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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用地规划范文1
关键词:制定;农村土地;深度性;广度性
二十一世纪以来,人类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空间和海洋等六大领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其中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为突出,这场革命在深度、广度、速度和力度等方面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次技术革命,促进了人类新的社会经济产业和经济形态——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推动人类进入一个崭新的信息化社会。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对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和行为等经济活动有直接影响,而且还强有力的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息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成为社会生产力、竞争力的关键,信息化将为各类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处理、分析等提供全新的技术可能性,促使人们的工作方式、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土资源管理“十五”计划纲要》富有远见的提出,以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带动国民经济和国土资源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省厅要统筹考虑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是一定的,而我县要实现社会经济的超常规发展,建设用地指标是很重要的一环,如何争取更多指标只是一个方面,而立足于我县原有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也是保证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本所在。
带着这个问题,我作了一个小调查。 选择了南楼乡二十二个村庄行政村除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作为调查对象。之所以将范围缩小在一个乡之内,原因有几点:
一是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了解更多,更深层次的问题,而不是走马观花;
二是南楼乡作为正定县传统的农业大乡,其占地情况较其他乡来说要少得多,对此分析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能够代表一个县的整体情况;
三是有利于对乡镇总体规划中下一轮修编工作进行探讨。
一、目的
通过本次调查能够将南楼乡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摸清楚,分析其有没有内涵挖潜的可能性,找出乡镇土地利用的特点和规律,讨论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制定的可行性,试图找出一种内涵挖潜的方法,摆脱以大量浪费土地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内容
南楼乡原有建设用地重点是独立工矿,永久性建筑,公共设施,科教文卫,土地利用状况包括用地数量、闲置数量、用地手续的办理;调查每宗地的权属性质、权属单位、以及各权属单位发展情况、经济效益,及涉及矛盾纠纷情况;而不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及部分特殊用地的调查。
三、范围
南楼乡二十二个村庄和乡直独立的工矿行政区域内,关于建设用地情况的调查。
四、方法
采用普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内业判读所有目标地块位置,量算面积,外业逐宗一一核实,并纪录闲置土地面积,及问询权属单位、用地性质等情况。重点调查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重点沟通。
将土地调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等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去做,既不用政府投资,又不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向土地权利人收费,而土地权利人,也不会因为不熟悉土地手续的办理,而多跑冤枉路,国土资源部门、中介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各得其所,职能分工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既提高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又转变了政府职能。
五、步骤
(一)调查的准备阶段。将涉及范围内的图件、文本资料整理好,准备必要的测量仪器及其它工具。
(二)实施阶段。春节以前,由于时间上的关系,只做内业工作,判读调查范围内地块的位置,编号,量算面积,设计调查内容表格及调查线路等。
(三)整理阶段。安排上班以后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将调查内容汇总、分析、讨论,得出结论。
结论如下:
1、在这个工矿行政区内原有建设用地闲置率很高,为43.4%,很多建设用地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2、土地管理混乱,大部分没有正式的用地手续,或是手续不完备、不正规;
3、乡政府对这些地块实际行使着管理权和收益权,土地监察对此是一个真空;
4、砖窑复垦工作进展程度缓慢;
5、由于土地管理的混乱,也一定程度上给该乡企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6、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该乡的招商引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有,将原有的建设用地内涵挖潜足可以,用地指标分配并不合理;
对于以上结论,我认为由于调查工作仍然还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调查结论只供参考和讨论。
对于本篇主题,建设用地指标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和反映出的问题,我得出的观点是:
