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

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制发《正定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组织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医疗优惠减免比例;管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兑现医疗补助。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县民政部门提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合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合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督导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九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对全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信息采集及调查核实。优抚对象对本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要按期缴纳。

第三章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按规定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支出专户,保障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基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保障的资金。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参保办理

第十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参加大额医疗费统筹。

所在单位无力缴费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或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财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缴纳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财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在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下岗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本人或所在单位书面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城镇户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伍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农村户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伍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解决。

第五章门诊补助

第十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资金支出,个人帐户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帐户金额的门诊费用,由县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凡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相关工作由县医保中心实行单独管理。

第二十条在乡七至十级(含下岗失业)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等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总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发给本人包干使用,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第二十一条孤老、孤儿优抚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定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由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凡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助。

第六章住院补助

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通过政府补助予以全部解决,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病种,医药费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分,政府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建国前烈士遗属、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90%,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第二十五条建国后烈士遗属、1945年9月5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80%,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六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5%,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七条病故军人遗属,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八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改嫁烈士遗属,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60%,年累计不超过4000元。

第二十九条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30%,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第三十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在职或下岗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补助额度,按本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办理。

第三十一条孤老、孤儿优抚对象,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全部予以补助。

第三十二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政府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数额较大且家庭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七章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第三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政府不予补助。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民政部门与其签订定点医疗协议,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履行职责,否则由县民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开设优抚病房,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优抚对象持《正定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金在优抚对象本人出院时同步结算完毕,所需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民政部门予以定期审核结算。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执法执纪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三十九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补助金中扣除,追回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各类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实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桥西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2009年4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桥西区领取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医疗补助及医疗优惠减免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是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管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信息档案,制发《桥西区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手册》(以下简称《医疗手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八条卫生局负责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费减免政策,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优惠服务活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九条财政局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参保办理

第十二条将所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缴纳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桥西区困难单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减免审批表》,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民政局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参保费用。

第十四条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区民政局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未满18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的孤儿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门诊补助

第十八条“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金总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第六章住院补助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在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报销范围内的剩余部分享受政府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条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孤老、孤儿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医疗全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局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下列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个人共付部分给予不同比例的政府医疗补助,具体比例为:

(一)建国前牺牲的烈属、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报销医疗费的8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建国后牺牲的烈属,1945年9月5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报销医疗费的8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0元;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报销医疗费的7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病故军人遗属报销医疗费的7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报销医疗费的45%,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六)参战退役人员报销医疗费的30%,年实际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七章大病救助

第二十三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按以上规定比例和数额报销后,确因病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不低于自付部分的10%。

第八章就医与报销

第二十四条桥西区医院、武警河北总队医院为桥西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除定点医院外,优抚对象还可以任意自选一家市级以上医院,方便就近医治。

第二十五条需转诊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民政局、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就医后于每月15日持《医疗手册》、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据、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单据等按比例审核报销。

第二十七条年内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当年及时报销,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跨年度报销。

第二十八条私人诊所、民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医疗保险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之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条《桥西区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手册》是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减免医疗费的主要凭证,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相关待遇,不予补发。《医疗手册》因保管不善被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向所在乡、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报告,经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予以换发,同时,原手册作废。

第三十一条享受医疗保障,应如实反映就医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定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定期抚恤领取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领取证》、《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借给他人就医使用,冒领医疗补助金的;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2

第二条成立*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副县长担任,县府办、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报工作,并出具报销结算凭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报工作,并出具《*县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县民政局负责医疗补助审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安排落实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移用。经费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对象:

(一)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二)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无工作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建国后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参加基本保障型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如要参加大病保障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基本保障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外,其差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优抚对象,在当年度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及医疗赔偿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本办法的补助基数。

第七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具体由县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原规定负责办理。

第八条红军失散人员、抗战复员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办理。

第九条有工作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按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执行。无工作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旧伤复发患者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实报销;旧伤复发以外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因战的70%,因公的60%。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解放战争复员军人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50%;烈士遗属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0%;病故军人遗属60%。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无工作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门诊医疗费,按照全年平均残疾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金和定期抚恤金的10%的标准予以补助。

门诊医疗补助费与残疾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定期抚恤金一起发放。每年7月1日,门诊医疗补助标准随残疾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金、定期抚恤金变动作适当调整。门诊医疗补助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县属医疗机构要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优抚对象到县属医疗机构凭《优抚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凭《优抚证》到县惠民医院(*县中医院)就医,按照《*县惠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减免优惠。

第十三条享受医疗补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享受医疗补助对象,在医疗终结后,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凭证等相关材料,先送交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再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于每月底到县民政局办理医疗补助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未列入县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私人诊所、个体医疗机构的票据,以及从市场、商店购买的药品票据,均不得作为报销、补助依据。

第十五条申报医疗报销、补助应实事求是,医疗报销、补助对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报销或补助金的,除予以追缴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停止一年申报医疗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从事医疗报销、补助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优抚对象中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户籍地属地管理;

