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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律意识范文1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统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我国正在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进程中,需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提升亦是同样重要。职业院校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的技能人才,他们作为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更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此,职业院校在培养学生过程中还必须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当前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职业教育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些发达国家更将职业教育视为“民族生存的基础”和“经济发展的柱石”。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迅速发展,学校数量增加,办学规模和层次不断提升,造就了一大批高技能人才,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存在的诸多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型,职业院校,无论是高职院校,还是中职院校,入学门槛不断降低,入学途径也发生了变化,这虽然有利于保障学校生源的数量,但是生源质量大大降低,职业院校成了很多学生因为成绩较差而担心难以升学,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选,社会公众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评价也相对较低。作为一名职业院校的教师,在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我关注着他们身上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学生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家庭,有着各自的性格和行为习惯,若想他们在学校里和谐相处,必须提升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当前,职业院校学生身上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影响校园和谐的主要原因。
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一是偷窃钱物,遭偷窃的钱物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有时是现金,有时是诸如手机、衣服、鞋子之类的物品,顺手牵羊之事频频发生,同学之间因此类事件相互猜忌,摩擦不断。二是打架斗殴伤人,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加之年轻气盛,常因琐事不和大打出手,有的甚至纠集社会不良青年来校“帮助”自己,进而弄得场面不可收拾,伤人伤己。三是敲诈勒索,个别学生罔顾法纪,仗着自己身强力壮,欺负敲诈弱小同学,并且加以恐吓,所涉钱物价值虽然不大,但此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四是涉赌涉黄,一些学生为了寻求金钱的刺激,在宿舍里摆起了“赌局”,不仅污染学校的风气,而且极易引发同学之间的矛盾;当前网络信息发达,上网已成为学生生活中极其重要的活动,一些学生自制力差,喜欢浏览黄色网站,甚至将黄色影音制品在同学间传播。以上种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危害了校园,同时对学生自身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分析个中原因,最根本即在于,当前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我国职业教育的长足发展,提升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已经迫在眉睫。
三、提升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可行性举措
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逐步将这些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思想意识,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对于职业院校的学生而言,从法律知识的学习到法律意识的产生,再到以法律意识指导实践活动,是一个潜移默化、复杂的综合过程。对职业院校而言,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结合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力求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相结合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升华,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我们可以先从找回道德开始,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引领学生规范自身行为,譬如,考试不作弊,求职材料不造假,做人做事诚实守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加强道德要求的前提下,使责任、正义、诚信意识深入学生内心,以道德信仰为基础,激发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环节,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
目前,职业院校大都未开设专门性的法律课程,而是将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到德育教学体系中,高职院校开设的相关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职院校开设的是《德育》,其中第一册名为《道德法律与人生》,因此这些课程的课堂教学就成为学生在校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法律知识专业性强,学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单纯的说教式教学难以让学生理解法律、信服法律,必须对课堂教学方式予以改革,变单纯的理论说教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针对相关知识点辅以案例。在教学方式上,利用多媒体授课更为直观,图文并茂,生动形象,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授课教师可以以教材为中心,自行设计制作课件,在使用案例教学时,学生可通过观看课件了解案情,便于学生参与到案情的讨论中来。与传统的“黑板粉笔”式的授课形式相比,多媒体授课教学效果更显著。教师可以针对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经典案例,这样的案例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加深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进而对其法律意识的提升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三)适当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升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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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中生;法律意识;实践;探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新时期的发展中人们具备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已经愈发突出,这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稳定,人们的生产生活能否正常进行。由此可以认为,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环节,深谙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已经成为高中学校思想教育学习中的重点内容之一,而我们作为高中生,已经成为了需要对自己行为能力负责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只有加强对法律意识重要性的认识,才能为我们今后的人生之路作出重要的铺垫。
