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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的解决途径范文1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利弊
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民间人际交往甚密,熟人社会的文化基础使调解成为普遍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调解作为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调节有其独到之处,它是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双方地位悬殊的矛盾,使谈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愿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具体如何进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何决定。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调解在历史和实践中的实用性,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创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这一“东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会采用。为了明确将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法定途径,我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其地位予以明确。
不仅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规定,而且先后出台相关的专门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另外,国家有关部委也已经意识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并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运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保障,实质上是由政府购买服务,为患者提供了一条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在实践中,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时间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较强,运作比较成熟,成效比较明显,最重要的是程序简易,患方接受相对容易,回避了患方因为知识文化的差异带来障碍。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专业调解和平衡的优势,比较方便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收专兼职的医疗、法律专业人员参加调解,能够在专业知识方面建立权威,消除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可能遇到的患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增强患者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时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纠纷双方了力量的对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从而能够在谈判的过程中控制情绪,避免了因为心里失衡带来谈判过程的偏见和过激,导致谈判的中断,有利于和谐氛围的形成,最终在双方自愿和平和的状态下解决争议和分歧。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免除了许多患者对纠纷解决费用的担忧。医疗费用的负担已经给很多中国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之纠纷的出现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调剂委员会免费服务减轻了患方经济上和心里上的负担,从实际角度考虑是有利于医方的,对于谈判环境和结果都是有催化和促进作用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也缓解了由医疗领域所引起的针对政府职责不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目前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专业性长效机制难以持续。尽管立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具有医学、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调解,但在实践中,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很难流动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即使兼职参与,也往往由于时间的冲突而无法实现每次调解会议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大大降低第三方参与所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无法形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稳定长效的力量,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慢慢会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患方的诚信力,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二)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的尖锐也影响调解效果的发挥。医疗纠纷发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严重受损,或者是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医患双方冲突较为激烈,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比较诉讼解决所具备的法律强制性和威严性是薄弱的,在处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心理约束力就比较差,导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很难奏效,其结果是调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够理想。
医疗纠纷处理的解决途径范文2
一、部门职责
(一)医疗机构
负责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时,应主动与患方沟通,防止事态扩大;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
(二)卫生局
负责重大医疗纠纷的行政调处。
(三)公安分局
及时制止医患双方过激行为,协助卫生局做好行政调处工作。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二、现场处置
(一)医疗机构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在患方在场情况下迅速封存医疗文件、相关器械和药品等实物,妥善保管,以备检验和鉴定;立即将死亡患者的尸体移离医疗区,并妥善保存。
2.指定专人与患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首先由病区(科室)负责人与患方进行沟通,如协商难以解决纠纷,应及时向负责纠纷处理的职能科室报告,由其出面协商;职能科室仍不能解决,应及时向院方负责人报告,由其出面协商;院方负责人协商解决无效的,则由院方负责人告知患方通过行政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在医患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向区卫生局提出书面行政调解申请。医院不得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报告制度,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相关信息。
4.出现患方停尸、摆放花圈、设置横幅标语、堵塞交通、欧打医务人员、抢夺病例资料、损坏财物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时,医院应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
(二)卫生局
1.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时,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组织调处。
2.及时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纠纷。
3.对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拒不服从行政调处,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4.负责对医疗纠纷的上报和信息工作。
(三)公安分局
1.当接到医疗机构报案时,应根据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立即到达现场维持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与财产安全。
2.当患方有下列行为时,公安分局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1)在医疗区域或医院门口停尸的,立即劝其移离。如不配合,应指挥医院工作人员强行将尸体移到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如发生攻击干扰,可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2)抢夺医疗文件、欧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设备和其它财物的,应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
