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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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县“五五”普法依法治县规划,以“学法助致富,共建新*”为宗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农民工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氛围,更好地服务我县“绿色*”的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企业和行业依法管理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及任务

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1、县依法治县办公室要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学法计划,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扎实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动员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快捷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有效开展法律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主题活动。

2、宣传部门要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农民工普法专栏,播发公益性法制宣传广告,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要加大农民工学法用法典型宣传力度,引导用工单位切实履行普法宣传教育职责,扎实抓好农民工学法用法工作,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理解运用水平,真正做到学法用法。

3、公安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户口迁移等服务事项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引导农民工做守法公民。

4、县农业部门在实施“阳光工程”过程中,要把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强化农民工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工法律素质。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完善农民工岗前培训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年检、考核评估为平台,推动各类培训机构、技校等职业教学机构配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做到“计划、师资、教材、课时”四落实。广泛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岗前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要结合职业介绍许可制度和年检制度的完善及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落实,指导推动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和大型招聘会组织者通过法律咨询、张贴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多媒体节目等手段加强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保障等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依法就业。

6、经济商务部门作为县属规模企业及中央和省直属企业(金融保险业除外)农民工学法的管理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县属规模企业及中央和省直属企业农民工学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县属规模企业及中央和省直属企业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各企业将农民工学法纳入企业综合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主管,有专人主抓,有学法计划,有学法阵地,有学法资料,有专题讲座,有学法墙报专栏,有学法考核奖惩。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农民工学法工作有研究、有布置,有检查,有督办。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用工单位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工集中学习等方式,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引导农民工及业主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守法经营。

8、建设、交通、国土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督促各用工单位抓好农民工学法工作,要把农民工学法与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等集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立足本职,劳动奉献,争创一流。

9、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抓好本辖区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农民工学法用法纳入对村目标考核范围;对返乡农民工要以村为单位采取送法上门、专题讲座、集中学习、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进行补课;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抓好信息反馈,做到应学尽学。

三、活动及措施

各用人单位要深化认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狠抓落实,真正把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过程之中,要经常性组织开展普法活动。

1、开展两大活动。一是组织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确定七月份为全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月,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宣传教育月组织农民工系统学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伤保险条例》、《治安处罚法》、《婚姻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引导农民工自觉服从单位管理,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任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部门联动,开展文化、科技、法律“三下乡”活动。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到乡镇、社区、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普法活动有声势、有效果,普法宣传教育面达到85%以上。

2、抓好四项基础工作。一是着力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教材征订发行工作,各用工单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普法经费,免费向农民工发放普法教材,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册学法教材。二是着力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保证农民工有学习场所。三是着力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要采取骨干培训,聘任学法辅导员等措施,保证农民工学法有专人辅导和讲课。四是要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要把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与学法案例教育、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栏、板报、墙报、设置法律咨询点等各类普法阵地,同时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问答、编排法制文艺节目等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农民工在学法过程中受到教育和启发。各企业和用工单位要落实“四个一”,即每月上一堂法制课、开辟一个法制宣传栏、印发一本法律小册子、培养一批农民工法律明白人。

四、要求及保障

1、提高认识。要深化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农民工集中用人单位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重点工作,明确任务,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增强措施,使农民工学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督、有人落实。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2

按照工作需要,我们对农民工进城务工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遇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面临的问题

农民工主要面临三大难题,包括“打工难、维权难、发展难”。

1、打工难,主要是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城市居民,使农村劳动者进城后感到求职无门,有时甚至还要受到不法中介的欺骗。

2、维权难,主要是一些地方忽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私人克扣拖欠工资,而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又往往投诉无门。

3、发展难,主要是进城务工劳动者的个人发展、岗位提升得不到平等对待,他们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等后顾之忧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主要原因

农民工进城的内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没有组织,进城后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加以管理,使农民工在求职,福利待遇和一些正当权益受侵害。

2、体制障碍。户籍制度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制度的不合理结合才阻碍农民工真正进城,形成了一种“可以进城,但进不起城”的尴尬局面。

3、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在外务工的后顾之忧较多。比如,子女入学较为困难,没有当地户口,就必须要拿出比本地学生高出4000-5000元的入学费方能人学;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故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4、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但用人单位能够真正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凤毛麟角,农民工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1、加强农民工管理主体的建设,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组织。把农民工的一些组织管理交给市场,让社会来管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让农民工真正的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2、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人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3

