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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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近期投资建设项目确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新村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七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八条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应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会同区人民政府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再次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地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户划拨国有土地15平方米作为商业服务用地,由村民小组统一集中建设。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或冲减征地款。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耕地被征用后实际占用133平方米(0.2亩)以下的;

(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

第十五条土地被征用后原负担的农业税相应核减。

第十六条自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土地即为国有土地。被征农村集体耕地,在政府未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耕种,不得撂荒。

第四章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规划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建立地籍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转让土地,严禁耕地撂荒。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范文2

关键词:公众参与 土地利用规划

1.基本概念界定

1.1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英译有political participation,public involvement等,起源于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模式。本文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社会分层、公众需求多样化、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强调公众对社会活动过程的参与、决策和管理,反映的是一种基层群众被赋权的过程。

1.2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

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客观物质、社会及经济诸因素做出系统的评价,即鼓励帮助土地使用者在增加其土地生产力、可持续性发展及满足社会需要方面做出选择。

2.西方国家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产生与发展

2.1理论演进

20世纪60年代,Davidoff的“倡导性规划”开辟了公众参与规划理论发展的局面,使得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步入了社会发展规划阶段。随后,Lindblom的渐进式规划、Heinemann的交往式规划、Amstein的市民参与梯子理论、Dienel的规划单元理论、Smyth的电子参与阶梯理论推进了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演进。从其发展演进来看,理论方向越来越偏重于参与层次、参与程序、参与手段等具体操作。

2.2实践探索

基于美、德、英三国关于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西方经验值得借鉴之处:①完善的法律确保了公众参与的合法性;②组织层面的参与确保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③多样化的方式确保了公众参与的全面性;④参与面广加深了参与深度等。

3.中国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现状

3.1理论研究

中国对于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主要是从20世纪后期开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方面:①外文翻译与书评;②国外经验介绍与借鉴;③外部因素与发展建议;④个案分析与微观管理等。

3.2实践进展

中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最早仿照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苏联模式,大部分局限在具体的设计与操作方法上,强调物质环境的设计,属于物质性规划。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加强,政府对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认知不断加深。“民主参与”、“以人为本”等理念也逐步融入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3.3经验与不足

从中国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其理论框架和制度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还不完善现阶段。在其理论发展方面,中国关于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虽然已经有大量文章对其进行研究,但是主要还停留在译作、书评、相关经验借鉴上,表现出过度参照国外的研究成果,自身的创新不足的特征。在其实践发展方面,其主要还处于较为初级的法律制度的建立阶段,此外,公众实际参与层次所处地位仍较低。而中国也获得了许多经验与启示:除了要做到提高公众参与能力与完善理论与实践框架等以外,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还应加重对参与途径、参与组织形式、参与层次等更基础、更微观的研究,以使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落到实处。

4.关于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趋势

4.1多途径的公众参与

在中国,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一般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途径相对单一。而无论是Smyth的电子阶梯系统,Peter.C.Dienel的“规划单元”,PPGIS,还是Gayathri Devi Sadagopan博士的基于网络的公众参与式GIS系统的螺线形设计模型,都表明了GIS在公众参与中的使用正被广泛研究。随着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觉醒,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途径更加多样化,参与效果更好。

4.2丰富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市民在规划制定阶段可以通过公众咨询委员会、街区规划委员会、问题研究会、邻里规划会议和机动的小组,或通过其他一些机构来表达意愿。此外,政府还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了解民意,任命或选举市民到官方机构中服务等。各州政府还设立了小区的“现场办公室”、“市民规划委员会”、“住房与规划理事会”、“特别目的规划组”等。德国也设立了咨询委员会来维护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运动。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政府、企业、专家、民众等任何一方都是无力承担土地利用规划的全部责任,所以建立合作制度是一种必然趋势。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参与规划的组织形式单一。而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会朝着多样化发展,基层组织也会越来越多。

4.3公众参与层次的提升

中国的公众参与处于“象征性的参与”。与“有实权的参与”相比,中国的公众还处在被告知与接受的地位,还未进入合作性、代表性、决策性的实质性参与阶段。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有实权的参与”可分为“市民控制”、“权”、“伙伴”三层。要达到较高的层次就必须提高市民的素质。实践表明,市民直接控制会使公共事务操作的效率低下,较为普通参与方式是公众与政府间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中国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层次应朝着公众与政府间建立良好伙伴关系的方向努力。各国也会根据历史文化经济背景的差异,科学地提升公众参与层次。

总之,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国内外都取得了很多我们研究的成果与经验,也将对在各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朝着正确的方向而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未,黄贤金.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利益的价值取向[J].中国土地科学,2005(2):17-22.

