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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GMP认证分阶段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德权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完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编制实施说明。今年上半年完成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两个GMP分类指南的制定工作,选择代表性企业开展试点,争取今年内完成试点并予以正式。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步设想是:将GMP认证分为3个阶段:生产血袋、骨科内固定器械、生物填充材料等企业第一批通过GMP认证,认证期限在1年~2年后;第二阶段完成生产B超等产品的企业的认证;一般品种在第三阶段,在3年~4年内完成认证。还有一批产品不需要通过GMP认证,比如压舌板、医用抬架等产品,可以用《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条例》监管。另外,初步计划要把生产CT、MRI等大型医疗器械的企业也放在第一阶段认证。
其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早在2004年上半年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已经排出了医疗器械GMP认证的日程表。根据其阐述,我国医疗器械GMP认证工作将具体划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3月一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国内外有关医疗器械GMP的法规和生产企业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医疗器械GMP总则”的初稿;6月,起草小组进一步调研和论证“医疗器械GMP总则”初稿,7~8月征求对初稿的意见:9月―10月,修改“医疗器械GMP总则”并制定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分类实施指南及检查员工作指南初稿;10月,选择生产企业试点;11月,对“医疗器械GMP总则”和分类“实施指南”初稿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2004年完成填充剂、医用缝合针、医用防护口罩的生产实施细则。
第二阶段:2005年1月~2月,总结试点企业情况,修改完善“医疗器械GMP总则”和“实施指南”,2005年3月前“医疗器械GMP总则”和两个分类“实施指南”。2005年6月,完成起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器械的分类“实施指南”及检察员工作指南初稿工作;2005年7月~9月,征求管理相对人对4类产品分类“实施指南”初稿的意见;2005年10月~12月,再次修改,报批并继续制定部分重点产品的“生产实施细则”,陆续实施。
第三阶段: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医疗器械GMP总则”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分类“实施指南”。新开办的和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上述两类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通过医疗器械GMP的检查后,方可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同日起,按照“医疗器械GMP总则”和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分类“实施指南”要求及有关的“生产实施细则”,对生产下列品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次性使用注、输器具及其基本结构相似或接触血液的其他同类产品(一次性使用注射针、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和骨科植入物(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金属直型、异型接骨板,金属接骨、矫形钉,金属矫形用棒、髓内针、骨针、脊柱内固定器材);透析和采输血器具、体外循环血路: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血管内导管及支架。另外,填充材料、医用缝合针线、医用防护口罩生产实施细则执行的日期另行制定。
第四阶段:2007年1月1日起,对生产其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分类实施指南”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新开办的和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有源性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通过医疗器械GMP检查后,方可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0。
第五阶段:200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和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器械产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通过医疗器械GMP的检查后,方可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六阶段:200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生产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器械的生产企业,进行医疗器械GMP检查。预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GMP检查。
企业面临巨大挑战
此次医疗器械GMP认证的日程表的重申和修订,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医疗器械GMP认证的正式开始的一个明确信号。
可以明确的是,医疗器械GMP认证将比药品认证更为复杂和困难。对此,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刘华在接受记者采访中给予了明确的解释。在他看来,医疗器械GMP认证的困难主要在于医疗器械品种多、规格多,有高科技产品,也有常规的产品,所以相应的认证规则也很多。另外就是投入,企业要通过认证,包括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都要按照认证的标准来做,需要投入不少的资金,这对一些企业是个考验。还有就是人力资源上的困难,企业要通过认证必须配备一批高水平的医疗器械方面的专业人员,而很多企业欠缺的就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员。
现有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医疗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但突出的问题是产业规模相对比较小,产业技术也比较落后。根据统计,国内医疗器械行业销售收入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外资、合资企业就有7家。前50名企业中,合资、外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都在50%以上,外资和合资企业已经成为国内医疗器械市场的主力军。
而正是这种过小的企业规模和过低的技术水平,使GMP认证对大多数医疗器械企业来说,极有可能成为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资料能够说明一切。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卢爱丽女士介绍,截至2003年年底,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830多家,但通过ISO9000产品认证的企业只占10%。而现在将要实行的GMP认证参考的是比ISO9000更严格、且专门适应医疗器械行业的ISO13485认证体系。毫无疑问,这对医疗器械企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可能的出路
对于众多医疗器械企业来说,当前关注的焦点自然是如何应对马上就要面
临的GMP认证。但作为媒体而言,在关注GMP认证本身的同时,我们还极为关注GMP认证之后的企业。可以作为前车之鉴的是已经进行的药品的GMP认证。
在药品GMP认证完成之后,北京康派特医药经济技术研究中心有一项统计能够说明GMP认证对药品企业带来的巨大影响。根据其统计,通过GMP认证的企业中,约65%的生产线面临开工不是;约50%以上的企业老板在为新品种四处奔波;约60%的中小企业在不同程度承受着新品研发、银行还贷、营销渠道建设、资金缺乏的巨大压力。这种影响之下,由于企业迫切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见到效益,就会拿一些“短、平、快”的技术含量低的项目以解燃眉之急,想方设法仿制他们认为市场前景不错的产品,造成在同一地区同时有多家企业上马相同剂型的车间,产品同质化,共同催生了“家门口竞争”的怪现象。
