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专利申请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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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专利申请办法

医疗专利申请办法范文1

一、继续开展全方位宣传教育活动

为深入开展好以“文化、战略、发展”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我区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围绕工作重点,以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区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利用辖区固定宣传栏,选择人员密集地区张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宣传挂图;举办科普知识图片展示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宣传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区机关人员中开展了“知识产权知识试题”竞答活动;印发简报12期,在市知识产权局、区政府、省亚太中心等网站刊登知识产权工作宣传稿件48篇。

二是组织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分别在省实验中学和济南大学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与专利”专题讲座。6月5日,时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整一周年,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应制定并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举办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师资培训首站巡回讲座”在我区经十一路小学拉开序幕。全区中小学科技辅导老师和部分学生代表300多人参加培训。

三是兑现奖励政策。召开全区中小学校科技创新表彰大会,及时兑现奖励政策。隆重表彰奖励2008年度在专利申请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学校、优秀科技辅导老师以及在省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的中小学生。对辖区14所中小学校在校学生362件专利给予了补助,金额达3.62万元。

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区营造出浓厚的创新发明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年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

今年3月,我区荣获“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之后,我们立即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作创新、在促进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保障和知识产权服务上继续加大力度,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是组织召开全区14个成员单位参加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商议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和加强合作的新途径。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制定了示范区工作方案。制定并准备出台《济南市区专利奖励办法》。

三是努力抓好为企业服务工作。紧紧围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分别到省电力设备厂、省金州科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德华一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和济南大可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现场调研,就科技创新和专利申请等方面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座谈。先后与辖区电力研究院、省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机床一厂等35家企业进行了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专利申请方面的动态并给他们送去省市区三级知识产权部门在专利工作方面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金钟衡器、金州科瑞已提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申请报告并积极做好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前期筹备工作。有3家企业(个人)提交济南市第四届专利奖申报材料局。

四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全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三、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我区依托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活动基地,在各中小学校举办科技节(月)活动,并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小发明、小创造活动。通过科技创新选拔赛,推选出了部分优秀作品,参加了省第24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我区选手经过现场展示、现场答辩,在初中、小学组创新项目评选中,取得2金1银的优异成绩(此组别,济南市共获金牌4枚,十四中学是初中组唯一的金奖),另外还获得4个一等奖、6个二等奖和2个三等奖。

在第六届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中,我区选手取得3个冠军(育文中学获初中组、小学组常规赛冠军,经五路小学和永长街小学联队获VEX项目冠军,获得参加全国总决赛资格)、6个亚军的优异成绩。

在7月18日至20日举办的“尚德电力杯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总决赛”中。我区纬二路小学获得“团体金奖”,其中6人获得个人一等奖、4人分获二、三等奖,2人获得商标创意奖,3名教师分获“百佳创新教师奖”。该校还被授予“全国太阳能试验基地”。

四、全力抓好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辖区商业流通领域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先后对八一银座商场、国美、苏宁电器、易初莲花超市、世纪联合超市等客流量较大的商场进行检查,取得专利商品信息49件,对4件涉及两冒的专利商品信息及时上报市局。我局还积极参加了市局法律事务处组织的在舜耕国际会展中心专利执法行动,对两家涉嫌专利侵权的展品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增强了社会各界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年,按照《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是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基础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力争出台《区专利奖励办法

二是继续抓好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对流通领域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三是挖掘新的专利申请增长点,继续保持专利申请总量持续增长,注重提高质量,提高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

四是继续做好服务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根据各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及时满足企业提出的服务要求。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同时,对申请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奖励,在我区形成良好的创新发明氛围。

医疗专利申请办法范文2

一、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国际比较分析

(一)创新投入总体不足

从生物医药R&D资金投入来看,尽管我国近年有显著增长,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仍比较大。与美欧R&D资金投入历年总量相比,我国生物医药R&D资金投入仍比较低,仅为美国同期的2.7%—10.4%,日本的7.9%—16.5%,欧盟的2.9%—14.6%。同时, 我国生物医药R&D资金投入强度(研发资金投入强度=研发资金总投入/总销售收入)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比较大,一直徘徊在1.0%—2.5%之间,无显著增长。

