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垃圾处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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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处理办法

医疗垃圾处理办法范文1

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管理不严、处理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社会问题,使得人们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医疗垃圾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号危险废物”,其对环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因此,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垃圾管理、处理法律制度。而我国对医疗垃圾的研究及系统管理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医疗垃圾进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的医疗垃圾管理仍然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管理执法不严、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我国对医疗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投入也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国医疗垃圾科学、无害化处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对医疗垃圾的界定

(一)医疗垃圾的定义及特点

医疗垃圾亦称医疗废物或医疗废弃物,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卫生保健废物是指卫生保健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废物及各个分散点(如家庭卫生保健所)产生的废物,并将卫生保健废物分为一般性废物和危险性废物,而危险性废物又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组织、体液)、锋利物、药物性废物等[1]。美国环保局采用医疗废物的称谓,将其定义为在诊断治疗病人和动物及相关研究、生物实验及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废物[2]。在日本则采用感染性废物的称谓,其在法律上是指医院、诊所、动物医院、研究机构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包括血液、手术后废弃的病理废物、残留血液的锐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用培养物、器具、残留血液的手套等[3]。我国采用了医疗废物的称谓,在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将医疗废物定义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俗称“医疗垃圾”。它主要包括传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利器废物、制药废物、基因污染物、化学品废物、放射性废物等。与一般的生活垃圾相比,医疗垃圾的环境污染风险更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环境受到污染,还会形成危险的疾病传播源。医疗垃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度传染性。医疗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若稍有不慎,这些医疗垃圾就会成为传染病传播、流传的重要源头。二是生物毒性。医疗垃圾含有多种病原菌和各种有机、无机化学成分,这些都可能通过人体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伤口、黏膜、体液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三是多样性。医疗垃圾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各分类中又包含多种小的类别,体系纷繁复杂。四是二次污染性。由于技术、资金限制,在医疗垃圾的处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一部分细菌残留而产生新的危害性物质,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给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而且用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消毒物质清理不干净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加强医疗垃圾管理的必要性

医疗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非法利益的驱动。例如:由于我国医疗垃圾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一些具有高度传染性的医疗垃圾流入生活垃圾之中,这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由于利益的驱使,很多人从事医疗垃圾的非法买卖活动,更有一些黑心商贩将经过简单消毒或者未经消毒的医疗垃圾再次利用并以成品的形式流入市场,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在规范医疗垃圾的处理中,既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来预防其对环境造成污染,这是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医疗垃圾量逐年增多,2010年我国产生的医疗垃圾已达100万吨以上,如不加强管理,任其流散到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环境、传播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卫生防疫的角度,加强对医疗垃圾的科学管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设了大量的医疗垃圾处置设施。但在实际中,医疗垃圾管理现状堪忧,医疗垃圾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报道和投诉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医疗垃圾非法买卖在有些城市甚至成为公开的商业活动[4]。由此可见,我国在医疗垃圾的管理、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环保意识的增强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医疗垃圾全过程管理处置的要求,还存在许多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对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过程做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宽泛,缺乏实施的细则。《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笼统,对不同性质的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模糊。例如:国内因胎盘、死胎是否为医疗垃圾而引起的纠纷已见诸报道[5];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产生的污水目前没有列入医疗废物的分类目录中;现行有效的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中尚无疾控、检验等相应机构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或排放标准[6]。此外,对于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登记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严格的执法力度。医疗垃圾的登记制度应当包括对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垃圾的登记以及处置产业资质的申报登记。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各省、市也对登记制度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但还未对这些登记形成有效的监督,存在不少漏登、错登的现象。例如:很多个体诊所未申报登记医疗垃圾处理,而将产生的医疗垃圾私自处理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一些不具有医疗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逃避申报登记。对于这些违反登记制度的行为,法律并未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些不法行为。此外,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上,缺乏对医疗垃圾处理程序的相应技术规范,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医疗垃圾处理处置者的任职要求没有明确的限制、对医疗垃圾的正确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医疗垃圾法律体系中亟待完善的问题。

(二)医疗垃圾的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

1.医疗垃圾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划分不合理医疗垃圾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境、社会公众利益、经济和技术等多种因素,涉及的权、责、利的行政部门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4、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垃圾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可见,各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着执法交叉冲突的现象,这是一般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政出多门,使得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更趋复杂、效率更加低下。2.医疗机构管理者消极行使管理职权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大部分中小医院和乡镇医院、个体诊所以及乡村卫生所的医疗垃圾处理问题比较突出。一般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只重视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医疗垃圾的处理。医疗机构的领导往往由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成本太高,而政府又无相应的贴补政策,导致其对医疗垃圾的管理抱有消极的态度,使医疗垃圾管理处置制度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此外,各类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医疗垃圾分类混乱,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常常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有的医疗机构把医疗垃圾承包给缺乏处置能力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处置,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者消极地行使其管理权。

