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范文1

随着目前经济环境的不景气,不少人开始提前为自己的未来做准备。我们在市场中发现,最近年金保险受到了广泛关注,已成为不少市民理财时所考虑的方式之一。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年金保险要不要买,应该怎么挑选合适的年金保险产品成为困惑他们的问题。

退休以后,个人可用于养老的钱主要有三个来源:退休前的储蓄、基本养老保险和子女的资助。储蓄主要是为家庭突发事件作准备,应尽量避免因为日常消费而动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的养老制度。在这种养老制度下,退休时领到的保险金额比较有限,不足以维持当前的生活水平,这一现象在中高收入者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在此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越来越多地被纳入白领人士的考虑范围。

选择合适的个人养老年金

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是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从年轻时开始定期缴纳保险费,从合同约定年龄开始持续、定期地领取养老金的人寿保险,能有效地满足客户的养老需要。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一些实力较强的大公司还同步推出附加养老重大疾病保险、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把养老保险与健康、分红、豁免保费这样的利益结合起来,组成完满、无忧的退休计划,方便客户灵活选择。

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白领人士在为养老做准备的同时,对自己当前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也非常关注。市场上部分养老年金都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在产品中加入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障和豁免保费的保障。投保人即使不幸得了大病,领取重疾保险金之后,未来养老保险金、祝寿金的领取也丝毫不会受影响。同时,投保人还会被豁免主险和附加险一定时期应交的保险费,免除投保人对交费的后顾之忧。

目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利率的传统型养老保险,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预定利率最高为2.5%;另一种是分红型的养老保险,即养老险金的多少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有一定关系。分红型的养老保险让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红利分配方式,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这是在传统养老险中享受不到的利益。当利率上调时,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增加,红利自然也随着水涨船高。所以说,分红型养老保险可以借助升息给被保险人带来更多收益,是购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最佳选择之一。

养老年金在选购前一定要做足功课。应该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保险公司,这样未来的领取和服务才会更有保障;应选择适合自身收入情况的交费水平,不要为了将来的养老计划而透支现在的生活水平,导致当前生活品质下降;应结合自身消费习惯和退休计划,选择合适的交费年期,合适的开始领取年龄,以及合适的月领或年领方式;为使所交保费更好地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尽可能选择分红型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不要忽视对自身“黄金时期”的其他保障,在购买养老主险的同时,附加疾病、意外、医疗、豁免等附加险种,形成一个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不但保障全面,保费也比单独购买要便宜。

具体到购买养老产品选择时,要量体裁衣、货比三家。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产品差别较大,有的是生存年金,有的是确定年金,有变额年金,有定额年金。这些不同都会直接影响到我们的退休生活,所以在购买前一定要考虑清楚。

青中年期最适合购买个人养老年金

个人养老年金比较适合于有稳定工作和持续收入、不希望晚年生活品质下降的人群购买。购买时机最好选择在25-45岁之间,收入和事业都在稳定上升的时期。但是,根据现实情况来看,这一群体普遍工作节奏较快,承担着养育子女、赡养老人,供房和供车等生活压力,恰恰容易忽略自身的养老需求。

也有一部分白领人士对个人养老年金不是很有兴趣。他们往往抱有这样的心态:公司已经为我们建立了企业年金,就没有必要再自掏腰包买个人养老年金了。但对大多数白领来说,出于各种原因的跳槽已经是家常便饭。跳槽固然能带来高薪或更高的职位,但公司给你的保障和福利却会随之出现变动。一个好的养老计划,关系到我们未来几十年的生活,应该由自己掌控。公司能够提供企业年金这样的福利固然很好,而我们自身在有能力、有规划的前提下,购买商业个人养老年金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样无论我们跳到哪里,晚年的品质生活都不会受到影响。

虽然我国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年金保险市场尚不发达,人均投保率还较低,但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保养老金缺口日渐增大,商业养老保险便可作为社保养老的有力补充。也正因为年金保险可以规避养老金不足的风险,因此在日益老龄化的发达国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产品。

TIP:

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因退休、失业、伤残而丧失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商业养老保险则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合同形式确立的一种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

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范文2

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组成。随着物价的不断提升以及生活成本的逐年提高,不少老年人退休后都多少会感到,仅仅依靠养老金,很难继续维持退休前的生活品质。同时,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仅靠职工医疗保险也并不够用。,在这种情况下,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人们解决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砝码。但商业养老保险种类多,个人该如何选择呢?下面让我们看看杨旭是如何做的。

擦亮眼睛 分清险种

作为某上市公司的高端管理人士,年收入大概在300万左右的杨旭,虽然自己和其妻子都有社保,但是为了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有保障,更加有品质,他对商业养老保险也是兴趣浓厚。

他首先通过多方研究了解,对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养老险产品做了全面的认识,统计发现除了传统型养老险外,还主要有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型寿险以及投资连结险等多种养老产品。面对纷繁的养老产品种类时,也没有让杨旭感到眼花缭乱,反则非常淡定,毕竟这关系到以后的晚年生活,要极度重视。因此,为了选取适合自身的产品,他对此进行了多方面比较,从中得知原来这几种产品还有着它们不同的特点

