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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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

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程跟踪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专人负责、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存地的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及运转、消毒排放记录等。

三、任务分工

区卫生局医政科联合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疾控中心、血站、医院进行拉网式检查;各镇卫生所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拉网式检查。

四、时间安排

1、2013年11月18日前,各镇卫生所完成对辖区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检查;2、区卫生监督所会同局医政科于2013年11月12日—18日对辖区内疾控中心、血站、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抽查部分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3、区卫生监督所各职能科室、各镇卫生所将检查表于2013年11月20日前交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区卫生监督所、各镇卫生所要认真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本次检查将进行结果通报。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医院废水处理工作的管理。医务、护理、后勤、感控、临床等职能部门及医务人员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查缺补漏,不留死角。区卫生监督所、各镇卫生所对检查发现的不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定、不认真落实集中暂存设施管理制度、不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尤其是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倒卖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不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

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2

【关键词】医疗废物;管理;污染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52―02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作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治疗疾病,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如因为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给病人或家属带来其他的污染,使其再次感染其他疾病,不仅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受损,而且违背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原则。

1 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理办法

在《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三年

来,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职责是否能够旅行、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是否有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以及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种设置情况和对《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执行情况;各科室的医务人员和医疗废物专门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资料记载、交接记录和保存情况;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和职业防护情况等等,如能按要求能制定相关的制度,资料齐全,记录清楚明确,那么他们对医疗废物管理应能按要求执行。

2 对本市中小型门诊处理废物的调查

通过调查和查阅资料可知,本市大部分大中型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比较重视,能够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各自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机构,领导带头管理,各其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考核细则;制定了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大部分医院都建立了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库房并且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配置了医疗废物警示标示、具体说明、专用的带有特殊标示的黄色塑料袋、专门运送医疗废物的密封推车;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有的和特种垃圾站建立了委托处置关系,签定了运送、焚烧合同;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分类收集、交接记录、个人防护以及专用容器、车辆消毒管理知识的培训。

但是仍有大部分中小门诊没有按《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去做。目前本市登记在册小诊所1971家,日生产医疗废物2.5吨左右,除部分诊所的医疗废物交附近医疗机构处理外,绝大部分产生的医疗废物均为自行处置。这些医疗机构没有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没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没有集中处置的设施,自己用一些比较简单的办法焚烧,比如用小型焚烧炉,还有的在野外露天焚烧,小诊所的管理人员对业务知识概念不清,不会个人防护,操作不能按照规范进行。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调查示,他们检查了46家中小门诊,只有一家门诊部的特种垃圾管理处签订了处理合同,15家门诊的医疗废物交附近医疗机构处理,6家门诊的医疗废物自行焚烧,其余24家门诊的医疗废物去向不明。我单位是学校,是专门培养护士的学校,学生上完实验科或护理操作完实验垃圾,也没有明确的去向。而社区52%的中小门诊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很可能与一般垃圾混在一起,但医疗废物不同于生活垃圾,主要是医疗活动过程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带血的棉棒和纱布等用品,医疗废物在处置、储存和运送的各个环节都有很大的传染性,尤其是一次性使用的塑料用品,流失后大部分流入不法商贩手中,他们低价回收后加工制成纯净水储水筒等塑料生活用品,给人民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如何对中小门诊医疗废物的处理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

3分析以下原因有关:

3.1相关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法律法规知识匮乏,特别是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员,相关概念不清楚,管理意识不强,对条例和办法认识肤浅,领导不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对垃圾不分类、不密封,焚烧不充分,对有些废物如输液瓶是否为医疗废物认识不彻底,甚至医务人员自己都重复使用输液瓶。

3.2中小门诊受利益驱使门诊、诊所床位少,赚钱少,他们决不可能与特种垃圾站签订合同,当然就近医疗机构也不会无偿免费处理医疗废物;本市有好些厂矿医院,工厂效益差医院效益也很难维持,按特种垃圾站收费标种收费,他们就更难维持,这给医院带来很大的负担。

3.3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病人来不做预处理,各种病人都接触,有些传染病也有截流现象,好多医疗废物就地焚烧或是掩埋,甚者随处乱仍,造成局部地区周围人群的污染,他们认为山高皇帝远,无人能管得上他们,这是观念意识不强的人;而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他们也想认真处理医疗废物,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每日医疗废物不是很多,储存又不合适,相关单位也不可能为此单独跑一趟,就造成医疗废物处置不当。