尤其是近四年,尽管R&D投入总量实现了显著增长,投入强度却不增反降。而美国生物医药产业研发资金投入强度稳步上升,保持在18.0%—20.0%之间。欧盟尽管近年来有所下滑,也一直保持在14.0%以上。

从研发人员总数来看,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研发人员总量与欧盟的差距逐步缩小,目前已初具规模优势。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研发人员数量2011年达到11.9万人,比1990年增长近8倍。2011年欧盟生物医药制造业研发人员为11.6万人,比1990年增长52%。从研发人员投入强度(研发人员投入强度=研发人员总数/从业人员数)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有缩小。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研发人员投入强度已由1990年的3.4%缓慢上升到2011年的6.6%,表明研发人员日益受到重视。同期,欧盟研发人员投入强度一直稳定在15%—19%之间,比我国高2—3倍。

(二)企业研发支撑能力较弱

我国生物医药企业拥有的科研机构比较少。2011年仅有25%的生物医药企业拥有科研机构,表明我国生物医药企业仍未成为行业创新主体。

在美国、欧洲和日本,企业是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体系中的主导力量,尤其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占据着主体地位。美国生物医药企业在全球占据统治地位,研发投入占全球的3/4。欧洲生物医药企业也表现不俗,在销售、科研投入和上市新药等方面都有一些企业位列前茅。在全球研发投入排行前50名生物医药企业中,几乎全被美国(18个)、欧盟(20)和日本(9个)所占据。

(三)创新成果产出较少

从新药获批情况来看,我国在创新药物研发产出方面远远落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在世界10大重磅炸弹药物中,6个来源于美国,4个来源于欧洲。我国上市新药多是进口或合资企业产品,少有的新药也多为仿制产品,表明我国生物医药创新产出能力比较弱。

从生物医药专利申请数量看,我国生物医药专利申请量在经过1990—1998年缓慢增长后,自1999以来开始快速增长,至2008年已达1588件(占当年全球总量的20%)。总体看我国生物医药专利申请基数仍较小,目前仅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7%(11011件),美日欧分别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53%(79989件)、14%(20565件)和19%(28646件)。

二、制约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

(一)医药体制制约严重

一是国产新药不能及时进入医保目录。我国卫生部原全国公费医疗办公室所制定的《全国公费医疗报销目录》中规定,国家一、二类新药自动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规定了相应政策。后来修订《医保目录》时,这些政策没有延续下来,导致原创药品难以进入医院主流市场。

二是药品定价机制不合理。目前,以降价为导向的我国医药招标制度使得原创药利润和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药品近八成的利润都被流通环节占有,能够用于研发的利润少之又少。目前医药定价模式,未能充分考虑医药创新研发的成本,不利于鼓励新药研究与开发。

(二)新药审批政策不够完善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新药在新药临床前、临床研究阶段和注册审批的过程中就审批,并针对性地出台了激励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的政策。与此相比,我国新药药品审批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信息沟通不顺畅、审批周期冗长、审批主体的责任缺失等问题,对我国生物医药创新造成较多的不利影响。

首先,信息沟通不顺畅。我国新药申报人与审评机构之间只能进行文件往来,不利于良好的沟通。新药申请企业都要求多次不断的补充、修改申报资料,甚至有时还会增加不必要的争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申请人无机会向审评机构询问自己的设计是否合理,因此也不可能得到具体的指导意见。

其次,审批周期冗长。在美欧日韩印等国,新药临床试验审评时限都在1-2月左右。而我国审评时限通常在八个月以上,对于新生物制品,甚至长达一年以上。两者相较,仅仅临床申报这一环节,国内审批时间比国外耗时5倍。这严重推迟了新药进入临床研究的期限,进而延长创新药物研发的周期。

此外,审批主体的责任缺失。我国新药审批结构及专家更多把自身定位是“审批者”而不是“审批者+指导者”,目前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出现新药研发指南文件,这也加大了我国新药研发的盲目性,进而导致我国药物研发始终处于低水平状态。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我国专利等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对创新药物研发的保护和激励作用仍不够。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但阻碍了新药品的开发创新和技术交流,而且导致违法违规仿制药品的泛滥。我国药品侵权案件普遍存在审判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企业对创新预期的自信心,从而影响资金投入力度。另外对于国外企业而言,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不利于国外生物医药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和转让。

