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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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范文1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能低于缴费工资基数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什么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的目的,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而且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逐步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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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险权的困境

历史上,中国城市公职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可以享有退休待遇,在正常情况下,退休金可以保障退休人员最基本的生存所需,但是农村农民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农民一般没有退休之说,农村农民在新时代如何养老,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做法会受到实践的挑战,这样就存在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说,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重要的一环就表现为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法律问题,中国传统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这也是农村重男轻女现象相比于城市更加严重的现实客观原因之一。对于农村老年人如何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法律上尚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目前我国对于部分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在物质上有一定的帮助,但是,还远远没有形成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模式,现有的救助模式具有不规范、临时救助的特点,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固定救助机制。从法律层面研究农村农民的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对于法律工作者是一个挑战。《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宪法,2010年10月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对于社会保险作了全面的规范,但是该种规范在农村地区实践起来有其特殊的难点,当下急需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物质帮助权进行细致的研究。

二、《社会保险法》对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贡献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出台前,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但是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不高,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制,《社会保险法》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这样对于其制度的稳定和健全发展都是有裨益的。其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这一条规定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方式和缴费来源,对于具体的操作方式,《社会保险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上述规定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了领取养老金的方式,对于推进相关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二)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险提供了基本的保险模式。农村老年人也因此会在医疗健康权保障方面大大受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老年人没有及时缴纳保险费而没有办法享受医保,督促农村老年人参加医保,对没有能力支付医疗保险费的老年人减免保险费是可行的做法。医疗保险还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即使享受医保的也存在大病医疗中报销比例过低,农村老年人无法负担自己承担的部分,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险细则,不使任何一个农村老年人因为看不起病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而意外伤亡,这是实践中努力的面向。另外,目前农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固定,老年人看病选择的余地不大,不利于农村老年人异地寻找更好的医院看病,也不利于异地老年人就近接受治疗,这都是需要逐步化解的难题。

三、几个需要完善的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险难题

其一,经费少。目前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支持加上个人支付三者共同出资的方式,中央财政补基础养老金最低每人每月55元。地方财政补每人每年30元,加上个人的缴费,农村农民每月大多在100元左右的养老保险金,这难以保障农村老年人过比较体面的生活。在农村贫困地区,由于地方财政无力补贴,老年人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更低。因此,如何提高养老保险的金额就成为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最重要方面,笔者建议,在农村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使得尽可能多的农村年轻人参加养老保险,这样,缴费的时间越长,年老之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就会更多,另外,国家在财政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提高补贴力度。

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范文3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0条,苏劳〔1998〕4号)。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7〕88号)。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部发〔1995〕309号)。“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释(2001)14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部发〔1995〕309号)。

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社会保险手续;(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裁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经协商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9条,苏劳〔1998〕49号)。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法释(2001)14号)。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予以同等保护,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但是,毕竟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现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故当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延续这种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对延续请求不予支持。前列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做法有细微差别,但并不矛盾,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因此在理解司法解释条文时可以扩充其涵义,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支持。

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三块,目前,公务员及类似的国家公职人员尚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1、历史脉络:我国自1991年6月开始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主要适用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第十一条),经过1995年的深化改革,1997年7月16日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但此时仍处于“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阶段,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强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没有区分非农或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省自行决定。

江苏省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对城镇企业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8月后将该保险扩展适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但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仍存在着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保险覆盖面不全、欠费严重等问题,2002年7月以后,南京市加强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强调“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参保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宁政发〔2002〕172号),为此,市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先后了《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2002〕4号)和《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2002〕10号),前者进一步强化了强制征缴力度,后者扩大了参保面。外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2、作为劳动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法中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该法第七十条只是原则性的提到“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但早在1986年10月1日,“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国发〔1986〕77号,现已废止),对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和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也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现已废止;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中,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活补助金制度。在江苏省,1996年1月3日制定并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第八条),企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缴费: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强制全额征缴制度。

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13%(外来人员为:个人交8%,单位交14%),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5、10条,宁政发〔1998〕269号)。城镇企业或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离退休人员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苏劳险〔1999〕27号)。

1999年1月22日国家实行由税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还存在着差额缴拔的结算方式,自2000年10月1日起全部改为全额征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2000〕9号)。

通常,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企业逾期不缴纳的,强制征缴,加收滞纳金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2号)。

