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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1
关键词: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问题与对策
一、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改革的通知》(国【1995】6号)要求,确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新机制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多,让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形成了多渠道筹资机制形式,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是指我国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的总人数与城镇人数之间的比例率。 由于我国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思想意识淡薄,加上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够完善,我国养老险制度起步较晚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有一部分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特别在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中小私人、民营或集资企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加老养保险。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我国大陆所有省市都面临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的突出问题。我国虽然大部分省是省级直接统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由于市县地方政府统筹,较低层次的统筹严重影响统筹效果的作用的发挥。特别现在民营企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性很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很不利于民营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
(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偏低
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展,尽管中国经济得到相当大的发展,GDP总量已进全世界前列,但人均GDP较世界排后,而且中国经济还是一个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一样,欠发达地区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严重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在中国还占多数,故中国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养老险的保障水还是偏低的,很难给予老年人口较高的养老保障。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我国不但企业职工养老险资金缺口较大,就是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资金一样严重短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老龄化加剧的国情而产生的结果,加上我国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职工没有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资金,但他们一退休就要领出养老金这样就“亏空”了相当一部分养老保险资金。
三、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绝大数都已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还有相当部分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单位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纳入,针对此情况,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应从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入手,采取各种鼓励,甚至强制性的措施让他们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逐步提高。
(二)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物价、消费水平不断不上扬,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适当地提高。
(三)国家与当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由于企业之间竟争激烈,还有相当部位中小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效益不好,甚至企业即将倒闭关门,使得在这部分企业的职工的工资较低,这部分弱势群体,国家或当地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一旦他们的收入增加到了一定的标准,国家或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让他们返还。这样不但让参保的覆盖率提高了,而且还可以体现国家与政府关注民生、保护弱势群体。
(四)严厉打击保险制度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养老保险管理及财务人员的素质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保险体系的财务数目庞大,涉及的管理人员众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针对此情况重点从两方面抓,一方面是预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识,切实查处职工养老保险经济问题;另一方面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财务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职工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的工作与养老保险的资金方面有着密切关系,故在选拔人才方面,在选拔能力同时,重点要注重“德”的选拔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
财务管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有着直接关系,最易滋生出养老保险方面经济犯罪,往往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故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是重中之重。我国劳动力流动性大,私营企业职工流动频繁,这样给异地参保的职工带来很大不便,为了解决职工异地参保,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保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是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2
为实现全省、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电子化经办,实现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为起点,统筹考虑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需求,部级平台基础上全省统一规划设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现先期试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应用。
我省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系统建设依托“金保工程”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按照部养老保险转移接口规范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电子化工作流程等具体要求,在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省级转移平台软件,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关系信息转移平台,同时支持跨省及省内转移业务。
二、设计原则和方法
本系统设计本着统一标准、立足当前、长远规划的原则,对全国现有系统改造最小化、最简单化为原则。针对部端软件提供的3种应用接入模式,对现有系统改造以及接口软件开发进行统一规范处理。
三、系统部署模式
本系统主要存在两种服务端模式:一级平台、两级平台。一级平台:部级系统直接面对各地业务系统实现信息交互,省级节点不需要建设异地转移系统,无论省内转移还是省外转移,转移数据全部集中在部级数据中心;两级平台:在省级节点建设省级异地转移系统,部级系统承担跨省转移业务,省级平台承担省内转移业务。我省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采用两级平台模式,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计划采用一级平台模式。
异地转移系统部署模式如图1所示。
四、应用接入模式
应用系统接入模式是指现有业务系统与部端软件的接入方式,共有三种接入模式:远程登录模式、嵌入式接入、前置模式接入。
远程登录模式:只需要改造业务系统,不需要搭建与部端软件接口,通过部里提供的系统,进行远程登录上传和下载数据来达到数据交换目的。
嵌入式接入模式:将接口程序嵌入到现有业务系统中,经办人员直接在本地业务系统中进行上传和下载业务操作。
前置接入模式:在现有业务系统之外架设前置机,利用部提供的接口开发前置系统,实现数据上传和下载。
应用三种接入模式的共同点是都需要改造本地业务系统,数据的来源和目的都是本地业务系统,三种接入模式差异点如图2。
远程登录模式属于过渡模式,人工干预高,不宜使用;嵌入模式与现有业务系统耦合性较高,对现有系统冲击较大,也不宜使用。前置模式安全性较高,时效性高、人工干预度低,故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中采用前置模式。
五、前置接入模式设计
前置接入模式按照应用效果上可划分为同步转发、异步转发两种设计。
1.同步转发设计
同步转发在效果上讲与嵌入式相同。经办人员直接在现有业务系统中操作,可以在发送数据时立即获知是否传递成功。现有业务系统负责组织相关数据形送至前置服务器,并直接调用前置系统,将数据组织成报文,自动进行电子签名,立即转发给部端软件;现有系统根据需要,调用前置系统从部端软件下载数据,进行验签,解析报文入库,业务经办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查询相关数据。
前置同步转发模式的前提是前置服务器与经办业务网络之间没有防火墙,如果有防火墙需要给异地业务人员开通相关权限。
2.异步转发设计
异步转发是经办人员直接在现有业务系统经办业务,把数据发至前置,但不能立即获知是否传递成功。相关业务数据需要在前置落地,部署数据库,前置系统负责组织报文。数据上传下载的触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人工触发,开发前台界面程序,业务操作人员根据自己需要来进行上传和下载数据,投入成本较大。另一种是前置服务自动触发,前置系统定时轮询,进行数据上传和下载。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3