3.4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执法部门宣传不到位,缺乏现场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如《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三年来,各大中小医院接到了文件,而部分地区工作人员就根本不知道,有的是从报纸上肤浅知道一些,具体内容知者甚少,没有宣传、没有培训,没有现场指导;在检查时是否对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有过检查,而对未注册的小门诊又是如何处理的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4 对策

自从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理》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医疗废物管理出现了新的局面,各级医院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送到集中处置都在不断的按照〈条例〉要求操作。但这毕竟是一向新的任务,人们在接受这些新生事物的同时,对它的理解欠缺,思想认识不能完全到位,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如何积极的去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值得考虑的。

4.1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和《办法》,强化培训、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辖区内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指导各个区县的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去,确实将《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落实下去;建立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原则,帮助他们作好个人防护工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一步细化;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帮助中小门诊解决实际问题;对于中小门诊和效益差的厂矿医院,他们的医疗废物的处理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为了顾全大局,也可以免除部分费用,鼓励他们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4.2 各中小门诊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带头管理,各其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考核细则;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医疗废物按点暂时储存,用专用的带有特殊标示的黄色塑料袋、专门运送医疗废物的密封推车;有专人负责收集、登记、管理和交接签字程序;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分类收集、交接记录、个人防护以及专用容器、车辆消毒管理知识的培训。

4.3对于边远地区的小诊所、小门诊加大检查指导工作,医疗废物按点暂时储存时,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对确实集中处理有困难或不方便的门诊,指导他们就地焚烧须多少度能达到充分燃烧,深埋多少能达到要求,杜绝因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当而造成再次污染。

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3

1 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有关问题

1.1 肠道、肝炎门诊设置存在医疗资源浪费

20世纪90年代前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上海市肠道传染病一直处于高发期,当时根据疫情要求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的肠道、肝炎门诊对肠道传染病的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意识的明显增强,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然而,20世纪90年代前为肠道传染病高发疫情防控设置的肠道、肝炎门诊直至目前大部分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造成不低的医疗资源浪费。上海市虹口区卫生监督机构调查资料显示,1996--2005年该区肠道传染病新发病例数之和仅占20世纪60年代的3.13%,肠道、肝炎门诊医务人员人均日接诊肠道病人数仅O,14人,是内科门诊人均接诊病人数的1/60,一级医疗机构则更低,为日均O,06人。说明肠道、肝炎门诊使用率相当低,造成人员、设备等医疗资源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且用房面积占内科门诊总面积的43.82%。

面临肠道、肝炎门诊设置存在医疗资源浪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严密考虑。我们认为,长期固定设置并使用的肠道、肝炎门诊要进行布局和配置调整。由于肠道传染病防控作用重要,因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组织对现设置的肠道、肝炎门诊运转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和意见方面进行全面调研,根据调研结果提出调整、布局、配置比较完整和科学的框架,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修正后作出决策。

1.2发热门诊设置效果和安全性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少生态、生活平衡相应出现了变化,影响人类健康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多,相应会出现某些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特别是以气溶胶形式通过呼吸道传播的疾病由于难以防范则更易发生或流行。因此,在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对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呼吸道传染病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在突发疫情发生期间,上海大部分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认真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发热门诊发挥的防控作用是肯定的。然而在常态情况下,发热门诊发挥的作用处于较低甚至很低水平,不少发热门诊形式上开设,实际上没有医务人员坐诊,形同虚设。这种状态可能存在二方面原因,其一,就诊患者的数量极少;其二,预检分诊未认真实施,部分应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被分诊到其他科室诊疗。上述二个原因若成立,直接引发出二个问题,即发热门诊配置的设施、设备一定程度上处于闲置状态;医疗机构内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在日常监督中我们还发现,有些发热门诊所有就诊对象在一个诊室进行,这对免疫功能相对较差的儿童或幼儿来说,交叉感染的风险较大。发热门诊x线诊断设施不少是未按照放射防护要求建立的,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隐患。此外,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与非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在防控传染病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联手工作机制,造成前者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闲置,使医疗资源浪费,后者预检应分诊的病人不清楚分诊到何处,病人自行选择门诊诊疗,存在交叉感染的隐患。