其次,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利于创新药物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以来,虽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和普及措施,但成果不大。仍有不少医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知之甚少,重成果,轻产权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发明和创造得不到有效的申报。据统计,我国已有900多种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

再次第三,药品专利审批时限和公开制度有待完善。我国专利审批期限过长,对申请人来说费时费力,亦不利于申请后、授权前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美国《专利法》相比,我国《专利法》对于医药专利的保护尚趋于保守,限制性的条件很多,不利于生物医药企业技术创新。另外,我国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导致如果专利申请最终不能获得授权,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则因已经公开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且容易被他人仿制。

(四)产学研创新体系尚待完善

在发达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的主体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而在我国,生物医药研发的主体是国家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多是出资方和参与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制药企业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合作,导致了创新药物研发与市场需求脱节、研发成果得不到产业转化。

一方面,科研机构难免重学术轻市场,导致新药的研究开发很难把握市场方向,容易出现研发上市的新药与患者需求错位的问题,部分科技成果缺乏产业化的意义和可行性。另一方面,科研院所由于资金短缺或项目往往以单纯完成科研任务为主,致使项目进展较慢,市场转化率低,转化速度慢。

此外,研发主体错位导致基础研究经费过少,不利于生物医药行业原始创新的产出。据统计,2000—2011年我国科研机构在医药基础研究阶段的支出占总支出平均为16%,应用研究为25%,试验发展为59%。按照国际惯例科研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比例分别应为55%和41%。

三、政策建议

(一)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优化创新环境

一是鼓励创新药物纳入医保目录。一方面,开辟创新药物绿色通道。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新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从事新药研发的积极性。科学制定新药进入医保目录的标准和时机,争取一类新药和国内独家新药品种以最短时间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药品引入谈判机制。加快研究制订药品谈判机制的有关规则和办法,建立由政府、保险部门、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工作组织体系。促成多方博弈,确定谈判准入的条件,推动创新药物进入医保目录,为创新药物实现市场扩容提供一条有效途径。

二是完善药品定价机制。首先应加大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力度。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违规行为,削减不正当的价格差异和虚高价格,消除流通企业虚高利润,创造利于医药企业创新药品的外部环境。其次完善专利药品单独定价政策。在全面参考药物经济学证据的前提下,为新药的额外价值制定合理的额外价格。

(二)完善新药审批机制,促进新药市场转化

一是提高“新药”标准。严格新药定义,提高药品标准,从实质上鼓励生物医药创新。明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新药的界定,逐步与国际通行的NCE标准接轨,提升我国创新药物研发国际化水平。

二是完善创新药物上市审批的程序。细化特殊审批药品遴选原则,缩短特殊审批资格审批时限,以期更好地达到激励创新制度设计初衷。适当加快对新药一期临床申请批件的审批时间,争取做到与国际接轨。

三是加强申报信息有效沟通。一方面审评机构重视高效的沟通交流,建立多种沟通交流平台,为新药申报交流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新药申报人适时提出待沟通的问题,明确关键问题。充分准备交流双方内容,促成有效沟通。

四是加强新药审批科学指导。积极制订全面、详细、有可操作性的新药研发指南。指导企业及时了解新药研发的国际最新技术要求及标准,促使企业新药研发更具针对性,避免新药研发的盲目性和低水平。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药物研发

一是加强专利司法保护力度。尽快建立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专利侵权赔偿体系,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降低医药企业维权成本,加大药品侵权处罚力度。同时,强化现有生物医药行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重点积极引导科研机构管理人员和企业研发人员,使之提高防范意识。

二是细化专利审查标准。建立针对药品各领域自身特点的审查标准,明确生物药品审查。简化创新药物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激励企业从事创新药物研发活动。

三是完善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与生物医药强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动态。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生物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等。

(四)理顺产学研创新体系,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一是深化大学和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首先,加强与医药生产企业合作。根据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实际的经济、技术、合作历史及风险承担能力,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以共担分险,互惠双赢甚至多赢。其次,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和评价机制。设定适度的科研目标,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规定挑战性的工作任务,实现资金、人才、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的最佳结合。激发科研人员致力于创新药物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科研成果中长期效益。

