论运用在法律英语翻译中,首先能够使译者清楚分析并了解法律文本的层次结构以及罗辑思路,使得在之后的翻译过程中语言简练,但使译本发挥与源法律文本尽可能相同的功能,产生与源文本尽可能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样不仅能使中外法学家们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还能对涉外法律案件的更好交涉有更大的帮助。(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黄振宇 主述位理论在新闻翻译中德运用 [J]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4

[2]李克兴 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 [J] 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1

[3]王晓彤 主述位理论视角下的中美宪法语言对比 [J] 中国海洋大学,2012.6

[4]徐盛桓 主位和述位 [J] 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出版社,1994-2012

树立法律意识范文2

本刊曾经多次刊登过有关遗嘱的文章,特别是2006年第4期“法律权益”栏目刊登的《可用五种方式立遗嘱》与《遗嘱的写法》,对如何立遗嘱做了比较详细、全面的介绍。然而,打算立遗嘱的老年人多数年事已高,且多病缠身,在立遗嘱时往往出现各种纰漏、瑕疵,对此情形又该如何面对呢?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有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又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代书、自书遗嘱为常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份生效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法定的实质要件。就实质要件来讲:一、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四、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形式瑕疵的书面遗嘱之纰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举例并做具体分析―

遗嘱没有冠名

法律上没有遗嘱必须冠名的规定。一份文件是不是遗嘱,不管是否冠名都要从遗嘱的特征来考虑:一是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二是遗嘱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方式。三是遗嘱人立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四是遗嘱是以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

柳大妈是一名退休工人,她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都有自己的事业。老伴去世后,柳大妈随女儿共同生活。她有一套三居室的楼房。她在遗嘱中明确写到,她走后遗有的一套楼房归女儿所有。

这份文件没有冠名,但符合遗嘱的各项法律特征,不影响其效力。

遗嘱中的财产

不具体

于某退休丧妻后,又续娶了一个老伴钱某,双方感情很好。于某的一子一女均在外地工作。于某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楼房和50万元存款。为了防止一旦自己故去,钱某的生活无保障,他便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交代,自己一旦逝去,所遗财产除给孙子、孙女各10万元外,其余财产全部归钱某所有。于、钱共同生活九年后,于某病逝。于的遗嘱中没有言明具体财产,只写到给孙子、孙女各10万元后的全部财产归钱某。这一没写明楼房、存款具体财产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这类遗嘱虽然没有写明具体的财产,只写全部,而这一全部是确定的。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中文字运用的笔误

何老汉老伴很早去世,何老汉临终前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我两间50米的平房由老大继承。8万圈存款由小儿子继承。”房屋的面积应当为平方米、“八万圈”应为“八万圆”。“米”、“圈”显然为笔误。经过核对50平方米、8万元与何老汉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存款折上的钱数相符。这份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

遗嘱没有签名

只有私章或手印

书面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字。吴老汉前不久去世,逝世前九个月,他与小他30岁的来自农村的女性田某结婚。处理完吴老汉的后事,田某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由一名律师代书、见证的公证遗嘱,遗嘱中明确,吴所遗价值近150万的一套200平方米的楼房和70万存款等财产全部归田某所有。遗嘱没有吴老汉的签名,只有吴老汉的印章。对此他的两个儿子认为,老爸不可能一点财产也不留给孙子,而把200多万财产都给了田某。

遗嘱人在书面遗嘱上签字,是对所立书面遗嘱的确认。没有遗嘱人亲自签字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上案所述遗嘱由律师代书设立这种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遗嘱仅有代书人、见证人等的签字而无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字,只有私章,且见证人只有一人。因此该遗嘱尽管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吴老汉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未署年、月、日

树立法律意识范文3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个性化需求不断加强,进行旅游人们更多追求的不是风景而是个性化路线、奇特经验、充足放松休闲.因此,具有文化背景的景点正面临体验式旅游的创新瓶颈,少数民族旅游点日前主要以展现少数民族特色,服饰与饮食为主,如何更好体现少数民族文化,并展现个性化与体验式成为其重要课题.

关键词 :体验式;文化旅游;少数民族旅游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50-02

无论是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群居或是现代的个人生活形式,个人存在价值在不断提升,同时也使人们对个性化发展有更强烈的欲望,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恰为这种需求奠定了基本物质基础.个人旅游的要求不断在向个性化、独特及新颖方向发展,这就使体验式旅游开始盛行;我国旅游行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同时也为更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时刻在转变及创新,但是面对少数民族旅游资源的欠缺或者说不完善,旅游业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我国西南地区以云桂川黔少数民族聚居为主,虽然具有多种民族,但是旅游资源的开发仍然较为欠缺,大部分游客只知道丽江少数民族、九寨沟少数民族和广西傣族等地,对重庆藏族、广西瑶族及羌族等旅游区基本都不知道,再加上西南少数民族旅游区的地势和地理位置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旅游区开发及发展都比较缓慢.笔者认为目前正是体验式旅游方式的盛行时期,可以根据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特征及实际情况,开发西南旅游新路线.