传统型养老险的预定利率是确定的,一般在2.0%-2.4%,日后从什么时间开始领,领多少钱,都是投保时就可以明确选择和预知的。而分红型养老险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一般只有1.5%-2.0%。不过分红险在预定利率之外,还有不确定的分红利益可以获得。

万能型寿险是一种长期的理财手段。这一类型的产品在扣除部分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保费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部分也有保证收益,目前一般在2%-2.5%左右,有的也与银行一年期定期利息挂钩。此外,还有不确定的额外收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万能型养老险投入比较大,且不宜提前支取,否则将损失高额的手续费。

投资连结险是投资风险最高的一类,当然风险与收益同在,也是最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的一类。同时它也是一种长期投资的手段,但不设保底收益,保险公司只是收取账户管理费,盈亏由客户全部自负。

养老保险 谋定而后动

有了这些认识,或许对于一些保守的消费者来说,一般会较青睐传统的固定利率养老保险产品,认为别的养老险过于“花哨”,存在一定风险。不过,杨旭认为,在目前的低利率时代不适宜购买养老险这样一种长期储蓄险种,还是选择有分红功能的产品为佳,以便将来市场利率上升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

于是,杨旭开始着手规划购买方式。36岁的他,选择了一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分红型加重疾险。个人养老金保险的年缴费大约在10万左右,交十年;重疾险年缴费约1.3万左右,缴费期20年。具体规划如下:

保障规划表

险种 保障额度(元) 年缴费(元) 缴费期 保障年限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50万 约1.3万 20年 70岁

个人养老金保险(分红型)

8.2万 约10万 10年 终身

保费合计 约113万

他的保障利益

1、36岁-70岁,疾病身故保障62万,重大疾病保障62万

2、70岁以后,疾病身故保障12万,重大疾病保障12万,同时用到期的满期金作为养老补充

3、60岁,领取个人养老金保险累积红利约40万(按中档红利计算),该红利可转换为增额养老金领取,也可以直接全部领取。

(1)如红利不转换养老金,则领取方式如下:

每年领取82000元养老金(或每月领取6833元左右)直至终身。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保证给付10年。

(2)如红利转换养老金,则领取方式如下:

每年领取约105000元左右养老金(或每月领取8820元左右)直至终身。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保证给付10年。

各种计划统计完毕后,杨旭终于算是松了口气,不管如何,以后的养老问题是解决了。

Tips:

普通白领养老补充储备方案

基本资料

陈女士,45岁,教师,月均收入10000元,年缴保费:20000元

保险方案

险种 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缴费 每年交20000元,共交10年,交至55岁。

保险期间 保障至被保险人80岁。

保险利益

一、养老金领取,被保险人选择60岁开始领取,每年领取13600元,也可以月领取1133元,一直领取到80岁终止,共可领取272000元,如果每年的养老金不领取,还可以复利累积生息,一直到80岁一次性可领取365437元。累积生息可以有效抵御通胀利率变动的影响。

二、现金分红,此产品在一投保时每年都有红利分配,因该产品现金价值高,所以能带来高额的红利。

三、身故金,如果是在约定的领取年龄前因意外身故,给付保费的200%,最高给付40万,疾病身故给付所交的保费,如果是在约定领取年龄后身故,身故金给付时把未领取期限各期内年金的数额的总和一次性给付给受益人,该领取的跑不了。

选购五原则

看了他们的养老规划,或许你已经对养老保险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而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选购,或许还存在一些疑惑,那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究它的选购技巧吧。

一、定保额。确定保障额度是在购买养老险之前首先要考虑好的,这主要是综合考虑未来的养老资金需求缺口和自己现在的经济承受能力。因为每个人在退休后对生活品质和资金的需求是不同的。有一句话说的好:“有多少钱就过多少钱的日子。”很多人幻想退休后要到处旅行,这是要根据口袋里的资金决定,还要考虑到通货膨胀等无法确定的因素,所以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养老金的总需求。测算方法:先计算退休后资金需求和收入的差额,然后再计算商业保险金在填补这个差额中占到多少比例,就可以直接反推出自己每月或每年需要领取多少商业养老金,也就能马上找到对应的保额 了

二、定领取方式。领取方式也是因人而异,目前商业保险养老金的领取有趸领和期领两种方式。前一种是到了约定的时间保险公司一次性付给保户一笔养老金,这种领取方式适合打算退休后进行二次创业或者退休后有一个较大计划的人群;后者是分期给一小笔养老金,可以月领和年领,适合细水长流型的老人。不过,一般还是期交比较好。

三、定领取时间。领取时间也可以理解为领取年龄,这个领取时间是可以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与之协商好的。不过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与退休年龄衔接,这样在退休之后就立即有养老金领取,生活上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四、定类型。养老保险的类型主要有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三大类,这几种类型的产品是随着收益越高风险也随之越大的,其中以投连型的风险最大。选择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抗风险能力来决定。

