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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有序性范文1
用“有序性”来描述创新,可以算作笔者的独创,它能够贴切地概括设计创新所应具备的若干特性。尤其是考虑到目前汽车造型设计体系内外存在的很多关于创新的误解,“有序”这一属性能够相当准确地给予反击和回答。这种有序指的当然不是狭义的顺序,而是包含规范性、科学性、体系性的广义涵义。
以有序性来解读创新,最首要的结论就是:真正的创新是一个科学规范的过程,而不是依靠偶然性的灵感乍现。天马行空的创意和瞬间进发的灵感总是极富戏剧色彩,是人们寻找创新原点时很自然就会联想到的东西。
但这只是个“美丽的扯”,若真的以此来理解汽车造型设计的实质,把汽车设计归功于天才或大师的独到创意,并且企图以获得大师作为解决汽车造型设计能力不足现状的良方,那就谬之千里了。把希望解决但尚未有能力解决的难题理解为偶然,这是一种逃避甚至迷信,和请巫师跳大神来治病没有本质区别。
不可否认,灵感确实有很强的随机性,可问题是捕捉灵感并不等同于设计,它只是设计过程中的―个步骤或者一个点罢了。真正实践中的汽车设计来自于详细准确的市场研究和预期,来自于具有体系性的品牌车型发展规划,更来自于足以体现汽车开发技术密集特L生的规范流程和管理体系。
所有设计成熟的品牌据为核心的设计创新能力实际上都是一整套规范有效的创新体系,而作为明星出场的设计总监只是这其中的一个亮点而已,绝不是设计的全部。这也是为什幺设计总监可以更换,但成熟品牌的设计文化和精神却不会因此而改变。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严扬教授说,好的企业能够使一个=流设计师做出一流的作品,而不好的企业则会把一流设计师的作品变成二流的样子。这其中包含的道理也是类似的。
即便是仅仅就捕捉灵感这一环节本身而言,也,呈现,出明显的有序胜。你不可能把一个设计师随便放在―个地方就期待他进发出灵感来,尤其是你需要的还不止是单单―个,而是持续不断能够发展推演的灵感的时候。
他需要合适的环境和丰富的输入,也需要富有自己生命力和主见的品牌文化对其灵感给予判断和筛选,这一切内外部条件都是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实施方能获取的一系列“有序”行为。就像是用乒乓球摇出中奖号码,结果是随机的,但执行摇奖的这一过程却是极端“有序”。
在更具体的形体造型层面,创新设计也呈现出强烈的有序性。虽然遣型设计不能表述为因果关系单一明确的推导算式,但也一样具有清晰的推演变化逻辑和思路,这也正是俗称的所谓“设计要有说法”的意思。
这种“说法”可能是来自品牌车型的逐代演变,在继承中融入时代的发展,呈现出连续渐进的有序性,比如雪铁龙、大众、沃尔沃等很多欧洲品牌的设计;也可能是着重于车型自身形体范围内造型语言和谐统一的全面创新,相对来说其有序性表达更为抽象,比如中庸的丰田、跳跃的现代等日韩品牌造型。
以专业的工业设计语言来说,造型形体的有序性是设计功能性的体现。这里所说的功能性既包括提供驾乘便利的物质型功能,也包括满足人们审美、表征等心理需要的精神型功能。前者是汽车这种复杂交通工具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而后者则是在区分品牌文化特征方面作用愈发重要的高级要求。
设计师需要了解未来不同人们对汽车的这种精神需求,把握特定品牌的发展脉搏,选取合乎时展特征的造型语言来塑造新车型,而不是以自我的理解为中心,像艺术家那样发展和强调自己个体的感受。
企图以一己之见在汽车设计世界立独行是不现实的,尊重和研究汽车设计发展的自身规律,顺应其基本发展趋势,“适度的”表达自我见解才是汽车造型设计的主流态度。
生命有序性范文2
熵(Entropy)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物理学家鲁道夫·克劳修斯(Rudolf Clausius)提出,他在运用热力学第二定律观察热现象时发现,热量总是从高温物体传递到低温物体而不可能不引起其他变化。用热能除以温度所得的商被定义为“熵”(熵在希腊文中指“演化”),表示热量转化为功的程度。系统的熵在可逆过程中保持不变,在不可逆过程中单调增大,这就是“熵增原理”。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熵的概念不断被拓展,被引入到不同的学科领域,并产生统计熵、信息熵、管理熵、耗散结构熵等诸多引申概念,大大丰富了学科的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者借用熵的概念描述任何物质运动方式、任何事物、任何系统的混乱度或无序度。系统科学引入熵的概念,提出熵值增加效应表现为当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的协调发生障碍或者由于环境对系统的不可控输入达到一定程度时,系统很难继续围绕目标进行控制,从而在功能上表现出一定的紊乱。因此要掌握降熵手段,才能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制度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具有特定结构,发挥特定功能的系统。它不仅包含一系列观念认识上的非物质实体所组成的制度概念系统,还包括其所依附的动态机制。李志强教授(2007)首次提出制度熵概念,即在制度系统的演化过程中有序性减少,无序性增加的过程,是制度系统不确定性和无序程度的表现。
二、基于制度熵的企业协同创新系统评价模型构建
(一)企业协同创新系统运行机理
协同创新是一种复杂的创新组织方式,政府是协同创新体制的制定者,大学是新思想和人才的供给者,科研机构是发现与发明的推动者,企业是创新价值在市场上的最终实现者。其内涵本质是企业、政府、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等知识创造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为实现重大科技创新突破,通过大跨度资源整合和深入合作,达成目标和行动的一致,并结成巨大的非线性系统组织。由于各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各创新主体的合作并不是自发的,如果没有国家意志的引导和制度安排,其结果很可能是个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集体利益的最小化。因此,协同创新是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如同科学和技术的知识进步会使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知识进步也会使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
企业协同创新系统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开放性,企业的生命力源于开放的体制与能够持续创造价值的能力,协同创新系统只有保持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协调,保障政产学研中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才会长期存在。二是整合性,协同创新系统促进分散的、自组织的创新活动在竞争和合作框架下有序化,形成整体的发展优势。它包含很多子系统,主要是资源、知识、行动和绩效。三是互动性,协同创新系统所包含的各子系统并非简单的加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同步并进的,子系统之间的良好匹配往往决定了整个系统的效率,表现为各创新主体间的资源优化配置、知识共享、行动同步和成果共享。