这是典型的GMP认证后遗症。这种后遗症后来被总结为四项:一是产能扩大过剩情况加剧;二是开工不足成本大幅提高;三是新产品和资金严重缺乏;四是药品高价优势消失。
当然,相对于已经进行的药品GMP认证来说,刘华认为,医疗器械行业的优势在于,已经有药品GMP认证的前车之鉴,企业可以未雨绸缪,充分做好准备。然而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医疗器械行业的GMP认证要比药品GMP认证更为复杂和困难,因此,相信药品GMP认证所产生的各种后遗症还会在医疗企业行业有不同程度的显现,甚至不排除更为严重的情况。因此,药品GMP认证前车之鉴的作用就体现的更为明显。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风险管理贯穿医疗器械从设计到专利申请到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在专利申请时,风险分析是注册申报资料的基础,注册审查所提出的问题围绕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进行,注册申报也需要说明产品是安全和有效的。
一、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制度介绍
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上市前、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同时,风险管理是保证医疗器械安全的重要措施。风险管理是优化产品的风险———获益平衡的过程。风险管理的过程内容有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综合剩余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报告,生产和生产后信息这六大部分。另外,风险管理所涵盖的对象有管理者、企业(包括生产和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等。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在先原则
由于医疗器械的受用对象和使用方式以及其成本较高的特点,决定了医疗器械不能够依靠在发生故障之后再进行修理来做风险的处理,相反应该在风险发生之前就风险的预期进行分析、评价以及控制,然后通过必要的控制手段使风险被控制在一定水平内。只有预防在先,才能保障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风险管理完整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通过风险管理标准(ISO14971标准)体现出来的。风险管理的完整性指的是将已经知道的和可以被合理预见的在器械的生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系统化的分析,评价和监控以确保医疗器械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三)医疗器械随机失效原则
随机失效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件产生的失效;而系统性失效是指医疗器械的寿命周期各个阶段活动中的主要实施医疗器械正常状态下的风险管理,同时还要故障的状态下做出的风险管理的措施。
(四)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持续动态性原则
指在风险管理标准的生产和生产后信息过程之中,需要制造商去建立并维持一个系统的程序,制造商要收集特定的医疗器械投入生产以及使用后的各种信息例如顾客市场信息、医疗机构反馈信息等,尤其是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召回医疗器械产品等,并且对这些信息进行评审。另外,关于制造商的风险管理标准的实施要求不断跟踪与完善,只要医疗器械还在使用,就要保持一个持续动态的状态。
(五)制造商主要责任原则
风险管理标准指出风险管理标准主要为医疗器械制造商制订,同时,它对医疗器械制造商的风险管理的过程提出了相应的一些要求。这一点在此我们不多做论述,将在后面的风险管理主体中详细论述。
三、风险管理依据
(一)国际标准:ISO14971标准
ISO14971风险管理标准对各国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各过程做出了要求,提供了方法和指南,可以看出,该标准是一个内容充实、要求详细、可行性较强,由正文和10个附录组成。正文中规定风险管理须在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中被贯穿。ISO14971标准指出,从医疗器械的开始构思到设计开发、生产、服务、使用直到最后停用或报废处置的整个过程都有风险。10个附录相当重要,它给出了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和实例,这有利于该标准的使用人对标准进行理解与实施。该风险管理标准与一般标准有很大不同,一些标准,如ISO9001、ISO13485等只是提出要求,并未提出实施方法。其主要分析方法有以下几种:预先危险分析(PHA);故障树分析(FTA);失效模式和效应分析(FMEA)和失效模式、效应和危害度分析(FMECA);危害和可运行性研究(HAZO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最后,该标准强调文件和记录的保持,要求生产企业将相关文档进行建立与保持,该标准规定要查看风险管理文档,以这种方式来检查风险管理的符合程度。这是风险管理标准反复强调的一点,即对风险管理的过程进行监视与控制,这也是政府进行监管,第三方进行审核的方法之一。
(二)国内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管理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了YY/T0316,即《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的应用》该法规对风险管理过程提出了详细要求,另外,该标准等同采用了ISO14971标准。是对国际标准的采纳与借鉴。2.我国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2004年1月17日)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般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的5个规定;(4)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总结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近期工作安排及技术要求的通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
四、风险管理主体
风险管理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投入市场前
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责任之一是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实施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也很大一部分是制造商的责任。一般来说,从制造商的顶层设计开始,便要求进行风险分析,从而开始风险管理活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制造商提供充分的风险管理文件和有关的一些资料,注册评审时,制造商要严格遵守这些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标准中与申报风险评估有关的资料,执行风险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储备,还要有相关经验和相关的技术,同时,在医疗器械进入市场之后,制造商也担负有定期评审风险,确保风险管理过程的连续性。最后,制造商还需记录并保存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资料档案。
(二)投入市场后
