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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失地养老保险范文1
为切实做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促进我市劳动力有序流动,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接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一)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转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依据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形式和就业方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或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手续。
(1)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它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就业的;
(3)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其中,以业主身份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它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或临时从业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后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需转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人应当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中介机构先行办理劳动保障事务手续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基金转移额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含参保缴费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距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按本通知规定,以其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本息之和为基础数据,统一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对应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的累计缴费额折算为本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为:
累计折算年限=〔(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本息之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对应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的累计缴费额)×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费月数〕÷12(个月)。
转移折算的缴费年限,以本人实际申请办理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月为最先缴费记录时间,采取向前逐年逐月倒推的办法,推算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并按整月记录。推算后有余额且余额不足抵缴按整月记录所需缴费数额的,余额可直接作为本人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款,冲抵当月的缴费额;推算后,如果出现本人转移折算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参保缴费时间超过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次参保缴费时间的,以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作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初参保缴费时间记录,余额直接作为本人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款,逐月冲抵缴费额。
3.转移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统一按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记录和完善个人参保缴费基本信息、个人缴费台账和个人账户;转移后,依据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形式和就业的方式不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已办理停保手续,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手续。基金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直接作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有欠费的,欠费期间不作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转移后,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接续特殊问题的处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相应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本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若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转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其原有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并全部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符合参加*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相应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转移,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重新就业的,若本人愿意可以携带停保手续等资料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并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直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居民失地养老保险范文2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 制度建设 二元化社会结构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存在壁垒。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它统筹地区,其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转移到流入地,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但目前来说,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壁垒。劳动关系从城镇居民或者企业职工转到农村的,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或者在工作单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金,其个人账户资金是无法转移的,因此只能办理退保,重新参入新农保,无法与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同样,劳动关系从农村转到城镇或企业的,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向城镇或企业转移,要想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只能重新开始。这种转移壁垒,已成为影响农村养老扩面和加快基金积累的主要障碍。
2.城乡养老待遇水平差距较大。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适时调高。老农保是农民自我储蓄的模式,养老金待遇主要依靠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来确定,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自己缴费少,导致养老金待遇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财政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比过去有所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差距较大。
3.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在农民社会养老意识不高、收入水平低以及增长缓慢的经济状况下,农民投资的首要选择并非是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新农保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难度大。另一方面,新农保缺乏调剂机制,保障水平不高,农民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参保的长远利益,参保积极性不高。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健全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调节机制,更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撑,只有这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有发展的空间和后劲。
4.农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农村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村养老保障主要还是依靠土地和家庭,构建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上起步较晚,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政府投入资金仍需进一步增大。
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致使了养老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差别,但两者应统筹发展,应更加重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统筹城乡养老措施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多予放活”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上采取“多予、放活”的政策。“多予”:一是如果农民领取养老金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到位;二是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参保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缴费补贴引导农民积极参保。“放活”:一是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养老待遇;二是农民可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与缴费水平相适应的养老待遇。
