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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单位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医疗卫生单位是预防保健和医治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除国家拨款外尚需按照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一定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以补偿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维持其正常运转。
第三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工作体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严肃物价纪律,切实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收费,维护人民群众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市、区卫生局设置专门或兼职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机构,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卫生服务价格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组织拟定调整方案,申请新的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受理有关收费问题的等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财会、医疗、护理、药剂、医技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和贯彻实施本单位的医疗卫生收费和价格调整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码标价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划价及复核制度、内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奖惩办法等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级(含区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职物价管理员,各级医疗机构设置专(兼)职物价管理员,把收费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物价管理员的职责是宣传物价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医疗收费的法规、政策和*市医疗收费标准,对本单位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本单位的医疗新项目、新技术作出拟调标准和成本测算并上报市卫生局审核报批。
第七条各单位收费人员编制,参照下列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门诊收费处人员配备:日门诊量500人次以下设4-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
住院处结算人员配备:100张床位设4人,每增加50张病床增加1人。
第八条收费员的职责是依法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必须持证亮证上岗,负责本单位门诊和住院的划价、结算等收费工作。必须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填写字迹、金额必须端正、清晰、准确。未经物价、卫生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费。
第九条物价管理员、收费员必须参加由卫生与物价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平时要自觉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十条各单位的财会部门是具体负责收费日常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的物价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及本单位价格管理机构的决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组织收费,实施明码标价制度和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医疗收费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重视和加强对医疗欠费的管理,及时做好催收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和合理检查的诊疗原则,禁止开大处方、滥检查、滥用药物,增加病人的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治病救人和收费的关系。病情危重需要急救的病人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或总值班负责人,先抢救后收费和办理有关手续,在不影响抢救治疗的前提下,由住院处或门诊收费处及时收取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收费项目的划价、收费一律由收费员负责,科室和医护(技)人员只能提供应收费的具体项目,不得划价收费,严禁直接收取现金。
第十五条住院病人的检查、治疗、用药、处置等各项诊疗收费,必须以医嘱为依据,按发生的日期、次数据实按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提前或汇总填写收费通知单。门诊病人按医护(技)人员开具的诊疗项目依照标准划价收费。
第十六条为保障资金周转的需要,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收取预交金时,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和治疗的需要确定收取额度。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门诊、住院、出诊、联合办医、特需服务等各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的印刷、验收、保管、编号、领发、登记、复核、销号等制度,堵塞漏洞,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国家、省统一管理的项目是:计划生育手术费、卫生防疫监测和药品检验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医疗收费项目由省统一管理,标准由我市制定报省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必须按上述管理权限报批。
开展新技术、使用新设备的各项检查、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先由医疗卫生单位提出具体方案,做好成本测算,报市卫生局审批、物价局备案后试行一年(区、镇属医疗卫生单位,先报各区卫生局审核,统一报市卫生局、物价局审批备案)。试行期满后由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均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市医疗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卫生防疫防治、药品检验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行使监督监测职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分工检验范围、检验的项目和频次,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检查、乱收费,不准多头监测、重复收费。
第二十一条各医疗单位购入的药品,其零售价按国家规定以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加批零差率和折扣制定。
医院自制药品作价,按国家、省和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执行国家、省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政策,业务收入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要严格按照规定增幅的控制和相应比例指标执行。各医院大型医疗仪器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卫生部制订的医院分级管理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就诊的医疗收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国民待遇,执行现行的统一医疗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可申办特需医疗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医院按合理利润原则自定,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核备案。实行独立核算,设立独立财会帐户,纳入预算内管理,按规定报送财会报表和有关报表,接受各级物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内容必须明示,其收费标准必须事前明确告知患者,让患者自愿选择,不能以任何方式暗示、诱导或强行安排患者就诊。享受社保、劳保、统筹、合作医疗待遇的人员,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其费用属基本医疗服务规定范围内的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予以报销,超标超额部分自负。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医疗收费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效的奖惩制度、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严格执行医疗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管理不力、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违纪的单位与个人,坚决查处,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惩处。
第二十七条市属各医疗机构必须按月将本单位医药费用总收入、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和每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与每床日平均费用的情况、医保费用支出情况报送市卫生局计财处;各区卫生局要做好对所属单位报表按月审核和季度审核汇总,每季度报送市卫生局计财处。
第二十八条凡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者依照粤卫[1998]301号文第(七)条有关规定:不准参加甲等医院的评审,已经评为甲等医院的要下降一个等级并全市通报批评。其超过指标部分的收入所得,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返回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用于卫生科研教育、弥补医院欠费、奖励“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九条各医疗单位要将*市医疗收费标准以全市统一格式明码标价,安装多媒体电脑触摸屏,方便病人查询。实行电脑收费的单位,要向病人出具医药费用清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者属违规行为:
1、分解医疗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
2、自立名目收费或随意收费、非收费人员划价、收费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各种药品、卫生材料等差率的;
4、处方划价错率(按处方张数计算),西药、中成药在百分之二以上(不含百分之二),中草药饮片在百分之五以上(不含百分之五);
5、票据填写不清或原始记录不完整,屡查屡犯的;
6、医疗收费不开具收费票据;
7、不按统一格式公布医疗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清单的;
