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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1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全县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为当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县民政局根据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在册人员,对其参合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
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顺利开展。
2.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4.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保参合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保参合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
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
县民政局除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解决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城乡低保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50%,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100%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白血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仍按《__县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青委办〔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据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7.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资料,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报账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县惠民帮扶中心不再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
(五)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
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申请门诊救助时,享受对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及乡镇领导签字盖章)、附门诊发票、家庭类别证明书、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填写《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分管民政领导签字后,由患者本人或申请人凭资料到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窗口领导审批后,由工作人员开具三联单,享受对象凭三联单到民政局开户银行取现(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
2.县惠民帮扶中心将所收资料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同时将每月发生的救助花名册报民政局救助股。
对因患重度精神疾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按每月定额救助500元的标准给予住院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6个月。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证明、缴费收据、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定额临时救助。住院费用属“三无”人员按“三无”人员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不属“三无”人员的按城乡低保户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对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在门诊购药、且已办理《残疾证》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疾证》、门诊购药发票(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定期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到1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县民政局要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乡重度精神病患者,按程序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乡镇应在下拔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对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缴费给予适当救助。
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无缝衔接、同步结算。先期在县级医疗机构试运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开展。报账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个月,每月末向县民政局报送资料,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2
关键词:城乡;医疗救助;差异;财政收入
1.城乡医疗救助的现状
1.1城乡医疗救助人次数不断增加
从2003年开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我国的医疗救助发展迅速,分别在2006年覆盖所有农村,在2008年覆盖所有城市。在短短数年之间,医疗救助人次数屡创新高,到2010年城乡医疗救助总人
中国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0年年均增加824.6万人次,2010年比2005年增长了14倍;农村医疗救助人次数从2010年比2004年增长了7.5倍。可见,短短几年间城乡医疗救助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从绝对数上来看,农村得到医疗救助的人次数远大于城市;但是从增速上来看,城市医疗救助人次数的增速几乎是农村的2倍。
1.2城乡医疗救助支出稳步增长
医疗救助制度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最后防线,其地位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对此也相当重视,从2004年以来的医疗救助支出可以看出。有统计数据可知,城乡医疗救助支出从2004年到2010年一直处于增长态势,且是稳步增长。上节已提到城市医疗救助始建于2005年,自然对其相关数据的统计最早始于2005年,为3.2亿元,到2010年达到65.6亿元,年均增加23.17元,2010年比2005年增长20.5倍;农村医疗救助支出2004年为4.43亿元,到2010年已达到86.4亿元,年均增加34.68亿元,2010年比2004年增长19.50倍。从医疗救助资金数量的投入增长上看,国家对医疗救助的重视可见一斑。我们应该看到,虽然城市医疗支出低于农村,但是其投入增速高于农村,救助人数更是远低于农村;即使从量上比较,城乡医疗支出之比也从最
1.3医疗救助支出增速低于财政收入增速
从2003年在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开始,国家对城乡医疗救助的投入保持着增长态势,城乡医疗救助支出都持续增长,而且从比率上看,明显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城、乡医疗救助支出年均增速以及财政收入年均增速分别为82.96%、64.07%以及21.06%,可见城乡医疗救助支出年均增速亦远高于财政收入年均增速。这无不体现了国家对医疗救助的重视与支持,也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力保障。
1.4城乡人均医疗救助增长不一
由图1可知,人均医疗救助额每年不同,时高时低,且从总趋势看并不像医疗救助人次数以及医疗救助支出那样明显的持续增长势头。城市人均医疗救助额在2005年为278.5元,之后反复不定,2008年最高为483.5元,2010年已从2009年的273.5元增长到407.2元,总体上看年人均救助额为367.2元;农村与医疗救助始于2004年,当年人均救助额为69.1元,之后的六年间几乎保持了稳定的增长态势,但即使如此,到2010年年人均救助额也刚达到171元,总体上看年人均救助额为105.6元。