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风险管理不可缺少的部分,需要了解相关的监管法规,知悉自身责任,对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进行监测。同时,在医疗器械的使用上,应该如实报告使用状况和器械的风险危害和对病人造成的伤害状况。最后,需要保存医疗器械的风险信息。需要对医疗设备的使用环境、使用程序、使用方法进行掌握,并了解熟悉医疗设备的使用事项,这些都是对使用医疗设备和使用人员的基本要求。2.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对与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有关的制度以及风险管理的标准进行指定与颁布,同时,会对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器械上市前以及在市场上的状况进行评价与再评价,并对医疗器械风险进行制度控制和信息工作。医疗器械上市前的风险评估进行系统的评价和市场后的再评价主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督测评和再评价工作主要由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医疗器械风险的制度控制和信息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在这里,要强调一下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这一部门是政府监管的一部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理着,对医疗器械制造商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管,并对相关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出现有不适当的风险的时候,如果出现制造商的干预不充分及时的情况,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有关措施来干预。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仅是政府监管部门是,可以说,也是另一种层面上的医疗风险管理者。
五、我国风险管理的现状和法律法规上的改善建议
(一)现状分析
1.对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及主体不明。风险分析作为风险管理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和整个社会利益和人类利益的需要,政策只能作为导向,且我国在医疗器械方面的政策还不完善,相关人员对于风险管理的主体尚不够明确。2.风险管理的监督能力较弱。现实中有少量虽然风险分析不合格,但依然能够得到专利的状况。相关的监管制度有很大疏忽与漏洞,这一点会造成的结果会非常严重,一旦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在进入市场后出现问题,不仅会给制造商,销售商和医院带来巨大损失,也会给病人的身体带来损伤。3.医疗机构在管理中存在购进医疗器械资质审查不严,进货渠道混乱的现象。医疗机构使用淘汰二手医疗设备问题十分明显,很多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在使用二手医疗设备,大多二手设备使用时间较长,同时,不少医疗机构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没有索要的相关资质、证件(证件不全),医院机构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资质审查很不严格。很多二手医疗设备质量无法保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中,有些设备是以支援、捐赠等方法配备,这就给监督检查带来了困难。4.执法不严密。在执法中,存在监管执法人员对实体法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药械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程序上的不规范,药械执法机关或药械执法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许可事项,或变更事宜,致使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或为举报人保密等现象,这些执法的漏洞也给我国医疗器械的制造及使用带来风险。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一、明确指导思想,坚持科学监管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强化责任意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定期评估和分析本辖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任何单位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要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治理突出问题
(一)在研制环节,重点整治和打击各种弄虚作假的注册申请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严密防堵以弄虚作假出具研究报告为主要手段的虚假申报行为;通过药品再注册,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全面清查*市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研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再注册,对药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审核。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定期对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的要求,对*市涉及的已不作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和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产品进行清理,对调险级别的医疗器械产品办理重新注册,对2005年以后国家的GB、YY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涉及适用范围、缺乏临床有效支持、产品名称和说明书不规范、机理不明等问题的治疗类产品作进一步清理核查。核查中发现注册申报和研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要坚决纠正、依法处理并上网公告。
(二)在生产环节,全面检查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要继续查处药品生产企业对原辅料供应商审计不严格、生产记录随意填写或涂改、现场批生产记录与实际操作情况不符、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混乱,尤其是在产品生产中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等问题。规范药品原料药的销售,严格管控原料药厂向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原料药的行为。继续组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实施细则》、《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等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和“医疗器械净化生产环境和无菌检测”、“医疗器械无菌加工技术标准”等培训,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落实。强化对医疗器械质量的针对性抽验,加强上市后产品的再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证后监管、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建立不合格企业退出机制,确保*市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三)在流通环节,着力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要重点对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情况以及进货渠道与购销记录情况进行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对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着重检查前期飞行检查中发现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以及疫苗批发或分况。对全市所有零售连锁企业和社会单体药店进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连锁企业对加盟店管理的可控性,社会单体药店的采购渠道、柜台出租和药师在岗服务等情况。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依法收回GSP证书、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要加强与市药品招标部门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质量管理,防止质量安全系数低的药品以价格优势中标进入*市。
建设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加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卫生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将市疾病控制中心集中采购的疫苗(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疫苗)、市人口计生委集中采购免费发放的计生用药、各医疗机构和社会单体药店直接从外省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的药品等信息纳入“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市市场流通和使用的药品信息全覆盖。
