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管理制度最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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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黑龙江省;食品工业;问题;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 F640 [文献标识码] B

一、黑龙江省食品工业的现状

黑龙江省经过60多年的建设,食品工业已成为黑龙江省包括石油、装备、能源在内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并增速首位,在黑龙江省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近年来,黑龙江省围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这一主线,整合绿色食品品牌资源,带动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和龙头企业,企业规模逐步壮大,品牌战略稳步推进。

(一)食品加工体系初具规模。

2012年黑龙江省食品工业实现总产值2958.11亿元,累计同比增长24.8%,超额完成主营业务收入2700亿元年度目标。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和酒、饮料制造业增速较快,分别完成产值2109.09亿元和290.38亿元,增幅分别为30.2%和24.9%,食品制造业增速放缓,完成工业总产值456.17亿元,同比增长4.4%,烟草制品业增幅持平,完成产值102.48亿元,同比增长18.2%。

目前,全省规模以上加工企业达到863家,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407家,超十亿元企业28家,超百亿元企业2家。绿色食品生产企业520家,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65家,绿色食品工业总产值超千亿元。

(二)品牌产品数量有所提高

近年来,黑龙江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知名品牌数量有所增加,名牌产品规模不断扩大,全省绿色食品认证个数已达1250个,形成了以九三粮油、北大荒薯业、完达山乳业等企业为代表的4个中国驰名商标、22个中国名牌产品和138个黑龙江名牌产品。

(三)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日渐推进

在食品安全方面黑龙江省重点推进乳制品、肉类、酒类、调味品和饮料5个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全省有9家乳制品企业包揽了国家首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证书;多数企业建立了包含原辅料进货管理、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不合格品管理等9大类、21项诚信管理制度

二、黑龙江省发展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一)原字号产品多,附加值低

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在加工品中所占比重较小,粗加工的产品较多;原字号产品多,高新技术产品少;低档产品多,高档产品少;一般产品多,名牌产品少;产业链短,农副产品的转化增值能力较弱;内销产品多,创汇产品少。

(二)企业规模偏小,集群效应不强

由于食品加工企业门槛低,食品加工厂遍布省内大小村屯:省内许多乡镇甚至村屯都有自己的米面加工企业,有的企业充其量称为“小作坊”,加工能力弱,技术水平低,不仅互相竞争压价搅乱了市场,而且还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对全省食品工业的行业发展起到强力冲击作用。同时,食品产业相关企业总体布局相对分散,原料供应、初级加工、精深加工、销售服务、物流运输等关联性产业单元相对孤立,集聚性不强,联系不紧密,彼此带动能力差,难以充分发挥集群效应,阻碍了产业链条的快速延伸。

(三)科技应用落后,科研资金缺乏

通过对黑龙江省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食品加工企业进行调研发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项目建设资金缺乏,导致有些产品价值高、市场前景好、效益收入可观的项目无法实施,甚至有些已经过论证的项目无法开工,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产品研发、市场开拓、规模扩大。大型企业国际领先食品加工设备应用程度仍相对较低,小型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相对落后,生产设备简陋,多事大中型国有企业淘汰、退役下来的,陈旧老化严重、工艺流程落后。研发力量普遍薄弱,大型企业研发投入相对不足,中小型企业基本无研发实力,高科技含量、技术附加值高的新产品、新品牌仍相对不多。高级人才缺乏,一方面,高级技术人员缺乏,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开发新产品能力比较差;另一方面,高级管理人才比较短缺,管理水平较低,经营管理比较粗放。

(四)行业活力不足,国企比例较大

在黑龙江省地方食品企业中,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在各自产品领域中占有全省的较大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设备与品牌优势。但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不灵活,在食品工业这个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中并不具有真正优势和后续优势,加之非公企业普遍发展相对落后,造成行业整体活力不强。同时,黑龙江省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品牌杂、小、弱的情况不容乐观。

(五)加工企业原料短缺,剩余生产能力闲置

黑龙江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满足不了食品加工企业的需求。加工企业因原料短缺导致剩余生产能力闲置和浪费的现象在全省食品行业十分普遍。以大豆加工企业为例,今年黑龙江省东部佳木斯地区规模较大的民营油脂加工企业吉庆豆业集团开机加工仅一个月余,九三油脂集团宝泉岭油脂分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由于黑龙江省大豆播种面积持续减少,本土加工企业停业、停产、转产已经是必然趋势。其原因之一是目前各地大豆上市数量有限,一方面是由于市场需求萎靡,另一方面是由于本土大豆剩余无几,有价无市。原因之二是本土大豆播种面积逐年减少。据最新消息,从已完成的播种情况看,今年仅哈尔滨地区大豆播种面积就减少到230万亩,比上年减少近100万亩。

