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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范文1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该条规定其实质是将行政管理实践中已存在的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与违法行为公布制度进行了有机结合。因此,针对其中的相关制度,有必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
(一)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最早出现在驾驶行政许可监管规范当中。后来,海事行政监管领域也引入了这项制度。[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自此,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正式全面地在卫生系统建立起来,并日益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医疗机构监督手段。据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相关制度。关于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性质,目前仅有少数学者研究涉及,但基本都集中在对违法驾驶记分制度性质的探讨上,主要表现为四种观点:一是“行政确认说”。该观点认为,由于记分不直接界定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严重程度进行证明和认定,依法证明该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以确定驾驶员是否要承担将来的某种“行政义务”,交警记分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二是“行政记录说”。该观点认为,交通警察记分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章驾驶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对违章行为的记录行为。三是从具体“行政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对违法行为的记分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时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提出异议,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如果该处罚行为被变更或被撤销,记分行为也就相应地被变更或被撤销。因此,违法行为记分应定性为“二次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叫“从具体行政行为”。四是“教育措施说”。针对违章驾驶行为记分性质,公安部相关文件中明确违章记分是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发生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各地立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最大的区别,在于并不一定与行政处罚同时发生,但是与医疗机构校验紧密联系,因而具有行政确认或行政记录两种行为状态。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记分制度具有对违法行为记分客观性、单次记分效果隐性与累积记分惩戒效果叠加性的特点,属于一种数字化表现状态下的行政许可累犯责任规制模式,它是对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的一种重要的后续监管方式。
(二)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在我国,违法行为公布制度较早地被物价部门采用,之后在税务征缴、计划生育、环境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业管理中普遍应用。公布违法行为本身并不能给不服从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直接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却间接地带来了名誉等人格权的贬损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一类声誉罚。[6]因此,行政机关公布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能够对其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不敢再犯,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在卫生计生系统的适用也较为广泛,甚至出现较为常态化的趋势。如海南省、江苏省南京市等地每月度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被记分情况,广东省肇庆市等地每半年度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等地每年度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综合可见,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实际上是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记分公布制度。但是鉴于目前我们对这项制度尚缺少深入的研究,还存在制度构建不甚合理、各地执行情况不平衡等诸多需要不断完善之处。
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实施于医疗机构监管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基础薄弱虽然,《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有警告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和一个兜底性条款,但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进行过创设性细化。目前,该项制度普遍的依据还只是2009年原卫生部医政司的一纸通知,这使得该项制度的法律基础非常薄弱,并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二)法律概念混乱目前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省份中,福建、广东、山东等14省使用的是“记分制”,安徽、北京、甘肃等12省使用的是“积分制”,两个概念实际没有明显的区别。同时,使用“不良执业行为”替代“违法行为”的做法,客观上也使概念的内涵弹性过大,有失周延。
(三)记分项目不一《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的记分项目总数为71项,《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记分项目总数为57项,《重庆市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记分项目总数为30项。这样的规定致使医疗机构监管存在盲点,客观上造成了有些违法行为在某些省、市要记分,而在某些省、市不记分、甚至合法化的不公现象(见表1)。
(四)记分标准各异由于没有统一的上位法约束,各地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各异,因而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但处理方式和结果却不一致的局面。例如,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记2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积4分,《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则规定记15分(见表2)。