4、补缴: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因某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应按规定补缴(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6〕9号),“凡不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也可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宁劳社征〔2002〕4号);并且,只有补足欠缴的保险费用后,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苏劳社〔2000〕15号)。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缴费年限(含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以前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9〕27号)。

但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劳社部发〔2001〕20号);“职工原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200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宁劳社险〔2002〕27号)。

“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是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13条,苏劳社险〔1998〕26号)。

5、发放条件(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宁政发〔1998〕269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省政府令〔1998〕第139号):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苏劳险〔1998〕11号)。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际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并参加养老保险,实际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以上(第十九条)。

“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费的职工工作时间。未足额缴费的,在补缴应缴费及其利息前,欠缴期间不予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际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折算的工龄”(第十八条)。

6、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劳社部发〔2001〕13号)。

四、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制度改革是与城镇养老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的,1992年1月3日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超过40年;预交的年数一般不超过3年)”。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统筹的层次比较低,强制性弱,有关具体制度由县一级政府制定。

因区划调整或乡镇企业改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现为城镇户口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封存,不得退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按照农保政策和城镇政策分别计发退休金。不到15年的,继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200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宁劳社险〔2002〕27号);“改制的乡镇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制度的实施范围,其原已退出劳动岗位的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原渠道解决”(第四条)。

可见,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之间不能转化或相互转移。

五、农民合同工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1991〕第87号),“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劳部发〔1995〕309号),“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不作限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劳办力字第〔1992〕47号),“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81号)。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内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2001〕20号)。

六、用工主体

用工主体亦称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概念,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通常也是仲裁主体或诉讼主体的一方。我国现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五种具体的用工主体类型(《劳动法》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劳办发〔1996〕289号),“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劳部发〔1995〕309号),“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因此,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分支机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并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时,可以将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劳动争议主体。但以下情况除外,职工在企业分支机构中工作,但却与企业法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要以企业法人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苏劳社〔2000〕87号),“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直接招用雇员,必须通过中国政府指定的中介机构派遣。因此,凡是通过合法的中介机构派遣到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处的雇员,其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均应以中介机构作为被诉人,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仲裁委员会可通知其作为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第(四)条)。

综上,用工主体可分为: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中的工商个体户三类。这三类主体形式,共同的特征是“依法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以一般自然人为雇主的,只适用于雇佣家庭保姆一类,除此以外均为非法用工。但是,雇佣家庭保姆合同的雇主与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当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由于职工本人没有招用临时工的权利,所以应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现已废止)负责招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如果包工负责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如果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

若将前述临时工更换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雇工,同样适用。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法释〔2001〕14号)。

七、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劳部发〔1995〕309号),“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第89条),“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法释〔2001〕14号)。

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正确理解应是: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即具有客观评判标准,如约定了期限的,按客观标准来确定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没有客观评判标准,需要依据主观标准评判的,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难点透析》,审判研究2002年12期)。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克扣劳动者工资连续侵权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提出申诉时,仲裁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准确把握仲裁申诉时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执行国家社会保险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般应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资发放日没有法定理由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为克扣工资的开始。因此,劳动者主张该月工资的申诉时效应从工资支付日起算。如劳动者超过60天申请仲裁时效的,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属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工资发放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条,苏劳〔1999〕97号)。

“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6〕28号);“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劳部发〔1996〕266号),“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九条,省政府令〔1999〕162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因申报工伤与企业发生争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在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六十日内,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职工因要求进行伤残鉴定与企业发生争议,应当从医疗卫生机构作出医疗结论之日起,或医疗期满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从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予以受理”(江苏省劳动厅等《江苏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一)条,苏劳仲〔1997〕6号)。

上述“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是指针对行政机关受理和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而言没有时效限制,这并不等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时申请仲裁或提讼也没有时效限制。从省政府〔1999〕162号令的规定看,申报工伤还是有期间限制的,企业逾期不报的法律后果是自已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无论是申报工伤还是办理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都具有绝对的主动性、控制性和隐秘性,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报送”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劳部发〔1996〕266号),虽然从法律上讲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但因为用人单位对此具有控制力,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等待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或办理其他社会保险的境地,很难掌握准确情况,若简单地通过法定期限累计的方式推算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不科学,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隐瞒实情不报或推说正在处理解决,均属于不超过时效的正当理由。

八、工伤及相关伤亡事故的处理

1、责任主体:“①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②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③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劳部发〔1996〕266号)。

