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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1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6-0050-08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2014年网上流传一个帖子叫社保“七不管”“九没有”①,引发网友的热议,有偏激的网友更是发表评论说“社保是国家的骗局”。探究原因,网上流传的“七不管”“九]有”帖子其最大的问题是,混淆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强调保基本,而不是无限保障。同时,“月薪1万元,养老金交满30年27年才能回本”的网友观点也吓退了许多准备参保的人。为了让公众清楚地看到社会保险是不是国家的骗局,参加社会保险到底划不划算,有必要对民众参加社会保险的收益情况做出测算。本文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来测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当前,国内学者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情况也曾做出过研究。如何立新(2007)基于微观数据,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金方案下城镇职工终身养老金的纯受益状况,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的改革进行了定量分析[1];彭浩然 等(2007)通过微观个体假设,测算不同收入参保者在退休时点的缴费现值与未来养老金的收益现值差异,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保险调整方案对不同收入者的收益变动[2];王晓军 等(2009)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回报率两个指标进行测算,比较不同性别、缴费年限、寿命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导致的参保后养老金收益差异[3];许志涛(2014)基于终生收入法构建基础养老金模型,测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不过其研究的重点是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再分配效应[4]。纵观国内已有文献,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益的研究上,主要是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收益率指标,但其重点都在研究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另外,已有研究大都未测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收益情况,并且大都没有考虑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因素。基于此,本文考虑养老金调整因素,对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鉴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完全一致,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状况做出测算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指标选取与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个人8%,企业20%),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由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同,这直接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的净收益也不同。因此,本文选取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三个指标,来分别测算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两类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养老金净转入额”是指测算时点参保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现值与养老保险缴费现值的差额[5]。养老金净转入额可以反映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养老金净收益情况。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正,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带来净收益,参保是有利可图的;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负,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会带来净收益,甚至会造成亏损,参保是不划算的。
“投入产出比”作为衡量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对收益指标,是影响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保的重要因素[6]。投入是指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向制度缴费供款的总额,产出是指参保人在生存余命内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投入产出比=产出/投入。投入产出比大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保是值得的;投入产出比小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损失,参保是不划算的。作为一个理性的参保人,倾向于选择投入少而产出多的项目进行投资,因此,投入产出比越大,就越能够吸引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投资回收期”是指参保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收益用于逐步偿还最初的缴费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它反映了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多长时间能够收回成本[7]。一般而言,参保人总是希望投资回收期越短越好,因为投资回收期越短,则意味着参保人越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成本并获得额外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也就越大。
三、模型构建
(一)前提假设
在构建模型之前,基于国发〔2005〕38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出以下假设:
第一,假定参保人员为2006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其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假定个人缴费工资与社平工资的增长率相同。
第二,假定缴费在期初且缴费不中断(不考虑转保、退保②等特殊情形),缴费年限大于等于15年。
第三,假定测算期间国家在每年年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不进行待遇调整,从退休的第二年进行待遇调整。
第四,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活至平均余命死亡,不考虑提前死亡的情形③。
(二)测算模型
1. 净转入额测算模型。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月标准×(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与对应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投资回收期的计算方法同T2。
四、参数假设、测算结果及分析
(一)参数假O
1. 参保年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新人”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即a-b≥15。假定职工2006年开始参保时的年龄a为25岁,考虑到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退休年龄b分别取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对应的退休年份分别为2031年、2036年、2041年、2044年、2046年)。于是,缴费年限b-a的取值为25年、30年、35年、38年、40年。
2. 个人缴费基数、社平工资和社平工资增长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可知,2005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年标准为18 364元,计算得到社平工资月标准Z0=1530.33元。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以及各地的实际推行情况,假设其缴费基数分别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60%、40%,即d=1,0.6,0.4。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而言,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这里假定d=3,1,0.6,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有关数据,可以计算出2005―2013年我国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14.0%,同时考虑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战略和趋势,本文假定2005―2046年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5%,即g=5%。
3. 缴费率、个人账户收益率、贴现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率为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率为20%,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因此,个人账户缴费率c1=8%,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率c2=20%(企业)、12%(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趋于成熟和未来基金投资运营,假定个人账户收益率r1=4%,假定贴现率与个人账户收益率取值相同,即r2=4%。另外,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退休时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A分别为195个月、170个月、139个月、117个月、101个月。
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在2005―2015年,随着国家对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以年均10%的比例大幅上调[8],该调整比例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注定是不可持续的,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于此,本文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2031年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均调整系数为5%,即f=5%。
5. 城镇居民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利用生命表编制技术,可以生成城镇男女混合国民生命表。本文假定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相同,于是可以得到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分别为32.13岁、27.59岁、23.18岁、20.65岁和19.01岁。