(五)记分使用失范就目前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违法行为记分法律责任的设定现状而言,整体处于失范状态。例如,《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情形下注明取消行政许可,属于中性的行政行为,并不具有惩戒功能,因此,较为普遍的将记分情况直接作为注销许可依据的作法,逾越了使合法行政许可消亡应尽之程序,制度设计有失规范。
(六)救济通道不畅由于医疗机构记分管理依据、规范、程序的不统一性,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当事人被记分是否可以被救济、如何救济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例如:2007年8月,当事人因不服上海市某区卫生局做出的记分处理,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卫生局认为记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少数规定当事人救济渠道的省份,其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尽管这一规定有以复核这一内部程序救济取代行政复议等外部程序救济的嫌疑,但大多数省份的文件甚至压根没有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记分公布制度的构想
医疗机构是一种集公益性、经营性和信息严重不对称性等特点于一身的法律主体,监督难度很大。违法行为记分公布制度可以通过较低的行政成本,影响医疗机构的声誉,影响患者的就医选择,间接倒逼医疗机构合法执业,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预期效果。诚如英国学者奥格斯所言:“假定消费者能够在实践中也确实会利用信息披露做出理性的决定,并且如果我们能够避开家长主义作风,那么可以肯定这种规制形式存在的优势:选择权被保留了,且成本收益分析交由私人来衡量,而私人可能比公共机构更适合于进行此类评估。”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发挥该制度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巩固其实体法违法行为记分公布制度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对医疗机构监管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否定,然而一旦滥用,也将造成对私权的僭越。因此,在修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时,应该将其明确写入该立法,规范其法律概念,明确其法律地位、适用条件和基本标准,从而保证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中平等对待所有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范文2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根据检查情况,多数诊所能基本按照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是有个别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有的内科诊所公然宣传治疗妇科、外科、皮肤科、儿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审批的诊所中除内科、中医、口腔诊所外,只审批了1家美容诊所和1家皮肤科诊所。检查发现有个别诊所甚至违法开展妇科手术、放环、取环、流产输卵管结扎术、早期终止妊娠术等项目。关于夸大宣传的问题,个体诊所在媒体医疗广告的现象比较少,但是个别诊所通过散发小广告,门头广告牌宣传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有内容违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消毒、隔离技术规范问题
【法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机构使用消毒剂必须索取生产经营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有几个方面,一是医护人员消毒隔离观念差,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过期消毒剂的现象。二是紫外线消毒不规范,个体诊所不做消毒记录,有的做记录但是没有紫外线消毒累计时间,大家知道,紫外线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环节,每天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物体表面及空气质量,保证注射室的无菌状态。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有的诊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将注射台当餐桌吃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是极不安全的行为。
四、医疗文书书写、保存
【法律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的主要问题:1.医师不签名或者签名不全;2.不具处方权的开处方;3.处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随处乱扔);4.药品剂量不规范;5.处方格式不规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是诊疗行为最重要的医疗文书,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大家一定要重视处方的书写规范并按规定保存。没有处方权的一定不要在处方上签名。我们目前已经统一了处方,有个别诊所还未使用。
五、传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管理工作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的诊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一多半的诊所没有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总以为传染病与自己无关,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有救治义务,第一次接诊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绝接收传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这次,我们为大家统一配备了传染病登记簿,当你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一定要认真登记,并按时限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医疗废弃物处置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通过检查,我市个体诊所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多,1.医疗废物随处乱放2.未分类3.无警示标识4.未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甚至有个别单位将医疗废物进行买卖。今年,我们对诊所统一进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必须按要求集中处置,这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了资料,大家尽快与处置中心联系,根据各自的情况与处置中心签订协议。我们在明年四、五月份将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对不能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将进行行政处罚。