发热门诊设置对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的作用是肯定的,但在常态情况下按照原设置方式执行存在医疗资源浪费和交叉感染的危险。因此,我们认为,发热门诊在上海市区县级层面的辖区内布局、在医疗机构内设置、突发和常态疫情转换时调整、发热门诊设置单位和非设置单位整合联手等问题应提到议事日程进行专题调研后予以解决。

1.3传染病门诊整合中的问题

依据卫生部文件要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这对提高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能起到重要作用,且符合整个医院的隔离布局。需要探讨的是怎样通过统一整合,使感染性疾病科在防止交叉感染的隔离布局更合理有效,且更有利于医疗资源充分使用。上海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在整合建立感染性疾病科过程中无参照标准,无指导性意见,无技术上支持。因此,有些已整合建立的感染性疾病科整体隔离布局不合理,甚至内部各专用门诊建立各自的小隔离布局而不服从整体大隔离布局,少数医疗机构因把握不准至今也未整合。总之,传染病门诊通过整合未使隔离布局达到更合理,存在交叉感染的隐患。由于布局未能从整体考虑,各专用门诊各配备诸如实验室、配药、挂号收费等功能设施及人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不小浪费。

鉴于传染病门诊整合出现的隔离布局不合理、医疗资源浪费等问题,我们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评议,制定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统一整合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布局设计图示。方案的制定不但有利于新建、改扩建医疗机构传染病门诊的整合,也有利于已整合建立疾病感染科的医疗机构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改。

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测中的问题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标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污水连续式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监测方法为“分光光度法”或“滴定法”。即医疗机构污水必须严格消毒处理,且应按规定的频次、采样地点和方法进行总余氯监测,以确保排放污水卫生安全。然而,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些医疗机构不进行总余氯监测或不正常监测,距《标准》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的规定甚远;有些医疗机构总余氯监测地点在单位污水外排口,未按《标准》规定对消毒接触池出口的总余氯进行监测,失去了对污水消毒效果监测的作用;有些医疗机构对污水总余氯监测未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采用的是试纸、余氯比色器等简单的比色法,这些方法进行总余氯监测其结果存在很大误差,难以作为污水消毒效果的评价依据。对污水消毒效果的不正确判定,将会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环境造成隐患。

医疗机构污水严格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是确保社会环境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其中污水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处理后所实施的“总余氯”监测,对确保消毒效果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对“总余氯”监测必须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监测频率和方法,切不可走形式。由于《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含量,医院管理部门应对有关人员开展污水处理专题培训。

3 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中的安全隐患

上海市小型医疗机构数量多,分布广而散。由于每家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较少,本市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收运单位尚未做到全覆盖收运。根据市卫生监督机构调查,约有46.8%小型医疗机构只能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送交就近医疗机构代交收运单位处置。这种送交代交行为是违反法规规定的,且送交过程存在不少隐患。市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发现,约有95.3%医疗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超过法定48 h送交处置1次的规定,最长达1年余;34.0%医疗机构直接手提医疗废物包装袋运送或直接将医疗废物包装袋用非机动车运送,该运送方式不但易使医疗废物包装袋刺破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感染风险,还存在医疗废物流失、扩散的危险;19.1%医疗机构虽将医疗废物包装袋置于软质包中运送,但运送过程易发生挤压使医疗废物包装袋破损造成软质包污染。存在人体感染的隐患,若污染的软质包不及时消毒处理,人体感染的风险更大。市卫生监督机构调查还发现,部分小型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采取不合法的自行处置,且因焚烧、消毒等处置技术问题,难以确保处置效果,安全隐患较大,甚至出现未经消毒处理直接将其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情况。

鉴于小型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物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医疗废物收运中转站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保障性措施。因此,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提请市环保部门,结合小型医疗机构数量和分布,合理设置医疗废物收运中转站,即采取专人、专用工具将各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到中转站暂存后再转运到集中处置场所集中处置,以确保小型医疗机构全部医疗废物依法得到安全处置。

4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要求[S],2003

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4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卫生室、医务室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群众投诉为执法监管的重要线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完善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组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四)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

通过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的医疗广告违法情况等实施监测,严厉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全医疗广告监管网络,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安全的就医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5月)

我局要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厅和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3年7月)