(二)测算结果及分析
1. 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0)、(12)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净转入额,见表1。
观察表1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都为正数,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如果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净转入额就越多。这体现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例如,当缴费年限为35年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d=3)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基数只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0%(d=0.6)的企业职工的3.0倍;当d=1时,缴费年限为40年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年限只有25年的2.2倍。
如果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基本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但个别年份其激励性被冲淡。例如,当d=3时,缴费35年、60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却低于缴费30年、55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的连年上调。因为退休年龄越低的职工,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早,并且能越早享受到每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平均余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导致其净转入额高于晚退休的参保职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被“提前退休+养老金调整”的双重作用冲淡。
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5)、(17)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见表2。
观察表2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后的养老金产出均大于其养老保险缴费投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从表2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越小。这暴露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年限短、退休早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少,且能够较早享受到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其投入产出比较大;另外,缴费基数小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小(分母较小),受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影响,其产出(领取的养老金)相对于投入而言较大,进而导致相对比例投入产出比较大,这也反映出不同缴费工资基数的企业职工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另外,将“个人缴费为投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两种情况作比较,发现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其原因在于,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后者的投入增加了企I缴费部分(分母变大),进而导致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很多。
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8)、(19)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见表3。
由表3可知,若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最短20个月、最长46个月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若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最短62个月、最长133个月(11.1年)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在收回参保投入后,此后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是净收益。由于各年龄段退休职工的平均预期余命均高于投资回收期,因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赚钱受益的投资,是非常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退休越晚、缴费年限越长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短;缴费基数越大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长。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的企业职工,其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较高(因为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水平成正比),同时由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而计发月数小,使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要高很多,进而其具有较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能较快地收回参保投入。第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缴费基数与基础养老金虽然呈正相关的关系,但随着缴费基数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增加的幅度却越来越小,另外,缴费基数虽然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成正比,但不会影响到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因此,缴费基数对基本养老金的影响不像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那么大,这使得缴费基数较大的企业职工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收回其参保投入。
从整体上来看,“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要比“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长。其原因在于,将企业缴费视为投入后使得总投入增加,个人在收回自己的缴费后,还要多花费较长的时间来收回相应的企业缴费部分,投资回收期也就相应地拉长。
4.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分别代入(12)、(17)、(19)式中,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见表4。
观察表4可以发现: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均大于0,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投资回收期均小于相应年龄的平均预期余命,这说明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受益的事情,是非常划算的。
第二,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缴费基数呈负相关的关系,也反映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三,与企业职工“以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小,投资回收期要长;与企业职工“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大,投资回收期要短。究其原因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20%)介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率(8%)与企业和个人总和缴费率(28%)之间,进而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总投入介于二者之间,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自然就介于二者之间。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测算模型,在对相关参数合理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发现:第一,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从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非常划算的选择。第二,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第三,受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连年上调的影响,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
(二)政策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当前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误解的原因在于,其对制度本身不了解。复杂晦涩的各种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不方便人们理解,更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确认识。参保人在参保时只是知道自己缴费多少,而对自己将来能够获得的养老金的多少以及剩余养老金的去处更是知之甚少。对此,建议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收益的宣传,同时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将养老保险的参保、基金收支、基金投资等信息公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开通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热线,以便于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查询和了解国家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利用网络、新闻、报纸等媒介进行养老保险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使公众对其逐渐形成正确认知而不是以讹传讹。例如,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内张贴关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养老金净转入额的关系对比图,以使参保人清楚自己的最后收益大体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被人误导。
