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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文化范文1
关键词:电信业务;网络营销
1精细化网络营销适合电信业务营销的需要
1.1何谓精细化网络营销
精细化网络营销,就是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网络媒介,运用各种可利用的方式,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场合,以恰当的价格。通过恰当的渠道,向恰当的顾客提供恰当的产品。精细化网络营销强调“精确”和“准确”,要点在于“恰当”。
1.2精细化网络营销的形式
精细化网络营销通过对各种网络媒介的组合、细分和关联应用来实现,互联网是实现精细化网络营销的最佳平台,很多广告运营商就从互联网发展中找到了价值创新的机遇,电信运营商也同样有着巨大的空间和前景。目前,精细化网络营销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创新和丰富,如“目标关联”、“在线对话”、“点告”、竞价排名搜索等等。
1.3精细化网络营销理念的产生
新经济催生精细化网络营销的理念和工具。当今的电信市场,消费者越来越成熟,产品差异越来越小,运营商的成本压力不断上升,各类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崛起,给运营商的营销带来了挑战。团队营销、专人营销、上门服务、电话营销、推介会和前台营销等传统的营销手段日渐不足,特别是在产品传播方面适应不了日新月异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多元化的丰富内涵,20年前的口碑、10年前的电视和纸媒等传播手段也遭遇挑战。然而,时代创造了与时俱进的传播渠道和方法。互联网的出现,为各种基于分众传播理念而向终端顾客延伸的各种传播方式提供了平台,不断创新的运营商营销理念和方法层出不穷、日渐成熟。竞价排名搜索、互联网广告、楼宇电视、列车电视、博客、论坛、即时通信和手机等许多新营销平台陆续出现,由于其具有定制化、个性化特点和“一对一”服务能力,正成为运营商营销的新宠。消费者不再面对单一的信息渠道,受众开始分化,市场不断细分,新的营销传播手段不断衍生。精细化网络营销也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精细化网络营销方式帮助营销者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应用新的传播理念和传播手段,“精密制导”和“一矢中的”的精细化网络营销让产品的信息能准确到达受众,使得市场投入有满意的、可以衡量的回报,改变过去营销传播的粗放型、“地毯式轰炸”做法,营销成本大幅下降,营销效率极大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也极大增强。
1.4精细化网络营销的价值和意义
1.4.1精细化网络营销突破了传统营销的局限性
传统营销在空间、时间和受众等要素方面存在着不足,例如,客户细分后营销队伍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上都跟不上,利用各种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则又存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大海捞针式营销带来的针对性差和效率低下、可控性不强等不足,特别是由于不能和客户实时对话使得营销成功率很低。而精细化网络营销突破了这些局限性,它在空间、时间、受众细化、精确传递、实时对话等方面都能得以满足,针对性强、可控性好、效率低极高。
1.4.2精细化网络营销提高了营销针对性
电视、杂志、广播、报纸、互联网、电影、公众场合的广告牌等传统营销传播是以大众媒体为导向的,由于不知道目标受众所在,所以只能采用轰炸式投放,也就是按照时间或者版面来计算成本投入。这样就造成了媒体经营商和运营商的利益分离,运营商关心有效顾客数量;媒体经营商却相反,关心投放时间或位置。因此,传统的营销传播是由媒体经营商主导,并且难以分众与定向,无法满足越来越细分的市场推广需求;重表现,轻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缺乏个性化的服务,运营商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往往营销成本很高。而消费者却感到被强行骚扰,营销效果不佳。而精细化网络营销,通过准确地识别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投放沟通内容,提供成效可计量的评估手段等方法,效率大大地提高。
1.4.3精细化网络营销具有前瞻性
精细化网络营销能够有效锁定关注互联网的新富人群。生活在较高收入家庭中的中、青年城市居民是新富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特征是消费能力强(高消费)、文化程度高(高学历)、网络使用频率高信息的整合能力强(高能力)和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强(高感度)。他们既是众多产品和服务的目标消费群体,也是新产品、新服务的首期消费者,是消费和媒体使用的风向标,在消费的传播链条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2电信业务营销引进精细化网络营销的理念与工具