1 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是每一个人应该具备的素养,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正在飞速发展的进程中,更加需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观念,这样才能进一步落实法治社会的实现。人们都应该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将法律的重要作用放在首要的位置上,但是法律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生活以及学习中不断培养出来的,我们获取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教师的讲解,并且耳濡目染的听取一些法律事件,观看一些法制类的节目,才逐渐形成了法律意识。对于一名高中生而言,我们正面临着人生的第一个重要阶段,所以为了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作出正确的选择,更加应该重视起法律意识的养成,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学习与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行为,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中生。
但是因为在高中生活中,我们的学业比较繁重,经常无暇顾及其他方面的事情,只将重点放在学习中,法律意识的培养往往被忽视了,正是因为如此,所以目前高中生的犯罪率持续上升,这就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受重视导致的。造成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与家长没有起到一个良好的带头作用,没有向学生灌输正确的法律教育。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实际上生活中出现的每一件事情都潜在着法律的约束,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应该在高中阶段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学习课程,使同学们都具备这样一种态度,那就是法律是实现现代法制型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社会发展中重要的一份子,更加应该树立起相应的法律意识,这是现代高中教育过程中势在必行的举措,是今后步入社会的敲门砖。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高中生,我们应该树立起一个健康的人格,而这一前提条件就是对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强化。
2 高中生法律意识不足的原因
法律意识在高中学习中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是影响同学们缺乏必要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因为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人都应该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开展各项社会活动,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才能对言行举止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虽然学校在思想教育课程上开设了法律学习这一板块,但是这些知识却仅仅局限在课本之上,没有做到与实际生活相联系,所以我们也无法理解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及应用的范围,本人认为这是造成同学们法律意识不强的重要原因,法律的作用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如果缺少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那么再健全的法律也培养不出我们健康的品格,更不必说为我们今后的社会生活提供重要的保障了。所以在高中阶段要想树立起法律意识,还需要学校进一步提升重视程度,加强这方面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同学们在头脑中进一步深化法律的重要性,也可以有效的降低学生中出现犯罪率的可能性,这是本人的一些拙见,但是也是广大高中学生的心声,希望可以得到重视。
3 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3.1 强化自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通常我们对不同的事物都有分界的观念,因此也就有了界限的意识生活中有很多界限,有的是有形的规则,有的是无形的约束这些界限的存在,就好像是内心的道德法庭一样,让我们坚守着内心做人做事的底线。有了规则,生活才有了遵守和自律,社会才有了井然有序、安定和谐因此,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学会自律,坚持自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高中生,让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在有界限中绽放光彩。在学习和生活中,我们要对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
3.2 利用法制课堂,提高法律意识
对于高中生而言,只要你关注法律,法制课堂就在身边如利用学校开展的法制课堂,吸收一些法制信息,并将法制与道德紧密相联,让我们树立一种尊重,一种责任关注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比如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自身权益被侵害事件,让学生自觉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能让我们感受到法律是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利剑,也能让我们认识到它是人民行为的一把最公平的尺子,从而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有法律能够使人民获取自由、安全、权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认识到法律及各种法律规则的价值时,会在潜移默化中调整自己的内心需要,在尊重自己,尊重别人的同时更加尊重法律,接受与法律规范相一致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3.3 学会尊重生命,增强法律素养
现实生活中,高中生对于生命历程中的种种曲折、不幸等,住住缺乏必要的应对准备,面对某些生命历程中的意外事件,也可能缺乏适当的应对能力。如片面追求升学率使一些心理脆弱的孩子可能因此产生轻生念头;因人际关系及情感导致心理问题并最终导致白杀的事件屡见不鲜等等因此,对高中生生命意识的教育应当成为高中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和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是每一个高中生应当牢记终生的警句,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益。
结束语
法治意识的形成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程,作为一名即将迈入大学校园的高中生而言,学习文化知识是我不容推卸的责任,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也是我们成长道路上不可抛弃的义务在。我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逐渐趋向成熟的阶段,如不正确引导便会误人歧途。我们要加强自律,关注法律,尊重生命,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做新时期知法、守法的优秀学生。
参考文献
[1]江小敏.中学法律意识教育浅析[J].新课程(中),2015(10).
