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范文1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6455(2010)11-0154-02
医疗纠纷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医疗活动有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确立,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1],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矛盾冲突不断加剧,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摆在医疗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意义重大。
1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原因又常常交织在一起,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一是医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违反或简化操作规程,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不正,工作不负责任,对病人敷衍了事,漠不关心。三是有的医务人员医疗保护意识差,说话随便,不严谨,不注意场合而引起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和医疗用语对医患双方是有益的。四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很好地耐心,细致的向病人解释和沟通,这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一个直接原因。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应得到尊重,患者出于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的关心,询问与其疾病有关的问题,医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做认真负责,耐心的解答和告之。然而有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示不同情,不耐烦,甚至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当患者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了预料不到的意外事件时,这时患者或家属就联想到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解答不周,告知不全,引发医疗纠纷。五是个别医务人员之间闹矛盾,泄私怨,利用他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有意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挑拨患者,借以挑起事端,酿成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最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医学知识了解或对医疗制度不理解,对疾病的复杂性不认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一是患者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在医疗实践中,需要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精心诊疗护理,同样也需要患者有战胜疾病的信心和毅力以及家属的积极配合。有的患者缺乏信心,不予配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愈后(如合并症,并发症,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不理解,一旦发生,就认为是医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而导致医疗纠纷。三是患者的素质差,有的为了逃避欠款或想取得高额赔偿等个人私欲,无理取闹,把本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硬要往医疗事故上扯,如达不到目的,就在医院大吵大闹,到处乱告,有的甚至弄些“医闹”在医院聚众闹事,打人砸物,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四是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过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过高,如果得不到满足,则患者及家属就难以接受,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其他社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疗纠纷,多见于工伤交通事故及伤害责任的转移,社会变革时期某些制度的不适应以及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2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我们认为必须一手抓防范,一手抓处理,尤其是要在强化医务人员法律保护意识上下功夫,做到以法行医,以法治院。
2.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主要的医德教育,要引导医务人员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人生观,处处以患者为中心,急为患者所急,想为患者所想,恪守职业道德,千方百计为患者排忧解难,用爱心去温暖患者,赢得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赖和尊重,帮助患者建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从而取得患者治疗上的积极配合和患者家属的理解,这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2加强法制教育,用制度来约束工作,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亮起了红灯,因此要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各种规章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更加注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容侵犯。只有不断强化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该做的如果做了就会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医务人员还要在医疗护理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关,狠抓医疗质量,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医疗保护的最有力措施。
2.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能,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的训练和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练兵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重点岗位查找安全风险点,要重点防范,重点管理,要认真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建立全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个医疗环节上。
2.4强化医疗文书的法律意识。医疗文书单纯为医院医学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对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医疗文书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医疗文书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
3医疗纠纷的处置机制的探讨
由于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表现的形式各异,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回避矛盾,要通过全面调查,多途径,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坚持原则与理解同情病人处境相结合,现实处理,与长远影响相一致,依法公平处理,使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不致受到侵害。
3.1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正确分清医疗纠纷的类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又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划分医疗机构有无过失,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学会对待医疗纠纷要在全面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认真分析,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准确地判定纠纷的性质事故的等级。
3.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协助处理,必要时向患者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讲清情况,求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向家属讲明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具体办法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便能按法律程序办理。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缺位现象。应借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模式,建立“医疗争议处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规范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应在法定的解决纠纷渠道中,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节处理中的作用[2]。
3.3医患双方协商调节机制,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无论在处理前和处理后都要做好调解工作。当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时,或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意见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又不同意申请医学会鉴定时,不要一味地姑息迁就,或用私了的办法求得解决,这样不仅会助长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同时也会给医疗机构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事与愿违,如果协商不成,医疗机构应主动求助于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以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对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失行为,给病人带来了不良后果,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对患方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使患者在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从而有效避免医疗机构更大的经济损失,但要考虑防止今后再有矛盾的发生,要签定文字协议资料,经公证处公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没有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要坚持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3.4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留双方协商解决,行政部门解决及司法调解或裁决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并由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以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3]。