关键词:养老保险;“三支柱”;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072-03
一、概念的明确
(一)养老保险的界定
在国内很多有关养老保险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们或政策制定者会将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替代使用。如,国内比较流行对养老保险的界定是这样的,“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确切地说,这应该是对社会养老保险或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界定。这种概念的替代使用以偏概全,忽视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存在及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利于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因此,在研究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之前,首先应对养老保险进行界定。
养老保险是指老年人因年龄或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后,通过预先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而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险经济活动的特征,遵从保险运行机理,通过精算确定一定的缴费水平和领取的养老金额,是一种互助互济、风险分摊机制 [1] 。按照性质划分,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这两者都可以解决养老问题,只是各自分工和担任的角色不同。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共同发挥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
(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 [2] 报告中提出的,集中体现了新古典经济学派对于养老保险的一些政策主张。第一支柱,即公共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强制执行,大部分国家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其目标是有限度的缓解老年贫困,提供各种风险保障。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一种完全积累制的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可以是强制执行也可以是自愿实施,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市场化,享有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税收优惠。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各种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归纳起来,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现社会公平,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这三大支柱有机的将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可以说,针对全球性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公共养老金支付危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解决养老问题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方案设计。
二、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含义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从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方面比较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各个方面,第一次明确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这个定义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的认可。
可持续发展在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方面是一个综合的概念 [3] ,它不仅涉及当代的或一国的人口、经济、资源、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同时还涉及同后代的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经济、资源、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并包括了六项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谐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需求性原则、高效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
(二)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可持续发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生态、经济、社会这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的一环。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可持续性为基本特征,通过制度的不断创新,在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一套政策、方法和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共生、协同发展,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还要保证不能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实现代内与代际间的和谐与公平。
因此,结合西方经济学的养老保险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满足以下要求:在尽可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国国情调整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的各自比例,完善第二、第三支柱的管理方式、投资政策并给予政府支持,使得体系内各支柱的养老基金收支平衡,三大支柱共同实现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
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既要解决当前已退休老人的养老问题,又要考虑在职一代人在未来的养老问题,实现公平原则;既要能够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务危机,又要能够满足不同阶层不同消费人群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实现效率原则。
三、目前中国“三支柱”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在199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并在构建“三支柱”体系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现行体系仍然是以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支柱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单一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体系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继续下去:第一,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第二,行之有效的税收体系,第三,养老基金能得到良好的经营和监管。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显然第二、第三个条件都尚不具备,而第一个条件在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情况下更是谈不上。加之实践中养老保险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限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地区的国有部门,覆盖率较低。虽然非国有部门的就业人数在许多地区占一半以上,但基本养老保险在非国有部门的覆盖范围参差不齐,城市中相当数量的人群被该制度所忽略。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制度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城镇人群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正在探索之中或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第二,目前企业的缴费率太高,扩展覆盖范围的工作进展艰难,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第三,国有企业的问题也尚未完全解决。因此,有限的覆盖面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加剧缴费负担,再加上收支不平衡和缴费率提高的趋势,很容易形成覆盖面下降的恶性循环。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日益严重
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在转轨过程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日益严重,这其中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第一,客观原因。首先,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使得在职职工的赡养率急剧上升,导致当期的养老金支付增加,1992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率才20%,2009年已经上升为32.7%,这意味着每一个在职职工负担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加大。其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较大,客观上也刺激了企业拖欠或拒缴保费,导致养老金收入下降。
