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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1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一)从制度需求方面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 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的成功推行,我国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结构发生了改变,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再也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2 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我国农村土地被占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土地生产效率越来越低下,土地养老保障已无法适应目前的需求。
3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直接造成农村土地的减少,使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民工涌向城镇,而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要么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要么不能放心地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二)从制度供给方面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到90年代的初步发展,再到90年代后期的衰退,以及到21世纪初的重新发展,无不说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道路的曲折,政策的不完善。作为制度供给方的国家,应积极介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2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这些地方性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缺乏财政支持。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收入非常有限,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筹资上过分强调个人和集体的责任,使得政府的责任严重缺失。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面临筹资的困难。
总之,我国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强烈的需求源自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计划生育的成功实行,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不断弱化。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地偏向于城市,导致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可以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是我国农村养老制度供给与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实际意义
(一)构建新农保制度对于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新农保制度,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轨道,对于稳定社会公众的预期,减少对未来保障不确定性的压力,对于应对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对于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政策效益。所以,构建新农保制度,不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有利于提振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农村消费者的信心。
(二)构建新农保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战略部署
长期以来,我们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关注城镇领域,而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不够。随着我国经济形式多样化格局的发展,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灵活就业的形成,传统意义上只重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路就受到质疑,政府及时推进新农保制度不但意义重大,而且恰逢其时,新农保制度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迈出了新的重大战略步骤。
(三)是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措施
由于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又因劳动力外流等因素更为迅猛。有项研究认为,2020年时中国农村、城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将分别达到14.6%和10.4%,2050年时更将分别达到26.4%和22.2%。因此,实施农村养老保险不仅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确保国安民康、社会稳定也有重大的意义。
(四)有利于加速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缓慢,部分农民不愿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就在于对土地的依赖,土地保障是他们的最后一道防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加速了土地流转的进程,便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步之处
(一)明确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
这种投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保证最低限度的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是对农民的缴费进行适当的补贴,这样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一个大的历史跨越。中央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投入,体现出中央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在这方面做出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惠民举措,也标志着政府在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方面迈出了非常大的步伐。
(二)在机制设计上,采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础养老金部分采取普惠制,使得60岁以上的农民可以在政府的财政补贴基础上得到实惠。通过个人帐户的缴费机制,明确农民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当中自己承担的一份责任。这和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有一定的结合度,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
(三)覆盖面广且有不同选择档次,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宜自己的社保档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灵活的缴费方式,解决了贫困地区农民想参保但交不起社保费的难题,使得农村社会保障更具公平性。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推广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化解中西部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问题
由于中西部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中西部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将面临困难,按要求每人每年的补贴不低于30元,把所有的农村居民算总,这个数目对一些地方政府将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到时农民的社保资金能否按时发放、或仅依
靠中央政府和本人上缴的养老保险费,能否满足日常开支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如何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金管理、监督以及保值增值的问题
新农保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权还是由县一级来统筹管理,从过去的老的农保制度看,县的统筹管理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资金的安全性,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其次,资金如何能够保值增值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由于通货膨胀,老百姓存在银行里的钱会面临贬值的问题。另外,如何妥善地利用这笔养老金的问题,全社会农民的养老金由小积大,数目不小。如果不能更好地利用,那这一部分资金将成为闲置资金,但如果利用不当,将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如何培养农民自愿、长期缴纳社会保障金意识的问题