(三)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医疗垃圾的收集和处理都是有偿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但是法律却未规定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导致各地医疗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是按照实际床位数或实际占用的床位数收取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的,例如,杭州、湖州、深圳、珠海、广州、西安等医院,大约按每床1.7~2.5元收取[7]。有的医院则按产生的医疗垃圾的重量来收取,例如北京等地,收购1kg的垃圾应向处理中心缴纳3元的处理费用[8]。收费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难度,不合理的医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重了医院的负担,若盲目地将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也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四)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效益刺激机制

医疗垃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废物,它的收集、运输、处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政府的一揽子工程,从投资到建设、运营以及监管都由政府承担,这样的处理模式存在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在医疗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各地医疗垃圾处理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中小城市的医疗机构虽然建立了医疗垃圾的焚烧设备,但由于资金有限,设备大多简单、粗陋,很难达到《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一些地方医疗机构甚至并未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资金投入较少也使得我国在医疗垃圾处置的科研力量培养和技术成果研究等方面相对落后,严重滞后于人们对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机制,以调动全社会投资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其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并为医疗企业提供哪些优惠条件等成为有效处理医疗垃圾问题的关键。现阶段,各地医疗垃圾收费标准不统一,使得一些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有的难以继续经营,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也未对这些处置产业有相应的扶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一次性医疗器具二次利用过程中的高额利润使得许多处置产业不惜铤而走险。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就难有健康的市场环境。

(五)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但医疗垃圾处理的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医疗垃圾的产生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处置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清晰,导致监督管理机构缺少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有效监督措施。此外,设施建设完工试运行管理程序以及相应监测的可靠性、验收程序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医疗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还缺乏足够的依据,缺乏完整的执法监督体系,缺乏持续的、全面的、严格的、规程性的监督管理手段,难以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9]。一旦监督机制出现漏洞,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体系就会相继出现问题,致使医疗垃圾不能得到科学无害的处理,反而流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甚至为不法商家回收利用,成为传播病毒和细菌的重要污染源。同时,我国大部分公众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医疗垃圾的管理缺乏群众参与和主动监督。虽然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但是根据某地的调查资料显示,公众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认知、了解程度为:4%完全了解、30%基本了解、39%了解一点、27%完全不了解[10]。因此,公众遇到某些医院不合理处理医疗垃圾的情况时,往往不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采取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态度,在接触有医疗垃圾的环境时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防护,致使自身健康或日常生活环境受到医疗垃圾污染。

三、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健全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医疗垃圾立法既属于环境立法范畴,也涉及产业立法领域,要通过立法来促进医疗垃圾的合理、科学化管理及其处置产业的发展。医疗垃圾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等都应当通过法律的规定使之明确化,完善医疗垃圾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医疗垃圾处理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德国在1972年通过了第一版《废弃物法》,提出了建设无害化的处理设施,随后在1986年通过了第四版《废弃物法》,首次提出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在1994年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提出要遵循物质闭合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实在不能利用的,则要采用环境无害化的方法处置[11]。此外,还应当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如医疗垃圾的分类应当更加明确、具体,将医疗废水、死胎、胎盘等纳入医疗垃圾范畴中,明确规定可回收利用的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制订详细的《医疗垃圾处置标准》及实施细则,保证医疗垃圾的科学化、无害化处理;制订《医疗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将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其中,对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和程序、医疗垃圾处理者的资质认证都应有详细的规定。2.明确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仅涉及行政部门,还涉及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企业以及一些个体商户等。任何一个机构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有关医疗垃圾的法律法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医疗机构违规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放纵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一些个体商贩违法倒卖一次性医疗器具的,应根据主体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危害的后果等,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违法主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可见我国环境法中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过程。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既有事前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有事后的惩罚和补救作用,可避免由医疗垃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事故或灾害。