2006到2010年间城镇人均医疗救助额年增长率分别为55.83%、-24.75%、48.04%、-43.43%和48.88%,表面上是忽高忽低,大起大落,实际总体上保持了增长趋势,年增长率达到16.91%。2004到2010年间农村医疗救助额年增长率分别为32.13%、-7.89%、15.34%、-5.98%、47.92%和27.13%,相对城镇的年增长率波动较小,说明人均救助额相对稳定,但水平较低;总体上看农村医疗救助也保持了增长状态,年均增长率为18.11%。
2.城乡医疗救助差异分析
2.1医疗救助面农村相对大于城镇
从上文可知,2010城镇医疗救助人次数比2005年增长了14倍,远高于农村7.5倍的增速。由图2可知,2009年城镇人口比2004年增长了1.15倍,年均增长1317.17万人,年增长率为2.8%,而接近同期医疗救助人数年均增长137.4万人,几乎是增加的城镇人口的十分之一;2009年农村人口比2004年减少了5.83%,年均减少736.17万人,年减少比例为0.02%,而接近同期年均医疗救助人次数为2852.67万人次。城乡人口总数的一增一减,救助人次数的持续增加,显示了城乡医疗救助的差异性。
利用图2中城乡人口数据以及之前的城乡救助人数数据计算可得2005到2009年间城镇医疗救助人次数占城镇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0.2%、0.32%、0.74%、1.79%和2.42%,2004到2009年间农村医疗救助人次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0.85%、1.15%、2.11%、3.98%、5.81%和6.72%,可见得到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非常少,换句话说,城乡医疗救助的覆盖面比较窄。而且这种计算方法是将“救助人次数”作为分子,而不是救助人数,这样分子已经明显扩大,即使如此,救助情况仍很不乐观。
2.2城镇人均救助额远高于农村
从上文可知,除2004年外,之后每年的人均城镇医疗救助额均高于农村,城乡人均医疗救助额比例最低为2009年的2.03倍,最高时出现在2008年,达到5.3倍。按数年平均的人均救助额计算,农村人均救助额仅为城市年人均的28%左右。
再看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4年到2010年保持了高速增长,增长率最高时达到12.2%,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虽也保持了增长势头,但增速明显低于城镇;从绝对数上看3.2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更是远高于农村,2004年城镇已是9422元,而农村到2010年人均才5919元,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从2004年的6486元,扩大到2010年的13100;再加上统计口径的差异,恐怕城乡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2.3财政对城镇医疗救助支出力度大于农村
从2004年到2010年财政支出保持了较高增速,最低增速也有15.6%,最高时达到25.74%,财政支出总额更是从2004年的28486.9万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89575万亿元,增长了3倍多。说明国家有足够财力投入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上去,可是反观城乡医疗救助支出在财政支出总比重,难免失望,城镇医疗救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005年仅为0.01%,2010年达到最高,但也不到0.1%;再看农村医疗救助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比重,2004年为0.02%,到2010年勉强达到0.1%,这与一般公共服务等项目开支相比微不足道。
3.缩小城乡医疗救助差异的建议
3.1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
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城乡医疗救助人数仍较少,应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可以扩大医疗救助对象,如湘西州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进行了调整,适度扩大了救助范围,即由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等逐步向低保边沿群体、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扩展,并完善了“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五位一体”医疗救助工作。
3.2扩大城乡医疗救助服务面
扩大医疗救助疾病的范围,各部门、各级医疗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保证便民惠民的一些政策措施,如免收挂号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凭相关证明申请一次性定额补助和二次救助、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部分费用、简化报销及其他办事程序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方便患者得到救助,脱病脱贫。
引入并切实履行第三方付费方式的方法。第三方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剩余都起到了增加的作用,更多的贫困患者可以得到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也无需担心接治贫困患者所承担的费用负担。所有以上方法措施应侧重对农村的支持。
3.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医疗救助服务的实际需求,通过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对特定疾病患者以及年内发生灾难性健康支出的家庭提供专项补偿,补偿金额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待地方政府资金到位后,方可获得中央政府的专项医疗救助补偿。
财政支持资金增加,有利于增加人均医疗救助额,使其更好的得到较好的医疗救助,促进其疾病的治疗,健康的恢复,生活的稳定,反过来医疗救助人群的减少将为国家集中力量办其他事情提供有力条件,康复者加入工作行列将利于经济发展。此举应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倾向性。
3.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有一部分重病患者起先并非严重症状,只是由于没有货缺乏就医诊治意识,而致使病情加重,最后难以治疗或治疗难度明显加大,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健康、卫生的宣传力度,加大此方面的教育力度,争取尽可能的提高人们的治病意识;在实际中,应注意到防病比治病更重要,更有现实意义,能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具体做法社区或民政部门等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健康知识讲座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以及网络等加大防病、卫生教育。
结论
本文通过对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民政部、中国卫生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站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发现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较窄,城镇人均医疗救助额明显高于农村,国家财政对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支持不足等,针对此提出了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扩大城乡医疗救助服务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建议。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依据,但是由于能力有限,且是第一次一句国家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难免存在不足甚至错误,还请后者指正完善。(作者单位: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注解:
① 冯芮华,姚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疾病经济负担与风险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3,29(3):32-34.
