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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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20__年4月22日下午,公司召开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机关20__年3-5月份岗位工资发放等事宜。张小求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总经办、党群办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一、关于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会议讨论了总经办提交的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认为实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办公用品采购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会议原则通过。会议要求,总经办根据会议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发文执行。

二、关于职工因私借款规定

会议认为,职工因私借款是传统计划经济产物,不能作为文件规定。但是,从关心员工考虑,在职工遇到突到性困难时,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内的应急款。计财处要制定内部操作程序,严格把关。人力资源处配合。借款者本人要作出还款计划。

三、关于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计财处提交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需要。会议原则通过,计财处修改完善后发文执行。

四、关于职工工资由银行事宜

会议听取了计财处提交的关于职工岗位工资和船员伙食费由银行的汇报,会议认为银行工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方便船舶和船员领取,又有利于规避存放大额现金的风险。但需要2个月左右的宣传过度期,让职工充分了解接受。会议要求计财处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处配合,计划下半年实施。

五、关于公司机关11月份效益工资发放问题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物业管理;网络资料;物业服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079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153- 02

1 加强政策和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网络政策资料

(1)依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政策,出台相应文件,形成完善配套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做到物业管理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提高物业管理法规的层次和效力,通过人大立法,以地方性法规颁布《四平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以市政府令形式出台《四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3)进一步修订完善《四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性文件。

2 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资料制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行为

(1)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考评制度,加强物业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格按国家、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把好关。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考评材料,清理整体素质低下、注销严重违规的企业资质。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度网络资料平台,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服务信用良好度,并向社会公示,规范物业市场管理秩序,全面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资料面向社会公开制度。逐步推行并完善市场竞争和退出退出机制,取缔信誉极差的企业。

(2)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完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四级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市、区、街道、社区物管部门职责,街道社区做好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完善业主大会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日常活动进行指督导。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自我管理和守法能力。

(3)规范签定前期服务合同行为。要求开发商售房时,在网络平台公示,合理选择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收费标准,不准做虚假的、不切实际的承诺,欺骗购房者,为物业管理增加负担;不准为迎合消费者,压低物业费,影响后期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

(4)推行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健全物业网络信息资料。按有关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将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前期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时,由街道社区协助,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目前情况下,老旧小区和弃管小区可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街道、社区向业主推荐信誉良好的企业名单,由业主委员会协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5)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加强物业网站建设,及时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资料。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小区宣传栏等设施广泛宣传物业管理信息资料,利用节假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人文活动。

3 加强政府扶持和监管力度

(1)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络查看平台。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机制,保证业主生产生活安全。二是进行物业维修资金整改,限定时限追缴被减免缓交的维修资金。三是开展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维修资金第三方审价、业主协议维修资金存储方式等试点工作。严格《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四是完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解决应急维修发生时业主的集体授权问题,增设应急维修的临时授权条款,引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

(2)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指导价范围,通过招投标方式在物业服务前期合同中约定。其它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合同约定。

(3)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和纠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产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司法手段清缴拖欠物业费工作。按政策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电、气、暖、通讯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收费到户,依法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对不能实现终端收费,确需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实行有偿服务。禁止以停水、电、气、暖等各种形式强迫物业服务企业为其代收相关费用和承担损耗费用。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属地政府要及时查促整改,给予解决落实处理,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推进落实现有政策,住宅小区的公共照明用电,物业管理用房所发生的水、电、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环卫部门不能再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二次垃圾清运费。

主要参考文献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随着房价的飙涨,购房者在买房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水涨船高。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这项被称为住房“养老金”的资金仅一个小区就动辄上千万元。人们不禁要问,当住宅步入需要维修的“年纪”,这笔业主共有的资金是否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然而,记者调研了解到,与归集规模巨大相对应的是,一方面,绝大部分维修资金躺在账户里“睡大觉”,另一方面,部分资金在不经手任何业主的情况下去向不明。而这种混乱现象的症结在于,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方,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缺位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更有甚者,数额巨大的维修资金成为多方争抢的“香饽饽”,业委会的设立面临多种人为阻碍,而最终损害的都是业主的利益。