通过对上市药品的实时、动态监控,强化流通主渠道的质量、品牌意识,保障*市药品市场规范有序、安全可控。
(四)在使用环节,加强药物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
要加大质量抽验力度,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和评价性抽验,全面、综合分析抽验数据,查找不合格药品的原因,探索对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再评价,着力防范高风险产品安全问题。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完善报告机制和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安全预警,快速处置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视情对相关产品采取召回等措施。同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进货渠道及有无违法使用过期药品或假劣药品现象、医疗机构的药房质量管理状况及制剂加工使用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对农村卫生室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扩大检查覆盖面。继续组织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普及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回收销毁过期失效药品,指导市民科学安全用药。
(五)在广告治理方面,及时发现并定期向工商部门移送、向社会公开曝光虚假违法广告。
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对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告的监测管理。重点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故意夸大疗效以及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广告等问题进行监测。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责令其在当地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对拒绝更正启事或屡教不改的,依法采取产品下架、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建立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媒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反馈广告监测信息,使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得到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六)在案件查处方面,始终保持严处和高压监管的态势。
要严厉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违法案件。加大对*市地下制售假劣药品活动的打击力度,完善地下加工销售窝点的发现机制,并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坚决取缔地下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加强对网上违法销售药品活动特征的研究,探索有效的监控措施。
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主体,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错误的,予以经济处罚和公开曝光的同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以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效率
(一)加强监管网络建设。
要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优势,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进“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将监管重心下沉到一线。充分利用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力量,发挥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不断扩大监管网络范围,努力消除药品监管盲点和安全隐患。进一步巩固郊区(县)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管网建设成果,规范农村卫生室各项管理制度,通过源头、流通和使用的严格监管,保障农村用药安全。
(二)加强技术能力建设。
要整合市药品检验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现有条件和技术资源,强化技术能力,发挥药品安全评价的积极作用。组织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比对,探索以比对工作为核心的药品检验所质量考核工作模式,加强药品检验和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监测分析水平;定期评估*市药品安全状况,为药品安全监管、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安全预警和快速处置药品安全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运用信息和数学拟合模型等技术,建立*市高风险产品模型库,探索药品快检方法,提高药品监管效率。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要运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平台,构建并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后监管、企业生产情况等动态信息监控系统和相应的数据库,逐步推广无纸化审批。建立和完善“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管理系统”数据库,整合监管资源,使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能够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最大限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四)加强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药品监管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把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岗位干部的选拔关,加强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干部的轮岗交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药品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监管氛围。
要大力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药品安全知识和科学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市民群众安全用药知识水平。加大对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和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通过舆论监督和市场机制的力量,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产品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全社会重视药品安全、支持监管、关注企业诚信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考核档案,规范药品研制行为。
要完善药品研制现场考核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的程序、内容、方法和结论合议活动;建立完善药品研制考核档案,探索药品研制单位条件及工作质量记录制度;以药品研制现场考核为手段,规范药品研制行为,加快药品研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程。同时,结合现场考核,培训专业人员,培养熟练掌握药品注册法规和技术规范、熟悉药品研制过程及要求的专业队伍,从根本上防范研制资料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质量管理。
