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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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1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途径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法律认知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情感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主张权利,为权利和法律而斗争的内在心理动力,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1]法律价值观,包括法律评价、法律理想和对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等)的理解与接受,它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中国当代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有很大影响。所以,很有必要对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给以关注。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关机构对全国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1万余人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大学生都赞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认为应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等。然而,同时却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托人私了”,80.96%的人认为“在亲情和法律面前,有时确实不好办”,42.97%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买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认倒霉”。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在不同大学生当中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2]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其中不少女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被骗,有的大学生上网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分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难发现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当代大学生有着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随着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第二,法制心理状态呈现出多样化倾向。有些学生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比较欣赏,主张在法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学生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三,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第四,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转贴于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调查表明,28.49%的大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制教育”,其中有11.34%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内容选定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学生已明确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认为自己必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3]这表明,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比较高,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有利条件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特点,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1、精选内容,扩充课时,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首先,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再次,在扩充课时的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提高教学效果。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拓展第二课堂。

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老师在课堂上的泛泛讲解更有震撼力。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会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的神圣与威严。此外,参观监狱、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同时,还可以广泛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参考法律书籍。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4、齐抓共管,着力构建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首先必须依法治校,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高级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13:73.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实践逻辑;法律权威;政府权威

一、两套逻辑的比较

村民在遇到纠纷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告状”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为”的调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结果达到或超过被访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门。”

但这种调查结果和现实状况是令法学家不满意的,一个法学家看到农民去找政府解决“人命关天”的大案子,就会为农民的法律意识感到遗憾。正如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样:“法学家总是自认为是现有规范的代言人,也许,他们是解释者或适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学家也持有这种主观的看法。这反映了现代知识分子的失望,即他们的信念受到了客观上各种事实的挑战,因而总是想把事实纳入规范,进行主观的评价。”

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农民的这种选择就不会关注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而是关注在社会时空的紧迫性和意识有限性的条件下,村民作出的这种选择是符合“实践的逻辑”。

实践中的行动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对其所处社会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识。”但在法学家看到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地把“理论的逻辑”当作了“实践的逻辑”。因为法学家看案例思考问题时,运用的是静态的理论逻辑,静态的理论逻辑没有时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回到实践状态中,就不仅要受到时空的逼迫和空间的限制,还受到情绪的干扰。

二、三种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镇政府来解决矛盾,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实不然,郭星华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一文中谈到“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区别时指出:“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全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现实生活,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这种失望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规定所包含的经济和功利意义来确定的。然而,从法律逻辑来看,这种意义是“非理性的”。这并不是导致这种冲突的现代法理学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围内看,这种冲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逻辑一致性与追求经济目的,并以此为自己期望基础的私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层政府,为了应对现实的压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义的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为协调利益冲突的工具。这种推动力包括了要求以基层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绩)和意识形态代替实体正义,还包括政府机关如何将法律目标纳入其理性轨道,还包括农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逻辑解释的要求。

正是这种基于自己利益行动的合理准则,每个基层政府干部在行动时,既考虑自己,也考虑到上级政府的行动。这种期望得到了客观的证伪,虽然缺少法律的保障,这种秩序仍成为基层政府干部行动时思考的主题。

从以上的分析情况来看,农民个体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权力相比似乎是无法较量的,但在农民自愿地将他们的问题呈现给政府来解决的时候,一方面表明了他们接受政府权威的意愿,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完全放弃:他们试图通过对基层政府的抗议来控制他们所面临问题的解决过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性的文件能帮助他们毫无争议地去处理地方事务。事实正如所韦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区不可避免:在将一般规范或者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司法程序从来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说,从来不应该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给了纠纷各方产生争辩的可能性,也给了他们发挥自身力量来判断、影响纠纷解决过程的空间。

三、多重关系的交互

在乡村社会,庞大的血缘关系使得农民不需要精心策划、积极动员,就可以获得巨大的抵制力量来影响基层政府对问题的处理。笔者所调查的Z村如同中国大部分村庄结构一样,除了家族内部的层次性,还有同一层面及不同层面之间的互动,邻里关系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与亲属关系发生重叠;通婚关系则将乡村社会与外部社会连接起来,村庄被纳入一个更大的网络中。