1、贯彻落实。2013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信息录入、修订及核对复查工作。

2、督导检查。7月底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医疗机构年审校验和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对辖区内发证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审核。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8月)

针对检查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要求存在问题的医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常态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并开展自查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局各科室及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环保、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加大对区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查处率100%,行政处罚务必做到实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完整、准确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20张以上(含20张)床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20张以下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督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设有2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要求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并将转运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如卫生巾、尿布等),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和医疗用品(如手套、压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瓜壳、纸张、一次性饭盒等)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第十条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废弃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和毁形处理,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废弃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盛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连续工作不能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临时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专用包装袋应当置于硬质盛器中。

(二)工作岗位产生较多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内;工作岗位产生较少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

(三)工作完毕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临时收集在硬质盛器中的损伤性废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条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

(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当日不能带回处置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和硬质盛器中,封口或加盖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专用盛器。对救护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硬质盛器中,再暂存于车内设置的专用盛器;对采血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利器盒中,再暂存于车(屋)内设置的专用盛器。

救护车上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处置,救护车交接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暂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所属的采供血机构处置。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前应当封口并系上中文标签。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一)每天预先将无破损、无渗漏和无其他缺陷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置放在收集点的相应位置;

(二)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有无破损或渗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三)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四)医疗废物每次转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五)做好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转运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附件3),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数量;

(三)医疗废物重量;

(四)交接时间、地点;

(五)交接时需说明的情况。

交接单填写后应当由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单一式三份,医疗废物产生部门、暂时贮存管理部门、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3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单制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转运的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装入转运专用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

(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提出改正要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转运。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内转运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转运车。医疗废物应当转运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专人在每天转运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

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和清洗的专用工具转运医疗废物。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当距食品加工区10米以上。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暂时贮存设备应当固定,不易移动;

(三)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密闭,墙面、地面平整,不得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当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储存和管理人员时应当称重,并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袋或盒件数、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运出本单位;不得接受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贮存时间超过时限集中处置单位仍未前来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出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严禁在暂时贮存场所内进行与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无关的活动。

(五)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的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低温贮存要求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六)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场所和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污水应当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每次消毒和清洗后应当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集中处置单位提供,交接时双方填写后签名确认,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时间3年以上。

第四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在收集医疗废物时,发现医疗废物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医疗废物应当置于周转箱内使用专用车辆运送;

(二)车辆应当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

(三)车厢内体应当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

(四)车厢底部应当设有防液体渗漏装置;

(五)车辆行驶时应当锁闭车厢门,严防丢失、遗撒医疗废物,不得中途丢弃和取出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运送途中发现有渗漏或遗撒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清除渗漏、遗撒的医疗废物,对被污染的地面或物品进行消毒。

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运送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除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采取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并设有冷藏设施。

每次医疗废物清出后,应当对贮存设施和中转站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焚烧处置场所不得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二)焚烧作业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三)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维修、维护前应当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消毒清洗运送车辆、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处置现场地面的污水)应当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人员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六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开展家庭病床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当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并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利器盒: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要求的盛装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解剖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物的专用硬质器盒。

(二)专用容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要求的专用于医疗废物周转的容器。

(三)硬质盛器:暂时存放损伤性废物的防刺破的器具。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2.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

附件1:

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一、监测项目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

(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

(三)医疗废物转运工具

(四)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

二、监测要求、方法和评定标准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效果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的方法和要求,采用化学法、生物法监测。化学法使用化学指示胶带每锅每包进行,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其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生物法使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每月监测一次,将其制成的菌片置于被灭菌物品的中心位置,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投入特定的培养基中培养,观其培养基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

(二)监测项目中(二)、(三)、(四)消毒效果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监测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进行,判定标准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三、消毒效果监测情况和有关书面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

附件2: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1.运送车辆、周转箱(桶)、贮存设施及其他有关的物品表面、环境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60分钟后洗净。

2.地面消毒:使用500mg/l-1000mg/l的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拖地。

3.仪器设备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溶液擦拭消毒。

4.防护用品消毒:耐热的用品可使用流通蒸汽消毒20-30分钟或用压力蒸汽121℃作用20-30分钟,耐湿的用品(包括防护眼镜)使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

5.手与皮肤消毒:使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

6.污水处理: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消毒方法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附件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医疗废物类别

医疗废物数量(袋或盒)

医疗废物重量

医疗废物交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