超万亿元维修资金沉睡

使用率不足10%

根据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此外,各地纷纷出台办法对早先出售的商品房维修资金进行追缴。如天津规定,1996年7月24日到2003年1月1日之间出售的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工程费的2%交纳维修资金。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各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起来数额巨大,如2015年,天津归集45.23亿元,上海归集39.83亿元,北京2015年年底维修资金余额已达450.65亿元。据不少业内人士估计,全国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模已超过万亿元。

然而,与归集规模巨大相对应的是,绝大部分维修资金躺在账户里“睡大觉”。数据统计显示,从1998年实行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到2013年年底,北京仅累计使用约8亿元,使用比例仅为2.3%,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的使用率也都类似,均不足10%。

北京泰华滨河苑小区2011年年初就因七部电梯急需大修而申请维修资金,但一直等到2013年春节其中的五部才得以维修,耗时两年。

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指出,申请程序的烦琐是造成维修资金沉睡的重要原因,而其中一项业主“双三分之二”确认,即是受益业主的人数要超过2/3,受益业主自己所拥有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要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2/3,被认为很难实现。

为了唤醒沉睡的维修资金,北京、天津、上海等多个地方均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做了相对简单的程序要求。2015年,住建部和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指出对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紧急情况,可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这些努力为使用维修资金开了“小门”,2015年,北京维修资金年使用额由2010年的5000多万元,增加到6.13亿元,2016年上半年,天津划拨应急资金2824.76万元,与正常划拨的维修资金2848.45万元基本持平。

然而,虽然维修资金使用量逐渐增加,但根据调查,来自各地的许多业主对这些唤醒的资金究竟是怎么花的并不知情。在天津,阳光100国际新城等众多小区近年来都有使用应急解危资金,但多位业主表示不明其去向。“从来没有谁告诉我小区的维修资金是怎么花的。”阳光100一位刘姓业主说。

业主委员会缺位

维修资金使用陷两难

维修资金沉睡不起作用,应急使用又不够透明,维修资金使用的这种两难境地缘何而来?记者调研了解到,业委会的缺位是一项重要原因。

据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张俊梅介绍,使用维修资金首先需要向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总共有六个程序:第一步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方案,第二步是业主“双三分之二”确认,第三步是使用决定公示后到房管局进行备案,第四步是开户划款,第五步是竣工验收,第六步是决算核减并公示。

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要想得到业主“双三分之二”确认很困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说,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居民组织相对松散,物业公司一般不愿意挨家挨户确认,致使大量的维修资金动不了。

天津阳光100小区就没有业委会,该小区北园物业经理王春雷说,他们园区还从来没用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双三分之二很难确认,基本上申请不下来”。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正常情况下“双三分之二”难以跳过。在紧急使用资金的情况下,有业委会的小区,即使可以免去“双三分之二”确认,仍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环节并没有被跳过。

但是,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紧急使用维修资金就可以跳过业主环节,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在这种情况下,具体业主往往难以知晓。

此外,紧急使用维修资金可以跳过的业委会职责还往往被代替。根据住建部2009年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等情况下,居委会在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代行业委会职责,《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也规定,没有业委会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委会职责。

王春雷表示,在漏水修复等情况下,需要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由他们申报,街道、居委会帮助到有关部门审批,相比之下要容易得多。

与阳光100小区一样,天津俊城浅水湾小区10年来也没有业委会,该小区业主张先生说,他们多年来试图成立业委会都没有结果,“我们的维修基金,怎么花的我们并不知道”。

维修资金成“香饽饽”

业委会设立遭遇利益博弈

1998年,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共用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当年12月出台;2003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在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制度加以确立;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是当前所有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最高的,同年,《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也获得通过。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额的房价下,一个小区的维修资金动辄上千万元,这在不少人看来是一块有利可图的“香饽饽”,进而使得本应该正常监管其使用的业委会在许多地方难以设立。

仍以至今没有业委会的天津阳光100小区为例,事实上,该小区在2007年已召开业主大会并选出业委会,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选出30日内应该去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该小区业委会都备案无果。