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由于资金安全和管理上的混乱等问题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停滞;农民养老保险金被挪用等问题的出现增加了农民对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疑虑。因此,只有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养老保险政策,使农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解决农民养老保险的后顾之忧,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养老保险意识,让农民能自愿选择并长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使养老保险政策也可持续地开展下去。
(四)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中,出现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还有农村低保制度。有些地方农村还探索了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如何实现新农保,包括老农保制度在内的这些制度的有效衔接,这是在工作当中需要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也有相当的难度。
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2
关键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土地保障;社会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08502
中国有近13亿人口,其中8亿是农民。农村的社会保障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保障的规模和水平。因此,在有序进行城镇社会保障的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保障我国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1.1土地的保障能力有限,农村养老难以完全依赖土地保障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成为农民的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但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的生产性成本不断增加,土地的投入产出比不断下降,加上人均耕地面积小,不能进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在许多地方农民种地的收入不仅不能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甚至出现的亏损。由此可见,农民很难依靠土地收入来保障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
1.2农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无法参加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农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无论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性养老保险都与他们无缘。具体原因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解决的是“未来老年人”的养老,对于当前的老年人则是无能为力。而商业性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一个同样的问题,它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资金积累期,现在的老年人同样无法利用商业养老保险来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1.3养老保险覆盖面小,共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一个县,这与保险的大多数法则的数理要求存在差距。对于养老保险,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来说,想在一个小的区域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口中分摊开来就颇有难度,因为一个小的区域内的人口指标差别很小,同一年龄层人口的老龄系数,疾病谱以及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等基本趋同,这就使得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过低
原因是它的基金筹集方式为自我平衡方式,即个人按一定数额积累基金,到一定年龄后按积累额支取。过低的缴费必然导致保障的低水平,这一点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数学模型的推导过程可看出。设每个缴费R元,年利率为I,管理费为α,缴费年限为n。那么,第一年缴费的保险费的终值为12R(1+i)n,第二年缴费终值为12R(1+i)n-1……,最后一年缴费终值为12R(1+i),则个人在n年中总共缴费额为:
Sn=12(1-α)(1+i)(1+i)n-1i×R(1)
再用P表示达到一定年龄比如60岁以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数额,m为达到一定年龄后的平均余寿,年复利不变,则各年应领取的养老金积累现值Am为:
Am=12P+12P1+i+……+12P(1+i)m-1=12×1-1(1+i)m1-1(1+i)×P(2)
n年缴费总额Sn与m年内领取养老金总额Am应当相等,即Sn=Am,由此可以推算出:
P=(1-α)×(1+i)n-1×(1+i)m(1+i)m-1×R(3)
根据有关规定:α=3%,i=8.8%,m=18,将这些值代入(3),则有:
P=1.24219(1.088n-1)×R
由于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即使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最高的缴费额计算:每月交20元,交足40年后,每月可得养老金700元。按照目前的数额算还可以,但是四十年后,即使平均通货膨胀率为5%,它也将变成不足100元的现值,其养老的价值到底有多大确实值得怀疑。如果靠多注入保费的方法来应付通货膨胀问题,农民对保费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
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严重匮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直都采取存入银行的办法。但是1996年下半年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在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最终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养老保险的信心大打折扣。
2.3农民的参保意愿低
大量的调研资料显示,现在的农民不再倚重传统的养儿防老手段,说明通过十几年的农村社保的实践,保险的意识已经慢慢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所接受,多数农民希望能和城镇居民一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但是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前提条件,西部农村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社会保险的根本性问题仍然在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在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前,还不具备为将来筹划的经济能力。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探索
3.1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制,根据参保者缴费计算积累总额,而后确定给付标准,因此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因此,具体的做法是,第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因为增值最大化并不是养老保险的最大目的,国债仍是首要选择。其次,允许养老保险基金适当放宽投资领域。第三,可以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3.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保险的支付能力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都是其基本的物质前提和根本出路。因此,我们必须千方百计的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克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瓶颈制约。
3.3选取适宜的缴费系数