2.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土地换社保”政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部分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一些农民土地被征用后,面临难就业、无社保的困境。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应该实行“土地换社保”的政策,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共同负担、统筹共济”的要求,将失地农民社保纳入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的统筹范围中。
3.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做好城乡养老制度衔接。对农民工养老制度的建设,应实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补缴为辅”的缴费原则,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保持合理的差距;农民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全部进入其个人账户内,专用于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记息、接续、转移和继承,做好农民工个人账户向城镇或农村转移的衔接,对于返乡农民工,可继续回原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果不想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照“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的办法执行,这样才能保障他们享受公平的养老金待遇。
参考文献:
[1]胡晓义.社会保险稽核手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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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过程出现的种种问题当中,社会保障问题是失地农民最为关心的。但这个问题因为资金来源等困难,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个别地区以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收益为主要资金来源,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解决这个敏感问题提供了可行的借鉴。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民革广东省委、民革佛山市委等对广东省及外省部分地区的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大体情况如下:
一、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从1987年至2001年,全国征用耕地2400万亩以上,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此失去了大部分土地。近三年来这个数字仍在大幅度增加。
广东省共有200万失地农民。2000年初至2003年初农村征地41880公顷,如按人均1市亩匡算,共产生失地农民62万人,平均每年20余万人。失地农民队伍将越来越大,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部分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越来越差。如广东省农调队对博罗、高要、增城三个县级市的100户耕地被大量征用的农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征地后收入增加的占61%,收入减少的占39%。
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着这样的心态:土地是子孙后代的命根子,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而征地补偿款偏低,不能为他们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他们期望合理使用征地补偿款,要求村集体不要分光,要用一部分来发展集体企业;期盼政府切实帮助他们再就业和创业;希望政府着力解决医疗问题。其中失地后的生活保障和征地补偿款的合理使用是失地农民最关心因而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1.已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部分情况
浙江省2003年5月在全国率先颁发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各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的70%以上是来自政府和集体,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款中列支。截至2003年底,浙江省11个市,有50多个县或县级市,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江苏省昆山市建立以土地换养老保险的保障机制。北京通州区3月份出台了《通州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我省佛山市是2001年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五个城市之一。2004年6月出台了《佛山市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的支付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负担,失地农村居民个人无须缴纳,并统一制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佛山全市还将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用农村居民个人参加,区、镇两级财政补贴,区级统筹的方式。三水区在实施过程中,利用预留部分土地补偿款为农村居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农民非常欢迎。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在2004年全部完成,成为国内首个实现农村城市化人员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综合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城市。东莞已全面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广州市不在企业工作的失地农民,则由村集体统筹将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支付他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
2.未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部分情况
尽管广东省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针对失地农民建立了相关保障制度,但珠三角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系统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失地农民参保率仍很低,“村转居”失地农民中劳动力的参保率也只达到9.8%。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尚未建立任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采取“三个一点”的供给模式。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费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40%,从土地补偿款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江苏省昆山市各开发区和镇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专用于土地补偿和养老保险。佛山市失地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征地补偿款、土地流转收益、土地经营和物业收益预留一定比例,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从上述资金来源的本质看,都是来自于土地价值款或土地流转收益。
上述土地出让金一直是指土地转让给政府的价格,因此,其基数甚小,农民受益有限,而实际上,土地出让金应该是指土地进人市场的价格,即土地流转收益。
另外,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一般是通过建立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将农民纳入城市医疗保险来筹措资金。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都是来源于政府财政。
四、建议
土地是农民最可靠的经济保障,耕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方式,可以说土地是农民及其子孙后代的命根子,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经济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别也很大。为了稳定农村,切实解决失地农民最关心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和谐广东”的建设步伐,必须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 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农村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收益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制订相应的指导性规章。保险费的支付由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负担。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流转收益中列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征地补偿款、土地流转收益、土地经营和物业收益预留一定比例,作为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征地安置费中抵缴。这一模式的操作性强,具体方案应尽快着手研究制订。此外,建议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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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