3.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设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工作职责,程序,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途径[4]。形成具有特色的“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参考文献
[1]韩松,刘成勇,王焕春,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适用 法律现状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12):828-830
[2]蒋士浩,高峰。强化卫生行政调处医疗纠纷的作用。健康报,2010,10,(13):7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范文2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3]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正是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医生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在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医院推出了患者选医生的制度,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如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由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难以纳入行政法的体系。从上述分析可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3]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4]
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其根本原因乃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按该“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从上述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方可能构成,否则属于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办法”之外。
国务院之所以仅仅将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定义为医疗事故,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所决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政部门依法要对医疗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医院的降级,直接责任人的降职、记过、开除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务人员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从性质上而言,“办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至于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因其不涉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此不在“办法”调整之内。
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按照民事侵权行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5]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法行为,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及痛苦的医疗差错,以及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医疗纠纷既然不是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侵权呢?这是因为患者权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将后者涵盖在内,所以医疗侵权的范围是也是相当广泛的。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例如,精神病医院在对精神患者进行电休克治疗前,按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规定,应在术前向患者家属进行解释,征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才可实施。如果医院未征求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对患者施行电休克治疗,患者因并发症而造成死亡。尽管医院在诊疗、护理中并无其他过失,电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出现并发症时抢救措施正确及时,但因为医院未在治疗前对患者家属说明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病症的知情权,同时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医院就诊,诊治医生未注意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将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治疗费用增加,或治疗时间的延长,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的,就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责任。上述例子中,医疗单位的行为按照“办法”的规定均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按照民法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都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起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不等于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构成应该完全按照民事侵权的要件来比照,只要是具备侵权的要件,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三、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是必然的,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上述两个误区对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
部分卫生界人士之所以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各地制订的补偿标准从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总体上维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补偿标准仅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由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上的缺陷,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当地医院的医生组成,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在进行技术鉴定时产生偏袒心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医疗部门的免责事项),如果确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唯一证据性,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医疗部门同样可以降低赔偿的数额了。
以上两种错误观点,从短期上看,医院似乎可以降低赔付数额,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1、不利于规范医院的服务。虽然我国对于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去年在全国各地开展患者选医生的活动,旨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但是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院存在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低下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提高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自主权,健全医疗侵权的赔偿制度,真正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使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否则,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有效的制裁机制,难以彻底改变目前医疗部门的服务问题。
2、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处理此类诉讼颇感困难。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做出判断,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鉴定。一些患者由于对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出钱来么私了才就罢,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目前医疗赔偿的现有体制下,患者家属出现医疗纠纷不再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医疗侵权,而是由患者家属人数的多少和吵闹的程度所决定,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悲哀,也是与那些维护医院的部门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离的。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万元,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规定的那样,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在法律上是显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误区,是靠牺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减少医院负担的目的,这样最终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格格不入的。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 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医学与哲学,2000年第4期
[3] 胡志强,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中国卫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范文3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摘要】近些年,随着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围绕如何缓解医患关系,解决医患矛盾,各界都展开了热烈的研讨。从医疗纠纷中部分客观原因入手,分析了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0引言
医疗纠纷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当今社会中争议极大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的往往给患者、家庭、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探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地位失衡原因所在,分析解决患者不利地位的现象和问题,不断规范和完善法律法规,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公平、公正、合法,最大化地实现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利益关系的平衡,都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些客观原因
