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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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范文1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按照省、市、区各级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监管机制和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中央、省、市药品三统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考核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二)绩效分配原则。

二、考核范围

10所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的村卫生室。

三、考核内容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与管理、药品采购和储备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价格管理、信息报送管理、群众监督、社会效益等七个方面。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由区卫生局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评比,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进行督察,每季度考核一次,并以公示牌形式公布每月考核情况,年终进行总评比。

2、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将每月经费发放标准量化到考核分数中,依据考核分数进行经费发放。

3、村卫生室由辖区乡镇卫生院每月进行督导检查,社区卫生服务站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进行督导检查。各医疗机构严格“三捆绑”(合疗、公卫、三统一)管理,对拒不执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将取消其合疗及公共卫生服务资格。出现3次不合格(每次考核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照考核办法有关条款严厉处置。情节严重者停止拨付有关项目补助经费。

4、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未达标的医疗机构,按照标准扣除一定的补助经费。扣除的所有补助经费作为奖励基金,不得挪作它用,年终评比时,以奖励性资金发放到医疗机构。

(二)考核形式。

1、查阅资料。包括医疗机构的统计报表、药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发票、药品会计帐目、工作记录等相关文件和处方等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和宣传情况,药房建设和药品库存情况等。

3、召开座谈会。召开医疗机构职工和患者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4、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10户患者家庭,进行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三)组织保障。

区卫生局成立“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要成立基本药物绩效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基本药物制度的考核工作。

六、具体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正确认识药品“三统一”的重大意义,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工作抓好办实,使群众真正得到更多实惠。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定期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季度进行考核,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监督到位,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范文2

一、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在全县开展星级村(社区)卫生站创评活动,力争通过以评促建,创建一批硬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星级村(社区)卫生站,典型示范引领,促进三级医疗卫生“网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目标:2014年年底,10%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站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到2016年年底,30%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站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到2018年年底,60%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站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

二、活动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评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站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结合实际,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村(社区)卫生站星级评定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持续性与导向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评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评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以及各方的积极性,两年一评分步实施。

三、创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创评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设置、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村(社区)卫生站。

(二)参与创评的村(社区)卫生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三室分离、流程合理、制度健全、干净整洁。

2、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3、承担县乡村(社区)医生健康双签约服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创评资格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3.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未注册。

4.不服从管理,不接受乡镇卫生院指导。

5.机构两年内发生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四、评估标准及结果应用

(一)评估依据

根据《省村卫生室评审标准(试行)》、《县村(社区)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

(二)评估办法

对星级村(社区)卫生站考核评估评分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乡村(社区)医生综合考核两大项,每项以百分计,组织机构管理占总分20%,乡村医生综合考核占总分80%。乡村医生综合考核按《县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文件执行。

(三)评定标准

村(社区)卫生站考核评估评分达95分及以上者可评为五星级,达90—95分可评为四星级,达85—90分可评为三星级。村(社区)卫生站考核评估评分达不到85分的暂不纳入星级评定。

(四)评估程序

评估每两年一次。所辖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签约村(社区)卫生站完成星级村(社区)卫生站初评、申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初评合格对象进行复审。

(五)奖励办法

对达到三星级及以上创评标准的村(社区)卫生站统一授予标牌,并根据情况在相关项目、资金、设备安排上优先考虑。

五、创评活动安排

创评活动以两年一评,从今年起分年度实施,具体安排为:

(一)创建阶段。1-8月份,各村(社区)卫生站对照考评标准创建。

(二)评估阶段。9-11月份,乡镇(中心)卫生院对签约村(社区)卫生站进行绩效考核,星级村(社区)卫生站评估评分,完成初评和申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初评合格对象进行复审。

(三)授牌阶段。12月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复审结果授予相应村(社区)星级村卫生站荣誉称号并授牌。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星级村(社区)卫生站创评活动作为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村(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推进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村(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成立创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乡镇实际制订具体的创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创评活动。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优秀的村(社区)卫生站作为示范,以典型引路,发挥示范效应,推动本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持续发展。

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范文3

一、工作目标

全县医保定点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全部开展医保业务,患者到村卫生室就医时能够及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参保群众特别是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 完善基础条件,确保医保业务能开展