三、黑龙江省食品工业发展对策

(一)加大研发力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要关注国内外食品加工最新趋势,促进各种高新技术在食品工业生产和产品研发中的应用。这些高新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保证食品营养、安全、卫生、方便、快捷、风味多样和降低生产成本,还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优点,与传统食品工业技术相比,具有巨大的优势。因此,应把食品研发相关高新技术列为全省科技创新的重点项目,整合专项资金,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力度;做好项目论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并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设备制造企业自主攻关研发;对获得重大突破性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促进食品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和优化食品工业。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原字号产品多、附加值低的问题。

(二)推进循环经济,加速食品工业园区建设

建设软硬环境俱佳的高标准食品工业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使资金、技术、人才优势集聚,吸引优秀中外企业落户园区,对杂、小、弱品牌进行整合,进而繁衍出更多实力强劲的企业,实现食品经济跨越式发展。此外,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科学规划,加速建设国家级、省级大型食品工业园区和食品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集中区,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和国内龙头企业投资兴业。

(三)推进企业改革,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食品工业企业在所有制上应打破国有国营模式,积极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实行股份制改造;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按市场原则配置生产要素,更好地与原料生产基地和地方企业融合;给予非公企业政策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加速资本扩张;改革家族式小型加工企业,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大力度建设一批龙头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实现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模式,提高对全省食品企业的整合、辐射和带动能力。对年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等方式,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打造能带动行业跨越发展的企业集团。

(四)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农产品产能

黑龙江拥有世界上稀有的寒地黑土,土质肥沃、养分充足,与南方一年两到三茬的农作物相比,干物质和微量元素积累多,营养极其丰富,深受全国尤其是长江以南地区的消费者欢迎。因此,政府应该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针对黑龙江省资源优势的特点,研究、制定引导和鼓励政策,从税收、财政补贴、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加大科技推广应用力度,大幅增加我省农产品产能,促使黑龙江省食品产业产值加速增长。

(五)实施品牌战略,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利用“哈洽会”等大型经贸展览会,经贸科技交流的合作平台,大力宣传和推介黑龙江省优秀食品企业和品牌产品,唱响黑龙江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产业和品牌产品“绿色、安全、优质”主旋律,全面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大省的品牌形象。制定并实施黑龙江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相关规则,研究制定诚信激励和惩戒措施,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源头的治理和管控,规范建立和完善可追溯系统,力促食品工业再上新台阶。

[参 考 文 献]

[1]吕世翔,陈凯新,李家磊,卢淑雯.黑龙江省食品工业发展现状及建议[J].农业科技管理,2012(5)

[2]李翠霞,郑秋鹛.黑龙江省食品加工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J].学术交流,2004(10)

[3]刘洁.产业布局不合理黑龙江食品工业亟待治乱[N].中华工商时报,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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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xx]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xx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登记: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

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金融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指导各区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可将分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在行业内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三十一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或欺诈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将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函告上海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对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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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是在互联网运行基础上逐渐被开发出来的一种运营交付模式,云只是一种比喻。其实质即一个模型,这个模型可以方便地根据需要调用一个可配置的计算资源的公共集。按需访问一个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如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应用程序以及服务)的公共集。这些资源可以被迅速提供并,同时最小化管理成本或服务供应商的干涉。它象征着计算功能可以作为一种商品流通于互联网。按照服务模式的不同云计算可以分为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按照模型的不同云计算又可以分为私有云、公有云、社区云及混合云,云基础架构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云通过特有的技术或一定的标准结合而成的,但它们唯一的实体仍旧保留。

2、云计算在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中的应用现状

2.1现状分析

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巡视员张新生以500多家中小企业的IT人员为对象进行了相关调查,发现云计算模式知晓率达80%以上。其中60%的中小企业倾向于尝试基础设施即服务的服务类型,52%的中小企业则偏好软件即服务的服务类型,但由于产品成熟度相对较低、网络宽带及用户使用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中小企业不愿意采用平台即服务(PAAS),但其未来的发展潜力未必不如IAAS和SAAS。根据金融业等一些行业的观察,他认为PAAS模式极有可能率先在互联网行业实现突破,并逐步实现平台专业化、服务全面化。云服务技术正日益发展,IAAS与SAAS已出现交融趋势,相信选择混合式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会日益增加。从产业特点来看,目前在国内云计算供应商呈现出SAAS“仍无巨头”、PAAS“逐步成长”、IAAS“群雄并起”的局面。当前云计算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创新创业的基础应用平台,其良好的弹性支撑能力在电子商务竞争中大显身手,并渗透到相关的垂直行业。

