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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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范文1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范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区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3.2应急响应措施

3.3应急处置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3.5信息报告和

3.6应急响应终止

4.善后工作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5.2物资储备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6.2奖惩与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

 

 

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所需要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成立天心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医学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

区医学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医学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指挥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实施并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应急工作。

2.2.2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医学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评估、报告、相关信息;在区医学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2.3指挥调度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必要时协调市120急救中心给予急救支援。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区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治工作。确有需要时,由区应急局协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2.4医疗急救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以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协调在区省部级医院、市级医院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建综合性或专业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在省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参与救援的医疗机构共同协作完成危险化学品中毒、辐射危害等特殊领域的医疗救治。

2.2.5物资保障组: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物资、药品、经费等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2.2.6信息管理组: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2.2.7专家咨询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以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邀请在区省部级、市级医院及区级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救援预案和技术方案。

2.2.8疾控与卫监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情况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估、卫生监督执法,防止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区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新闻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舆情监测处置和重要信息网上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按权限负责审批紧急医学救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助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协调各相关企业为紧急医学救援提供应急通讯保障;协调各相关企业为紧急医学救援提供应急电力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社会捐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监管;具体的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紧急医学救援时,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紧急医学救援经费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负责安排应由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平台,请求市120急救转运系统进行力量增援,完善现代化通讯指挥系统、信息网络平台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协调和组织安排辖区内各部属省属医院、市级医院参与我区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建立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资料库,并根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负责配备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车辆、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提出储备计划建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数据库。

区应急局: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调度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实行管制。

区交警大队: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紧急救援绿色通道。

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防范、处置、应对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需要国务院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3)跨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应急响应措施

3.2.1Ⅳ级响应

(1)区医学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相关报告或指示后,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Ⅳ级响应,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医学救援指挥部报告。

(2)必要时报请市医学救援指挥部给予协调、支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3.2.2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1)区医学救援指挥部接到相关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报告,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请求启动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2)当上级决定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Ⅲ级响应、Ⅱ级响应或Ⅰ级响应后,在上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在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时,较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3.3应急处置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在实施医学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区应急指挥机构可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学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事件的级别、性质和上报要求等,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医学救援建议。

3.3.1现场评估与抢救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心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评估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医学救援指挥机构指定的地点转送。

(6)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医学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机构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估、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5信息报告和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及疫病等情况按要求逐级报告至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每日按要求逐级向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伤病员及其医疗救治进展和疫病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医学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有权机关批准,医学救援指挥部可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善后工作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伤病员的救治进入常态化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对危重病人的治疗进展情况实行24小时报告制。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2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依程序确定本辖区一所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作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各级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2奖惩与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范文3

大力推进卫生应急办事机构建设。县卫生局明确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卫生应急日常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是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明确专门科室(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各镇中心卫生院也要明确专门科室(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在全县形成上下对口、分级负责、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修订完善卫生应急预案

“一案三制”是卫生应急工作的核心内容,“一案”是指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三制”是指建立健全应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共同构成应急体系的基本框架,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县2008年以前下发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重新制(修)订印发一批应急预案,使其更好地适应当前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做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动态管理工作,着力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预案之间的协调性,为各类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提供有效指导,真正做到应对有策。继续巩固和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各种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演练,协调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合防控措施。

三、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

继续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缺课监测、药房用药监测、传染病医院监测等,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及时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加强人禽流感、非典和鼠疫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监测点能力建设。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研判机制,提高风险监测、识别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完善县、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建设县、乡信息报告网络。依法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加强对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对迟报、漏报甚至瞒、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做好卫生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一)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应急准备。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监督所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做好全县传染病、餐饮业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及医疗机构、母婴保健等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相关应急事件责任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该类事件的再发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准备。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镇卫生院防保机构。明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卫生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添置相关仪器设备,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加强各镇卫生院防保所建设,调整防保所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提高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疾控中心要主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保证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按规定的报告时限及时报告。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及消杀器械、个人卫生防护等物资的储备。

(三)医疗救治体系应急准备。整合乡镇急救资源,健全以市急救中心、县级急救医疗站、乡镇急救医疗点和相关医院组成的急救医疗网络,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15分钟急救医疗圈”,提高基层急救能力和水平。增加县二级医院急诊科医疗急救设备,培训急救专业人员,将各医疗单位急诊科(室)纳入全县急诊急救系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接受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承担伤病员现场急救和转运。改善县人民医院感染病区的条件,规范传染病病人的收治,严格院内传染病转运,不发生院内感染。逐步改善农村乡镇卫生院抢救室设施条件,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充实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支持和鼓励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保持和完善发热门诊等传染病隔离诊疗设施,并做好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患者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医疗救治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