(二)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的制度熵评价模型
降低企业协同创新系统运行的不确定性,即提高其有序性,将个人欲望所造成的错误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需要的是一种高效率的制度设计。如何进行科学的制度安排,衡量系统的有序性成为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运用制度熵对企业协同创新系统进行评价,实际上是对于协同创新系统中制度关系过程所反映的秩序和效率的状态描述。制度熵绝对值的数学模型表示方法为:
其中,S为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的总制度熵值,i为影响系统熵值的各种因素。为企业在特定时段受各种因素影响的权重系数,Si为各种影响因素产生的熵值,即各一级指标的制度熵值。
KB为制度熵评价系数,是指系统在特定时期,受各因素影响使得每改变单位绩效所产生的熵值的变化。tij表示第i个影响因素下第j个子关系对于企业协同创新行为的影响而导致制度熵值变化的关系向量。表示第i个影响因素中第j个子关系的权重,且Σωij=1。为第i个影响因素中第j个子关系的制度熵值,即各二级指标的制度熵值。
(三)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的制度熵值计算步骤
第一步,建立评价企业协同创新运行效果的指标体系;
第二步,通过成立一个该领域的专家组(由m个专家组成),依据企业协同创新系统中各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给定取值区间与对应的关系判别表,对tij进行综合测评并赋值,且,其中tijk为第k个专家的赋值;
第三步,确定权重ωij,令KB=1,根据公式(3)计算出Sij的值;
第四步,确定企业协同创新系统各一级指标的权重系数ωi,根据公式(2)计算出Si的值;
第五步,根据公式(1)计算整个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的总熵值S。
(四)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的制度熵值评价分析
通过对某一企业协同创新系统的实证分析,得出整个系统的总熵值,根据熵值判断出该系统现阶段的运行状态,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若S=0,则说明该企业协同创新系统在一个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系统内部产生的熵增与从外部吸收的熵减相互抵消,各制度安排运行有序,系统的有序度达到最高,创新行为处于均衡状态。但同时,此时也是系统效率开始衰减的临界点,是协同创新机制进行调整、改善的最佳时机;
第二,若S>0,则说明该企业协同创新系统吸收的负熵不足以抵消内部产生的熵增,系统的运行不畅、效率低下。此时,需要大幅度调整各项制度安排,从外界引入更多新的理念和要素,以新思维、新举措促进系统的有序完善;
第三,若S<0,则说明该企业协同创新系统处于有序性逐渐上升的良性发展状态,可通过进一步开放来吸收更多的“负熵流”,促进系统向更加有序的方向发展,保障协同创新机制可持续性有序运行。
三、结语
采用制度熵评价方法对企业协同创新系统运行的有序性进行量化描述,是基于过程思维考量系统运行效率的直观表达。它通过测量一定时期内系统的运行状态,适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各种影响系统有效运行的机制障碍,来保障企业协同创新系统更好地发挥功能。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用特征向量表示对样本的定性描述,只是获得了基于定性分析和逻辑支持的解释性结果,并不能满足定量测评制度绩效或贡献率的要求,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也是后续研究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杰里夫·里夫金等.熵:一种新的世界观.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生命有序性范文3
关键字: 程序安定 价值 基本要素 理论基础 保障与限制
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理论上的支持和指导。令人欣喜的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在逐步从注释法学向理论法学转变,除了在制度和运作层面上对立法和司法实务进行探讨外,民事诉讼法学者还在理念的层面上对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等各抒己见,并试图在这些理论与具体的审判制度之间建立起一种可以识别的过渡。[1]
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已达成了共识。应该说,程序公正观和诉讼效益观的确立,对构筑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意义深远。但是,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精细复杂的工程,对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和效益还是不够的。我们能不能跳出现有的框架,去寻找公正和效益两大基本价值之外的其他价值,甚至是基本价值?对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研究,着眼于但不局限于公正和效益,这不仅仅是方法论的问题。
“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在法的价值序列中,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security of law)优先于正义和其它价值。有鉴于此, 我们可否大胆地假设:程序安定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我们的思考正是从这个命题的假设开始并展开的。
一、程序安定的内涵
从境外学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找到“程序安定”或者与程序安定相关的表述。日本三月章教授认为:“正义的要求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往往反映出法律对立的一面。”“程序法则毫无疑问将维护和贯彻判决的结果,顺应法的安定性要求作为一大特点。”[3]台湾学者邱联恭博士指出:“今后,为追求具体的妥当性,重要的是,在兼顾对裁判的预测可能性及程序安定性等要求下,尽可能因事件类型之个性、特征,就个别的场合选择适合而有助于满足其特性、需求之程序保障方式。”[4]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季卫东教授在《程序比较论》一文中认为,“当事人可以任意申告翻案,上级机关可以随时越俎代疱。这样就使决定状况变得极不安定,法律关系也难以确定。”[5]可见,“程序安定”在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学者那里,并不是一个很新鲜的概念。[6]