第二,主观原因。首先,由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难免会向个人账户透支,另一方面也使得个人账户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无法实现,最终又不得不回到现收现付制上来。其次,政府在制度设计之初期望通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来消化这块转轨成本,但由于当期转轨成本巨大,单靠提高企业的缴费率无疑是杯水车薪,从而导致社会统筹账户出现赤字并不断扩大,加之中国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难免向个人账户进行透支,必然会使得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国目前的转轨成本日益恶化。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8 000亿元,并将在未来的三十年里以每年净增1 000亿元的速度持续扩大 [4]。
(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
目前,中国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也逐步建立起来,但其发展仍然滞后。由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不仅给企业增加了经济负担、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竞争力,还挤占了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和空间;缴费率的偏高也意味着个人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性过高,从而降低了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 000美元 [5] 。从国际比较看,中国2007年底人均长期商业寿险保单持有量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件的平均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原会长王在2008年表示,中国人均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大约是431元,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10,为美国的1/70。从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来看,根据国家规划,商业养老保险应占到个人养老保险的10%~20%。而在养老保险成熟的国家中三支柱各占总养老金的比例是:基本养老保险约占养老金总数的30%,企业年金占比为30%,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包括保险、基金、股票、银行储蓄、债券、房地产等,约占养老金总数的40%。在欧美国家,养老保险占欧美人寿保险收入已达60%以上。
不难看出,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仅仅成为名义上的,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过重,这种格局严重阻碍了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要使得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能够可持续发展,如何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以使其发挥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社会管理和保障职能,并不断完善“三支柱”体系,是现今最为关键的 [6]。
四、中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之对策
针对上述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使得体系能够可持续发展,其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7]:
(一)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三支柱”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借助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互助机制,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从国际经验来看,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和储蓄性养老计划的迅速发展,与这些国家采取和实行程度不同的税收制度安排政策密切相关。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三支柱”体系的基础部分,其目标就是为社会大部分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持续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包括: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明确政府在转轨成本解决过程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正确定位政府职责;合理的、多渠道的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要逐步稳妥的解决转轨成本并作实“个人账户”;实现“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逐步实行个人账户市场化运作,将竞争机制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收益率,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国的投资结构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资本市场的效率结构,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健康良性发展并能获得稳定较好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型期,政策法规滞后,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市场基础不坚实、机构不合理,市场机制发育不充分等情况将在较长时期内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是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过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及改善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并进行相应改革,扎实稳妥地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
(四)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有法可依是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但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养老保险法规,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制度构建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和完整性。此外,对于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在这两个层次的立法更是少之又少,直接影响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步伐,进而阻碍了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具体包括: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以及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治超.人寿保险、养老保险与资本市场――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2]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姜学民,周升起,等.均衡与效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邓英.英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省略.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4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异;缴费能力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结构体系复杂,政府企业职责不清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结构体系较为复杂,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较于四部分制度结构体系,我国目前的制度结构体系有了更进一步的整合,具体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实施以及针对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续性较高。但是,目前制度机构体系仍存在一定问题,且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划分不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基础养老金部分,作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应当为全体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较高公平性的养老保险。但现有制度结构体系,将社会群体进行区分,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构成,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属于非强制性的。同时由于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基金积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从制度结构体系角度看,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结构分化,违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两个不同制度内部,可以看到政府与企业、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过分强调企业的责任,使企业负担压力过大,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财政补贴的责任。一方面,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其经营活动之外的开支,过重的养老保险费使得其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可能会出现误报缴费基数甚至违法不缴费的情况;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企业缴费压力的增加,使得企业不愿开展企业年金方面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使我国整体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发展不平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基金来源仍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的额度较小。这两种制度内部负担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且划分标准不一,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及管理受到影响。