提升法律意识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法治社会
进一步提升全体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将依法治国原则作社会发展建设重要原则的必由之路,而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相对较高的群体,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法律素养的培养,更是全民普法工作中的重点内容。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具体探究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贡献相应的力量。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整体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
虽然随着社会的建设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我国大学生在接受了相应的素质教育后,法律意识较之于一般的社会大众有所增强,但是从整体上看,还存在基础薄弱的弊端,学生一般不具备相对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方面的基础性理论知识也相对缺乏[1]。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大学生探究法律理念,强化自身法律素养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绝大多数学生愿意在学校生活中学习实用性更强的知识,以便为未来的社会生活提供相应的帮助,即使一些法律专业的学生,为了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更好的发展,也不得不在学习过程中兼修相应的英语、金融等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二) 大学生法律观念模糊
法律观念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大学生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参照依据。一般情况下,正确法律观念的形成需要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有意识、有针对性的不断学习、吸收和研究相关法律知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实际储备量对学生法律观念的强化和提升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2]。而当代大学生法律观念的模糊基本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无法明确区分政治权力与法律之间存在的关系,受到我国封建传统文化中“官本位”理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上权势较大并且具备一定财力支持的人,就能够在生活中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无法正确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甚至将违法和犯罪两种法律知识等同;最后,在实际生活中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待遇,也一般不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助涨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不利于我国社会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
二、 培养和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基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重视高校中的大学生基础法律课堂教学活动
要想大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逐渐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意识,在生活中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首先就应该保证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掌握众多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的法律知识。因此,各地高校应该加强对法制基础性课程教学的重视,组织教师积极转变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将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和有效性[3]。在具体操作方面,教师可以针对某一节课的知识点,适当向学生展示一些相关法律方面的真实案例图片或专题电影等,让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例,了解到维护法律、践行法律的重要性,进而逐步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该对班级中的典型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对受到社会诱惑而已经行走在违法边缘的学生进行劝告引导教育;而对所有的违法者进行严肃处理,并从众多优秀学生中树立一个遵纪守法的榜样,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将思想道德教育与大学生法制教育有机结合
思想道德一般受到社会大众内心信念的决定性影响,并且与社会舆论之间存在相应的依存、制约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存在相应的一致性。受到社会主义法律强制性限制的行为,必然也是社会大众在道德观念中所谴责和抵制的,而社会主义法律所推崇的,社会道德必然也对其加以提倡。可以说,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从强制和自觉两个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角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对当代大学生实施法律教育,一定要将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在进一步发展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思想的同时,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将法律意识教育培养与校园文化精神相结合
我国校园文化精神的基本内容是自立、自强、自律,这“三自”也是当代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中必须逐渐养成的基本素质之一[4]。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综合素质较强的创新型人才,而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意识,在未来社会中,学生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应该以自立、自强、自律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在法律的监督和约束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贡献出相应的力量。所以,高校应该对加强三自原则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的重视,在保证学生树立“三自”精神理念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逐步增强大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以及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建设工作也逐渐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势在必行。在当代社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对其自身全面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以及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所以高校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相应的力量。(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学院)
通讯作者:于永坤
参考文献:
[1] 杨波,田成刚.试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思想政治课研究,2015(1):30-33,42.
[2] 邱雅莉.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路径分析[J].考试周刊,2015(44):160-160.
提升法律意识范文4
【关键词】生理;心理;体育教学;促进发展
为提高体育教学的科学性,认真研究了中小学生身心特点及发展规律,力求使教学目的任务、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要求。本文就有关体育教学的生理学、心理学内容作如下浅析。