(二)加强对医疗垃圾的规范化行政管理

1.对医疗垃圾的管理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医疗垃圾处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减量化、集中处理化和无害化的效果,许多国家的医疗垃圾处理已经达到这个标准,他们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并且开发了相应的处置装置和技术。欧共体在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上设立了特别委员会,提出了欧共体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定,如:确定医疗垃圾包括切除的人体脏器、血液、体液、排泄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床位在100个以上的医院设立专职的管理人员;将医疗垃圾分类为安全的和危险的两类,危险医疗垃圾要完全消毒焚烧,并对焚烧炉的构造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以及有关的技术等程序都制订了详细的规章制度[12]。我国更应该在医疗垃圾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始终。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医疗垃圾管理模式,逐步改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落后的局面,形成国家立法指导、专业公司社会化服务、行政部门监管的医疗垃圾管理新模式[13]。同时,还要加强技术研发,引进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做到无害化处理,并集中处理,节约资源,有计划地建立相应的规模化的处理中心。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监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医疗垃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相关行政部门除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可由卫生防疫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垃圾产生的管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由环保行政机构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定期抽查、检查等。同时,各级部门间的行政关系也要明确。市、县级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工作,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协调、组织工作。各部门之间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就可以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3.完善医疗垃圾处理的登记制度和收费制度针对医疗垃圾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管理部门应当制订详细的登记规则,相关的行政机构应严格把好登记关,由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医疗垃圾产生者的登记工作,包括私人诊所、乡村医院等,由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处置企业的申报登记工作,而医疗垃圾的暂时贮存则由医院的专门部门做好每天的登记工作。还要不定期地抽查登记记录,有错登、漏登现象的要及时更正和补充。医疗垃圾的收费应当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可采取按床位计费为主、按重量计费为辅的方式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用。按照医院的规模、级别确定交费方式,如大型医院、传染病医院等产生医疗垃圾量多的就采取按床位收费,一些个体小诊所、精神病院等无床位或者产生医疗垃圾少的就按重量收费。具体的收费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大型医院为逃脱高额的处置费用而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同时,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收取医疗垃圾处置费用,并将大部分费用交给处置单位,其中一部分费用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医疗垃圾的工作,例如用于购买装医疗垃圾的特殊垃圾袋、桶,建设符合标准的暂时贮存点,对负责收集、贮存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等。这样既能保证处置产业的运行成本,又能减轻医院的经济负担。4.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资金投入,支持医疗垃圾处理技术改革医疗垃圾的处置设施、技术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处置单位应当加大投资以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并且利用行政手段保证资金的顺利到位。医疗垃圾的处置涉及的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与相关行政部门,还关系到我们生存环境的质量和广大群众的健康。因此,医疗垃圾的处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争取一些国际合作的机会,引进国外的先进处理技术,并采取一些奖励性措施,鼓励关于医疗垃圾的科研项目,鼓励开发、使用新技术,从而减少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也可以实现一些可回收医疗垃圾的再利用,减少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经济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的处理模式基本是政府监管、医疗垃圾处置企业负责运输和集中处置,这种模式也是最为可行的。但是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具有投资大、回报小、风险高、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倘若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经济运行机制,投资者便会缺乏热情,处置单位则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而不愿意改进技术,使得医疗垃圾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置。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是推进医疗垃圾可持续管理的必要支撑手段。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工程建设、设施运营环境等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商业化协作、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一系列政策,鼓励投资者对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投资,并且将回收利用权交给处置产业,增加企业的利润回收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小企业对技术投入的压力。具体的经济运行模式如下可知,将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交由处置产业,处置产业严格做好分类,将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予以回收利用,由此获得的经济收益成为其利润的一部分;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就直接处理掉。医疗机构所缴纳的医疗垃圾处理费,则由行政部门(环卫部门)收取,收取后将大部分费用划拨给处置产业,剩余部分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工作。同时,政府制订相关的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政策,提高处置产业的投资热情,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监督。这样的运行机制,既减轻了医疗机构和处置产业工作者的负担,减少了医疗垃圾的流失,并保证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得以正常运转,同时又可获得可观的利润,政府也能在此过程中充分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医疗垃圾处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杜绝市区无主垃圾的出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北到北外环线、南到南外环线、东到减河、西到河北省交界处区域内出现的各类垃圾的清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主垃圾是指无任何正当理由,在规定垃圾收集点外出现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城区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市容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内垃圾清除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道路卫生保洁与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保洁与垃圾收集。东风路、湖滨大道等22条主干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南起于官屯大桥、北至大学路、东起岔河桥、西至京沪铁路范围内(以下简称老城区)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和市城管执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负责。

第六条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老城区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区域,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负责。“三区一办”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总体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健全环卫管理机构,完善管理网络,社区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的保洁及垃圾收集进行管理,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到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所在街道居委会负责。

第八条商业区、市场内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工商部门协调做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第九条“三区一办”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道路保洁管理标准的规定,规范道路保洁作业,做到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切实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条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其它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区两级环卫部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并收集到指定垃圾点,再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并运输到垃圾处理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管统运。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现区域内出现乱倒的建筑垃圾,应在1日内向市环卫处进行投诉,市环卫处应在2日内对其进行彻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杂,则由责任双方分别承担应清运的垃圾。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实行规范化作业。环卫部门在道路两侧设置适当的垃圾收集箱(车),规范垃圾倾倒地点。垃圾倾倒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运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装化,道路保洁人员每天分别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对袋装垃圾进行收集。规定时间外不得私自乱扔乱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城区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运送至**市垃圾处理厂(华能电厂以西路南)。

第十六条城中村垃圾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村委会组织专人对村内垃圾进行管理,并在村内合理设置垃圾点,委托专业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坚决杜绝私拉乱倒的行为。

第十七条中央、省驻德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各沿街门店要严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办公区域及所属职工宿舍区产生的垃圾纳入到环卫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得私自对垃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垃圾的处理。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内医疗垃圾的处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医疗垃圾处理中心的集中销毁工作。

第五章环卫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统一管理的保洁队伍、垃圾清运队伍、监理队伍,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作业,并负责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加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购置、更换垃圾运输车辆及清扫车、洒水车。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使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作业的人员、机械设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资金、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好对环卫投入欠账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要把新建小区的便民市场、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公厕等设施规划到位,防止改变用途并督促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门建设道路时须按规划建设配套的垃圾中转站、公厕、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章市区门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为“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应对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周围从临街建筑物外墙到路缘石范围内(道路建有绿化分车带的,含各自一侧绿化带)包绿化美化、包卫生保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门前五包”相关义务,争当门前五包“文明店铺”、“文明市民”。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城市垃圾清运、处理费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垃圾处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区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区环境卫生状况,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城区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奔城镇、奔城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城区垃圾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区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六条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城区内按国家规定设置果皮箱、垃圾站、转运站等公共垃圾收集设施。