1.1 失地农民的定义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刘菁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国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造成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村居民。而李春斌则认为,失地农民,就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①
1.2 失地农民的类型
刘万兆等指出,我国农民失地大概有3种情况:一是因为城市发展被征地,这些农民离城市较近,土地补偿额也相对较高,主要依靠城市务工、经商获得生活来源,大部分人还保留宅基地;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因修路、开渠、建水库等土地被征用,但这些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不高,且远离城市,谋生手段较少,失地农民的生活相对困难;三是工业用征地,其中一些失地农民被选招为占地工。②
1.3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学界从多个维度对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从失地农民角度,王国军认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弥补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不足的情况,二是可以协助失地农民做好未来生活的长远规划,三是可以解决农民失地又失业、生存与发展困难的问题。”此外,袁斌也指出,失地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子女上学困难、医疗养老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以“老无所养”这一问题最为严重,而仅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③
从城乡关系角度,郑功成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缺失以及一次性补偿政策的缺陷,造成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缺乏保障,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进而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同时,金丽馥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二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三是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合理选择。”
从国家社会角度,严虹霞等指出,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④另外,邬克彬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从多个视角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有必要的,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践
2.1 以宏观、微观层面划分
一些学者从宏观层面对全国各地的各种保障模式进行了梳理,如殷俊和李晓鹤将当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总结为北京“城保”、上海“镇保”、重庆“商保”、青岛“农保”、南京“基本生活保障”、杭州“双低”、广州“完全积累账户”等各具特点的模式。一些学者从微观层面对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及筹集也进行了总结。如,米红和杨翠迎将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概括为三种实践类型:进口补贴模式、出口补贴模式、进出口双补模式。
2.2 以责任主体划分
大多学者把其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 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3. 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目前较为普遍的是采用实证研究,从个案从而探讨其推广意义。有些学者探讨了全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但因为我国区域差异较大,结论的普适性不强。如李杰认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阻碍被征地农民的正常流动;制度缺乏前瞻性;社会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基金增值渠道不畅,运营风险较大。⑤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责任缺失
不论采用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都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但是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府责任缺失问题。如周延等指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漠视农民利益,存在政府制度性寻租问题现象。⑥同时刘万兆等认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⑦
3.2政策缺乏强制性
史先锋等的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如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等,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3.3保障水平低
史先锋等提到,“有22.1% 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 200~300元,有的地区不到 100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4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监督机制不足
保险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机构均设置在具体运作部门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具有管理者和使用监督者双重身份,这不符合三权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事件就难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所造成的亏空最终只能由国家财政承担。总而言之,当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制度层面是深层次原因。
4.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学者们的探讨大体有以下四个方面:(1)将失地农民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刘万兆等认为,“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2)建立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学界倾向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如,袁斌等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要实行单独管理办法,并且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其进行监管。(4)建立土地出让金按比例投入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如有学者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强制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结语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我国学术界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尤其在制度建立、模式采用方面有了许多探索。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研究方法上缺乏整合。一部分基于某地案例研究,总结相应对策;另一部分基于一般现状展开论述。这两大部分尚未实现有效整合,因而研究结论的针对性和普适性较差;其次,研究多局限于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建构探讨。
综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从长远考虑,坚持遵守社会保障提倡的基本生存权、公平性、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要求政府在实践中勇于承担责任,不断地创新,以便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刘菁.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②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③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8(3): 90- 93.
④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103- 107.
⑤ 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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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的范畴是指各建制镇区,经济开发区和临沪经济区划定区域,具体范围授权建设规划部门公布。
2、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范畴是将全市农村现有分散的众多自然村落(点)逐步撤并,规划建设具有江南水乡文化特色、现代气息和适合生产、人居的新型村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社区周边自然村尽可能规划到社区建设。具体范围授权建设规划部门公布。
二、实施形式
1、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内农村居民住宅被拆迁或农户申请新建翻建住宅的,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通过公寓房或货币化进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公寓房建设按城市(镇)居住小区要求进行布局,符合城镇居民居住小区规划和功能建设标准,由政府组建开发公司统一建设,也可采取由政府向房产开发商回购的方式。
