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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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案例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合理安排和布局建设用地为重点,以促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全力做好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指导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用地支撑和服务,促进全县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修编的目标任务

此次县、乡两级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要实现耕地保用量和建设用地总量“双控”,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防止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观念,重点对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和整合;统筹、合理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

三、规划修编必须坚持的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节约和集约用地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设资源集约型社会。

3、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统筹各行业均衡发展,科学合理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建设生态文明原则。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

四、规划修编的工作步骤

1、启动阶段。从5月初开始,至5月底前完成相关规划资料提交、规划修编专业队伍的确定、规划修编合同的签订、规划修编经费的落实等工作。

2、初步修编阶段。从6月初开始,到7月底前完成各专题研究、规划主要指标测算和规划大纲编制等工作,10月底前完成规划修编初稿。

3、评审修编修改上报阶段。从11月初开始,到11月底前完成规划论证、修改评审和上报工作。

4、审批阶段。12月初完成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争取12月中旬前获得省政府批准。

五、主要成果及经费预算

县、乡两级规划修编主要成果有:1、文字成果。2、专题研究报告。3、图件成果。4、规划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所需经费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在本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我县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县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通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分管领导负责,专人主抓,责任靠实,按期、保质完成规划修编工作。

(二)强化宣传。要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规划用地意识,使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2

经部领导审定,现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四)本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

(三)会审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四)批复

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

(一)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从正式受理到办文批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3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综述

一、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与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从生态环境角度提出规划的最佳方案及其调整建议,同时提出消除或减缓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约束促进土地利用规划更好地向环境友好方向发展,并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可持续性以及可操作性。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我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进展

1、国外研究进展

1969年,美国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此后环境影响评价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很多的作用, 因而在全球迅速普及和发展起来, 并成为各国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荷兰1987年建立了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要求对废弃物管理、饮水供应、能源与电力供应、土地利用规划等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英国 ,1990 年开始 ,很多地方政府对城市的发展规划都开展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1991年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规划》中规定了SEA的工作程序,建立了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9 年加拿大颁布了《政策、规划和计划建议的环境评价内阁指令》,要求对所有提交内阁和各部部长批准,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包括有利和不利的) 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建议进行环境评价。

2、国内研究进展

2003年 9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我国正式实行以来, 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研究。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同国外一样,也是从单纯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单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影响评价兼顾的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在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方面,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做出了较大的成绩。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及重大的过程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对土壤的影响、对水环境的影响、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对自然灾害的影响。张妍等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为例,在探讨土地利用变化与环境关系的基础上, 论述了土地利用规划对环境的影响。程吉宏等从区域土地开发规划方面, 探讨了规划环评中土地生态适宜度的问题。陈百明以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角度阐述了土地规划中环境问题。张燕等从微观评价角度, 探讨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评价问题。潘嫦英等分析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评价的不同点,蔡玉梅等探讨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内容。

在如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方面:现有的指标体系主要从生态、资源、社会、经济,及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对环境的影响等角度选取大量指标,分别衡量各种用地类型的环境合理度。贾克敬等将指标体系分为环境要素层、准则层、指标层 3个层次, 并将指标分为状态指标和影响指标,分别用来反映某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衡量环境影响。刘瑞亮从声、大气、水、土壤、生态、人居、社会经济发展等七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葛丽颖以广东省阳江市为例,基于 DPSR理论模型,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吕昌河等从生态保护、土地退化防治、耕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增长的适度性与后效、耕地占补平衡的生态风险等 5个方面构建了用于预测和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对环境、生态和土地资源的可能影响程度的指标体系。赖力等提出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评指标体系包括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指标 4个层次。

评价方法方面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有专家判断法、核查表法、矩阵法、叠图法、情景分析法、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生态服务价值的方法以及累积影响的分析方法等定性和定量多种方法。王广洪等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采用了指标法进行了研究。赵柯利用土地生态适宜性分析法,划分土地生态适宜利用类型区, 提出相应的土地生态开发措施。冉圣宏等运用了生态服务功能法计算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以来中国不同省市土地利用变化。唐等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对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赖力等分别采用生态足迹方法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的生态成效进行定量分析。这些方法通过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度量土地利用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效应。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环境效应存在难以衡量等原因,在研究方法上目前还没有非常有效的方法。

三、结论与建议

1、构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评价基础数据库和指标体系

广义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土地生态环境本底数据库,土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等,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生态环境下的指标体系框架,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实践服务。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性。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评价的方法研究

我国关于项目环境评价方法比较成熟,包括叠置法、列表法、矩阵法、统计模型法等。但规划的环境评价涉及更宏观的尺度,许多定量的指标不容易获取,在规划方法上目前更多的采用加权比较法、逼近理想状态排列法、费用效益分析法、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法、环境承载力评价法和对比分析法等。具体应结合案例的研究,对比分析不同评价方法的适用性。

3、加强多学科的合作和公众参与

土地利用规划本身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和土地生态学等诸多学科的知识,对规划指标的理解和把握需要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而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评价更综合地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因此要以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为核心,整合多学科人才,凝聚多学科知识。

参考文献:

[1]张妍等.规划层次上的环境影响评价[J].上海环境科学,2002,(3).