第八条垃圾收集设施应保持完好、外观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或损害垃圾收集设施。

第九条城区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管理。城市规划区、居民小区和个体工商门店的生活垃圾统一袋装投放,严禁散倒、乱泼脏水和污水混倒。大件废弃物(如废旧家具等)不准堆放在道路两侧和其它公共场地,由居民住户、工商业主、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干净。

第十条公共垃圾容器、垃圾站和转运站收集的生活垃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清运。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放入自备垃圾箱内。各单位应取缔自建敞口垃圾池,配备垃圾收集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摊点生活垃圾自行袋装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并转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街道办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负责小区内道路清扫保洁和袋装垃圾的收集,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的统一清运。

奔城镇组织协调辖区内城中村卫生保洁,保洁人员将生活垃圾收集到村委会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垃圾投放时间为冬季下午6:30至翌日早8:30,其它季节为下午6:00至翌日早7:30。各临街居民住户、工商业主要按照规定时间将垃圾投放到各自门店前,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旅馆、饭店、小吃部、集贸市场、修理厂、果品批发站等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自行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投放;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遵守规定的垃圾倾倒时间、地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必须遮盖严密,沿途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个人)在建设、铺设或拆除、装潢、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土方)、废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十七条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各负其责、自行清运、定点倾倒、统一管理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每立方米5元。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除收取处置消纳费外,另收取清运费每吨15元。

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在收取垃圾处置费、处置保证金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拆迁部门方可办理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案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方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清扫费用从处置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承运单位或个人应在清运建筑垃圾前,持处置证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运输车辆的数量、车牌号,待批准后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禁止向道路、绿地、耕地、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果皮箱、生活垃圾箱周边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㈡禁止无证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或坑洼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单位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行。运输时要封闭遮盖,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章特殊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对医疗垃圾进行消毒处理后,装入专用容器运往指定的处理地点,不准将医疗垃圾混入其它垃圾之中。

第二十九条医疗单位焚烧医疗垃圾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可,焚烧的医疗垃圾残渣要运往垃圾处置场填埋。

第三十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垃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教育、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粪便,必须单独收运,自行做好无害化处理。

各种动物的尸体必须按照规定深埋或者高温火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㈠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外,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㈡未按照城区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㈣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㈤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㈥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弃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弃物或者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㈠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之中的,处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㈡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

㈢建筑垃圾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㈣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个人3000元以下罚款。

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㈦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㈠处置证有效期满未将垃圾清运处置完毕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㈡擅自接受建筑垃圾回填建筑工程、坑洼地、道路、宅院以及其它地方的;

㈢有处置证但未办理准运证而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的,责令限期清除,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垃圾处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城镇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资源化;无氧热解技术;节能环保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1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垃圾的增长速度已逐渐达到每年5%以上,“垃圾围城”现象对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的危害不断加剧,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已成为缓解环境和能源的双重压力的必要措施。相比目前我国主流的填埋、堆肥和焚烧垃圾处理技术,垃圾热解作为一种二次污染物低,无害化彻底,资源化的燃气或焦油热值和效率高的技术,受到了国内外普遍关注。为此,下文将结合国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垃圾处理行业市场现状浅谈垃圾无氧热解技术的应用前景。

1 国内垃圾处理技术

1.1 填埋

填埋处理利用地下微生物长期的分解作用使垃圾无害化,操作简单,应用范围较大,但占地面积较大,垃圾分解速度慢,对地下水、土壤等极易造成二次污染。

1.2 堆肥

堆肥处理无害化程度较高,技术成熟,但对于垃圾成分要求较高,制造周期长,处理规模较小。我国堆肥组分重金属含量普遍超标,堆肥产品出路成为严重问题,整个行业一度处于停滞甚至萎缩状态。

1.3 焚烧

凭借优秀的减容能力和迅速的稳定化特征,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垃圾焚烧已进入了黄金发展期。然而大量垃圾焚烧炉炉温偏低,产生的剧毒有机物二f英及重金属飞灰含量较大,难以有效处理,已经引起了和大量上访和诉讼,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1.4 热解

热解是有机物在无氧或缺氧的环境下通过高温分解的过程,生活垃圾中的高分子生物质及石油制品热解后生成可燃气体、少量焦油和炭。垃圾热解是还原条件下的吸热过程,抑制二f英的产生,且无飞灰烟尘等,能够使垃圾在最大程度的减容同时真正做到无害化处理。

国内目前的垃圾热解技术实质上可归纳为热解气化及无氧热解两种。

热解气化为内热式热解反应,通过控制空气量实现部分的生活垃圾燃烧,为整个热解过程供热。由于空气的进入,本质上与燃烧类似甚至一致,污染物的排放量虽能够有所减少,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焚烧带来的污染问题。因此,本文主要的研究方向为无氧热解技术的应用前景。