1 体验式旅游

1.1 体验式旅游含义

体验式旅游目前无法给出具体的定义,主要以游客主管感受为核心,体验式旅游所规划的旅游活动能够尽可能的为游客提供个性、独特和自主的休闲方式,鼓励游客积极参与,尽可能避免走马观花的旅游形式.随着人们生活节奏速度的加快,人们旅游已经不再局限于游山玩水,而是远离喧嚣,享受大自然的闲适,得到身心的真正放松.所以舒适、自然、幽静的旅游区更受到人们的喜爱.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农家乐”旅游方式得到快速发展,也成为体验式旅游的代表之一,“农家乐”让人们近距离的与大自然接触,享受农作乐趣,亲身体验农村安逸闲暇的生活;除了这种娴静优雅的旅游方式,如漂流、攀岩和滑雪等冒险刺激的旅游方式也成为体验式旅游种类之一,这种旅游方式还激发了游客征服自然的动力与能力;双城换房旅游方式也是体验式旅游的一种经典,是以旅游公司为平台,多个不同城市的游客相互交换居住环境.尽管以不同的形式加以表现,但体验式旅游的核心总是一致的:强调游客对景观的体验,使游客从身心上接收景观带信息,以体验接收来的自然美感与人文感受.如今体验式旅游种类越来越多,也能满足各种层级和年龄的消费者需求,也就是说体验已经成为旅游的一种主要方式,也是一种趋势.

1.2 体验式对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意义

在巨大旅游压力下,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存在较多的缺陷及不足,这不仅由自然因素影响,同时也受到人文因素的影响:

第一,少数民族由于表达能力限制,无法展现特性.大部分人对于西南少数民族旅游资源中,只听说过傣族泼水节,对于其他特色则很少有人知道,游客旅游过程中往往更多地集中在参观景点、观看表演,这些只能让旅游了解比较浅薄的服饰、饮食和婚俗等,而对更深层次的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则鲜为人知.少数民族文化由于缺乏表达能力和特性,自然无法引起游客的兴趣.少数民族特色文化通过体验式旅游逐渐体现了民族特色,不仅省去了解说的烦恼,也一定程度增强了少数民族文化特色表达能力;另外,游客可以亲身感受到少数民族文化,感受民族文化的感染力,在揭开少数民族文化神秘面纱的同时,也给游客带来更多的乐趣.

第二,少数民族基本是以无形生活形式为主,具有很少的有形产品.西南少数民族旅游资源开发速度慢或者说无法开发的最主要原因是少数民族文化大多无法集中生产,能够成形并展示的则更少.文化资源不能单纯的通过商品来展示,而是要将其融入到体验式旅游方式中去,在游客的衣食住行中充分融入本地居民的习俗,让游客感受本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例如举办篝火族会或走婚等活动让游客感受少数民族文化的特色与魅力,让游客能够陶冶性情.换句话说,少数民族文化特色要在游客亲身体验的过程中来体验和发现,这样才能让游客更深入的理解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

第三,少数民族人民很少宣传本地资源,缺乏系统科学的旅游推广.以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为例,多数少数民族以谦逊、安宁的生活方式与个人性格为主要特征,不喜欢过于宣传自己日常生活与民俗民风,外界了解度必然相应受到限制.民俗的传播又最需要个人言语相传以及行为影响等,个人因素与性格因素与本地文化旅游等的发展具有密切联系,缺乏系统科学的旅游推广,缺乏对旅游消费市场的针对性推介,使得旅游资源的优势得不到最大的发挥,优质的旅游资源被闲置浪费,无法最大程度地向经济效益转化.

2 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体验式发展建议

2.1 完善文化旅游产业链

通过对西南少数民族旅游文化的研究,可以发现其发展过于孤立,没有建立完善的产业链来支撑旅游业的发展,所以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较慢.通常开放文化旅游只是对民族特色文化的探讨与挖掘,而忽视旅游类型或娱乐方式.经过相关调查发现,西南少数民族区的发展是以云南丽江旅游为核心,而这一旅游区也是在2012年年初才形成基本的旅游产业链.体验式文化旅游的发展,要从建立关联的产业链开始,逐渐形成旅游综合服务,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进一步开发.很多年轻旅游者进入少数民族地区更多是为了了解西南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因此可以印刷更多介绍民族发展历史、民俗状况等的资料与书籍.更重要的是,录制少数民族日常生活,游客短期并不能全面了解的生活状况与民俗习惯等,制作影视光盘进行旅游宣传等等.