目前,电信业务营销渠道主要依靠电信营业厅、客服受理、电信商、网上营业厅等,营销沟通或广告主要通过传统媒体传播,如以广播、电视、报纸为主要宣传途径。这种传播模式的缺点在于针对性不高,没有针对细分客户市场,从而造成营销成本高;缺乏与用户的互动,是简单的“推”式,而不是“拉”与“推”相结合的方式,轻易使用户感到被打搅,从而影响沟通成效。
精细化网络营销沟通理念与工具的引入,有助于电信运营商快速找到目标客户,进行针对性的营销沟通,提高产品营销的投入回报,降低营销成本和营销投入的风险。对于用户来说,可以避免打搅式的营销,便捷、快速地找到自己需要的服务。
因此,对于电信市场营销者来说。必须学习新的营销传播理念。向新的传播媒体挺进,牢牢吸引广大互联网用户,充分利用“目标关联”、“点告”、“在线对话”、分众传媒等新媒体传播形式,根据客户群的不同特征,通过精细化网络营销手段的应用,使产品营销能够达到精确的投放、实现可测量的效率以及产生高额的投资回报。
3精细化网络营销的传播模式分析
精细化网络营销从原来以媒体为导向转向以受众为导向,传播模式发生了很大转变。新模式提倡从传播受众者切入,研究受众的行为、生活形态,从而理解用户需求,并思考与受众的接触点,以及最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方式,最终给受众者以最精确的广告内容。
3.1当前的精细化网络营销沟通的模式
3.1.1“目标关联”模式
把商品信息传递到特定的、想要传递到的受众的营销形式,其目标是“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把合适的信息传递给合适的人”。通过运用网络工具的语义分析技术,将网文与营销关键词进行匹配,将相关的信息投放到相关文章四周的联盟网站的“目标关联”广告位上展示,极大地提高点击率。
3.1.2“在线对话”模式
运营商可以直接和客户进行在线对话的网络营销模式。客户对某一则产品和服务产生兴趣时,可以点击网络“在线对话”的某一个链接直接和运营商在线对话,运营商仅需按发生的对话的次数支付费用,所以这种形式的营销效果是可以直接衡量的。与“目标关联”类似,“在线对话”也是按照关键词的“语意匹配”来投放的。具有“精确”的特征,与网络信息有较高的匹配度,而且运营商不需要对无效的点击支付费用。
3.1.3“点告”模式
运营商利用网络的“点告”功能,通过问答的形式把产品推广给目标群体。上网用户注册为点告网用户时,已经把自己的职业、爱好、喜好等填入资料,点告网就会把相应的题目推荐给他回答,因此。自动对受众进行分群,使目标用户更为精确。与媒体一样,“点告”以其趣味性、参与性、深人性和精确性影响目标受众,从而达到宣传运营商的目的。
3.2精细化网络营销沟通的特点
精细化网络营销具有精确的投放、可测量的效率和高额的投资回报的特点。
3.2.1精确的授放
就是投放到最为适宜的受众上,信息的内容与受众需求是相关的。以“目标关联”为例,它是运用语义分析技术,将网文与运营商的关键词进行匹配,将相关的信息投放到相关文章四周的联盟网站的“目标关联”广告位上。这样,当客户在看网文时将会看到与此网文主题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与一条题为“3G手机长话、市话、漫游一个价”的新闻相匹配的“目标关联”内容包括长话、市话、漫游和电话费等信息,从而实现了电信运营商将商品信息传递到想要传递的那一部分人的目的。
3.2.2可测量的效率
确保营销信息产生效果。因为精细化网络营销受众是与信息关联的。例如当客户点击“在线对话”的某一个链接直接和运营商在线对话,确保了运营商和客户的互动与反馈,进而实现营销目的。
3.2.3高额的投资回报
运营商在与客户的互动中,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自身的价值。媒体经营商按效果收费,如按点击次数收费,对运营商来说,所支付的费用得到的至少是他的客户已经了解了此条信息,并且假如觉得合适的话,就可能产生购买意向。例如电信运营商在自主网站和搜狐、新浪、网易等多家联盟媒体的“目标关联”相关网页上投放内容为“3G·沃”的信息,通过竞价争取到尽可能多的露面机会,吸引很多目标客户和关注者的点击,只需投入有限的点击费用。就可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大量客户,这种投资回报率,也只有精细化网络营销才能创造。
4精细化网络营销在电信业务营销中的应用思路
笔者认为,电信业务营销中实践和应用精细化网络营销,应当从下4个层面考虑:
4.1营销策略层面
要分认识、理解、吸收精细化网络营销的概念及可行性、必要性和精细化网络营销的要素,把这一营销手段纳入整体的营销体系,并放到恰当的位置,同时予以有效实施。
4.2营销体系层面
要根据精细化网络营销的特点以及和传统营销的关系及关联,合理安排和调整部门、职责、岗位及相关的流程和相关队伍的建设、培训,特别是网络方面的一些软硬件配置要确保流程的需要和营销的开展。
4.3基础工作层面
4.3.1客户群划分
精确的客户群划分和锁定是实现细化营销的基础。要做好客户群细分,改变以往客户划分的做法,根据客户的行业、区域、价值、消费结构及趋势、使用习惯等消费特性聚类细分客户群,坚持和加强分客户群专业化治理,开展分客户群分析,针对不同聚类客户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产品包装与业务组合。
4.3.2产品开发与设计
可以借鉴精细化网络营销沟通工具的理念。包装和设计新业务。例如,号码百事通业务就可以看作是电信提供给后向商家的一种精细化网络营销的平台,它可以帮助后向商家准确地找到自己的前向客户。在号码百事通产品设计和策划中,引入精细化网络营销沟通工具的理念。进一步树立“精细化网络营销平台”的产品卖点,将有利于号码百事通业务的推广。
4.4具体营销策划层面
网络经营文化范文2
(西安外事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