1.学校体育教学对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作用
1.1 培养学生良好的生理机能,优秀的心理品质,发展学生个性和能力,是学生身心协调,完善的发展,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必须密切配合。重视体育教学对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作用。
1.2 把学校体育教学作为充分发展个性陶冶情操,促进学生生理心理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1.3 加强对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的研究,强调编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教案必须适应学生的生理年龄和心理需求符合生理学原则、心理学原则和社会学原则。
2.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征
2.1 小学阶段儿童注意力较分散,无意注意占优势,对直观事物感兴趣,意识活动自觉性和持久性较差,以形象思维为主,想象具有模仿和再现的特点,兴趣较为广泛,只对活动本身感兴趣,不注重活动效果。信赖教师,教师表扬比得到同伴赞扬更重要,随年级提高,注意力逐渐加强,对体育项目的兴趣产生分化,男生喜欢竞争运动,女生喜欢轻快优美的运动,开始注意自己与同伴,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己在集体内部的地位。根据这一阶段学生生理心理特点,体育教学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教学中以游戏为主,有情节,激发学生兴趣,发展想象力和模仿能力,内容以多样化,适应其兴趣广泛性。
② 技术要求不能过高过细,以培养基本活动能力为主。
③ 重视规则作用,发展自制能力,感受同伴交往中接受或拒绝的体验。
初中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处在半幼稚、半成熟阶段,心理活动动荡不稳,充满内心矛盾,学生的观察,注意品质级抽象思维能力有较大发展,意志品质中既有自制一面,又容易将勇敢和鲁莽混淆,对集体活动的兴趣上,男生倾向发展速度力量,女生对舞蹈、韵律操更感兴趣,热爱集体运动,希望得到同伴承认,异性之间产生好感。在体育教学只能够以考虑以下几点。
① 增加集体活动内容。安排男女生共同活动内容,促进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能力,教学内容有竞争性、技术性和量化标准。
② 男生安排发展力量速度练习内容,女生安排韵律操健美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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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生;学习兴趣;音乐;课堂教学;效率提升
引言:音乐是人灵魂的导师,对于学生个性以及完善人格的树立以及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音乐课堂是学生接触并学习音乐的重要平台,其课堂教学效率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学生学习音乐的有效性。所以,老师想要提升音乐课堂整体的效率,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进而为我国今后的素质教育提供参考依据。
1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以及提升音乐课堂效率的有效措施
音乐教学,难免会使人走入误区,认为想要学习音乐就必须要有一个好嗓音,然而这种观念是狭隘的,学校开设音乐课并不是为了培养出一大批优秀的歌唱家或者歌手,而是要通过音乐学习,来提升学生掌握相应音乐基础知识以及基本技能的能力,并对音乐产生自己独有的欣赏、创造以及表现能力,进而形成基本的音乐素养。其中,想要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基础上,提升音乐课堂效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实现:
1.1 营造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在过去,传统的音乐教学模式总是单纯的向学生讲解以及传授相关的音乐知识,而学生很难在这种单调乏味的教学中培养和提高自身的音乐欣赏习惯以及鉴赏水平。基于此,老师应该摒弃原有的教学理念,灵活运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来营造一个轻松愉悦的音乐学习氛围。首先,老师应该打破原有单一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要过多的将课堂时间以及精力放在音乐知识的讲解上,这也符合当前新课标提倡的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举例来说,老师在课上可以运用简单的语言导入乐曲,使学生能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放松身心,自己感受作品的深刻含义,并有效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在乐曲放完后,通过小组的形式,让学生表述自己听后的感官;另外,音乐课堂教学中,还可以通过一些先进的多媒体设备,对那些描述自然景观的音乐,可以在大屏幕上播放相应风景,来让学生对音乐中的意境以及深刻内涵等有一个感悟,从而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欣赏音乐。
1.2 巧妙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在信息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同时,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当前的音乐课程教学有效融合,一方面可以大幅度提升整堂课的教学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巧妙的课程设计,还可以让学生始终保持对音乐学习的兴趣以及热情。其中,音乐课堂教学开设的主旨就是要通过教学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老师在教授乐理知识可以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在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同时,实现学生表现力以及音乐创造力的培养和提高。举例来说,由于多媒体技术集视频、音频以及图片等形式于一身,灵活的运用多媒体技术,能让学生更加直观深刻的感受到音乐的魅力以及内涵。在教授《保卫黄河》时,老师可以预先制定符合学生心理特征的教学计划,加强整个教学过程。为了让学生能感受到当时中国人民的英雄形象美,了解作者当时的创造思想以及情感,可以通过播放视频来实现,而这一过程除了能让学生体会到整首音乐带来的磅礴气场,同时还能激发学生强烈的爱国热情,进而提升他们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另外,在以往的音乐教学中,老师过于注重培养学生的技巧以及乐理知识,而忽视了学生的真情实感,在这种模式下,有些五音不全或者存在学习障碍的学生就会渐渐失去学习音乐的兴趣,严重时还会产生厌学乃至抵触心理。而将信息技术融入到音乐教学中,老师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收集符合学生年龄特征以及心理特征的素材或音像资料,并通过多媒体设备来为学生创造提供一个全新的音乐教学环境,始终带给学生新鲜的感受,提高整堂课的教学效率。
1.3 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音乐课堂教学中,老师可以通过使用或者综合运用以下几种方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一,语言的运用。音乐作为一种听觉艺术,主要是通过声音来传达其深刻情感以及内涵的,而作为一名音乐老师,除了要掌握丰富的乐理知识及技巧,同时还应该注重自身文化素质的培养。比如说,在导入或者讲解音乐创作背景及思想时,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音乐采取不同的语言去表述,像欢快活泼的音乐就要用轻快地语言,而婉转忧伤的音乐则要用凝重深沉的语气来表达。只有老师做到声情并茂,才能让学生产生共鸣,进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同时还有助于学生爱国情绪的培养;第二,与美术的结合。美术与音乐同为艺术门类中较为关键的一环,且二者相互融合却又相互促进,老师在音乐课堂教学中,可以采取边画边讲的方式,用画面来表达音乐中的情景,这一过程不仅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通过简易画也能让学生尽快的被带入情境。
2 结语
综上所述,兴趣是学生学好知识的先决条件,而在音乐课堂教学中,怎样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当前所有音乐老师关注的重点。因此,为提高音乐课堂教学效率,老师需要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灵活运用语言以及美术等形式,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进而有效提升他们学习音乐、欣赏音乐的兴趣以及热情。
参考文献
[1] 姜晓娓.优化初中音乐欣赏教学设计 促进学生学习效率之提升[J].小作家选刊:教学交流, 2013(12).
