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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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制度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1

1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1.1国外对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的研究

在国外。关于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的研究并不多。l9世纪后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纳(Wagner)初步提出了公共服务的概念l_。美国教授汤玛斯伯尼斯顿研究了农村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财政问题.指出在农村和城市实施不同的教育、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产生城乡差距和城乡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21。Knight等认为户籍制度赋予了城市居民在住房、医疗、养老及教育等方面的利益,劳动力的流动依然难以缓解城乡收人差距。Carter研究认为,城市倾向政策由于部门倾斜的收入转移以及在健康、住房和教育方面的支出不均等,都将对未来的经济增长不利网。

1.2国内对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的研究

关于新公共管理理论。朱米均等[41提出以采用私人部门管理的理论、方法及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务质量为特征。关于新公共服务理论。马英l5}认为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公共管理学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的。关于治理理论。李军鹏[61认为,应着重研究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体制,主张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公共管理模式.主张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与政府一道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马国芳等【提出了关于社会公共服务新趋势理论,认为政府理念应企业化,引进绩效目标管理。覃俊波等(2008)提出了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第i条道路”理论。田自学1、陆明远19]等学者也分别提出社会公共服务管理职能问题、体制机制创新趋势理论。关于城乡公共服务统筹供给问题。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㈣在考察了西方公共服务制度的安排后,对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革意见。姜岩等…]指出从城市偏向政策向城乡关系平等和两个部门均衡发展转变关键点在于农民人数的大幅度减少以及城市居民占人口比重的提高。

1.3国内外研究存在不足的地方

总体来看,目前对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方面所做的研究还有很多没有涉及到或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最关键的如用实证方法或调研方法来论证社会公共服务演进路径及评价机制这一块的研究。但还处于空白或只能说是起步阶段。此外,对城乡公共服务的演进路径发掘不够.缺乏对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系统理论及演进路径分析.并且对于如何建立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尚需进一步理顺并形成详细而清晰的政策思路。

2构建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本选题立足于对城乡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的完善,立足于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为构建城乡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以解决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本选题旨在学习借鉴围内外城市管理模式借鉴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演进路径及成功经验,提升我国及广东省城乡建设和管理机制水平,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城乡管理服务体系,对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及幸福广东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2.1对于解决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关键问题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研究以新公共服务理论、系统论及比较优势理论为研究理论基础,对国外发达国家大城市成熟完善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在政策体制、制度管理、运作实施等方面汲取、借鉴其成功的做法及经验。同时系统深人梳理我国有代表性的城乡地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政策环境、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优势与不足,从而构建基于我国国情特色的城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理论体系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及全面构建小康社会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

2.2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城乡发展体制管理的政策决策参考

本研究切合“十二五”时期继续推进城乡管理公共服务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于未来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方面,包括区域政策、发展战略、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管理体制等政府政策及重大决策的制订及出台,均有着战略性的理论指导意义及深远的政策指导意义。

2.3对于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管理制度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研究将对我国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均等化、法制化提供重要的政策决策参考,对于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论发展、战略指导、政策制定等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及广阔的应用前景。

3研究思路

本研究通过文献分析、实证分析、指标体系构建法等多种先进研究方法相结合.一方面,选取华盛顿、伦敦、东京等l0多个国外发达城市.全面、系统地对国外发达国家大城市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成功经验及成熟做法,逐一进行剖析,探明其政策涵义、运作机制、制度管理及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差异化管理模式,以期对我国未来实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探索社会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度制订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从现实的层面,选取我国有代表性的多个城乡地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抽丝剥茧式的摸底,包括科教文卫、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体系运作及构建,系统解析当前我国存在服务不均等、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根本原因,并应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比较优势理论、系统论等科学手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特色的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构建集区域政策、发展战略、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管理体制等于一体的城乡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图1)。

4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能量在一定区域的相对集中,我国城市群的形成与发展速度加快,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群迅速崛起,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三大城市群逐渐走向成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社会的管理是否科学对我国城乡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不同社会经济发展区域,因发展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人口规模等的差异,而需制定符合当地的社会管理对策。根据本课题调研情况,将部分重要研究对策成果报道如下。

