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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义范文1
一、充分认识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凸显出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意志更强、要求更高,表明了社会保障的发展理念更加成熟,责任更加明晰,政策指向更加明确。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要求,结合pp实际,认真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上下必须切实提高认识,高度统一思想,带着一份感情、带着一份真情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社会保障问题既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又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更是一个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问题,同时又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问题。“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中,现在投资和出口增长都很快,但内需一直拉不起来。这与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有关,预期消费非常高,老百姓有后顾之忧,要通过储蓄来防老、防病,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增强群众的消费预期,释放群众的购买能力,对落实扩大内需的方针,调整经济增长模式,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因此,社会保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pp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和医疗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两大保险。我市目前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还不够广。从养老保险看:全市共有16-60周岁的城乡居民33.68万人(户籍人口),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12.8万人、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缴费的0.87万人、参加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或生活补助的1.32万人,再扣除公务员、在校学生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外来人员,还有约18万人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或原一次性低缴费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上老人近8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6.8%,约4万人无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其中70周岁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有26850多人,而且人口老龄化趋势仍在进一步加剧。从医疗保险看:近几年我们在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今年共有30万城乡居民参加了这一保险,其中农村居民29万、占农村居民总数的93.51%,但还有约5%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大部分中小学生尚未参加合作医疗保险,需要继续深入推进这项保险制度。这次出台的《pp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pp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明确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两大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制度和机制安排,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使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地参加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二)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保证。养老、医疗并称两大世界性难题,良好的养老、医疗保障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预期,解决后顾之忧,是社会的稳定器、安全网。当前,我市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综合实力跃居全国百强县(市)第28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加速提升阶段,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外来人口又急剧增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较为繁重。20__年,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96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52元,但是在平均收入较高的背后还有不少生活困难的人群,而且目前的保障制度往往是收入越高的保障得越好。因此,尽快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以外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这次根据嘉兴统一部署开展和推进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是覆盖城乡居民的、最基本的,也是惠及社会各阶层中相对最困难、最弱势群体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弥补了全市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空缺,标志着全市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确立,并朝着“人人享有”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全省、全国都是先人一步、走在前列的,尤其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整个嘉兴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坚持以工哺农、以城带乡,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基本实现了城乡公交一体化、供水一体化、就业一体化、教育一体化、垃圾收集一体化,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农民“老无所养”、“因病致贫”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农村里有一部分家庭或人群的生活还比较困难。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起步虽然比较早,但由于各种原因,制度的设计还有缺陷,目前参保人员仅有6.6万人,人均缴费偏低且大部分中断缴费,积累
额少,在现有全市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1566人中,月领养老金最高1687元、最低0.8元,平均只有41.6元,保障水平过低,实际上无保障可言,失去了实际意义与价值,不能真正发挥养老保障制度的作用;前几年我市开始实施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能够使医疗保险在制度安排上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近三年全市累计共有3.69万人次农村大病患者获得住院报销,有近40万人次得到门诊报销,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筹资水平偏低、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家庭结构与城市家庭一样,小型化趋势日益明显,普遍转变为“4-2-1”模式,使“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面临挑战,而且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改善在不断提高,人们普遍期待政府建立新型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障模式。因此,完善制度,建立维护公平、富有效率、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市这次出台的“两大保险”办法,既着力扩大“两大保险”覆盖面,又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尤其是在制度安排上真正做到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向农民倾斜,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四)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的具体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要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步伐,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真正实现吃饭财政、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让老百姓更多、更好地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次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都感到压力很大,据测算,“两大保险”合计起来,市、镇(街道)两级财政的投入每年将超过1个亿。但财政永远是紧张的,通过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保障水平,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是政府职能的回归和到位。财政再困难,另外可以省一下,也要把这“两大保险”建立起来,充分体现人民政府执政为民、为民执政的本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确保财政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现在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有利条件也很多:一是从上到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尤其是对加强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障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二是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养老、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十分迫切,已经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三是通过前几年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因此,我市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二、准确把握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目标要求
《pp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pp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根据嘉兴统一部署,结合pp实际研究出台的,总体制度设计是参照嘉兴有关办法的,关键是怎样操作好,把握好目标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去开展和推进。
(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次出台和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嘉兴市政府早在20__年就开始着手调研和政策制订,并于20__年底开始委托专家进行测算,后又经各级领导和多方专家作过多次方案评审,也得到了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具体到《pp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操作,有关部门已经制订了实施细则,这里就重点要把握好的几个方面作一强调。