当前,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是贯穿整个大矛盾体系的主线,是搞好整个农村工作的主动环节。而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相互协调起来。农村经济的发展,二、三产业是主要带动力量,因此二、三产业用地的规划布局是整个建设用地治理的牛鼻子,以此为切入点,确实将农村建设用地的治理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也才能使我县的土地规划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极大的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
具体措施有如下几条,以供讨论。
1、对原有建设用地,特别是独立工矿、公共设施、行政机关等用地,综合考虑交通区位,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等因素,采用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方式,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在做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制定和执行工作。
2、对于农业用地,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出发点,合理利用各类农业用地为原则,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为目标,制定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3、原则上将各乡镇的建设用地指标降到最低,除留给村镇进行空心村改造的建设用地指标外,其余建设用地应对每个乡镇土地利用详细规划进行详细审批的基础上,在适当分配指标。
4、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在有条件的地方,对利用价值高的土地,实行资产管理和经营。
乡村用地规划范文2
关键词:乡村旅游;土地;精细化管理
引言
十三五规划期间,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逐渐成熟,海南省各个市县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各自开展着具有独特风味的乡村旅游项目。乡村旅游发展,一方面提高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促使农村土地朝着多元化利用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释放有效需求。
1文献综述
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国内相关学者研究了农民的经济状况以及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分配比率等问题(卢吉勇等,2002)[1],提出了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快速交易的模式和收益分配基本原则(袁开春,2008)[2]。从多个角度,对农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交易利润分配等进行了调查与研究(李力行,2012)[3],结合乡村旅游的经济要素,分析刺激乡村旅游经济快速增长的各个要素以及其所占比率(左冰,2011)[4],提出影响乡村旅游的主要因素有观念、规划以及人才等(唐召英等,2007)[5]。此外,有国外学者认为社会文化利益等对乡村旅游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Choietal,2006)[6]。本文尝试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对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用地问题及管理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明确了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用地的治理方法及程序,有助于海南省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土地流转政策得以完善。
2海南省乡村旅游用地利用存在问题
2.1规避审批、违法占地
乡村旅游项目为农民增收开辟了一条新途径。由于村民对于乡村旅游的认识不足,从而造成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再加上部分经营者及旅游者缺乏责任心,乱排污水以及乱倒垃圾,这些垃圾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污水得不到充分的净化处理,造成对土壤和地表水体的污染;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村民的传统民居逐渐向经济房、酒吧、餐馆、宾馆等等现代化建筑设施转变,严重破坏了乡村特有的乡土气息。
2.2破坏农田,影响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从2012年海南省土地执法调查的情况来看,全省只有17家农家乐项目经国土部门批准。根据海南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对69家农家乐项目的统计,平均用地硬化率为11.4%,虽然不高,但未经批准硬化农用地成为一种土地违法行为,是一个土地监管的重点。关于水产养殖方面的乡村旅游项目,由于需要挖塘养殖,导致地面耕作层遭到严重的破坏,并且破坏之后将难以复垦,从而直接造成耕地总量大量的减少。
2.3鱼龙混杂,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近年来,出现了以低价圈占土地为目的,打着建设“体育休闲产业”“观光农业”“生态恢复”“设施农业”以及“农家乐”的旗号,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大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项目的发展。乡村旅游目前的政策环境仍有待改进,对于土地利用、公共交通、财政金融支持等部分还需要改进成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度,如果仅仅依靠企业的发展,后期将导致心有余而力不足。
2.4压低补偿,损害被占地农民利益
乡村旅游是土地流转后获取高收益的一个主要途径。流转后的土地大多发展高附加值农业,而用于种植粮作物的几乎很少。由于外来的旅游经营与管理企业流入大量的资金,使得农民的收益空间大大减少。另外,其补偿的租金没有考虑到土地质量持续性投入的损失。经济条件相对较不景气的农民,只能通过流转土地得到一定的补偿金。这增加了农户之间的贫富差距,形成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由此引发的群访、集中量增加。
3海南省乡村旅游用地利用问题分析
3.1用地需求扩张与耕地保护相矛盾