但是,我们到目前为止尚未从国内外的论著中发现过对程序安定作出详细的阐述。“程序”一词在汉语中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7]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8]所谓“安定”是指生活或形势平静、正常、稳定。我们认为,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1)程序的有序性;(2)程序的不可逆性;(3)程序的时限性;(4)程序的终结性;(5)程序的法定性。
(一)程序的有序性
程序的有序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应保持一定的次序和连续性。这是程序的核心要求,也是程序安定的基础性要素。程序最明显的表征就是以一定的时间或空间顺序排列和组合。程序一旦失去有序性,即变成无序混乱状态,程序就不再是程序,当然更谈不上程序的安定。
程序的有序性首先要求程序保持一定的次序。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的,换言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为基本要素的。[9]因此,程序的有序性要求程序的每个环节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和空间上排列组合的秩序。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就要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一环扣一环,层层推进,依法定的次序进行下去。同时,诉讼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应当保持法定的空间关系。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三阶段构成”,即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判程序,还是联邦德国“象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为止”,[10]都保持时间上的次序和法定的空间关系。
程序的有序性还包括程序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不仅要求程序中每个环节要相互衔接,不能任意停止,或者越过某个环节;还要求适用程序的同一性,即在诉讼中,尽量不混合或交叉使用不同性质的程序,以免引起程序上的混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可以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如果失去了有效的控制,这种规定易导致程序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不可预测性,从而损害了程序的安定。“从诉的提起开始(具体权利要求的设立),经过争点在法律意义上的形成(要件事实的确定),证明和辩论以及上诉阶段到判决的确定,具体案件的处理可以视之为一个‘法的空间’的形成过程。”[11]在民事诉讼中, 只有保证程序的有序性,才能使“法的空间”具有正统性。
(二)程序的不可逆性
程序的不可逆性也可称为自缚性,是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者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者重新启动。这是程序的有序性的必然延伸和逻辑归结。
程序具有强烈的不可逆性。这种不可逆性表现在程序的展开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拘束性上。程序开始于诉讼结果高度不确定的状态,随着诉讼的进行,起初的预期不确定性逐步被吸收消化。其结果形成高度确定化的效应。法官与当事人都要受过去言行的约束。也就是说,随着程序的展开,当事人与法官的操作越来越受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就不能推翻。这是不让程序成为“走过场”的规则基础。“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12]即到一定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随意地宣称已经过的程序不算数而要从头再来。一组程序活动只能做一次性的决定。尤其是有明显区分的阶段,如一审与二审、二审与再审,其不可逆转性就更加强烈。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都对举证的时间作了限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或杜绝程序的回复和重新启动。我国在证据制度上的随时提出主义的直接后果是破坏了程序的不可逆性。我们认为,所谓“法的空间”并不只是在判决作出后才能形成,而是在程序逐步展开的同时逐步形成并具有“不能直接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根据随便推倒重来”的属性。[13]
(三)程序的时限性
程序的时限性不仅指诉讼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还指诉讼进程的及时性。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的许多阶段和环节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对法院或当事人具体诉讼行为的时间作了设置,即期间和期日。程序意味着对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利的制约。程序的时限性克服和防止法官和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同时,程序的时限性为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14]诉讼中止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程序的时限性还要求审判活动不能急速地进行或过于缓慢地进行,即审判的及时性。如果审判活动过于快速,程序参与者就无法充分地进行攻击和防御,法官也不能进行充分的庭审准备、听审和评议,这种突袭性裁判使当事人对程序丧失了可预测性。如果审判活动过程推进得过于缓慢,也同样使程序的安定性受到了破坏。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只有保持在适当及时的限度内,法官的裁判结论才能获得合理的证明,程序参与者才能放心地信赖审判机关。[15]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弹性条款容易被法官滥用。法院院长拥有过大的延长审限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件往往被拖延审理甚至达几年之久。而把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大多是出于对法定期限的规避。[16]如果长期使程序停滞在某个阶段,悬而未决,程序的安定就无法得到保证。
(四)程序的终结性