8、擅自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9、不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10、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达不到国家医院分级评定标准规定的;
11、凡超规定业务收入增幅控制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控制指标的;
12、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的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领导,按照下列原则惩处:
1、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扣缴违规所得乃至等额至五倍罚款;
4、按*市政府令*年第51号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范文2
我市自1992年开始试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改革办法以来,经过五年的实践,已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在完善现有管理改革办法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市属单位全面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改革办法,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的和原则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克服浪费。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推动医疗机构内部的改革,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构,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为向医疗保险过渡奠定基础。
二、改革内容
(一)在实行改革,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我市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方面适当提高市属享受单位的医药费定额标准;另一方面对享受单位出现的大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实行大病补助办法。
(二)为充分调动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积极性,把管理同卫生的投入结合起来,我们在上年市属人员医药费人均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后,对医疗单位确定一个当年医药费人均实际支出控制指标(指标另行下达),作为考核标准,进行奖惩。
(三)具体考核奖惩办法
1.把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的情况作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对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经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检查评比公费医疗管理好的医疗单位,一方面进行通报表彰;另一方面给予卫生事业费的投入作为奖励。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资格。
3.所承担的市属单位(含市属医院)人员医药费年人均实际支出水平低于控制指标的,财政部门按低于部分的30%作为对医院的奖励,用于加强医院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发展卫生事业;年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属医院要负担超过部分的30%,市财政从下一年度下达的其经费补助指标中扣除。
(四)纳入医院管理的市属单位医药费补助办法市财政按核定的享受人数乘以当年的人均定额指标(另行下达)作为补助经费拨给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拨到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各区疗单位上报的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情况;按我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凡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经医院核准并支出在财政补助定额标准以内的,应及时将经费分别下拨给各享受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保证经费的及时到位。
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按当年财政下达的人均定额指标以及核定的享受人数确定各享受单位当年的公费医疗经费补助总额,当各享受单位上报医疗单位的医药费实际支出数,未超过财政补助其经费总额时,公费医疗办公室予以实报实销;当各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超过财政补助经费总额时,不予报销。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对承担此项任务的市属医疗单位的经费补助办法要视同其他享受单位一样执行;对承担此项任务的中央在京医疗单位、区(县)属医疗单位,其自身的享受人员的医药费补助由原渠道解决。
(五)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分配办法:
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拨给各享受单位的医药费补助按上述报销办法支出后,若有结余,可作为对管理范围内负担医药费较多、经济承受确有困难的享受单位补助之用。结余补助经费的分配,由各医疗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财政局社保(行财)科,由区(县)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财政局社保处批准后,方可执行。若补助后仍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用于解决医药费的超支问题,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三、定点医院的选择和确定市、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选择医疗条件好、管理能力强、领导重视的医院作为承担此项任务的定点医院。由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就近就医的原则,同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协商选定定点医院,同时,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同医疗单位签定“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附后),并将参加改革的医院及其承担合同的享受单位的名单、人数审核汇总后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审核,最后确定改革的单位。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给承担市级公费医疗管理任务的医院挂牌,作为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定点医院。
四、管理责任及要求
(一)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责任和要求
1.按照公费医疗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享受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
2.对定点医院上报的享受单位及人数要进行认真核实。
3.认真按时完成定点医院的各种报表(报盘)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4.了解、掌握定点医院及各享受单位的管理改革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及时下拨公费医疗经费,并根据医院汇总上报的单位大病补助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医疗单位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把公费医疗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的议事日程,结合本院的管理任务,制定各项管理细则。
2.成立有医院主管院长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加强对公费医疗的领导和管理,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要配备一名专职管理干部。实行凭证就医、现金交费、双处方和使用门诊病历的就诊制度。
3.对转诊、转院治疗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也要按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要求,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4.各医院对所管的公费医疗经费要单独设帐,按单位立户,实行微机管理,建立个人支出台帐,定期向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上报实际支出情况(同时报盘),并抄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作为考核依据。
5.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了解公费医疗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及措施,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医疗原则。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控制过度消费,努力减轻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6.加强对享受单位的监督指导,帮助享受单位搞好预防保健工作,了解和掌握各享受单位的人员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及负担情况。
7.在做好市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外,对本院所有公费医疗合同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中央、市属、区属)及接收的转诊、转院公费医疗病人都负有管理责任。
(三)享受单位的管理责任及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单位职工了解公费医疗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做到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的各项规定。
2.配合医疗单位共同做好公费医疗改革管理工作,并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和掌握本单位职工的健康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及负担情况。
3.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做好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工作。
4.享受单位遇有大病,单位负担医药费确有困难的,请向医疗单位、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反映,由他们结合各单位的管理情况一并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反映。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年人均实际支出的计算口径:实际支出指医院支出和单位负担的医药费(含万元以上支出),不含个人应负担部分,人数为年平均人数。
(二)医药费支出要按照(1996)16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到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与职工个人挂钩的比例由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商定。但不低于个人年工资总额的5%。