据天津南开区物业办科员李盛、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居民科科长徐昕昕介绍,根据修改前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他们二人所在单位先后成为阳光100小区业委会备案负责机构,但该小区在申请备案时在《业主会章程》中设定“业主会日常工作组”,并赋予其相关职能,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办和街道都曾要求其修改章程并重新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但小区方面并不接受,先后将两个机构告上法庭。

对此,小区方面回应称,“2007年选举的业委会有良好的基础,推倒重来无疑浪费人力物力且难以获得原业主的认可”,且只同意增补2007年后入住的业主选举。于是,业主与物业办和街道办开始了漫长的“备案拉锯战”。

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令不少阳光100小区业主不满的是,作为一个常住人口约1.6万的大住宅小区,业委会备案工作10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物业办与街道办难辞其咎,有“懒作为”和“慢作为”之嫌。“这几年钱花在哪里,我们不知道,得画个问号。”一位郭姓业主说。

维权主体不能缺失

维修资金使用期盼健康透明

记者梳理发现,天津阳光100小区的境况并非孤例,近年来,业委会缺位现象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而与这一维权主体缺失相伴的是,在北京、山东、广东等地,小区维修资金使用困难或者去向不明、物业纠纷升级为屡屡发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天津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张学军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商品房小区可能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群众矛盾主要爆发地,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高校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 监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01.007

Problems and Consider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for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Universities

GU Dewen

(Nanjing Tech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816)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residential management,the background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housing types and maintenance in universitie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 that is beneficial to the operation level, expecting to crack the dilemma of startin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

Key words housing in universities;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of house; owners committee; supervise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富裕了的国民愈来愈重视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安居乐业成为首选。特别是近十年来,房地产增值效益凸显,身兼居住与投资功效的住宅,在家庭资产结构中占据的比重愈来愈大。

但是,随着住宅“年龄”的增长,其出现许多“生病”迹象,高层建筑物电梯、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等更是问题频发,要彻底“医治”好,就必须投入维修费用进行维修保护。此时,业主对自己住宅的“养老金”与“保命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日益被关注。住宅管理部门透明公正运作这笔关乎百姓住宅“百年大计”、“沉睡”着的资金已势在必行。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生、建立的背景

90年代以前,我国各项民生实行计划经济,城镇居民的供职单位根据单位房源、分房规则,分配住房给员工居住使用。90年代以后,随着住房体制的改革,企事业单位将员工享有使用权的家属楼、宿舍区等住宅卖给了员工,不再负责房屋的维修,社会化的物业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与管理。而“生大病”的房屋要“医治”,需要维修经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顺应而生。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维修基金概念。1998年12月16日,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项目。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6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指出: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2月4日,原建设部、财政部以165号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表述,交存的主体,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并从使用原则、比例分摊、使用程序、应急维修、列支排除项、增值滚存等方面,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衍生的过程可以明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全面进入住宅日常维护的管理体系中。

2 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2.1 高校教职工住宅类型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状

目前,高校教职工住宅一般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基本上都是1998年11月30日前的房改房,即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已售公有住房;第二种为没有个人产权证的新区工作用房;第三种为学校租赁给住户的未售产权承租房。

第一种类型房改房,高校教职工购房时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学校代表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存管在学校财务专用账户里。第二种类型新区工作用房,没有个人产权证,其性质为一次性付清房租永久或一定年限的租赁。其维修资金的归集直接交到学校财务专用账户里。第三种类型承租房,实质是周转房性质,学校只收取住户少量的租金而未收维修费用。

三种类型的住宅,房屋权属性质不同,维修费用提取存在差异。因此,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者,在实施维修过程中如何把好舵,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2.2 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难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沉睡”多年,与房屋缺少维修经费的矛盾日益凸显,物业公司和业主迫切希望有法宝来破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难点。