2. 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的现象,亟需改革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对此,建议:第一,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累进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具体可参照吉林省的做法,即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④。第二,实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即缴费年限越长的职工,其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越高,以体现个人账户的激励性。第三,增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前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60%、100%三档,建议在以上三档的基础上,再增加若干档缴费基数,如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0%、150%、200%、250%、300%等,以便于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3.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11连涨”,这种行政命令式的调整方式弱化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亟需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此,建议:第一,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相对水平不降低,同时又能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基本养老金调整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两个指标。第二,当实际工资增长率或物价上涨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养老金就应该自动调整;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几年都不应调整[9]。第三,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在出现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年内启动应急调整机制。第四,设t-1年的物价上涨率为-1>0),t-1年的实际工资增长率为gt-1(gt-1>0),退休职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比例为x(0
5. 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年龄并实行弹性退休制。前文的研究发现,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退休早、缴费年限短、缴费少的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反而高于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缴费多的职工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养老金连年上调、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但退休年龄过低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建议:第一,严格审批、审核提前退休,坚决杜绝不合理的提前退休现象。因为提前退休属于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它不仅会增加未来养老金支出负担,还会加重在职者的缴费负担,与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延迟退休年g政策的宏观背景相违背。第二,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首先要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逐步将女工人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与女干部相同的55岁,女工人与女干部在55―60岁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男职工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62岁,其在62―65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
注释:
①“七不管”:异地就医不管;住院最高赔付15天;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第三者责任不管;丙类药不管;住院费1 500元以内不管;60岁前身故只给4 000元丧葬费。“九没有”:没有生命保额(身故无保额理赔);没有投资功能(无预定利率和分红);没有贷款功能(急需要钱不能抵押贷款);没有灵活领取功能(按法定,不能提前);没有豁免保费功能(遭遇意外仍需缴费);没有确定领取功能(无法确定退休时的领取额度);没有灵活缴费功能(按法定);没有提前给付功能(重大疾病不能提前领取);没有住院补贴功能(无法获得额外补贴)。
②当前,我国允许退保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出国定居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回给本人;另一种是在缴费期间死亡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两种退保的情形至少可以实现保本。
③对于未活到平均余命而提前死亡的情形,由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并且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到了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种情形在保本之外还可以获利。
④具体参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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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浩然,申曙光.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7(2):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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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志涛.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J].财经论丛,2014(4):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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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仙蜜花,薛惠元.缴费激励机制下的养老金连年上调:矛盾及其化解[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2):92-10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2
一、社区工作者,特指现任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两委成员(按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的核定职数),区委组织部、区计生领导小组统一招考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街道或社区自行招聘的人员不在此范围,按照“谁招聘,谁负担”的原则。
二、社区工作者均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各街道汇总后向区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省政府颁布的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年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今后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而变动),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6%,其中单位缴费18%(即:区财政补助缴费的9%、街道承担缴费的4.5%、社区承担缴费的4.5%),参保个人缴费8%。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社区工作者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以每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下发文件标准为缴费基数(年月缴费基数为1000元),缴费率分别为缴费基数的0.5%、0.7%,由所在单位缴费(社区承担),个人不缴费。
五、社区工作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不低于省政府颁布的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3%,其中社区承担2%,个人承担1%。
六、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每年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年月缴费基数1500元),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9.5%,其中单位缴7.5%(即:区财政补助缴费的3%、街道承担缴费的2.5%、社区承担缴费的2%,),参保个人缴费2%。
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的医疗待遇,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社区工作者参保前,其连续工龄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经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八、补缴补助办法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补助办法
补缴对象和补缴年限:社区工作者担任社区工作时间累计15年以上(截止年12月31日),且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以上者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给予按补缴至满15年年限的补缴补助。补缴补助比例: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街道和社区、个人按9:4.5:4.5:8比例分摊。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按照政办〔〕231号规定标准执行: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26%×需要补缴年限。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补助办法
补缴对象和补缴年限:社区工作者担任社区工作时间累计15年以上(截至年12月31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给予补缴补助。补缴补助时间为2000年1月(即我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至年12月。补缴补助比例: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补助20%,街道补助15%、社区补助15%,个人负担50%,需再补缴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方式:退休时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缴费基数×缴费率×补缴年限。
3.社区工作者不再担任社区工作,重新就业可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续保;也可在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