七、内部管理方面
1.门牌不一致现象突出:多数诊所悬挂的门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名称不一致。有的叫“康复门诊”有点叫“某某社区门诊”、“某某小区门诊”有的门牌上宣传治疗疾病内容,这都是不规范的。
2.内部账册记录混乱,门诊记录、消毒记录乱写乱画,好的用笔记本,有的用学生演草纸五花八门,不严肃。
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范文3
这,唯有在未来的某一天回望历史,才可以彻底的知晓。
一位盲人按摩师的故事
盲人周立昌是一位出色的按摩师,他一直梦想着能取得医师资格,进入医疗机构更好地为病人服务。但是有关的培训和考试制度,和视力障碍一起,共同形成了他成为职业医师无法逾越的障碍。周立昌有自己的按摩院,但他希望能够真正以“医师”的身份继续自己的事业,为此他参加了上海中医药大学举办的盲人按摩大专班,并曾在上海一家医院的推拿科实习,但这却是“悄悄地进行”。周立昌说,他认识很多盲人朋友,按摩技艺相当出色,也很想通过相关考试进入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按摩服务,但他们都知道“现行的政策很难让盲人按摩进医院”。
2009年5月11日,国家四部门召开《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新闻会,宣布由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盲人医疗按摩客观实际而研究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了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保障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合法权益。
“一波三折”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政策的坎坷之路
盲人按摩是我国盲人实现就业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国共有15万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工作,其中有3万余人属于医疗按摩人员。这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大多从我国60所大中专院校中设置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毕业,接受过医疗按摩的专业教育。进行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医生”在身份界定上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更好地管理与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更好地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与患者的权益,中国残联与相关部门一直谋求解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行医资格,着力制定相关的法规。
第一次波折,《执业医师法》未将盲人医疗按摩纳入管理
1997年8月,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共同印发的《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从医性质、职责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但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盲人却因视力障碍等因素影响,一律无法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导致的结果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虽然实质上从事着医疗按摩活动却无法取得执业资格。一位多年从事盲人医疗按摩的视障朋友说,不是我的水平不够,不是我不想取得医生身份,而是根本不允许盲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次波折,2004年夭折的《盲人医疗按摩师管理暂行办法》
在中国残联的不懈努力下,卫生部、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经多次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保证盲人医疗按摩的医疗性质、医疗范围、职称系列不变的前提下,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作为特殊群体,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师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管理。但在2004年,《暂行办法》即将下发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因《暂行办法》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注册、认定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到行政许可,而又没有上位法依据,所以未能实施。
转折,2009年《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保障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同时,针对解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问题,国务院领导作了重要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四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广泛听取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讨论,最终制定并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十一年 终有所成
――访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王建军
“我一定得把这件事给解决了”
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就“盲人医疗按摩”的法律政策问题和有关部门磋商了3年后,王建军在中心就职主任,在王建军任职8年后,一部《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了。11年的时间,一件件难事解决,一个个目标达成,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这个问题,却是一波三折。人员流动,责任不变。对于“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出台时经历的艰辛,王建军不愿多谈,但那爬上这个中年男人脸颊的皱纹,无言地见证了这一部“办法”出台的艰难。
王建军始终有一个信念,这事能成――不管等多久,不管多艰难,这件事情一定能办成。因为那些经过三四年专业按摩学习,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盲人们,那些有着十年八年按摩经验,治愈了无数患者的盲人们,理应成为一名具有执业资格、被国家法律认可的医疗从业人员。数年间的“磋商”、“会议”、“研讨”、“调研”,听起来枯燥贫乏的词满载着盲人按摩师的希望,但也许多等一年,便会多一些人失望。
“如果不能成为医生,如此艰苦的学习对一个盲人而言有什么必要?”