“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时,应根据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原则,判令聘用单位承担伤者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等,并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2条,苏劳〔1997〕97号)。

“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工承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雇主对雇工自身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部分第7条第2款,苏高法〔2001〕319号)。从事实庭装潢的人员与业主之间、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第7条第3、4款)。

“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个体工匠,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村镇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等,依法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匠施工的,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村镇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等,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匠施工,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施工人员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建造活动由他人召集或介绍施工人员,报酬由建房人直接支付,召集人或者介绍人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发生伤亡的,建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召集人对建造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由于指挥、管理不当造成伤亡的,建房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召集人追偿。(3)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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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内涵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是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为有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而建立的相关的规范约束机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实现资金收治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公民应有的权益,更好地推动社会稳定和和谐。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渐成体系,它的出台主要是参考了国家相关的法律,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预算法等,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基本内容。总结上分析,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生成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内容:一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及时足额依法收集,并定期按程序发放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二是需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效控制,及时动态反映收支情况。三是要不断完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按照财务管理政策规范和要求来对社会保险基金加强日常管理和财务监督,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和服务功能。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等做好基金的收集、调拨、使用、监管,通过运用财务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财务核算分析,加强预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序使用,同时要建立专门的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还要积极探索如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新路径,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应用的功能。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的意义探析

当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对参与社会保险的认识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参与率和覆盖面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提高了社会保险基金额度,与此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生成和利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通过建立针对性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保值增值,按照程序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划拨和分配使用,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并做好风险防控,可以有效规避基金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或者隐患,提高资金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在合理的预期范围内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运营多元化模式探索,还可以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增值能力,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和服务价值。

三、当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营方面,虽然运行比较流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功能正常发挥,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也应当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完善,才能更好地防范各种潜在风险,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目前随着国家新的劳动合同法、预算法等政策的调整,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而言也应当主动根据政策的变化来进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制度执行的规范性,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应有的价值。目前相关的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健全,关于社会保险欠缴费问题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尚没有形成制度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会计记账应用的是借贷记账法和收付实现制,这种模式可以及时直观的反映番茄概念社会保险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也便于进行操作,但是这种核算管理模式也暴露出一些漏洞,比如针对社会保险基金欠缴费问题,会计核算体系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针对欠缴费用问题进行单独核算和全面体现,更好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成为一个难题。如果不能够及时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社会保险基金欠缴费用,这样容易引发财务漏洞,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导致在财务报表中债权债务和账务记录方面出现较大的差异,不利于保证财务管理收支的规范性。这也是目前会计核算体系和监督工作中应当重点加强和防范的重要方面。(二)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基金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参保人而言,希望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分配、收支等情况,如果这些因素不能全面地掌握,将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对于参保人而言,不能全面地了解上述内容,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分支方面,诸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失业保险等,目前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中对参保人如何享有相关的权益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参保人如何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有没有权利进行管理等还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此外参保人由于对个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不能进行有序管理,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规范情况,直接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对参保人如何依法维护和管理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减少矛盾和冲突。(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标准需要进一步统一。目前虽然国家针对社会保险缴纳提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要求,但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标准没有做出统一的规范,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实现更大的收益,在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方面往往是按照最低的规定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员工对社会保险缴纳方面政策缺乏深入的研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加上一些企业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不及时、没有实现足额缴纳等,从而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和统计难度,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标准,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序管理,影响了财务效能的发挥和参保人的权益体现。(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足。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需要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才能避免发生挪用、乱用等情况,但是目前现有的会计监督职能不够完善,部门职责权限分配不明确,没有形成完善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合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涉及的权责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有力监管格局,增加了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在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科学可靠的运营管理模式,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水平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收益和回报率问题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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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非常明显,

内需全靠消费

眼下,在严峻的金融危机面前,作为主导世界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需求”被全球经济界高度一致的认为是战胜金融危机的一剂良药。

数据显示,尽管中国目前的消费总额在2万亿美元左右,还不到美国的1/5,但差距在日益缩小:美国人消费支出的年增速为2%,而中国2008年上半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则达21.4%(未扣除通胀因素)。有人预测,在今后几年,中国市场对商品需求、机械需求和亚洲区域内贸易的影响甚至超过美国。毫无疑问,中国内需的巨大潜力无疑是维护国际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点。