摘 要: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成为中国今天“丝绸之路经济带”民心相通研究的重要因素,而今天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又呈现新的时代特点。网络文化是今天时代的重要特点,在网络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面临选择与冲击,也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
关键词 :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网络文化;影响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247-02
收稿日期:2014-11-10
基金项目:2014年度西安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西安外事学院专项课题““丝绸之路经济带”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研究”(课题编号:14IN23)专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宋媛(1978-),女,山西太谷人,研究生硕士,讲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在21世纪的今天,是网络信息的时代。网络以其独特的方式影响着社会各个领域。在时代特点下,少数民族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也在接触并融入到网络生活中,甚至在自由条件下以极大的热情、毫无保留地接受它、迷恋它。网络文化对中国今天的少数民族思想有着许多影响,它在改变着当代少数民族思维和生活的模式,影响着他们的价值观,同样对少数民族的经济价值观也有着至深的影响。
一、网络文化的功能
网络文化是以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及其附属设备为物质载体,以虚拟空间为主要传播领域,以数字化为基本技术手段,以网络经济为基础、以网民为主体、以网上生活为核心内容、以网络构成和信息交流的全球普遍化和实践操作的高度技术化为基本特征的、包括一系列规则、技术、思想、观念等内容的文化生活现象。这种文化形态是对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心理发展状态的反映,也是对现实文化和传统历史文化的再造和继承,网络文化所创造的“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文化互动,带来了人的生存方式的深刻变革。
网络文化的功能主要包括传播信息功能、沟通交流功能、知识传承功能、娱乐消遣功能、思想教育功能、社会动员功能、民意表达汇聚功能。主要表现为:
1.传播信息功能
互联网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介之后的第四媒介,在信息传递方面的作用已经出现了超越传统煤体的趋势,传播功能是网络文化的最大功能。现今社会人们普遍上网浏览新闻已经成为习惯。这个趋势也有越来越强化的势头。
在我国互联网的应用中,新闻信息传播功能非常突出。据相关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有78.5%经常上网浏览新闻;传统媒体和新闻机构大多都有网上平台。较强的传媒功能,使各种文化程度的人,都可以近距离接触网络,充分享受网络文化的富足和平实。
2.交往功能
网络文化在社会中的人际交往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人际交往是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的表现,人的交往由时间、地点、环境、方式、心理等要素构成,其中地点、空间、方式等因素会收到现实客观条件的约束和限制。网络给人际交往提供了超越现实交往障碍的平台,有许多网民从未谋面但却情投意合,网恋已经成了新的恋爱方式,。“人人”、“陌陌”也是在新时代下网络文化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应用程序。
3.娱乐功能
互联网不仅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更是网民休闲娱乐的新方式。许多网民在空余时间选择上网的内容多数为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看综艺节目、聊天等娱乐性的活动。为什么当今社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娱乐性上网方式?这与当今社会人们的压力有着特别大的关系,特别是奋斗中的年轻人。人们选择娱乐性上网活动会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经济压力、家庭压力、社会压力。随着网络聊天工具和网络游戏的出现,赋予网络文化极大的娱乐功能,也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上网的直接目的,不再只是获取信息,而是聊天交友或者玩网络游戏。
二、网络文化对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的影响