无氧热解大多为外热式,隔绝氧气与垃圾并易于收集可燃气体。因此无氧裂解技术的运行成本要远远高于热解气化,不仅需要大量的外部能源间接传热,工艺控制上也更加复杂。

以最大程度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目标,垃圾处理技术是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随着国内环境保护标准的不嗵岣撸垃圾热解技术必将越来越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2 垃圾处理行业市场现状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人均产量持续上升,2015年中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超过2.5亿吨。垃圾存量巨大,而处理手段相对落后,垃圾处理行业市场的扩大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十二五”期间,垃圾处理行业年均投资已超过500亿元,预测“十三五”期间年均投资将超过700亿元,由此可见,垃圾处理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虽然对于垃圾处理而言,无害化才是首要目标,但由于垃圾的减容需求并没有其他很好的解决办法,因此,即使垃圾填埋和焚烧有诸多缺陷,为了摆脱目前垃圾围城的困境,中国垃圾处理行业上填埋和焚烧仍是

主流。

填埋由于技术含量低、处理方式简单,是我国现阶段垃圾处理的主要手段,大多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运营,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此不做过多讨论。

到2015年底,全国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为23.3万吨/日,在建的工程规模为10万吨/日左右,而根据“十三五”规划,垃圾焚烧工程建设仍然处于上升期,计划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量超过40万吨/日,2025年达到50万吨/日并保持稳定。市场对于垃圾焚烧处理保持着高度兴趣,以运营为主的地方国企试图垄断竞争,引进国外技术或具备自主技术的设备企业试图以价格优势取胜,外资企业试图进入中国市场。行业空间释放的顶部将近,一个项目立项后各方资本竞争激烈,甚至在2015年多次引起处理费价格断崖式降低,几乎成为恶性竞争。

同时,环保门槛在垃圾焚烧行业邻避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全方位持续提升,环保业界人士提出“蓝色焚烧”新概念,排放指标较欧盟严格10倍,这意味着垃圾焚烧企业在研发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上的成本进一步

提高。

垃圾热解气化技术在国内实现了工程建设,但能正常运行的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的工程案例极其少数,且普遍应用于300吨以下中小型规模的垃圾处理。无氧热解在国内目前大部分的技术研究处于中试阶段,仅有北京神雾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昌平建立了50吨的中试实验工厂和河北霸州200吨规模现处于试运行阶段的示范样板工程。热解技术在国内小范围的试点应用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各类工艺或者设备问题,无法按照设计要求运行,许多垃圾处理厂处于亏损或者半停产状态。

我国垃圾热解工程建设处于初始阶段,工艺还未得到完全成熟认可,所以在热解领域的竞争微乎其微。但是由于垃圾热解与垃圾焚烧在垃圾处理范围和能源利用方式上大致相同,垃圾热解市场与垃圾焚烧市场相重叠。在垃圾处理领域,垃圾热解要面临着垃圾焚烧残酷的市场竞争。

3 无氧热解技术的应用前景

目前,国家还未针对热解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出台过有关政策、法规。当前垃圾热解处理的有关税收、用地、上网电价、废弃物处置等政策均按照生活垃圾焚烧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城市垃圾处理一般采取BOT或者PPP模式,热解工艺技术的国家指导性政策缺失,企业投资风险加大。国内无氧热解技术每吨垃圾直接投入的运行费用在130元左右,建厂投资大概为45~60万/吨,收入则主要来自两部分――卖电收入和政府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如果按照低于100元的补贴价格用热解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企业很难见到经济效益。受热解设备结构和燃烧过程的影响,单台热解设备的每天处理规模在150吨以下,对于超过600吨的垃圾处理,无氧热解装备投资大于焚烧的炉排路的投资,此外在系统集成方面比炉排路复杂,因此往往直接采用垃圾焚烧处理的方式。

虽然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逐渐提高,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但该标准是通过从燃料到末端的严格控制和不断消耗成本的后处理过程实现的,且超细颗粒处理效果有限,而经营者为了谋取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人为地造成排放超标。因此,建垃圾焚烧厂的地方,往往污染严重,引起社会问题。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垃圾无氧热解的重视程度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才是影响无氧热解技术应用前景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影响了环保企业的经济效益。唯有国家政策将垃圾无氧热解和垃圾焚烧区分开来,并给予无害化的无氧热解技术更为优惠的政策,才可能真正迎来无氧热解技术的春天。这种情况只有在垃圾围城现象消失,垃圾减容压力减弱的时候才能提上日程,根据“十三五”规划,未来15~20年很有可能是垃圾无害化标准的高峰,而垃圾无氧热解处理优惠政策应在此之前就能够逐渐提出,使其占据垃圾处理的部分市场。