[2]胡毅,张京祥.论网络语境下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J].规划师,2010(6):75-79.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范文3

不搞强制全面推进

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乡(镇)级。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对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了安排,但由于比例尺较小、内容安排相对粗疏,一些地区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细化、规范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当前,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发展不平衡,资源分布不均,需求有缓有急。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要充分考虑上位规划定位是否明确、村“两委”班子是否团结、基础条件是否良好、村民意愿是否强烈、规划编制经费是否有保障等因素。因此,编制工作要因需而为,不宜强制全面推进。

《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r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此外,鼓励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

村民拥有主体地位

该负责人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为此,《意见》明确了工作流程: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类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和发展愿景;在规划成果编制中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范文4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宝贵的资源,也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人类在生产生活中通过根据土地的质量情况来协调安排土地的使用价值,这个过程称为土地利用。充分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以及协调处理好土地资源和人类的生产生活关系显得极其重要,为此土地利用规划则应需而产生。土地利用规划是在充分了解和掌握土地资源的性质、规模、容量和承载力前提下,并结合社会综合环境和自然环境,对土地资源做出行之有效的利用并赋予土地价值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更好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和满足人们的生活、生存、生产需求,从而能够达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龙珠村作为贺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典型事例,其土地利用规划在适应“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政策方案实施中,得到了科学有效的规划和利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土地的作用,为当地经济、人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龙珠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变化走向

1、农村的城镇化趋向

随着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变化以及人口的增加,深刻的改变了传统农村的地域结构。农村的领域逐渐扩展,并形成一定的商业小圈,广大农村地域凝聚起大量的新兴小城镇。此外,原有的城镇街道随之农村规划用地的延伸也得到了拓展,使得城镇、街道与农村新兴小城镇相互接轨,形成片状、条状、带状分布使得农村向城镇化方向发展。

2、农村村民的非农化转向

在政策背景下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大化,使得农村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与此同时,耕地面积的下降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农村大规模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主要是年轻力壮、较高素质的农业生产力转移。转移朝着外出务工方向发展,并且能够有效的增加农民的个人收入,逐渐的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在住房建设等方面趋向于城镇聚集地发展,引发农民的居住地向城镇推进,农民脱离了农业生产,使农民身份发生转变。就从事的生产生活来看,该村的耕地逐渐的开始以规模化耕作,实行土地承包。村民转让出使用权,转向从事工业生产或者从事商业活动,脱离了土地开始以商人和工业生产者的身份谋发展。在农转非的过程中,了解到在一个家庭中由之前的1个人从事商业或者工业生产活动增加到3个人从事此类活动。此外,在居住地上越来越多的村民转向城镇或市区置业,该村30%以上的家庭在城镇或市区拥有自己的用房,农村居民呈现向城镇居民的地域上转变。

3、农村产业的工业化走向

在该村土地利用规划中,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主要用于农村产业的发展上,农村农用地向工业建设地和农产品规模化生产上。使得该村由单一的农业经济变成了多元化发展的经济结构,同时推动了农村工农商的发展,间接或直接使农用地转变成为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非农形式,大大的推进农村产业向工业化方向发展进程。通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在此背景下该村的产业布局上出现了块状分布,在产业结构上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并重。农村中涌现出砖厂、石灰厂、木材加工厂、食品加工厂、打火机制造厂等,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也上出现了文化投资、餐饮服务等相关服务产业的发展。

三、龙珠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效益

1、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

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效益是指在开展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当中形成与自然界生态之间在相互碰撞、相互摩擦之间,以至人类的土地利用方式与自然界生态逐渐融合和相互作用后所产生的积极有效影响。该村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中,有效的结合了“清洁乡村,美丽广西”这一有利政策,对村里的绿化用地进行调整规划,从建设用地的美化、绿化到居住地的美化、绿化使得村容村貌变得更加的整洁有序,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由此可见,土地利用规划的变化能够引起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

2、提升了经济效益

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济效益体现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对人类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在规划的过程所需的成本与所产生的总价值之间的关系,能够衡量出在利用规划中是否体现其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该村的土地利用规划使农村向城镇化推进、农村产业向工业化发展、农民向非农化转变,可以清晰的了解到该村的土地利用规划能够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利用规划所带来的生产总值远远大于规划成本,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

3、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土地利用规划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土地利用规划需要对当地社会的中长期发展做出积极有利的影响,利用规划理念去引导和鼓励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和人民诉求。该村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在建设用地和绿化用地的实际利用中建设“十个一”(一室、一会、一队、一网、一景、一长廊、一场地、一基地、一品、一标兵)来引导当地村风民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此外,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决策程序上,采取民主决议和村规协议等方式,使当地村民的民主权益受到的保障,增强村民参与自治的意识。