2.2应用优势分析

(1)云计算能够满足中小企业最小成本原则

传统的会计信息化系统成本费用主要有前期咨询与规划费用、相关软硬件的购买、网络建设费用及后期的维护升级费用等。由此可见在购买及开发、维护的整个过程中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及人力支持。而在云计算模式下,中小企业实现会计信息化所需要的网络基础设施、相关软硬件运作平台、前期运行和后期维护等均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企业只需一次性购买项目实施费,在需要时租赁软件服务费就可以实现在互联网环境下运作会计信息化系统,从而大大降低其实施成本。

(2)云计算能够使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应用效率得以提高

传统的会计信息化系统有固定的场所、固定的人员权限等限制,而在云计算模式下,会计信息化系统只需借助互联网即可随时随处使用其所提供的服务。同时,只要网络连接,中小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都可以进入系统进行各自职能的办公并实现职员间、业务间的交互功能,从而使得不同地域的会计人员可以同时进行协同操作,有效提高会计信息化运作效率。

(3)云计算能够为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中小企业对会计信息化系统的需求是日益变化的,同时,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的需求也是不尽相同的,这就使得传统的会计信息化系统不能再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而云计算模式具有迅速、富有弹性的提供服务的能力,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其灵活的自定制服务及在线开发平台(PAAS)按需定制相应软件以满足企业灵活的业务需求。

(4)云计算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管理现状

在云计算模式下,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大型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专业咨询及最新技术应用,使得中小企业业务流程重组及会计管理效率得以提高。此外,云服务供应商在互联网开放性及共享性的作用下其行为受到大量用户的监督,这将会使其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投入更多精力致力于打造更高的满意度和服务水平。

3、云计算背景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3.1云计算背景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1)中小企业用户认知不足

首先,中小企业需要知道自己选择的云计算提供商能够提供什么,以做出正确的选择。此外,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相对偏低,使习惯于传统会计信息化软件的他们适应在线会计软件应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其次,中小企业财务数据偏少,管理层观念上通常具有控制欲,对于云计算模式下的在线共享平台较为排斥,尤其是在近期出现的各种“诚信危机”的背景下,许多企业不愿意在别人的网络服务器上存储本企业的财务数据等相关核心数据信息,而这却恰恰违背了云服务发展的初衷。

(2)云计算供应商的技术问题

由于云计算模式有较强的可扩展性,因此云计算供应商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与规模经济的效应降低其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成本,并通过大量用户来提升自身经济效益。然而,供应商若想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付出更多努力综合分析用户需求来提供一个真正符合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会计信息化系统。云计算模式下供应商需提供的不再仅仅是定制模式,而是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不同行业业务需求的具有适应性、灵活性的系统服务产品。

(3)云计算模式下的信息安全性问题

云计算模式是依托互联网平台而存在的,但云数据泄露问题近年来屡见不鲜,一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的报告指出,目前87.5%的用户认为影响企业使用云服务的最主要因素就是其安全性。云安全问题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在云计算模式下,应用程序和重要数据完全透明的呈现在用户面前,导致潜在的病毒或非法程序攻击风险;其次是在云计算环境下,第三方云服务供应商的中立态度和公信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能否放心交付自身核心信息资源。因此,云计算模式能否广泛应用于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云计算环境下的安全问题能否得以解决。

3.2云计算背景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1)应加大云计算模式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认识水平。

中国会计学会第十二届会计信息化年会主题就是围绕“云计算大数据影响会计信息化,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会议中程平提出希望在大数据时代,能有更多学者在这一领域发表更多更高水平的论文,云服务供应商能开发更多展现自身优势的软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能以最小的成本享受最优质的会计信息化服务。在会议精神下,许多企业逐渐接触到这一领域,相信在更多学者的研究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到这个领域。

2)云服务供应商应注重自身技术水平的提升。

针对中小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及不同业务需求,云服务供应商应加入快速的软件研发模块,为客户灵活运用相关服务提供保障,使中小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及需求随时调整与之相符的会计信息化软件功能和服务。

3)应重视云计算数据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