九、具体要求
1.各街道应加强领导,协调好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好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缴费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街道及社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社区工作者辞职、落选、被罢免或免职的次月起,区、街道、社区不再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本人可按本《规定》第8条第3点规定续保。以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的具体参保实施方案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制定。
3.街道应严格按区委组织部、民政部门、人口计生局核定的职数配备社区工作者。从年月日起,若超出区委组织部、民政部门核定职数,在社区两委参选中仍然当选的社区两委干部,经社区上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并报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确认,均可享受单位缴费的待遇。每个单位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街道目前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可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若高于本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区财政不予补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3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选择
在我国,领取退休金一直是“公家人”的专利,在农民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然而,当进城务工的农民终于有机会参加养老保险、将来可以和“公家人”一样领取养老金时,却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
参保率低。有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的农民工参保率也仅为20%左右。
退保率高。广东东莞2005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全年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是外来务工人员。福州市10多万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累计“退保”达4万人次。浙江杭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10万,累计“退保”的人次超过24万。
是什么原因让本来最需要保险的农民工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掉了自己将来的生活保障呢?正如林毅夫所言: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本文正是基于供给―需求理论,分析了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旨在探寻适合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分析
(一)有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我国有章可循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之后也有若干政策文件,大多是开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法规依据,原则上适用于农民工。比如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2001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作了不同于城镇职工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制定农民工养老办法提出要求:“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特别是用工需求量较大的省市,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出台了相关政策。各地做法不同,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制度模式:
第一,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特点是:农民工与当地城镇户籍的企业职工“按同样办法缴纳保险费,按同样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自广东、深圳之后,河南、甘肃等不少省份采用了这一模式。
第二,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适当降低门槛,建立独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特点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农民工在缴费标准、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记载、待遇发放等方面与城镇企业职工有所不同。比如,2001年《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当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2003年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降至12%和4%(城镇职工为20%和8%)。
第三,为农民工建立综合保险制度。主要特点是:把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下统一承办,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和支付。2002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2.5%的缴费比率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5%用于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费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助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在男子60岁、女子50岁时,可持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2003年,成都也推出了类似的制度。
第四,将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形式主要集中于乡镇企业农民工。以乡镇企业高度发达而著称的苏南地区,其乡镇企业职工多为本地和外地的农民工。本地农民工“离土不离乡”,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而外地农民工则未参加任何保险。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不少乡镇企业农民工已不满足于参加农保,出现了参加“农保”转“城保”的趋势。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评估
表面上看,政策众多,供给充足,实际上由于缺乏高层次的政府主导,结果是陷入了政策碎片化的局面。
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为主,中央政府只有原则性政策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既没有监督管理,也没有财政的支持;一些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相矛盾、相冲突。
各种制度模式互不衔接,各自为阵。在同一模式下,政策也不尽相同。有的以上年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有的以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在个人账户记载上,有的只将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有的还将单位缴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即便在相同制度模式下的统一缴费地区,也存在缴费比率差异较大的情况。如浙江省的“双低”办法中,全省88个市、县、区共有14种统筹比率。
在政策的操作层面,对于业已形成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个人账户(重复参保)如何处理?账户能否合并?在养老关系的接续上是否有限制性条件?能否退保?诸如此类的问题,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和做法。如2000年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2002年7月出台的新条例的《若干实施规定》就有这样的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且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的员工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对养老关系的接收是有条件的。
统筹层次低。有些地方已经实现省级统筹,有些地方还停留在区县一级。统筹层次过低致使一个小地区就有一个政策、就可以建一个小农民工养老保险,呈现区域性碎片化。
政策碎片化带来的问题很多。第一,严重影响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加了政策操作的随意性。而在缺少强制措施和监督执行的情况下,企业主更容易倾向于逃避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使制度设计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第二,基于不同的制度模式,养老保险费用及待遇标准也就不同,直接影响转出地与转入地制度的转化与对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记载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基本要素设计的差异,也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制造了障碍。第三,对农民工执行不同于城镇职工的政策,结果必然是进一步固化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扩大城乡居民之间的收人差距,在公民之间、城乡之间形成新的不平等,阻碍我国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的进程。第四,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且在一个小区域内封闭运行,不仅社会共济不足,也难免会出现一个城市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一的情形,影响了横向公平性。
农民工养老保险出现上述政策碎片化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认识上的偏差。政策制定者充分考虑了农民工收人低、缴费能力弱;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一部分农民工最终要回到农村、他们与土地还有密切联系这些特点,却忽视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平等权利,忽视了农民工的合理需求。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分析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
农民工,指的是户口是农业户口,职业是非农产业的工人(从业人员)。为分析的方便,进行这样的分类:A――有雇用单位且单位参保的农民工;B――有雇用单位,但单位没有参保的农民工;C――没有雇主的农民工。