四、关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建议

1、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创建生态和谐美丽新农村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建设,需要顾及当下的同时还要考虑长远之计,考虑到国计民生。通过运用规划手段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提高。治理农村的卫生死角和改造农村土地流失坡地、堤坝、可以建设好整洁干净美丽的农村,保持好农村的生态平衡。修缮和修建农村的文化娱乐场所,可以促进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潜移默化的改变农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经济基础和文化保障。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范文5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149-02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和时段内,政府从长远利益出发,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分配土地,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调整结构、合理布局的土地利用的战略性和控制性规划和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在制定,贵在实施 [2],并且实施评价是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规划修编的基础和依据 [3]。一个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过程,除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有效的执行外,还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后的效果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价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后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4]。通过客观科学的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发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土地利用实际变化与规划预期吻合程度;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规划执行所产生的效益,以及规划执行指标与所产生的效益是否协调等方面,从而促进编制规划方案的完善。

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的构建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主要是从工作的角度对指标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简单性的或个别指标的简单分析,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因此,本文以系统论为指导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进行探讨以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为新一轮规划的修编提供科学依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影响因素分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一种政治过程和技术过程的融合体,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影响规划实施的最终效果。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环境、规划运作过程的分析,影响规划实施的主要因素包括:

1.规划实施环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中,既受内部自身规律影响,又受外部环境的作用。规划实施环境包括规划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共同构成规划实施的环境因素。规划必须在一定的环境保障下才能有效实施,环境的变化对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产生很大影响,缺少这些必备的环境要素,规划无法独立实施并发挥作用。具体而言,上述三种环境因素表现为政府公共政策、规划实施经济保障、社会协同机制。

2.规划实施管理有效性。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有效实施的保证,因此规划实施管理是否有效,也影响规划实施的结果。规划实施管理是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规划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的保证,规划实施管理有一定的预先规定性和程序固定性,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操作,形成一种制度,约束各土地利用活动,任何逾越便是对制度的破坏,通过规范性实施管理措施,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规划得以有效实施。

3.规划实施过程的不确定性。规划是以预测为基础,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期限大多为十年,这种跨度十年的中长期目标,经常由于不可预测的形势变化或政府政策目标的变更而难以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土地资源利用重大举措,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土地利用格局的根本性改变,而这些改变都是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难以预料,但却是区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同时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规划在指导未来土地利用管理的有效性也将变得愈加困难。因此,规划的不确定性将使规划结果偏离规划目标,不能简单采用规划目标或价值选择的不变性来判断规划作用有效的标准。

4.规划编制的合理性。科学的编制规划是规划实施的重要基础和直接手段,对规划实施起着决定作用。首先,规划的多维时空特征决定规划是一个连续进行的工作,是一个过程系统。现在土地利用规划以“终极蓝图”的思想,期望通过对远期规划目标(规划指标)的设定来指导和安排现在的工作,而不是从现状客观条件出发来解决目前面临的急迫问题;在操作方式上,强调以规划指标作为依据来规范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静态规划”的意味浓重,规划编制科学性不强,导致规划实施过程中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实情,而使规划实效。

5.规划的社会影响。规划不仅是政府行为,还是社会行为。规划公示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听政制度可以让公众更好地对规划有所了解,扩大规划的社会影响,树立规划权威,有利于规划的实施。同时,土地利用规划能够行使土地利用控制和管理权力,使规划符合社会价值取向,均衡各阶层利益,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和服从。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在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时,不仅要考虑对规划实施目标和规划实施效益的直接性评价,而且还要考虑规划实施过程中对规划实施结果产生作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即设置反映规划实施环境的保障度、规划实施管理的有效性、规划布局的调整情况和规划实施的社会影响等指标,如此才能全面反映规划实施过程和规划实施结果。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构建

1.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在制定,贵在落实。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规划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结构与布局做出的设想,其落实过程中必然对环境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可以用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指标来表达。

2.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原则。由于土地既是一个自然历史综合体,又是一个社会经济综合体,而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因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然涉及到社会、资源及环境等诸多方面。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综合协调的主导思想,又要使各个指标成为表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众多指标中最灵敏并且适于度量,内涵丰富的主要指标。为此,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遵循以下原则:(1)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内涵;(2)体现全国的普遍适用性的指标和具有地域特征的区域性指标;(3)指标数据的现成性、灵敏性和可量化性;(4)提高指标选取得科学性、可操作性及相对完备性 [5];(5)评价指标的可比原则;(6)保证评价指标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3.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核心是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这个体系是由一系列有内在联系和典型代表意义、一定排列顺序和内部结构的指标组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应充分体现衡量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子对规划实施效果的作用和规划实施结果的各种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运用“系统分析―频度统计―专家咨询”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方法,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三层结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图