五、定领取年限。领取年限分两种,一种是保险期间为终身没有最低领取年限,保证被保险人活得越长这一险种越划算。另一种保险期间是定期的,同时会设定保证领取的年限。

Tips:

选购注意项:

首先,最好购买具有分红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

其次,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期限。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期限越短,相同保障额度下,缴纳的保费总额将越少。在经济宽裕的情况下,你可以尽量缩短缴费期限,这样能节约投保成本。

最后,早买比晚买好。投保人年龄越小,储蓄的时间越长,缴纳的保费就相对较少。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年龄最好在50周岁以下,因为投保年龄超过50周岁,需缴付保费比较高。

另外,在购买养老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确定自己大概需要投保多少的商业养老保险。设定每个人60岁退休后可健康活到85岁,只计算伙食费,每天每顿伙食费按10元计算,那这25年间的伙食费要花去10元×3顿×365天×25年=273750元,再加上一些基本医疗费用,养老金的数字还要增加。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还应选择有增值功能的养老险。

二、目前市场上的传统型和两全型养老回报额度较为确知,投入较少,适合一般工薪阶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由于投入较高,适合投资意识较强,高收入人群。

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老龄化

引言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国人口转变正处于地位均衡阶段的影响,我国面临着愈发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大、赡养负担重,二元结构明显。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将分析我国推行税延保险的难处所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我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进一步试点提供参考。

一、背景

(一)老龄化加速,养老需求愈加明显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国人口转变正处于地位均衡阶段的影响,我国面临着愈发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大、赡养负担重,二元结构明显。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2005年的11.03%涨到了2014年年底的15.5%,此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从图1可看出,我国6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增长。

根据联合国对我国人口年龄分布的预测,在2100年左右,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将快达到50%。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种“银潮”使得老年人养老需求日益增加,继而使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增加,国家财政面临严峻挑战。有报导指出,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让职工自己参加账户投资增值。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不完善

养老保险体制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达60%,后两者占比偏低,因此在我国老龄化趋势下,我国财政压力势必会增大。此外,我国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率低、空账严重等问题。

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在企业缴费负担没有得到有效降低的条件下,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持续的动力。这制度建立20年来,其整体规模小,覆盖职工占企业总职工的比例过低,行业分布不均,而且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我们应当着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分散养老保险责任,强化个人养老意识。本文探讨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实质上是给购买养老保险个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即个人当月用于交养老保险的部分可从当月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其差额确定税率和扣除数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等实际发放养老保险时,再将这部分加到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有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其次,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个人实际缴纳的金额变少。除此之外,一般而言,一个独立个人在其工作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比退休后的要多,其相对应的税率也更高,所以此政策除了有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之外,还会减少一个人在其生命周期内总共缴纳的税款。这种制度设计极大的降低了个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了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热情,拉动内需,降低了个人当期和整个生命阶段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个人未来的养老质量。

二、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这三大主体都有积极影响:

第一,对个人的影响。一方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会鼓励人们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它增强了个人养老意识,保障了个人养老资金;另一方面,政策减轻了个人当期的税收负担和整个生命周期间的税收负担。

第二,对政府的影响。首先,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三个层次来看,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主要由政府来提供,第二个层次是是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均等负担,由于企业的经济人属性以及社会上自由职业者和非在职城乡居民的存在,大幅提高企业年金来保障社会养老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而第三个层次是商业保险,由个人自主负担,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舒缓养老财政压力,弥补养老资金缺口。其次,从短期来看,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了;但是就长期而言,此政策的实施会带动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其所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的增长。而保险行业所纳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税减少的那一部分税收。

第三,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目前我国养老体系中个人商业养老险的力量还很薄弱,税延型养老险将极大地刺激养老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从而弥补养老体系的这一个短板。如果政府能够通过税收激励来扶持商业养老险的发展,它将真正成为整个养老体系的支柱之一,而不仅仅是一个补充。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若真正获批,这就意味着政府向商业保险行业的政策倾斜,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促进各行各业向保险业的投入。

三、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困难所在

(一)出于贫富差距问题的考量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目前采用7级超额累进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一方面,与低收入者相比会有更多的资金去购买商业保险,可延迟缴纳的税收也就越多,再考虑通货膨胀的作用,实际缴纳的税收在未来年度更少;另一方面,由于7级累进税率的作用,高收入者可利用该制度进行筹划,使其应纳税所得额降到某一临界值之下,从而适用低一级的税率,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目前大多数人的月工资都打不到3500(个税起征点),根本享受不到该优惠政策。整体上看,高收入者获益远大于低收入者。

上海市的试点方案采取“个险团做”的方式,即“个人投保,企业安排”,以此克服政府难以掌握个人和家庭收入水平的局限。这样一来,自由职业者和没有在职的城乡居民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福利,然而事实上,这一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更需要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条件越优越的群体越容易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

(二)财税制度的约束

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税收实务中,个人寿险给付的保险金是免征个税的,所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和我过目前税法是相冲突的。