1、收入水平。一定时期的养老需求,首先取决于收入水平。调研发现,A中有一部分是井下一线职工或者技术工人,工作比较稳定,工资和其他职工一样或者更高。还有一部分在普通岗位,工资不高,但可达到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平顶山市2007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823元)。B大多在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工作,工作不稳定,打零工的居多;收入也不稳定,有时高有时低。在单位没有参保情况下,如果他们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最低缴费200元,工资就所剩无几;如果单位按规定参保,他们只需缴纳个人的8%(66元),应该可以承受。C类有经商成功的,也有做小买卖维持生计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对待,他们每月需缴养老保险费200元,很多不能承担。
2、对养老保险权益和政策的认知。他们对养老保险权益的认知很有限。A当中工作了十几年的职工也没有想到去要求和单位其他职工一样参保。对于单位没有依法参保的B,没有想到要保护自己的养老保险权利,也不知道如何保护。在他们眼里,干完活,能领到工资,就是最大的保障,不知道养老保险也是自身利益的组成部分。对养老保险政策知之甚少。比如A部分职工,单位依法为他们办理了养老保险,但当他们离开单位去本地另一个单位就业时,不知道转移养老关系,于是放弃这份保险。其实,本市养老保险已实现市级统筹、市、县、区联网,本地转移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很多人表示,理解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计发办法等比较困难。
3、对将来生活的打算。部分年龄偏大的农民工认为,眼前最急需解决的是挣钱盖房子、买家具、孩子上学或孩子结婚,当这些任务完成以后,就回农村去,能劳动时还有土地,不能劳动时靠子女;还有部分人认为,眼前虽没有急需任务,但挣钱也是首要的,改善了目前生活状况,还可以有一些积蓄,将来不论回乡还是进城,养老都要靠个人储蓄。和父辈一样,年轻的农民工认为,不能靠父母养活,挣钱是首位的。但是,他们外出打工的性质介于追求生存和发展之间,挣钱不仅是他们的首要目的,更是生活的主要内容。他们没有干农活的经验,城市的生活经历也使他们不愿回农村去,因此,多数表示将来要在城镇定居,而养老离他们还很遥远。
4、对领取养老金的预期。工作频繁更换使农民工的未来更加不确定。今天有工作,明天也可能失业。失业了,养老保险就中断了。这个单位办理了养老保险,去另一个单位时,单位不一定办理养老保险。跨城市流动时,养老关系可能得不到转移,可能陷入“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如果达不到15年,参保就失去了意义。由于农村养老制度建设缺失,对于回到农村的农民工来讲,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政策之间的平衡性也影响着农民工的预期,多数人对养老保险信任不足,他们对十几年或几十年后领取养老金心存疑虑。
5、企业方面的因素。降低成本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方面。基于利益的考虑,企业往往违反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或者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或者瞒报参保人数,不给部分农民工缴纳保险。农民工的流动性给企业经办增加了工作量,企业需要不断地去经办机构办理停保、续保、转移等手续,感觉很麻烦。部分企业认为:这部分职工没有提出这样的需求,本市也没有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因此,没有主动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
(二)对影响因素的综合分析
分析农民工需求,就要对主体有一个认识,才知道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他们的选择是“理性的”。
秦晖认为,农民重视收益最大化和重视成本最小化,都没有超出理性小农的“经济人”假设的范围。既然古典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把所谓“经济人”的理性假定为对“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的追求,那就在实际上承认了追求代价最小化与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同一的,都是“经济理性”的体现。
郑凤田提出了“制度理性”假说:在适宜制度下,农民的理性经济行为是最优的;在不适宜制度下,农民的行为偏离了资源配置最大化方向,呈现出“非理性”特征。他还假设农民行为的“统一性”是:生存温饱问题一直是农民理中的核心问题,这是作为历史沉淀物的制度的产物。
农民工的经济行为同样可以用理性行动理论解释。
农民工不参保,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不需要,也不是绝对的没有缴费能力,而是在权衡各种因素后做出的理性选择,表现的是相对的“有效需求”不足。
农民工已成为各行各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他们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的边缘,正处在转型加速期的中国社会仍带有明显的二元特征,附着了太多利益的户口仍在发挥着作用。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习惯于自觉地将自己与城镇职工区分开来。养老保险对他们来说是企业的恩赐,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也正是边缘性地位使他们在遇到风险的时候,想到的是土地的保障、“养儿防老”的安排。但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减弱,年轻一代也越来越多地涌向城市,这部分人年老时的生活风险会更加明显,生存状态可想而知。
在收入有限、不能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各种福利待遇、不能评定技术等级,没有资格参加技术培训、没有晋级升职的机会、领不到住房补贴和救济等这种制度环境下,农民工的选择是风险规避:“安全第一、风险最小”,追求的首先是经济上的安全保险,从而偏离了资源配置最大化方向。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着他们对未来的预期,本来是化解年老风险的养老保险,在他们看来也是不安全和不可信任的。
因此,提高农民工有效需求,在制度安排上,就要实行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努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他们的缴费能力,改变他们的预期。
三、政策建议
(一)政策要统一
在人性的认知局限和其他局限既定情况下,制度要富有效率,就必须是简单而确定的。当规则的数目激增,或者规则体系内含矛盾时,它在指引人们的行动上效率就比较低。一个地区孤立地建立具有个性化、区域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是不成功的。因此,需要全国一盘棋统一考虑,中央政府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各地方政府要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国家的强力介入和全国范围的立法树立起养老保险体系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二)供需要均衡
只有主体才最清楚自己最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然而,长期的弱势地位使农民工处于失语状态。给与式的制度供给出于政府的一厢情愿难免制度失败。实践证明,政策制定者过于关注农民工特点而做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是在加强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是不符合农民工需求的。在承认既存事实的思维模式下,很难找到有效的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之道是,考虑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使制度供给尽量合乎制度需求,而非国家的、供给者的目标和意愿,这样,制度供给和需求才有可能趋向均衡。
(三)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从需求来说,影响农民工有效需求的主要因素,是因长期的弱势地位导致的淡薄的养老保险意识、淡漠的维权意识、在不确定环境下的保守决策共同形成的主观障碍。因此,他们需要的不是降低门槛、对他们实行不同于城镇职工的政策。从供给看,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要考虑这种制度的潜在功能,也就是可能的后果和风险,是有利于突破城乡二元体制,还是固化了原有的二元体制?这是判断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有效的价值标准。在现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外对农民工实行不同的、门类众多的养老保险政策,实际上是在继续城乡有别的两种制度,这种短视的、缺少公平的碎片化政策,必然削弱制度的整体效率。基于供需分析,应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自雇性的进城务工农民则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参加养老保险。
(四)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体系虽然没有了制度,但从需求方面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有没有办法提高农民工缴费能力?如何提高他们对政策的认知水平?能否解决养老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如何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显然,这些不是农民工参保独有的问题,只不过涉及农民工的量更大。因此,完善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使之适合农民工的特点,才是需要我们积极探索、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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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4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宝政发〔〕42号)、《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宝市人社发〔〕95号)和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眉政发[]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进城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制度,也可以选择城镇居住制度,两种制度享受同等的就业服务政策;农村居民进城后,参加或接续社会保障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以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进城后,享受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坚持同一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二章就业服务
第三条凡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其中的失业人员,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发给《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由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职业介绍,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在县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五条对有培训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请领取《省就业(创业)培训券》,自主选择省内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初次参加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免费进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