(3)在医院门口或医疗区摆放花圈、设置横幅标语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聚集人员堵塞医疗办公区通道的,应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者,采取相应措施。
三、长效管理
1.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在医疗纠纷行政调处时,区卫生局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政股为职能科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接待和现场调处。卫生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3.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秩序。要在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和警务点,负责维护正常秩序,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
4.司法局负责牵头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专门设立“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调处医患纠纷。
5.医患双方自行协调不成,且对卫生局调处不服,可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在涉医民事案件审判中,要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区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在区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医疗机构成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领导小组,医院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各相关科室参与。二级医院要成立专门的职能机构,一级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
2.加强配合。各部门要把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作为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宿豫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履行职责,齐抓共管;要加强信息沟通,在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患双方工作。
3.重视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对医疗纠纷的报道要慎重处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不得相关信息。
医疗纠纷处理的解决途径范文3
医疗纠纷案例收集:本研究来源于无锡某三甲医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发生的正式立案办理存档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共367例。
1.1文献研究方法广泛查阅CNKI、万方及维普数据库,检索国内外相关文献,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其他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措施,通过研究和借鉴,结合实证案例,综合性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因素,提出适合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策略。
1.2定量分析方法应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和整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年度分布情况本研究分调查案例来源于无锡市某三甲医院2009~2013年四年间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投诉案例,共367例。这五年间的医疗纠纷数量2011年最多,为86例,所占比例为23.4%;2009年医疗纠纷数量最少,为65例,所占比例为17.7%;2010年为74例,所占比例20.2%;2012年为73例,所占比例为20%;2013年为69例,所占比例为18.8%。
2.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
2.2.1按一级学科分类外科发生总例数147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40.1%,内科发生总例数102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27.8%,妇产科发生总例数54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14.7%,儿科发生总例数21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5.7%,急诊科发生总例数43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11.7%。
2.2.2按二级学科分类在2009年~2013年五年间医院所发生的367例医疗纠纷中,纠纷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是内科、胃肠肿瘤外科、急诊科、心胸外科和肿瘤内科。其中内科发生纠纷66例,占18%;胃肠肿瘤外科发生纠纷46例,占12.5%;急诊科发生纠纷43例,占11.7%;胸心外科和肿瘤内科发生36例,占9.8%。
2.2.3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分析在367例医疗纠纷案例中,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有229例,占62.4%;第三方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有115例,占31.3%;司法途径的医疗纠纷有23例,占6.3%。其中第三方调解和司法解决都逐年增多,由此可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作用发挥较大,应该更好的将医疗纠纷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减少矛盾的激化;并且应该重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3讨论
3.1外科是医疗纠纷发生率最高的科室(1)本研究中,外科发生总例数147例,占五年发生总例数40.1%,纠纷数量居各科室的首位。主要原因是外科下设胸心外科,骨科,肝胆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胃肠肿瘤外科等诸多科室,病种繁多,病情复杂,大多为手术治疗,风险高,发生医疗纠纷的概率高于其他科室。(2)外科的二级学科中胃肠肿瘤外科发生最多,纠纷例数为46例,占12.5%。
3.2探讨其原因(1)医师医务人员医患沟通不到位,没有向患者交代清楚术后的相关注意事项。(2)术后病人的管理关心工作做得不够,或者说流于形式,对病情观察也不够,对一些术后并发症防范措施不到位。(3)术前风险评估工作不够细致,对病人的情况掌握不够,对大手术后的并发症没有充分的预见及应对措施。(4)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各种规章制度[1]是医院管理的依据,是防止差错、事故、超正正常医疗秩序的基本措施,有些医护人员在具体实施中常存在侥幸心理,不严格执行各项核心制度。
3.3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协商为主,其次是第三方调解,最后是诉讼方式解决[2]。第三方调解近年来逐渐增加,调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3],由于第三方社会地位中立,能打消机构与医院是同一伙的顾虑,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从中调解,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也能及时维护患者的利益,防止矛盾激化,对解决纠纷具有良好的效果。虽然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数量最少,但也是逐年增加。本研究中,诉讼方式解决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2009年为1例,2010年为2例,2011年为4例,2012年为7例,2013年为9例。探讨其主要原因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也越来越强,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长久以来医护人员对医疗与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了只懂医不懂法。此种观念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病人需求发生明显冲突,容易引发医疗纠纷[4]。
4医疗纠纷预防的相关措施
4.1预防的理念高于治疗“不治已病治未病”是祖国医学精髓。如果把预防的理念用于医疗风险也是最高明的方法,是唯一途径,因为无论多么好的处理也莫过于预防[5]。
医疗纠纷处理的解决途径范文4
关键词法律视角;医疗纠纷;法治意识;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医疗体系逐渐完善和健全,人们对医疗卫生观念也在相应转变,对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医疗资源的总量与患者需求、区域配置之间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患纠纷数量逐渐增大,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剖析医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作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医院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化路径,从而建设好法治医院、平安医院。