而从中国自身出发,扩大内需也迫在眉睫。出口、消费、投资向来被誉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在过去蓬勃发展历程中,中国在出口、投资方面走出了一条令世人瞩目的道路。然而,在过去几个月里,中国经济增长的两大重要支柱“投资”和“出口”却迅速冷却。一方面,受到汇率升值和成本上升等因素拖累,出口在迅速恶化的全球环境中遭受进一步打击,出口和相关的投资开始迅速减缓。另一方面,房地产业进入寒冬,这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造成了严重拖累。内部投资和外部需求的同时恶化,让中国经济由一年前的过热变成了现在的偏冷。当投资和净出口双双回落之时,大家又一次把期望转向了消费,希望在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能一跃而起。

在近日出台的“4万亿扩大内需”的一揽子刺激内需政策中,虽然据国家发改委人士表示,这次拉动内需“投资方向集中在民生领域(医疗、教育、文化等),占总资金比重或在60%”。然而,从现有披露的各省市高达18万亿的投资计划来看,地方政府更热衷于大干快上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重化工项目,民生工程所占的比例普遍还不到30%。

诚然,实行“政府投资”政策的初衷是好的,或许也能立竿见影拉动GDP的增长。然而,中国经济就此可能无法摆脱对投资的依赖。如果长期维系如此的增长模式,无异于饮鸩止渴。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实现内需驱动型的良性增长模式,不能依靠政府主导的投资,而只能依靠中国人自身的需求消费,因为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真正和持久的拉动力量。

内需无须拉动,

无钱怎么消费

近年来,内需不足、消费不振的话题被不断提及,成为经济增长中最大的障碍。为什么老百姓不消费?最大的原因是口袋里没有钱,导致许多老百姓不敢消费。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内需其实是不用“拉动”的,因为“内需”人人都有,谁不想吃香的、喝辣的、住好的、穿漂亮的?关键在于口袋里有没有钱。

经济增长而居民不增收的现象已经持续多年,广大人民并没有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劳动力价格被长期压抑,各种要素没有充分地参与到分配体系中。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表明,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5,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如今中国20%的最贫困人口收入份额只有4.7%,而20%最富裕人口收入份额则高达50%。初次分配不合理,税收也起不到多大的调节作用。中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只占30%左右。相比之下,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税比重的80%以上。中国这种税制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税收本应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呈现不断加大的趋势。长期以来,中国农村消费增速低于城市消费,城乡之间消费相距较大。近十年来,县城和农村消费品市场比城市消费品市场增速平均低5至8个百分点。

2007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净年收入只有4140元人民币,每月平均345元,即使硬榨,恐怕也榨不出多少“内需”;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13786元人民币,每月平均不足1200元的收入还要应付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多项支出,能有多少余钱进行消费可想而知。

大部分中国人没有能力消费、手中没有钱,或者说本来应该是有钱的,但人为的政策剥夺了老百姓的大部分收入。贫富悬殊在中国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还拖累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导致中国内需走上了这样的恶性循环道路:“居民没钱消费――总需求不足――企业开工不足――居民收入增长缓慢”。

社会保障不足,

不敢放手消费

动荡的国际经济环境促使中国政府将经济增长模式转向寻求内部需求的扩充。然而,教育、医疗、住房这三座大山挤压了居民在消费上支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让人不敢消费。

曾有人如此概括中国人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生不起,剖腹一刀五千几;读不起,选个学校三万起;住不起,一万多元一平米;老不起,儿子无业谁养你;小不起,一针疫苗几百几;娶不起,没房没车谁嫁你;病不起,药费利润十倍起;活不起,一月辛劳一千几;死不起,火化下葬一万几。”因此,在经济环境恶劣,社会保障缺位的环境下,所谓消费需求和内需欲望,都不过是镜花水月而已。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广大农民的保障体系非常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养老责任一直由家庭承担。到目前为止,只有城镇职工享受退休金,市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养老和低保仍然置于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之外,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赵殿国不久前指出,波兰有5%的中央财政支出用于农民养老保险,我国中央财政对此则没有一分钱;事实上我国中央财政支出只要拿出2%,就能建立一个低水平、全覆盖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社保不完善导致中国陷入另一个“消费怪圈”:保障不足――不敢消费――高储蓄――高投资(非民生方向)――民生供给进一步被挤压――更不敢消费。因此,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内需、刺激消费的重要途径。