所谓缴费系数就是实际的年缴费基数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西部地区农民缴费系数的选取是社会保险确定的最基本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农民个人的受益程度和社会保险的总体规模与水平。西部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水平以低标准为起点,社会保险的缴费系数可在0.6-1之间选择,即将西部地区农民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定为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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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期要规范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要保证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为参保个人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开展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性的功能,这对于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档案服务工作趋于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已经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显然,社会保险事业档案管理的发展是客观形势的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社会养老保险对档案管理工作有着更高标准,推动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已势在必行。
二、新时期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问题
新时期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问题,要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使档案管理提高到一个高的档次,在具体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新时期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与档案管理制度问题
尽管国家已出台一些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对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使得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档案分类不清,导致重要档案遗失或者归纳错误的发生;格式欠规范,档案材料纸张形式各异,装订不规范,给档案归类与查阅带来许多麻烦;保存或调阅无硬性规定,不仅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工作正常开展,也增大了舞弊和错误疏漏发生的可能。
2.新时期社会保险与档案管理软硬件设施问题
社会保险业务与档案管理软硬件设施投入不足。一些单位不能配备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室,且设备配置简陋,缺乏应有的防潮、防蛀、防盗、保密、存储、检索设备,导致档案在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更谈不上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据调查,目前大多数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仍未完全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使得档案的查阅很不方便,再加上目前社会保险业务量的日益庞大,传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查阅、核对需求,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产生质疑,影响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形象。
3.新时期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与档案管理人员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与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不少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往往是兼职人员,很少有时间参加专业知识的培训,更没有时间学习、补充和更新养老保险档案专业知识和其他相关技能,对档案的重要性、归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装订等业务缺乏了解。这种现象的恶性循环,势必会导致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专注于档案管理工作,服务质量也就难以令人满意。
三、新时期提高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对策
提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的对策,设计做好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基础,因此,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要以人为本,负起责任,因此在新时期要积极对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提高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对策,要从下面几方面做起。
1.健全制度标准与档案管理规范化
健全制度标准,扎实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建立覆盖全部环节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判定文件材料的来源形式和查考价值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档案业务流程、档案分类方案。依据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从社保处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移交制度》等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管理,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各门类档案资料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从立卷归档到保管统计,从档案利用到鉴定销毁,从档案移交到奖惩处罚等每个环节都有据可依,为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夯实基础建设与推进档案集中管理
夯实基础建设,全面推进档案集中安全管理。积极争取单位领导对社保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资金及人力投入,切实解决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人员匮乏、资金短缺、设备不足等实际问题。加大经费投入,提供物质保障,实行档案室、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购置金属密集架、防磁柜、计算机、扫描仪,配备吸尘器、灭火器和温湿度计等应有设备,确保达到“八防”标准。实行档案集中管理原则,确保保管利用过程中档案实体和数据的安全。积极发挥计算机管理的优势,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购置档案管理软件,按要求建立详细的检索查询系统,努力提升档案服务效率。
3.加强队伍建设与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只有具备高素质档案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在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的基础上,将档案工作与业务经办工作同时部署,纳入每年的年初计划,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制定岗位责任和工作标准,要求专职档案员和兼职档案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大胆的创新精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技能。加强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拓展档案人员的思维、知识面,不断提高养老保险档案业务水平。此外,还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的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社保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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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及人们传统思想的改变,农民传统的养老方式面临着重大挑战。取而代之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具体分析了农民传统养老方式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以提出了解决的具体措施。
1、传统养老面临的挑战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副的农村养老现状,逐步地要发展到以社会养老和靠自身的积累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趋势上来。据2005年,有关部门在青岛胶州进行了一次家庭养老现状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家庭在养老问题上,子女孝敬老人或基本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占44%,在赡养问题上争争吵吵、有分歧、有矛盾的或尽赡养义务有困难的占3600,不尽赡养义务的占17%,因赡养问题引起纠纷、告状诉讼的300。以上情况说明,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家庭养老保障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 1老人在家庭中的控制力和地位下降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子女在生产经验、家财用具、孩子照料等方面对父母有极强的依赖性。“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除了自然的血缘关系以外,下一代的土地,房屋,财产和劳动技能也都是来自上一代的传授。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地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子女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父母不可能像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控制子女的劳动和收人,子女也不可能像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听命于父母。而目前随着农业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耕作经验越来越受冷落,导致老人对生产资源的利用和控制力不断下降,再加上孩子的照料逐步走上社会化。其结果是老年人在家中的地位和子女的重视程度逐渐下降和弱化,横向的夫妻关系代替亲子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核心,从而是子女减少了对老年人的关注。