程序的终结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程序的终结性总与程序的时限性联系一起,因为程序时限性往往表现了程序的终结性。但两者侧重点不同。程序的时限性侧重于对时间的要求,而程序的终结性则侧重于结果的终局性。违反程序的终结性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决定迟迟没有作出而造成程序无法终结,二是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既判力弱而使程序在真正意义上无法终结。第一种情形同时也破坏了程序的时限性,而第二种情形则可视为对程序的不可逆性的损害。因此,程序的终结性是程序安定的核心要素。国外学者在论及程序安定时,也往往多是从程序的终结性加以考虑的。
程序的终结性要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不能任意地重新启动程序,对该案件重新审理或撤销该判决。这体现了国家裁判的公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程序的终结可以确保有关各方及时地摆脱诉累。“判决一旦作出,法官就不再是法官,”即“使法官从他处理的争议中摆脱(dessaisissement)出来。 ”[17]当事人也从侵扰中恢复安宁和自由。“如果一种争端解决程序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它是不能成为程序的。”[18]如果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永远没有终结之时,或者它随时可以被法官重新启动,那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定。程序的终结性旨在克服和防止审判程序的任意启动,特别是防止出现反复启动再审程序,而使当事人的生活及其利益一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
在我国的历史上和现代的司法实践中,“法的空间”一直难以形成,判决总是缺乏既判力和确定性。由于“翻异”和改判的时间、审级以及要件等都没有制度化而毫无限制,实际上案件的处理只是在当事人不再“翻异”上告的情形下才得以真正终结。[19]
(五)程序的法定性
狭义上的程序的法定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方法及其顺序、期限等,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因此,法院或法官都必须遵循程序法的规定。这也是“依法审判”的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的法定性也要求当事人遵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诉讼行为,否则该行为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仅如此,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权,应受到法院的适当处理,以保证诉讼程序正常顺利地进行。
广义上的程序的法定性还包括程序的稳定性和程序规范的确定性。程序的稳定性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是指程序规范在一定期限内应保持固定,而不能朝令夕改。这就要求民事法律修订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宜幅度过大、频率过快。从实际操作中,程序的稳定性还要求诉的要素一旦确定,就不能再随意地变更。那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地增加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官随意地依职权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的作法值得检讨。程序规范应当尽量确定、具体和清晰,而不宜过多地存在不确定、抽象和模糊的规定,包括弹性条款。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官在适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诉讼按照规定的程序路线进行运作。程序的确定性即可预见性使当事人不必担心突如其来的不利的程序后果的打击而获得安定。
综上所述,程序的安定与否,以上述五项基本要素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此五项要素要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紧密不可分。只要其中某一项要素处于危险之中,那么程序的安定就必须予以格外的关注和保护。
二、程序安定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安定的法理学基础
秩序、公平、自由,这是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秩序是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20]实证主义更是强调秩序的重要性。所谓秩序,指的是自然和社会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是法律的一种倾向,即使用一般的规则、标准和原则以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英国社会学家科恩认为,秩序的主要意义和规定性是:(1 )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禁止、控制有关;(2 )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一种相互性;(3 )它在社会生活中是预言的因素和重要的因素;(4)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中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5)在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 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21]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必然要求法律规范本身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连续性等特征,即法律自身的秩序性。法律秩序(legal order), 从动态上观察,是合规律或合规则的运动状态。这种运动状态就是法律程序。因此,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的实现合乎逻辑地要求法律秩序保持安定的状态,这样也就必然要求法律秩序的运动状态——法律程序的安定,自然包括民事程序的安定。