一、当前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从我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出,2013年至201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波动中上升的趋势:2013年1991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为5464件。[1]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数据仅是包含了已经到法院并且经过审理的案件,还有大部分的医疗案件和纠纷在医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得到了调解和处理。医患纠纷从最初的矛盾演化为医疗案件,会经历一段过程。深究近年来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医学专业性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
医学是一门复杂、高深的学科,医学生要经过长期系统化的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培训,且需通过专业化的执业考试后才能成为医务工作者。此外,医学界对人体生命科学复杂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多种因素决定了医疗本身存在着极高风险性。对于患者而言,对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风险的未知性等方面认识不足,自然处于弱势地位。[2]与医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相比较,双方形成了严重信息不对等。
(二)优质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等与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还存有一定差距。我国虽然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但是分级诊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患者更倾向于到具有权威性的三甲医院看病治疗。三甲医院原本主要是针对疑难重症进行治疗,但不得不分配许多优质医疗资源到一般症状的解决和处理上。这种情况导致了大医院的挂号难、看病难问题,“黄牛”和“号贩子”也就相继出现,上述矛盾长期无法得到合理处理解决,便使得民众抱怨的声音越来越大。[3]
(三)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解决机制不畅
患者数量的增多、医护人员数量有限、医生每日接待问诊数量也有限等原因导致医患双方沟通不足。门诊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时间远远大于就诊所花费的时间,医生也不能花过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属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医护人员都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对医疗风险往往不能理性对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种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患者的负面情绪,使之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导致伤医案件发生。关于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还有学者将其归因于媒体对“医闹”的片面宣传、医患间信任的缺失、医疗保障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和医院安全管理的难点
(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设体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医院内部未建立统领全局的法治建设体系,由于组织架构不健全,法治认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维,没有纲举目张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务和经验路径处理医疗纠纷。[5]对待部分医闹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初衷。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不能仅停留于“治标”层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医疗纠纷发端于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薄弱,未能将医院法律风险的防范关口前移。一般公立医院是由医务部门先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并由外部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医务部门的人员大多数并非同时具有医疗纠纷业务工作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仅依靠于外部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往往降低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训形式大于内容在院方组织法律培训、法律实务知识讲解时,部分医护职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识不强,认为处理医疗纠纷和参加此类教育培训属于行政、后勤人员的本职工作,自主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强烈;同时有些培训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走过场、达不到预期效果。随着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更加有意识地在接受医疗服务中运用法治思维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医护人员不重视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观念,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和医疗处理规程展开医疗服务,在医疗纠纷中将会陷于不利之地。
(二)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识缺位
近年来,在一些“医闹”事件中,部分患者对医院任意打、砸、闹,采取极端行为围堵医院、要挟医院和政府,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部分患者采取极端方式不仅不能解决医疗纠纷,反而还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没有维护到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医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卫力量还需优化
1.人员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医院存在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及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医患纠纷发生的早期未产生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处理。安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应的协作机制。医院虽然有对应的应急预案,但并未定期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演练,导致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欠缺、能力不足。2.客观硬件配置不够优化医院属于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空间大,人流量大。仅靠医院现有的普通安防系统以及安保人员日常巡逻,是难以第一时间赶到纠纷现场处理化解。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的《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加强医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设,推进医院智慧安防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检设备,完善一键报警及防控设施设备等硬件,强化安防系统建设。3.多部门协同力有待提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临床科室之间、科室与医务、安保部门之间协同力不足,各为其政,在法律事务方面容易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在发生医患纠纷事件时,医院安保人员只能采取协调和劝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医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内建立了警务室,派驻人员在医院内执勤巡逻。但由于警力有限、经费短缺等问题导致实际情况下公安对医院空间安全治理参与不足,驻院警务室并未发挥出其应有作用。[6]
三、法治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医疗法律体系,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