(二)制度设计欠缺合理性,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市级统筹,整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造成制度间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时使互助互济制度设计理念的实现受到阻碍。省级统筹的方式,导致各省的缴费基数不统一、政府企业负担比例责任不统一、各省基本养老金结余差距过大等问题同时,政府仅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在东西部地区之间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经济实力较好的地区,财政补贴数量相对较小,反之在经济发展情况较差地区,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幅度则较大。这种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证。但是,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使政府与企业的负担压力畸轻畸重,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设计公平性考虑不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需要覆盖的人群较多,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更侧重效率的实现。现行制度在基础养老金部分,按照覆盖对象不同产生了职工与居民之间保障水平的差异,违背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则。对城镇职工而言,其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资金,而非职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则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然而,由企业参与的社会统筹部分积累资金要远高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因而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就业与非就业人员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现象,违背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之初的公平性原则。事实上,未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普遍低于就业居民的生活状况。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对未来老年时期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特别是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的群体,仅依靠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现金与实物救助,仍然不能满足老年的特殊养老需求。因此,对于未就业群体而言,如果缺失了这部分基础养老金,他们老年时期的生活质量将会急剧下降,甚至无法实现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在年老时可以满足基本养老需求,在养老金的给付方面发挥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与调节功能,通过缩小社会成员基础保障待遇的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公平并进一步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应当在社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给付标准,保证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福利性与普惠性,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须的基础经济来源。
(四)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考虑不足
对农村群体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经济能力,按照不同层级的缴费标准进行了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的划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更多居民被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但是,制度在设计时却缺乏了对这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的考虑,使得制度中出现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现象。对上述两部分群体而言,当期收入远比未来收入重要。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当前的基本生活。然而这部分群体的工作不固定,从事职业任务也相对基础,因而工资水平较低,在短期内无法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有时甚至当期收入无法实现基本生活的满足。因此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缴费意愿较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一方面要考虑覆盖群体的缴费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缴费意愿。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较大
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整体上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水平较高,而西部发展则相对较为落后的特点。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第一,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大量年轻劳动力外迁,使得当地的赡养率过高,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带来巨大压力。相反,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当地的赡养率相对较低。因此,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使得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业与个人的缴费压力,地方财政的补贴压力也有较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破坏了制度的公平性。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数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发展较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相对较高,使得这部分企业的缴费基数远高于西部部分企业。对企业而言,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经营成本,在没有多余补助或政策鼓励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虚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区间的缴费基数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养老保险缴费层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差距,容易造成企业虚报缴费基数,从而降低整体缴费数额的现象。这几个方面的影响都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制度设计理念更强调效率
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同的是,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以及养老的需求都较低。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的现象,且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就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我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根据覆盖对象不同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方面,我国在坚持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同时,一直较为强调“效率”的实现。同时,我国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较为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农村地区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忽略。这就导致了目前城镇、农村群体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不公平的现象。虽然近年来我国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强调“公平性”与“普惠性”,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制度进行合并、将城镇及新型农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设计理念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三)缴费意愿不高导致制度设计漏洞
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大多数对当期收入更为看重,对养老保险等未来收入的认识不足,导致居民整体缴费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体可能认为,应当自主选择是否将现有收入一部分用于养老保险缴纳;农村居民则因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费在保证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倾向于获得当期收入,而非未来预期收入。这些观点对养老保险在未来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认识不足,均会使部分群众的缴费意愿较低。因此,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意愿上,我国整体上还存在不足,无法真正调动起大多数居民的意愿,也进而使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划分政府企业责任,加快制度结构体系整合