从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无论是权利保护、维护法律秩序,还是解决纠纷,都与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或安全相一致,因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当然包括程序法律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程序对秩序的追求,必然要求程序自身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稳定性和确定性。我们无法设想,如果因为个案的正义而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民事诉讼还能够实现社会秩序。实体法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只是对秩序、公平和自由的理想构架。在现实生活中当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冲突时,如果没有通过公力救济——民事诉讼,民事权利义务就得不到最终的落实和保障,交易安全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往往更直接地指向社会安定。
学者在谈及程序安定时,总是把它看成是法的安定性在民事诉讼中的自然延伸或具体体现。法的安定性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的要求。强调“法的安定性”这一价值高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事后救济,可以视为西欧法制和法学传统的特点。[22]国民生活是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上运转着的, 因此任意地改变法规,或者法规不确定,将使秩序发生不当混乱。“所谓法的安定性,其要素包括:(1)秩序之安定性;(2)法律之不可破坏性和可实现性;(3)法律之和平性;(4)法律之稳定性。简言之,是指人民只要遵循法规,即可安心生产之意。”[23]法的安定性在立法方面要求法的规定至为明确,具有不可轻易变更的固定性,尤忌朝令夕改。在行政与司法方面,纵然法与现实社会不符,行政官或司法官在执行或者适用法律时,也只能在法的限制内自由裁量运用,极端的主张就是遵守奥斯丁“恶法亦法”的理论,要执行者作纯机械式的逻辑运用。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更是强调法的安定性,在其“实证法之不法与超越实证法之法”中提出的判断公式——“法的安定性原则上优先于合乎正义性。 ”[24]这种法的安定性必然包含程序法的安定性,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由程序规范运作所形成的程序的安定。如果程序规范缺乏稳定性和确定性,程序运作缺乏有序性、终结性和时限性,那么法的安定乃至社会秩序的安定,就无从谈起。
“法治”好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前者可以带给人们在社会交往方面的安全感。这不仅是因为实体法在行为之先让人们具备了一种预测行为结果的标准,同时也因为司法程序具有安定性,如果终审判决可以因为新证据的发现或其他原因被不断改变,司法制度就不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稳定性和安全感。可见,程序安定也是“法治”的固有精神和实质需要。
(二)程序安定的哲学基础
程序法在成文法体系中又称形式法(droit formel, formellesrecht)。[25]尽管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把法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不能令人信服,但不可否认的是,程序法是法院解决私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形式规则,具有很强的形式性。正如奥地利人华格所说的那样“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正像思想与其表达的关系。”[26]因此,我们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可视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作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内容相对于形式来说是比较活跃的、易变的;形式相对于内容来说则显得比较保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相对于实体法,程序法或程序具有保守性和相对稳定性。
回顾历史,以罗马法为例,我们不难发现在那个时代,诉讼就有严格的程序,而一些现代的诉讼原则早已存在。在法定诉讼时期,按照法定诉讼(legisactiones)制度,原告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诉权起诉,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法定的言词和动作,稍有出入,即致败诉。其程序先后为传唤(in jus vocato)—法律审理(in jure)—证讼(litis coutestation )—事实审理( in judicia )—执行(execution)。后世的回避制度、以原就被原则、不告不理原则、 言词辩论原则和一事不再审原则(在法定诉讼时期为“一案不二讼”) (bis de eadem re ne sit actio)原则都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期找到渊源。[27] “罗马法和普通法都十分强调保持法律表面上的延续性。在这两个法律中,处理法律事务时都依恋于惯例和仪式,法律诉讼程序更是如此。”[28]这种形式上的保守和稳定,使人们对程序产生了安全的感觉。
唯物辩证法认为,形式对内容有巨大的反作用,形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落实到程序上,就是指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和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能够安定的前提在于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即独立于实体法与具体个案的特征,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第一,程序有可能相对落后于实体内容的发展程序。就整体而言,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劣并不必然直接地决定程序法的优劣。第二,法律程序的不少地方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假扣押等,至今仍为许多国家所采用。[29]第三,程序的合理与否,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即程序有其内在价值——程序价值(process value)。