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虽有报导称要往综合征收模式改革,却一直没有看到动静。而这种分类征收的模式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可能会造成收入来源多总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缴税或未缴税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列举法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收入来源,所以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一定要突破现行税制的约束。

(三)可行制度设计难度大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制度设计难度较大。不同收入阶层优惠限额的确定、如何避免一个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以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个人突然退保时、领取期间突然去世等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同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四、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建议主要分为:制定优惠政策要考虑公平因素;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合理设计保险产品,规范缴费享领条件;增强公众保险意识。

(一)制定优惠政策要考虑公平因素

对于那些月收入没有到起征点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就不用纳税,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为了激励这部分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政府可以对这部分人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补贴金额与个人投保金额成一定的比例,这样就扩大了第三层次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上海市正在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为了方便,在该试点,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都是由企业代为缴费。那些未在单位就职的城乡居民则游离于政策之外,故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通力合作,创新保险产品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需求。

此外,在政策推广过程中,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保险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免税限额,情况允许的话可以由中央政府对免税限额制定个范围,而具体数额由地方政府决定并报中央政府审批。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就是对个税进行改革。近几年个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改革方向也是从分类征收改为混合征收。这不仅有利于全面的了解个人的综合收入,而且解开了财税制度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制约。其次就是要制定与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章,以减少资金运营风险。最后,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确定时,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纳税对象、纳税时间、优惠限额等,防止因规定不统一而造成各地执行情况的不同。

(三)合理设计保险产品,规范缴费享领条件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又不存在遭受重大人身损失的人,要处以罚金或罚款,以减少利用此政策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行为;第二,保险公司应当为每个个人单独开立一个账户,单独核算,并应当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第三,要规定合理的缴费限额和缴费比例,这个比例不能太高,太高会加重财政负担,但这比例也不能过低,过低会减少个人购买热情;最后,在政策实施初期,个人最好只能开设本人的账户,等政策成熟之后,应当增设类似于帮伴侣开设养老账户的功能。

(四)增强公众保险意识

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薄弱,保险行业的发展很慢。政府应利用报刊、公益广告、社区宣传等引导广大社会公众利用保险满足教育、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需要,使保险这支市场的力量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水平,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的福利水平。

五、结语

“银潮”的来袭使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被赋予众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养老作为民生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存在较多的障碍,但对商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有许多成功的例子。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地向国外学习,保险公司也应配合税务机关等国家部门,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助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贺洋晶.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行性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 刘海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和运行机制的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保险研究,2012,11:3-12.

[4] 张宵临,王裕明,朱文君.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1,07:8-11.

[5] 李晓晟.基于税收优惠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97-98.

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范文4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155-03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意见提出:要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而2013年12月份,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采用个所税递延纳税政策。那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各自的市场表现如何,未来的发展趋势怎样,本文将进行系统梳理。

一、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总体比较

企业年金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目前市场上,除了企业年金以外,补充养老保险还有另一种形式:即各类保险机构所销售的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简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它是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上述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从性质和实施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实质上属于一种资产管理类业务,它为了从制度上把资金投资运作与资金存放分开,避免人为风险,采取信托管理方式,设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四大类主体,由各参与主体(主要为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共同管理受托资产;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属于保险业务,从运营主体来看,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把所有功能集中于养老保险公司或寿险公司。

(二)从监管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导和推动;而团体养老保险的监管主体为保监会。

(三)从投保人数来看

企业年金需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才能为职工进行投保,即参与前提是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而团体养老保险只要5个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相关单位或团体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从灵活性来看

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设计,无论是从缴费方式、保费领取上都较年金更加灵活。缴费方式方面,企业年金是逐年缴纳的,要求企业每年要按年薪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则灵活得多,投保人可选择定期、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结合交纳保险费。保费领取方面,企业年金的领取有严格规定,只有当个人退休、出国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领取;而团体养老年金则没有这个规定,投保人也可以选择中途退保,让被保险人提前获得现金奖励(尽管可能由于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代价)。

(五)从税收优惠上看

目前来看企业年金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目前为止,尚未享受个所税的递延纳税优惠。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管更加严格;由于采取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资产的投资效益,此外目前还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一种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集资产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功能于一身,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且形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尚不具备年金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需求。

二、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比较

(一)企业年金市场情况

由上表可见,企业年金规模逐年扩大,2007~2014年期间,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数、职工数和基金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2.57%、13.78%和26.07%。

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看:

我们将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与沪深股市投资最具代表的沪深300指数进行对比,如下表所示: 2007 ~2014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牛熊转化周期,沪深300指数从2007年初的2041.05起步,八年期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为7.10%。对比而言,企业年金的同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了7.87%[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2014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EB/OL]. http://mohrss.gov.cn/shbxjjjds],收益更高,并且企业年金的收益波动(即投资风险)远比股市投资要小得多。