4.1以人为本.实现人性化管理

国外城乡社会管理的经验之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彰显民众意愿、充满人情味,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如华盛顿的市政管理建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基础上,以为民服务为核心,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于关注市场规则的完善和环境维护,市政管理的人性化凸显服务意识。城市的主体是人.营造城市的目的在于有利于人的工作、方便人的生活。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手,把以人为本的积极理念贯穿于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城乡社会的人性化管理可在社会冲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如天津在治理“五乱”时,以沟通为主,对违规商贩进行劝说与教导,改变暴力解决的手段.也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之一。

4.2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顺利执行

国外城乡规划从科学的角度出发,规划程序严格,执行也非常严格,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开展。如美国大多数城市有50年以上的总体规划,规划一旦确定后,难随意更改,执行效率非常高。柏林政府从事规划编制的人员专业性强,配备充足,为规划提供科学的保障,规划出台后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新加坡以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研究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科学、严谨、规范的规划编制、规划执行、规划管理体系,为新加坡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的规划支撑。

4.3完善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公共服务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城市有效运转,需要不断配置各类公共设施,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对普通居民而言,公共设施是其享受便利、多样化城市生活的保障。因而政府应加大城乡公共设施的投入.如完善路灯建设、安全通道、停车场、公交停站点、公共游乐场等。如广州人口密集,公共设施建设仍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例如需要加强公厕的建设.改善以往“百里不见公厕的现象”,提高垃圾分类回收的成效,增设BRT站点,在偏远的地方建设公交停站点,开发地铁其他线路等。随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必将进一步改善城乡的市容环境,为我国城乡民众提供温馨的社会公共服务,为城乡的多元化发展提供巨大动力。

4.4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一是投入机制。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和补贴力度,从体制、机制上确保新农村建设的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保护机制。要彻底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和障碍.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充分就业纳入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轨道.努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要给予农民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处置的完整权益,使农民有财产权力的基础:彻底改革户籍制度.给农民自由迁移的权利,让农民有发展和增加收入的机会。三是保障机制。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贫闲人口脱贫和低收入农业人口的基本生活来源;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改善农民“看不起病”的境况。四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机制。要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组织体系,改变过去城镇政府职能部门只管城镇不管农民的城乡分割、基层管理薄弱的管理体制,从行政管理的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确保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与协调发展。

4.5加强环保立法.促进城乡环境的优化

环境保护法是国外城乡环境管理的法律保障国外环保立法的措施颇有成效。如德国通过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民众节能,调动了个人和企业环保节能的积极性。美国环保法律对执行部门的要求和授权都很明确,可操作性强,纽约市通过立法,将垃圾再循环定为法律强制性项目。我国可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

4.6明确定位。塑造良好的城乡品牌

城乡功能定位既是城市品牌营销的前提,也是建立城乡品牌的基础城乡功能管理的作用之一是对城乡的发展进行准确的定位,促进城乡的发展。如美国城市的功能定位十分明确,城市建设管理围绕其功能定位展开,将华盛顿特区定位为美国的政治文化行政中心.将纽约定位为美国金融中心、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在发展中明显地表现围际化、区域化和专业化特征,产生世界性影响巴塞罗那通过对自身的合理定位,在巩固原有在国内外具竞争力的传统行业的同时.通过组织行业协会,采取公共与私人投资参股的方式扶持发展新兴行业,使得旅游、电子、通讯等获得巨大发展.成为巴塞罗那的支柱产业。明确定位城市的功能,才能抓住中心,推动发展。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1社会福利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社会福利的内涵及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社会福利的重心经历了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险再到普遍性的社会服务的过程。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各种名目繁多的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项目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福利项目。在我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已逐渐脱离了社会救济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发达国家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对于社会福利的看法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主张。笔者把它界定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运用社会互助的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的活动。在现实中,社会福利通常包括满足人们在生活照顾、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动,此外在广义上亦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内容。社会福利有三个本质特征:

(1)脆弱群体优先。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脆弱群体,他们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需要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满足,其中主要是生活照顾服务,也包括身体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应该首先满足这个群体的需求,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福利性。对受益者个人来说,社会福利具有福利性。面向脆弱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因为他们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常常是免费或者是象征性的收费,这无疑具有福利性。即使收取的费用比较高,但只要未达到该项服务的市场价格,则仍然存在着福利性,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市场价格是判断是否存在社会福利的标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收费,就超出了社会福利领域而属于经济领域。

(3)服务性。“社会福利侧重于满足社会成员较高水平或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主要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福利的特点是为个人提供服务,以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求。因此,福利服务的主体和资源是社会化的,但服务的对象和方式却是个体化的,必须针对每个服务对象具体的特点和情况,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地开展福利服务。

2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制度。它呈现出一种制度性供给与补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这种福利模式是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城市,社会福利属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国家福利模式。这种模式与充分就业的就业制度紧密相联。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通过自己就业的单位得到全面而优厚的社会福利待遇。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们生活中几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单位的关怀与保障。这种制度的福利水平即使比起西方的福利国家来,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传统体制下的国有单位并不自负盈亏,和国家财政实际上是“一本账”,所以国家和单位具有同一性。单位只是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种福利的工具和途径。此外,城市里也存在一些非就业人口如孤老残幼等“三无”对象,接受着国家民政部门的收养和救济,属于补缺型的福利模式,但因为覆盖的人数极少,在我国城市的社会福利体系只是处于附属和补充的地位。在农村,我国的社会福利是典型的补缺型的集体福利模式。国家基本上不对农村的社会福利承担责任,而是由农村的集体组织(如、生产队等)承担有限的责任,即对农村的孤老残幼等“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由于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又很少得到来自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农村集体所办的福利只能覆盖少数“三无”人员,而且福利待遇处于社会救济层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包揽、高水平的城市福利与项目残缺、救济型的农村福利相互分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日益改变,社会福利制度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今天,在社会福利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针政策。“社会福利社会化”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明确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上得到系统阐述。在实践中表现为原有的以社会救济为特征、政府包办、只面向“三无”对象和“五保户”的模式向政府负责社会福利费用、全社会兴办社会福利、面向社会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机构市场化经营的新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这个过程由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发端,然后开展面向社会全体公民的社区服务,之后逐步形成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然而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是渐进而缓慢的,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现。

3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

根据本文对社会福利涵义的界定,充分借鉴和学习以上几种制度的优点,笔者初步形成了对于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它包含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

3.1政府办福利机构民营化

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自,诸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成为官办福利机构的通病。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即将大多数的官办福利机构民营化。当然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作为非营利机构,最关键的问题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模糊性是所有非营利机构的共同特征。民营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实行委托经营的办法,这方面的探索也是上海首先进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既然委托经营的是非营利的福利事业,政府就不应该再收什么经营承包费用,否则这种费用最终会转嫁到福利服务的对象头上,这与政府介入社会福利的目的是根本相悖的。当然,根据香港的经验,有一小部分政府办的福利机构是不能民营化的,因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是需要借助行政权威的具有强制性或者政策性较强的服务。这些服务是民间机构做不好或不愿做的,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3.2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使之成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按照官方的分类,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分为民政部门办和社会办两大类,然而社会办却不等于“民办”和“非政府办”,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中,有一部分如乡镇政府用财政资金举办的机构其实亦属于政府办的范畴。此外,在我国,很多社会福利机构虽然主要是运用社会资金兴办的,但整个兴办过程,如倡导发起、组织建设和经营运作要么由政府机构主持,要么受到政府机构很深的影响。而真正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生存发展的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仍然不能得到与国办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首先要对现有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实行“去政府化”,将政府从这些机构僭取的权力归还给它们,使这些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真正“社会办”,成为民办的、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其次,政府要给予民办福利机构和国有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空间。政府目前应该出台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从世界各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3.3遵循的是普遍主义原则