医疗专利申请办法范文3

关键词:科技创新;竞争力评价;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03 文献标识码:A

1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竞争力对比研究

1.1广州科技创新投入的评价研究。

在研究广州科技创新的投入时,我们所采取的数据是2009年所公开的数据,采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并使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选取的评价指标为每万劳动力的RD人员数等五大指标,通过分析研究得到以下的分析结果(表1)。

从分析结果上来看,广州市与上海和北京这两大国家中心城市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科技投入的得分与上海相差2.08,与北京差距更大,并且各项科技投入的指标也都是要远低于上海和北京的。从历史数据来看,无论是地方财政的科技投入,还是RD的人员数以及RD的投入经费,上海、北京以及深圳都是一直领先于广州的,近些年来,广州已经逐步的加大了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力度,但要想更大限度的吸引科技人才来到广州,从而缩小与其他领先城市的差距,还需继续加大地方财政的科技拨款;另外,从分析结果上来看,广州和苏州、杭州的分值是比较接近的,但是广州的每万劳动力中的RD人员数还是要低于苏州的,并且在其它的科技投入的指标上,广州市也没有明显的优势。与杭州相比,广州的地方财政科技拨款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处于劣势的,并且每万劳动力中的RD人员数也是略低于杭州的,因此广州市应提高每万劳动力中的RD人员数。

1.2广州科技创新产出的评价研究。

在研究各城市科技创新的产出时,我们对各城市的专利申请总量、授权总量、发明申请专利总量、发明授权专利总量、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发明授权专利占全社会授权专利的比值、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值、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以及拥有国家科技奖励数量等九大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可以得出三大因子F1、F2、F3,因子F1是由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技术合同成交额、国家科技奖励以及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社会授权总量的比值等五个指标所组成的,F2则是由专利申请总量、专利授权总量以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所组成的,F3则是由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值构成的,之后在通过计算各因子的信息贡献率的加权值就能够得到各个城市的科技产出的综合得出,分析结果见表2。

对所得结果进行分析,广州市的整体排名仅在第八位,与上海、北京、深圳这三大城市有较大差距,与苏州、天津、哈尔滨和南京这四个城市得分较为接近。因此广州市在科技产出方面,发明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以及技术合同输出的成交额的数量都还是比较少的,特别是广州市发明专利的授权量所占全社会专利授权量的比值这一数据,数值过低,严重的影响了广州市科技产出的排名。

2提升广州科技创新竞争力的对策和建议

2.1提高地方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建设科技投资融资平台。

首先广州市应做的是提高地方财政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总量,拓宽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空间,只有具备了足够的财力保证,才能真正的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实现所制定的科技发展策略,推进全社会的科技发展。当然还应保证财政投入的强度,提高财政科技创新投入所占的比重。其次就是要建立一个科技投入以及融资的平台,地方政府在此项工作中应起引导作用,不断的引进创业投资企业,拓宽企业科技研发的投资和融资的渠道,联合银行以及券商等共同创建这个平台,从而为广州市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2.2完善科技人才结构,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以及相关的优秀科技人员的引进的优惠政策,提高对广州市大专院校重点专业以及重点学科的扶持力度,培养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对于从外地所引入的科技人才,应能够解决其养老、社会、失业、医疗、住房等“五险一金”的实际问题;制定科技人才培养的专项计划,利用好国际科研合作基地以及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等一批比较优秀的专家和学者,从而不断完善广州市的科技人才结构,创建一个先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2.3加大对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和原创的研发活动,提升专利产出能力。

在对重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时,应健全其体系、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管理办法,重视自主研发工作,并设立相应的科技奖励专项以及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广州市的专利推进工作应与科技创新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有机的结合,在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指标中也应纳入专利产出的情况。为促进专利产出的双向推动模式,应引导各个科研单位开展有利于产出专利的科研项目,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考核和验收以促进科技创新能力。