目前各个市县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并未与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旅游建设项目并未归入对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其发展空间几乎很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期限分别为15年和20年。因此很难定位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用地范围,耕地容易遭到破坏。在用地指标紧缺的情况下,乡村旅游项目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村旅游经营规模的扩大。
3.2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
乡村旅游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仍有不足,由于各方面利益的驱使。许多违法用地现象仍然存在。乡村旅游项目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则会产生巨大的价格成本差。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希望通过出租土地获取的租金,为村里增加一些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业收益较于其他收益较低,农民放弃土地后仍然能够通过雇员等的方式继续经营土地,这对农户来说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
3.3法律法规和制度上的缺失
目前,针对乡村旅游项目的规章、制度、文件较缺乏:旅游产业没有单独的用地门类,海南各市县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按经营性用地出让;很多地区并未明确基准地价,当采取出让的方式流转土地时,大多参照商服用地的地价标准,造成旅游业用地出让价格偏高;旅游用地规模和标准控制未完善,对旅游业的监管不到位;法律上并不允许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从事乡村旅游,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完善。
3.4管理不规范
乡村旅游项目关联国土、旅游、工商等多个部门,由于很多部门推广的项目成了土地主管部门检测出来的违法项目,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阻力。部门对农业项目未经严格的研究和论证导致乡村旅游业发展管理不到位,各个乡镇不经规划杂乱无章的搞建设,导致了管理难度的增加。基层国土所建设不健全,执法监察力量和巡查体系不完善,信息的不畅通造成了管理的相对滞后。
4海南省乡村旅游用地精细化管理解决对策
4.1完善政策管理
应该明确旅游用地规模,增设旅游产业用地,并将其继续划分为旅游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区分管理。若是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用地,进行用地审批时,可以采取只租不征、既征又转、只征不转、只转不征等方式进行处理土地。积极引导企业建设和农民建房在选址用地时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要依法指导督促其履行用地报批手续。
4.2规范管理流程,强化规划管控作用
全面追踪土地利用调查情况,积极开展项目用地的审查,采取季报和月报的方式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开发进展情况,主动预防土地闲置情形发生。农业部门应核定所需的管理用房占地面积及布局,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相关用地及建筑手续,促进项目建设依法、健康、有序开展。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上,县政府应当在协调各部门、各规划时,明确管理责任和分工,确定准确且有效的指标安排。
4.3完善乡村旅游用地流转及退出管理机制
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引导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村民集体与开发商、银行之间的流转。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需要政府以及农民积极参与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管。对于非法和违法用地者应加大处理力度。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管对于高效合理的管制有重要的作用。
4.4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乡村旅游项目的实施可能涉及到村庄的整治,实施过程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数量等测算及操作需在全面查清村庄土地面积、权属、地类、人口、户数、房屋结构等现状工作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通过将权能细分、权责明确来保障农民基本的土地权益。通过对散村散户迁并和其他整治措施,建设新型的农村聚落,促使村庄规模化、合理化、一体化。
参考文献:
[1]卢吉勇,陈利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与收益分配[J].中国土地,2002(5):20-21.
[2]袁开春.三峡库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40-42.
[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李力行.合法转让权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成都市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J].国际经济评论,2012(2):7-8,127-139.
[4]左冰.中国旅游经济增长因素及其贡献度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10):82-90.
[5]唐召英,阳宁光.论城郊乡村旅游发展的动力机制及可持续发展对策[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6):36-38.
[6]ChoiHC,SirakayaE.Sustainabilityindicatorsformanaging-communitytourism[J].TourismManagement,2006,27(6):1274-1289.
[7]卢小丽,成宇行,王立伟.国内外乡村旅游研究热点———近20年文献回顾[J].资源科学,2014(1):200-205.