2、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片整村(组)被征地拆迁的失地农户,包括现有无地组农户被拆迁的、无土地承包权的非农居民的农村合法住宅动迁的,一律进入城镇(区)、社区公寓房或货币化进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3、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外,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包括已居住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内的农户,需新建、翻建、改建住房的,就近安排进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推广建复合式或联体式住宅,鼓励放弃宅基地入住城市(镇)区公寓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房可采用统一建设或农村居民自建办法。自建住宅的,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39号)规定的标准,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内安排宅基地。房屋的建造形式必须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入住公寓房失地人员的保障待遇。
1、享受对象和条件。
(1)动迁后入住公寓房(含货币化安置,下同)并放弃农村宅基地、具有享受本村(组)“土地换保障”待遇资格的失地农村居民(户),包括:<1>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内,在册的农村居民被征地且其合法住宅采取预拆迁办法给予安置后入住公寓房的农村居民。<2>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片整村(组)征地拆迁的失地农户,包括现有无地组农村居民住宅搬(拆)迁的农户安置入住公寓房的。<3>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合法住宅的非农人员,被征地后按动迁安置办法入住公寓房的。
(2)以户为单位,因失地已享受“土地换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
2、优惠待遇。凡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动迁和自行拆除农村原住房的可享受:
(1)农村居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2)对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到龄已享受“土地换保障”待遇的人员(含撤队保养和原征地保险人员,下同),在原有“土地换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养老金。在原“土地换保障”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的基础上,对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3)对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因失地享受“土地换保障”人员,设置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接轨通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1>从现在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被征地失地农村居民安置不再实行“土地换保障”,暂按每人15000元标准增缴社会保险金后,直接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到龄后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对年1月以后被征地享受“土地换保障”220元/月失地人员,暂按每人15000元增缴社会保险金后,直接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到龄后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对年底前的已被征地人员,按“土地换保障”规定享受200元/月和180元/月的失地人员,在个人补缴3390元、5650元,暂按每人增缴15000元社会保险金后,直接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到龄后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4>对按《关于在市级开发区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政发[]261号)参加“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养老保险”(即缴纳6600元到龄月领不足220元给予补足220元,超过220元按实计发)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增缴每人15000元社会保险金后,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到龄后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继续享受原政策待遇。
<5>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人员,可以选择增缴每人15000元社会保险金后,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到达退休年龄时增加其退休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享受原有政策待遇。
(4)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凡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人员,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可同时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5)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有关人员,可按《市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规定,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二)农村居民入住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权益保障。
1、进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安置的农村居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户愿意流转土地,可自主流转也可委托原村民委员会对其承包土地进行流转经营,土地流转经营净收入全部归该农户所有。
2、农村居民在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经济权利不因迁居而改变。在享受经济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3、对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占用土地,一律按市政府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土地所在的村组农村居民足额补偿到位。土地征用时要对农户的承包田和自留地要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补偿要到有关农户。
4、符合自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必须进入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对进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建造房屋的农户,两个月内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先拆后建的,在建设期间可由政府按拆迁政策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偿。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在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对农村居民住宅进行拆迁的,拆迁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根据上级现行政策,由市建设局、市政府动迁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镇(区)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税费减免。
1、入住公寓房的住户,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中涉及的契税享受城镇居民动迁同等减免待遇。
2、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公路道口搭接费、墙改押金、散装水泥押金、房产、土地登记发证费、质监费等政府性收费项目予以全免。
四、资金统筹
1、已到龄人员每月增发150元资金,市镇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2、其他人员增缴的每人15000元社会保险金,为政府对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农村失地居民房屋拆迁后的特殊补贴,由动迁地政府全额承担。
3、对年底前已被征地享受“土地换保障”的失地人员,在“土地换保障”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应有市镇(区)承担的资金,市镇各按50%承担,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用地报批。
1、经报批后确定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申请调整。
2、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寓房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公寓房用地必须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宅基地用地通过挂钩周转指标解决,由所在地政府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村组农村居民进行补偿安置。
3、农村居民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自建房用地,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39号)规定,实行大、中、小套用地审批规定。
(二)基础设施建设。
1、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布局,村庄规划由各镇(区)政府负责,规划设计依规定报批途径批准确定。
2、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应由专门机构负责,通过招投标办法实施,也可由各镇(区)组建公司组织实施。涉及的电力、广电、电信、自来水、污水、燃气等设施投入按照“谁经营,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负责,进入用户的按城镇居民负担办法由用户负担。
(三)资金保障。
1、市镇(区)财政加大投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由有关行政村负责筹措,各镇(区)财政予以支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除外),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今后对规划撤并村庄不再进行配套建设。
2、市场运作。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经营性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居民失地养老保险范文6
一、辽宁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