进程医生和患者是医患命运共同体,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因此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医疗法律体系,重构医患之间的制度信任,保障医患命运共同体的合法权益。[7]在最高检2021年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高度重视对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不仅是要严惩任何一起恶性医闹事件,对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医疗纠纷也应做好预警和应对。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虽然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不足,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完善,[8]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保险制度还需细化。因此完善医疗法律体系,要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进程,从而真正实现途径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
(二)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医患纠纷
发生医患纠纷,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发展为恶性暴力伤医事件。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在合适的时间节点化解处理纠纷,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倡导医患之间积极沟通交流,建立运行有效、畅通的沟通机制。患者对自己病情不隐瞒,真正信任医生;医务人员对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将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应对方案告知患者,解决患者心中的担忧和不信任。在诊疗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对待诊疗行为中出现的意外和摩擦提前应对处理,把握住医疗纠纷发展恶化的共通性,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理规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医院安全稳定运行
医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应健全完善医院医疗纠纷处置规程、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积极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体系,织密安全管理网。其次,完善医院安防配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完善医院内部的智慧安防系统建设,将消防、安防和监控等配置为有机联动的整体,提高隐患识别的精确度。同时,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建立重点人群预警机制。最后,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加强沟通协作;警医联动方面,完善医院与属地派出所的联动机制。为实现平安医院建设的预期目标,也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人大以及各社会团体监督与配合,以便从容应对各类医疗纠纷。
四、结语
处理好医患关系,需要构建医患命运共同体,同时需要医事法律制度规范的指引,医患双方构建法治思维,遇事找法,从而有效解决纠纷;院方还应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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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的解决途径范文5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法律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0-01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行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已成为人们日趋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1]。医疗纠纷应是指在一定的始发或诱发原因作用下,患方对医疗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是对其服务结果持有异议,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不满,提出各种权益要求,医患双方认识上存在分歧,而形成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的医患关系状态的过程。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2]。
1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1.1医院因素:医疗服务与患者需求存在差距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首要原因,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个别医务人员缺乏临床经验、会诊不及时、辅助检查未跟上,导致误诊、错诊引发纠纷。医德医风缺陷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医疗服务质量低劣,责任心不强,对工作敷衍了事,相互推诿,以致延误治疗,给病人造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这些往往成为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
1.2患者因素: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患者和家属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缺乏科学的认识。患者期盼有病求医只能治愈,一旦病情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时,不理解甚至不正视医学发展的有限性,不能客观看待病情转变的原因,理智失控,以至引发纠纷。还有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了病人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方的过失所致,而病人或其家属却认为医方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3]。
1.3社会因素: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和医疗知识增多是医疗纠纷发生数上升得重要原因。应该肯定,医疗纠纷的上升和发生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患者维权意识增强、社会走上法制、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医事法律体系不完备,医患间的权利义务不清,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政府部门对干扰和破坏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的事件依法处理不力是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不可忽视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
2.1医患协商解决: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接受不良医疗后果所造成的,因此,医疗纠纷的最初阶段是矛盾最激烈和最表面化的时期。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及专门的工作人员,给病人一个申诉的窗口,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一般与医师或院方进行直接接触(当事人直接对话),若事实明确,即可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若未果,可以申请第三方仲裁,如果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仍可诉诸法律。调解解决民事争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2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行政处理的当然执行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处理、调解的程序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并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非事故不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和调解赔偿。
2.3法律诉讼: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日益规范化、法制化,最后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后,双方争议即告终结。但实践中,常常出现患方反悔并引发诉讼的案件。在此情况下,若患方提讼,则诉讼的案由将从签署和解协议前的医疗损害侵权纠纷转变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应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即是医院所在地法院受理。另外病案在医疗纠纷和法律案件中的证据作用是无可反驳的。病人对医疗结果不满往往会产生医疗纠纷,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是病案[4]。
2.4医疗纠纷仲裁解决:虽然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无疑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最强的,但是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仲裁作为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委员会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因此它应设立在卫生行政机关内或者将仲裁机构设在法院内,隶属于法院,好处是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