民族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最基本的看法,它影响着人们采取何种态度和方式来处理具体的民族问题,其实质是维护和发展本民族利益及地位。经济价值观是支撑人类经济生活的精神支柱,它决定着人类经济行为的取向,决定着人们的什么样的心态和旨意去开创自己的新生活,因而它对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导引意义。经济价值观作为人对经济生活意义的反思和追求,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
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少数民族,其文化、价值观各有不同,但其经济价值观在形成过程中由于相似的历史变迁而具有相通性,并且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少数民族的经济价值观由少数民族价值观直接决定,与周围的环境、政策、文化等诸多要素有着密切关系。
少数民族的经济活动也表现为人的社会性活动。社会性主要是由社会文化所决定的,在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形成的过程本身意义上就是文化的存在物,伴随每一种文化的诞生,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也在发生着一次变迁。在今天的社会,网络文化的出现一样会对少数民族的思想、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产生影响,特别是经济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对传统经济价值观的继承与超越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人们对于新生事物都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虽然由于经济落后,网络普及时间不长,但网络发展很快。网络文化已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了很强的影响。
通过对网络文化影响下的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与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价值观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文化作为一种先进的文化形式对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产生了非常大的积极影响,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价值观在网络文化影响下有着有合理的继承与发展。
1.继承了传统经济价值观的优秀与精华
(1)以和为贵。和为贵,是儒家倡导的道德实践的原则。出自《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在形成过程中也逐渐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经济理念中也有与儒家思想相同之处。以和为贵就是要按照礼来处理一切事情,就是要人和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都能够恰到好处,都能够调解适当,使彼此都能融洽。
(2)厚德载物。指道德高尚者能承担重大任务崇,今多用来指以崇高的道德、博大精深的学识培育学子成才。在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经济价值观中,历来成为少数民族经济活动中崇尚的道德境界。儒家思想把追求“厚德”的君子人格,集孝、悌、忠、义、礼、信、诚等诸多道德于一身,而少数民族则把君子人格的高尚道德应用到经济活动中,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3)重义轻利。重义务轻利益、重责任轻利益、重仁义轻利益。在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中表现为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不能单纯顾及满足个人私利,而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义与利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哲学家探讨的话题,也是少数民族经济活动中经常会面对的矛盾关系。义体现社会公利的道德标准,利泛指个人利益。在义与利关系上,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主张“义为上”,号召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义,即社会公义,主张多为社会做贡献。但主张“义为上”并不是否定个人利益,但主张合理个人利益的获得。
2.超越了传统经济价值观的历史局限性
(1)天人合一,个人本位论。少数民族价值观首先是从原始宗教发展而来,这是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的早期形式和内容,也在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少数民族的原始先民对超自然神灵的信仰及崇拜,在经济价值观中体现为“天人合一,个人本位论”。在现今社会,网络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超越传统宗教信仰观,塑造科学和理性价值观。