乡村用地规划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协调全市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报送发改委审批或者核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对于需要规划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局可以依据项目的重要性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提供多方案比选论证。按规定必须申请选址的项目,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仅限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仅限需论证的项目)等有关材料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自有用地上扩建、改建、拆建项目,经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政府申请供地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再依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工业园区办公室根据园区规划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经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提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镇规划区内的用地,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市城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提出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九条在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应将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将新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取得规划条件的用地,需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招拍挂和改造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市规划局征询规划条件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到发改委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再到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在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房管局办理有关建房批复;对规划区内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房管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组织拆迁。
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并报请市城市规划局审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方案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按时限完成审定。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方案,不得通过审定。
第十四条对审定通过的规划建筑方案,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批后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经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等材料。市城市规划局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经发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市城市规划局不得批准;要求变更内容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违反规划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城市规划局可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收回原核发证书。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在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和参考户籍人口数量的基础上由镇政府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物定位放线,并在基槽开挖后向市城市规划局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市城市规划局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复印件,公示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市建设局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章附则
乡村用地规划范文4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的公路。
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六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通乡公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按规划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九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一)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
(三)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投工投劳;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方式。
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建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应当设置公路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碑等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定。
修建横跨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道。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
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的养护以村民自养为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因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者受到严重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修复。
第十九条建设和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荒地、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索取费用。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稳固路基、美化路容的要求,对乡村公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谁造谁受益谁管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乡村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堵塞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
(二)向路面排水;
(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四)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六)移动、拆除和毁坏交通标志或设施;
(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乡村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五条除乡村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乡村用地规划范文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46号)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87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163号),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市民出行、促进“和谐交通”建设和乡村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区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随着城镇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小汽车出行比例继续增长,车多路少”矛盾凸显。乡村交通拥堵日益加剧,影响了乡村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不只是缓解乡村交通拥堵、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肯定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乡村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乡村公共交通发展步伐,切实提高乡村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促进乡村公共交通与乡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大力发展乡村公共交通,依照乡村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原则.改善乡村公共交通发展环境,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的乡村公共交通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平安、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一)年底完成玉发大道公交场站建设。
(二)年底在现有5条公交线路的基础上新增3条线路。营运里程由现在70.6公里达到100公里。
(三)年底完成公交站牌的更新、装置设计新颖与我区建设相协调的公交站牌;
(四)年底编制完成《市区乡村交通专项规划》
准点率达85%以上,五)年底公交车辆达50台(现32台)实现公交出行分担率达2030%。建城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城区达50%,中心城区大于70%,乡村居民走出家门500米之内乘上公共汽车,换乘一次到达目的地。确立公共交通在区乡村交通中的主导地位,2012年乡村公共交通设施达到国家规范。
(六)根据我区新建改建道路发展情况和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依法保证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方便农村群众出行,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的通知》〔〕46号要求:引导乡村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的精神。以优先发展乡村公共交通为核心,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乡村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做好规划的实施及修编等工作。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统一编制我区城乡公共交通规划,积极引导乡村公交向农村延伸。努力构建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格局,实现乡村公共交通全覆盖。