建立产业链就要有企业的支持与投资,而且在完善文化旅游产业链的同时,要保护少数民族原有的特色.坚决以保护少数民族特色为基本前提来建立和完善产业链,杜绝一切以破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形式.

2.2 设计游客参与性文化旅游方式

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制作基本是以人工为主,也就是说能够让游客亲身体验产品制作过程.如大部分游客都对少数民族文字感兴趣,可以设计少数民族文字印章、卡片或其他产品,可以让游客亲身参与产品的制作,通过游客与少数民族文化的沟通交流,来更深层次的感受神秘的少数民族文字.再如,四川、重庆等地是西南旅游重地,是以银饰品最为著名,苗族银饰品可以激发游客自主设计能力,同时亲自参与到样式、雕刻等制作过程,使产品的意义更加深刻.我们注意到很多西南少数民族吸引眼球的在于饮食部分,因此可以设计关于饮食部分的创意设计,并将食材推而广之,给予游客自己了解并动手制作的机会.动手能力的发展是增加游客对旅游地深刻印象的最好方式,也是留给游客美好回忆最简单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游客进行口述宣传.讲求个性化的时代,设计各种个性化路线与纪念品及其他,是最好的宣传手段.

使游客参与到文化旅游的方式很多,这种旅游方式将文化旅游与体验式相融合,不仅为游客提供轻松、舒服与自在的休息时间,还能满足并增强游客的自我存在感与个人意识,有利于提高游客的独特性认知.因此,广泛的参与式文化旅游不止满足休闲娱乐的目的,更能够使游客强化个人的重要意义,体会个人的强大力量.

2.3 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推广

知名度不高是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又一个难题,如上文所述,大部分游客只知道四川九寨沟、云南丽江和傣族,而对其他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了解的少之甚少.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宣传力度薄弱,从而导致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知名度低.如今,网络、媒体等先进技术发展速度飞快,要充分利用这些已有资源宣传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让游客了解更多的少数民族风情,同时也做到了宣传旅游资源的目的.在当今时代,人们接触最多的网络与影视资料,多数年轻人都通过人人、微博等交流平台来获取信息.并通过优酷、土豆等网站获得影音资料,据调查人们为获得旅游资讯,首选微博与人人,旅游网,驴友搭伙网等等,因此,西南少数民族的宣传可以扩展广阔路径,吸引年轻人的旅游兴趣.同时,笔者还认为可以进行少数民族之间的联合,共同出台相应民俗风味浓厚的旅游计划,给予游客短时间了解更多少数民族的机会,丰富见闻.

另外,西南少数民族对于商业化模式接触的比较少,在规划设计旅游路线等问题上也不是很精通,不擅长吸引游客参与实践.因此,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宣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旅游政策和旅游路线,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使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链更加科学和完整.

3 总结

我国西南地区是少数民族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也是极富少数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和,并聚集了多种特殊地貌.所以,西南地区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重要资源,要通过开发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来实现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增进的了解和认知.尤其在云南、贵州等地区最具自然风味的少数民族,最贴近大自然的生活方式,是现代都市人们所追求的生活.通过宣传,增加人们对偏远少数民族的了解,提升地区魅力,吸引更多游客了解少数民族,喜欢少数民族.

因此,我们在设计推广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风情旅游时,要顺应时代潮流,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适当的改变旅游发展战略,从原有的直线型发展、单向发展逐渐转变为循环型和多向度发展.要抓住体验式v领有的核心与关键之处,尽可能的促进游客主动参与到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中去;充分利用独特而雄厚的文化资源与特色,规划新颖、个性的旅游方式,让游客更感兴趣;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链,使其具有个性化、参与性、原风貌和一体化等文化特色.

参考文献:

〔1〕张蕊.桂林恭城瑶族文化旅游体验式开发研究[M].旅游经济,2011(1).

〔2〕李湘豫,梁留科,韩辉.河南佛教文化体验式旅游ASEB分析[M].2011(4).

〔3〕梁伟.体验经济时代的民俗旅游产品营销初探[J].红河学院学报,2006(4).

〔4〕朱世平.体验营销及其模型构造[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5).

〔5〕吴文智,庄志民.体验经济时代下旅游产品的设计与创新——以古村落旅游产品的体验化开发为例[J].旅游学刊,2003(6).