五、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其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决策,果断处置,千方百计救治伤病人员,提高抢救成功率,减少死亡率和伤残率,全力减少生命和健康损失。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分析研判通报机制,力争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通报、早处置,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沟通以及信息、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主管领导要关注疫情、舆情报告,全面履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认真做好重大活动(会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及演练,提高应对应急工作水平

按照省市部署,结合《2011-2015年省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在全县卫生系统深入开展以“建设高素质卫生应急队伍,提高整体卫生应急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卫生应急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活动以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素质和能力为核心,以卫生应急管理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急救)等专业机构应急人员为重点,以卫生应急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演练为内容,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活动要力争围绕每一个卫生应急预案等开展培训演练,达到熟悉预案、锻炼队伍、提升能力的目的。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培训内容侧重于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以疫情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院前急救等为主要内容。围绕培训内容,适时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巩固培训质量和效果。确定演练科目,制订演练评价标准(分别制订后汇总)。演练结束,认真总结点评,积累经验,并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工作水平。

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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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医院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新医改政策,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患者提供安全、温馨的就医环境的活动主题,提高医疗质量,强化医疗服务,使医院再上新水平、再登新台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医院发展步伐。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xx大会议精神,与本院的实际结合起来,主动寻求医院发展的新思路、新途经。深挖潜力,主动创造机遇。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勤俭办院的思想意识。

2、进一步强化管理、理顺机制,深化医院改革。

我们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要建立现代营销理念,不断扩大市场占有额,不断畅通服务流程,搞好医疗服务,最终实现让病人满意这一根本。

3、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拓展业务范围,打造特色专科。

医院要生存、要发展,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拓展医疗业务范围。医疗业务范围的拓展,离不开特色专科和重点专科建设。我们下一步的重点项目依然放在专科建设和专科特色建设上面,用特色专科去拓宽市场,用特色专科去服务患者。加大特色专科规模建设,力争使其成为xx乃至鄂西北的品牌。

4、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重视人才培养,提高核心竞争力。

人是生产力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力量。医院通过近几年的引进和培养,已经拥有一批专业人才队伍,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人才竞争更为突出。我们的人才队伍还不够强大。未来的时间里,我们将把培养重点从个别学科带头人,转移到优秀中青年骨干;对内增加凝聚力,对外增强吸引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院内培训班的内容要更加丰富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多方位多途径促进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

5、进一步抓好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体系是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的系统工程。xx年,我们将把强调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完善服务体系作为医院头等大事来抓,通过制度建设、人员素质建设等措施,着力抓好此项系统工程,使医院成为襄城区名副其实的医疗质量高、社会评价好的龙头医院。

6、进一步加强整体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医院要发展,队伍是关键。以强化医德提高技能为着力点,医院将继续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整体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习、考试、考核,以及激励机制等方法,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细小处下功夫,在细微处见精神,为病人提供全程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打造一支精神面貌好、工作能力强、能够适应时展的员工队伍。

7、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采用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全局管理并使其成为医院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医院的必然选择。是医院参与竞争和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加快信息化建设时不我待。信息化建设要以满足需要为标准,构建医院信息化系统,使之成为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成为患者与社会沟通的交流平台。

我们将以改革创新的意识、求真务实的精神、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院创新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以更好、更快、更强的发展为xx市的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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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卫生应急工作计划:

1. 组织体系的建立和职责

根据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理需要,乡乡政府提出建议,启动本应急预案,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相应工作职责。

2. 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固镇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杨庙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的制定处理应急工作。

3. 卫生应急工作培训

根据卫生应急预案和上级要求开展卫生应急培训的要求,杨庙乡卫生院开展每年不少于18学时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人员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

4. 目标

为有效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保障人名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5. 措施

卫生应急工作的工作原则主要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① 监测:

杨庙乡应急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以及统一的举报电话,乡、级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② 预警

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规律、特点,准确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应急相应级别的预警。

③ 报告和报告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并报告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④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网络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同时电话报告,提高报告的及时性。

⑤ 应急卫生救治的管理与培训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一临床救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2次,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⑥ 通讯交通及宣传教育

应急疫情处理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和交通工具设备。乡、村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⑦ 责任和奖罚