难点一:一户不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动不了。

房屋“生大病”需要的维修费用非常多,可学校的住宅管理、工程维修部门无权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涉及维修的所有住户签字,如果一户不同意,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只能搁浅。目前,很多高校都未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本原因在于业主对是否启动不能达成共识。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使用程序的民主性。但是,由于所涉及维修的项目与某些业主关联度不大,房屋出租找不到房主表决,更多的业主对公共事务冷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复杂等等因素,导致业主诸多不同意见,否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有观点认为,教职工购买房改房和一次性付清房租租赁新区工作用房时,缴交的维修资金存管在学校财务账户里,利息都归学校了,应该由学校包揽房屋维修费用。

房改时学校代表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工龄越长,房龄越长,房价就越低的政策,住宅福利性质出售给教职工。为此,个人缴纳的维修资金占缴纳总房款的比例也就越低,这在当时物质生活还匮乏的年代,能以这样超低价格购买到属于个人所有的住房,引得无数年轻人的羡慕。实际上,根据购房人工龄、房屋折旧率调节的房价导致的结果,就是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同归集的维修资金因购房人工龄越长反而总量不多,这为日后这些老旧房屋巨大的维修费用缺口埋下了资金危机的隐患,这是当时购房人没有想到的。在当今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年代,学校每年专项拨款用于住宅区的维修费用,远超财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里总资金的结息收益。

还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组织不规范、能力不强,专业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与物业服务公司相互勾结、侵吞、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风险;其次,缺少有效的监督部门实施审计。因此,学校使用管理、监管这笔“养老金”、“保命钱”,教职工放心。

作为代表和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在运作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如: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无凝聚力和战斗力;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无法有效运作;没有上级、无人能管,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与物业服务公司联手,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共有部分的维修,出租住宅区共有部分谋私利等事情屡见不鲜等等。但是这些不规范问题,在高校知识分子居住的住宅区是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约束的,这也是高校住宅管理部门今后需要深入探究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其实质是患上了“依赖综合征”。教职工早已习惯享受学校上门无偿服务,工程维修随叫随到,方便快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的保管在学校财务账户,每年学校还有专项经费补贴住宅区的大、中修,审计部门是这笔资金的保险锁,这些都是教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启动不了的根本原因。

难点二:房改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少,后续续交极为困难。

高校房改房小区内的道路、地下排水管等,房屋屋顶、墙体等几乎都处于待修状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少,教职工担心本就有限的资金会很快花完。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续交的对象是否包含售房单位,至今没有明确说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本就不愿意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教职工,更不同意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难点三:很难找到认可的维修企业实施维修。

目前,已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的高校住宅区,按照物业管理行业的普遍行规,物业服务公司自行承担单件单项5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按照维修流程,学校负责维修单件单项超过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目前,学校住宅管理部门承担、工程维修部门实施维修,每年学校专项经费支付了所有住宅区的所有维修费用,至于找哪一个工程队维修,教职工业主完全不用过问。

一旦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的维修工程都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其操作程度极为繁杂,教职工业主不赞同。

难点四:第三种类型的承租房租赁给住户时未收取维修费用,目前学校包揽了该类型房屋的全部维修。

教职工业主不同意承租房“不劳而获”享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有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 破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启动难的一些思考

3.1 民主选举,规范运作

高校房改房业主都是学校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从中指定人员担任,新区工作用房住户委员会成员,经过全校公开选举产生。这些成员在学校也担任着相应的职务,其责任感与使命感比较强,高校启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有水到渠成的优势。

3.2 专户存储,滚存使用

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学校自行管理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管理两种管理形式。学校自行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建帐;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核算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投资增值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转作本金,积少成多,夯实了资金基础。

3.3 规范招标,监管维修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提交待修项目的维修方案及预算,执行学校招投标流程,在涉及维修的2/3以上业主(住户)满意的情况下,完成维修。业主(住户)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明细账目,审计部门给予审计督查,上好安全使用的“保险锁”。

综上所述,启动和使用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切实可行的,其妥善运作,关乎每个教职工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房屋安全使用效率,延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寿命,维护教职工业主财产利益,高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科学合理使用的后续作用将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2] 2007年3月16日第6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2007年12月4日原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意见》突出亮点是事权调整与转移支付改革并存,特别明确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方向。

逐步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比例

《意见》提出要“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这是我国转移支付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一种适应性财政分权。