为了体现出福利性,应建立面向所有非营利利机构的政府资助制度。这种资助制度对各种所有制、各种主体和形式的福利机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具体资助数额应根据各个福利机构服务项目的多少和规模大小而定。同时,为了与政府补贴制度相衔接,政府资助的总体水平较低,只占各种福利机构建设和运作经费很小的一部分。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政府应逐渐加大对福利机构资助的力度和份额。

3.4按照社会福利服务的特点将福利服务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诸如对老人、儿童生活照顾等项目,这类项目需求量较大,虽包含着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但对受益人来说,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占主要地位,个人有购买意愿,从而可以使收费达到成本价格,对这类项目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具体做法为,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制,并依据福利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收费水平。政府将对国有福利机构的拨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资助制外,绝大部分改为对福利对象的补贴,其中对“三无”和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改由社会救助系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对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弱势群体,则根据个人财产和收入的多少相应给予补贴,对个人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则不再给予补贴。然后包括受到补贴和没有受到补贴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选择福利机构,购买自己需要的福利服务。从而在福利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引进市场机制,在福利机构之间引入竞争,促使福利机构提供廉价、优质、高效的服务。

3.5可建立政府购买制度

比如由政府办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就属于此类。此外,实行政府补贴制的目的是通过服务对象选择服务机构而引进竞争机制。但如果服务对象本身缺乏选择能力,同时又没有抚养人或监护人为他选择,例如孤儿和精神病人等,也应实行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就是在某项福利服务一定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总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要有效果,关键是对福利机构业绩的考核,其中对服务质量的考核最为重要。因为服务对象没有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利,在与服务机构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没有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约束和监督情况下,福利服务机构很容易降低服务标准,忽略服务质量,损害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政府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绩表现的监察,加大对服务质量考核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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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社会出版社,2002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子今.中国社会福利史[M].北京:中国社会

出版社,2002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出国留学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会计、政府采购、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介服务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物价、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水利、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介服务业的实际和特点,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七条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九条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行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进入中介服务领域。

第十条支持吸引境外资金、技术、人才,利用外资举办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经营范围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由中介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的住所,应当是已取得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商办用房,或经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临时商办用房。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二)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务及资料;

(四)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管理本机构的中介服务人员;

(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服务必须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必须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客、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聘用的执业人员,以及监督机关名称、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以机构名义受理并承办中介业务,不得以执业人员个人名义承接中介业务。

第二十条中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委托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建立业务记录,建立业务台帐,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服务项目、委托人、标的额及收入、支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刊播广告或信息,其内容应真实、合法,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相关行业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三)中介机构所的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或提供虚假广告、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及其他文件;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法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并在协会内通报,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将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督纠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4

一、规定了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专门机构和官吏的职责

简牍所见秦汉中央行政最高长官丞相、御史大夫,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长、乡啬夫都有责任维护地方治安。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管理治安的专门机构,中央太尉主管全国军政,也负责全国的治安稳定;郡都尉主管军队,兼管一郡治安,指导各县警察机构“亭”的工作,还设有贼捕掾,主管抓捕盗贼;县尉虽是武职,但主要任务是捕盗贼,设有游徼负责巡逻,维护地方治安;乡也有游徼,负责一乡社会治安;亭,设有亭啬夫、亭长、亭校长、求盗、害盗等,维护社会治安。主管治安的各级官吏,负责社会的稳定,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严惩。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1]122严禁治安官吏杀伤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就是上级机关不得调用“求盗”从事非本职的工作。《捕律》规定了抓捕到轻、重罪人的各等奖金,以及追捕罪人的组织方式、奖惩办法。例如,地方郡县发生“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强盗”,县令、县尉要及时组织警力追捕,如果不能捕得,要判戍边两年的处罚。