树立法律意识范文4

一、前言

泸沽湖地区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完好,湖畔生活的摩梭人至今保留着由女性当家和女性员传宗接代的母系大家庭,以及男不娶、女不嫁,男双方终生各居母家的“阿夏”婚姻形态(俗称走婚),丰富的自然资源与独特的民俗旅游资源在此地有机结合,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旅游者。随着旅游发展对摩梭文化的影响日益深入,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笔者认为,基于原真性的体验研究云南泸沽湖旅游开发策略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原真性”理论在旅游领域的运用

“原真性”理论在旅游体验研究方面。Cohen(1984)对旅游体验真实性做了较为全面地论述,他认为游客的个性、喜好会影响他们的旅游体验和反应,并将游客分成了五种不同的类型,他认为这五种不同类型的游客对旅游体验的“真实性”标准是不同的,对于那些视旅游为玩乐,极易在旅游中得到满足的游客来说,“真实性”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旅游对“原真性”的影响的研究方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进入学者们的视野,学者们开始以一种更加科学的态度来思考旅游的影响,重新审视旅游对目的地“原真性”的影响。

三、泸沽湖地区旅游发展状况

泸沽湖地理坐标为北纬 27°41′--27°47′,东经 100°43′~100°54′之间,是滇、川两省的界湖,由两省所共有。湖区大致以东经 100°46′50″被分隔为东西两部分,东部为四川盐源彝族自治县所辖,西部为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范围。

云南泸沽湖省级旅游区是丽江玉龙雪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区控制面积为 260km2,景区地处国内重要旅游线路中滇西北“大理―丽江―香格里拉”线的支线上,毗邻香格里拉、虎跳峡和稻城亚丁等风景优美的原生态旅游区,区位条件较好。目前从丽江开车进入泸沽湖景区还需要七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但是目前泸沽湖地区已经开始计划修建机场,各级别的道路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中,可进入性必定是逐步增强。可以说,云南泸沽湖景区具有进一步融入香格里拉大旅游圈的潜力。

四、旅游开发对泸沽湖地区的影响

总的来说,旅游开发对泸沽湖地区特别是对摩梭文化的原真性保持带来一些比较负面的影响。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摩梭服饰、土特产品、“走婚”习俗、歌舞演艺节庆活动等都被艺术加工成舞台形式每天都呈现给游客观赏,正在失去原始的内涵。而接待的旅游者很少的地方,则受旅游业影响很小,因此民居建筑、特色饮食、民风民俗、歌舞演艺和节庆活动等则明显保留着相对原始的形态和内涵。云南泸沽湖当地的摩梭村落纷纷意识到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旅游业的巨大经济效益而投入到发展旅游业的行列之中,目前各村的民俗旅游发展程度具有较大差异,许多村落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笔者希望借助上述比较,明确旅游业对摩梭文化的影响,为新兴的旅游村敲响警钟,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五、原真视角下的泸沽湖旅游开发与利益共生机制构想

(一)厘清泸沽湖旅游资源,分类保护开发

厘清摩梭文化资源是对文化进行合理开发与保护的基础。经笔者实地考察,摩梭文化主要包括民居建筑、摩梭服饰、土特产品等物质文化资源和婚俗、母系氏族制度、、语言、歌舞、节庆以及摩梭人的生活生产方式等非物质的文化资源。

(二)加强区域内合作

云南泸沽湖旅游区内的各村应该加强合作,从整体的角度开发旅游,明确功能分区与定位,各村在丽江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通力合作,共谋发展。原真性程度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关系,处于旅游发展起步阶段的旅游地文化原真性水平最高,随着旅游的深入发展,其文化原真性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各摩梭自然村落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设计出不同的旅游产品,提供不同的旅游服务,尽量避免同质性强的问题。

(三)重视民俗旅游专业人才体系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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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

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6〕卢

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

树立法律意识范文6

论文摘要: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宗教信仰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革命?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内容却是有着相似标准的。法律制度作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现代社会,闭关锁国、自我孤立,仅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必将是渺茫的。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的大融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在注意相互学习,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其价值取向更是趋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第三,要保持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各国根据本国整体法制建设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构建符合各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各国的构架,推进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从整体上建设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个制度,各个制度的法律条文问应尽量减少冲突。对此,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技术,努力发挥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单独运用某一法律制度时,特别是运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时,要注意与其他制度问的联系,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只有这样,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才会卓有成效,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应有目的。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

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

最近这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树立,经过普法教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识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干部队伍的法治作风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认识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残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员违法乱纪、“权钱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低层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的负面影响还是很深的,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完全清除。因而,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尤其树立官员的法治观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树立了,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才会是健康的,才会使法律环境的“软”作用发挥出来,保障经济的发展,有所作为。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