已经投入使用的乡村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场站建设施工等,要优先预留、保证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尽快落实规划确定的乡村公共交通停车场、颐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
四、加大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合理设置乡村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综合停车场,加大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确保场站用地充分,满足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合理要求。
(一)加大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始终把乡村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区级重点工程,投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用地、拆迁、规费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倾斜。
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乡村主干道建设必需同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将乡村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作为开发区、新建小区、大型商业网点、风景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必备基础设施.客流量巨大、普通港湾式停靠站难以满足要求的,还要设置多车道的深港湾乡村公共交通停靠站。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通过乡村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建设,确保乡村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不低于95%
(二)加快乡村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建设。重点加快玉发大道公交场站土地划拨、设计和建设的进度。同时要完善乡村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相应配套设施和使用管理方法,加强专用通道管理,充分发挥专用通道的效能。
城区主要道路要逐步设置电子导乘预告牌。乡村公共交通转乘线路较多的停靠站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三)加快乡村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构建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提高乡村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五、加大对乡村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将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政府乡村建设投资计划。依照乡村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乡村公共交通科技创新项目所需的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和政府乡村建设投资计划。要在城区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乡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乡村公用事业附加费即征即返,专项用于乡村公共交通车辆更新。乡村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乡村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逐年增加投入。
(二)科学合理核定乡村公共交通票价。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核定乡村公共交通票价。建立规范的乡村公共交通企业利息费用和政策性亏损审计与评价制度。对乡村公共交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三)建立规范的补贴、弥补机制。对乡村公共交通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免费乘车及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经区市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补贴和补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足额拨付到位。
(四)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用地.保证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对外经营,经营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
(五)对乡村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乡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过桥(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运营车辆年检年审费、运营车辆养路费;乡村公共交通场站免征乡村基础设施配套费、乡村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弥补费;乡村公共交通企业免缴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以免征。
六、提高乡村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
(一)优化调整乡村公共交通线网.对中心城区现有线网进行规划、调整,构建快线网、减少重复线路、调整支线网,与快线、普线形成科学网络,方便市民出行。
(二)扩大乡村公共交通服务范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在乡村交通主导作用的同时,统筹中心城区与周边村镇的公共交通发展,构建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大公共交通网络,年底实现乡村公共交通在区范围内的全覆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三)改善乡村公共交通乘车、候车条件.改善乘坐条件。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乡村公共交通车辆,年不符合国Ⅱ排放规范车辆以倒计时方式全部淘汰完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新购车辆达到国Ⅲ标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共交通体系。
(四)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公交企业优秀的目标。乡村公共交通企业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方向;要建立、完善和创新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和行车秩序;要认真履行有关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真正做到市民满意、政府放心”,实现乡村公交优先,公交企业优秀的目标。
七、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制度
(一)理顺乡村公共交通管理体制。依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消除乡村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确保乡村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乡村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市政主管部门应与公共交通企业签订《乡村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重复授予乡村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乡村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
(三)加大乡村公共交通执法力度。依照《市区乡村公共交通管理方法》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营运活动,维护乡村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严格乡村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服务管理,制定完善的相关考核方法,规范企业经营服务行为。
坚持乡村公共交通行业职工队伍的稳定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乡村公共交通职工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乡村公共交通行业主要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高度重视和关心乡村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发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提高乡村公共交通行业职工的劳动收入水平,2012年年底前,乡村公共交通职工工资收入要逐步赶上并略高于我区社会平均水平,坚持乡村公共交通职工队伍稳定。乡村公共交通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保证职工休假和休息权益,要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平安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各种劳动维护和福利待遇必需予以保证。
乡村用地规划范文6
Abstract: Now city planners are paying a good deal of attention to town-country integration and its planning. The concepts of town-country integration and its planning, the goal syste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own-country integration are approached. Then, the framework of town-country integration planning, such as planning range, level,deadline, goals, principles, tasks and contents is emphatically discussed.
1 我国城乡一体化及其规划的提出
与城市相区别,乡村指的是城市以外的一切地域,严格地说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空间地域系统[1].城乡两个地域的人口分布、职能、景观、土地利用特征及相对隔离程度等背景差异,引起了城乡之间的差异性发展.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城乡关系必然要经历三个发展阶段[2].第一阶段,乡村发展为城市发展提供资金和人力资源,这是乡村支援城市,城市的扩大再生产有赖于乡村生产剩余的阶段;第二阶段,城市与乡村各自独立发展,这是城乡矛盾已现端倪且日趋扩大的阶段;第三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活动开始超越城乡两个相对隔离的单元而相互渗透,人类社会逐渐进入城乡界限模糊,城市与乡村融合的时代[3],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城乡一体化”.
从全球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的城乡关系已进入第三阶段.而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目前多数地区已进入第二阶段(少数地区正在向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城乡矛盾日益成为当今中国的社会问题之一:其一,城乡三大差别有重新扩大的趋势;其二,城乡经济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趋同化;其三,城乡建设无序,生态环境恶化;其四,城乡人地关系日益紧张;其五,城乡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其六,城乡结合部矛盾突出.