如果对黑格尔的那个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动,指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是行动这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主体性的纽带,就是马克思所谓的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关系。

乡村社区所熟悉的血缘、地缘关系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百人的集体行动不需要任何人动员,不论我们用何种理论或规范来解读乡村生活中人们的客观行动,但是我们能做到的是把乡村社会看作一种客观结构,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可以从物质上观察、测量和勾画这种结构的关联接合,实际上很难真正发现处于其中的人们的各种想法。而中国的司法实践正是加上了主观行动者对实践的解释,从而使法律的生命体现为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在紧密的乡村血缘、地缘关系中,存在着不同于城市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种实践经验正是法学家感到失望的地方。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我们将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或伦理学的观点引入到法律概念中去,法律观点的准确性就会受到质疑。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9.1.

[2] 萨利·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1.

[3] 郑也夫.沈原.潘绥铭.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说是论文选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11.1.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4

《法治在线》栏目是商丘广播电视台的一档名牌栏目,5年间,通过法律知识讲解、律师在线、以案说法等形式,为听众解答法律问题数万个,得到广大听众的信赖,并成为司法部门普法的有效平台。通过参与和收听节目,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得到了很大提升,且审美也在不断提升,所以受众对广播法治节目的要求也不断发生着变化,这就迫使我们重新研究受众现在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节目,我们如何提高法治类节目质量。

法治节目存在的问题

节目法治含金量不够,信息量小。近几年,法治节目从数量到质量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普遍存在一个问题:传递给受众的法律信息太少。除法治新闻外,法律信息还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而一些广播法治节目过于迎合受众的口味,精心策划了一个个精彩的故事,情节扣人心弦,很吸引人,这样的节目虽然故事化强,收听率高,节目结束后却发现传递给受众有用的法律信息太少,太单一,缺少共性,并不能充分发挥媒体这个普法窗口的作用。

采、编、播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素质,难以驾驭节目。广播法治类节目担负着传播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为广大听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职责和任务,因此,要很好地做到这些,采、编、播人员自己首先要学法懂法,如果我们自己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就有可能做的是法治节目,说的却是外行话。在广播法治节目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和常见的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比如有些法治节目主持人将法人和法人代表混为一谈,将民事诉讼里的律师说成辩护人,称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为被告人等语言不准确、不规范的现象,还有些主持人在节目中和嘉宾专家交流时,由于专业知识欠缺,再加上没能及时做好案头工作,难以准确、通俗地将内容传达给听众。甚至有些记者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和意识不强而成了被告甚至捅出大娄子。这种宣传上的偏差,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

节目模式化,形式单调。由于法治类节目的特殊性、专业性、严肃性非常强,所以在制作节目时,很多台的节目都采用提前录制,然后进行编排和播放,节目的设置流程等都带有极大的相似性,缺乏新意。

如何提升法治节目的整体质量

重选题,重编排,重互动参与。首先,选题要有贴近性。商丘广播电视台《法治在线》节目拟定设立3个独立成篇又相互贯通的节目板块。每期节目的“举案说法”板块:以新近发生在该市各县市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受到广大听众普遍关注的案例为切入点,在讲故事的基础上,对其包含的法律知识进行点评和介绍,让听众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比如《法治在线》节目中就有一个环节叫做《律师在线》,这个环节就是让律师做客直播间,以热线电话和短信参与方式,为听众现场解答难题,为维权支着,这样就避免了毫无根据的说教,让法律节目实用好听。其次,选题要具有聚光性。不同选题的内在逻辑是不一样的,不是说每个选题都要“卖”同样的东西,有的选题深刻;有的情感和理性高度的矛盾;有的选题卖的是情感的气势;有的选题能处理得非常新锐,涉及国家最新鲜最前沿的问题;有的选题新闻重大,是百姓高度关注的问题。由此可见,选题实际上是对题材价值的挖掘和发现。就如《法治在线》节目曾就农村婚约彩礼的问题做了一期《彩礼的风波》,通过一起彩礼纠纷案件告诉大家农村婚约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结成婚,则应该退还。通过本期节目,向受众传递了实用的法律知识,清楚了民俗和法律规定的区别和应用,指导了农村婚约行为,且由于婚约彩礼在农村的普遍性,真正起到了普法的作用。