[2]吴克宁,等.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思考[J].资源产业,2005,(6).

[3]刘艳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足迹环评研究进展[J].安徽农业科学,2008,(6).

[4]蔡玉梅,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3,(6).

[5]彭建.国内外土地持续利用评价研究进展[J].资源科学,2003,(2).

[6]赖力,等.土地利用规划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土地科学,2003,(12).

[7]卞正富,等.论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土地科学,2004,(2).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4

关键词:民族地区 土地利用规划 应用型人才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TU984-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11(b)-0249-02

民族地区基本是属于后发展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利用规划人才服务于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但由于民族地区一般位于后发展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吸引人才的能力较弱,而且,民族地区的土地利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经过针对性培养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服务,为此,培养适应民族地区需要的土地利用规划人才成为民族地区发展的迫切需要。

鉴于上述情况,针对广西在国土资源调查与规划方面对人才支撑与智力、技术支持的迫切需要,构建了适应民族地区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人才培养模式,在自身发展中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 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内容

1.1 创建前沿课程体系,科学结合理论与实践

首先,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应当基于国家各级的土地利用相关规范,紧密结合广西的地方特征,将科学研究成果与课程设置相结合,构建具有当地特色并符合经济市场环境发展要求的土地利用规划学教学体系。

其次,为了提高科研成果与教学规划的联系程度,可以预先制定相关的课程研究机制,比如:可以定期召开学术会议,邀请有新科研项目或新科研成果的教师参加,令其结合最新科研成果以及当前行业发展需求,对课程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使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能够与时俱进的更好为培养适应现代社会新型需求的人才做服务。

1.2 创建循序渐进的实践教学系统,从基本上提高学生的土地规划操作能力,并加强对其创新精神的培养,为边疆地区的高质量、高效率、高利用土地规划输送高水平的技术人才

在适应民族地区土地规划人才培养过程中,我们应适合秉承培养符合现代化技术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的使命,紧跟时展潮流,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地探索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方式建设。

土地利用规划这一学科由于整个理论体系比较抽象,对于操作者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地方院校教育经费比较缺乏的情况下,难以从根本提升学生的土地规划实战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以学生的兴趣为基础导向,并通过融合实践的必要环节来对实践体系进行改革,采用实验室的方式进行模拟实习,保证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前提下不断地提高其操作能力和理论实践能力。

这种新型的模拟实践教学模式是以学生的兴趣导向为基础的,可以根据学生活动的特点设计相应的模拟教学环节,如,模拟土地规划听证会等。同时,还可以带领学生参加其他类型的实践活动,如,自主社会调查或参加大学生挑战竞赛等,以竞争性机制鼓励学生自主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1.3 以地方经济发展现状为基础,构建由点及面的教学模式,使学习体制从整体上实现优化

土地的规划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高低对于地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推动地方经济水平的提高,必须切实提高有关教学的方向建设。当代大学生受现代教育熏陶以及中外思想冲击,具有较高的自主意识,因此,可以以此为切口,通过鼓励大学生的自我组织精神,构建由点及面的教学体系。

由点及面的教学模式主要由课堂教学、网络线上教学、场景模拟实训以及专题培训讲座四大部分组成,以社会调查活动、科研实践活动为支撑,让学生能够将课堂学习知识与现实操作有效地结合,以理论支撑实践,以实践深化理论学习,并通过现代信息化网络技术进行模拟操作巩固,提升学生的知识处理能力与应用转化能力。

1.4 加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问题自主解决能力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土地规划学是一个比较复杂高端的课程,在学习以及工作过程中将会面临一系列问题,然而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随时找到老师进行有效地解决,因此,必须在教育阶段就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可以采用问题教学法,在日常学习中就着重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实践工作打下基础。