面对这些问题,只有借鉴发达国家城乡一体化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我国城乡的不同优势与作用,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通过城带乡、乡促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共同、持续、稳定且协调发展,最终达到城乡融合、共同繁荣的目的.在我国,关于城乡一体化的研究从提出到现在已持续了10多年(发达国家关于城乡一体化研究则持续了50年),正值城乡一体化研究方兴未艾之时,“城乡一体化规划”又应运而生.
目前,国内城乡一体化规划主要是结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调控城乡土地的使用,使城乡发展相互衔接;或通过把农田、水体和森林作为绿地景观引入城市,并建立区域基础设施,使城乡融为一体.有学者认为,诸如此类的规划,“事实上是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最终目标而编制的一种区域发展和建设规划,将其直接称为‘城乡一体化规划’似乎不甚妥当”[4].的确,这两种规划均有其必要,亦均有其局限.城乡一体化本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它包括城乡社会、经济及自然等大系统,涉及城乡社会制度、产业结构、生态环境、物质环境建设及城镇体系等20多个子系统.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规划起码应该从城乡政治、经济、社会、人口、文化、生态、环境、技术、信息、住房和土地空间等角度出发,进行综合的、整体的、动态的且开放的规划.但鉴于城市规划人员的精力和知识面之局限性及其专业特长,目前只能针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核心问题或迫切需要,希望通过城乡物质环境建设规划对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作用与调配能力,来引导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有序发展,达到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目的.目前一些地方的城乡一体化规划,其内容过于简略,除简单地描述城乡一体化的内涵与特征之外,仅从地域空间形态上分出城镇密集区、开敞区和生态敏感区,或分为城镇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风景区及山林保护区,达不到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目的.
2 我国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体系
无论是作为过程还是结果,城乡一体化都应建立其长远而明确的目标体系.
a.城乡空间布局的高度融合.即城乡两个地域实体融合成一个连续统一的、网络状的、多节点的、可渗透的“区域综合体”(Regional entity).
b.城乡功能结构的高度互补.“一体化并不等于中心———外围经济的消失,仅意味着二者高度相互依赖”[3].首先,在功能上,城市向乡村传输商品、资金、技术与信息,并提供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乡村则分担城市的农副产品供应以及风景旅游基地等部分职能;其二,在产业上,乡村围绕城市的主导产业而发展配套工业或直接为城市服务的交通运输、仓储修配、房地产等第三产业;其三,在市场上,城乡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乡村是城市的生产资料、技术、资金、工业品市场,而城市则是乡村农副产品、郊野旅游、建筑材料与劳动力的广阔市场.这种互补性关系,既使乡村可以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直接参与城市的经济运转,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也使城乡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相互争夺资源.
c.城乡生态环境的高度协调.通过建立前述的区域综合体,统筹安排有污染工业的布局,协调城乡环境保护与整治,并在各城镇之间以大片的农田保护区、观光农业和绿化带相间隔,既明晰城镇建设的用地范围,又为整个综合体构筑良好的生态环境,形成城中有乡、乡中有城,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的“田园城市”.
d.城乡基础设施的高度共享.主要是建立快速便捷的城乡交通体系,通过全天候的交通线路、舒适的交通工具、廉价的收费及周到的服务,使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联系密切[5];同时,也建立高度灵敏的网络信息服务,把现代通信技术普及到乡村的各个角落,实现城乡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城乡空间以及人口、经济的融合.
e.城乡人口流动的高度通畅.我国以往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模式作为一种封闭的、限制性的户口管理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工业化进程起了重要作用,但它阻碍了城乡合理的、必要的人口迁移与流动.而人口流动通过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提高宏观经济运行效益;从长远来看,它还可以缩小城乡差别、扩大社会交往、增强社会活力,促进乡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发展.因此,要尽快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允许农民向县城以上的城市转移,实现城乡人口流动的高度畅通.