第六条对进城落户人员,优先安排参加各类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创业,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七条对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发给《省自主创业优惠证》,由市、县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项目和跟踪指导服务;户籍在县内的可向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同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第八条鼓励县内各类企业优先招用进城的登记失业人员。对吸纳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业3年内,免除各项行政性收费;当年吸纳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到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200万元本金的贷款贴息。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九条养老保险
1、实行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社会养老保障,可以参加或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到达规定年限,享受相关退休待遇;也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到达60周岁享受相关待遇。
2、实行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自愿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社会养老保障,可以参加或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到达规定年限,享受相关退休待遇;也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到达60周岁享受相关待遇。
3、城中村农村居民,不论选择城镇居民制度或城镇居住制度,都可按《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宝政发[]51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4、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选择补缴费或折算的办法进行接续。
补缴费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折算办法: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转移接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再补缴差额,转入后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续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6、已经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进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7、对选择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和选择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8、对从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参加或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县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实施期限暂定3年。
9、对选择城镇居住制度的进城农村居民参加或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其领取《城镇居住户口簿》后,并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从第4年起,县财政给予500元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实施期限暂定3年。
10、进城农村居民凭《城镇居民户口簿》或《城镇居住户口簿》和当年县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缴费票据,直接在县推进办申请缴费补贴,县推进办审核完毕,公示7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缴费补贴资金。
11、农村居民进城后(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或《城镇居住户口簿),按下列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或转移接续事宜: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直接向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凭《登记表》审核并办理参保或转移手续。
第十条医疗保险
1、进城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社会医疗保障,既可以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对选择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和选择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换: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在校大学生、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可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不再补缴差额,按城镇职工标准缴费,缴费年限女性累计满25年、男性满30年,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手续由转出地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列出花名册连同基金一并转入落户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5、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每5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6、参保城镇居民转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按上述第3款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待遇实行6个月过渡期。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进城后,有工作单位的,可随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5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金筹资;投资收益
一、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
1.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账结合”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河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基金的来源、支出和监管等问题。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暂行征缴条例》颁布,明确基金征管中的会计责任、程序、核算和监督工作;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了基金收支过程、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进入21世纪后,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力度,其内容涉及基金预算、投资等。主要包括:2007年,《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2010年,《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建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2012年,《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问题;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运营主体、投资的范围及规则;2016年,《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作为管理的重要环节,扩大征缴面,加大征缴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率,优化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保障退休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是养老保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简称人社厅)。人社厅内设养老保险处,主要负责为全省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完善职工离退休政策等。各省辖市县人社局及乡镇城区社保中心,按照省人社厅规章制度进行内部业务操作、设立外部服务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与缴费额、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及其他日常管理。河南省为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社保局作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内设养老保险征缴处、待遇处、基金管理处和稽核处等。各省辖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内设基金管理科、基金征收科和基金稽核科等。
(3)地方税务部门。自2017年1月起,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自行向地方税务部门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及个人采取多元化的缴费方式,如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动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
(4)财政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内设社会保障处,主要编制养老保险预算,审核复批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的决算;监督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追踪及监督;与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编制省级养老保险决算,并审核汇总各省辖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经费等。
(5)审计部门。地方各级审计部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人社、社会保险经办、财政等部门使用及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河南省审计厅及各省辖市县审计局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处(科、股),主要负责审计人社部门等有关预算决算执行情况,以及省(市)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状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近年来,河南省出台多项规章制度,逐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由863.78万人增至1508.71万人,增长74.66%。河南省自200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之后,参保人数不断上升,扩面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2015年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同比下降0.87%,增速放缓,扩面工作进入瓶颈期。见表1:
(2)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可反映一个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指标。2006年以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U待遇水平连续上调11次,至2015年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671元/月,同比增加245元,增长率为15.55%。2015年离退休人数同比增长17.45万人,增长率为5.09%。面对河南省离退休人数的不断增长及养老金水平的提高,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逐渐增大。见表2: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939.5亿元,从235.4亿元增至1027.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96%;基金总支出为5129.1亿元,从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59%;滚存结余997.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27%,累计结余同比增长率逐年下降。2015年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为12.4个月。见表3:
(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照河南省现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部分,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经过科学研讨之后,由财政部门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转作定期存款存于银行。因此,河南省的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存于银行的实际收益受利率、通货膨胀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并没有发行有关养老保险的特种债券,基金投资债券只是购买一般性政府债券。2016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票面3.10%,专项债券2.92%,其购买债券所得收益较低。
二、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分析
1.筹资增长较为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环节是否顺畅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的好坏,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困难主要表现在:
(1)扩面工作开展不够到位。部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吸引资金对入驻本地区有影响力且经济实力强的企业给予多种优惠政策,对企业逃费行为采用宽松的惩罚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少,很难组织专职人员长期定期宣传普及养老保险常识,政策宣传力度小、途径少,未参保个人不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或因目光短浅只想当前利益而选择不参保。很多自由职业者、灵活从业人员即使想参保,也不了解相关政策及参保渠道。
(2)企业申报缴费情况不实。有的企业为达到少缴费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或在缴费时故意漏报或少报人数。核算企业缴费总额是以其工资年报为依据,但部分企业在办理缴费手续时通常通过少申报工资总额来降低缴费基数,以减少缴费金额。2012年审计署对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有些企业存在着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少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8197.09万元。
(3)隐性挪用基金时有发生。河南省近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查力度,违规非法使用基金的情况得到一定的遏制,但隐性挪用基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地方政府使用基金进行非法投资或抵债。2014年,河南省审计厅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结果显示,全省有3903.33万元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未追回,有5232万元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导致基金收入损失。
2.给付压力日趋明显
养老保险基金最终的目的是按时、足额给予退休人员养老金,保证其退休后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但目前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支付压力明显增加。
(1)基金支出增长迅猛。河南省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速下降的同时,基金支出反而呈快速增长态势。2006-2015年,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幅19.72%,其原因是退休人员和待遇水平的快速增长。如2015年离退休人员为359.75万人,同比增长5.62%,高于同期缴费人员的增幅;待遇水平从2006年的1.09万元/年增至2015年3.20万元/年,年均增长11.33%,以致部分省辖市县基金收支矛盾突出。
(2)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从全省情况来看,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规模较大,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达999.5亿元,但分布不均衡,而是主要集中在省本级和郑州市统筹地区,当期收支结余占全省的72%,滚存结余约占全省的69%。而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结余较少,部分省辖市扣除财政补贴后基金当期收支缺口逐年增大,开封、新乡、安阳、洛阳等省辖市已经依靠暂借省级统筹基金开始确保发放。
(3)给付过程监督不力。河南省每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众多,基金支出规模大,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对退休人员采取有限的追踪手段,加之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少、经费保障不足、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社会化发放养老金中部分人员冒名顶替骗取养老金、领取双份养老金等问题的发生。
(4)违规办理退休手续。河南省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一大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稳定的,对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违规提前退休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职缴费职工人数、基金收入规模减少,而基金支出却在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偿付能力的削弱或是无力偿付的情况。
3.投资收益效果较差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一定的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但在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等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提高基金总体购买能力,河南省对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方面还存一定的困难或问题。
(1)基金统筹层次较低。2007年,河南省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河南省B老保险基金仍然集中在各省辖市,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而进行大规模投资。且分散的基金导致基金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如果社会保险部门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基金被挪用、占有的风险很大。
(2)投资渠道较为单一。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没有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运营,而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按银行和国债利息收取收益,满足了基金安全性的要求。由于银行与国债是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有着较大的利差,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严重低于市场投资利率,其中一部分收益转移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
三、强化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基金筹资力度
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关系着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更关系着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因而基金的征缴要“开源”,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基金的筹资规模。
(1)积极开展扩面工作。河南省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多,参保潜力巨大。针对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进城务工人员能够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各省辖市要将扩面专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严格贯彻执行人社部门全民参保计划。力争将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各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等作为扩面的重点,监督和鼓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提高实际征缴费率。长期以来,河南省征缴费率一直在75%左右徘徊,征缴费率最低的省辖市为67%。因而各管理部门应联合进行监管,严格核实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各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应提高监控能力,改进养老保险基数的申报制度,并准确识别故意漏缴及少报工资总额等行为;各级劳动监察、审计部门及银行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准确核实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及人数,对偷逃缴费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3)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对欠费逃费企业的惩罚措施,但河南省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却并没有设立独立的行政处罚部门,需要层层上报到人社部门进行审批,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在这一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效率极低。因此,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在提高自身征缴能力的同时,也应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提高征缴效率与水平。