二、完善了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

简牍所见秦汉以依法规定的治安奖惩制度,主要表现在购赏制度和失职处罚制度。一是购赏制度,凡是告发、举报、捕获违反治安规定的犯罪分子,就给予奖赏,以调动人们维护治安的积极性。例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人购二两。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可(何)?当购人二两。[1]124“购”就是购赏,即悬赏奖励的意思。这条法律是规定对告发杀人犯,告发、捕获犯有相当于城旦以上刑罚的罪犯,不仅可以领取黄金二两的奖金,还可以获得罪犯随身携带的所有财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亡人、略妻、略卖人、、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诇告罪人,吏捕得之,半购诇者。[2]27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所捕、斩虽后会论,行其购赏。斩群盗,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赏。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2]29这条律文不仅规定了捕获到各类逃犯和斩杀各种类型的盗贼所得的奖金,即购赏的条件,还规定了捕获到各类逃犯和斩杀各种类型的盗贼不能够获得购赏的条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2]18这条律令是对告发抢劫钱财盗贼的奖赏规定。对违反治安规定的犯罪分子不告发、不举报、不捕获或捕获不力的人,要依法严惩,并追究官吏对所辖区内有盗贼的责任,鼓励人们制止治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县道官在所辖之内发生盗贼,各级官吏不及时上报县廷,因此而没有抓获盗贼,“皆以鞫狱故纵论之”;若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要节级论罪,“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若能“先觉智”及“自劾”可免除刑罚。一年当中在所辖之内发生盗贼三次以上,而令、丞、尉并不知情,就是“不胜任”,要免除职务。《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发及斗杀人而不得,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罚金各二两,尉、尉史各一两;而斩、捕、得、不得、所杀伤及臧(赃)物数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2]29这条律令规定,在所辖部内发生盗贼和出现斗杀伤人而没有被抓捕归案,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尉、尉史等官吏都要受到处罚。《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徙][以][卒][戍][边][各][一][岁]。兴吏徒追盗贼,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论之。[2]28这条律文规定与盗贼相遇而逃跑的官吏,以及应有足够的能力追捕到盗贼,而因逗留、害怕而不敢与之搏斗,要剥夺官吏的爵位并免除职务,对士兵要处罚戍守边塞一年。官吏已接到追捕盗贼的命令而逃跑的,按临阵畏惧罪论处。

三、制定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

(一)严惩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1.杀人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年律令贼律》中的“贼”指谋反、谋叛和杀人,包括伤人,主要有故杀、谋杀、斗杀、戏杀等类型,根据不同的杀人性质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贼律》规定: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2]11-12就是故意杀人、斗而杀人都要处以弃市,过失和戏而杀人可以免除死罪;谋杀者及与谋者一律处以弃市,谋杀人未遂,也要处以黥为城旦舂;斗而用凶器伤害人,完为城旦舂,损毁器官者处以耐刑。下级殴打上级的,罚金四两。对“欧<殴>詈”,就是殴打谩骂,根据不同性质给予处罚,丈夫殴打妻子、父亲殴打儿子、上级殴打下级、主人殴打仆人,下级殴打上级、妻子殴打丈夫、儿子殴打父亲等要给予不同的处罚形式,显现出维护封建礼制的意图。2.诬告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官府弄虚作假告发,蓄意陷害他人的行为。诬告罪强调主观故意的因素,对此要实行反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规定:“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就是对告发罪犯若不以实,造成死罪的要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其他的各以其罪反坐。“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就是所控告内容不正确、但非故意和自己主动报告犯罪者,“各减其罪一等”。但对“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以下告上者,“勿听,而弃告者市”。