4.评价标准制定。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在中国尚处于研究和初步实践阶段,并且在评价中定性评价居多,而定性评价较少,并且定性评价的还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各个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有其特色,加上时间推移,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因此评价标准的制定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评价标准的制定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1)国家、地方、行业或国际标准及区域各种规划指标;(2)如缺少相应的法规标准时,可参考国内外同类评价时通常采用的标准,采用时应经过专家论证;(3)区域性本底背景;(4)科学研究的判定标准。

四、结语

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的构建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相关的理论与方法体系还不完善,对其研究有助于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发展。因此,本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提出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是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个人在工作学习中的认知提出,由于水平有限,对这一问题认知还不深入,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万茂,董祚继,王群,等.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周慧杰,周兴,胡宝清,等.广西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J].生态环境,2005,(5):752-756.

[3]任奎,周生路,廖富强,等.基于可持续度的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J].资源科学,2008,(2):241-246.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范文6

[关键词] 土地规划 体系研究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 S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1-0094-01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的经济过热,为了预防经济失去控制,中央采取紧缩政策,加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同时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的保护,新的规划实施之后,我国各个地区相继出现了很多问题,便显出很多方面不适应的现象。因此,在规划工作全面开展之前,必须对现象的土地规划体制做全面的总结,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思考,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土地规划体系存在问题分析

1.规划的种类多,分工不明确

土地规划的种类有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大类,其中土地总体规划又能细分为国家、省、市县、乡五个级别,应该说我国的规划体系比较完善。但是根据国外相关研究情况来看,国外的国家级别的土地规划集中表现的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规划,对下一个层次只有引导作用,地方可以制定详细的规划信息,将各种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详细。而对于我国来说,各种层的分工并不明确,职能划分不清晰,规划方案和规划的内同雷同,大多缺少微观层面的研究,其他专项规划很少编制,详细规划不能很好的开展。

2.规划体系中缺乏时间性规划

这里所说的各种规划指的是在时间上不够清晰,尤其是缺乏在时间上的可调度性和可操作性,于是产生规划和现实的土地使用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代有目的性的长期性规划,在规划期间,很多事物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处于变化之中,因此规划中涉及的各种内容和各种指标如果在时间上缺少弹性,在出现问题之后,如果不及时修改规划就会出现规划与实际脱节,造成规划失效,丧失其规划的价值。如果不适应的情况总是出现,那么就需要对规划进行不间断的修改,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3.土地利用规划与产业布局规划的衔接

产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会更加的旺盛,然而土地的有限性就要求必须对土地进行有效的集中利用。因此,对于产业的设置应该合理进行规划。但在实际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土地的利用与规划与产业的布局发生脱节的现象,规划中缺乏产业间的衔接,例如有的学校,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对施工的标准过高,一味的追求的各方面的第一,结果是学校占地很多,但实际的开发能力不足,导致对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完善土地规划体系的措施

1.精简规划体系,明确各项责任

主要的措施是合并市级和县级规划,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制定、经济区划、基础设施配置以及社会服务设施配置、土地规划、城镇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其次,经济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规划涉及的具体布局和指标分解以及该区域对有关规定内容的深化和完善,并对下一级的规划提供指导意见;再次,市级规划,这个层次主要是按照上级的指示进行区域性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划定,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土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划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用地规划,对规划设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最后,乡级总体规划,这个层次的规划是整个规划能否实施好的基础,其涉及的主要内容是达到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是落实好各项规划中涉及的各项指标,同时制定土地用途区分以及分区管制措施。以上几个层次的规划是由整体到局部,由简单到具体,由计划到实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土地规划体系。

2.提高动态变更手段的先进性及可操作性

规划体系和相关理论的建设和完善是土地利用规划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相关理论的体系和方法还不是很全面,这也是制约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总结以往土地利用规划的经验和教学的同时,我们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研究理论和方法,不断的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在相关领域开展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研究,多目标协调规划研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弹性规划研究,并整理出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体系。

3.注重土地规划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作用

土地规划对区域产业的调整作用,其核心的问题是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和高级化,也就是土地的利用规划要对主要产业的更新、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基础产业的发展和改革有利,能够促使区域的三个产业结构的比例关系和各次产业的内部结构比例关系趋于平衡状态。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通过土地规划的宏观方面的调控,促进区域专业化分工,避免经济结构雷同,具体的表现是通过对土地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对污染大、消耗多,产品附加值低、市场供需关系混乱、产能过剩的产业和传统的老企业加以限制。对具有竞争实力的产业用土地对其进行盘活,以竞标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产业、公共服务性产业建设用地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用地方式采取管制,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农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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