(一)辽宁地区失地农民的规模通过调查分析结果显示,辽宁地区有超过53万的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根据大连市政府给出的数据,在大连市的金州区等技术开发区失地农民的数量就占了总数量的40%,仅2008-2012年5年时间里,大连地区失地农民的数量相比前五年增加净17万人。在沈阳市的东陵及于洪两个地区,单单是政府部门征用土地的数量就已超18万亩,涉及农民安置就业人数达7万多人。在锦州地区,截止到2013年底已被征用的耕地约为52万亩,造成失地农民约10万人次。所以从以上几个市及地区的数据可以看出,辽宁地区的土地征用现象越来越严重,耕地的数量在加剧减少,失地农民的规模在不断增加。
(二)辽宁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城乡结合地带的农民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大量赖以生存的农耕地被征收。通过过对随机调查的数据分析,从整体上看,失地农民普遍学历低、年纪普遍比较大、没有什么技能,失去耕地后,就业问题比较严重,生活也比较困难。
(三)辽宁地区地农民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如今辽宁地区对失地农民实行有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为保障他们的生活,转变为城市户口后可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可以和其他城镇居民一样享受政府提供低保,据了解,大连市失地农民的低保标准为每月320元,沈阳市为每月328元,盘锦市为每月280元。对于还是农业户口的失地农民,政府也都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的基本标准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同时辽宁地区的每个市及地区都会依据一定的条件为失地农民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在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上,辽宁地区的各级政府都有成立就业小组,专门负责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及时给他们介绍工作,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同时还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二、辽宁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差异。辽宁地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上是依据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来确定,并按120%的标准执行及调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通常都是城镇居民的养老金水平高,涨幅大;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低,涨幅小,在物价水平飞速升涨的今天,失地农民的保障存在风险。
(二)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促进失地农民在就业是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然而随着失地农民的规模不断壮大,经济体制上的改革导致社会劳动力的供给增加,但是需要的劳动力需求却没有加大,这就给失地农民在就业问题上造成困难。还有就是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没有什么特殊的技能,在市场上处于竞争弱势,通常就只能从事一些像环卫工、建筑工等工资水平低、劳动强度大的工种,其生活水平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三)土地管理补偿机制不规范,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根据辽宁省各地区提供的资料显示,辽宁各地区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方面,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承担的缴费比例有比较大的出入,政府在这方面上的责任不够明确。不尽相同的缴费比例会引发一系列争端问题,对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也会埋下隐患。另外,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上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以及有关部门贪污的问题,农民在这方面上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在补偿金的分配及获取问题上有失公平。
三、辽宁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分析
(一)资金供给分析;辽宁地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但政府交纳的部分仅占交纳费用的30%,个人占到了70%左右,养老保险的基本费用都由农民交纳,根本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
(二)资金需求分析;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给付标准是参照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确定的,对于失地农民来讲,社会保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日常生活的基本花销,恩格尔系数反映正是这一点。将恩格尔系数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需求标准,EC=50%才能达到温饱的要求。按照国家养老制度的规定,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可以在完成缴费的前提下享受养老金待遇。以辽宁失地农民为例,自从建立了养老保险之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从2010年11月1日起,每月可领取400元养老保障金。
(三)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分析;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及推测,2012年辽宁地区失地农民所需的社会保障金为45.2亿元,到2022年将会增长为168.9亿元,但2012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金缺口仅占到辽宁地区财政收入的2.6%,到2022年也只占到4.7%,所以辽宁地区政府完全有能力担负缺口部分资金。
四、妥善解决辽宁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对策
(一)完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辽宁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农民的现实需求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分层保障的原则扩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并且相对应的提高政府、村委会的缴费基数。在完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使失地农民可以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
(二)搭建就业服务培训机制,增加失地农民就业渠道针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政府部门在引导农民转变传统观念,通过搭建就业服务培训机制,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竞争就业、自主选择职业的意识和能力,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市场化就业或者是自主创业。通过自主选择工作岗位的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城镇下岗职工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补贴政策;对与选择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当地政府、农村信用社应该给予支持,给他们发放贷款或者是放宽贷款的政策,给予他们资金上以及技术上的支持。同时,鼓励征地单位或是企业招收失地农民,给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对于这样的单位或是用人企业在政策上提供优惠政策。还有就是建立以乡镇、村为网点的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为事业农民提供求职登记,对他们进行就业技能上的培训和指导,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必须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加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从法律条文上保证失地农民的权益。建立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失地农民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因为失地农民就像城镇的下岗工人、农民工一样,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因为没有法律上的意识或是经济上的能力去维护他们的权益而备受伤害。所以对失地农民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与支持不仅是律师的责任,更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对此辽宁地区的各级政府应给法律援助的机构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使得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更好的帮助到失地农民,为他们谋取合法权益。
(四)扩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当地政府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精神,多渠道、多途径的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筹集资金,成立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会,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土地的,可以在耕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提高征地补偿以及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费用标准,并可以要求一次性足额付清安置费用;对于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征用土地的,应要求用地企业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百姓、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等社会保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还可以通过正反拨款、慈善机构的捐助以及失地农民自行筹备资金等。失地农民可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自行参加社会保障,以资源存储的方式,政府在这方面上给与利率上的优惠与支持。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