(二)惩罚侵扰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和社交中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1.“不仁乡里”,就是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对“不仁邑里者”即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要将他们管束起来,强制劳作,如果私自释放的,要罚作劳役。2.失火罪。一是官府失火,造成财物损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1]64就是官府修建粮仓要远离居民,并在四周建立围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关仓门时要灭掉火种,夜间还要守卫和警戒。防卫不严,造成“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其他库府亦应注意防火。《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1]64“藏府”是财物库房,“书府”是文书档案库,都是防火的重要部门,主管官吏夜间要巡视检查,灭火关门,即使新建官吏的住处也不能在府库的旁边。二是百姓失火,烧到公共设施,要追究责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舍公官(馆),旞火燔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旞火燔其叚(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1]130住宿官办招待所,如果失火、馆内公物烧毁不追究责任,若烧毁假借政府的车马要依法赔偿。“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1]130杆上的旗子着火,烧及里门和城门都要依法处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对故意放火罪规定:“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2]8就是盗贼放火烧城邑、官府、政府的仓库和粮仓都要处以弃市的极刑。故意焚烧民舍、百姓房屋、田间房屋及仓廪之属,要处以黥为城旦舂。如果失火烧毁房屋,处罚金四两并赔偿房屋。乡部、官啬夫、吏主者等主管官吏没有抓到罪犯,要追究责任,分别处罚金二两。3.盗窃罪。盗窃罪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秦汉律中分为强盗、窃盗、恐猲盗、监临部主自盗、受贿盗等种类,根据盗窃的数量给以惩治,特别强调官吏对其辖区内出现盗贼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严厉处罚盗贼。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盗窃罪的规定:“「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可(何)谓「驾(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2]9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盗臧(赃)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2]16就是根据盗贼偷盗的东西折成钱的数量多少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的处以“黥为城旦舂”,最低也是“罚金一两”。二是规定了盗贼的种类。《盗律》所见主要有五种。谋盗:“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2]16“主守盗”:简文中称为“盗所主”“盗所主守”“吏盗”,就是利用主管领导的职权盗取国家财物的犯罪行为,用现在的话说是“贪污”。“群盗”:“盗五人以上相与功盗为群盗”[2]17;“智人为群盗而通(饮)食馈遗之,与同罪;弗智,黥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斩之,除其罪,有赏如捕斩”[2]17。“恐猲人”盗:以告发犯罪为手段的胁迫,就是通过恐吓罪犯而取其财物,“恐猲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的犯罪行为也按照盗律论处。如果冒充官吏盗窃,“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要加重处罚,处以“磔”刑。对于抢劫罪施以重罚。“抢劫”盗:“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2]17即使抢劫未能成功,也要处以“磔”刑。4.逃亡罪。主要有官吏、人民、刑徒、罪人、役人逃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就是规定官吏、百姓逃亡满一年的处以耐刑,公士以上有爵位的人逃亡处以在官府服役的刑罚,如果是“给逋事”,就是为官府服役事的人逃亡,逃亡的天数加上应该服徭役的天数满一年,也处以耐刑。“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殹,笞百。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2]30-31这就是规定,如果是刑徒城旦舂逃亡,捕获后处以黥刑,再次服城旦舂;鬼薪白[粲]逃亡捕获后处以笞打一百;隶臣妾、收人逃亡根据判刑的年数处刑。藏匿死刑罪犯的判“黥为城旦舂”,藏匿其他的罪犯者按罪犯本人罪行大小惩处。

(三)惩治妨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规定对诈伪、非法渡关津、赌博、夜无故入人家、奸非等故意妨碍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破坏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诈伪罪就是欺骗伪造、谋取钱财及非法获益的行为,主要有伪写官文书印、诈传及篡改皇帝诏书、诈假得官、诈袭官爵、证不言情、译人诈伪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2]9-10这些律文规定,私刻皇帝、彻侯和官用印章要判处刑罚;诈传皇帝诏书、制作假文书、给皇帝上书有误,从中谋取利益,严重危害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也要依法惩处。《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证不言请”就是证词虚伪的假证,“译讯人为诈伪”就是翻译审讯记录造假,由此造成“出入罪人者”,即审判结果有误的,判处“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二年律令爵律》规定:“诸(诈)伪自爵、爵免、免人者,皆黥为城旦舂。吏智而行者,与同罪。”[2]62就是诈袭官爵罪要处以黥为城旦舂刑。《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2]33赌博抢夺钱财的要夺一级爵位,处以戍边两年的徒刑。《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取以为妻,及所取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论之。强与人奸者,府以为宫隶臣。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以为城旦。”[2]34这就是说,他人处以宫刑,成为受过宫刑的官奴;与他人妻子通奸,男女双方都处以“完为城旦舂”,如果是官吏与他人妻子通奸,以罪论处。