从一定角度上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体系复杂程度,影响着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管理难度。对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实现大多数发达国家全覆盖、高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国可以通过加快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来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最大程度实现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最基础的就是要划分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负担责任。在责任划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对策建议当中,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整合来实现。具体方式为,建立以政府为主体,财政税收补贴为资金来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资金纳入社会统筹部分,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缴费率;对城镇就业人员,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对城乡未就业群体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旨在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养老金负担责任具体明确化,使政府的负担比例明确,同时减小企业缴费率。在不同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范围内实现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职工与普通居民的个人缴费当中,又满足了兼顾效率的要求。同时,应当继续推进原有“双轨制”的并轨,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不断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加以整合,降低结构体系的复杂程度,实现拥有广覆盖性与公平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统筹层次,提高制度设计合理性
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普惠性,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分配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为再分配的一种,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使其上升为全国统筹,可以实现各地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时减小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企业压力。现有制度统筹层次,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使得部分地区养老金缺口将会继续加大;同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政府企业的压力较大。因此全国统筹,能够实现统筹资金的跨区域协调,弥补一定程度的缺口问题,解决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的问题,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再分配,将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全国范围内保证了一定的公平性,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三)减小制度间差异,促进制度公平性
为了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落实,实现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覆盖群体的范围、群体的经济实力、缴费能力与意愿等。只有通过全面考虑制度设计的相关因素,才能够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在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乡间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较大差异。制度在地区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地区间养老金的结余存在巨大差异,由此而带来的负担缴费压力也相差较大。因此,应当进一步缩小制度间差异,在社会范围内推进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尽量缩小基础养老金部分地区间差异。
(四)全面衡量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
对于我国的制度而言,由于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背景不同,存在针对大量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部分群体受到思想观念以及现有收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最低100元的缴费标准可能无法实现,因此不愿意参与到个人账户的缴费当中,使实际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群众数量受到限制,妨碍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对政策覆盖群体的缴费意愿与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考虑可能阻碍居民缴费意愿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辅助政策。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从地区分割到全国统筹——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N].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03).
[2]蒲晓红,符礼建.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N].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04).
[3]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
[4]李文颖,马广奇.中国养老金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社会福利,2013(04).
[5]吕晓东.中国养老金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4(05).
[6]刘猛.中国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06).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5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法律制度的取向。关于法律实体方面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义等等;程序方面的价值包括平等与参与、公正、效率等等。效率与公平正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是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明确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其一,这种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次要层次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推动作用,即效率性;其二,关注点在增进制度运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体系成本;打击非法挪用、侵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强调的主要是三种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其一,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其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使老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帮助社会成员在年老时摆脱贫困状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
3.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不论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还是其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结底,凭借的是国家经济总量与宏观经济状况,不能脱离经济规律和国家政策去空谈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使得社会在有序和稳定的态势下保持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和增长。
二、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深层次的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一)养老保险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养老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还是相对空泛化,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养老保险法理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与养老保险制度重要地位是不相符的。同时,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为数不少,加剧了执行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模式未能真正建立
“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由政府通过税费形式强制征收基金,纳入政府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覆盖全社会。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学的溢出效应,[1]企业和个人实在难有余力再投保第二和第三层次的保险。[2]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性保险,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且养老保险存在着缴费年限长、交费数额高的特点。[3]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监督机制欠缺,主要源于相关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相关的规定,这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管措施,基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四川省2003年全省查出6013个死人冒领走了1143万元养老金。 由于行政机制不健全,未能有效防范基金运作中的侵吞、欺骗等腐败现象。一些地方社保资金突破国家所规定的投资范围,涉足高收益投资领域,不可避免地带来高风险,屡屡导致重大损失。