(2)家族、等级价值论。在少数民族传统经济活动中多数以家族形式参与其中,并且有着严格的等级之分。网络时代,平等理念的传播,那更多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有进会参与经济活动,并成为主体,网络文化传播的新思想、新观念超越传统的集体、家族、等级价值观,塑造了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中平等主体观。
(二)对传统经济价值观的冲击
网络文化以其特有的开放型、平等性、互动性迎合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也成为少数民族经济活动重要的信息传播平台,由于互联网络空前的开放和自由,使得当代的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在网络文化的冲击下有了现代化的意义。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对整个国家文化、整个世界文化的了解,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自身也在力求具有时代性的特点,能够跟的上时代的发展。当代的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不仅追求于经济的增长,也诉求于经济生态的平衡、公正和进步;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幸福,也珍视后世的幸福。
三、网络文化对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影响的对策
在当今的新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与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经济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为主流,网络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的影响至深。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要发展必须要与时代相符合,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然而,网络文化的影响有好有坏,就像双刃剑一样,对于网络信息的甄别选择就成为影响作用力的体现。对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制定时应该考虑网络文化的影响因素,应进行多渠道、正面、积极引导,要提高警惕,多加防范,以减少甚至杜绝它的负面影响,就会使网络文化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活动的助力器。
参考文献:
[1] 于海波.网络文化的哲学视阈[J],长白学刊,2009.3.
网络经营文化范文3
【关键词】中英文化 语境差异 英译
汉语网络流行语是近几年发展极其迅速的语言现象,作为新的文化载体,它包含着大量的文化特征和文化背景,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色彩。如何把极具特色的网络语言在全世界的范围内传递和传播,是一项及其艰巨的任务,这就要求译者不但有着扎实的语言功底,还要有宽泛的文化常识,了解和熟悉两种语言的文化语境的差异,才能很好的翻译网络流行语,忠实地传达本国文化和语言的精髓和灵魂。本文将首先探讨汉语网络流行语的文化特征,在此基础上,解析中英文化语境的差异,强调文化语境对网络流行语的翻译的重要性,最后将从文化语境的视角探讨翻译网络流行语的方法。
一、汉语网络流行语的文化特性
社会性:网络流行语,一种时代的标识和符号,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特定语言现象,和社会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社会的折射镜。如,蒜你狠,豆你玩,房奴,蚁族,蜗居,老虎苍蝇一起打、李刚门等等是现实社会的问题和矛盾的映射。
通俗型:网络流行语的产生到发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是具有大众性、广泛性和潮流化的特点。比如:拼爹,卖萌,打酱油,吐槽,淡定,犀利哥,萝莉,偶,小盆友,有木有,童鞋,再如缩写词,MM, BT, 88,GG, DD等已经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
隐喻性:网络流行语体现了较强的隐喻性,通常一个事物可以另外一个事物来指代,如灌水、冒泡、沙发、拍砖、青蛙和恐龙、人生就像刷牙,一手握着杯具(悲剧),一手握着洗具(喜剧),使用人们所熟知的东西指代或比喻其它事物,显现其另类性和朦胧感。
娱乐性:网络流行语具有幽默诙谐的特点,词汇中的诙谐词语比比皆是,尤其是各种情感符号,符号词,数字词的出现,给大众带来是愉悦和快乐。如;潘俊⒌鞍字剩ū康++神经质)、天才(天生的蠢材)、可爱(可伶且无人爱)、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等。
语言的规律性:汉语网络流行语的产生和发展也呈现了语言的规律性,沿袭了汉字标音词和数字的谐音词的使用,如,围脖―微博,鸭梨―压力,斑竹―版主;95=救我,5201314=我爱你一生一世,987=对不起等等。汉语又有单纯词,连绵词,复合词和派生词之分,网络语言构词也具有此特点,如有后缀“族”构成的派生词,啃老族,本本族,奔奔族,晒客族,月光族,搜搜族,秒杀族等。