对参加应急卫生事件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与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责任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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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我院将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xx大六中全会的方针政策,与时俱进,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继续发扬我院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今年我院将围绕狠抓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疾病的控制和防疫、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添置更新设施设备等方面为重点来开展工作,现将xx年年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 加强医政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 质量是效益的根本。xx年年我院将狠抓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院内开展医疗质量评比,并定期将评比结果公示上墙,接受全院的监督,加强三基三严培训,加强《职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学习,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不断地提高医疗技术,完善自我;继续推进放心药房工程;加大力度宣传我院特色中医科,充分发挥名老中医的作用。 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病历书写质量,对每台手术都要做到术前讨论、术中配合、术后总结,杜绝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完善医疗纠纷、医疗投诉处理办法,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 加强疾病的防疫,抓好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1、 疾病的预防保健,特别是妇幼卫生保健 对非传染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要以预防为主,防治为辅,大力加强非传染慢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及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保健。 我院的妇幼卫生工作仍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全面实施《两纲》,围绕降低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为今年妇幼卫生工作重点,继续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和儿童的系统管理,全面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住院分娩率,减少产后出血,高褥热及新生儿破伤风,新生儿死亡率的发生,确保母子平安,促进母乳喂养,使四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98%以上。 今年我院将继续对辖区内15-49岁育龄妇女分批进行普查普治,为广大妇女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2、继续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我院将继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重庆市生育条例》,坚持有证检查、有证生育、有证手术,严格执行手术常规,提高计划生育手术的质量,减少结育手术并发症,严格禁止出假手术、假证明,做到计划生育宣传上墙服务。

3、 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创建预防接种示范门诊 继续深入学习三个代表和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规范免疫接种门诊,提高计划免疫接种质量和接种率,继续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对接种儿童进行仔细询问核对,严格掌握疫苗的禁忌症,对不符合接种的儿童进行缓种,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做好各类疫苗的领、用、存记录做到帐苗相符,严格掌握各疫苗存放的温度,坚持每日实事求是填写冰箱温度记录,严格执行安全注射操作规程,对各种疫苗实行分室接种,杜绝错种、漏种、重种,避免接种反应的发生。今年我院预防接种门诊不再限于每月的15-20日,只要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可以进行预防接种,这样将极大的方便广大父母和儿童。我们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各项设施,克服一切困难,争创重庆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

4、 加强传染病的预防管理 今年我院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传染病工作,完善传染病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有效措施,规范我院的发热门诊,严防非典疫情的再次流行。 进一步完善爱滋病防治机制,建立以院长为核心的爱滋病防治领导小组,将爱滋病的传播途径、防治方法等知识粘贴上墙,全院加强爱滋病疫情监测报告,切实做好爱滋病防治工作。 继续认真学习《南川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霍乱防治手册》,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控制,防止其传播。做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乙型肝炎、乙型脑膜炎等要及时建卡、报卡,避免漏报、迟报。

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范文5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的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

3.1.2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省卫生厅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设区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

4.1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全国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应急响应措施

5.2.l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卫生厅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囡,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5.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信息与通报:省卫生厅按规定及时向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4)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省、设区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各设区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

(2)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施中毒病人救治,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4)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

5.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8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当地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实施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实施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组织力量,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分别由设区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善后处理

6.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省卫生厅建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省、市、县(区)、乡镇(社区)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7.1.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1.3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7.2.1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7.4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3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范文6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二、抓好部门职责,维护公共安全

(一)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做好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市场等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强化监管措施,做好霍乱、伤寒副伤寒、手足口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监督执法工作;继续规范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全区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加大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提高学校卫生监管水平;继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公共场所防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放置监督检查;重视和加强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全面落实保障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继续做好霍乱、伤寒副伤寒、手足口病等重大和新型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开展艾滋病重点人群高危行为干预活动,切实落实艾滋病防控措施。

(三)继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在直属医疗机构区级基层平安医院全覆盖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区级平安医院创建,并推荐2到3家直属医疗机构申报市级基层平安医院。

三、实施六五普法,推进依法治卫

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兼职普法队伍建设,及时更新调整基层各单位法制宣传联络员。加强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及管理对象的法制宣传及培训,着力提高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监督效能,全面强化医务人员的依法行医意识。组织开展六五普法各项活动,采取短期培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多层次培训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为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六五普法任务。

四、严格内部管理,确保和谐稳定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职责。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源头控制,深入开展大排查等活动,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苗头。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各项制度,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建立完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