消费环境不行,

自然抑制消费

在我国现阶段,消费环境的缺乏诚信和竞争的无序化也迫使消费者捂住了钱袋。一些销售者和生产者虚假宣传、设计陷阱、偷换概念、隐瞒真情、混淆标准,诱导消费者掏钱购物,上当受骗。这些非收入的消费环境因素对城乡居民的消费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使得已经拥有的消费需求支付能力得不到充分释放。尤其是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更是一次次重创人们的消费信心。因此,有人提出,面对这种情况,单纯靠增加收入并不必然会导致居民消费开支的扩大,而消费环境的有效改善,对促进消费往往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例如,在城市中,很多居民都有购买汽车的想法。然而,面对高油价、养路费、停车费、道路堵塞、交通管制等多种因素,不少原本有购车意愿的市民表示,将暂缓甚至打消购买私家车的愿望。在旅游消费中,一些景点的“宰客”现象十分严重,无疑吓跑了不少有意于旅游消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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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要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企业财务部工作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企业财务部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本人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结合具体情况,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1.审核和调整了以前完成的账目,及时改正一些账务上的错误

2.配合销售部门做好销售结算开票,督促销售货款及时回笼,合理使用资金

3.根据会计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及时进行记账、登帐、编制各种会计财务报表;做好财务最基本工作,所有账实相符,支出考虑合理性,做到出有凭,入有据;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这个月最最重要的工作就是20__年度帐的审计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对于我来说,这项工作给我的压力很大,这个审计过程的顺利与否,直接证明了这一年来我们在财务工作上的成绩,值得欣慰的是,没有什么大问题,只有一些数据需要核实证明一下就可以了,连给我们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也夸我们今年的帐比去年的做的清楚多了,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了。这对于我们来说就是最大的鼓舞和信心。

再有就是统计局的年报工作,以前的统计申报工作是会计公司负责上报的,我们自己没有接触过这种报表,所以今年的统计年报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每一个数字都要查几遍,算几遍,不会的,不懂得也及时向统计局商调队的老师请教,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全部审核通过。

下面是总结的一些关于财务上面的问题:

由于新来的实习生是在年底进入我们公司的,临近年关,所以没有把工作具体的分工到个人,这也就造成了有些事,做完之后没有人整理、记录,甚至出现问题没有人承担责任的现象。所以,在这个月,我们重新分配了一下工作,定人定岗,每个人每天必须上交详细的工作记录,避免此现象的再次产生。

还有就是做事情粗心,财务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细心,其次是用心,再者就是耐心,如果是因为自己不细心的结果而感到委屈的话,大可不必,只要做到以后耐心的用心仔细对待每一件工作就好了。在这里也对给大家带来麻烦的同事说声抱歉,人总是会犯一些错误,希望大家再给一次机会,让我们慢慢成长起来。

下月公司财务部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加强对新员工的学习培训,以及完善本部门组织机能,细化各员工工作职责,各项工作内容具体落实到人,定时定量完成,提高部门工作质量要求,圆满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新的一月又开始了,财务部还有很多应做而未做、应做好而未做好的工作,这些应该是以后财务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安都人如何提高自我、服务企业所要思考和改进的必修课。作为财务人员,我们在公司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等方面还应尽更大的义务与责任。我们将不断地总结和反省,不断地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各位共同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感谢各位对我本人及财务部的支持,谢谢大家!

2020企业财务部工作总结二

财务部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在为全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认真组织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站在财务管理和战略管理的角度,以成本为中心、资金为纽带,不断提高财务服务质量。在20__年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一、严格

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会计核算。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财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财务部全体人员一直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财务部的工作职责。从收费到出纳各项原始收支的操作;从地磅到统计各项基础数据的录入、统计报表的编制;从审核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录入,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从各项税费的计提到纳税申报、上缴;从资金计划的安排,到各项资金的统一调拨、支付等等,每位财务人员都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会计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以实施ERP软件为契机,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用

在经过两个月的ERP项目的筹建和准备工作后,财务部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着手进行了ERP项目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各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对供应商、客户、存货、部门等基础资料的设置均根据实际的业务流程,并针对平时统计和销售时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如:设置“存货调价单”,使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即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设置普通采购订单和特殊采购订单,规范普通采购业务和特殊采购业务的操作流程;在配合资产部实物管理部门对所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各项实物资产分为9大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ERP系统库存管理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在5月初正式运行ERP系统,并于6月初结束了原统计软件同时运行的局面。目前已将财务会计模块升级到ERP系统中并且运行良好。