小型化也是垃圾无氧热解处理技术主要发展方向之一。众所周知,垃圾处理成本中运输成本是相当一部分比例,目前国内垃圾回收的方式是统一回收然后运输至距离垃圾产生地点较远的垃圾处理厂,运输成本高且路途中臭气严重,影响市民生活。不同于垃圾焚烧及填埋,垃圾无氧热解技术在垃圾成分达到一定要求的情况下能够做到集装箱大小,可以在垃圾回收点直接处理垃圾,节约运输成本,也可达到移动垃圾处理站的效果。由于处理技术反应条件不支持二f英及w灰的生成,甚至能够以居民区为单位直接处理当天生产的垃圾,可谓是垃圾处理技术的革命。

而上述垃圾成分要求,则是垃圾中不含金属及无机物(建筑垃圾、玻璃等),分选成本很高,但却能够在垃圾回收前端达到目标。垃圾处理方式的选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土地及周边条件、产生垃圾的成分以及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等有关。中国垃圾中厨房是垃圾的主要产出源,有机质含量大、热值低、垃圾量大。如果能够从垃圾源头上得到良好的控制,实现严格的分类收集,使用小型化无氧热解设备就近处理有机质及石油制品的垃圾不是空想。中国已逐渐在各大城市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并培养公众环境意识,相信在未来5年内能够在部分发达地区实现目标。

在上述市场环境达成前,当前市场条件下,无氧热解技术在成分复杂的城镇垃圾面前没有经济优势,市场竞争力较弱。因此,可转向特殊垃圾组分,如废塑料、废旧轮胎、农村秸秆、餐厨垃圾、医疗垃圾等,熟悉工艺流程,做好技术储备。

4 结语

综上所述,城镇生活垃圾无氧热解技术无害化程度高,减量化效果好,资源化能力强,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上升,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垃圾前端分类收集的背景下具有可小型化无污染的优势。由于现阶段并没有政策倾斜,无氧热解技术可应用餐厨、医疗、石油制品等特殊且难以处理的垃圾组分。

参考文献

医疗垃圾处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广大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全民参与、规范提高”的思路,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和保洁队伍建设,全面推动我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二、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规划、先行启动、分批实施、全面推进”的思路,年9月,第一批先行启动镇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年3月底前实现镇区和村组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启动其余各镇工作,年9月底实现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全覆盖并规范运行,在全县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规范处置”,使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遵循布局合理、分类实施、经济适用的原则,大力开展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分类站、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以及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转运车等设施配置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一户一桶(封闭式垃圾桶)、一组一车(手推式垃圾清运保洁车)、一村两箱(垃圾箱)、一镇一车(垃圾转运车)”的要求。统筹考虑各镇、村区位条件、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环卫基础设施项目布局和规模,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次设计、分步实施。同时,加强对已建成环卫基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特别对已建成投运的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要建立运行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技术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规范、正常运行。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洁及垃圾清运。各镇按照每500人配备1名环境卫生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人员,落实日常清扫保洁责任,严格清扫保洁标准,加强日常清扫保洁督促管理,确保清扫清运两不误,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及全天候保洁。要大力宣传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特别是农药瓶、废电池及农村医疗废弃物等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隔离存放。

(三)严格垃圾处理程序。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户分类”,即各户按照可利用、不可利用、有害和无害垃圾进行分类。“村收集”,即各村配置适用垃圾箱,定时收集本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镇转运”,即各镇负责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县处理”,即由县环卫局负责对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环卫局和各镇在垃圾清运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清运车辆遮盖制度,杜绝抛撒遗漏垃圾、污染路面等现象;科学制定垃圾清运车作业路线,合理调配作业车辆和清运频次,妥善做好垃圾清运车辆的管理、维护,确保所有垃圾清运车辆正常运行。

(四)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和卫生保洁制度。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村民卫生“门前三包”、垃圾简易分类、垃圾集中处理、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和督查考评等制度,明确垃圾分类回收办法、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责任和保洁员职责及报酬,使每个村都做到环卫设施功能完备、保洁员尽心尽力、经费来源稳定、管理措施严密、垃圾处理网络完备,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有章可依、长效治理。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副县长、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卫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任务督办、考核评比等工作。各镇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村要设立管理站,设专人管理,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效果,实现全县预期工作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研究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注重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实效性、彻底性和长期性,探索有效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开展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教育引导农民培养良好的卫生保洁习惯,引导农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并经常性组织开展农村卫生清洁户评选等活动,使“人人关心生态环境,时时注意环境保护”成为自觉行动。要引导农民加强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镇村干部、农村党员的作用,由理事会细分农户卫生责任区,与农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

(三)强化资金保障。垃圾处理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维护运行、垃圾处理等项目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进行安排。垃圾压缩中转站用地、建设、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和向上争取资金解决。各镇垃圾收集运输车争取农村环保项目资金支持解决,规范化处置日常运行由各镇负责。村内垃圾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工,由本村村民投工投劳解决,保洁员的工资报酬及村内垃圾清扫清运等工具的购置费用,通过村集体经济筹措和县财政补助等办法妥善解决。中转站以上的运行由县环卫局负责,费用由县财政负担,验收合格后进行总结奖励。国省县道路和镇村道路沿线环境保洁,分别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各镇负责。提倡对农村企业、经营户按垃圾量或人数,采取有偿服务机制进行收费。