广播法治节目要给人民群众提供申诉的渠道,搭建沟通的桥梁。广播法治节目作为宣扬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载体,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舆论监督,对不法行为者进行言论谴责。现在一些群众在遇到了困难或者不公的时候不知道应该去哪里申诉,也不知道应该去哪里解决,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新闻媒体,这就为我们实现广播事业的“三贴近”夯实了基础,提供了海量的素材,但同时也为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节目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对于传播力公信力则更是广播法治节目的灵魂所在,我们要让申诉者看到,我们是权威的,我们是可信的,我们的渠道是畅通而且安全的,民众能说出自己掏心窝子的话,我们的公信力就会提高,就会让受众体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优越性,从而形成节目发展的良性循环。

提升服务理念,创新形式,壮大法治建设队伍。随着节目影响力的不断提高,参与听众越来越多,面对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一些民间义务普法队伍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排头兵,节目组给予他们司法资源及法律知识的援助,而他们则为及时化解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这其中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河南省十大爱心个人蔡文建就是许多民间义务调解员之一,通过参与节目,掌握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和民事调解的技巧,对节目中出现的一些法律纠纷,主动联系当事人,化解矛盾,收到了较好效果。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 法治;农民;普法规划;民间法

2006年出台的“五五”普法规划亮点之一是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普法规划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是国家更加关注普通人生活和真正夯实法治社会基础的初创性工程。但是目标的良好和意义的重要并不能证成普法规划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的全部合理性,该项举措的全部合理性需要在普法实践中予以证成。因此,如何在普法实践中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展开来时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在实践和行动的话语中展开对该问题的分析和描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是良法之治,而对于何谓良法问题,一般的论者往往从法律与道德、伦理的关系角度来阐释。问题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如果假定为良法的话(即法律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基础),那么,当它适用于不同的语境(比如城市、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时候,它仍然体现出良法之态吗?吉尔兹告诉我们,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换句话说,法律是具体语境中的具体化阐释。在一种语境中谓之良法的法律,在另外一种语境中则不见得是如此。理性设计的适用于城市的国家法能够当然适用于广大的农村和农民吗?换句话说,也就是普法规划要普什么样的法?

从形式上来说,法治乃是规则化治理的事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办事”。法治的作用就在于促使人们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规则是多种多样的,诸如法律、道德、习惯与宗教等都是规则的不同表现形式。在各种规则间有若干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种规则都是一种行为模式,不如此行事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现行二元社会模式下,城市和农村是按照不同的规则模式行事的。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法治是“一体三型”的,所谓三型包括城市法治、农村法治和少数民族法治。鉴于本文的论域我们撇开少数民族法治不谈,来看一下城市法治和农村法治。毫无疑问,城市法治和农村法治是有若干差别的,普法工作本身是消弭二者间差别的一种努力和姿态,目的在于实现所谓的一体的法治。但是在普法工作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城市和乡村在法治问题上的若干重要区别。

首先,现实的法治必须置于具体的境况中来理解,同样的法律置于城市和乡村会有若干差异体现出来。我国属于大陆法传统,以制定法为主,垂法而治,法治由上而下推行。制定法是由社会少数精英们理性设计的制度性规则,它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表征着现代性而适应于现代的都市生活。虽然现时的中国农村大部分已不是意义上的乡土社会,但是毕竟经历了两千年封建社会的洗礼,包括风俗、习惯、惯例和宗族法等在内的各种小传统仍在广大农民的实际行为中起着某种支配的主导性作用。法律在农村地区,除却一些时有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外,仅仅维系着一种表面的统治力。法律不构成日常生活的真切部分,普通人对法律是陌生、隔膜的。伯尔曼说,法律不被信仰会形同虚设,这正好与法律在农村地区的表面化是对应的。