我国长期以来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认为程序是保证结果正确的工具,它本身没有独立于裁判结果的价值和意义。萨默斯认为,如同对法律程序法的评价一样,对法律程序即形成这种结果的过程本身的评价也是可能的,并且可以有独立的价值标准。程序价值就是指我们据以将一项法律程序判断为好程序的价值标准,而这种标准要独立于程序可能具有的任何“好结果效能”之外。[30]其基本内容有:(1)参与性统治;(2)程序正统性;(3)程序和平性;(4)程序人道性;(5)程序公平性;(6)程序法治;(7)程序理性;(8)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等。[31]本文对程序安定归结为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和法定性五个基本要素,可视之为程序价值若干要综合。换言之,程序安定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三)程序安定的人性基础
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无论哪一个州都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上平等的保护。1949年,西德宪法宣布,人的尊严在任何时候都受法律保护。[32]任何一部法律或一项法律程序都应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尤其体现在安全价值上。
“维护社会和平是实现其它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自己家里还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就是使社会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33]法律规定了一些行为规则,人们可以据此规划自己的生活。人类似乎有一种本能的愿望,希望根据某种规则生活,正如休谟所说:“我们曾屡次提到人性中的一个原则,就是:人们是十分迷恋于通则的。”[34]博登海默认为人们对有序关系的喜爱可以从两种根源于人们心灵的倾向或冲动中追寻:第一,人类事先安排好去重复那些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和布置。第二,人类做的事令人不快地对这些条件起反应。在这些条件下,他们的关系受制于任性、反复无常和专横权力,而不是受制于交互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稳定的关系。[35]正如马斯洛所指出,“我们社会里的一个平常的成年人,一般是宁要一种安全、有序、可预见、有规律、有组织的世界。他能够对这个世界有所指望,在这个世界里不会发生预料不到的、难以应付的、混乱的和别有危险的事情。[36]
这种安全价值要求法律尽可能地表达得明确清楚,力图减少任意地起变化的频率。具体在程序上,则要求程序有序、稳定、及时终结。及时性与终结性使各方程序参与者的利益得到尊重和关注,其人格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得以具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终局判决可以不断被撤销,程序总是被反复启动,或者当事人的任意撤诉以至滥诉不被限制,或者法官不按严格的时序、时限、空间关系来审理,那么,当事人就无法获得安全感,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难以得到最终的确定,更有甚者,使当事人疲于奔命,结果会使人们对诉讼产生一种厌恶和恐惧的心理。正如罗曼·罗兰所言:“如果你有一根手指夹到法庭这个鬼机关里去了,那就连胳膊也要再见啦!赶快砍掉胳膊,不要迟疑,要是你不想整个身体都陷进去的话。”[37]防止因同一程序反复任意开启而使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其成为他人或国家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或手段。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要充分地富有意义地保证程序的安定性,以期实现程序本身对人性的关注和对人权的保障。
(四)程序安定的经济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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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好教学设计的整体性和有序性特点
整体性是教学设计的核心。要系统的优化教学设计首先要选取恰当的教学资源和教学手段,逐级展开教学设计,其次还要把握教学进度、教学难度和广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适度地加以组合,才能保证课堂教学的优质高效。实现生物课堂教学的整体控制。如,在进行相关“蛋白质、糖类、核酸”等高分子化合物时,传统的教学就是逐个逐节从基本单位――聚合方式――空间结构,从分子结构――生物学活性进行。学生在学习时枯燥无味,原因是教师缺乏对知识系统的优化设计。教师应该先给学生引入生物体内高分子化合物的共性,从开始强调“蛋白质、淀粉和核酸等都是由小分子聚合在一起形成的具有空间结构和生物学活性的高分子化合物”。剩余的完全可以交给学生研究讨论,逐级解决,老师只需要每节课给出相应的提纲,在学生出现困难和遗漏时能够“锦上添花”就足够了,既节省了时间又增进了学生的自主与合作。
要有教学设计要有序性,如在“基因表达和中心法则”的讲解时,完全可以设计一个基因,黑板上画出细胞核和细胞质,让学生在“严格遵循碱基互补配对原则”的基础上自行演练基因的表达,体验基因表达的有序性,教师再从参与的细胞结构和载体等方面综合表述。让学生体验生命活动的整体性和有序性,实现教学设计在教学活动中的体现。
二、组建、管理合作小组是基础
1.优化组合
学生是具有丰富个性的学习者,为此我对全班学生的分组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设计。首先在保密的情况下,对学生的知识基础、兴趣爱好、学习能力、心理素质等进行综合评定,把学生总体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和丙级人数各是全班人数的四分之一,其余为乙级。然后推选出甲级同学担任第一任轮值组长,尊重学生的意愿。让组长和组员之间进行双向选择,四人为一小组。在这基础上,我遵循“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与学生协商,对学生自由组织的小组进行适当的调配,这样可以保证四人中甲级学生、丙级学生各一个,乙级学生两个,构成一个相对稳定而富有变化的“橄榄”形,争取小组间的零差距,做到每个小组的实力相当。
2.分工合作
为了更大程度的提高学生的参与率,组内成员在一个小组里每人都相对侧重一项责任,担任一个具体的合作角色,如小组讨论的组织者、记录员、资料员、发言代表等。一定时间后,角色转换,使每个成员都能从不同的位置上得到体验、锻炼和提高。鼓励每个组员要踊跃发表自己的见解,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及时补充修改自己的看法。这样可以充分挖掘每个学生的长处,特别是给那些平时不愿意说话或是不敢说的同学提供展示自己的机会,让每个人在活动中做到会倾听、会表达、会讨论。保证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杜绝“搭便车”现象,让每个学生都能承担个人对小组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互帮互助
在教学中,要顺畅、有效地开展小组学习活动,让学生在小组合组中焕发活力,那必须使学生有合作的意识。
1.思维出现障碍时,让学生感受合作是解疑排难的内心需要