2.规范基金给付过程
(1)严格审查退休年龄。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严禁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河南省的一些地区提前办理退休的做法仍屡禁不止。提前退休使在职劳动人数减少,缩短职工缴费年限,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养老金领取的人数及年限,这一增一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陷入了更艰难的困境。因此,应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工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内容,在不侵犯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情况下建立公示制度,以接受社会及职工监督。
(2)完善待遇调整机制。2006年以来,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连续上调,其幅度高于职工工资增长率,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养老金待遇提高水平既要考虑到退休职工的生活需要和诉求,也要充分考虑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及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按照社会保障的协调性要求,应减少养老待遇调整的随意性和人为性,要逐步建立与人均GDP、物价、工资或收入水平等指标联动,制定更加科学、透明的待遇调整机制。
(3)建设专业经办队伍。河南省在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数与参保人数、管理基金数量、信息技术化水平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编制调整。完善人员配置机制,根据基金支付管理环节配置经办人员,如增加审核职工退休年龄等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减轻其超负荷的工作量。同时,适当减少其他工作相对简单环节的人员,以提高经办效率,达到基金支付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3.健全基金投资制度
(1)实行多元战略投资。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大部分存入银行,小部分用于购买国债,短期看存入银行无风险,但中长期看也有较大的风险,特别是银行利率受严重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长期看,投资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的资产及公共项目,可实现其低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率。如投资地铁、高速公路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这既可获得较高且稳定的投资收益,且又能使养老保险基金成为河南省经济建O所重要、长期、可靠、稳定的投资。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面对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及投资过程中人为操作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必要建立风险防控措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基金的受托人及托管机构、投资机构都应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择优选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和问责机制,严惩违规运营、等行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参保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取投资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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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市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现阶段,对市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进行征缴,其他社会保险暂按原规定办法征缴。下一步,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为龙头,依法将各类用人单位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力争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市区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费合征”。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在起步阶段,除特殊行业外,允许按不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若低于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基数。若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次月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职工参保名单,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计算确定。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余按实确定。对于扩面企业参保职工,可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基数建立个人帐户。
对帐证不全或拒不提供帐簿、凭证或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由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最低缴费基数,或直接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
3、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基数。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200%和300%中选择确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今后逐步实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征缴。
5、缴费费率按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征缴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征缴,并实行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向申报制度。
1、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计算出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在每月20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参保调整事项。
用人单位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5天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资料,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中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
2、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费工资)为征缴基数,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并于每月10日前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费额与单位应缴额一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3、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由其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缴费标准后,直接向地税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征缴措施
1、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用人单位变更和注销纳税登记或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地税部门可以变更和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变更和注销缴费单位名单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事宜。对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2、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企业工资总额申报情况的检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缴并处罚款。
3、对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依法处以罚款。
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取消其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基金管理
1、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由市财政按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资金转入市财政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要统一按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基金种类分别建帐、分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3、缴费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待遇的对象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人数为准。
七、工作职责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缴费单位参保缴费的登记、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及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制定、宣传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和专款专用;镇(街道)继续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