出台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名称内藏玄机,“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原来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办法”,但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在研讨时把“人员”去掉,别小看这一个词,这可是解决“医疗按摩人员”与“医疗按摩机构”两个大问题的关键。王建军讲,管理办法不应只管理“人员”,还应该管理“盲人医疗按摩所”。起草磋商“办法”时,王建军要达到“三个不变”,戏称就是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盲人医疗按摩的“医疗性质”不变,第二是待遇不变,第三是执业范围不变。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配套的管理办法就会逐渐相应出台。王建军对《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实施前景非常乐观,他说,这个管理办法不仅能够推动盲人就业,更是盲人特教事业的助推器。过去盲人的普遍文化层次偏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好学历”与“好出路”之间的矛盾。当一个盲人学生经过中专三年、大专四年、本科五年的医疗按摩学习毕业后还是做保健按摩师,而一名保健按摩师经过3个月免费培训就可以完成!这势必会造成特教学校不容易招进盲生,进而造成盲生特殊教育工作的萎缩。从另一方面看,在学校经过多年学习的高学历盲生与经过短期培训的盲生就业出路一样,本身就是对已经非常珍贵的特教资源的一种变相浪费。“管理办法”的出台,终于还了盲人医疗按摩师们一个“名分”,乐于接受高学历教育的盲生会因为这部“管理办法”的出台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未来工作的天地非常广阔”
“管理办法”实施后,经过专业医疗按摩科班教育的盲人会有三个主要就业方向,第一是设有中医按摩科室中的医院就业; 第二是自主创业,开办盲人按摩所; 第三是各地方残联自主兴办或者合办按摩医院,这也是盲人医疗按摩就业的主要方向。兴办按摩医院之所以成为主推就业方向,是因为按摩医院可以争取纳入国家的医保体系,换句话说,保健是少部分人的需求,医疗是大众百姓的需要,就此来看,医疗按摩将来的的发展前景会非常广阔。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阶段依旧未能解决盲人考取执业医师的问题,这也是盲人考取医师资格存在着种种现实问题,比如如何帮助盲人通过X光片诊断病情等等,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矛盾会随着辅助技术的进步与提高得以解决,我们也要相信,未来的某一天,“盲人医疗按摩所”会变为“盲人医疗按摩诊所”。
医疗按摩是一个艰苦的行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按摩师不仅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付出极大的精力体力。看看一个医疗按摩师的手指关节你就能够感觉到,这项“健全人中医师不愿干,盲人按摩师干不上”的职业,需要怎样的付出。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解读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0条,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要点1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盲人医疗按摩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在医疗机构中从业应符合规定条件
《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盲人医疗按摩;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两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两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办法》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要点2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须经地市级残联审核合格后,方可到医疗机构中从业
《办法》对盲人欲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凡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即可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规定了在医疗机构中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范围以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要点3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需具备相应条件
《办法》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规定可以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规定了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具备的条件、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开展业务的范围、注销的情形。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一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一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 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注意事项: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 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 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 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要点4
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范文4
一、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1、医疗机构底子不清,管理不规范。在查案过程中发现,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注册登记工作的卫生局医政科,对于近年来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量、名称、诊疗范围和有效期限没有详细的记录,由于底子不清,情况不明,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此外,医政科对于近年来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档案资料管理不善,导致部分重要档案材料遗失,对医疗机构发证情况不能准确全面地掌握。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也没有按照其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执法档案,对于医疗机构存在什么问题、日常如何执法均无记载,监督管理的重点在何处也没有明确的方向,严重影响着执法效果。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册、校验、注销工作不规范。卫生局医政科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及程序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校验、注销工作。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期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然而汝州市实际情况是,2011年批准办理了数百家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前均未按规定向汝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校验,或申请了不予受理,现在,这批证件已经超过有效期限3月有余,卫生局医政科仍未曾开展校验工作。
3、监督部门执法不到位,存在“以罚代管”现象。在查办胡某玩忽职守案件中发现,卫生监督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违法问题的,往往都是罚款了事,这边缴过罚款,那边继续执业,使行政处罚变成了“行政许可”,使整个监督管理流于形式,起不到任何实质作用。如某门诊2009年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0年10月31日到期后,该门诊没有按期申请校验或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其持有的属无效证件,继续执业属违法行为,然而卫生监督所在其持无效证件执业将近一年后于2011年9月20日检查时才发现,发现后不是依法让其停止执业,而是给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20日内申请校验,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如果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监管,执法到位,该门诊致人死亡的悲剧是能够避免的。