f.城乡政治文化的平等.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都是社会大家庭的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文化权利.因此,要尽快消除我国工业化初期所形成的城乡社会分化及伴生的城乡对立状态,建立公平合理的城乡关系,通过各种社会扶助活动和义务教育渠道,培养乡村居民参与社会活动的素质与能力,尽快消除城乡居民在参与政府决策方面的差别.要使乡村居民从“乡下人”的阴影中走出来,真正认识到自己在社会大家庭中的地位与作用,并真正融入社会大家庭.此外,还要大力保护和继承广大乡村地区的优良传统文化,以保持其发展的延续性.
g.城乡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促进乡村生活方式与生活状态的不断改善,使乡村基本达到城市生活状态且共同提高,也是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乡村居民在收入水平与就业机会方面达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程度;乡村居民接受与城市居民相等的教育;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医疗保健、劳动保险与社会保障;拥有同样的文化娱乐条件.
3 我国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框架内容
3.1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范围、层次与期限
我国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目的在于改变过去那种就城市论城市和以城市为中心的城乡分割的规划观念,把城乡居民点、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网络作为区域整体来进行统一规划,从城乡全局来协调与解决城乡一体化发展问题.因此,我国城乡一体化规划应该突破地域界限,覆盖城乡所有土地.具体而言,其规划范围应该包括中心城市建成区、郊区以及市行政管辖的广大乡村地区与小城镇,使城乡人口、土地、空间、水源、能源、信息、景观与基础设施等城乡资源实现合理配置与控制保护.为此,其规划层次当属宏观或中观层次.
与此同时,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性工作,它可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或以单个或多个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经济区规划或城市郊区规划范畴(可以作为专项规划单列).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城乡一体化规划要求,城乡一体化规划也要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反馈彼此的要求.城乡一体化规划在规划期限上不同于城市总体规划,它是对未来长时期一体化发展的目标战略规划及原则性指导,因此,它有发展时序,但没有具体年限,既可以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时修编,又可根据动态需要因时修编.
此外,它与城市经济区规划(一种按经济区域属性分类的区域规划)的区别,除了它的规划范围
通常小于城市经济区(可能等于以单个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经济区)以外,其目标追求也有所不同,城乡一体化规划还特别关注城乡政治文化的平等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它与郊区规划的区别也有一些类似,郊区规划所追求的是其与市区的双向互补和互为依存的关系,通常建立在农副产品、生态环境、土地空间等方面为市区所提供的支持,两者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把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目标及相关内容纳入城市郊区规划,则可以大大弥补当前城市郊区规划之不足.
3.2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目标与原则
作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城乡一体化规划,理应以前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体系为目标,尽管不一定能全面实现,但如下规划原则仍应注意.
a.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涉及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谐文明的新的发展观.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乡一体化规划应保持规划结构的弹性和灵活性,使城乡土地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最大可能的节约,并加强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延续和发展优秀的乡土文化,避免城乡社会空间的分割与对立,使城乡物质环境与社会环境持续、有序且协调发展,并实现良性循环.
b.共同进步的原则.即充分重视乡村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跳出传统的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模式,树立城乡共同进步的发展观,确立城乡在区域经济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建立各具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促进城乡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c.长期性、整体性与地域性的原则.即立足于长期渐进的发展,注重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避免短期行为,注重各城乡地域的特性和差异性,因地制宜地提出城乡物质环境建设的整体框架.
d.动态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即根据动态需要不断进行结构调整,同时采用系统方法区分轻重缓急,着重研究经过选择的关键问题,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3.3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任务与内容
鉴于当前城乡规划的重点仍在于物质环境建设规划以及规划人员的精力和知识面的局限,作者拟从城乡物质环境建设角度选取下述可操作的主要规划内容.
a.城乡规划结构.积极调整城乡布局形态,形成多层次、多节点、网络状、连续式、疏密相间的、相互渗透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区域综合体.其中,各城镇可作为大小不等的“点”,各种交通轴线、林带水系、电力电信走廊可作为“线”,而广大的乡村地区则为“面”.
b.城乡用地布局.在明确城乡功能结构与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把县、市域所有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用地进行统一的区分和原则性的布局,使城乡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和最大的节约,真正体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建设用地中,着重进行各级城镇及开发区的用地布局,应将所有的用地规划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确定合理的人口密度和用地强度.要在全面统筹的基础上,通过用地布局积极引导与宏观调控城乡经济发展的功能定位、行业选择和拓展方向,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和区域内耗,同时也防止城市的无限蔓延.