关键词:民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

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农民工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其权益受到侵害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一些民营企业践踏法制,无视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一桩桩农民工讨薪难的事件,一个个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伤亡惨剧都在昭示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同时,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仍然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大成本。因此,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有的甚至通过偏激的方式来为自己争取权利。

在中国的经济增长中,民营企业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并且这个部门也容纳了大比例的就业人口。浙江省是我国民营企业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以浙江省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为例研究整个中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2008年暑假,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就对浙江省宁波市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及劳资关系进行为期一周的调研。在调研结果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不到位,主要问题集中在拖欠工资以及工伤赔偿问题的解决上。通过法律援助与农民工交谈当中,我们得知由于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使得当他们遇到问题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甚至暴力方式解决。

一、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一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方面

1.劳动违法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由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比较低下,他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首要问题就是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凭证,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这就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由于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民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得到了显著好转,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现象也随之出现。(2)工伤保险覆盖率低,直接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在农民工申请认定后,极力否认与工人的劳动关系或者推脱责任。这使得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巨大的阻碍,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让全家陷入困境。

2.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程序复杂,成本高。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上看,农民工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经过三个步骤,即: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索赔。这样漫长复杂的程序使得法律知识低下的农民工们不愿去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也给他们增加了负担不起的高额成本,同时使得违法单位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让诉讼面临极大风险。这种复杂的救助机制,提供给企业足够的时间却使得劳动者因没有足够收入而在生活上陷入困难,从而利用自己救济与用人单位达成妥协。

二、针对上述农民工维权中的诸多困难,我认为应当加强社会救济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和落实法律实施,以此让劳动者权益得到实现

1.加强社会救济机制,建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于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较低,加之劳动法律法规的复杂繁多使得农民工很难凭借自身所具备的只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社会应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服务力度,从加强其自身法律素质为基础,开展广泛多样化的普法宣传与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得他们在遇到自身权益受损时,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在加强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同时,我们社会还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让更多专职律师给他们提供切实的帮助。对了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广的案子,农民工单单凭借自身力量很难解决问题,这时就应该有法律援助的律师亲自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出庭。这是社会对这些弱势全体的保护与救济机制的完善。

2.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用人单位惩罚力度,责令其承担农民工,社会和政府在维权中承担的成本。对于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社会和政府部门付出的成本,应当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出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才能更好的公平保护劳动者,并使得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

3.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简化工伤维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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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1、农民法律意识概述

1.1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律意识,指的是人民对于法律现象的归纳与总结,这种归纳包括知识、心理、观点几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识及要求公民要自发地认同与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它体现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论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办事,不能越轨半步。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来实施社会活动。

1.2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对于新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提高农民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与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却是不容乐观的,由于教育、历史等因素,农民阶层对法律知识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们仅仅是从感性的层面上去认知法律,并没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内涵,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恶果就是,在农民们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动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是想到“走后门”或者暴力解决的方式与途径。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党在十五次大会上确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但是在很多偏远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很多农民依然对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与模糊,他们并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遇到事情也无法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传统的人治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很多农民的内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统管一切,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

2.1不断强化法制环境,推进法治教育宣传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制与法治氛围里,农民们才可以逐渐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一个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环境才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农民们认知到法律对自身实际利益的重大保护作用。才可以让农民知道政府的治国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大原则方针。农民们的正常生活的维持离不开生产劳动,但是如果他们的生产劳动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保护,就很容易出现问题,由于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农民们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很容易对法律产生一种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循循诱导的方式去说服思想相对传统守旧的农民们,普法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仅仅如此,是还不够的,要进一步深化农民们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要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进行新农村的法治体制推进建设,例如黑板报、村委讨论会、广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传渠道,农民会在这些潜移默化式的教化当中逐渐提升法律意识。

2.2不断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农村法律机构建设

自从党的召开以来,农村的法治文明建设得到非常大的提升,这与我党密切执行的农村经济深化改革与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是离不开的,比如已经颁布执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原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们的正常经营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地方政府方面还制订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规与纲领,可以说,至此我国农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法律法规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骄傲,我国在农民的法律知识覆盖层面、法律运用维护能力等方面还有着很多的欠缺与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从实际生活当中去改造农民的旧式法治观念,才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关联性。