三、制订财务成本核算体系,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根据集团年初下达的企业经济责任指标,财务部对相关经济责任指标进行了分解,制订了成本核算方案,合理确认各项收入额,统一了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核算标准,进行了医院的科室成本核算工作,对科室进行了绩效考核。在财务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费用。财务部每月度汇总收入、成本与费用的执行情况,每月中旬到各责任单位分析经营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协助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资金调控有序,合理控制集团总体资金规模

由于原材料市场的价格不稳定,销售市场也变化不定,在油品生产与销售方面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为此,财务部一方面及时与客户对账,加强销售货款的及时回笼,在资金安排上,做到公正、透明,先急后缓;另一方面,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方针与计划,合理地配合资金部安排融资进度与额度,通过以资金为纽带的综合调控,促进了整个集团生产经营发展的有序进行。

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财务部根据公司原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细则》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集团的财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务部比较全面的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财务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财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ERP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对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到会计报表从报送时间及时性、数据准确性、报表格式规范化、完整性等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从而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领导决策和管理者进行财务分析提供了可靠、有用的信息。平时财务部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会,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后期的主要工作,逐步规范各项财务行为,使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按一定的财务规则、程序有效地运行和控制。

六、开展了以涉税业务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自查活动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配合年终与明年年初的汇算清缴的稽查与审计工作,财务部组织了在本集团公司内的20__年年终财务决算的财务自查活动,在年终决算之前清理了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检查在建工程未作处理的项目,对已支付的财务利息费用及时追踪开具了发票等等一系列的财务自查活动。骋请了税务师事务所对20__年的帐务处理做了预审,对审计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了整改,降低了涉税风险。

七、组织财务人员培训,提高团队凝聚力

财务部组织了两批财务人员培训与经验交流会,对整个财务系统做了工作总结和预期的工作计划展望,将财务人员分成会计、出纳和统计、收费两组进行了分组讨论,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的问题。通过南峰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和税务风险的专题讲座,丰富了财务人员税务知识。邀请了审计部、资金部、资产部和财务人员做了深入的交流。增强了整个财务链各部门工作的协作性,强化了各岗位会计人员的责任感,促进了各岗位的交流、合作与团结。

八、提出了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建立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模式

根据20__年经营目标和各项成本核算指标的实现情况,财务部提出了全面预算管理的方案,全面预算管理按照企业制定的经营目标、发展目标,层层分解于企业各个经济责任单位,以一系列预算、控制、协调、考核为内容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完整的指标管理控制系统。在20__年数据和以前年度各项经营数据的基础上制定了20__年度各单位的成本费用预算、销售额预算、人员预算、目标利润预算等一系列预算指标,希望通过“分散权力,集中监督”来有效配置企业资源,提高管理效果,实现企业目标。

20__年,为实现本集团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和总体发展目标,财务部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做好工作:

1、做好上半年和第一季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合理地降低各项税务风险。

2、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指标跟踪预算的执行情况,监控预算费用的执行和超预算费用的初步审核,按月准确及时地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总分析,为实现本集团和各单位的预算指标提出可行性措施或建议。

2020企业财务部工作总结三

20__年,在领导的支持和帮忙下,我与单位同事的团结协作,以求真务实的工作精神,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的必须成绩,现就20__年度个人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及时上报各类会计报表

1、认真做好了会计核算工作

(1)完成了日常财务报销、工资以及各项补贴的发放。处理好日常会计事务等基础工作,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20__年,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制度”有关规定,年初制定了各科室的财务支出预算工作按进度按日期给予各部门资金支出,年底编制各部门财务决算并及时将各项业务定期与财政、银行进行对帐,严格按照资金支出进度合理使用资金。

(2)本着对单位领导、同事负责的态度,我科按要求及时向缴纳了职工的各项保险。20__年全年,及时交纳各项保险万元。其中:为__名职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__万元。

(3)20__年,完成了为名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全年共为名在职工缴纳万元。

(4)制定了内部会计帐务处理规章制度及管理工作办法,加强财务内部管理,对各项经济业务手续的审核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并能够及时与部门预算比较,对不合理的开支拒绝办理。

(5)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20__年,为防止我办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出现问题(如固定产明细记录不完整),我们升级账务软件将过去单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升级为多样式的管理,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打下更好基础。