1.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到20__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城乡一体化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实现全覆盖,参保率达到100%。20__年,是实施《pp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第一年,也是关键之年,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确保达到60%以上。参保率的高低,也是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及工作能力水平的检验。
2.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年满70周岁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其中70-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
3.财政补贴。改变了原来农保完全采用自愿缴费、自我积累、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个人储蓄式养老保险”模式,通过政策推动和利益引导,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实行大帐户小统筹,参保人员个人按8%缴费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财政按5%补贴并建立相应的补贴帐户和统筹基金,其中3%的财政补贴建立补贴帐户,2%的财政补贴建立统筹基金,同时设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保的特殊补贴。上述财政补贴,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对于20__年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我们提出要在20__年3月30日前缴纳完成,各镇、街道也要按照有关要求确保应该承担的财政补贴足额及时到位。
4.制度衔接。按照嘉兴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嘉兴市本级、县(市)为统筹范围,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机制。
(二)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市委、市政府在过去几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20__年《pp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设计力求体现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逐步向“普及型”医疗保障方向发展,并提出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到20__年筹资水平达到人均300元的目标。20__年与20__年的办法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需要准确把握:
1.筹资标准提高。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从125元提高到1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元、省财政补助6元、市财政补助51元、镇(街道)财政补助51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每人出资65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从182元提高到232元,其中市财政补助51元、镇(街道)财政补助51元,城镇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加,每人出资130元;在我市就业或就学的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费用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单位负责筹集,集体参保。
2.建立个人帐户。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我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首次建立个人帐户。在筹资额中提取每人每年30元用于建立个人帐户,其余资金作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建立个人帐户是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旨在增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广大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巩固和发展。
3.保障水平提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通门诊不设起报线。首先由个人帐户按可报医药费50%的比例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在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可报部分的25%给予报销;在pp市级医院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可报部分的10%给予报销。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年度个人累计封顶800元(不包括个人帐户基金
)。当年度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住院报销减少了分段数,提高了分段报销的比例。可报医药费在起报线至1万元段的报50%,在1-4万元段的报60%,在4万元以上的报70%。4.住院医药费报销封顶线再度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年累计最高报销享受额由20__年的6万元封顶调高至7万元封顶,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年累计最高报销享受额封顶金额由10万元调高至12万元。
三、切实加强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组织领导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操作。
(一)要强化责任落实。等一下,市政府将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签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两个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是一种形式,关键是要把责任落到实处。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两大保险”的开展和推进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抓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将加强对“两大保险”开展和推进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20__年度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的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整合相关力量,形成与管理服务对象、内容相匹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体系,同时要加快建立上下联网、动态管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两大保险”工作有序进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义范文2
(一)指导思想: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先创建机制,搭建平台,再适时提高标准”的思路,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居民自愿、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家庭成员一并参保;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目标任务:2009年,选择**区、**区、**区、**区、**区、**区、**区、**县、**县、**县、**区、**县、**区、**县、**县进行试点,以后每年增加10个区县(自治县)试点,到**年覆盖全市区县(自治县)。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与缴纳
(一)以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算,根据其不同年龄,以下两类人员分别处理: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900元四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80个月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直至达到180个月;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自本地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参保缴费未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80个月。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予以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其月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三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缴费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作适时调整。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80个月及其以上。
老年参保人员参保并按规定一次性完清应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也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80元的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也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作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38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老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可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为死亡时上月本人12个月基本养老金,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80个月,且本人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在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按月增发10元的基本养老金。
(五)建立养老金高龄增发机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的基本养老金,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由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二)个人账户记账利息参考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复利计息。
(三)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含延长缴费期间的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且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自治县)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基金专户,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和支付。
(二)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本地区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集体补助本金及其利息、上级补助、同级财政投入、保值增值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主要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高龄增发养老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当基金不足以支付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注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支付的缺口。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内转接的:
1.在本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2.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自治县)发生转移的,在转移个人账户基础信息的同时,应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3.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八、新老制度衔接
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已按老农保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可与居民养老保险确定的月基本养老金合并计发,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计发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九、组织领导
(一)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不断探索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
(三)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义范文3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原因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其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构成基金监督的法律框架层次低、效力差、权威性不够、操作性不强,法制约束力差,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不断深化,监管部门诸多,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一定程度上影响基金管理工作的开展。面对我县每年几千万元不断积累的基金,加强管理迫在眉睫。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不理想,存在贬值可能性。
尤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定存在银行定存时间为一年。银行利率跑不赢物价上涨,抵不上通货膨胀率,贬值是不可避免,基金不是十分安全,不断增加的基金对银行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各银行不惜代价,争相存储基金,造成基金存储分散,存款期限较短,基金增值率低。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冒领现象。
当前城乡居民死亡对象当月予以发放养老金,次月停发养老金,但死者的家属往往不愿意上报,甚至有的人故意隐瞒,想多领养老金,部分佛教人员死亡后直接在寺庙内火化,个别村干部的不负责任,村没有及时上报信息,从而造成没有及时暂停或注销个别人的养老金,只能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发现时再去追回就有难度。
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基金管理的思路和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与基金筹集。
一是规范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发放、账户管理等工作,抽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基金股、财务室等相关人员,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基金管理小组,对城乡居民保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并结合我县实际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二要做好基金筹集落实。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一是个人缴费。我县城乡居民保缴费标准为100~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档,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按年度缴费。二是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对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补助。三是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75元缴费补贴。
(二)加强经办服务。
1.健全组织机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要按规定配备各岗位人员,实行经办与审核岗位相分离,会计与出纳岗位相分离,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做到了岗位安排合理,人员分工明确,资源配置优化。同时,认真制定了经办工作的各项实施办法、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严谨内部协作,确保基金安全。
2.规范经办服务
一是认真经办业务。乡(镇)、村经办机构认真核查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对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居民,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实行应发尽发;由县城乡居民保中心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导出每位参保人应扣、应缴和应补的保费数据,交合作银行代办,要求各储蓄银行于每周五上午将本周征收的保费全额转入城乡居民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同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设置了符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的缴费标准,对缴费困难群体在参保缴费、提高补贴等方面给予政府补助,并认真做好城乡居民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结算工作,做到参保、缴费、政府补助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人数相一致,没有出现城乡居民保资金被截留、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待遇及时发放。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强化规范服务行为,特别是加强对被征地对象身份的认证工作,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每月能及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及时发现改正误发、冒领社会养老金现象。积极推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实现金融服务“不出村”。
三是严格生存认证。针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多,居住散,流动大,不易管理的现状,要在加强稽核的基础上,采用“两项比照”的方法,健全生存认证制度。首先积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每月就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死亡、户口迁移等户籍变动资料与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的变化情况进行比照;其次在每月在乡镇、村上报死亡注销基础上,与计生部门、民政人口自然变化情况中的死亡人口相比照,查看有无漏报、瞒报现象,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名单和乡镇上报的死亡人员名单,及时停发死亡人员养老金。采用“两项比照”方法,严格了待遇领取审核,最大限度避免了死亡人员家属冒领养老金或既享受企业保退休待遇又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等情况的发生。
(三)做好新、老农保业务衔接。
新、老农保16~59周岁参保人员业务、财务衔接难度大。由于新老农保待遇领取参数设置不一样,老农保参保人按新农保计算待遇少了,很多参保人表示无法理解,增加了我们动员参加新农保继续缴费的工作难度,尽快出台新、老农保业务衔接。
(四)完善基金监管。
城乡居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运营现状总的趋势是偏向保守,注重安全胜于收益,目前只有定存银行,造成了投资效率低下,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客观要求,在规避了投资市场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未来的贬值风险和支付危机。同时强化社保基金风险控制,建立统一、独立的监管,从制度上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应建立全省城乡居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正常的调整长效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没有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由目前依托各级行政力量推进城乡社保制度、政策推进,推动广大城乡居民从“要我保”到“我要保”的观念转变,这样既可以减轻基层经办机构的工作压力,又可逐步实现养老基金的制度化管理。
由于大部分中青年农民正在城市打工或准备到城市打工,是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选择的困惑。建议对16~30周岁城乡居民实行自愿参保,3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同时,建议省里尽快出台相应办法解决“两保”衔接问题。
(六)建立全省死亡信息共享系统。
由于异地死亡人员没有及时申报,生存认定难度大,易造成“死亡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建立全省死亡信息共享系统,可最大限度减少死亡人员家属冒领养老金的现象,避免城乡社保基金的流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义范文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开展广大群众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档案设立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同时在后期管理工作中也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文件,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和说服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城乡居是养老保险工作的延伸,是维护城乡广大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保障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而且还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对社会繁荣和稳定的有效维护。但在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内容不一、层次杂乱等现象的存在,给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所以需要加强对其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能够更好的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需要。