要探索建立企业法人培训、企业责任承诺、企业质量放行人等制度,深化驻厂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企业全面实施质量管理,确保药品生产经营质量,有效防止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市场。不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SP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加强质量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组织企业公开向社会作出保证产品质量的承诺。在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试行企业质量放行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地位,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加强企业质量自检和自我把关。及时总结驻厂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发挥该项制度对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的作用。
(四)加大曝光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要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违法违规企业曝光、企业法人(负责人)约见谈话等制度和企业诚信档案,大力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监督检查、产品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和次数,视情列入“黑名单”;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的相关情况,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时的评价要素之一;对问题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告予以曝光。同时,对问题产品的相关企业法人(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提出行政建议,督促其加强自律、严守法规、诚实守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定召回规定,及时召回问题产品。
要研究制定有问题和有缺陷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召回的规定。对在监督抽验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产品,区分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缺陷产品,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召回,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使用者的危害。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提高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达到国家三类城市以上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并顺利通过评估验收。
二、检查评估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评估内容: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方面。具体为初步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涉药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达到三级水平。实现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主要包括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包装用字、公共场所标牌、指示牌、宣传牌和广告文字规范,字型完整,其中手书招牌凡使用繁体字的须在显著位置配置规范字牌。
(二)评估标准:依照《*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执行。
(二)评估范围:*市城区(乐成镇)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
(三)评估检查的方式: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
三、迎接检查评估的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部署工作阶段(4月1日-5月10日)
学习和宣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活动。利用局周五学习会制度组织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和《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若干意见》(浙语〔2007〕1号)精神,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涉药单位从药人员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精神,了解达标内容,增强迎接检查的意识,自觉配合完成达标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11日-7月10日)
1、成立迎评领导小组,制定迎评工作方案,确定迎评工作联络员,并以文件的形式报市语委办。
2、组织人员对系统内用字和推普状况进行专项调查,掌握规范用语用字现状,对不规范用字现状做好记录,并拍摄留存,要求其限期整改。
3、按照《*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市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责任部门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填写《自测表》,撰写《自评报告》,搜集整理三年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材料,对照《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形成台帐。
(三)评估督查阶段(7月11日-8月31日)
本着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重在提高的基本原则,对我市相关涉药单位的用字规范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反馈检查评估意见。同时,各受检查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针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整改,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
(四)整改提高阶段(9月1日-10月11日)
1、召开迎评工作再动员大会,总结评估监督阶段工作,布置整改提高阶段任务。
2、对照《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评估实测表,针对*市语委预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查漏补缺,进一步修改完善《自评报告》和各类台帐。
3、组织普通话水平没有达标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和测试,力争相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全部达标。
(五)接受评估阶段(10月12日-11月上旬)
进一步完善评估工作档案,编撰多媒体专题汇报材料,接受专家组正式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措施。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对发展我市文化卫生事业,提高市民综合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科室和各涉药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做到迎检活动有专人管理、有专人负责,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江苏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标准(2010版》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对全院所有需要消毒和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统一由消毒供应中心(室)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我院原有供应室集中处置全院医疗器械仅占10%,多数科室自行清洗污染医疗器械,由于清洗条件和设备不完善,清洗消毒为非专业人员,往往难以保证清洗、包装质量,同时还造成资源浪费、化学消毒剂污染及工作人员潜在被感染的危险。从2010年10月起我院消毒供应物品统一由靖江市医疗集团消毒供应中心集中管理,现对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价,总结如下。