1.5 优化师资队伍,加强教师整体素质建设,为课程培养提供优质教师人才

教学质量是否能够有效地提高,其根本因素在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教师,就无法保证教学的基本秩序和基本质量,对于学生的培养提升就更无从提及。因此,优秀的师资队伍建设应当作为人才培养规划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适应民族地区土地利用规划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师队伍建设的标准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基础、前瞻的创新意识并能够达到乃至于超出一般本科院校的平均水平。

为了实现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的最终目的,还可以建设一套新型的人才建设方法,将人才引进、人才培养、高素质教师挂职、兼职相结合培养为人才培养服务的教师团队,形成教师元素优化组合,为教师发挥自身教学才华提供更好地发挥空间。

2 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构建

根据以上适应民族地区土地利用规划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内容,对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进行具体构建。

2.1 课程体系

由于土地规划这一学科对于学生学习容量的要求比较大,因此,为了提升学习效率和掌握效果,必须按照学习基础方向,依据当地案例研究,依托学科领域前沿知识,以研究性教学方法来构建全方位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2.2 构建循序渐进的实践体系

实践教学的基础理念是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以实验室、模拟实践平台以及实习基地为基础,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实践,将实践教学由浅及深的划分为基础教学、技能教学、综合教学和探索教学四个层级,形成循序渐进的教学体系。

2.3 构建由点及面的教学模式,实现学习模式整体优化

土地利用规划课程的教学基本目标是让学生基本掌握土地总体规划、细节规划、专项规划的基本理论方法,并培养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立足于行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进行实践操作。该课程难点在于基于不同土地类型和不同地域特点进行因地制宜的土地规划,同时学生整体素质的提升和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也是教学的难点之一。

为了解决课程的基本问题和难点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导来开展课程规划。

课程重难点的突破关键在于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中的具体实现如下。

(1)围绕学生开展课程建设以全面加深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并着重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课程教学由课堂基础教学、网络线上教学、模拟实践教学以及专题知识讲座4个部门组成,这4个部分都应该围绕学生的兴趣和需求展开,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更好地传授土地规划的理论方法,只有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知识接收,才能更好地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其中,网络线上课程能够基于网络大数据蕴含的丰富的教学资料来弥补学生的理论空白,扩大学生的理论领域,模拟实验教学通过设定与现实实践相似的土地规划操作环境来预先为学生提供实战机会,并以此提高其工作水平,而专题知识讲座则是通过邀请业内权威人士或国内资深教授来根据领域内最新发展为学生进行答疑式知识讲座,保证学生知识的更新速率。

以学生为核心的教育模式可以有效地满足学生的自我欲望,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自主探讨创新欲望,培养学生自己的思辨能力和独立学习能力。

(2)建立循序渐进的实践教学体系以加强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

实践教学体系中可以融合土地规划模拟项目、模拟听证会等,使学生在各项模拟活动中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并将其有效地融合入实际操作中,还可以培养自己学习能力、交流能力、组织能力等,全方位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在人才培养工作中,一个难点问题在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因为相关的创新能力和知识转化实践能力并不是教师在课堂上可以直接传输的,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并以一定的天赋和素质为依托才能够逐渐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缺乏天赋就无法拥有创新能力,这些能力也是可以根据得当的启迪方法进行辅助培养。因此,在培养土地规划人才时,必须以学生为培养核心,积极建设实习基地,给学生更好的学习氛围和实际机会,刺激学生的积极主动学习意识,开阔视野,通过提高学生的理论转化实践能力不断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土地规划计划编制经验的逐渐积累,学生的理论水平将会随之不断地提升,同时沟通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素质能力也会有所提高。学生的理论、实践、素质等都有所发展后,自然而然的就可以提高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应用型人才的输出数量和质量。

3 结语

在少数边疆民族地区,地方院校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是支持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人才来源之一,因此,研究适应地区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对促进专业发展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的,该文提出的相关人才培养是针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土地利用规划人才提出的,希望能够对其他专业提供一定的借鉴经验。

参考文献

[1] 尹翔,郗芙蓉.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构建[J]. 中国高校科技,2015(3):75-77.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5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两规衔接

Abstract: This paper by combing summarized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the original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hree laws related to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of the convergence of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from several revisions facing thebackground and on behalf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he need for convergence of the two regulations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and trends; to explore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aspects of regulatory convergence and the main problems.