1、继续采取村卫生室直联至全省医保结报平台开展医保业务的方式,不另建系统,增设不必要的业务环节。(综合科、医保经办中心)

2、为新纳入定点的村卫生室及时分配医保账号并激活。对全县所有定点村卫生室医保报销系统终端运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统一在村卫生室计算机屏幕边框和诊室醒目位置粘贴“医保报销账号已激活”标志。(综合科、医保经办中心)

3、村医开展家庭往诊时,可通过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登录医保结报平台开展业务。(综合科、医保经办中心)

4、建立村医记账报销机制,作为网络不通或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的一种应急结报方式。(医药管理科、医保经办中)

(二) 提升能力水平,确保医保业务会开展

5、采取“县管乡、乡包村”的办法,以“医保扶贫政策”和“医保结报系统应用”为重点,在全县集中开展一次村卫生室网络结报能力现场评估和村医“扫盲”培训。(综合科、医保经办中心)

6、采取张贴网络结报流程挂图、挂载系统操作流程视频、印发网络结报操作手册、分级建立应用指导群等多种方式,强化医保系统应用指导。(综合科,医保经办中心)

7、通过定点协议委托乡镇卫生院定期开展村医培训,建立与村医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基层医保常规培训机制。(医药管理科,医保经办中心)

(三) 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保业务愿开展

8、参保患者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时,能够享受医保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报销额度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通用,并取消贫困人口报销时的起付线。(待遇保障科、医保经办中心)

9、落实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分担政策,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中医保支付的部分列入基金支出预算,并对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实现提前预付。(医药管理科、医保经办中心)

10、设立乡村定点机构医保扶贫周转金。对贫困人口较多,特别是因病致贫返贫人员较为集中的乡镇、村屯,根据定点乡村医疗机构实际,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提出医保周转金使用申请,由医保经办中心予以安排并督促乡镇卫生院拨付至村卫生室。(医药管理科、医保经办中心)

11、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结算制度,确保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月清月结,按时拨付到位。(医药管理科、医保经办中心)

(四) 做好日常监管,确保医保业务依规开展

12、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纳入医保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定点协议管理文本,健全医保支付方式。将村卫生室提供医保服务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协议文本,加强考核。(医药管理科、医保经办中心)

13、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付费考核标准和门诊保障基金付费考核办法。将村卫生室服务情况和医保对乡镇卫生院结算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付费考核挂钩。(医药管理科、待遇保障科、医保经办中心)

14、建立数据智能审核机制。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每笔就医明细数据进行即时审核。对疑似数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基金监管科、医保经办中心)

15、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网络结报工作作为“2020年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建立村卫生室网络结报数据监测和通报制度,强化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安排挂钩。(综合科、基金监管科、医保经办中心)

三、工作安排

(一) 3月底前,对尚未上传2019年医保报销数据的村卫生室,医保部门负责督促上报数据并及时结算;加强和改进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网络结报工作;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和结算考核办法。

(二) 4月底前,对村卫生室医保账号开通激活进行再核实再确认;对村卫生室网络覆盖和信号稳定情况、各项补偿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摸排;对村医开展一轮医保业务“扫盲式”培训。

(三) 5月底前,工作方案明确的其他工作任务均得到落实,形成长效机制并长期巩固。

四、 有关要求

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范文4

1.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

2.总体上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

3.实现年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

4.农民受益率达到4.5%以上。

二、工作重点

年,为实现上述目标。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结合省合管办的要求。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一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监督和考核办法。二是组织完成各类培训任务。根据省、市的培训教材逐期分类组织乡、镇、街道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合管办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2.进一步抓好机构建设。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确定机构设置的原则,规范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高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加快市、乡两级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各类工作人员。重点解决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问题。

3.抓好乡、镇、街道合管办规范运行。指导乡、镇、街道参合农民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参合人员登记表的核实汇总录入、家庭台帐建立和合作医疗证的发放。指导乡、镇、街道合管办健全办事规则、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逐步完善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并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防止因实施方案原因导致补助水平不高,基金沉积较多。努力将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

(二)围绕基金运行效益。

1.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下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和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合作医疗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督促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制定《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制度》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进一步健全基金运行监测制度。继续完善基金运行统计情况月报制。及时评估基金运行的效益和安全性。