② 张华平,王洪春.第三方支付:医疗救助费用支付的福利经济学分析[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2,31(2):51-52.
③ 杨玲,刘远立.美国医疗救助制度及其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9,63(5):698-704.
参考文献
[1] 汤少梁,张志丹.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系统仿真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10,29(10):48-52.
[2] 张家飞,邓大松主编.经济全球化与全国社会保障研究[M].第一版.新疆:新疆大学出版社,2010.第152页.
[3]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第一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第64页.
[4] 冯芮华,姚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疾病经济负担与风险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3,29(3):32-34.
[5] 冯芮华,姚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疾病经济负担与风险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3,29(3):32-34.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3
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28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仍有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我县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进行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县范围内,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的农村居民(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含城镇“三无”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证》的城镇居民,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和残疾长期看病吃药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住院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及灾害性事故,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形式
1、农村低保户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户、特困职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省民政厅、劳动社会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
(四)救助程序
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符合救助的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县民政局和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机构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救助意见,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到县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全县人均不低于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财政局要做好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的筹措工作。县财政、审计、民政、卫生、劳动社会保障、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4
论文关键词:全民医疗保障,医疗改革,城乡一体化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5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户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3、经区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按照申请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救助。具体为:
1、患病救助
⑴城乡低保对象因患重大疾病,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补偿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常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低保非常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城乡“三无”常补对象因病住院需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大疾病,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补偿后,其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
(3)40%精简退职人员医疗费用按总费用的三分之二进行救助。
2、突发性意外灾害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因发生住宅火灾、溺水、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居住房屋因灾害严重损毁流离失所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发生住宅火灾、溺水、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居住房屋因灾害严重损毁流离失所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助学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就读的,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任何助学救助的,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常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助学救助,低保非常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助学救助;
(2)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就读的,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任何助学救助的,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助学救助。
4、丧葬救助
(1)城乡“三无”常补对象丧葬费用按从简原则,实行实报实销;
(2)40%精简退职人员丧葬费用按其去世前四个月的救济费总额给予救助。三、申请审批程序
我区困难居民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应首先向各街办(镇、场)提出救助申请,从各街办(镇、场)关爱基金中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程序由各街办(镇、场)制定。经各街办(镇、场)关爱基金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临时救助。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各街办(镇、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收入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如有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应如实提供。遇突发事件的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2、各街办(镇、场)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各街办(镇、场)填写《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各街办(镇、场)上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须提交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各街办(镇、场)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村、家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临时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1、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省、区两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为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长期连续使用,年区财政暂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0.24元/人每年,筹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经济发展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帐户,专项使用。
2、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转给各街办(镇、场),再由各街办(镇、场)打入救助对象“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提高水平。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社会互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对于缓解低收入群众各种突发性困难具有重要作用。全区各相关部门要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使困难群众和社会公众了解临时救助政策、了解申请受理程序、了解救助实施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2、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区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各街办、朝阳农场要做好关爱基金救助和临时救助的衔接工作,负责临时救助受理、申报工作。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6
现状
一、城市低保制度全面实施。平昌县自1998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动态管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几年来,全县先后有167160人次得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共发放低保资金5400余万元。目前,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在册6142户1635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105元,占全县非农业人口9.4%,其中下岗失业人员8178人,占51%;离退休困难职工72人,占0.4%;“三无”对象164人,占1.1%;特殊困难居民7931人,占47.5%。同时,通过年审和动态管理,全县累计取消低保对象1673户5126人。这项制度的建立,把“三无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和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等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了低保,为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实施。20__年10月,平昌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扩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先后在云台、白衣、元山、驷马、坦溪、涵水、江口镇等七个乡镇进行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5200人,并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救助,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差为15元。20__年以来,根据县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将全县农村年人均家庭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难对象均纳入了救助保障范围,尤其是将因灾、因病、因残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农村居民、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国家或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残人员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5746户3356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30元。