其次,法治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认知能力,但是与城市居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的认知能力相比,农村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法律的认知能力首先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而这一点正是广大农民们所缺乏的。但是,这也不是农民法律认知能力不高的唯一原因,原因还在于法律的精英性和现代性,抽象的逻辑和晦涩的语言使普通农民言读法律就像看天书一样艰难。因此,我们认为,普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认知能力,为在他们的社会生活常识和法律的逻辑运作之间搭建一座沟通之桥,实现“某种知识上的转换”,而使法律成为农民们生活的运作方式,真正融入到他们日常生活中。

最后,社会性质的差别所导致的法律的运作模式的差异。城市是个复杂社会,但是在陌生人间关系简单;而广大农村则是个熟人间的简单社会,但关系比较复杂。这导致法律在城市和乡村的运作模式是不同的。在城市,大多数法律关系是“一锤子买卖”,当事人间为法律行为时目的单一,接触片面,行为时间短;而在农村地区则大为不同。在农村大家通常都是熟人,彼此间为法律行为时目的复杂,接触面广,行为时间长。比如对简单的债,就不是被简单地理解为给付行为,而是存在着复杂化的倾向:一是债的人情化;二是人情化的债。所谓债的人情化是指债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债的标的本身而及于其他,比如在金钱借贷中,借方通常除偿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另外有所表示,否则将被视为债的关系没有完结;而人情化的债则是将本应由习俗、惯例与习惯等调整的社会关系“债化”了。在农村地区,几乎家家都有的红白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已如上述,法治是规则化治理的事业,但是,这仅是法治的形式特征。虽然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是按照既定规则行事的,但是在城市和乡村主导性的规则是不同的。法治还有一层更深刻的内涵:“法律至上”。对法律在行为实践中这种至上性的追求是法治话语的核心理念。我们多年来进行的普法活动其最终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人们按照既定规则行事,更重要的在于在全社会达致一种法律至上的根本理念。但是由于阐释法治的具体语境、不同语境中主体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运作模式的差异,使得农村法治与城市法治、国家的正式法与农村社会行动中的法充满着“离散、断裂和冲突”。这就彰显了本文讨论的国家在农村社会自上而下推行正式法的运动式普法活动的不可能性。当现代的国家正式法向相对传统的农村社会和广大农民传播、灌输的时候,重要的是去了解农民的生活世界,努力理解和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换言之,必须要考虑到他们的现实存在性,考虑到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信仰,顾及他们的利益和需求,使法律真正融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去,才能实现法律的规则之治和法律至高的法治理念。因此,我们认为,普法运动作为法治知识在不同场景中转换的媒介或者方式,要普的法就不仅仅是国家意义上的现代性的与都市性的话语,还要深切地顾及民间意义上的传统的、乡土性的理解。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正式法与其适当的、实用的乡土化理解,是国家的正式法与非正式的民间行动方式的有机结合。也许,这才是运动式的普法活动的正确之途。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规定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普法规划的领导者、组织者,而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则是普法规划的具体实施者。就是说国家是普法规划的实施者,普法规划完全是由国家设计由上而下推行的全民性工程。“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开展各种主题活动,对于农

民来说提出了“法律进乡村”活动。问题是这种由国家主导由上而下推行的活动能够达致“法律进乡村”、“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实现农村法治的目标吗?下面我们通过对个案的解读来回答这个问题。

环绕微山湖的山东、江苏两省的六县,长期以来,两侧群众因争夺湖田、湖产,摩擦、纠纷、械斗不断,死伤时有发生,给两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近50年来,该地区共发生此类械斗400余次,双方死亡31人,伤800余人。虽然双方的司法机关对在械斗中的杀伤人的犯罪者进行了处罚,但是双方群众都不愿将死者火化,这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且双方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因为双方群众的矛盾和对立一度处于“僵冷”状态。

据此可以作出以下几点分析:第一,国家法在解决纠纷与维护秩序中的有限性。虽然司法机关对在械斗中的违法犯罪者予以惩处,但这仅是惩处械斗行为本身的手段,由于械斗发生的原因没有得到解决,而使法律本身不能构成为达致秩序的工具。第二,地方政府不仅是国家的政府更是地方的政府。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对地方实行治理而使自身融入到地方当中去,地方的利益和地方群众的利益就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在不同地方间的纠葛中,地方政府往往首先是地方利益的代言者而将统一的国家利益置于其后。第三,政府行为与群众行为的交互影响。在该案例中,存在着一个怪圈,当地政府在处理不断发生的双方群众纠纷的过程中而出现“僵冷”、“隔膜”状态,而这又无形中加强了双方群众的对立、冲突与矛盾。