首先,适应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这有力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推动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贯彻落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支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等。清理整顿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成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年来,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不断提高,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4年的58.2%,未来有望提高到60%以上。

其次,《意见》的出台,还有一层更深层次的寓意,那就是推进中国式的财政分权。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对税权、举债权的控制一直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后来,由于地方政府绕过原《预算法》第28条的规定而大规模举债,产生一系列问题,中央政府才开始尝试中央地方债、允许地方政府举债试点以及在新修订的《预算法》中允许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政府审批下有条件举债。不过,由于地方政府举债从评估、审批和正式推出,需要较长时间,地方政府举债制度的创新近期并不能为地方政府带来显著的财政收益。由于担心税权下沉会扰乱市场秩序,中央政府不仅不鼓励税权下放,而且要强化税权的上收。这样,通过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增大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相应增大地方政府自主可用财力,便成为我国财政分权的新探索。这种“财政分钱”改革将带动财政分权的改革:将部委分散直接控制变为中央政府统一调控,有效避免地方政府“跑部钱进”和各种寻租,既整合财政资源,又提高地方统筹能力。

转移支付结构优化与政府事权调整并行

与转移支付类似,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也较为复杂。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支出不合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但考虑到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惯性运行,短期内大幅度调整政府间事权划分格局也有困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将财政支出分为中央直接支出、中央委托性支出,以及地方事权支出,以便于提高管理效率。《意见》进一步提出,“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随着中央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的同时,也在着力调整政府间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实现各级政府事权和财力的匹配。

规范和强化转移支付管理

明确转移支付的归属

根据“桥归桥、路归路”的原则,《意见》对转移支付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并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改革取向。

一是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二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根据专项转移支付的不同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意见》要求对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清理整合。例如,属于中央委托但由中央直接实施效果更好的支出,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当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已从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2014年的150个左右,减少了1/3,2015年专项转移支付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完善转移支付的管理办法

一是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二是改革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意见》指出,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

强化转移支付的预算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意见》根据新的《预算法》、国发〔2014〕4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转移支付下达的具体时间作出了明确要求,使各方都有合理预期。《意见》还要求,推进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公开透明,并做好绩效评价和相应的预算统计工作。

规范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

《意见》指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规范化。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对项目法或因素法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说明。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目前,中央政府着力推行的专项转移支付竞争性分配方式,符合《意见》的基本要求。

针对普遍关注的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配套问题,《意见》明确指出,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由县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地方筹集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和非税收入(部门使用部分)。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地方财力,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资金,不得越权和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审批。

(三)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依法行政、源头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财政资金,充分运用县级财政筹集和分配资金的职能把好资金出口关,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统筹安排应急抢险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审批

第五条财政资金的报请程序。

(一)预算内资金的追加、有偿使用的报请。由预算单位以规范的公文格式请示县人民政府直接送县财政局。

(二)非税收入的报请。由预算单位填制非税收入用款计划表送县财政局。

(三)地方筹集重点项目资金的报请。由项目建设业主部门填制县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送县财政局、建设局。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报请时限。

(一)财政资金的报请时限。预算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财政资金请示、县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非税收入用款计划表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按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报请。由预算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第五条中的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报请程序及时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及时提出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资金的预算分配、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级预算的编制。预算单位在编制全年的部门预算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来源情况将年度正常性和可预见性的经费计划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审批。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后,根据资金用途和范围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三)预算内资金追加的审批。

1.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在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四)县级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批。

按计划、工程进度付款,并结合应急性抢险等因素进行审批。具体如下:

1.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五)非税收入的审批。

1.教育部门

(1)同一个项目在2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2.其他部门

(1)同一个项目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六)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审批。

1.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批。

2.同一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请县长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同一个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与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会签后报县长审查,由县长提请县委领导集体审定。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八条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县财政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预算单位支出进度拨付资金。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预算指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额度分批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

(三)县级追加财政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审批权限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四)地方筹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县财政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业主与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拨付资金,并跟踪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五)非税收入的拨付。县财政局在审批权限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六)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拨付。按审批权限审批后,预算单位与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偿使用手续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