[参考文献]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公共管理制度和谐理念和谐行为和谐绩效

和谐社会是一个理想社会,而我国正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这样一个社会潜在危机风险较大的时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种种矛盾相互交织激荡,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构使社会处于一个较长时期的动态均衡之中,社会和谐显然面临着挑战。如何使社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不致演变为社会冲突?最关键的是建设一套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来避免社会潜在风险的外在化。如何建设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第一,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所以,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其最主要的体现是社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法律法规本身的和谐性。怎样做到法律法规的和谐?最根本的是要突破法律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样一种传统思维定势,真正站在公共的立场上,以和谐的理念公正地设计作为公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现行的公共管理制度制定过程存在着明显的部门、行业、领域、阶层或利益集团垄断的现象,这导致了一些公共制度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造成了制度本身的不和谐。譬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然后由立法机构或政府批准,故许多法律法规在设定之初就深深地打上了某些部门或利益主体的印记。国土地法中关于土地征用的条款就是典型的社会群体利益失衡的体现。在这一制度中,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伤害,近年来已造成了4000多万的失地而穷困的农民,而以极低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人或地方政府却将数倍于原有土地价格的土地增值利润攫为已有。面对失衡的制度,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为维护土地权益而采取拼斗自杀等过激的抗争表达方式。由此可见,制度设计理念的不和谐埋下了社会不同群体产生矛盾冲突的隐患。