Keywords: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Law on Urban Planning,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two regulatory convergenc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两规衔接”的趋势

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渐成趋势。我国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层面两规的主要依据,对两规衔接有着重要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两规衔接“的发展历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系开创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规划宣言法的性质[[[] 吴志强,唐子来.论城市规划法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进[J].城市规划.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当时我国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江河流域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些编制的试点,但还没有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成果,而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情况。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乡“二元”规划格局填补了过去法律、法规中关于乡村规划的空白,也成为两规衔接的重大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城乡规划法》中删除了原《城市规划法》中提及的国土规划的内容,并增加了对规划区的解释(第二条),被认为是两规衔接的重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的三次修订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过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随宪法修订,从此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中,由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投资和建设的急速增长。由于相关规划体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为商品过快卷入市场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问题,1992年全国范围开始出现圈地热潮,耕地保护面临重大转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把它作为国家管理土地、调控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李元主编.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8.]],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据的作用,扩大国务院的审批权限,缩小省、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姜爱林.新土地管理法对城市规划法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1999,(2):13-15.]],加强国家对土地总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坚.论修订土地管理法的价值取向[J].中国房地产.2000,(2):18-19.]]。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一些地区的发展遭遇瓶颈,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章节的内容由9条扩充到18条。其中与两规衔接直接相关的内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关国土规划的内容;其次规定了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衔接的规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规划之外的镇、乡、村庄规划。

《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不同背景展现了两规衔接的需求逐步加强,尤其在编制方法内容和管理体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法律层面两规衔接的现状和问题

《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各自侧重

城市规划法颁布之前,曾以条例的形式,对1984-1990年间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间接使得原《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大量的编制技术说明,大量篇幅是在规定规划文件的内容与编制方法。规划工作技术的色彩很浓厚,模糊了规划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义[[[] 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J].城市规划.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规划法》中甚至没有涉及到监督检查的内容。而《土地管理法》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章节内容,并且在历次修订中一直是重点,可见其管制性更强。这与城市规划重编制、土地利用规划重管制的特征有着紧密的关联。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在现代社会,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项单纯的工程技术工作,《城乡规划法》中监督检查一章的设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强的重要表现。

《城乡规划法》重点针对的是各类城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其规定的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类别;而《土地管理法》涉及的内容更为宽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其关注的唯一一项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6

【关键词】: 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限设想

中图分类号:S7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控规时限的缺失

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五个层次”:“两个阶段”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与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五个层次”即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

图 1 中国城市规划编制层次

其中法定规划为三大规划:总规纲要、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总体规划编制有效年限为20年,总规中的近期规划5年,总规远景规划40年;总规纲要则与总体规划时限一致,为20年。而详细规划阶段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却没有规定其编制年限。

近年来,控规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把控规的地位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强调控规的法律地位的同时,更是要求控规全覆盖,全国各地掀起一股控规编制的新。

然而在如火如荼的“控规全覆盖”的同时,却极少的人会注意到,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指导性的法定规划,控规却没有其编制年限,也就是说,在控规编制完成之后,控规的“控制力”有效期没有任何依据:一方面,在土地正常流转过程中,作为一项相当重要的建设依据的控规,面对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控规自身的命运也不相同,修改控规以满足自身的利益最求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这样的情况一是因为控规实施过程中的不严格,二是控规自身规定的不严谨。《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规定控规可修改的前提,更没有规定控规的有效年限,也就是说“控规随时可修改”;另一方面,控规是对开发城市强度的一项硬性规定,现代社会日新月异,以前的控规可能已经不适合当下该地区的发展,一味的控制可能会阻碍城市的发展,控规“过期”现象也产生了城市负面影响。

控规时限该如何设定,以下做出了几点设想:

二、 控规时限的设想

2.1 设想一:与总体规划时限一致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控规往往是在总规的指导下进行编制的,设定控规的年限与总规一致,可以减少城市总规与控规的冲突。

控规编制有两种可能:一是总规完成并报批后根据城市总规进行总规编制的;另外一种是总规完成尚未报批前,通过控规细致调研以及指标计算,反馈到城市总体规划上,对总规进行合理修改,再反过来以完善后的总规知道控规的。这两种情况无论那一种,都是在总规指导下而产生的。

如果城市总规在编制年限到期,或由于上位规划的改变、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的落户等原因,使得土地利用规划与之相应的进行修改并进行新一轮编制的情况下,相对应的控规势必也将受到影响。而与总规对应原则使得控规必须与总规大框架相符合,那么,总规的重新编制,也就意味着控规失去了继续服务的意义。这种情况下,控规只有重新编制,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起到控制与指导的作用。