二、文化语境的差异―影响网络流行语翻译的重要因素
1.文化的基本精神之差异。中国从农业文明中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整体宇宙观,也造就今天中国人形成的“天人合一”的整体理念和万事从主观去理解的思维方式。在英美文化中,人与自然是对立关系,崇尚征服自然,因此形成了“天人二分”的世界观和理性的思维方式。
2.价值观与行为准则之差异。中国文化所强调的价值原则和成人理想就是中庸和中和,为人处世需温良谦让,思想行为上需节制适度和守常。而英美文化则标榜个人本位和英雄主义,张扬民主、平等、自由的独立个性及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形成了“人我二分”,崇尚竞争的文化性格。
3.社会基础与政治体制之差异。不同的文化精神和不同的价值观会导致社会和政体的差异,又随着时代的演变和社会的变革,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在中国和英美国家的表现差异很大,作为社会折射镜的网络语言又恰如其分的表达了其问题和矛盾。
4.经济发展环境之差异。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语国家多为经济发达的世界大国,经济发展领先于发展国家中的数倍甚至百倍,因而,经济现象也有天壤之别。中国处在改革和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新的经济状况和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比如,大锅饭、铁板碗、下海、倒爷、万元户都是经济变化的表现形式。
三、中英文化语境差异下的汉语网络流行语的英译方法
1.直译:在翻译网络流行语时,如果中英文化语境具有共同性,可采取“直接翻译”,是指在符合译文语言规范化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上既保留了原文的内容又保持了原文的形式。
2.意译:有许多网络流行语带有浓厚的文化色彩, 原语与目的语有巨大的文化差异,各自文化呈现相对的独立性,因此,通常只取原文内容而舍弃其形式。
3.直译兼意译:网络流行语简洁但饱含丰富的文化内涵,在翻译时一味地采用直译方法, 往往会达不到翻译的效果,甚至是误解, 可采用直译法之后再意译出其内涵意思。
4. 音译(借词);汉语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有些汉语的新词和网络流行语,已经被中英两国人们所熟知,因此直接的使用拼音要比翻译更有特色。
5. 仿拟法:中英两种语言中存在许多不相对应的词语,表现为词义的差别和词语的空缺以及文化语境的差异,创新译法就应运而生,即一种模拟英语混合法的构词法,因此就出现了一批带有特色的中式英语。
综上所述,中英文化语境的差异影响着网络语言的翻译。因此,作为译者应充分考虑网络流行语里所包含的民族文化与语言个性,并要充分理解其所蕴含的独特的文化语境,结合原文的文化语境,在不违背原文语言的表达基础上做到忠实地再现原文的特色和文化意蕴,真正实现两种文化的传播和传递。
网络经营文化范文4
【关键词】大学 信息化 教学 问题
一、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大学生英语信息化教学存在的问题
1.缺乏良好的语言环境。语言环境是影响英语学习成效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目前,在我国大学英语教学中未能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较差的语言环境制约了学生英语学习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学生并没有建立良好的语用习惯,尤其是在生活中,学生根本就没有把英语学习带入生活,很少用英语进行交流,甚至会出现一些抵触心理。(2)未能把英语和其他专业课学习相互结合。很多学生在大学生涯中,除了可以学习到英语课本上的知识外,很难接触到其他英语知识,使其掌握的英语知识和语用技巧存在局限性,没有向专业课程上拓展,在专业学习中也没有用英语进行交流,未能营造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
2.教学理念落后。在当前时代,社会需求的是应用型人才,作用于英语教学方面,就需要学生掌握英语知识和语用能力。但目前,我国很多高校还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仍然以笔试来作为考核手段,并以笔试成绩来评价学生英语学习成果。但笔试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很多学生为了应付考试,在考试前突击复习,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学习模式也能够取得合格的成绩。同时,笔试不能有效评价学生的语用能力,使学生英语综合素质难以提高。