1. 2子女对父母的孝心淡化
我国儒家文化以人为基本,十分强调孝道。赡养老人是每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甚至成为人格的一部分。而目前农村年轻人受到中西文明融合的多元城市文明的强烈影响,在现代市场竞争和追求时尚的社会中,崇尚年轻,追求自我成为主流文化,传统的家庭至上、父母至上的观念被追求个人的价值观念所代替,崇老观念的淡化使家庭养老失去了文化依托,人内在的心理基础上弱化了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信念,这是对家庭养老制度的致命打击,事实上在农村地区虽然有很多老人依然认为子女有养老送终的义务,但年轻人中已经有相当数量不愿赡养老人,老人的赡养纠纷案件正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在所有涉及养老民事案件中赡养纠纷占到13. 5%高居榜首。
1. 3家庭收入的不确定性带来了养老风险
一方面,农业生产多样化,农业产品销售市场化,使得农业生产的风险加大,受市场变化和个人选择的影响,家庭农业方面的收人不确定性增大;另一方面,家庭经济介人非农生产,非农业生产同样存在比过去要大的多的市场风险,家庭的非农业收人同样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许多农民搞大棚种植,搞养殖业,投人了大量资金,辛辛苦苦忙碌了一年,由于市场原因,收益寥寥无几。还有许多农民外出务工求职,在外风餐露宿。年终,由于,讨不到工资,身无分文地回家。由此看来,家庭收人的不确定性给依靠家庭养老的老人带来较大的养老风险。
1.4家庭养老负担超出了子女的承受能力
以前老人们受“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传统思想的影响,老人儿女众多。所谓人多力量大,赡养老人的负担相对于每个子女来说是能承担的;那时候,儿女们在“家有父母,儿不远行”思想的影响和传统小农经济环境下,大多不外出求职,而是在家务农,尽孝于父母膝下。随着社会进步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人,老人的子女不再像以前那么多,相应每个子女的养老负担加重,超出了子女的承受能力。还有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鼓动下,许多农民纷纷走出家门,外出打工,相对于以前,在家陪伴父母的时间要少多了。这些也给赡养老人造成了影响。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目前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仍然主要依靠家庭、邻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还只是一种补充形式。具体办法和待遇各不相同,可以说是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一些比较富裕的乡、村和乡镇企业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富裕地区和企业是否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依赖于地区和企业领导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无一种法定程序,使农村地区和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可以而且必须纳人社会养老保险的轨道;反之,不满足条件者,则不能勉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有些地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采取的模式未形成共识,社区性强。表现为:保险适用范围限于社区成员;保险资金的来源基本上是社区经济;保险制度的管理与社区行政管理重合。保险范围一般以乡为单位,即使有些地方在全市、全县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其养老待遇的核定和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仍然是由各乡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养老金的筹集和支付不规范,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不完备。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本来就带有较浓厚的个人储蓄养老的色彩,互济互助程度较低。以此为依托,由地区、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往往是根据经济实力,选定若干档次为相应的人员投保,其筹集与支付标准很难和物价或收人挂钩。而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有可能使几十年后的保障效果与开始投保时的预期相距较远。而由乡镇财政或经济实体提供保证的养老金制度,由于这些行政和经济单位范围较小、力量较弱,本身都不敢保证在复杂的社会变动中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从而也就难以成为养老金的稳定来源。这样的养老保险,最多只能算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保障。
3、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3.1农村养老保险的属性问题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直到今天,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仍然存在着争议。一些人和部门认为,目前在农村地区开展的养老保险实行农民自愿参加。筹资主要甚至完全依靠农民个人缴费,所采用的个人帐户模式实际上是个人储蓄,人与人之间没有互助互济,这些与社会保险应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特征相违背,因此他不是社会保险,应归为商业保险,性质上的争议过去曾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产生过很大的障碍,今后仍然会影响它的发展。
3. 2累计式个人帐户模式不利于老龄人口的养老 农村养老保险采用积累式个人帐户模式,这种模式对目前的年轻人来说是有效的: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未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但是对于目前已经进人老年人或是即将进人老年人的农民来说,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的时间不长。这种积累式的养老保险解决不了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如何保证这些人的老年生活仍是一个问题。
3. 3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有困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与城镇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问题。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只能存人银行,买国债,近两年银行利率连续下调,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大幅度贬值,保值增值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3. 4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一难
一方面,乡镇企业职工绝大多数是农民身份,与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乡镇企业职工也面临着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就业风险。由于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乏强制性:许多乡镇企业主,建筑承包商,无视农民工的生命和生活保障,不给农民工加入保险,这无疑给农民工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私营企业主考虑到:如果将他们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方面城镇基本养老的高保险缴费率会大大增加乡镇企业的成本,影响乡镇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使政府承担无限责任,背上难以承受的包袱。
4、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4. 1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政府管理的范围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是在农民还没养成自我积累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观念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的强有力的推动而产生的摆脱目前家庭养老困境的一项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改革办法。政府推动是这项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与商业保险完全由公民自愿参加有很大的不同。再加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来管理和运营的,基金的管理机构是非盈利的,是公益性的,这与商业性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将农村养老保险确定为商业保险,政府就不宜过多介人,缺乏政府的推动,农村养老保险会不可避免的遭受挫折,甚至出现倒退。尽管,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标准的社会保险有一定的差距,但他是一项关系到9亿农民养老保障的有益探索,为了保护和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我们认为应将其定性为社会保险,纳人政府管理的范围。