2.3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强化社会本位思想

要让广大农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一定要彻底地把农民当作是此次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工作的重要主体,才可以让农民在双方的沟通当作发挥主人翁意识,自觉地去配合党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意识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农民们也不会因为一些外力的挤压而迅速学会法律法规制度并加以运用,要让法律法规意识深入农民们的骨髓当中,就一定要让农民们在一个潜移默化的教化过程当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好处、保障。只有这样,农民们才会在法治社会当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才会感受得到自己的归属感。一定要让农民们明白,法律并非是与自己很遥远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兽,法律不会给守法的人带来任何恶果,反而可以保护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一定要加强农民的现代法律法规意识教育,要从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出发,通过具体的基层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

3、结论

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碍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基层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与潜移默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从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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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5(C)-0163-02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后,解脱了土地束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农村中保留了土地和户籍,转移到非农产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群体。做好农民工工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农民工现状

农民工就业结构的基本特点有:一是农民工就业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农民工的年龄构成一般在18―45岁,就业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二是农民工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达70%,总体文化程度仍偏低。三是农民工从事行业较为集中。绝大多数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的工作,主要分布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工资待遇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农民工大多分布在针织、鞋服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待遇水平不高,劳动时间普遍偏长。2、用工不够规范,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偏低。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随意解雇农民工,或者农民工随意跳槽的现象时有发生。3、农民工参保率偏低,没有发挥社会保障应有作用。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偏低,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比例不高。4、文化技能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用工单位需要。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只好从事“脏、累、苦、险”的工作,不仅收入低,劳动时间长,而且容易因劳累过度引发工伤事故。

(二)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缺乏法律法规意识,重眼前利益,轻长远考虑。

1、企业主缺乏长远考虑,存在短期利益行为。部分企业主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大了投入成本,减少了利润,不划算。

2、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即得利益思想。农民工参保率低,除了企业主原因外,还有农民工自身原因。他们认为,自己打工是为了挣钱回家盖房子、讨娘子、养家糊口,养老保险是几十年以后的事。

3、社会各方投入不足,农民工技能素质得不到有效提升。用工单位不愿培训外来农民工,怕农民工培训后“跳槽”。农民工自费培训既无钱也无时间,因此,外来农民工技能素质低下的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变。

三、对策和措施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扎扎实实的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在抓紧治标的同时,着眼于长效机制的建设,积极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

(一)强化服务,不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

一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农民就业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范围,统筹规划和安排。健全农村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农民工基层服务工作平台。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在乡镇和工作任务重的村建立就业信息点,实现城乡就业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为农民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服务。

二是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对前来务工的农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求职登记,落实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依托乡镇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围绕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继续实施好“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和在岗职业提升培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扩大“订单式”培训,推进培训、技能鉴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多渠道增加农民工培训投入,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大力推行“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做法。

(二)落实措施,切实改善农民工劳动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结付手续。在建筑业和其他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大力推行欠薪预警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将有欠薪记录的企业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范围,发现问题依法依规给予及时处理。

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坚持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工资的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管理手段,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的工作。严格执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是继续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企业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局面。要以点带面,继续扩大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企业范围,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三)一视同仁,积极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

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完善“五险合一、地税统征”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新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和稳步推进,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按照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高各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面,探索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办法,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是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新制度。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根据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医疗需要,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解决他们就业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研究探索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确保农民工享受到医疗保障。

三是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更加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鼓励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推进农民工生育保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四)加强监管,大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继续加大签订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指导、落实、督查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力度。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管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坚决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二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私招乱雇、非法使用农民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备案的检查。全面排点行业和企业,确保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不留死角。加强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专项治理和提前防控。根据农民工的特点,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对农民工投诉举报的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处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民工就业;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85-02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较以前有了很大改善,自2007年7月以来,国家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把农民工也纳入到该体系中,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和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国务院课题研究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总参保率不超过20%,说明大多数农民工并未参保。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是2 416万人,只占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2009年《关于贵州省农民工基本权利保障的调研报告》数据显示(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等农民工相对聚集地区),44%的农民工从未休息过,50%的农民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既得不到休息也没有加班工资,仅有1%的农民工获得了春节期间探亲的费用;88%的女性农民工在生产期间没有享受法定产假,有的还因为怀孕丢了工作,9%的女农民工在怀孕和生产期间,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为其报销了医药费用;8%的农民工在生病期间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为其报销了医药费用;93%的农民工没有加入所在企业的工会;58%的农民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4%的农民工办理了养老保险,12%的农民工享有失业保险,20%的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参保率很低。此外,受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影响,农民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缺失。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虽然农民工的住宿条件很差,但却不能享受福利分房或由政府补贴的廉租房,也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样享受城市低保。农民工在公共物品的享受、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子女就学等方面都享受不到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社会保障与农民工就业的关系