1方法
1.1 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1.1 消毒供应中转站。将原来的供应室改成消毒供应物品中转站,即回收物品存放区和灭菌后物品存放区,原有供应室人员进行精减,留有部分下收下送人员,同时加强对中转站人员的学习培训,使其充分认识集中供应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1.1.2 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详细的工作流程,如:下收下送流程和质量标准、完善的物品清点交接流程和具体要求。
1.1.3 临床科室工作人员。与临床科室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科主任、护士长沟通,让他们了解集中供应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取得临床科室的信任、支持和配合。在实施前将实施细则在全院护士长会议上讲解,让临床科室的医护人员了解回收流程和具体要求,以保证集中供应管理能够顺利实施。
1.2 具体实施方法
1.2.1 临床科室存放。非感染病人使用后的器械放入所在科室处置回收箱中密封湿式存放,如器械直接接触血液或组织液,由使用者使用后在处置室及时用流水冲洗后放入回收箱内,感染病人使用后的器械放入专用回收箱内,气性坏疽、破伤风等病人使用后的器械则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包装后再放入专用回收箱内。
1.2.2 器械回收。消毒供应中转站人员每天2次(上午8:00,下午2:00)到科室回收,即使用后的器械连同回收箱一起运送到消毒供应中转站回收物品存放区。
1.2.3 器械灭菌。市医疗集团每天2次(上午9:30,下午3:30)派专车到我院将回收物品运送到消毒供应中心进行分类清洗,包装和灭菌,并于隔日专车将灭菌后的物品运送至我院灭菌物品存放区。
1.2.4 发送。消毒供应中转站工作人员根据回收物品清单将灭菌后的物品放入密封无菌车运送至各科室,科室护士清点无误后放入无菌柜中。
2效果
2.1 集中供应管理的实施提高了消毒供应质量
消毒物品集中供应管理前后,护理部质量控制检查情况对比,发现集中供应前人工流产包吸宫管有血迹残留,专科器械有锈迹、污迹,包装质量不合格(器械包捆扎过紧、过松),包布有污渍和破损等,集中供应后,上述问题全部解决,无菌物品的质量得到了保证。
2.2 集中供应管理减少了临床护士间接护理时数
消毒供应集中管理前,全院18个科室中大部分科室使用后的器械在科室自行浸泡、包装送至供应室灭菌,每天花费大量的时间,集中供应管理后,每天可减少临床护士的工作量,减少了间接护理时数,使临床护士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直接为病人服务,提高了直接护理时数,也为优质护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体会
3.1 集中供应管理能有效保障无菌供应的质量
实施集中供应管理由于消毒供应中心配备有完善的清洗、包装、消毒灭菌,护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均经过专业化的培训并持证上岗,使物品的清洗、包装、灭菌及运送质量得到保证,有利于管理和质量的控制。集中供应管理能有效保障无菌物品供应的质量并能及时满足临床科室的需求,能降低临床护士间接护理时数,提高直接护理时数,提高护理质量,同进能为科室节约人力资源和物资资源,降低科室运行成本。
3.2 集中供应管理能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利于职业安全防护
医疗器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日常监督巡查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巡查不包含专项监督检查、突击抽查、抽验、稽查办案等有特定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条 市局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领导、督查、考核奖罚,各区市县(园区)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第四条 巡查中发现的食品种养、屠宰、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食安办。
第五条 日常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
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进货台帐等),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备案记录。
3.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是否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台帐。
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强制检验。
6.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检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9.产品销售记录。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要有销售记录。检查产品销售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准确、真实、齐全。
10.生产环境卫生。检查企业生产环境卫生,成品与原材料是否分别存放,生熟生产区域是否有效隔离,生产场地是否干净,空气洁净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采取了防蝇、防鼠等措施,加工用水是否符合规定,对生产加工器具是否采取了消毒清洗的措施。企业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查并记录。
11.企业基本信息的有效性。核对企业在“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变化的内容。
12.生产资源配备。检查生产场所、成品、原辅材料库房是否符合规定;生产加工设备是否符合审查细则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
13.其他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内容。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安全卫生条件、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控制、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原辅材料进货台帐、使用台帐、食品销售台帐,采用食品简易包装及限制区域销售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食品流通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许可证,是否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等。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等。
4.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三)餐饮服务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人员,是否执行晨检制度。
4.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专间、专用区域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防护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5.加工流程情况。粗加工、切配、烹饪是否符合要求;凉菜、生食海产品、现榨饮料等加工是否符合要求;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要求。
6.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五专”要求。
7.食品原材料情况。感官性状是否异常;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8.餐(饮具)消毒情况。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9.用水的卫生情况。是否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如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需要提供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1.企业厂房和设施、生产设备的运行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时进行维护。