3.信息化教学方法落后。信息化教学方法落后也是目前存在的问题之一,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一些英Z教师未能适应当前的信息化教学模式,没有积极的学习信息化教学的相关技能,甚至一些英语教师都没有掌握信息设备的基础操作,无法实现传统教学模式到信息化教学的转变。(2)一些教师虽然已经熟练运用各类信息设备,但其信息化教育方法相对落后。如一些教师只是通过多媒体来播放课件,这些课件甚至都是从网上直接下载来的。虽然一开始对学生有一定吸引力,但时间一长,也会变得枯燥无味。(3)很多教师依旧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以自我为中心,忽视了学生课堂主体地位,虽然是运用了信息技术来展开教学,但只是把黑板换成了大屏幕,本质上没有丝毫变化,学生课堂上缺乏交流、互动,难以营造出良好的课堂氛围,学生语用能力也得不到锻炼,同时教师也不能准确评价每一位学生是否掌握了知识点。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兴趣难以提高,并进一步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改善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大学生英语信息化教学问题的对策
1.构建良好的语言环境。构建良好的语言环境是提高大学生英语学习效率和质量的有效途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把英语学习带入到学生的生活。一方面,教师应该强化学生的语用能力和语用意识,在学生日常生活中,可以积极的运用英语来进行交流,同时把这一项当作期末考核的内容,以此来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教师可积极组织英语实践活动,如英文歌比赛、英文写作大赛、英语话剧表演等等,以这种活动来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语用氛围。当然,和信息化技术相互结合,可以在网上组织这类活动,如构建校园英语学习平台,学生可在该平台中进行讨论等。(2)把英语学习带入到其他专业课中,可优化英语教材,把英语教材和其他课程教学相互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学生在学习专业课时能够提高英语水平,同时也能够用英语讨论专业话题。
2.更新教学理念。教学理念的更新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改善传统教学理念留下的弊端。首先,教师应该建立现代化英语的教学理念,消除应试教育思想。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避免“答题-讲题-答题”的模式,避免让学生出现“学习就是为了考试”这一思想。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多学生语用能力的培养,除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还应该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最后,优化考核机制,除了期末的笔试成绩以外,还需要把学生平时上课表现和语用能力纳入考核中,以此来评价学生的综合成绩。
3.创新信息化教学方法。想要提高大学英语信息化教学效率,还需用创新教学方法。目前,较为主流的信息化教学模式是“慕课”,通过“慕课”教学模式,可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优化课堂氛围,提高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慕课”教学模式具体有以下几点优势:(1)课程资源丰富,学生可以凭借自己喜好来选择课程,改善过去被动的学习状态,同时,慕课中还含有很多名家、专家讲课,提高了大学英语教学质量。(2)慕课教学下突破了时间空间限制,便于学生主动的进行学习。(3)在慕课教学模式下,教师身份发生转变,转化为教学活动组织者,同时会对学生进行一些学习指导,改善了过去那种枯燥无味的课堂环境。
三、总结
目前,大学生英语信息化教学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良好的语言环境、教学理念落后、信息化教学方法落后等,而想要改善这些问题,就需要转变教师的教学观念,提高教师的创新意识,学习先进教学方法和信息技术,从而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在信息时代下不断提高英语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网络经营文化范文5
一、申报条件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 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提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的,需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部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加“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的经营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限
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五、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中国文化市场网()进行公示。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网络经营文化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