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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全员覆盖”,按照属地原则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标准缴费。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解决。
第六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第七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户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其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拨付;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三章医疗补助
第八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虽已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帐户之外的部分,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给予门诊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条优抚对象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其个人自负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90%的比例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80%的比例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60%补助。
第十一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适当解决。
第十二条对符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其它优抚对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疗补助范围:(1)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的;(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3)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4)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交通肇事、打工致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费用;(6)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开支的费用;(7)未经批准私自到非定点医院和省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8)未经同意私自到非定点医院或药店等购药的费用。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各非营利医疗机构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优抚门诊,凭相应的优抚对象证书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1)免收挂号费、诊断费;(2)检查费、化验费减收15%;(3)大型设备(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减收50%;(4)一般疾病手术费减收30%,重大疾病手术费减收40%;(5)住院治疗免收洗涤费、护理费、取暖费,床位费按50%收取。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核销就医经费。
第五章大病救助
第十八条建立*县其他优抚对象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基金,不少于80万元,当年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筹集补足。
第十九条其他优抚对象患有以下病症,列入大病救助范围。(1)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肾功能衰竭;(4)脑中风;(5)精神分裂症;(6)严重的意外创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头坏死;(10)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11)经县级民政、卫生部门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二十条其他优抚对象患上述疾病住院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从大病救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
按住院实际发生费用,其他优抚对象个人承担总额在600元之内的,由优抚对象个人解决,超过600元的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大病救助基金中补助80%,但一次住院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年内大病复发再次住院,而造成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可按上述标准再次进行补助。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1)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3)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4)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6)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资金;(7)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网络设备。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县、乡(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实现全员覆盖;负责办理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健全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强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管理。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次年3月底前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核拨医疗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职责:负责确定县、乡、村三级优抚定点机构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考核机制;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住院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医疗科技下乡对重点优抚对象巡回体检就诊;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减免优惠服务政策和措施;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和结算优抚对象就医经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2)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2
根据《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度优抚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州于10月15日组成工作小组,对州2014年度优抚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于下:
一、检查情况。
根据要求,此次优抚工作检查着重从优抚资金使用情况、涉军维稳、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管理、优抚数据管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抚政策公开、优抚政策落实情况等七方面进行了检查。
(一)2013年度和2014年上半年年优抚资金使用情况
2013年,全州共下拨优抚资金1308.84万元,其中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1171.33万元,医疗补助资金92.51万元,烈士陵园维修资金45万元。2014年上半年共下拨优抚资金977.92万元,其中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943.91万元,医疗补助64.01万元。经检查,所有资金做到了专款专用,未发现截留、挪用现象
(二)涉军维稳方面
为确保涉军领域和谐稳定,近年来,州将涉军维稳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超前工作、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努力从根本上消除稳定隐患,同时要求各县统一政策口径,不乱开政策口子,坚持多策并举,充分利用现行优抚安置政策和城乡社会救助平台,用好、用活、用足、用够各种政策规定,切实帮助各类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通过一系列措施,截止目前,未出现赴省进京集访现象。
(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管理
州结合灾后重建项目,共投入资金3456万元,对汶川、理县、茂县、松潘、黑水县、金川县、九寨沟县、小金县烈士陵园进行重建维修,经检查,目前松潘县因地质原因未全面完工外,其它各县均已完成烈士陵园维修建设。其余非重灾县(马尔康、、壤塘、红原、若尔盖)已结合每年省下拨专项维修资金,对辖区内的烈士纪念建筑设施进行了维修改造。同时,各级烈士纪念建筑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在每年清明期,烈士陵园也充分发挥了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小金县结合灾后重建建疫“三院一中心”,其中内设光荣院,经检查。光荣院制度完善,设施设备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规范。
(四)优抚数据管理
为确保优抚数据动态化、规范化管理,州有专人负责优抚数据信息系统管理。近期,州开展了重点优抚对象数据的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数据管理。确保了各类人员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结合省厅每年下达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州不断强化优抚医疗保障工作。全州各级严格按照《州民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及各县出台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按照“政策减免、住院补助、大病救助、门诊补贴、临时救济”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协助重点优抚对象100%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切实兑现好门诊补贴及住院补助,尽力从根本上缓解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有效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六)优抚政务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政务公开体系,州出台了《州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务公开文件规定。督促各县、县乡、镇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切实做到享受对象上墙、政策规定上墙。进一步落实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社会化发放,从根本上杜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截留、拖欠、挪用现象的发生。
(七)优抚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检查,州认真落实兑现了现行国家相关优抚政策,及时为优抚对象提高了抚恤生活补助,足额兑现了各类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充分利用元旦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对优抚对象进行一了走访慰问,并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及慰问品,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及关爱。同时及时协调驻军部队同优抚对象结成帮扶对子,进一步促进了军地沟通与互动。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全州优抚总体工作开展较好,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社会化发放工作有部分县未能开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3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一)在乡西路老战士;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在乡残疾军人;