教师巧设悬念,精心设疑,创设“愤”“绯”情景,使学生产生自己解答不了,或者是自己得出结论确定不了是否准确,急需和别人交流,听取别人意见的欲望,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学生恰到好处地进入合作学习的情景,使合作学习达到最佳状态。
2.在组间的竞争中让学生懂得合作是获得成功的集体需求
好胜是学生特有的心理特征,开展智力抢答、接龙等团体竞争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参与学习的热情,还可以让学生懂得自己与小组同学是浮沉与共、休戚相关的,自己的成功有赖于整个小组获得成功,若小组失败了,自己也就是败了,因此小组内每个成员都应该努力去完成任务。竞争让人人“心中有小组,心中有他人”,使合作学习具有良好的“合作场”。
四、一些具体的教学优化
1.优化语言
教师的课堂教学语言要求是具有严密的科学性、鲜明的教育性、丰富的情感性、生动形象,具有节奏感。教师通过情趣盎然的表述,鞭辟入里的分析,入木三分的概括,恰到好处的点拨,加上巧问巧答,精妙的过渡语使学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并产生对自己语言优化的渴望和行动。
2.优化课堂内容,突显重难点
生物教学中,教师要尽量重构教学内容,使教学重点难点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更容易让学生实际操作并掌握。
3.优化教学环境
科学安排时间,努力给学生创造各种宽松时效的教学环境,充分利用课堂和教学资源。
4.优化教学反馈
教学中可通过课堂后的巩固练习或单元测试来达到教学反馈的目的,教师应注意选用典型的题目、紧扣重难点和考点的适量题目优化教学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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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知识教学;网络教学资源;教学知识的有序性
网络信息技术具有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管理自动化和信息交互等特点,为“以人为本”的知识教学拓展了应用空问。为此,越来越多的教育人士进行了“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共享”、“网络课程的构建”、“网络教学模式”、“网络教学效果的评价”等课题的研究,有效地推动了网络技术在教学领域的应用与发展。但由于对网络环境下知识教学的本质认识不足,以及盲目追求功利教学评价的驱使,致使许多学校出现网络教学资源组织混乱、教学环节松散、知识交叉结构无序等现象。由此带给一些学生非理性的选择,造成专业知识体系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格。本文在剖析知识教学内涵的基础上,从辅助课堂知识教学的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知识教学模式的有效性进行了深人研究,旨在构建有用且可用的网络知识教学辅助环境。
1知识教学的本质与网络教学的有效性
1.1知识教学的内涵分析
教学是指教的人指导学的人进行学习的活动…,知识教学是教师通过对知识的理解、组织、设计及讲解,指导学生接受知识,帮助学生将知识转化为智慧和能力的过程。其根本目的是实现知识的有效传播,即“学一会一用”。知识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人,其过程有两个重要的转变:学科教材知识到教师知识的转变,教师知识到学生知识的转变。教师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知识面的涉及范围是知识传播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有所知方能有所言,所言是其所知的语言形式。教师主要依靠课堂“所言”教学并辅以其他教学手段将知识内容进行传播。面对面的课堂“所言”教学,教师能够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潜力与学习现状信息。同时,学生参与知识传播过程,共同创建知识交往的场景,在相互理解的对话中实现双方精神的融合,极大地激发教学的生命力,促进知识的有效传播。因此,课堂教学是知识教学的主要手段。
1.2网络环境下知识教学的有效辅
学科教材知识到教师知识的转变是知识传播有效性的重要基础。网络教学具有教学资源共享、知识信息获取便捷、信息交流无心理障碍等特点,可以弥补传统课堂教学中教师掌握、理解和传播知识的不足,解决学生畏缩回避心态引起的信息交流阻碍等问题。同时,网络教学能够提供模拟仿真实验环境,辅助由于语言能力的限制所造成的理解障碍尽管如此,没有课堂教学,单纯依靠网络教学手段只能实现知识的传递与被动地接收(包括噪声)。网络环境下的知识教学归根结底是课堂知识教学的辅助手段,不能替代课堂知识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心灵沟通、精神沟通以及“所言”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其辅助的有效性取决于教学模式有用且可用。
2网络知识教学模式有用且可用性分析
2.1网络环境下知识教学模式的类别
(1)基于局域网的教学应用模式
基于局域网的教学应用模式是网络环境下知识教学的基础模式,主要包括电教模式、局域网机房共享的软件和数字出版物模式等。学生只能在指定的环境、指定的时间段、指定的教学内容片段限制下被动地接收与课堂教师知识教学相同或相近或有限补充的专门知识。这种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课堂教学中的场景表现不足,特别对外语教学有较好的辅助作用。
(2)基于Intranet的校园网教学资源模式
基于Intranet的校园网教学资源的模式是应用互联网技术面向校内教师和学生搭建的、具有浏览和下载功能的教学信息资源平台,平台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课件、教案及教学大纲、数字教学出版物、部分教师视频资料等。教师和学生在知识获取上具有主动性,缺点是资源的知识面拓展不够,更新较慢,有效的补充不足,可供参考和借鉴的资料有限。
(3)基于互联网的教学资源模式
基于互联网的教学资源模式是各地区教育部门和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教学资源平台,如高校教育资源网、网校等。这种模式是面向大众的教学资源传播,在信息资源规划上主要以信息内容的知识面广为主,很难实现学生自主学习。
以上种种网络知识教学模式在技术实现和应用上都具有很大优势,对教学的补充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无论哪种都忽视了知识教学的核心问题,那就是接收者能够接受的问题。知识传播的要义是要收者接受,并将其转化成智慧,能应用在社会中。
2.2网络知识教学模式有用且可用性分析
信息传播的宗旨是信息接收者接受。课堂知识教学所采用的各种教学手段都是为了学生能够有效的接受知识,作为辅助教学的网络教学更应该如此。
首先,有价值的网络教学信息资源对接收者是有用的;其次,有用的信息要通过传播渠道的正确传递才能接收;然后,接收的信息能满足接收者的需要,即可用。只有有用且可用的信息才能被接收者有效地接受。为此,有效的网络知识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坚守这样的原则,即教学组织的有序性;教学活动的交互性;学生学习行为的主动性;教学动机的纯洁性。
