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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范文1
1、地方政府对农机监理投入不够。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地理解和看待农机监理职能,对农机安全监管的财政投入不够,对农机监理的投入少,工作经费严重不足。部分县级监理机构没有配备执法车及事故处理设备,临理装备和检测手段落后或严重短缺,直接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2、基层农机管理体制不健全。农机监理机构体制不健全,村级农机监管空缺。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农机站人员、财产归属乡镇政府。虽然乡镇配有1~2名农机专干,但日常工作还是以乡镇中心工作为主,不能专职从事农机管理,加之没有办公经费,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乏力”。
3、拖拉机监管有难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明确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职权,却未明确对道路上行驶拖拉机的检查权和处罚权。从而造成有权管的无心管,有心管的又无权管的“两不管”状况,绝大部分拖拉机处在无人管理状态;乡村道路上的无牌无证、非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现象频发,超期服役的报废车、未经检验的机车依然上路行驶。
4、部分机手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农机手法律意识不强,加之现在拖拉机运输业务减少,收入不高,对农机上牌、检验、考证等态度消极或有底触情绪;拖拉机不用了,也不注销,造成保有量虚高,从而影响“三率”。机手普遍安全生产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在乡村道路行驶没有人管得着,也不会出安全事故。
对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的几个建议:
1、积极推行农机免费监理。要积极主动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政策,县级政府要将农机检验、牌证核发、考试发证等农机监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逐步推行免费监理。农机免费监理是符合当前农机安全形势发展需要的时代创新,不仅农机手得到了实惠,提升了农机“三率”,也树立了政府良好形象。甘肃省白银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北京市、大连市等省市已实行农机免费监理。因此,建议我省以省政府安排免费监理专项资金,明确市县财政配套比例,形成稳定的农机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机制。
2、加快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一是争取省安委会支持,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政府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将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二是建议将乡镇农机人员归属县农机局管理。当前绝大多数乡镇农机人员实行“双重”领导,人、财、物由乡镇管理,业务上由县农机局管理。今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直补到卡新办法,使乡镇农机人员与县农机局业务联系增多,关系更加紧密。县农机部门可以借这次机会,加强对乡镇农机人员的管理,并积极争取县政府将乡镇农机员的人财物归属县农机局管理。临湘市的乡镇农机站员直接归属临湘市农机局管理的实践证明,此管理体制对农机管理工作开展十分有益。三是通过“平安农机”示范创建活动,在乡镇和村组建立农机安全管理网络,设立村级农机协管员,建立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为重点的农机安全生产联系制度。初步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机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将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延伸至村组,从源头遏制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3、争取改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继续实施,农业机械保有量的持续增加,农机安全监管的任务越来越重。农机监理机构现在的装备水平,已难以适应农机化发展需求。建议财政设立农机安全监理装备专项经费,加强装备建设。要积极争取“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重点是配备拖拉机移动检测线、电子自动桩考仪、农机事故处理设备和监理执法车辆等设备。同时要积极协调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好执法车辆,保证行政执法需要。
4、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持续实施,使越来越多的农民享受到了国家的补贴政策,农业机械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新的驾驶员也在大批量的增加。应抓住这一惠民政策,加强牌证办理。凡属牌证管理机具必须先办理注册登记,没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机主还要参加培训,考取驾驶证或操作证,然后凭“两证”(行驶证、驾驶证)申请补贴。岳阳市一直把凭“两证”结算作为申请补贴的条件,实践证明,能有效提高“三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发展,推进农业机械化,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生产、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确定、调整和公布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产品目录通过公告栏、网上等方式公布。
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经过试验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农业机械推广者应当免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示范、指导和信息服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八条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质量标准;尚无标准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服务标准。
作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刁难。
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载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在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上通行,免交通行费。
第三章生产、销售与维修责任
第十条生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按照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保证期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他人品牌、厂名、厂址的;
(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产品标准的。
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第十四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第*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驾驶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条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证实施审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
(四)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农业机械运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根据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处理违章行为或者农业机械事故,需要暂扣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的,应当开具凭证。违章行为或者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所扣证件归还当事人。事故尚未处理完毕,但归还暂扣证件不影响事故处理的,也应当归还。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条例发放牌证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申请拖延、刁难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
(四)不按规定收费、上缴罚款的;
(五)违法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违反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范文3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得到了迅猛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农业机械作业分散、分布面广,大量无牌无证的拖拉机活跃于城乡,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现象突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为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对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处理农机事故;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驾驶证件等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提高对农机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农机交通安全问题,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监管,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以及拖拉机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转移、报废应办理相应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通过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为了保证农业机械安全、优质、高效地为农业生产服务,预防农机事故发生,农机监理部门应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加大对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在县乡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监管力度,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构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认真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工作,以点带面,逐步展开,从源头抓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范文4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源头管理,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大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力度,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农机道路安全生产秩序平安稳定发展。
通过开展农机道路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狠抓农机安全宣传,提高农机驾驶(操作)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促使违法现象减少。农业机械的上牌率、年检率、持证率大幅提升。严格农业机械入户登记制度,严把质量关,切实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农机道路安全。
一是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下乡开展日常督查;将年检审、“安全生产月”“平安农机”创建等活动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乡村道路、机耕道的安全监督;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业机械道路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二是贯彻领导带队制度。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机制,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常年检查组。__
三是明确检点。①无牌行驶。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等。②无证驾驶。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③不参加年检年审投入作业的。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作业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④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机械。主要包括:违法载人、酒后驾驶、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行为。