2.2 设想二:与土地利用时限对应

这里所说的土地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利用性质,二是土地使用权属。

2.2.1 土地利用性质

土地利用性质是在土地利用规划完成后所确定的,包括总规层面下的土地利用规划,也包括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下的土地利用性质。各项规划所确定的各种用地都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改变与置换,既然土地利用性质改变,该地块原来的控规指标必将无法付诸实践,此时控规也将应该进行修改。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里的土地利用性质并不涉及到总规层面上伤经动骨式的大修改,而是微调和细分。在微调和细分过程中,同样也存在着控制指标的对应问题。

比如在总规指导下,控规将居住用地细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或是商住混合用地等土地利用类型,而这一大片居住用地需要多个控规分图则进行控制,必然各分图则的控制指标都不一样。如果一味的按照未细分状态下的土地利用性质设定指标,肯定不尽全面。

同样,由于开发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土地利用性质发生微调,如由住宅绿地转变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的扩建占用居住区绿地),或是由商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广场(商业用地为求容积率奖励而修建的城市广场)等,都涉及到了城市用地性质的改变。这几种用地性质的可控制指标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此时的控规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2.2.2 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权属与民生息息相关,规划编制完成之后,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用地流转,其土地使用权也被分配到各个团体或个人手中。这些个人和团体在其使用权范围内在其土地上工作生活,组成了城市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元素,维持了整个城市的正常运行。

就百姓最关注的居住用地作比,城市居民房屋产权为70年。假设70年内居住用地性质不发生改变,控规的控制也不应该发生改变,而在这种假设条件下,控规时限就应该规定为70年。

2.3 设想三:与城市发展时速对应

第三点设想比较宽泛,没有明显的时间界限,而假设与城市发展时速对应是出于对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需求而设定的。

现代城市发展突飞猛进,小城镇也开始了新一轮的扩张式发展。控规如何与时俱进的控制并引导好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成为控规的一项重要议题。同样,控规时限的设定如何跟上城市发展的脚步又起到控制作用;如何在一段时期内真正起到强有力的控制作用,防止过度过快开发,又在有效框架范围内不阻碍城市正常的发展,及时更新调整以适应城市健康发展的脚步,是控规时限设定的一大难点。

三、控规时限悖论

1 土地利用外部性

外部性也称溢出效应、毗邻影响、外部关系等。土地利用的外部性是指在区域内各种用地综合效益与相互影响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城市规划,土地外部效益应是最大化的存在,但不排除用地置换后,外部效益溢出,对周边造成影响。在用地置换的同时, 控规控制失效,控规时效问题也就要重新考虑。对于控规时间标准,并不能简单的从众于总规或是其他时间标准,土地外部影响也并不是简单的指标分析可以得出,那么,这样控规时限的规定也失去了衡量的标准。

2 各种设想自身的悖论

2.1 控规细分与微调与控规兼容性规定

控规中有一项重要指标——用地兼容性的规定。兼容性的规定本身就是几种可兼容用地可能性的统筹,其作用也是避免控规过与呆板的控制,如果一涉及到细分和微调问题就整个控规、重做或修改控规,那么控规本身兼容性的规定就显得多此一举了。比如在控规中常常可以看到,在居住用地中可以兼容商住用地、住宅用地可以兼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很明显这些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都不相同,却是可兼容范围内的用地调整,这样的兼容性如果成立,那就不存在控规时限与控规细分与微调的时限一致的设定了。

2.2 土地使用权属V.S.不同属性时限不同

土地权属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十分敏感的话题,在土地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之前,土地流转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土地正常流转之后,各项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被赋予各个不同主体手中。但是,用地性质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科教文体卫用地五十年、商业娱乐及旅游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各种用地往往是统一规划、综合布置的,控规中很少存在着单纯用地性质的地块。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不同地块同时存在,但其土地使用权时限却都不相同,如果控规年限与权属保持一致,那年限取值是应该根据哪种用地性质而定呢?若取值最高年限——以居住土地使用权70年为准,可以保证居民最基本的权益,但却不能满足最有活力用地——商业用地的发展要求;若取值为最低值——以商业娱乐旅游土地使用权50年为准,则与前一种情况相反,保证发展的同时可能会侵害到居民权益;若取平均值,即60年也会带来相应的不良影响。

四、结论

控规时限至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控规诞生之初就忽略了这个问题。是无心的忽略也好,是有意的回避也好,时限的缺失暂时看来没有任何不便,但却在其实施过程中反映了诸多问题:编制的法定依据、修改的法律程序、实施的法定效率等,都由于时效的缺失缺乏统一的管理。上述设定还不成熟,悖论间的冲突也使得时效设定显得矛盾重重,建议开展独立的时限讨论,并尝试建立审查制度,以更加充分的发挥控规对城市空间环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1]陈锦富. 城市规划概论[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