医疗垃圾处理办法范文6

以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县委十六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工作目标,以治理乡主要干线公路和河流两侧,集镇、中心村庄、新农村建设点的农村生活垃圾为重点,通过强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农民、保洁员、村民理事会、乡镇环卫监督所四个主体建设,健全完善宣传培训、制度保障、资金投入、长效管理等四项机制,推广五种垃圾分类方法,利用3至5年时间,使全乡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形成卫生保洁常态化,着力打造干干净净、漂漂亮亮、井然有序、和谐宜居的农村幸福家园,为我乡位列全县综合排名乡类第一方阵奠定扎实的基础。

按照“五年治理、三年攻坚、首年大见成效”的总体部署,全乡启动,全民动员,组织开展彻底清理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后的区域进行平整、绿化,配套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大规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公约,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家喻户晓。全面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到2015年末,村庄生活垃圾治理必需设施建设达100%,达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

㈠重点抓好主干公路两旁和河流两侧生活垃圾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划段负责、全程覆盖、乡村联动”的方式,继续抓好新老辽南线、村级公路等主要干线公路和河流两旁的垃圾治理。达到公路路面及路基两旁、河道两侧、河流水面清洁卫生,无暴露垃圾,两侧垃圾池(箱)管理良好,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满溢现象。

㈡重点抓好集镇生活垃圾治理。以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为目标,以解决“脏、乱、差”问题为重点,切实抓好乡镇集镇生活垃圾治理。集镇要重点整治集镇居民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货物乱堆乱放的不良卫生习惯和集镇街道、中小学校、乡卫生院等单位庭院的环境卫生,打造干净、整洁、优美、文明集镇。

㈢重点抓好中心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组织彻底清理村庄周边及公共场地、农户房前屋后的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存量垃圾清理后及时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落实保洁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达到卫生保洁常态化。

㈣重点抓好新农村建设点生活垃圾治理。按照“新农村建设布点到哪里,清洁工程就跟进到哪里”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历年新农村建设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长效保洁管理工作。

㈠全面清理农村存量垃圾。农村存量垃圾的清理以村为责任主体,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党员干部义务劳动”、“小手牵大手”等活动,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保洁员、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存量垃圾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全乡辖区内乡村道路两旁、河面河道、乡镇集镇、中心村庄、农户房前屋后等地的存量垃圾,不留垃圾死角,做到清理全覆盖。

㈡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好垃圾处理设施是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是乡镇做到四有。即有无害化垃圾焚烧中心或垃圾填埋场、有垃圾压缩中转站、有垃圾清运车、有环卫设施(洒水车、垃圾桶等)。二是村级做到六有。即有垃圾桶或垃圾池、垃圾收集点、可利用垃圾回收点等一批垃圾处理设施。保洁员有一套保洁工具(“一车、一铲、一钳、一帚”)和保洁服。三是农户配有“两桶两袋”即:厨余垃圾桶、焚烧垃圾桶、可利用垃圾回收袋、有毒有害垃圾袋。

㈢因地制宜处理农村垃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乡镇集镇及周边村庄生活垃圾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处理的方式,生活垃圾进乡镇垃圾焚烧中心或填埋场进行处理;边远村生活垃圾按照户内处理为主、回收利用为主的“两个为主”的要求,实行分户包干负责,农户垃圾通过垃圾分类,采取回收、沤肥和焚烧三种方式处理,基本实现“垃圾不出村”。

㈣推广五种垃圾分类处理方法。按照五种垃圾分类的方法,引导农民将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1.垃圾沤肥。主要包括剩余饭菜等厨余垃圾和其它易腐食物类垃圾、农业废弃物等,由农(居)户或保洁员给畜禽食用或倒入沤肥池、沼气池处理。2.垃圾回收。主要包括金属类、纸类、玻璃陶器类、塑料类、橡胶类等,由农(居)户或保洁员卖给乡村回收点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处理。3.垃圾填埋。主要包括碎砖碎瓦、乱石块、混泥土、石灰块、泥土、破损玻璃陶瓷块等,由各村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池填充等。4.垃圾集运。主要包括化纤、塑料、废弃电池、过期农药、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收集后运至县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医疗垃圾由乡镇医院收集统一送县处理。5.垃圾焚烧。不适宜回收的废锡纸、废旧棉麻织物、废木料、枯枝落叶等垃圾焚烧处理。

㈤强化四个主体建设。农民、保洁员、理事会和环卫监督所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

1.加强农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意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广大农民是主体,有效地发动群众参与是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关键。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一是宣传灌输。各村可利用早晚广播、以会代训等形式,宣讲垃圾分类方法,讲评生活垃圾治理情况,公布评比结果等宣传灌输办法,提高群众认识,改变群众习惯。二是干部带头。开展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活动,建立《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制度》,引导带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是