(四)抓好培训管理。农机驾驶员培训是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中的重点,为切实抓好培训工作,特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是强化管理。重点做好农机培训教师队伍教育管理,加强政治思想、“三农”政策理论、农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提升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努力造就一支管理能力强、乐于奉献的农机化培训人才队伍。二是严格按照农机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利用驾驶员年审契机,认真抓好一年一度的农机驾驶员培训,提升广大农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抓好农机驾驶员培训,努力提高新机手的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意识; 严肃考纪考风,切实把好农机驾驶员技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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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宣传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为总抓手,以大幅度提高农机“三率”水平为目标,按照“宣传教育要切实,摸底排查要认真,执法治理要坚决”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农机“三率”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牌证管理和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增强安全发展理念,为保障全区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机“三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执法,严厉打击无牌无证、不参加年度检验、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力争农机“三率”水平在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促进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前)。
各有关街道要针对本地农机“三率”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明确整治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全面做好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和部署工作。针对农业机械量大面广的特点,结合年度农机检审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印发材料、刷写标语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整治活动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2月10日)。
在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深入街道、村开展农机“三率”整治工作。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上门服务,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培训发证、检审验手续。凡无牌、无证、脱检、漏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一律补办相关手续。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活动开展期间,区监理站将会全力搞好服务。活动结束后,区农机中心将对各街道农机“三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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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府作为
中图分类号:S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148-2
在我国正在奋力进行着的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农业现代化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即指农业机械化、化学化、水利化和电气化,足见农业机械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设备代替人力的手工劳动,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中大面积采用机械化作业,从而降低劳动的体力强度,提高劳动效率。农业机械化怎样来实现,当然离不开农业机械的制造和使用这样两个起始点与终结点,讨论分析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义则在于从终结点这一视点,来为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建言立论。
1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赖于政府导向
我国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源头在于国家的农机管理部门,国家的农机管理部门担负着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宏观领导责任,有力的、切合实际需要的政策导向与明确要求直接显现于我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效果。
可以欣喜的看到,国家农机管理部门已经将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空前的重视起来,农业部办公厅今年伊始即颁布了《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路是: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的新要求,以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为目标,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以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为重点,科学谋划“十二五”工作重点、目标和政策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体系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宣传教育,创建平安农机,提高监管能力,以安全发展促进科学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作为,贯彻这一文件精神,将促使我国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发展的道路。事实是,自2004年11月1日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已经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实践中暴露出的农机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一方面需要不断的对这一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另一方面需要有更具体的、操作性更强、实践性更强的配套措施,《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包括之前农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都是基于发挥这样一些作用的相关文件。有了国家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才能从上到下的统一意志,明确工作方向与工作着力点,进而,从上到下的织密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张网,筑牢农机安全使用的宏观保护、宏观制约的防线。所以,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赖于政府导向。
2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赖于政府的真抓实管
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政府导向是前提性的条件,但是政府的作为仅仅处于导向层面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真抓实管。
影响农机安全生产的因素很多,诸如: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自身的性能与质量;农机化作业服务网络健全程度;农机作业人员素质状况;农民对推广和使用农业机械的认识水平;农业机械使用中所面临的地理环境;农村经济欠发达,投入购买农机具的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购买高价值高性能的大中型农机具。当然对于使用农业机械的农民说来,都期望着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来帮助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使得农民能够安全放心的使用农业机械,通过农业机械的使用提高生产力水平,换取更多的经济效益。然则,农业机械使用中的不安全问题仍在屡屡发生。2010年8月23日《中国农机化导报》发表了一条题为:“全国农机投诉机构5年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5000万元”的消息,文中说:“2005-2009年,全国各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各类农机投诉6267件,其中,拖拉机投诉2364件,联合收割机投诉2038件,发动机投诉260件,其他农机具投诉1605件。”从这则消息披露的数据看,农机使用不安全的事件确实有着很大的数量。这一现实说明,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赖于政府的真抓实管。
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怎样实现真抓实管?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通过这样一些路径来实现:
积极争取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装备建设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免费实地检验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动实施免费安全监理,协调落实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项目,加强督导检查,保证建设质量,改进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设备条件,增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水平,以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三率”水平作为衡量农机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标准。不断强化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贯彻《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2号令)和《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事故勘查、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努力提高农机事故处理能力。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提升农机安全监理能力。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农业机械保险,推进农业机械安全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争取财政资金对农业机械安全保险保费给予补贴。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做好拖拉机运输机组的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工作。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保障安全生产。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术,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组织农机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咨询活动,举办农机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用事实让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违章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结合全国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和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的开展,以拖拉机、收割机、秸秆还田机、旋耕机、播种机、插秧机、卷帘机安全操作为重点,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创新研究,大力培养农机安全监理专家队伍,加强农机监理工作的创新研究,更新监理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推进安全监理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事故隐患分析研究,找准切入点,采取有效防犯措施,努力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水平。加强安全检验技术攻关研究,争取科研项目,提升安全检验装备的科技水平。探索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及回收等制度,积极做好农业机械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调研,针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及时向企业通报和反馈农机产品有关安全隐患情况,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