实现上述高收益、低风险的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管理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年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其中,对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有限制: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这样制度安排的好处是:既能享受股市等风险资产上涨带来的高收益,又防止因涉足比例过多带来的反转风险。此外,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也提升了企业年金整体的收益水平,跑出了远高于股市的收益率。

(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

长期以来,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形式,在2005年以前,一直是企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然而自2005年以后,团体年金的保险收入规模急剧萎缩,从2005年的595亿元降至2011年的37亿元;尽管2012年保费规模回升至92亿元,不过2013年保费收入再次下滑至59亿元。

相比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不佳,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来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大力推动。自2007年起,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两大文件:“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以及“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使得相当数量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被转为了企业年金。文件规定为: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进行规范管理,提出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此外,文件还对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通过上述的两者市场发展情况比较,我们应该关注到以下的现实。

第一,企业年金尽管发展较快,但是目前规模依旧很小,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高,作用和影响非常有限。截止2014年底,我国仅有7.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占同期我国企业总数的比例不足0.50%;2014年底我国A股证券交易总市值约37万亿元,而同期企业年金累计规模仅为7689亿元,相当于A股市值的2.08%。在与一些主要国家进行比较时,这种差距也非常突出,按“企业年金计划成员数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百分比”的指标来看,我国仅为2.41%,不仅远运落后于瑞典(90%)、比利时(55.60%)、英国(47.10%)、美国(46%)等私人养老金市场发达的国家,同时与奥地利(13.90%)、意大利(10.60%)、西班牙(8.70%)和葡萄牙(8.70%)等公共养老金占主体地位的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比例,已经严重挤压了企业年金的缴费空间;年金的税收优惠有限,尽管新颁布的财税[2013]103号在个所税递延方面进行了政策税收支持,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仍未有放宽限制变化,现行政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只允许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按上述比例缴纳的企业年金,远远不够解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问题。

第二,尽管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近年来遭遇到不断被转换为企业年金从而规模下降的情况,如今转换截止期限已至,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并未消亡,反而在2012年有所回升,说明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的。实际上,无论是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年金都属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应鼓励创新,形成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补充养老需求。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范文5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比重上来看,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占社会保险基金的90%以上,如1996年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达610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为578亿元。据统计,1995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950.06亿元,支出836.47亿元,当年结余113.59亿元,历年滚动结余429.8亿元。从基金的运用来看,银行存款251.6亿元,占58.54%;购买国家债券90。5亿元,占16.58%,动用59.4亿元,占13.83%。199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76多亿元,支出1031.87多亿元,历年滚动结余578.56亿元。1997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收入1337.9亿元,支出1251.3亿元,当年结余86.6亿元,历年滚动结余675.25亿元。从对社会保障实行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改革以来,资金积累逐年增多,养老保险基金如今已成为一笔巨大的资金,它的投资运用状况不仅决定社会养老保险能否进行下去,而且可以影响我国的基本建设及资本市场。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者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铺张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由以上可以看出,根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以保值增值。然而,这两种方式都无力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首先从银行存款来看,在1985—1995年的11年间,银行存款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加权利率低于当年通货膨胀率的就有7年(1985,1987,1988,1989,1993,1994,1995,详见表1),保值都谈不上,更无法增值。然后再看国债,由于国家债券品种较少,收益率虽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约一个百分点,但因缺乏完善的二级市场反而不如银行存款有吸引力。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现状也说明了这一点。如1994年养老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为376.99亿元,其中购买国债仅81.98亿元,占结余额的21.74%;1995年我国国债年末余额3300.3亿元,而当年购买国债仅90.5亿元,仅占当年基金结余额的16.58%。国债品种偏少,收益偏低是其主要原因。而且相对通货膨胀,国债的保值能力令人怀疑。以国库券为例,在1985—1995年的11年间,国库券收益率超过当年零售商品价格指数的只有5年,其他6年(1985,1988,1989,1993,1994,1995)国库券的收益率均低于物价上涨率(详见表1),可见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债也难以保值增值。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整理得出;银行存款利率数据来自(1)周忠明,戴文桂.实用利率知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2)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利率实用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P41—42。

注:①为消除复利与单利对计算结果的影响,本文取一年期数据,而不是看上去更高的较长期限的以单利计的数据(一年期利率复利计算后实际收益率不低于相同期限的较大数据的单利的实际收益率)。

②1990年1月1日至4月15日,年利率为11.34%,4月16日至8月21日,年利率为10.08%,8月22日至12月31日,年利率为8.64%,9.99%为其加权(以天数为其权效)平均年利率,本表括号内数据均为加权平均年利率。

②一年期利率按复利计算得出,其中1979年取3.96%,1981年为5.04%,1982年为5.58%,1983,1984年均为5.76%。

总体分析,目前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用的途径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这一方面使基金呈逐渐贬值的趋势,另一方面使得目标替代率(我国目标替代率的确定以养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资增长率为假设前提)无法实现,从而动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表1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远低于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实际积累额达不到目标积累额,如不及时调整养者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提高收益率,我国的养老保险在不久后将陷入“被迫提高缴费率——企业不堪重负,个人无力投保——养老保险制度崩溃”的危机之中。