解铃还须系铃人,矛盾的消除还需要围绕矛盾的原因来解决。率先突破“坚冰”的是双方政府的“警务外交”与政府外交。2002年,两省相关县区达成共识,构建边界地区长期稳定协作机制。双方沿湖分局、派出所开展联防联谊,共建跨省、跨市县的治安防控网。正如当地人总结的“干部多握手,群众就不出手”。对于双方边界冲突中遗留下来的尸体,虽然司法机关已经或者正在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惩处,但是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维持的规则,其作用不是无限的,不可能在这种中依靠强制予以处理,否则将会导致更大更深的矛盾和冲突。于是济宁、徐州商定,由各自政府对死者家属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尸体同时火化。从而使这一群众动辄抬尸上访的“定时炸弹”得以拆除。

现实的纠纷往往都是源于利益的纷争,对于利益的不同态度决定着纠纷的解决和秩序、法治的实现。在该案例中,双方之所以陷入矛盾和对立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双方当地政府都有意无意地仅把自身当作地方利益的代言者,而忽视了作为更高层次上国家利益地方代言者的角色;而在纠纷的解决中双方有意识地考虑到了对方的利益,而无意识地将自己作为国家利益的地方代言人。有学者指出人们服从法律的主要原因乃在于具有了意识到的责任。意识到的责任是指人们感到有责任去服从权威的命令而不去考虑个人的得失。在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意识到的责任”的有无对于政府行为的重要性。当双方政府没有这种责任的时候,矛盾出现、持续并且不断升级;而当其具备这种责任、抛却本位利益考虑时,矛盾在逐步解决和消失。在人们无法抛却个人得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规则行事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认为只有政府具备“意识到的责任”、尊重法律的权威,才能消解群众的对立、矛盾和纠纷,逐步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和对法律的尊崇,毕竟国家的、政府的行为对于社会的、公众的行为起着一种示范的影响和作用。

在历年农村普法活动中,地方政府在普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极性。这种消极性一方面来自具体情景中既得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源于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地区的代表而体现的现代性与相对传统的农村环境的差异而产生的冲突。在农村普法活动中,地方政府主要是作为普法活动的外来者和压力者,并且不断通过自己的行动和在农村的代言者试图将国家法与广大农民的实际的、日常的生活链接起来。而作为普法活动目的的真正实践者和实际效果的体现者农民们,则有着自己既定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则,国家法并不当然成为他们的行动话语。国家法只有内化为他们某种意识和信仰时,才能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实际行动的指南。而如果普法活动仅是农民日常生活的外在物,不能体现他们的主体性时,国家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是几乎不可能内化为广大农民的意识和信仰,依法办事也就是不可能的了。因此,在普法活动中,我们不能仅把农民视为“受众”和客体,而应凸现他们的主体性,调动其积极性,让他们也把普法活动作为自己的事业来耕耘和经营。这样,普法活动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由形式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变。

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6

1.提升高职学生的法律水平

这几年来,高职院校的发展越来越快,不仅学校的数量在增加,高职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社会地位在逐年提升,所肩负培育学生法制观念的责任也就更重。高职院校开设法制教育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治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水平,让学生能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善于用法的公民。

2.高职院校法制建设的最有效途径

高职院校进行法制建设是教育部门对其的必然要求,而进行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就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加学生法律知识,降低学生触犯法律的概率,维护学校的安全及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最近几年高职生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都源自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而学生的法律观念差的原因是自己不了解法律知识,而学校也忽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切实开展校园法制建设。