医疗纠纷不仅存在诸如医疗行业极强的专业技术性以及医疗机构掌握医疗资讯的垄断性,从而导致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外,也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客观原因。
1.1法律法规不完善,是患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客观原因
近年来,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法律,都针对医疗纠纷这一问题的处理,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1]。但依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难操作的问题。
1.1.1《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保障患者行使权利的内容
从国务院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看,医疗纠纷在行政处理上,较之其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更加趋于规范化、合法化、科学化。特别是在保护患者受到医疗事故损害获得赔偿是权利方面,是大有进步的。但是对于如何保证患者行使权利的保障措施,该条例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患者的权利在不能行使时,应该如何处理,这在时间中都没有办法予以解决。
1.1.2《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损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
2010年7月1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全面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较好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但是,《侵权责任法》中仍然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证明过错归责原则体系中,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都一股脑地交给了受害患者一方,而仅仅在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法定的过错推定的情形,但其还是需要患者对这三种情形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在现今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对医疗资讯的掌握存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损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事实上,受害患者一方也很难承担起全部的举证责任。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不具备医疗知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诉讼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
由于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都不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对医疗过程中的诊疗护理常规不甚了解。因此在发生医疗事故时,让其提出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是有很大难度的。特别是面对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医疗机构一方,患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弱势地位更显突出。
2)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利患者一方的病历资料时,患者无法实现举证权利。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对过错的认定常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所以往往需要通过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法医学鉴定来作为判定过错、划分责任的依据。而在法医学鉴定中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但是,现实中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侵权纠纷后,为规避责任,往往拒绝或者提供不利于患者一方的病历资料。对此,患者却无法约束和控制,使其举证权利无法得以实现。而由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从而使鉴定机构做出不利于患者的结论,结果导致败诉,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3)医疗机构篡改、销毁、隐匿对自身不利的病历资料时,患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明。因此,提供客观真实、全面详细的病历资料,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具有关键作用。可由于患者接受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全部资料一般都在医疗机构手中,因而在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利用其优势,只提供对自身有利的病历资料,不提供或篡改、销毁、隐匿对自身不利的病历资料的现象时有发生[2]。而让患者对病历的篡改、伪造负有举证责任,这无疑又给患者的诉讼维权提出了一个难题。除非患者方非常及时地复制病历,否则医疗方进行了篡改与伪造后,患者方对病历的篡改、伪造行为的举证几乎不可能。
1.2法律法规对医疗鉴定机构规定不统一
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普遍,导致医疗纠纷诉讼往往时间长、难度大、成本高。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09(4).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范文4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1(c)-092-02
本文所说的医院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是特指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中所发生的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
1 医院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的表现
众所周知,医院每天都要接诊几百甚至上千名病员就诊。而医院里每天还有几百名病员在住院。在这些门诊或住院的病员中,既有病情较轻的病员,也有病情较重的病员。在病员和家属中,既有非常明理又对医生相当尊重的人,也有蛮横不讲道理,自认为他(或她)就是“上帝”就是“消费者”的人。一旦遇上了医疗纠纷,讲理懂法的人会实事求是地与医院交涉或依循司法程序处理医疗纠纷,并能圆满地解决问题,不会给医院的综合治理工作带来难点。一旦在医疗纠纷中碰到那些不讲道理、不懂法律的人,这些人既不按司法程序办理医疗纠纷,也根本不去咨询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所采取措施的对错,而是一味地纠集亲朋族人来院大吵大闹,毁物、伤人。使医院的日常医疗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干扰,也给医院的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当地派出所和区治安大队甚至也无法妥善处理好这种综治难点。因为,第一,公安机关无法满足家属的无理要求。第二,公安机关也不能把家属的打砸行为视同社会上的打砸行为来处理。
虽然国家在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出了一条医院免受冲击的条文。可是视国家法规为儿戏的人仍有不少。如去年本市一家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事件。照理讲,家属是可以和医院讲道理的。如果是医院存在过错,根据司法程序,医院该赔多少钱,就赔多少钱。可是病员家属不但不按司法程序与医院讲道理,反而纠集200多名村民来围攻医院,殴打医院工作人员,致使医院多人被打伤。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虽然县里的公安特警和主要领导都来了,可村民们打的照打,砸的照砸,很久才平息这起纠纷。这样的医疗纠纷,给医院的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为什么现今社会的医患关系会如此紧张呢?浅析原因如下:
2.1医患双方矛盾是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
1996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大会将医疗卫生事业定为国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使它不再成为纯福利的事业。医院开始面临自己养活自己的问题。因此医院之间的竞争明显加剧,在国家不可能补偿更多费用的情况下,医院不得不在其他方面想办法,患者成为医院重要的收费来源。医疗费用开始急速上涨,在百姓中就出现了“看病贵”的问题。
另外,原来的公费医疗模式开始向大病统筹,患者自己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或全部医疗费用的模式过渡。进入医院首先得交“门槛费”。这笔钱也是患者自付的,患者出了钱,自然就会以“消费者”的身份去参与诊疗的全过程。过去只是患者单纯地服从医生,而现在却是医生必须如实告知患者医疗全过程的信息。医生有一项缺失,那么道理就在患者方。医院服务不好,医院有一点点过错,患者就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当医学服务的特殊性被忽略时,医患之间的矛盾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2.2医务人员的观念还未全部转变
我们的国家已进入法制时代,进入了以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时代。医院自从1987年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后,《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相继出台。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使医疗卫生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与医疗卫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的形势相比,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与时俱进,部分医务人员的思想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的年代,认为患者看病是有求于医生,是医生说了算,殊不知,现在的诊疗工作是双方面的。如大型仪器的检查,过去是医生一说,患者服从,而现在却是病人不同意,医生就不能开检查单,如果医生坚持开,那就是违规。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医生有一项没告知,一旦出了意外,患者就会以医生未告知的理由来投诉医院、投诉医生,处理不好就是一场影响很大的医患纠纷。
2.3患者过度维权所致
众所周知,现在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笔者认为这是好事,这说明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深入人心。如果出现医疗纠纷,患者走司法程序,那的确是百姓法律意识和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但在医院大吵大闹,笔者认为这是患者维权过度的表现。家属维权过度表现为职业“医闹”的大量出现,如《中国青年报》就报道过一则职业“医闹”的事件。职业“医闹”的出现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又一个方面。
2.4管理者的调停滞后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作为医院的主要管理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医务人员依法行医,规范行医,要教育医务人员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严格要求医务人员不以医谋私,要尽心尽责为病人服务,争当“白求恩式”的医务工作者。但如果出了医疗纠纷,不管医院是否有错,作为医院的主要管理者就应该尽早站出来,与病人家属进行平心静气的对话。假如医院有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千万不可避而不见家属,致使家属的“火气”越等越大,最后导致严重的医疗纠纷。前几年有一报社报道说,有家医院领导,在处理医患纠纷时采取回避,推诿的办法,致使丧失了控制和处理医患纠纷的最佳时机。而且一名医生被家属挟持了14个小时竟无一名医院领导出面予以做协调和阻止工作。如此的领导者以及如此的管理滞后,能不引起医患关系的紧张吗?