2.4为完善技术市场交易平台,应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力度。

充分的依托现阶段已经较为成熟的华南技术转移服务平台,重视技术合同登记、技术难题招标以及技术成果管理等工作,创建一个公共技术交易平台,保证技术与科研资金有效结合,从而加快专利成果的转化以及科研技术的转移速度;另外,还应建立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联合各大院校和科技研究所进行科技创新工作,保证研发的成果和研究技术能够有效并且科学的向企业转移,从而使技术成果真正的做到规范化和市场化。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对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竞争力对比研究以及提升广州科技创新竞争力的对策和建议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通过将广州市与我国重点城市的科技创新竞争力所进行的对比和分析,真正的认识到广州市科技创新工作的优势和劣势,并借鉴其它城市在提升科技创新竞争力方面的先进经验,这样才能找到提升广州市科技创新竞争的对策和方法,从而真正的完善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竞争力的研究方法和评价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国家中心城市的科技创新竞争力的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陈志.中国副省级城市综合竞争力评价与比较[J].商业研究,2007.

医疗专利申请办法范文4

2005年科委科协简要总结

一、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1至10月,完成国家级、市级、区级各类项目197项(包括农医类)。复审验收跟踪项目66项。完成262家科技企业换发证工作。其中:

申报国家级各类项目25项。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19项;申报国家级新产品1项;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2项;申报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3项。

申报市级各类项目93项。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计划32项(9项获资助),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9项(其中4项获资助),上海新市火炬计划7项,组织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1项;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再创新计划项目2项;上海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6项;上海市科技进步奖5项(获二等奖1个,3等奖1个);组织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10家(其中首批获批7家);上海市科技创新人1人(神力)。

立项并实施区级各类项目79项。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计划8项;认定15家企业为奉贤区高新技术企业;区高转项目5项;创建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5个;区级科技发展基金立项46项(农医方面)。

完成其它各类复审、验收、跟踪项目66项。创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奉贤)基地1个;配合市科委完成上海市种子资金项目验收6项;配合市高新办完成现有51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其中:48家企业通过复审,3家企业自动放弃);完成国家863计划执行情况跟踪调查1项,国家星火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跟踪调查2项;完成项目鉴定5项,成果登记3项。

完成各类科技计划统计。完成262家科技企业的网上年检工作,换发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267份。完成完成2005年奉贤区春季网点土利用动态监测简析。

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至9月底,专利申请量640件,完成年指标任务的128%;办理专利申请专项资助22项,资助经费14600元;确定区第二批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2所;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26项,技术交易额3072万元;更多经典尽在组团参加《2005年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有4项新技术成果及产品获金奖。

2006年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教兴市主战略,继续推进《奉贤区科教兴区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和《奉贤区科技兴区推进计划》,努力营造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落实科普“六进”工程,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养。

科技工作目标任务:

申报、落实国家级、市级各类科技项目130项以上(不包括区级项目),同比2005年118项递增10%左右。其中:

——申报国家级各类科技项目不少于20项。其中国家级创新项目12项,国家级新产品1项,国家级火炬项目2项,其它5项;

——申报市级各级科技项目不少于80项。其中市级创新项目12项,市级新产品6项,市级火炬项目6项,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0项,市级农业攻关项目6项,其它30项;

——落实区级各类科技项目不少于32项。其中:区级科技领军企业1-2家,区级创新项目15项,区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项,其它10项;

——农医类科技发展基金项目不少于45项。其中农业类30项,医疗等其它行业15项,继续支持农业科技特色示范基地若干。

——新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区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2家,通过重点扶持,争取在2006年我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30亿,比2005年100亿左右增长3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由2004年13%增长至15%。

——实施科技“小巨人”扶持计划。每年挖掘并着力扶持10家销售额800—1000万左右、科技含量和利润率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企业,争取在3年之内形成一批5000万元销售以上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不少于600项,申报市级专利培育试点企业5家,争创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家。申报并争取批准上海市著名商标1个以上(原我区全国驰名商标1个,市著名商标9个,今年申报5个还没结果)。争取上海市名牌产品1—2个(原我区有市名牌19个,今年申报4个,还没结果)。

——申报市级专业科普博物馆2家。(其中:化妆品行业1家,食用菌行业1家),争创市级科普基地2个,创建区级科普示范工程12个;