4. 2将农民养老保险并入社会养老统筹
在实践中,我们要积极探索,并鼓励农民参加养老统筹,给予参加养老统筹者一定的补贴,就会加速农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进程。政府可以从财政收人中拨出一部分来补贴给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可以考虑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福利彩票,其所得用来帮助贫困地区以及特殊对象,建立最低老年生活保障基金。鼓励那些以步人中年的农民,进行养老保险投保。投保年龄:男到60岁,女到55岁。投保期满,每月可领取退休金。(退休金额按其投保年限而定)。若是这样生活还有困难的,调查属实,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老年人可以享受最低老年生活保障基金。
4. 3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积累近百亿元,且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将加速,养老保险基金如何保值增值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办法与措施,逐步使基金运营走向市场,实现基金的合理组合和最大增值。当前,除应注意搞好与银行的合作,提高储蓄与购买国债的收益率外,还应根据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考虑在较安全原则下的多渠道投资。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搞得好的地区,可尝试建立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保险基金。国家应制定有关政策,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条件,如可考虑由财政发行特种高利率债券,为保险基金指定专项建设项目等。管理费标准应尽量低,养老保险对管理费支出应实行定额包干制,超出定额的开支,应从同级民政部门的事业费中列支困。
为了保证养老保障储备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国家对养老保障储备的投资加强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主要是:①对养老保障储备基金的投资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以指导,以保证国家的宏观调节和控制。其内容包括:规定养老保障储备基金的投资方式;规定各种投资对象在资金数量上的限制,即对各种投资渠道占总投资的资金比例进行限制;协调养老保障储备基金的运用与国家信贷资金运用的关系等。②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与监督。如经济计划部门可以对养老保障储备基金的投资提出指导性计划和建议,以促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审计、银行部门则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投资经营状况,以保障养老保障储备基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社会性和合法性等。
4. 4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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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筹资 基金管理 制度衔接
2009年6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随后在8月份召开的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由国家财政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并由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以实现”保基本”、”广覆盖”的目标。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进入了一个需要将基金投资管理作为制度建设重要任务的新阶段。因此需要在研究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以投资国债为主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政策和办法,促进资本的形成和政府责任的延伸,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平衡。可以说是彻底改写了我国几千年农民养老的历史传统,普惠式新农保的推出是继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创新主要体现在:
首先,与传统农保倡导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理念不同,新农保试点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这意味着新农保制度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到了当前中国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对家庭保障方式的负面影响。
其次,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强调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责任,这是新农保最大的亮点。尽管目前农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还比较低,但在很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农村,这笔养老金对一个老年人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同时,这笔支出也在中央财政承受范围内,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再次,新农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政府补助来形成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支付意愿与支付能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差异较大相适应,新农保坚持自愿原则,农民根据家庭条件、个人判断来决定是否参加:缴费数额、支付标准都有弹性,缴费标准划分为多个档次,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设缴费标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应以城郊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可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大中城市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
最后,与传统农保基金集权管理方式不同,新农保试点吸收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保基金管理中的制度性缺陷。
筹资问题是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大障碍。如何保证地方财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充分安排资金对农民养老缴费进行补贴,将是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现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还是吃饭财政,入不敷出,对新农保的补贴很难兑现。一些专家建议用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利润及增值减持等反哺农民,但要落到实处并不容易。与筹资问题息息相关的是基金管理问题。当前,新农保基金大多由县级保障部门存到银行,由于利率偏低加上通货膨胀的压力,必然会出现贬值现象。为了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必须创新基金营运模式,才能真正发挥”新农保”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创新基金营运模式必须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必须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和监督体系;考虑到县级政府在人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约,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省级部门或国家有关机关营运,由其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存入银行外,新农保基金还可以购买政府债券、投资于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或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由政府承担最终兜底担保,以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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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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