(四)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非规范化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储存于相关部门,未与其他基金形成合力,因此,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增值,实践中出现很多阻碍。尤其是基金运营始终处于单独的监督之中,而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缺乏独立监管使基金处于风险状态。
三、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
使之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相一致,立法上应当设置带有惩罚性质的对提前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时会适当减少的规定,从立法角度对相关规定进行重大修改。笔者认为,国家重新立法时应废止相关规定:一是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目前,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客观存在,据统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平均寿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应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而不应把这种待遇与退休制度直接挂钩,应体现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这样才能体现对这些特殊工种的保护。二是取消退职的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后再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认为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尚不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从立法角度修改相关条款。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法以及部门内其他法之间的配套和街接
注重税法、预算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协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税务机关紧密相连,随着费改税步伐的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税的征缴依然离不开税法的保障。保险法律体系中五个子项目之间也要注意协调,社会风险制度针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五种不同的风险分别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不同的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6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统筹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发展,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配置也在一步步的优化,劳动力不断出现跨地区流动的现象,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和接续,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一个新问题。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相关概念解读
养老是一个自古就有的词语,这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会出现因为丧失了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从而需要他人或者社会帮助度过老年的情形。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或者人民群众通过缴纳一定的养老费用,由政府作为保险人,当这些参保人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年老时,为这些参保人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以满足参保人老年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则是指当劳动者或者城乡居民这些养老保险参保者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将个人的养老关系跨越养老保险的区域进行调动,从而出现的需要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从原区域转出,再到新区域接收并延续的养老保险变动情形。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现状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概况
截止到2014年年底,江苏省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566.51万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收入达到了1742.04亿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5.4万人,养老基金收入达到了180.6亿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1359.91万人,养老基金收入达到了211.16亿元;三大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4051.82万人,三大养老保险养老基金总收入达到2133.8亿元。
(二)实现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的转移和接续
早在2009年10月,江苏省就颁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并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依据实施意见,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统一管理,确定统一的制度、标准和管理规程,以及统一的养老保险发放办法,实现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统筹。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养老保险区域,首先解决了企业职工等劳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全省范围的转移接续问题,实现了劳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全省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目标。
(三)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居民之间的转移接续
2012年10月底前,江苏省就基本完成了全省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制度上的合并工作。2013年下半年,江苏省出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标准,意味着在江苏省全省范围内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可能,随着政策的出台,江苏省最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由转移接续。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经济和江苏省的实际情况等多种原因,江苏省的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三大养老体系发展不均衡
总的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体系发展最为靠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住房、医疗等方面保障较为全面,而在养老保险方面也不只是注重经济保障,“精神关爱”的模式也开始尝试,而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处于养老保险起步的初期阶段,以经济保障为主,很难兼顾其他方面。
(二)省级统筹仍有缺陷
全省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虽然有部分已经建立,但这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只是部分行业和部分参保人的全省统筹,对于人员跨行业的流动还不能实施有效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三大养老保险体系之间也难以进行正常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三)养老保险标准参差不齐
以江苏省全省来看,养老保险标准基本与当地经济水平一致,这就导致了以苏北五市为代表的经济落后地区养老保险标准与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标准差异较大,不同的养老保险标准为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带来了很大障碍。
(四)各地财政补贴能力不同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江苏省各地的财政补贴能力也各不相同,如果养老保险大量转入一个地区,会导致该地区财政补贴压力增大,地方财政对其承受程度成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制约因素。
四、对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建议
鉴于以上提出的当前江苏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完善当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建立高级别的统筹体系
在全省层面上首先建立三大养老保险体系各自的统筹体系,然后在省级层面上制定三大养老保险体系的转移衔接制度,从而解决全省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区域性问题。
(二)统筹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标准
制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标准,消除全省各地基本保险标准参差不齐现象,首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的转移接续。
(三)统一省级配套财政补贴
在全省层面建立经济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财政补贴制度,降低地方财政补贴的压力,减小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阻碍。
作者:管江 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2011年度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