(二)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

(三)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本区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渠道列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的优抚对象中,原已享受我区不在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仍按原医疗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除不在职优抚对象以外,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的优抚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但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可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补助比例为上款规定可补助部分的50%。

第七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同时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等途径筹措资金。

第八条本区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书面提出医疗补助申请,并随附原始医疗单据。

(一)属本细则第五条的优抚对象,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提出医疗补助申请;

(二)属本细则第六条的优抚对象,应于每年6月提出医疗补助申请。

(三)以上两类优抚对象中医疗费用一次性支出较大的,可按季度申请补助。

第九条街道、镇应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台帐,明确专人及时受理、审核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批后,向优抚对象发放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除大病、重病以外,优抚对象一般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就医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市烈士遗属优待证》或《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医疗补助: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在非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对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医疗补助金;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疗补助金;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骗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四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待遇仍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4

一、现状

余江县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1.3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其中,革命残疾军人、失散红军和苏干、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1200多人。由于大部分优抚对象年老体弱、经济收入较低,再加上治疗费用昂贵等因素,致使优抚对象看病难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

二、建议和对策

建立优抚医疗保障机制,是彻底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基本途径,着眼于促进机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今后我们应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规范和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已有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争取财政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经费充足。二是着眼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不断对制度加以完善创新。探讨增加年度报销次数,提高最高报销额本文来源:文秘站 和大病救助额。例如,有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障后,仍给家庭带来较大的困难,对此能否突破大病救助的基数限制,给予更多的救助待遇。有些家庭困难的优抚对象一年多次住院,一次报销如杯水车薪,对此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报销。

(二)创新工作思路,帮助优抚对象进入相应的保障体系。“一保险两制度三网络”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建立的覆盖全国城乡的基本医疗体系,是帮助人民群众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优抚对象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尽早全面地纳入相应体系,并体现出适当的优惠和照顾。一是要把握有利时机,帮助城镇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内,对于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减免,同时在大病救助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使他们充分享受到城乡医疗改革的成果。二是积极探索大额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路子,采取财政支付一部分、优抚对象缴一点的办法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优抚对象住院提供体系外的第二层保障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5

今年4个季度由国库直发了4300多人的抚恤补助金,全年累计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金1045万元,春节特困优抚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73万元,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发放慰问金30万元,“三难”补助经费28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立功军人奖金52万元,除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年底发放外,都在每季度首月10日以前划出。

二、继续全面推行优抚政务公开工作

对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定补定抚标准、姓名、地址按乡(镇)张榜公示。全市12个镇、40个乡都统一制作了“优抚政务公开栏”,公开率达100%。

三、努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问题

一是积极做好农村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工作,投入资金69120元为3456名农村优抚对象参保新农合。二是按照达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印发《达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达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每季度研究一次,并通过银行直发到优抚对象手中,7月底完成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今年以来共接收到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申请301件,局办公会议研究后,共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86户、医疗困难208人次、住房困难7户,累计解决经费30万元,有力地缓解了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

四、积极主动做好优抚对象的稳控工作

今年建国60年活动期间,大批复退军人、优抚对象,特别是下岗失业残疾军人纷纷上访,要求解决下岗失业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下岗失业后的一次性残疾抚恤金,我局在XX市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我市局、劳动和社会保险局、财政局、公安局、维稳办以及残疾军人原工作单位和系统,积极做好耐心解释工作,甚至多次深夜两、三点到火车站候车室稳控上访人员,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无我市优抚对象去京上访。

五、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为推进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政局根据2004年全省光荣院建设五年规划的改革思路,投资748万元将XX市光荣院、XX市社会福利院合二为一,建设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该机构位于城北鞠家坝村内,210国道从旁经过,占地11亩,依山傍水,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一期工程已投入资金300万元。烈士陵园和李家俊烈士纪念碑平常做到天天有人打扫,“清明”、“八¡一”重点清洗,以便充分发挥革命纪念地的教育作用。

六、建立健全双拥机构,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各乡(镇)、单位领导班子变化后,我市迅速调整了市、乡(镇)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八¡一”、“元旦”、“春节”期间,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带队,分别慰问了驻万部队和优抚对象,送去了空调、微机以及慰问金,由民政局解决双拥经费,大乡(镇)2000多元,小乡的乡(镇)1000元,共解决各乡(镇)双拥经费10.5万元,用于各乡(镇)召开双拥座谈会

安置工作:

一、继续搞好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和自谋职业工作

2008年冬至2009年春,我市共接收退役军人166人,其中农村132人,城镇61人,安置工作的4人,自谋职业的57人,截至2009年10月底57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全部办理完自谋职业手续,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132万元,待安置期间生活费1.71万元、培训费1.71万元,自谋职业工作完成率达10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范文6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救灾、五保供养、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为主,以其他救助、救济形式和社会帮扶为辅,逐步形成覆盖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总体要求和救助原则

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亲友相帮等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灾民、特困户、五保户、库区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帮助农村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从而建立起覆盖面广、辐射力强的农村困难群体救助体系,共享富民兴源成果。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坚持救助水平与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救助资金的投入,以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