此外,还要相应确定电厂、变电站、高压走廊、大型水厂、污水厂、煤气厂、垃圾填埋场及墓地等区域性市政设施的位置.在不可建设用地中,又可分出永久不可建设用地(包括所有的一级保护高产农田、生态绿地、水源地、隔离绿带、防护林地、风景林地、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用地等)和规划期内的不可建设用地(一般农业区,含二级保护农田、菜地、副食品基地、林地、园地、水产基地等),在重点保护前者的同时作好后者的保护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c.城乡交通体系、基础设施及防灾抗灾规划.在城乡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交通体系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强化了城乡间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促进了城乡空间网络的发展,使城乡一体化结构形态得以完善.城乡交通体系主要包括公路、水运及铁路,其中与城乡一体化关系最直接的是公路网络,它可分为联系中心城市与各城镇的干线公路、连接各城镇间的支线公路以及村级路网等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相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有机高效的公路路网,可大大便利城乡居民的工作与生活出行.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快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它包括城乡联网供水(建立村级管网,将自来水分送到各村),污水相对集中、分片处理(每镇或几个镇建一个污水处理厂,经兼村并点后的乡村居民点可建立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镇一变,一村一线”的供电网路,杆线电缆到村的电讯网络,水利工程以及学校、公园、运动场等设施建设[6].这样,按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逐步联网,既能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又可避免设施不配套或分布不均匀的状况.深入研究城乡各种致灾因素,合理规划城乡生活空间,建立城乡防灾体系,通过一定的工程措施,提高城乡抗御灾害的能力,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d.城乡环境保护与景观生态规划.环境污染是影响未来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在当前,第一,要根据城乡环境的合理容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第二,要优化城乡工业用地布局,把同类污染源集中到同一工业小区进行集中整治,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限制排污大、能耗多的企业发展,使城乡企业向高效、低耗、无污染方向发展;第三,为防止各级城镇出现失去控制的、摊大饼式的用地蔓延现象,要制定合理的绿色空间指标,严格保护和大力建设城区周围的环状或楔形生态绿地,并使其与城区内的绿地相互融通,共同形成完整的城乡绿色开敞空间系统;第四,开展农业景观建设,在保护山林水体的同时,充分利用山坡洼地、路网水系进行普遍的大地绿化和林网化,使多样化的农业景观既作为农业生产的前提条件而发挥生态效益,同时也成为重要的城乡旅游观光、休闲度假资源.
e.兼村并点规划.村庄兼并是我国农业集约化、乡村城市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手段.因此,要按照既有超前意识,又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选择一批交通方便,靠近区域基础设施网络且具有较好发展条件的中心村,兼并其周围零散的自然村落,以彻底扭转目前我国乡村居民点密度大而规模小、土地浪费严重、服务对象分散、现代化程度不高的局面,为乡村城镇化发展奠定基础.
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行政管理、经济手段、政策体系等调控机制的作用.因此,城乡一体化规划还要注重关于体制改革、政策法规、财税金融、宏观管理、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发展时序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关于动力因素、发展时序和资金投入等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合乎实际的规划实施建议.
参考文献
[1]张小林.乡村概念辨析[J].地理学报,1998,(4):52-55.
[2]陆学艺等.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杨荣南.关于城乡一体化的几个问题[J].城市规划,1997,(5):41-43.
[4]薛德升等.有关乡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等几个概念的辨析[J].城市问题,199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