二、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都加快了改革的速度,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处理更加高效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受到广大居民的青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依据,在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仅管理较为混乱,而且信息统计缺乏全面性,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内容繁杂的问题发生,在档案统计过程中需要记录的信息量较多,这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现带来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由于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快推动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流程熟练掌控,特别是对于一些纸质的重要档案,不仅需要确保其具有科学合理的排序,同时还要做好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维护工作,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档案,需要做好备份处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作为一名城乡居民养老档案的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对档案备份、保存熟练掌握,而且还要对相关记录及需要查阅的知识做到扎实、熟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确保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就必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覆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实施:一方面,对适龄老年人以及去世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增补。科学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需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最基本的档案管理是最为可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正因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灵活性欠缺这一制约因素,所以对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档案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则需要不断及时的对档案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切实落实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到对参保人员信息随时可查询,信息随时可归档的系统化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而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老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扩增,这就要求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关键信息上的无缺失以及老年人养老保险数据库的系统化的要求。
(三)注重现代化科技的应用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已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加大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迫切。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不仅是现代信息社会对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档案管理者在将来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必然努力方向。因此,就需要要将电脑、网络管理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应用到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中来,依靠电脑来取代手写,以网页管理来代替布告通知,运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减少人工送件,从而更多的解放人力物力,将其应用到更需要的场合中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义范文5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构成与特征分析
我国近些年社会保险事业飞速发展,所谓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城乡居民在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信息,这些信息中包含了他们的个人信息和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具有真实性、复杂性和易露性的特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养老保险的档案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过程监控和记录,具有指导作用、监督作用和维权作用。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与城乡居民个人、家庭、社会保险的办理机构及政府的财务管理部门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凡是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相关的资料、数据、文件等都归为档案管理的范畴。
(二)管理信息化要求较高。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效的做事效率已经成为政府的必然要求。目前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发展,要求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处理要高效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高度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题中之义。
(三)存储和保存的期限较长。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一般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要居民存在养老保险的业务办理,就会有相关信息的保留和存储,这些就是档案管理的内容。参保居民只要没有停止养老保险的办理,那对相关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存储都要继续,所以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个时间跨度很大,保存期限很长的工作过程。
(四)安全系数要求很高。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内容繁杂,需要记录的信息很多,这些信息对居民的切身利益有着极大的影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形式有纸质的,也有电子版式的,有些档案记录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比如个人手册等,有些档案具有隐私性,这些都要求在居民的档案管理上要做到高精准,重安全,确保档案安全妥善管理,严禁信息的外漏、篡改等其它威胁档案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生。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作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开展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处理养老保险工作的凭证,同时也是城乡居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力证据;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养老保险工作和服务的延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影响着养老保险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隐性的价值和意义;具有统筹全局,提高统筹层次的作用,由于以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工作体系不健全,导致区域化差异较大,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息不畅,资源封闭性严重,而养老保险档案的建议可以大大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统筹的层次和服务的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可以大大促进社保工作档案的信息化,是整合社保档案的必要条件,我国养老保险的层次较多,内容不一,管理部门也是不一样,要想优化我国的社保系统,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保体系,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准已经是我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需要和要求。
三、优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策略探究
(一)提高档案管理意识,强化档案基础管理。就目前来说,虽然我国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还不到位,在从业人员中,消极怠工现象时存在,对档案管理的意识还没有提升到与社会保险发展所适应的程度。现在的从业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不认真,认为档案管理不重要,这些思想对其工作质量有着巨大的阻碍作用,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杂乱无章,没有发挥档案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应有的作用,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为此,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意识,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思想教育,让其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档案科学分类,进行有序整理。对于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工作来说,工作难度较大,内容较多。为此,要想优化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分门别类,把养老保险的档案进行有差异的归档,并有序地整理和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分类对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程序,对这个档案管理来说起着主导作用。对于档案的分类,必须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和分类标准,做到繁而不乱,井然有序。一般来说,对于政策性文件档案的管理,一般都是按照文件的出处、类型、文号及时间来分类归档;对于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的记录管理中,可以按照部门、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对于城乡居民个人来说,比如保险手册、账户等情况就行分类;对这些档案的整理必须有序进行,不可杂乱无章。对于档案的有序整理,需要做到编号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把握保险业务发展的规律,另外还要做好动态管理,做好常态下的工作。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于档案管理来说,需要一定的制度支撑,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也是如此,需要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明确从业人员的职责,对养老保险的档案建立、查阅、维护、保存等都要实现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对于纸质的档案要排列有序,做好保存和维护工作,对于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还要备份,对于电子版的档案要注意网络安全。