三是坚持国家、社会救助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为辅,要发扬互助互济、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使社会救助社会化。

四是坚持物资救助和服务救助并举的原则。既要在资金、物资上给予扶持,又要积极发展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是分步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要坚持面向社会,整体推进。同时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多形式、多渠道地救助,实行动态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农村灾民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因遭受风灾、雹灾、洪涝灾、暴雨、冷冻等自然灾害而蒙受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农村灾民。

救助办法:重大灾情一旦发生,立即启动救灾应急措施。各级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迅速赶赴灾区,查清受灾人数、受灾面积、受灾程度。

1、生活救助。以衣、食、住为重点,将救助对象登记造册,拟定救助计划。快速调拨救助物资,由县政府统一调集运输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运抵灾区。对于救灾款物,按规定程序发放。民政部门对房屋毁坏、无家可归的灾民,采取转移与就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杜绝流浪乞讨现象,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2、救助服务。县级卫生部门应主动与民政部门搞好配合,成立救灾医疗预备队,及时摸清灾区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灾民健康。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粮食等部门要做好保障工作,以保证救灾物资、信息的畅通。

3、灾后重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和生产自救以恢复生产秩序,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救助标准:救灾款物的发放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受灾程度、受灾面积、受灾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合理分配。县、乡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按比例列支救灾预备金,用于当年执行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救助款物来源:一是建立大灾预备金制度,每年设预备金不少于100万元,按县不少于35万元,每个乡镇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分别列入县、乡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预备金只在遇大灾时使用,无大灾时留转下年继续积累。二是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县、乡应建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足量的帐篷、衣物、面粉,定量储藏,以备急需。三是社会捐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制定落实措施。四是积极争取上级扶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因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

救助办法: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救助标准:按市里规定,我县年人均收入600元以下的为特困户,对他们的救助,政府根据贫困程度以定期定量的形式救济。

资金来源:确定合理比例,由县、乡、村、子女共同承担。

(三)农村五保户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是指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救助办法:按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救助面粉、救助款由民政部门逐级下发。

救助标准:除积极兴办敬老院,提高集中供养率,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外,按五保对象每人每年面粉400斤、现金60元的标准发放定期定量救助。

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承担20万元,县民政部门从省市争取的救灾救济款中列支一部分。

(四)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系指在乡老烈属、老复员军人、老伤残军人(不含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救助办法: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设立“优抚对象门诊室”和“优抚病房”。县民政部门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抚医疗保障手册。重点优抚对象凭优抚医疗保障手册和身份证到各优抚医疗机构就诊时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并享受下列优惠:免收普通挂号费、院内会诊费、出诊费,大型检查费减免15%,肌肉注射费、针灸推拿、床位费减免10%。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每年报销2次,由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报销。

救助标准:(1)凡持有本县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但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三老”优抚对象,持《医疗保障手册》到指定医院就医,并享受医疗费减免。(2)在乡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年平均抚恤补助额,暂定1000元,最高支付额为优抚对象年平均抚恤补助额的3倍(暂定3000元)。(3)在乡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以上医疗报销70%,患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机构减免,县民政部门补助,按比例报销后仍超过5000元的,由个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认定,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给予20%的补助,但一次性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每半年为优抚对象报销一次医费。

资金来源:每年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上级和县财政核拨的专款以及城镇义务兵统筹剩余的50%。县财政每年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优抚对象自然减员数字,将减员经费如数拨到民政专户,专门用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五)农村困难学生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因灾、因病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救助办法:由民政部门按特困户标准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并从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中解决其书费,教育部门减免其杂费,卫生部门减免其部分在校就诊医疗费。父母双亡且年龄在18岁以下的,由民政部门按五保户标准给予生活救助,并适当安排部分衣物(系城镇户口的,按城镇低保对象对待)。对因家庭困难而无力上学的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所在村委会同学校进行审核,乡镇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教体局备案。

救助标准:13个乡镇各设立困难学生救助教育基金,用基金红利救助困难学生。救助基金的铺底资金,一般每个乡镇应在20万元左右,在乡镇财政设立专户。救助的项目为学费、杂费、部分在校医疗费和生活费。

基金来源:设立困难学生救助教育基金,主要有:(1)政府拨款;(2)企业捐款;(3)民间经济组织捐款;(4)个体工商户捐赠;(5)社会知名人士捐款;(6)机关企事业人员捐款;(7)村民自愿捐款;(8)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和住房救助体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长治久安,意义深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县成立农村困难群体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教育、卫生、农业、劳动、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乡镇和行政村都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和服务小组。县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办公室,由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设立县困难群体救助中心,与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负责、社会各方参与、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网络体系。同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上述其他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来,进一步转变作风,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

(二)切实保障政府救助经费的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救助资金的落实。救助资金的筹集由政府财政拨一块、社会捐赠一块、向上级争取一块。乡镇政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各乡镇政府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同时,成立县慈善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相应的捐赠、资助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要积极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