3 解决医院综合治理工作的难点问题的措施
3.1医务人员必须依法行医,规范行医
现代医学要求一名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水平,而且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对患者多一份理解和解释,在工作中多一份策略和技巧,并更完美地诠释白衣天使的工作风范,关心爱护病人,以人文关怀的服务意识来建立起新型的医患关系。
3.2从法律上保护医院免受冲击
国家立法并要严格执法,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都不受侵犯,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3.3在医院开展住院保险业务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保险公司介入。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该赔偿的一定依照合同予以赔偿,不应赔偿的坚决不赔。这样就可解决医院在赔偿谈判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及随意赔款和视“凶”赔款的问题。
3.4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范文5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为进一步了解医院中医疗纠纷和侵权事件的发生状况,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多项选择式的问卷调查。通过对多项选择式问卷调查的分析发现,在第一大类“社会因素”选项中,63.5%的人选择了“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快,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普遍上升”导致医疗纠纷多发;选择“由于新闻媒体炒作,制造轰动效应,误导病人和家属”的有88.6%;选择“由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使病人自负药费比例增加引发纠纷”的有34.77%。在第二大类“医院内部因素”选项中,选择“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纠纷”的有49.5%;选择“因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存在问题引发纠纷”的有29.6%;选择“医院管理不足引发纠纷”的有31.1%。由此可以看出,服务态度生、冷、硬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第三大类“患者方面的因素”选项中,选择“由于病人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引发纠纷”的有93.8%;选择“因希望少交医疗费而引发纠纷”的有51.5%;选择“因对治疗不满意而引发纠纷”的有37.6%;选择“因患者或家属无理取闹引发纠纷”的有49.5% [1]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纠纷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医疗纠纷的防范优为重要。防范医疗纠纷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完善教育和培训制度,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医疗机构还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我院作为全地区唯一一所二级甲等医院,承担着和田地区七县一市200万各族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任务。在医疗工作中,难以完全避免缺陷失误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呢?反观我院近年来的医疗纠纷,真正因医疗技术欠缺而引发的纠纷没有,连续发生的多是因为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病情解释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引起的纠纷。这个结果符合有关部门在调查全国医疗机构中医疗纠纷的调查结果。我想,如果我们医务人员不仅仅把“以病人为中心”作为一个口号,而是真正体现在工作中,许多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作为医院的一名管理者,我认为医院本身在防范医疗纠纷上还应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领导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
专门分工主管医疗副院长负责,将防范医疗纠纷纳入了医院目标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向全体医务人员提出“对技术精益求精,对病人极端负责,将各种医疗纠纷发生率降低到最低水平”的要求。
2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练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综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纠纷中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有一些非医源性纠纷,则纯粹由医德医风问题引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严肃纪律,以法治医。第二,医院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关系挑拨离间,激化矛盾,捞取私利。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3 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关于医患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医疗工作的“行善”、“行仁”行为,赋予了医生对患者的干涉权(只要医生认为其符合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医生在医疗工作中,也习惯于表现出“居高临下”、“以我为主”的家长式作风和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现代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应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性,它强调的是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与平等,强调患者的自应高于最佳利益原则(这对医生的干涉权是一种限制),患者自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以要求对病情的知情权、治疗知情权和费用知情权为基础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和顺应这种进步,这可能因此而引发医疗纠纷。所以,医院要对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对在岗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通过不断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治思想教育;(2)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3)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就是要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切实提高病人的满意度 [2] (4)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5)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6)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的有关内容;(7)最新医学知识,前沿医疗技术等。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并在转正前做出评价。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一般以一个聘任期为单位)内必须积满一定继续教育学分。
4 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以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病员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
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因为一切医疗过程都是发生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的,没有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救死扶伤就是一句空话。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5 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不能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要监督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医务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对于问题重大,矛盾突出的,还要做好调查工作。如果确实是由于医疗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诉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义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医疗机构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所谓预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映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在两种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中也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