对于从业人员,要求掌握基本的档案备份、记录、查阅、保存等知识,要维护好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档案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义范文6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2.6亿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到城市化的建设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同城镇户籍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就养老保险而言,目前,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在频繁的流动过程中,他们很难实现在一个地区累计满15年的最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再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统筹层次低而带来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许多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而无奈选择退保,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有悖我国为劳动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权益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而积聚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且城镇化的速率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测算已达到52.57%,若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估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则将逼近70%。快速的城镇化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迁移劳动人口在城镇的就业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达到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然而,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人口也面临着一定的阻碍,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合理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法,可以促使农村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也将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研究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的必然举措
早在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年,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也指出:“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见,政府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已给予高度的关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也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割裂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全面贯彻现阶段我国所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因此,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衔接实为题中之义。
二、对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方案(暂行办法)的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顺利衔接。《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方案旨在对新农保与职保之间、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项目过多,方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较为繁琐。《暂行办法》的颁布,在承认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进行自由衔接转换,大大简化了方案的内容与操作过程。
2.设置合理的时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暂行办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在此,《暂行办法》以是否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职保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是该方案的一大突破点。这主要是因为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规定以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且职保的待遇较高。依据规定,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无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再次,考虑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群体,这部分群体中的一些人在城乡频繁流动,部分人在进城务工时会选择参加职保,其后又会因为返回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面临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次转换。而统一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确定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将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
3.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往往侧重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而对转移衔接的程序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暂行办法》中的第9条按照一到四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4.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障碍以及各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许多往返城乡就业人员中出现重复参保、重复交费甚至是重复享受待遇等现象。根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的人数高达112.42万,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则有9.27万人。基于此,《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二)《暂行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暂行办法》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入职保必须达到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要求,而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没有对参保缴费年限做出相应要求,这就使得从待遇较高的职保转移到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容易,而进行反方向转换时则显得比较困难,致使部分在城乡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很难达到职保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转入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保缴费的积极性。
2.城乡养老保险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在此,笔者认为,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倘若不属于对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重复缴费情况,那么此举措无疑相当于达到职保退休年龄后,他们被迫选择退保,稍微存在差别之处只是在于转换时,个人账户中的地方财政缴费补贴(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数额毕竟有限。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入时,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实在是有失妥善与公平。其次,这在年轻人看来,一旦他们有自信参加职保满足缴费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们目前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终将会与退保的实质并无多大差异,何况,《暂行办法》也做出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待遇,因此,他们会选择放弃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加入。这无疑不利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群体的参保缴费的激励,也会使我们计划中的转移接续工作失去意义。
3.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有失公平。按照《暂行办法》中的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并未提及将职保的统筹基金进行相应转移。对此,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职保缴费的资金筹集过程中,参保者任职单位所缴纳的20%的部分虽然是纳入统筹基金,但这与参保者的劳动却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参保者并未给企业创造相应劳动价值的话,企业何来的资金为参保者缴纳保费。但是对于部分往返城乡就业的特殊群体而言,由于在城乡频繁流动,他们很难满足职保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终只能被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倘若依据《暂行办法》的该条做法,职保统筹基金不进行相应转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为城市待遇领取人员做贡献,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再加上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他们所享受的待遇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实在是有失公平。
三、关于《暂行办法》完善的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针对《暂行办法》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一是设置合理公式直接计算折算年限,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折算,在此,笔者建议采用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主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民工群体实际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为折算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缴费积累资金在年限折算过程中的价值。具体操作思路如下: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额分别除以统筹区对应年度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最终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为总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过对差额补足后,可视同二者缴费年限。简单来说,按照职保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年份应缴的职保缴费额,再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职保缴费额,若存在差额,则需将其补齐,补齐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即可视同职保缴费年限,但不能重复计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账户基金应按适当的比例随个人账户相应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