2.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 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岗履职。
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不合格品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4.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生产用原辅料(包括药包材、特殊药品),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企业是否执行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标准。
6.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及上次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缺陷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
7.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收集报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8.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1.执行许可的情况。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许可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经营行为情况。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真实;购进渠道和销售去向是否均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3.特殊管理药品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和禁止经营品种的情形;是否按规定经营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收集、上报不良反应案例。
5.储存养护情况。验收记录、养护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分类、储存,堆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6.关键岗位情况。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六)医疗机构
1.是否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并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2.是否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要求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存。
3.是否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是否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是否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控制设备。
4.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应设备。
5.是否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
6.是否使用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
7.是否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8.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9.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0.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七)化妆品经营
1. 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生产经营批件,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 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否有质量合格标记,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 检查购货验收制度及落实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 检查储存条件及卫生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5.店内宣传是否违法违规。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6. 检查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日常巡查除上列内容外,还应加强对辖区内自办群体性宴席是否登记备案,是否存在“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及其他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排摸,及时掌握本辖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
第六条 巡查次数要求:
根据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及诚信状况,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检查频次。
市局业务科(室)对监管对象的巡查每年不低于20户次。
县级局对本辖区的重点对象和行业开展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食品药品监管所对本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走访社区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第七条 巡查工作流程:
(一)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二)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五)总结工作:各区市县(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点。每半年向市局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市局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第八条 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网格化坐标式要求,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二)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三)巡查人员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巡查人员对巡查及监督抽查计划必须 保密,不得事先向企业透露巡查的时间、内容和相关信息,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巡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人员要当场根据对日常监督巡查内容的检查情况,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回访,回访时要根据整改内容进行逐一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发现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条市局对各区市县(园区)局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每半年不低于一次。暗访和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区市县(园区)局安排部署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管对象整改情况;
(四)巡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园区)局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确保日常巡查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