(三)凡市级享受单位公费医疗经费自行管理的,其经费补助仍按市财政局原订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扩大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试点单位的通知》(京卫公字(1993)2号)及《关于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通知》(京卫公字(199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协 议 书
甲方: 区公费医疗办公室
乙方: 医院
为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这项改革,甲乙双方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的监督领导下,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市属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实施公费医疗经费定额管理,甲方负责对乙方公费医疗管理进行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上报的市属公费医疗享受人数及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并根据复核后的经费支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款。
三、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四、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大额补助费用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提出补助意见的报告。
五、乙方认真执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医疗原则及公费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完成好甲方委托的公费医疗定额管理任务。
六、乙方要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制定出本医院经费定额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各项落实措施,做好定额管理的宣传工作。
七、乙方对所管辖的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个人支出台帐,并按要求定期将支出情况上报甲方。
八、乙方要认真执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日常管理和年终的检查考核工作。
九、年终结算时,甲方根据北京市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规定,有权对乙方经费执行情况及管理情况提出奖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参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留一份,本协议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范文3
1 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与分类收集点的区分与理解
1.1 案例一
本局于2008年11月18日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某保健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医疗机构在正常执业中。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二楼203体检室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内盛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手套2付、使用后的一次性床单1件。查见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该医疗机构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未封口,无产生科室名称、类别、数量的标签。该医疗机构当场未能提供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三联单。通过进一步谈话确认,保健站将有专人将置于厕所地面的医疗废物交接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人员。
本案例是一起违反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案件,案件涉及3个违法案由,包括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案;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此则案例违法事实涉及面较广,在医疗废物监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 关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理解和识别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规定。《条例》里没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规定,但在《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里,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要求,该《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可按照距离最近的原则,在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附近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可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和分类收集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实践中有将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或者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做临时收集点、临时贮存点等不规范表述,应予以注意。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上述保健站就属于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该医疗废物集中点除了要满足分类收集点的要求外,还要满足暂时贮存点关于采取密闭措施、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等要求,以有效地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故上述保健站的“在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的行为应适用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 关于“运送工具”与“运输车辆”的区分与理解
2.1 案例二
在一则医疗废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现场检查笔录做如下描述:检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查见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车辆无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有科室与收集人双方签收记录。
2.2 “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的区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有关于运送工具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第二十八条有关于运送车辆的专门规定。可见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有不同的含义,医院内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以及将医疗废物由分类收集点运送到暂时贮存点一般使用的是“运送工具”;而将医疗废物由暂时贮存点运送到医院外部的集中处置单位一般使用的是“运输车辆”。可见本案例将“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混用,没有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条文作准确的解读。
3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案由与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由
3.1 案例三
本局于2008年2月20日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三楼诊疗室操作台下的医疗废物专用袋中查见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经查实,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3.2 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情形
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中,如果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虽将其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但是未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分类将其按照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等五大类分类收集(如案例三),同样都适用本案由。
如果本案例发现的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放置于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但是如果在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还发现纸屑、果核等生活垃圾,则应适用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案由,适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3.3 对就诊患者将止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情形的处理
在实践中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在医疗机构内部的生活垃圾袋中也可能发现医疗废物,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属于医务人员能直接控制的医疗废物,如一次性探针等则需要进一步做调查取证,以确认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是否成立;如果是医务人员无法控制的医疗废物,典型的如就诊者用于止血后丢弃的带血的棉球,这种情况一般不应给予处罚,虽然其情形也表现为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范文4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浙江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和《*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省级卫生强市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健康中国2020战略”和建设“卫生强市”的总体目标,以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为核心,努力实现人人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持续、公平、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我市卫生综合实力走在全省前列,推动我市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创建目标