二、调整机构: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的前提

1.调整机构的总体构想

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现状可知,其运用途径仅限于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收益率低而且由基金所有者直接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在生产关系高度发达、生产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已经力不从心。故基金所有者委托基金运营者基金投资运营业务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为此我们有必要引入委托一关系来分忻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的切实途径。

以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仅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根本不需要专门的投资机构。而将委托一关系引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首先应从调整机构入手。

鉴于我国尚不具备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机构,而且资本市场合适的投资工具的数量有限,养老保险基金营运增值的渠道亦受到限制。调整机构不应是局部的修补,而应是全局性的变革(参见图1)”

首先我们对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一简要历史回顾。我国是从1984年国有企业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开始的。近年来这千变革取得了三次重大进展。一是1991年6月国务院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负担,基金实行部分积累。二是1995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明确基年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三是1997年7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效地解决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和管理的分散化等问题,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了社会保险走向法制化相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

1997年的这次统一改变了养老保险群龙治水的混乱局面,有效地解决了政了多门、管理费用高等问题。新成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社部)作为全国性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行使着养老保险基金所有人的职能,亦即担负着基金法人主体的角色。劳社部作为社会保障的最高权力机关,肩负着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事业管理的双重责任。前已述及,劳社部缺少投资专家和系统的投资学知识,直接投资必然要成立自己的投资机构,加大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直接利用资本市场中的专门投资机构,既能有效地转移风险,也有别于节省成本。委托专门机构投资可以增加服务的竞争性,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这样,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是如何选择适当的投资人。可供养老保险基金法人选择的投资机构主要是资本市场的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而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发达,为有效降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宜运用大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合资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AdministrationBureauofSocialSecurityFunds/ABSSF)(以下简称为社基局)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投资者,该局可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与光大、中信集团并列的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实行企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社基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可以根据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在全国经济活跃、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协调该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经济欠活跃、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较小的西部地区,可以考虑在西安、成都等经济中心城市设立分文机构,负责几个省的基金运作,以节省不必要的设立新机构的开支。同时,在社基局内设立监事会。作为社基局的监督机构,监督资金使用状况和资金经营状况,但不干涉社基局的具体业务。当然因社基局的股东系大的银行及保险公司等,经济实力雄厚,投资经验丰富,一般不会有因营运不善而破产之虞。

此外,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及养老保险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可以考虑成立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行监会)和社会保障社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行监会由政府审计、监察部门牵头,有财政、银行、劳社部等机构的人员参加,挂靠于审计部门。社监会由人大、工会牵头,吸收企业代表、职工代表、民主人士和专家参加,挂靠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两大监督机构的职责都是负责监督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执行和基金的运营。两个监督委员会与社基局的监事会从内外监督社基局,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障事业顺利进行。

养老保险基金事关全国企业职工衣食住行,国家政策理当扶植,可以考虑效仿农业发展银行的操作,成为社会保险银行(BankofSocialSecurity/BOSS)(以下简称社保行),作为支撑全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门性政策银行,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在上海、广州、西安、南京、天津、成都、武汉、济南、沈阳等地设立分行。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存款的部分可存入该银行,并给予养老保险基金较优惠的利率,并按复利计息,对养老保险基金存款给予保值贴补,社保行在无力支付贴补额时可由财政弥补亏损。养者保险基金收益率较高时,可从其超过当年通货膨胀率的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投资风险准备金,该准备金存入社保行并享有优惠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对社保行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应该减免营业税,为社保行给予养老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提供实际支持。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债,虽然其回报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但在通货膨胀盛行的今天,至少应对这一部分国债给予保值贴补。可以考虑由社保行发行特种国债,专门由社基局用养老保险基金认购,并给予较高收益率。出现意料之外的高通货膨胀时,给予保值贴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社保行的利润可用于支持与养老保险密切相关的事业,如社基局的办公设备的添置等。

2.委托一的博弈分析

基金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投资机构能够按照基金所有人的投资意愿或策略行事,这里牵涉到委托一关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一般认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人和人之间要达成对双方有约束力且有效的合同,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即所谓激励相容条件;(2)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是为参与条件;(3)在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为收益最大化条件。

但是,在委托一合同不完善时,有四个难以克服的困难,使劳社部与社基局的委托一存在潜在的风险。一是利益不相同。社基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时会采取短期行为或过于冒险的行为。二是责任不对等。人掌握着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权,但只承担有限盈亏责任,作为委托人的劳社部失去了基金的经营权,却最终承担盈亏责任。这种责任的不对等,使得人可能不负责任地决策。第三是信息不对称。由于人的信息优势,以及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掌握基金经营权的社基局既有动机又有可能欺骗委托人(劳社部),而且委托人还很难监督和约束人。第四是契约不完全。在不完全的合同下,人总有空子可钻。强化委托人对人的激励机制,将使人经过收益成本比较后,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假设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为Y=Y(x);人的目标函数为:X=X(a,W),a为人的决策变量,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W为不受委托人、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这意味着人的经营好坏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确定因素共同决定。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Mirrless)指出:如果W具有一定的边界,即W对x的影响是在一个可观测的区间里,即便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以通过事前的警告或鼓励,使人不会选择较低的努力水平,并且使委托人、人均获得满意的收益水平。