教学组织的有序性。网络的虚拟性带来学生个性化学习的同时,也带来了学生学习的盲目性。知识教学强调教师的引导和指导,强调帮助学生形成专业知识体系,完成专业人才培养规格。教学组织的有序性是指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应配合课堂知识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有重点、有选择地获取信息资源以补充理解上的不足,强调网络教学资源和教学指导有序。
教学活动的交互性。课堂知识教学强调互动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参与教学中培养创新意识。网络交互性在消除了面对面带给学生的心理压力的同时,也缺少了教者感受学者生命力的交流场景。教学活动的交互性是指有效利用网络论坛形式的平台,安排特定专题的开放教学活动,在指定的时间限制下,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专题讨论,以促学的方式激发学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
学生学习行为的主动性。主动性是在自身内心意愿的驱使下兴奋、充满活力的能动性。培养学生对知识的渴求,进而产生行为的主动性是教育者追求的目标。学生学习行为的主动性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方面完成学习任务后自觉、主动地进行知识补充,即学会学习;另一方面积极主动对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自觉主动地学习,即个性化选择知识学习。网络知识但没有引导的主动很容易陷入盲动,没有指导的个性化很容易造成知识结构的混乱。因此,网络教学资源应进行整体规划与分类规划,强调引导下的主动,指导下的个性化自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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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历史;教学问题;准确性;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2-0162-01
习题教学就是要把教授的历史内容设计成一个个的问题,用习题的形式在教学过程中逐一加以解决,实现教学目标,加强知识的巩固和能力的提高。平时的教学效果如何?学生掌握多少知识及能力水平有哪些缺陷?这一切肯定要通过习题的训练才能得到反馈,习题的训练不仅可以打实学生的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避免教学的盲目性,更可以使学生不断感到自己在掌握和理解历史知识上还有这样那样的空白点,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考、深入研究,最大限度地增强理解能力,提高思维能力。
初中历史习题教学中应注意准确性、层次性和有序性、人文性和主体性、深透性等几个方面。
一、准确性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习题教学中必须训练学生学习历史的准确方法,方法的训练就是能力的培养。习题分析的方法包括一般方法和特殊方法。一般方法即比较与分类、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是历史学习中常用的基本思维方法;特殊方法就是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评价历史人物、分析历史现象,如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如评价清朝康乾盛世时期的康熙皇帝,可以先让学生发散思维去思考康熙的所作所为,掌握基础知识。具体在评价这一历史人物时,指导学生从康熙帝对巩固清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角度,当时汉族(明朝)发达的农业文明与满族(清朝)游牧文明比较的角度,康熙帝的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当时人民利益的角度,所处的时代性及阶级性的角度,康熙帝的人格品质的角度,中原汉族的先进与东北满族落后的角度,康熙帝的一切行为对历史的发展究竟起进步与倒退的角度,放射状,多层面地联想。然后再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史观出发,进行思维,归纳、总结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结论。
最后引导学生归纳解决这一类历史问题的思维方法,即评价历史人物时,要认识到历史人物是历史活动的主体,掌握历史人物的活动、主要事迹、主要思想,然后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和历史分析的方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历史人物,既不能拔高,也不能贬低。这样,方法以知识为载体,知识以方法为钥匙,相得益彰,效果自然事半功倍。
二、人文性和主体性
近年来,面对新世纪对基础教育提出的新的挑战,面对课程改革的深入,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教师对课堂教学新理念的思考,课堂教学中“新理念”的实施被广泛关注,历史课也不例外。课堂教学的功能从以本为本转化为以人为本;从授知转化为启智;从单一知识传授转化为人的整体的和谐发展。
习题教学也不能排斥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教师讲解习题时,不能一味地给学生对答案,要鼓励学生参与思维,在操作上要积极引导,允许学生对答案进行辩论。只要有新意,教师就应该肯定,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对习题的全面认识,让习题课的教学也能焕发生命的活力。师生之间的交流、多向合作也使学生感知了知识,同时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了升华,发挥了学生思路开阔、敏捷灵活、勇于探索的优势,在思维的撞击中相互启悟,相互开拓,也弥补了其贫乏的历史知识,改变了其传统的对历史问题的理解。
三、层次性和有序性
学生对问题的认识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有浅人深,有表及里。只有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去分析,才能思路清晰,深刻记忆和理解忆历史问题。如讲述“江南的开发和经济重心的南移问题”时,我设计了这样四个小问题:(1)经济重心是怎样完成南移的?(2)南移的过程是什么原因引起的?(3)我国经济重心的南移具有什么明显的特征?(4)经济重心的南移说明了什么?有什么启示?这题的设置先从提高学生的识记水平开始,培养学生再认再现历史知识的能力。在遵循教材正确的观点的同时,进一步提炼高于教材的新观点。基础知识是完成其他教学目标的基础,是培养学生历史思维能力,提高学生认知水平的依托,习题教学中注意层次性,能较好地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
四、深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