[2] 罗永和.把握音乐课堂教学的“三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J].通俗歌曲,2014(02).
提升法律意识范文6
关键词:浙江省 民办中小学教师 待遇问题
一、有关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调研报告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调研组对浙江省135所民办中小学(由于有的学校兼设初中部、小学部或高中部,因而实际上合计208个校、部)进行了调研。统计数据显示,在所调查的208个校(部)中,2008年,教师人均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校(部),共有117个,占总数的比例为56%;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有44个,占总数的比例为21%。2009年,教师人均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校(部),仍有116个;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也仍有41个。由此推断,浙江省现阶段至少有约占总数60%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公办学校;而其中1/3左右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年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且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从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台州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六市的民办中小学调查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该六市74所接受调查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中,有21所至今未给本校教师增发工资,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29%;有26所学校的教师人均增资额低于当地公办学校,占调查学校总数的35%。以上两项合计,共有47所学校靠自身努力,已无法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等额增资,占调查学校总数的64%。以上这些数据也显示,现阶段,浙江省多数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已没有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同步提升教师待遇的空间。其中占调查总数29%的学校已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
2009年,135所民办中小学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
从下面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学校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60%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共有81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比例为60%;而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学费收入80%以上的学校,共有31所,占总数的23%。据了解,浙江公办中小学人员经费支出占学校事业费支出的平均比例约为60%。由此可以推断,现阶段,浙江省60%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已没有提升教师待遇的空间,而且根据其现有的财务收支状况,也无法凭自身能力进一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31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我国立法理论上肯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民办学校教师并没有享受到平等待遇,这无疑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当我们承认“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时,二者实际上已经不具有可比性了。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他们在这个所谓“平等”的地位上却享有“不同”的权利,按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编制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没有事业编制、民办学校教师不享受事业保险就成为现行制度下一个顺理成章的结果。
我们课题小组也对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进行了走访、调查,虽然很多民办学校肯花大价钱聘请优秀的教师,但政府部门对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教龄确认、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待遇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有较大差距,许多民办学校的教师都收到不同程度的身份歧视。根据温州市教育局2005年的一组数据统计,温州市民办学校为教师投保率非常低,绝大多数教师未获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真正按公办教师一样实行事业养老保险和事业医疗保险的也只有7.7%和7.3%,而且这部分人员基本上是本地的原公办教师。
这种不平等待遇严重挫伤了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积极性,既不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也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也是民办教育大省,其民办教师的待遇尚且和公办教师差距甚远,更不用说全国各地民办教师的处境了。
2.减少民办学校教师流失带来的不利后果
以下是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对135所民办中小学近三年专任教师流失情况的调查:
2007年,流失的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86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64%;而其中流失比例在20%以上的学校48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36%。
2008年,流失的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7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59%;而其中流失比例达20%以上的学校45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33%。
2009年,流失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6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51%;而其中流失比例达20%以上的学校3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29%。
如果按一般常规,流失教师占学校教师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下为相对稳定,那么,135所参与调查的民办中小学中,有约占总数一半以上的学校,师资队伍已难以稳定;而其中约占总数1/3左右的学校,师资队伍已处于严重不稳定状态。
俗话说:“良禽择木而栖”,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付出和公办教师等量甚至更多的劳动还遭受种种不公平待遇,承受更多的心理煎熬和忧虑,只好纷纷跳槽另谋出路。新任民办教师在积累一定经验后都努力跻身于公办教师的行列,于是民办学校就成了民办教师的试验田和跳板。
但是,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无辜的学生。在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大多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无论是选择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的学生,在义务教育这个起点阶段应当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而不应当因为就读于民办学校就要无辜地面临参差不齐的教师队伍还要不断适应教师流失带来的种种不便。
三、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法律建议
1.设立中介机构制度
民办教师以一个相对弱势的身份散落在各个民办学校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编制而使得这个群体没有形成凝聚力,即使是权利受到侵害也没有一个合法的群体为其发言。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中介组织,一方面,作为民办教师的人事为其服务;另一方面,为民办教师争取权利和捍卫权利。这里所指的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学校的代言人,更不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个行政管理层次,而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正、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执行性及部分监督的社会组织”。