三、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建立了灾情监控和救灾探视制度,全面掌握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妥善安排了灾民生活,有效地解决灾区“三缺户”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了“四有三不”的救灾工作目标。二是全县建成社会爱心慈善超市2个,社会救助站1个,光荣院1所,陵园管理所1个,基本上形成了“四级管理、三级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全县已建成乡镇中心敬老院8所,今年拟新改建驷马、响滩、望京3所乡镇中心敬老院,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选址在西城新区管委会,拟新建42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5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和前期资金筹措350万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全面覆盖。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县民政局坚持本人申请、村社审核、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示,阳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大病救助,弥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足。20__年全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人平救助达到80.3元,城镇达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良好。20__年8月,自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县及时转换工作角色、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由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来,县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60余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问题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加剧,大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较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县民政局20__年的调查,在城市有480余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18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学困难,2500余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1.2万户共4.5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0.6万个家庭、2.3万人住房困难,7.8万户困难家庭中的0.8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面临新的形势,社会救助的压力增大。平昌县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数目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社会救助工作难度加大。平昌县属于典型的边、远、山国贫农业县,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镇、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级拨款维持,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随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适应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监督措施不力、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地方
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对策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是解决现实矛盾、推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为全面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平昌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情和工作实际,谈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事业新发展,首先,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加深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其次,要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失业人数扩大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去思索,转变思维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第三要弄清当前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着重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机构和队伍入手,探寻新的对策,新的机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探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克服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相对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从理论上引导和深化城乡社会救助的体系建设。第五,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基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在: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整合协调、形成合力、逐步推进。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改革和发展,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演进,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从分散向一体化发展,从随意性、临时性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政府独撑向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二、确定工作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改革创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意识明确、部门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救助经费专项落实、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特殊困难群众分类受助、救助效率不断提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项社会救助体系。
三、完善救助功能。多年来,为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县委、县政府从维护人民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各类贫困对象,及时予以救助,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但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的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城乡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人数逐年增多,迫切需要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功能。要构筑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核心内容,以优待抚恤、社会互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和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要进一步建全、完善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大病,重病的医疗问题。要立足于农村低保、灾害救助、五保供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多种救助方式的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相互补充、逐步建立设计和覆盖农村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服务网络,把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就、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和安居乐业的目标;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满足城乡广大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减少人际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消除失落感和不满情绪,化解因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团结和谐、平等互补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爱心和慈善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坚持开拓创新,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主导。就是政府要负主责,一是要以政策创新落实救助工作机制。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划和建设救助设施等。二是要强化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刚性机制。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一定比例增长。三是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政府要用政策杠杆引导社会力量更自觉的参与社会救助。主要是免税,对社会捐赠实行全免税或允许税前列支。二是民政主管。作为主要负责事关民生、民权、民利的社会救助与福利等方面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经常性和临时性的救助工作,推进部门间协作。要发挥社会救助地域性、综合性、社会性的优势,避免“交差点”和空白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社会参与。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补充国家因财力原因导致的救助资金不足,增强救助整体实力,扩大救助覆盖面。四是综合协调。 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综合协调的职责要在政府组织下,把救助任务及目标进行科学分解,事权清晰、职责明确,县财政、教育、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卫生、教育、农业、扶贫、劳务开发等部门要在贫困群众就医、子女入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照顾。五是形成合力。目前,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以区域性、行业性方式进行的,如职工帮困基金、助残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等,都隶属于不同部门,相互交叉。要通过部门联动,将原来单一的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和社会的整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