1.社会保障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健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会给农民工提供基本的教育、培训与医疗等保障,保证农民工工作的高效率和技术创新,并且促进农民工素质的提高。农民工素质的提高就有力的保证其就业,特别是对城市低收入农民工来说,社会保障可以给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接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从而提高农民工素质,减少结构性失业,避免“民工潮” 和“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减少农民工城乡流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方面有利于分化和化解就业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劳动力实现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使工作效率提高,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提高就业水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缓解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就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

2.农民工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流入到城市,给城市带来很多问题,需要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农民工的充分就业对社会保障提出更高的水平和要求,这必然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就业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础,社会保障是大规模就业的产物,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风险加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基本需求的问题大量出现。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能抵挡快速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风险,因而产生了社会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就业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条件,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前提是劳动者实现就业,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价值。创造的价值越大,用于社会保障的那部分资金就越充足。虽然是政府的政策取向决定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宜,但是经济实力是最根本的。这个结论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和欠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比较而得出。

三、社会保障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

1.社会保障的缺失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中国是二元经济体制,社会保障也出现城乡分割的二元状况,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工作,但是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保障和最低生活费保障,这种严重的社会保障缺失使农民工有着很大的后顾之忧。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乡统筹就业就不能实现。有些地方允许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是很多企业雇主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愿意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农民工也由于工作流动性强,参加社保后随着工作的变动社保关系转移难、衔接难,农民工外出打工的首要目的是挣钱改善生活,因此农民工愿意放弃社保而增加他们的工资。农民工的工资长期偏低,而且发放不及时,导致农民工就业行为短期化,就业得不到长效机制的保障。很长一段时间,有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几乎没有变过,即使有增加,幅度也很小,赶不上物价的上涨。由于只有少数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大部分没有失业保障作后盾的农民工失业了就没有生活来源,不得不贱卖自己的劳动力,从事低工资的工作。许多农民工有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不得不与雇佣方签订“生死合同”、“霸王合同”,从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作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职业技能得不到提升,缺乏长期就业能力。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职业都是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环境也是最差的。中国大部分农民工群体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再加上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的参保率都很低,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的缺失影响农民工就业。

2.高福利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很低,高福利的情况在中国基本不存在。高福利是指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居民不需要工作就可以得到国家发放的各种津贴福利,如英国的医疗和教育都是免费的。因此,高福利对就业造成负面影响,高福利提升自愿失业率。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于征收重税,对劳动者征收重税的后果是减少了社会对就业机会的需求,在就业机会供应不变的情况下,对就业机会需求的减少会使部分工人转化为自愿失业者。社会福利对低收入者、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使他们衣食无忧,他们降低对工作的需求,因而增加了失业率。总之,过高的社会福利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四、对策建议

1.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扩大保障的覆盖面,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社会保障应该覆盖社会的所有劳动者,不应该对农民工有歧视。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确实有一定的困难,受到财政负担、实施成本和农民工自付能力等的限制。但应尽量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让越来越多的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2)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农民工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但是户口在农村,家人在农村,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作具有流动性,就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制定差别化费率,对于农民工实行低费率、低基数缴费的方式,降低社会保险的门槛。制定一套适合农民工的培训、就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使得合同期限、合同形式、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更加灵活,以适应新的就业形式。

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配套措施。农民工就业不仅需要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实行,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促进农民工就业市场的顺利发展。(1)完善城市就业制度。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形式多是打零工或者短期工,这种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的就业方式很难促进他们产生长期在城市工作的意愿。因此,打破劳动力市场中的城乡壁垒和地区分割格局,实行统一的就业政策,取消用工的户口限制,给农民工以平等竞争的机会,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发展,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政策支持。(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会组织。城市居民遇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找工会组织出面协调,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在城市孤苦伶仃的农民工却没有这种待遇。即使有老乡会等一些组织,他们也只会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往往越解决越麻烦。建立农民工工会能够起到聚合单个、零散的工人,形成组织化的力量,打破强弱悬殊的劳资格局,提升农民工自我维权的能力。单个农民工可以把巨大的维权成本转移到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可以把这部分成本分摊到所有会员身上,这样每个人分担的部分就很小,通过组织维权,更能保证维权的效果。(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当农民工遇到劳资纠纷、伤害赔偿等问题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其中原因除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外,高额的诉讼费用也让他们放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为农民工办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普法教育等开支,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农民工维权提供经费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