——进行各类科技培训不少于2000人次。

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需要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是拟在2006年年初,由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科技大会,表彰科技“五大奖“,按照科教兴区纲要,总结2005年科教兴区工作,布置2006年工作任务;二是出台《奉贤区科教兴区战略配套政策》(领军企业、小巨人企业、科技发展基金、专利基金等六个管理办法),使全区科技型企业申请各类区级项目或资质认定,有明确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三是利用科普“六进”工程、“科普宣传周”、“三下乡”、“科普教育基地”等载体和阵地进行全民科普教育;四是发挥媒体作用,利用现有的科技网站、科技刊物、科技天地、电子大屏幕和科普画廊等有效的宣传阵地,积极宣传科技政策、法律、法规,培育企业科技创业文化,优化科技环境,不断提高全民的科技意识。

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化进程

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依靠现有的各类科技资金支持,为科技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加快推进科技企业产业化进程,提升科技产品水平。

一是实施科技兴区推进计划。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实施科技兴区规划纲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期实施”的要求,形成并实施2006年科教兴区各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进一步构建社会所需,政府所能的全区科技创新体系,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发挥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认真组织科技项目。坚持突出重点(领军企业、小巨人企业、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四个层面)培育特色项目,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科技部和市科委各类政策,了解掌握全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态势和主要行业发展势趋,为区政府提供建议;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使一批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新基金(资金)的资助,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转化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促进科技企业产业化。三是打造科技领军企业。按照我区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年内培育1-2家科技领军企业,鼓励支持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带动一个行业、一个产业科技进步向纵深推进。四是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年政策聚焦10家目前1000万左右销售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3年内可成长至4000—5000万销售企业。五是支持社会事业类科技项目。关注农业科技特色基地建设,发挥农业、医药等传统基础业科技方面的软课题研究,重点帮助农业种、养植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

三、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专利申请的量和质

围绕实施科教兴区的主战略,以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抓手,积极鼓励发明创造及自主创新,加快知识产权传播、服务中心建设,为推动科技、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一是实施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全面贯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我区2005年至2010年“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研究具有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情况,掌握信息动态,把握工作重心,使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教兴区”战略的总体部署相适应。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对创新体系建设功献率。要以构建科技创新体系为目标,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学普及和技术转移服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产学研结合,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升我区专利申请的量和质。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增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能动性,抵制非法专利产品流入市场,积极主动介入纠纷调解工作,保护专利产权,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发挥服务中心功能。通过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这一平台,构筑一条面向基层、面向企业的便捷通道,方便专利的检索,开展持证上岗培训,确保专业人员的工作水准。举办大型知识产权论坛报告会。

四、开展丰富多彩活动推动科普事业发展

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内容,开展系列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对依靠科技进步的认识,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医疗专利申请办法范文5

自1992年国务院颁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的中药生产企业一直把中药保护作为主要的市场“维权手段”。截至2007年6月,国家共颁发了2891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其中,10家企业的6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一级保护;1285家企业的158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二级(初次)保护;527家企业的62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延期保护,中药品种延期保护率达到35.35%。另外还有1713个中药品种文号被中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前,我国销售过亿元的中药企业很少。1993年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后,截止2005年底统计,有45个获中药保护的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亿元,6个超过5亿元,3个超过10亿元。目前,在全国中药企业50强中, 45家都有中药保护品种。

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形成体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行政保护,1993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的司法保护,对中药品种形成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按照不同的执法主体、保护人所享有的权利,笔者把这一体系分解为两种模式、7种工具(见表1),然后对中药品种保护进行比较分析。表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模式、7种工具”(略)

2 为什么企业首选“中药品种保护”

许多学者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宗旨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两种共识:①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性质特征,它所保护的客体“是某些中药的在先生产厂家的一定程度上的有条件的独占生产权”[1],或者说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并不是创设新类型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生产中药品种的市场准入”[2],所以不能称其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②中药品种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应属于现在的商业秘密保护。

既然中药品种保护不是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中药生产企业普遍把中药品种保护作为最重要的保护工具呢?