如何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者要具有社会角色的超脱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人一定要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脱于部门、行业、领域、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设计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原点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应当是社会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阶层、群体、利益集团或一部分人(哪怕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会的相当多数)。当然,全体人民也不是指国家中的每一个人,而是指国家中的公民整体,这个整体代表了社会公正、正义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这种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原点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应当有一套公正科学的过程和次序。这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程序法。我国也应当有程序法。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原点正义需要制度论证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证,否则,制度设计的结果可能与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投票悖论已经证明了程序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我国许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结果损害了社会相当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路径依赖的强大后遗症。譬如,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制度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结果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巨大的浪费和区域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难以废除这个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程序不公的一个沉痛教训。因为如此一个事关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政府命令形式颁布的。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良好的,它是为了控制过度膨胀的人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就目前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类似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各种国家、地方性的不和谐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公共管理机构,即国家和政府。这表明,国家和政府不是暴力统治的工具,而应当是社会公民意志的体现,是国民授权的结果。因此,基于公民意志的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也该当是一个和谐的过程。但是,我国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在许多方面却很难体现这种和谐,官本民末的思想仍然主导着公共管理者的施政行为,从而致使许多制度的执行过程充满着官民对立。这种对立不仅仅表现在各种个案上,如湖南嘉禾折迁事件、广东的孙志刚事件等等。而且表现在普通百姓对政府行为的各种逆反心理。如近几年国企改革中所发生的多起就是例证。各种迹象表明,我国这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行为还不是和谐的,这些不和谐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制约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如何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以和谐的行为动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会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同样也是受动机的驱使。传统的专制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自身的政权地位和对人民的统治,所以,它必须基于强权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专制社会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其制度也服务于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和谐地施行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社会,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须基于和谐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民主社会是公民选出公务人员进行社会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服务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者就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动机来确立和谐的行为方式,而不是依据人民授予的权力去压榨百姓。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官员有一个普遍感受,即随着公民法律制度意识的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难度越来越大,政府的权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譬如,湖南嘉禾的拆迁事件最终就是以地方官员的过错而终结的。对此,我们的学术界和上级党委政府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公务人员的执政能力不强问题。其实,问题的原因不是执政能力不强,而是执政动机不正确。如果我们的官员抱着为民服务的行为动机,就不会将公民抛向对立面。二是以和谐的行为需要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行为受动机的支配,动机的背后,则是人的需要;同样,受行为动机驱使的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也是人的行为需要在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之所以要基于公务人员的为人民服务的动机,其原因就是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即人们对社会公共品的需要。如果我们把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着是社会公共品的生产过程的话,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即政府则是公共品的经销商或送达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费者。一种高质量的产品生产出来了,如果不能通过优质的服务送到消费者手中,其满足人们欲求的功能同样难以实施。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保质保量地满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的走样已是一个常态,所谓政策执行效果的边际递减效应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缺乏制度执行的需要行为意识,他们总是站在上级或领导者的位置去实施制度行为,而不是站在一个制度供货商或制度产品送达者的位置去满足公民的需求;他们不懂得公民对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应当以和谐的行为需要作为施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是否和谐,最终得以制度实施后的绩效加以衡量和检验,和谐的制度必然产生和谐的绩效。当然,绩效的衡量指标有多个方面,可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设计。我国是一个物质财富缺乏的社会,人们在衡量人类活动绩效的过程中总是将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放在首要位置。近年来GTP的大小已经成了各级政府追求的最重要的政绩目标,结果GDP增加了,而带来的是经济活动对自然和社会因子的过度消费。在这一过程中,相应的公共管理制度也是随之配合的。譬如,越来越多的“矿难”看起来是一个安全生产和矿业的管理制度问题,但安全和管理的背后却是国家公共管理制度的失衡使然。因为现在从事矿业一线生产的工人基本上是农民工,而农民工的生命价值在我国矿业矿难中的赔偿标准只有国有矿业中正式职工的二十分之一甚至更低。极低的生命赔偿价值使矿业企业只要支付极低的成本就可以渡过矿难,企业主当然就没有积极性和责任心去花费大量的钱财去维护矿井的安全,这是经济人计算成本收益结果的必然选择。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公共管理制度中都有体现。譬如,我国的公务员违规的惩诫制度,金融领域、公有单位的信贷优先制度,垄断领域的特殊人占有制度等等,它们都无不打上了物质与精神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公有单位与民有单位之间,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公务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城市居民与乡村农民之间等等不和谐的烙印。表面看起来,这些不和谐制度似乎没有影响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增加的绩效,但从深层次观察,特别是站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上看,它们已经透支了未来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潜力,若不对其改革,势必造成重大的社会潜在危机。所以,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公共管理制度已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行为和转至院内抢救至病人病情稳定或病人死亡的救治行为。

第三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

(二)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诊科;

(三)急救点。

第七条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辖区设立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承担其辖区日常社会急救调度指挥任务,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条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应当按照全市社会急救资源规划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标准执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独立设立、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市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设立等形式设立。

急救点的设立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

第九条市急救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统一调度指挥,收集、处理、储存和分析社会急救信息,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日常院前急救任务;

(三)承担重大节庆、大型集会社会急救保障和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

(四)指导开展全市社会急救医学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急救分中心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救护任务;

(二)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社会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急诊科职责:

(一)接收急诊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级调度指挥机构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第十二条急救点职责:

(一)在调度指挥机构指导下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抢救;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

(三)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宣传。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市设立“120”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三个月。“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禁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做好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

(二)按规定和需要配置救护车辆,救护车辆应当印有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志和急救专用标志,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第十六条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条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的限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病人,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单位应当保障社会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社会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放行;

(三)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协助调查无法证明其身份急、危、重伤病员有关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时,应当维护事发现场秩序;

(四)重大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体系管理相关规定,协助调用非医疗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工具,执行临时性急救运送任务。

第二十四条交通场站、游泳场馆、旅游景点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或宣传。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急诊工作。

同等条件晋升职称时,应当优先考虑专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急救医疗问题的投诉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时间派出救护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社会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二)急救分中心未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可处警告或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可处警告或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二)重特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三十二条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急救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