6 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不定期向病人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医院须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1)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2)公开张贴卫生部制订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3)公开主要检查、治疗、手术、住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和自费药品品种;(4)对出院病人出具其费用结算凭证; (5)公开专家门诊姓名、职称、专科、时间、挂号费标准等;(6)公开重大检查和手术的时间安排。
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规范病案书写工作。病案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医疗事故条例》对病案管理和允许患者复印、封存病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按《病案书写规范》及时、真实、详细、完整地记录患者诊断治疗的全部过程。在发生纠纷时,完整的病案资料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7 针对医疗缺陷的特点制定防范措施
为防止和避免医疗缺陷的发生,必须制定院、科两级医疗安全防范措施:如医疗安全教育要坚持警钟长鸣的制度,进修生、实习生手术范围要严格把关,加强对重点科室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原因;对策
近年来,医患冲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医患之间因冲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医患矛盾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进一步了解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本研究在目前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找出解决医患矛盾的具体措施,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我院出现的154例医患矛盾纠纷案例,其中患者男83例,女71例。医保57例,自费63例,公费34例。涉及到医疗纠纷中的医务人员中主治医师93例,护士人员31例,服务人员30例。此外,具体的科室纠纷中,内科83例,外科71例。
1.2方法
对154例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包括医院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情况,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解决医患矛盾纠纷的措施。
2结果
2.1医院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
在各种因素中,医疗服务质量所占比最高,医疗水平位居第2,见表1。
2.2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
患者自身因素中,缺乏理性思考是导致医患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另外,医疗知识的缺乏、自身素质素养、对医院收费不满以及对医院管理不满都是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见表2。
2.3解决医患矛盾纠纷的措施
在所有的解决措施中,认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法律程序解决是最有效的措施,见表3。
3讨论
医疗纠纷的出现,影响了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医疗纠纷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医疗纠纷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1-2]。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使医疗纠纷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显得至关重要[3-4]。本研究结果显示,在导致医患关系不和谐、引发医患纠纷的众多因素中,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所致医患关系紧张纠纷出现的原因中比例最大的。这说明医院要重视自身的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服务态度要好,努力将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上去,提高医院自身的形象。另外,在患者自身导致的医患纠纷中,缺乏理性,过于冲动是导致医疗纠纷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这表明医患双方关系不和谐因素中,患者的不理性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出现。患者对于医院有关收费、管理也是导致医疗纠纷出现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应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处理不和谐的医患关系或者医疗纠纷时大部分的患者愿意采取理性思考、冷静协商的处理措施,另外比较重要的处理措施是调解矛盾和走法律程序。多数患者都愿意采取协商的处理方式,这表明医院在有关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多数患者都希望以最低的代价解决问题。根据上述的研究结果,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预防医患矛盾出现的措施:(1)医院要注重自身服务质量的提高,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医务人员,尤其是护士人员掌握各种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5]。(2)医院的管理水平也需要提高,从上述结果中可以得到,医院的管理水平是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方面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规范医院收费程序等,从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让患者以及患者家属信任医院[6]。(3)患者在治疗时出现意外状况,患者及其家属应该保持应有的冷静,不能采取暴力的解决措施去解决问题,这样只会让结果更加糟糕。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逐渐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身修养。(4)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时要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处理。如果是医院方面的问题,那么医院方面就应该坦诚面对,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出应有的道歉,并妥善处理好后续有关问题。如果是患者方面出现的错误,那么患者应当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不能无理取闹。(5)处理医疗纠纷问题要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节机制是解决各种纠纷的有效方法,应当充分利用到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人民调解机制要确保公信力,树立权威性及专业性,应该保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医疗单位良好秩序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6]。当然,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解决办法,国外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比较成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经验丰富,应当借鉴其先进的处理经验。综上所述,导致医患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服务质量和缺乏理性,此外医院管理水平以及缺乏医疗知识也是造成不和谐医患关系出现的原因。所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及时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周一思,李凯,黄俊,等.影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分析与对策[J].中国医院,2011,15(9):58-61.
[2]王建军.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因素及对策研究[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22(5):118-120.
[3]何国珍,吕文亮,杨敬博,等.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医方主要因素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4,34(2):138-140.
[4]王少光.影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分析与对策[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4,16(10):269-270.
[5]戴明俊,陶叡.和谐医患关系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J].管理观察,2016,12(4):13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