3.建立对乡、镇、街道合管办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乡、镇、街道补助兑付情况进行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的大额补助、大额费用、补助比例异常等情况。督促乡、镇、街道规范落实“三级”公示和举报制度。

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上半年组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目录》情况的专项督查。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5%以内;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县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总体上努力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督查。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的动态管理挂钩,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诫勉整改,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切实抓好宣传发动。

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范文5

第二条 住院申报程序。参保人员患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由主治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参保患者或亲属持单位介绍信和医疗保险证,到市社保局申报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予办理住院申报,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住院费用的结算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和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结算。凡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个人应自负的比例,参保人员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以现金方式结算;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由市社保局按“分级定额,总量控制,定期核结”的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以转帐的方式结算。市社保局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年审签定服务协议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分级定额标准。市社保局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出院患者平均费用为基础,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合理确定结算管理办法实施后第一年度定额标准。以后年度每年由市社保局按不同级别医院上年度住院人员的平均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后,核定与各级医疗机构每人次的住院费结算定额标准。

第五条 统筹基金的结算支付范围。

1、凡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中的病种,住院时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纳入《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条 统筹基金拨付。市财政局按年初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月拨付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按结算程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 统筹基金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出院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住院费用结算单》,并附住院人员的《医疗保险证》、住院费用清单,由市社保局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定额标准的90%,剩余10%的定额根据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支付。年终考核时,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在定额标准90%以下的,按实际发生数结算,并对该定点医疗机构适当给予奖励;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在定额标准的90%-110%范围内,则按定额标准结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定额标准的110%-120%的,对超过部分社保局支付50%;定额标准120%以上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负担。

第八条 统筹基金在支付住院费用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二)超出最高支付限额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补助。

第九条 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确因病情需要,凡使用《三个目录》以外的治疗项目和用药,医疗机构必须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签字同意,才能使用。乙类药品费用由个人负担15%、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0%,其余计入医疗费总额。

第十条 住院费用的审核方法。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专门人员负责核算参保患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各种表格。医疗机构应配备微机对医疗费进行核算(软件由市社保局统一开发)。市社保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医疗机构的费用审核情况,查看有关病历资料和询问参保患者时,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如发现问题,按服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服务协议确定的转院比例,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以及按规定在外地出差和休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症住院时所需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费用结算单和有关病历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凡经市社保局审核确认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上述办法报销。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确定专职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接受市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如发生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社保局扣除相应的违规费用。

第十三条 对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它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市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范文6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下乡”工作,扎实做好各项对口支援任务,根据卫生局《关于做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和年度卫生下乡活动的通知》(卫医〔2010〕2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卫生下乡”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进一步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规范基层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水平,方便农民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经济、便捷的医疗服务,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口支援和“卫生下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其参与热情,展现出卫生系统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按照因地制宜、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医疗队下乡活动。今年全县计划安排医疗队下乡活动42次以上(各有关单位任务数见附件1)。各单位要妥善安排时间、人员、资金,确保完成任务。每次活动后要及时将开展情况(附件2及影像资料)反馈到局医政与行政审批服务科,并做好相关工作台帐。县卫生局将对各有关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并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万名医生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发〔2010〕162号)要求,今年我县县级医院需再增加4家受援单位,至少选派3名主治医师以上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到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4个月,其中县人民医院至少安排2名,县中医院至少安排1名,如单位需要可增加人员数。医师名单于月日前报医政与行政审批服务科(见附件3、4)。各有关单位在选拔人员时,应注意选拔政治思想好,医德医风良,业务素质强、具有奉献、吃苦精神的临床医师,专业在内、外、妇产、儿科范围,以满足基层机构需求。

3、医疗单位对口支援工作。通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和医生下派,有计划地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带教、技术指导、进修等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为农民服务能力,组织医疗下乡服务队为偏远山区农民送医送药。选派医生在选派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原单位发放。受援单位要妥善安排、落实好选派医生生活问题。各有关单位对口支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5,并请各有关单位将本年度服务人员计划表(附件6)于月日前上报局医政与行政审批服务科。

4、晋升人员下乡定期工作。从年开始,我县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的卫技人员必须到基层服务4个月,否则一票否决。各有关单位于2月28日前要将本年度拟晋升的卫技人员到基层服务计划(附件7)报局政工科。具体受援单位由局政工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