学生影响。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丢乱扔垃圾;发动学生参与学校、家庭、村组卫生活动。四是评比引导。以村或组为单位,每月或每季评比一次,奖优罚劣,在乡、村公布栏公示,在广播中讲评,引导群众。五是处罚促进。制订《农户卫生保洁协议书》,对违规农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处罚由村民理事会成员或村干部执行;对违规行为利用村广播、公布栏公示,采取点名批评或小额罚款等形式处罚。六是志愿者推进。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妇联的作用,鼓励老干部担任志愿者,经常性组织志愿者开展宣传、引导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发动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2.加强保洁员队伍建设。主要公路干线和河流两侧按人口分布、任务轻重、便于工作的要求,落实保洁员。保洁员的选聘要按照“参与积极性高、身体条件符合、个人卫生习惯好、工作认真负责”的要求,优先从低收入农户和低保户中,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组建稳定的农村保洁员队伍。要加强保洁员的培训,把村庄保洁员纳入到乡清洁办所统一管理,建立保洁员名册和报酬台帐,健全保洁员队伍的职责规定、考核激励管理制度,对保洁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加强理事会村庄保洁的监督管理职能。理事会是村庄保洁的监督管理主体,村委会要指导每个自然村组建以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为主要成员的村民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要带头进行垃圾分类,落实“庭院三包”制度,督促保洁员搞好日常垃圾处理,协助按时收集农户保洁费,并组织开展卫生评比活动等垃圾治理日常管理事务。

4.加强乡镇环卫监督所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卫监督所建设,做到四个有,即:有办公场所,有一支环卫监督队伍(有专门工作人员两名以上),有专项工作经费,有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正常运行。主要负责全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检查督促,保洁员的绩效考核,促进农村垃圾处理常态化、长效化。

㈥完善垃圾回收网络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的原则,加快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网络建设,确保有定点定期与保洁员联系和交易的废品回收人员。垃圾回收站点要定期公布可利用垃圾回收价格,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及时回收各类垃圾,并努力形成可利用垃圾回收加工产业链,使分类回收的可利用垃圾能够便捷、高效、规范、环保地进入加工利用环节。

㈦健全长效保洁管理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是事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各村要不断巩固历年来农村清洁工程的建设成果,健全完善宣传培训、制度保障、资金投入、长效管理等机制,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使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步入持续健康发展轨道。

从2015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推进。

㈠宣传发动(7月25日至8月5日)。要成立机构、制定方案,采取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形式,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做好全乡采取的处理方式及路径、各类设施建设规模及数量、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保洁员人数等测算工作。组织力量集中清理本区域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

㈡集中整治(8月6日至11月21日)。各村、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集中精力,组织人力,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分步推进集镇、中心村庄,主要公路干线两侧,河道两侧的生活垃圾治理。要按科学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配齐保洁员,落实保洁员报酬和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

㈢检查验收(11月22日至12月12日)。乡清洁办将组织人员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㈣建章立制(12月13日至12月31日)。各村、有关单位要建章立制,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使农村垃圾乱倒现象得到有效根治,农村环境面貌有明显改观。

㈠强化组织领导。成立__乡垃圾乱倒整治工作专项小组,由党委委员廖财林同志任组长,环卫所、中学、中小等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认识,各村支部书记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查、亲自解决重大问题。各村主任要亲力亲为,抓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资金落实等具体工作。

㈡加强宣传发动。乡清洁办要采取宣传车、横幅、公开信、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村要建立长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宣传机制,通过会议、标语、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㈢明确责任分工。按照“组织推进在乡级、统筹配合在部门、责任主体在

村居、具体落实在村组”的要求,切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1.乡级:乡垃圾乱倒整治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全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分类指导、督查考核。健全和完善“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有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工作。负责牵头抓好新农村建设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活动,倡导人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负责本地垃圾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垃圾压缩中转站、大中型垃圾焚烧炉(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垃圾桶(箱)、垃圾清运车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洁员队伍的建立,负责农村卫生保洁的长效管理。

2.部门:中学、中小负责牵头抓好中、小学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卫生院负责牵头抓好卫生院、村级卫生所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和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乡团委、妇联负责发动广大团员、青年和妇女,组建志愿者队伍参与垃圾乱倒整治工作。

3.村组:负责组织开展本村(组)范围内的存量垃圾的清理;负责明确所辖行政村的保洁员数量、保洁标准和垃圾桶(箱)、垃圾池(屋)的建设方式、数量;负责本村(组)范围内垃圾桶(箱)配置和垃圾池(屋)、简易焚烧炉的建设;负责垃圾收集点设置;负责村和自然村保洁员队伍的建立;负责本村(组)范围内农户的垃圾收集清运和村(组)内道路及公共区域的保洁及落实村(组)内保洁区域责任;负责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制定《卫生保洁村规民约》,监督、纠正农户的乱扔乱倒垃圾行为;负责收取农户保洁费;负责定期在村公示栏中公布垃圾收集、保洁情况、评比结果等。

4.农户:负责清扫门前屋后的垃圾,做到“庭院三包”。一是包卫生:垃圾入桶入袋、保洁到位,二是包秩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挂扰贴、乱倒乱排,三是包绿化:庭院绿化、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