年内争取首批通过省级卫生强市验收。
三、考核内容及责任分解
按照《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浙江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要求,创建省级卫生强市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大部分16个方面,具体为:(一)基本要求,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主要环境卫生、卫生投入等方面;(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包括居民健康水平、医疗保障水平、公共卫生安全、卫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工作等方面;(三)卫生资源配置状况,包括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方面;(四)综合保障水平,包括卫生规划及考核推进机制等方面;(五)卫生管理水平,包括卫生管理体制、卫生行政能力、主要卫生管理指标等方面。(考核内容及责任分解详见附件)。
四、创建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年3月底前)。一是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对创建卫生强市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创建卫生强市工作,营造创建氛围;二是成立卫生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细化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完善创强有关政策;三是召开全市创强工作动员大会,分解指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组织攻坚阶段(20*年4-6月)。一是对照《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分析我市卫生工作现状,查找薄弱环节,同时加强与省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组织到先进兄弟县市学习取经,及时发现并解决创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卫生创强各项工作;三是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门人员收集、整理卫生创强材料,建立基础档案;四是组织开展20*年卫生强镇(街道)创建工作和全市卫生创强工作督查。
3、整改提高阶段(20*年7-9月)。一是根据前阶段创建工作进程,对照省卫生强市(县)考核的五大部分16个方面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查缺补漏,落实整改措施,全面提高卫生工作水平;二是完成16个方面评估验收指标的基础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三是对前阶段创建工作进行总结,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并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对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议;四是正式向省政府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4、迎接考核阶段(20*年10-12月)。一是做好创强工作各种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二是召开卫生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迎检”工作;三是对全市“迎检”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是接受省卫生强县(市、区)考核组对我市卫生强市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增强对卫生强市创建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卫生强市创建作为推进“平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卫生强市创建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协调共进的领导机制和工作局面。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督查和考核,建立健全卫生强市、强镇(街道)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将卫生创强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纳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形成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卫生强市的目标、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要强化卫生强市的创建基础,推进卫生强镇(街道)创建。
(二)建立组织,切实加强对创建省级卫生强市的领导
建立创建省级卫生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朱海平任组长,副市长朱红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水利局、农经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新居民局、科协、残联、创建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创建省级卫生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具体人员,落实相关创建任务和工作职责。
(三)加大投入,保障卫生创强工作的顺利实施
进一步强化财政投入,推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全面落实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民健康体检、社区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卫生专项经费,逐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承担传染病、精神病、地方病防治、急救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确保卫生创强工作顺利实施。
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范文5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业务科),办公室主任:汤敦华,副主任:王一志、邓晓文。
二、考核机构
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医学会负责考核;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中医药学会负责考核。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10年1月开始启动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从本考核年度的3月开始,至4月底前完成。各考核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医师定期考核情况汇总报卫生局业务科。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测评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的形式进行,测评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考核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的医师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县卫生局备案。我局将在总结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医师考核内容,并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在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范文6
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卫健局:
为切实加强医院环境卫生和文明服务建设,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文明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病患有更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医院《关于创建“优美环境 文明服务”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医院创建“优美环境·文明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1、严格执行环境卫生标准,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现环境优美。健全卫生管理机制,加强对我院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管理机构,把环境卫生整治列入单位的重要工作日程。开展室内外环境治理,有专人负责院内外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排水系统完善,无堵塞、溢流。开展卫生间卫生治理,做到卫生间通风、照明、防蚊蝇鼠设施齐全,标志标识清晰,有洗手设施,干净明亮。
2、医疗垃圾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污水、污物、粪便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符合环保要求。
3、加强卫生文明宣传,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干部职工的卫生意识和文明行为,引导病人及其家属讲究卫生,爱护环境。
4、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改善服务态度,实现文明服务。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做到四个文明一个规范,即仪表、举止、言谈、诊疗文明和窗口服务规范。
二、自查结果自我评定
通过此次创建“优美环境 文明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我院医疗卫生环境与管理,实现环境整洁优美,人人文明服务的目标,清除卫生死角,树立我院在群众中的形象,深入、持续开展文明服务,达到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行为文明规范,服务流程科学合理,服务措施便民利民,服务环境舒适安全,服务环境公开透明,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温馨的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此次活动中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虽然有很大的改变,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的改善。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医院环境存在的问题
1、卫生间的纱窗有积尘。
整改措施:要求环境卫生负责人清除纱窗上的积尘。
2、卫生间的污水池有污迹。
整改措施:要求环境卫生负责人清洗污水池,做好干净整洁。
3、个别科室玻璃不够明亮。
整改措施:按照环境卫生要求规范进行相应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二)文明服务存在的问题
1、个别医务人员对此次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整改措施:加强督导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
2、患者家属流动性大对公共环境保护的意识较差。
整改措施:增加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爱护环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