资本市场不发达时,市场上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少,而且风险不易分散和转移,此时政府多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规定途径及比例。如果资本市场是发达的,人主要将养老保险基金采取三种投资方式:一是通过某些形式的延期年金政策向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即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寿险保单。二是把基金会成员的缴费转移进某种资产的组合,这叫做“分离基金”。三是与其他的基金结合投资于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合,这叫作“共同基金”。事实上,成功的人会寻求以上三种投资形式的一定比例的组合。

假定社基局通过权衡比较,能够选择其中最为有利的一种投资方式,又假设养老保险基金仅存入银行和购买国馈会贬值,净收益为-10,设自然的状态有好与不好两种,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定势良好,好的状态出现的概率为0.8;设社基局在经营养老保险基金以外,无论如何努力工作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为40、而努力工作需要支付20的成本,其净收益为20。在委托一关系中,基金所有人与运营人有比例分成(为分析方便,本文暂以五五分成为例)和固定收益两种利益分配方式。其支付矩阵如图2:

比例(五五)分成

注:①运营人的收益分布是努力程度与自然的函数。为分析方便,本文忽赂了努力程度一般的情形,假设运营人只有努力和不努力两种策略,努力指运营人殚思竭虑,并总能实现最优投资组合策赂;不努力指运营人仍将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两种情况下,运营人付出的劳动分别为20和5。为简化问题,设基金收益在“好,努力”的搭配下为100,“不好,不努力”时为-50,其他两种情形(好,不努力;不好,努力)时均为0。并假设所有人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人后,不从事盈利性的活动,基金收益来自于运营人投资所得。运营人不努力时因合同约束,无暇从事其他盈利活动。

②30=50-20,20为运营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③-15=(-10)+(-5),其中-10表示养老保险基金仅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时的实际收益,因本文主要研究委托的情形,故在基金不委托专门机构投资而仅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时,省略了“自然”好与不好的差异。5表示运用养老保险基金于以上两种方式时所进行管理等付出的劳动。

④40=60-20,经济环境好时努力工作收益为100,运营人支付给所有人40以外的60扣除努力工作的成本20即得到40。

⑤-60=0-40-20,40为运营人支付给所有人的固定额,20为运营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可以看出,在图2中的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下,无论自然出现好或不好的情形,只要运营人接受了委托一合同,运营人努力总是好于不努力,即不努力战略相对于努力而言是可剔除的严格劣战略。在固定收益方式下,所有人的收益40大于-15,故“委托,努力”是精练贝叶斯纳什均衡点。在比例分成方式下,由于运营人会选择努力工作,所有人的预期收益=0.8*50+O.2*0=40。而且50,0也都大于-15,我们可以做以下结论:无论采取何冲利益分配方式,“委托,努力”是所有人和运营人的必然选择。我们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在以上两钟情形下,运营人的预期收益(指净收益)均为20。然而运营人从事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以外的工作最多也能获得20的净收益,理性的运营人不一定会接受委托一合同。而且越是风险厌恶的运营人更可能拒绝这一合同。

明智的所有人可以将五五比例分成改为四六比例分成,以提高运营人的预期收益,而所有人仍将获得远远高于自己经营(不委托)时的收益。可以考虑将所有人的固定收益下调为35,使运营人预期收益增加为25。理论上可以进行—九比例分成或将所有人固定收益下调为5或更低,也可以五五比例分成或将所有人固定收益定为40。

到底选择何种利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固定收益的确定为多少取决于二者的博弈过程、供求状况以及人的类型。在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所有人是惟一确定的,如果引入竞争机制,产生较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人,则最终的委托一合同的制定会有利于所有人,会形成接近五五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为40的合同。在人财务公开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比例分成是委托人与人分享剩余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社基局(人)是风险中性的,无论劳社部(委托人)对风险的态度如何,固定收益是有效的办法。在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博弈过程中,企业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办法,商业银行的固定收益表现为事先约定的贷款利息。通过固定收益的委托一后,基金所有人成功地转嫁了风险,人获得了剩余索取权,此时人极其努力地工作是最优的。对于委托人,尽管由于剩余索取权的分割和部分转让从静态上看使其利益受损,但这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经营业务,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从动态上看,由于人获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权,其积极性提高了,运用其专业投资技术,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使委托人获得高于自理时的收益。

如何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范文6

养老缺口有多大

未来的老年生活会怎样,这是每个人不得不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一项对我国60岁以上老人生活的统计显示,70%的老人需要依赖他人生活,无法实现财务自由,20%的老人可以独立生活,10%的老人能过上自己想要的退休生活,而可以过上富裕生活的老人仅为3%。