4、许多诊所普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除上述问题外,在查案中发现,不少诊所还普遍存在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从事超范围诊疗项目,违规医疗、医药广告,如上述的某门诊自开业以来一直超范围从事人工流产业务,并在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宣传;二是医师无医师资格证或医师资格证上的执业地点不符,通常是一些卫生院或医院的退休职工,开设私人诊所,未变更其执业地点,或申请变更,但办理手续不齐全;三是使用无资格证件护士从事护理或医师助理工作等;四是部分诊所硬件条件和卫生条件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医疗废物未按规定放置,在诊疗室内随意丢放等等。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医疗机构管理台帐,设专人专室管理相关档案。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建立台帐,特别是对于各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包括名称、执业地点、诊疗科目、许可证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等。许可审批档案资料及各类执业证件复印件要按规定完整保存,可设专人专室对其进行管理。对一些资料不全或缺失的,要积极补全,没有补全的,按规定不能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严格依法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册、校验、注销工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准确执法打下基础。一是要按照法定的时效及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规定,在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其去申请校验,对期满后未申请校验的责令20日去申请校验,20日后仍不检验的,由医政科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公示。二是要按照法定的条件严格进行把关。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要严把资质审查和现场检查关,对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硬件标准不达标的、有违法记录按规定不能审核通过的,坚决严把关口,不予审批发证;对符合条件,验收合格的,要在受理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并及时发放证件。
3、规范卫生监督所的日常执法活动。一是对医疗机构进行摸底大检查,建立详细的执法档案,制定出相应的执法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辖区内的各诊所每年至少要监督检查两次,每次都要有检查记录,档案要完整保存。三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对于无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继续执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发现有超范围诊疗的,要彻查其违法所得,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配合执法,对超诊疗科目所得超过三千元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是监督到位,杜绝以罚代管。将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一次处罚后要监督其整改到位,杜绝交了罚款继续违法执业现象的发生。卫生监督所应将影响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检查结果及时向卫生局医政科反馈,相互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范文5
一、执业注册对象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获得有效注册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首次注册对象: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具备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条件。
(二)延续注册对象: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对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四)重新注册对象: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二、执业注册申请时限
护士申请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讲。没有在3年内讲申请的,除需提交首次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执业注册程序
(一)拟在本省范围内执业的护士应当向省卫生厅讲执业注册申请(包括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申请、延续执业申请)。
(二)向省卫生厅讲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由本人讲申请,将申请表和有关资料递交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由医疗卫生机构交所在地县(区、市)卫生局,由县(区、市)卫生局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转送省卫生厅。
(三)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省直、厅直医疗单位护士的执业注册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向省卫生厅讲申请。
四、执业注册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五、需提交材料
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10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六)身份证格式的相片两张;
(七)逾期申请注册的,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上述复印材料统一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10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六、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执业注册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省卫生厅审核合格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省卫生厅集体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七、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护士,不得有《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或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县(区、市)和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应当向省卫生厅予以说明;情况属实的,省卫生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范文6
讨论嘉宾
主 持 人 王夏玲
山西共和律师事务所 张 宁
江苏省丹阳中医院祖大报
湖北省人民医院 刘 洋
案例回放 5个多月前,突患颈椎间盘突出的糖尿病患者张某住进某县医院骨科病房准备手术。然而,经过3周的保守治疗,张某腰椎间盘突出症治愈并符合出院条件,但张某及其家属仍然坚称病没治好不能出院,并在骨科病房接受糖尿病治疗长达5个月之久。医院表示,张某长期占据医院床位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其他患者的住院治疗,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并打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张宁 患者不在对应科室治疗 医方风险倍增
患者住在骨科病房治疗糖尿病的现象较为鲜见。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患者不愿出院,但由骨科医生治疗糖尿病患者,对医疗机构来说都存在莫大风险。一方面,骨科医生治疗糖尿病患者超出了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违背了《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如果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的医疗行为未经批准,又不属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应定性为非法行医。
因此,即使骨科医生只为糖尿病患者检测血压和护理,一旦患者在医院出现问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难辞其咎。
祖大报 医疗机构要学会规避风险
对于坚持不出院的患者,除特殊情况外,医疗机构不可任由患者占据医疗资源,要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形来说服患者,要灵活、具有针对性地处理各类不愿出院的患者。
医疗机构遇到类似患者,可以将患者转到与疾病相对应的科室,由专业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后,患者如果达到出院标准,医院可出具出院通知,并由专家或科室主任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患者坚持不出院的,科室人员可将情况上报给医院管理层。
刘洋 制定管理方式 需政策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