3.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所在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技术革新速度快,这种发展趋势自然对综合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综合素质中也包含了对人才法律素质的要求,因为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个法治社会,自然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必须对法律知识有着充分的了解。而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自然有义务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4.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高职院校培养的高职学生未来走向社会都是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的人才,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学校是其学习知识和提高素质的摇篮,而且学校对于学生法治教育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未来社会的和谐程度。高职院校凭借进行具有组织性、规模性、系统性、科学性地法治教学课程、活动、讲座等来让学生逐渐熟悉法治精神,提升法律素质。在学生走向社会后,保证高职院校所输送的每一个学生都是守法、懂法的高综合素质人才,促使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5.预防学生的犯罪行为

虽然科技在不断进步,让学生的学习生活更加方便,但是正是这种科技的进步也增加了很多犯罪的途径,如果高职生在校期间没有经过法制教育的熏陶,很可能会投机取巧,利用科技知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犯罪。因此,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势在必行,法制教育不仅能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还能够增强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学生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进行法制教育后,学生不仅能够对法律概念及知识进行全面的掌握,还能够用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对自己日常的行为活动进行约束,有效的预防学生的犯罪行为。

二、当前高职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度不够

高职院校中所培养的学生大多数是专业技术型人才,学生掌握更多的是工作中所用到的专业技能,针对的是学生进行就业所需要的职业能力进行教育,高职院校大多会过分重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却忽略了对学生“人文素质”的教育。高职院校的法治氛围较差,没有一个重视法制的环境熏陶,学生就很难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2.不能够明确区分法律知识教学和法制教育的概念

虽然目前有些高职院校在学生入学的时候会开设几节与学习法律知识有关的课程,可是也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没有什么实际效果。有些教育工作者甚至认为学习了法律知识就是对学生进行了法制教育,其实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学习是法制教育的一部分。法律知识只是让学生对法律有了一个认识,并不能够有效地约束学生的行为,将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起来。

3.师资力量薄弱

法制教育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其所需要的是长期、系统的教育。一个高职院校要想开展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就必须要成立相关部门,并且派遣专门的老师对其进行管理,专门负责高职生的法制教育。但是目前大多数的高职院校并没有分派专业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只是由辅导员在日常生活中一笔带过。师资力量薄弱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迄今为止还没有什么起色。

三、完善高职生法制教育的相关对策

1.调整法制教育的内容

高职院校进行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传授高职生法律知识并提高其法律素质,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应该包含对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对于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以及对于法制观念的教育。凭借对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治精神的重要性,首先在思想上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其次讲解一些法律案例帮助学生了解到什么样的行为是会触犯法律的,让学生今后走向工作岗位后能够自觉地约束自身。

2.优化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

法制教育是一项具有极强综合性的教育,其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要想实现法制教育的效果。首先应该对法制教育的目标加以明确;然后对法制教育教学的内容进行筛选和规范;最后应该选取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教师(或者选择专业的律师)进行相关知识的讲授。绝对不能让自己都不太了解法律知识的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只有保证了教师的专业性才能使法制教育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

3.采用多种教学手段

前文已经提及,高职院校教授给学生的是专业技术,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并不是法律院校,所以自然在法制教育的方式方面欠缺经验。高职院校应该和一些相关法律部门加强联系,经常邀请法律院校的教授或者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官举办法律讲座,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除此之外,高职学生大多不喜欢枯燥乏味的讲解,教师在进行法制教育的时候应该寓教于乐,创新教育形式。同时高职院校应该注意到法制教育内容的区别化,不应该对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实行一套教育方案。学校应该以学生所学习的专业知识为依据,向学生讲解同该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今后走向工作岗位后能够知法、守法。

4.建立符合高职院校特色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高职院校对于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应该以法制教育的理念以及法制教育的课程本质为目标。了解到我国多所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课程设置,很多学校都在逐渐减少法制教育的课时,这导致学生会忽视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要性。例如最常见的法律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很多学校会将其课时设置在14~18个课时,明显少于其他专业课程的课时,而且对于该课程的教材、教学内容等方面的编制也不够系统化,没有一个成型的教育模式。高职院校应该同高职生的特点相结合,为了让学生能够满足社会对其的需要,学校也应该适当的增加些同职业指导以及职业道德相关的课程,在法制教育中融合社会化的元素,让学生的求知欲望得到满足,让学生工作后能够更快的适应职业生活。

5.适应新形势,加强网络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