那么,到底需要多少钱才能保证退休生活不会褪色?据测算,按20年后退休,到时一个人所需的养老金平均要在300万元左右,而这仅仅是一个基数。更令人担忧的是,伴随岁月而来的还有通胀,它会吞噬财富,降低生活品质。以现在每月3260元的养老金水平为例,以5%的通胀率来算,2020年则需要6300元,2030年为9640元。

面对巨额的养老缺口和通胀压力,谁来为我们买单?靠子女?靠政府?似乎都不是理想的答案。世界权威机构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中国社会对退休老人养老金总支出的增速将超过工作人群对养老金税收贡献的增长,并在2020年后形成养老金缺口,而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后续影响显现,2030年后这个资金缺口将显著扩大。未来靠社保养老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

哪种方式来筹集

既然养儿防老和社保养老存在一定的问题,该选择哪种方式来筹集养老金呢?目前来看,主要有3种方式:企业年金、金融投资和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长期福利,可以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但最终的选择权和主动权在企业手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员工服务企业的年限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这一项养老保障的选择难以掌控。金融投资中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平均收益率不会太高。另外一类与风险挂钩的产品虽然收益水平较高,但波动较大,如果在市场不好时急需资金,就要承担一定的损失。由于养老的支持没有时间弹性,这类权益投资不能作为养老的基本需求,只能作为有益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收益稳健,给付确定。它是一笔稳定增长的现金,是专款、专管、专用,同时还是持续与生命长度一样长的现金。从其特点和优势来说,商业养老险可以作为养老规划的有效手段。

理财专家认为,在所有的家庭投资组合中,人寿保险是保守型的投资,是金字塔的最底层,只有基础牢固了,才能安心释放更多的家庭储蓄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

如何选择养老险

面对林林总总的养老险,消费者应如何选择呢?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购买养老险,重点要关注几个指标。

一是保证领取期。养老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为避免出现被保险人寿命过短损失养老金的情况,不少养老险都承诺10年或20年的保证领取期。一般来说,保证领取期越长越有吸引力。

二是是否有分红功能。目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利率的传统型养老保险,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预定利率最高为2.5%;另一种是分红型的养老保险,即养老年金的多少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有一定关系。分红型的养老保险让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红利分配方式,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这是在传统养老险中享受不到的利益。当利率上调时,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增加,红利自然也随着水涨船高。所以说,分红型养老保险可以借助升息给被保险人带来更多收益,是购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最佳选择之一。

三是是否有保费豁免功能。为自己存养老的钱,一旦交费中途出现疾病或意外导致收入减少,威胁到自己的养老保险交费能力,那么多年来苦心经营的养老计划就面临中途搁浅。因此,对于这类产品,保费豁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交费是否灵活。消费者在投保前应当结合自身的收入水平和财务规划选择合适的交费期。有比较多交费期间选择的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为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提供交费期选择。

为什么选择合众喜洋洋年金保险

近期,合众人寿推出了一款喜洋洋年金保险,从各个指标来对比,该款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可以成为当前养老产品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保证领取期较长该款产品不仅保险期长,可至90周岁,而且养老年金可以保证从65周岁领取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避免了被保险人过早离世导致领取总额过低的风险。

具有分红功能 该款产品是分红保险,保证了资金在未来的购买力。该产品的分红方式分为累积生息和交清增额方式。从收益上来说,累积生息方式更能体现投资的增值效果。

有全残豁免功能 一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全残,将可免交主合同以后各期保费,年金的领取不受影响。

交费灵活 该款产品设计了3年、5年、10年、15年和20年的交费方式,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收入水平灵活选择交费方式。

总体而言,喜洋洋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生存金、养老金、满期祝寿金、生命保障以及全残豁免保费。65周岁前每年领取生存金为基本保额的5%;65周岁至89周岁每年领取生存金为基本保额的18%,保证领取20年;65周岁至85周岁每5年额外领取基本保额的10%,90周岁领取200%基本保额的满期祝寿金。65周岁前身故,赔付基本保额加已交保费;65周岁后身故,赔付20年保证给付的养老金与已给付的养老金的差额。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全残,豁免主合同以后各期保费。

保障利益

生存保险金1:从31周岁开始,每年领取生存保险金1000元,到64周岁累计领取3.4万元。

生存保险金2:从65周岁开始到85周岁,每5年领取生存保险金2000元,共领取1万元。

养老年金:从65周岁开始,每年领取3600元养老年金,至89周岁养老补贴金累计最高可达977元。

满期祝寿金:90周岁期满时,可以获得期满祝寿金4万元。

生存金理财:生存金如果不领取,会按照公司每年公布利率进行累积生息。如果一直不领取,至65周岁保单年度末,累积生存金可达6.5万元(假设利率3%年复利方式累积演示)。已累积的生存金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领取。

65周岁前生命保障:已交保费加基本保额,最高可达10.677元。

65周岁后生命保障:从65周岁开始,赔付20年保证应给付的养老年金与已付养老年金的差额。

全残豁免保费: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全残,豁免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