(6)对会计资料进行了整理,将相关会计档案进行了整理入档,使我办会计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更进一步。

(7)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事业会计制度。按财政局要求所有20__年会计业务处理务必执行新的会计制度,由于文件下达较晚造成了工作重复。为此我加班加点的进行会计的业务处理,及时准确进行了相关数据上报。

2、及时完成了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1)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账等银行往来账款进行了逐笔核对并进行了账务调整及上报工作。同时,按照审计制度对拨出的各项资金进行了严格的审计,现审计工作基本完成。

(2)按财政有关编制预算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支出状况,经认真研究测算,按规定时间完成了20__年预算上报工作。

2020企业财务部工作总结四

回顾20__年的财务工作,财务部在酒店老总的直接领导及集团财务部的指导下,认真遵守财务管理相关条例,按集团财务部要求实事求是,严以律己,圆满完成了20__年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及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积极有效地为酒店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数据保证。促进了生产经营的顺利完成,为经营管理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为了确保财务核算在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准确的指导作用,我们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要求,正确地发挥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总结各方面工作的特点,制定财务工作计划,扎实地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年初以来,我们把会计基础学习及集团下达的各项计划、制度相结合,真实有效地把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等几项重要基础工作放到了重要工作日程上来,并按照每月份工作计划,组织本部门人员按月对会计凭证进行了装订归档,按时完成了凭证的装订工作。

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的要求,认真登记各类账簿及台帐,部门内部、部门之间及时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会计管理方面

1、资产管理:公司20__年8月试开业,资产众多,价值极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资产管理的基础上,更加有条不紊地坚持集团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集团财务部下发的资产管理办法及内部资产调拨程序。认真设置整体资产账簿,对帐外资产设置备查登记,要求各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卡片建全在用资产台帐,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坚持每月盘点制度,对盘亏资产查明原因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回。在人员办理辞职手续时,认真对其所经营的资产进行审核,做到万无一失。

2、债权债务管理:对酒店债权债务认真清理,每月及时收回各项应收款项,对员工赔偿物品及电话费超支等个人挂帐均在当月工资中扣回,做到清理及时,为公司减少损失。

3、监督职能:加大监控力度,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财务监控从第一环节做起,即从前台收银到日夜审、出纳,每个环节紧密衔接,相互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对日常采购价格进行监督,制定了每月原材料采购及定价制度(菜价、肉价、干调、冰鲜),酒水及物料购入均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议定价格。对供应商的进货价格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加强采购的审批报帐环节及程序管理,从而及时控制和掌握了购进物品的质量与价格,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及动态。

(3)加强客房部成本控制:要求客房部加强对回收物品及客房酒水的管理,

4、货币资金管理:财务部严格遵守集团财务规定,由会计人员监督,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抽盘,并由日审定期对前台收银员库存现金进行抽盘,现金收支能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现金管理无差错。

三、对内、对外协调方面

1、对内:协助领导班子控制成本费用开支,编制费用预算,为各部门确定费用使用上限,督促各部门从一点一滴节省费用开支;合理制定经营部门收入、成本、毛利率各项经营指标,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提供所需要的经营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协助各部门建帐立卡,提供经营部门所需数据资料及后勤部门的费用资料。对本部门所属的收银及电脑维护员认真教育,督促其尽力配合经营部门的工作。

2、对外:及时了解税收及各项法规新动向,主动咨询税收疑难问题。与税务人员多了解,多沟通,为公司为个人提供合理避税的依据。

四、其他工作

1、在公司筹备阶段,为使开业后部门工作顺利进行,财务部编写了本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及有关部门业务配合工作流程。规范会计内部各岗位工作程序及步骤,起草各种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对本部门所属收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及实际业务培训,同时督促电脑维护员积极对前台接待及收银进行公司管理软件的使用培训,为试营业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团队建设:熟悉和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每月评选优秀员工,组织员工参加各项活动。

3、及时填制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按时申报纳税,遇到问题及时与集团财务部进行沟通并解决。

4、按时参加集团召开的财务例会,根据集团财务部召开的财务工作会议的工作布署,及时安排对往来的清理及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

5、积极配合财务部及审计部联合检查工作,做好各项解释工作。

6、按照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按时上报资金收支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并按时上报资金日报表,定时将款项送存银行。

7、及时按照集团的要求,审核工资表,并及时发放。对于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与人事部沟通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