(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标准予以救助;
(二)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标准予以救助;
(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60%标准予以救助;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50%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300元。
第九条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有转院证明除外)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等因自身原因造成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安装假肢、器官移值、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购买保健、滋补、营养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
第十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和相应的治疗处方清单及《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到乡(镇)填写《**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镇)审查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领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注明原因,逐级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乡(镇)都要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县人民医院为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规定为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4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二条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五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补助范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
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复员军人,不低于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低于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由当地医疗经办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人均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8%标准筹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按年划拨。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医疗待遇参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条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抚恤优待对象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手术费、检查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优惠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要确定一家二级乙等以上、技术条件好、服务水平高的医院作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指定医院。
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省抚恤优待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待。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抚恤优待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
指定医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民政部门对抚恤优待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每月至少提供一次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抚恤优待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一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助优待:
(一)不按规定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及购买药品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抚恤优待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经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各级财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把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合理安排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省级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时,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5
一是着力推进救灾救济工作。进一步完善州、县、乡、村四级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加大救灾物资的购置和储备,提高救灾应急能力,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深化防灾减灾宣传,提高防大灾抗大灾能力。
二是着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低保扩面工作,扩大社会救助范围。严格审批制度,搞好城乡低保对象年度复查,强化动态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低保的正面宣传及民政政策的宣传。大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是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村务公开,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建立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认真做好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新老交替的衔接工作。加快“和谐社区”建立,开展城乡基层组织社会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的平台。
四是着力推进拥军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学习昭通水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验,深入调研,制定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服务管理办法,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创造条件,加大扶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做好涉军维稳工作,为复员退伍军人排忧解难,为党委、政府分忧。全力营造双拥工作的有利氛围和环境,进一步融洽军政军民关系。
五是着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蓬勃发展。加强福彩营销售宣传,稳步扩大销量。规范供养投入机制,提高供养标准,改善居住条件,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覆盖面,加快州、县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步伐。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6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不断促进双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局领导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将双拥工作纳入全局重要工作议程。为适应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发展要求,保障双拥工作的顺利进行,拥军优属法规建设不断加强,推进了我区双拥工作社会化进程。
近几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金安区双拥工作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职责》,《金安区迎“七一”庆“八一”话“”创“国模”系列活动的实施方案》、《金安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和《金安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标志着全区双拥工作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动真情、办实事,双拥工作常抓常新不断线。
每年八一、春节、重阳节等节日期间,民政局都以不同形式对辖区内的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给他们。20xx年5月,当得知一位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家属患癌症需要住院治疗后,局领导马上送去3000元大病救助金。当年,先生店乡一名20多岁的陈成同志,因20xx年当兵在部队服役两年,退出现役后不到1个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民政局本着“以人为本”的民政工作宗旨,多次为他跑省里、市里,最终被省里评定为“因病六级”残疾军人,并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其解决后顾之忧,其全家是感激不尽。20xx年,区民政局还为皖西通讯连援建了“军营图书室”。几年来,仅民政局就走访慰问各类优抚对象200多人次,送去慰问品慰问金折合人民币约10万元。每年慰问驻军部队10个,送去慰问品慰问金折合人民币约40万元。
从20xx年开始,我区统一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优待标准为每人每年2488元,且优待面100%,对进藏义务兵,每人优待5000元。优待金在“八一”前就发放到位。建立完善军功奖制度。为让我区籍兵在部队安心服役,为家乡部队建设多做贡献,给家乡人民争光,区民政局为区籍立功受奖的官兵建立了“军功奖”制度,几年来,先后奖励立功受奖人员约800名。奖励资金约16万元。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
我局把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作为双拥创模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抚恤优待政策。20xx年,共发放残疾人员抚恤214.7万元;发放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285万元;发放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185.2万元;发放“三属”抚恤人员定期抚恤金170.3万元,发放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286.5万元和在乡特困退伍军人定补款121.6万元;奖励立功受奖家属167人次,发放奖励金3.8万元,兑现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65.7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庭兑现优待金131.4万元;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均已落实。优抚事业经费做到了专款专用,对稳定军心,支持部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局实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20xx至20xx共发放自谋职业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费456万元。为切实做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我局印发了相关文件,认真落实驻军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政策,对在我辖区内的23名无工作驻军干部家属将采取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推介就业的办法予以落实。对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军家属都及时予以安置。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我们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让他们能按时享受增资、调资、补发工资等各项待遇,使他们幸福地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