该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介机构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独立的资产和决策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在中介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属于群众性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功能是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人事服务和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利而不是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该中介机构、民办学校、民办教师三方签署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工资福利、教师流转、教师聘任、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校长培训、教师培训等方面由中介机构民办教师和民办学校打交道,避免民办教师和民办学校直接正面交涉。
中介机构还应当作为政府、民办学校和民办教师之间的缓冲器。对于中介机构的活动和提出的建议,政府和民办学校可能暂时不予理睬,但是该中介组织的这种显性的或潜在的影响多少也会给政府和民办学校在无形中施加压力,与此同时中介机构的影响力和声望也会随之提高,从而更有利于民办教师权益的维护。
2.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与学生收费有一个比例。一般来讲,收费低的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也低。而民办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更没法和公办学校老师相比。因为学校的任何一笔资金支出都来自于学生,所以增加教师待遇的前提就是涨学费,而这个却很困难。目前,民办学校收费要受到双重限制,需要教育局审议,发改委备案,根据再投入和成本计算,最后才有可能有增幅。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向来失衡,热了公办,冷了民办,这种现状普遍存在,浙江省也不例外。我们课题小组走访了多家民办学校,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和办学规模以及生源差异等导致教师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待遇差的教师自然流失严重。
为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生活水平,减少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失,有必要确立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深圳市教育局曾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制定《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但迄今为止仍未出台。浙江省各地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在岗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学校发给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和政策规定的生病治疗期限内,民办学校发给教师的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最低标准。
3.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福利待遇
法律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但是该规定却是以公办教师为对象的,对民办学校教师来说,国家规定的这些福利待遇现在民办学校教师却很少享有。这既严重影响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又直接威胁着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性的因素是教师的“三金”问题。由于教师无从获得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在民办学校的工作没有保障,于是只好完全以“利润”多少来决定自己的“去留”了。在浙江省范围内,一些民办教育实力强的地区在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
以下是我们从浙江民办教育协会上收集的资料: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于2005年联合发文规定:达到规定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市区民办学校教师,为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资档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到达退休年龄,由所在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核手续并核定退休费待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核发退休费。这一文件操作性很强,在养老保险的办理、人事档案的管理及退休费的核发这三个方面均有新的突破。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颁布后,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发文规定:在校生人数达到本市同类学校校均规模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对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申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不少于1/2的财政补助。宁波市的这一规定,在全省首开财政补助的先河。
温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于2008年7月发文规定:民办学校符合规定的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民办学校报当地人事部门按人事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核定退休费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核发退休费。未纳入社保统筹的地方性津贴,由民办学校保障。温州市五部门的这一规定,率先将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由单一的养老保险扩大到“五险一金”。
杭州、宁波、温州在民办学校教师福利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可以为其他地区借鉴。
4.完善教师合理流动制度
对所有的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教师,在进行了一定的教师资格评估和认定以及职称评定后,符合统一条件的教师应当可以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无障碍”流动。教师之间的合理化流动既可以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根据其学历、业绩和能力的评定所带来的升迁和荣誉,也可以帮助民办学校吸引更多经验丰富的公办教师,从而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素质,稳定民办学校教师的队伍,尤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的学生和公办学校学生平等地享有教师资源的机会。
可见,有必要在浙江省建立有关教师流动的法律制度,使教师的流动有法可依。该制度应当满足一下几个要求:
(1)可以提供一个教师合理流动的客观标准,为教师流动提供准绳。
(2)便于教师遵循,使教师方向明确。
(3)便于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依法进行监督,从而破除教师人事管理上的封闭性,有利于增加教师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例如,浙江省嘉兴市创建的教师“无障碍流动”制度可以供其他市借鉴。嘉兴市教育局和人事局于2004年联合发文规定: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运用市场对人才的调节机制,打破教师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的壁垒。在本市范围内,凡公办学校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民办学校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具有完整的人事档案关系的教职工,可进行无障碍流动,学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该文件阐明的原则与规定极具创新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劳凯声.中国教育法治评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2]吕凤太.社会中介组织研究.学林出版社,1998.
[3]袁振国,周彬.中国民办教育政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