2.5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确定:赔偿损害有三种主要的模式:(1)以过错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过错行为引起损害,就由该过错行为人负责;(2)以原因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就由该行为人负责。(3)以损害为基础的赔偿模式:只要有损害,就有赔偿而不问损害的发生原因,典型情形为保险责任。
3讨论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医疗法律关系,完善相应的法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才能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才会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会依法维权,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患者法律意识和医疗知识日益增强、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今时代,医务人员不断加强责任性、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注意与患者的主动沟通,是医疗纠纷防范的重要环节。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建立和执法机制的合理有效是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共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法律途径,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其他更为中立、更富实效、更为患方接受的法律途径,这方面我国一些地方作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如组建由医学专家、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参加的医疗纠纷专门调解机构,开展法院诉前调解,开展医疗纠纷仲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邀请医学专家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等。
参考文献
[1]陈晓青,伊力野.医疗纠纷现状及相关法律分析[J].医学与社会,2009,22(12):56. 57
[2]薛峰,戴怡婷.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学杂志,2009.(10):23
医疗纠纷处理的解决途径范文6
目前医疗纠纷“社会关注度变高,医患直接冲突频度变高,索赔金额变高”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解决机制落后于形势发展。减少医疗纠纷,医生首先应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面利益,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
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医患关系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医疗纠纷事件却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我国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1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危害
1.1医疗纠纷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简言之,医疗纠纷是患者及其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的医疗过程或结果不能接受,由此产生的纠纷。
1.2医疗纠纷产生主要原因
1.2.1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
现代医学还存在许多不足,很多疾病的发病机制没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预防、诊断手段,使患者确诊过晚或诊断不清;医务人员掌握医学知识也有限,特别是由于人类个体差异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潜存着难以事先预测和防范的医疗损害风险,医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某些意外。这些问题产生的医疗事故难以界定责任,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1.2.2现有社会医疗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分担制度不健全等种种原因,造成医院“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等现象。同时,高涨的医疗费用与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把这种矛头指向了医务人员,加重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1.3现阶段医疗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发展动向
1.3.1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加
近几年,我省各地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加,虽然每次都从不同渠道妥善解决,但医疗纠纷高发已严重影响了各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发展,对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负面效应。
1.3.2索赔普遍,数额巨大
目前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都伴随着经济赔偿,而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赔期望,导致索赔数额越来越大。
1.3.3冲突增加,影响扩大
在医疗纠纷中为了争取经济利益,许多患者及家属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破坏医院设施甚至攻击有关医务、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近年来出现的“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2现行医疗纠纷调处机制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使医疗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从整体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决在医疗纠纷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矛盾。协商调解是这些医疗纠纷调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该调解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对医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赔偿或补偿数额,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导致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或者其他恶性;其次,由于医患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和解协议往往存在较多法律漏洞,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起争端埋下隐患;再次,患者找医院协商,医院为避免医疗赔偿,可能会对病历、病程记录在内的各种就诊记录进行修改,再提讼患者难以收集相关证据。
3创新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3.1政府主导推动,着力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独立办公,并接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增强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规范性。委员会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选和社会招聘等办法挑选具有一定医学、法律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官、警察、消协、媒体工作者、社区优秀调解员、卫生行政人员等多方面人员担任调解员,以保障调解的公信力。
3.2与医责险相结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责险机制,积极推动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加入医责险范围。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对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评估和调解,划分责任和出具报告,对符合理赔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既能降低医护人员的风险,又能让患方更快拿到赔偿,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医疗纠纷解决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径,实现医疗执业的风险转移。
3.3强化医疗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