笔者认为,解析这个问题可以有两条不同的途径。或是站在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即政府的角度,从制度设计上去解析,叫做“俯视”;或是站在政策执行者的角度,即企业的角度,从政策应用上去解析,叫做“仰视”。多数学者是从政府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的。但是,“企业创造经济,政府创造环境”。企业是国家创新的原动力,政府设计制度的目的应该是引导、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原动力”。因此,关注企业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并巧妙地执行,正是政府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内容。所以,笔者拟从企业的角度予以探讨。

3 对企业保护需求的分析

高度依赖专利药品和对专利药品高度垄断,是现代医药工业最大的特点之一。同样,我国的中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与生俱来”的迫切需求。政府对这种利益的诉求是“鼓励创新”,企业对这种利益的诉求是,希望通过政府的行政或司法保护,获取最大的市场垄断空间。

政府和企业的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决定了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彼此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比如,在回答什么是专利的问题时,有的学者解释为:“专利就是国家和技术发明人签订的一种合同。国家同意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对该技术——包括产品和方法——排他的使用权。作为交换,发明人必须将其技术发明的内容详细地公诸于世,让他人有参考研究和进一步做出新发明的机会。”[3]清晰地理解这种“交换关系”,在政府的保护制度设计中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国内中药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中药生产企业越来越感到需要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越来越主动地谋求法律和政策的保护。这种谋求有两个特点:①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时具有主动权。在前述的7种工具中,除了“新药监测期保护”可以自然生成,中药品种“同品种保护”带有一定强制性外,其余都是非强制性的,都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②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上,算的是“经济帐”,是“综合经济效益”。中药保护带来的市场利润必须大于企业投入的申请保护成本。

对企业而言,最理想的保护方式是:保护力度最大、保护时间最长、保护成本最低廉、保护操作最容易。企业会对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进行比较和研究,非常实用地去利用政策。当发现可供选择的工具无法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时,就会找寻最佳的组合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4 企业选择保护工具时的4个因素

尽管现在企业可以利用4种工具保护中药品种(见表2),但笔者仅拟对“专利”和中药品种保护2种工具进行比较,以分析企业在选择保护方式上的思维方式。表2 中药品种保护的4种保护工具比较(略)注:表示程度

4.1 “保护力度”因素分析

从司法角度讲,专利保护具有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就是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2]。所谓的独占权应具备4个要素:①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权利;②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自己许可行使权利,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救济;③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权利;④权利人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因此,专利保护是中药品种保护中“力度”最大的工具。但是,为什么企业在选择保护工具时首选中药品种保护的方式呢?

药品是特殊商品,国家施行的是药品批准文号许可的管理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药品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药品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该药品一个表示同意生产销售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批准文号”就好比是医药产品的“出生证”,没有“批准文号”,任何医药产品都是无法“诞生”的。同时,国家“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的这一特点,使制药生产企业通过两条途径实现所谓的市场“排他”。①通过司法的手段——专利来实现;②通过行政的手段——批准文号来实现。在第一种途径中,尽管企业是通过申请专利、专利授权、专利维权的路径实现保护,但最终还是要落到阻止侵权产品“诞生”批准文号,取消侵权产品的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审批药品批准文号。涉及专利问题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在中药品种保护问题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创新。明确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申请受理之日起,暂停受理该品种的仿制申请。”这将从根本上杜绝保护品种被仿制。其次,停止中药产品简单的改剂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规定:“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由原剂型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申报”,即改剂型的前提条件是,只能改变本企业相关产品的剂型,不能通过简单改剂型去仿制别人的产品。

总之,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排他”,可以不经过司法的途径,但却绕不开行政途径。因此,中药生产企业总是把中药品种保护作为首选工具。目前,许多企业在开发新的中药时已经开始注意使用专利工具进行保护,但对已经上市的中药品种基本还是采用中药品种保护工具进行保护。尽管很多中药品种不是独家的,但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越少越好。所以,他们宁可容忍保护的受益者是一个群体(过去的规定是10个文号以内),但必须阻止新的加盟者。对于药品这一特殊商品,专利保护中的“可转让”要素无实际意义,因为药品的批准文号是不容许随意“转让”的。

4.2 “保护期”因素分析

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看似很长,但依据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从理论上计算,最长可达到74年。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第十五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第十六条规定:“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假如一个中药品种首先获得了30年的一级保护,则可在30年期满后申请一次延长保护,最长的期限也可以是30年。在第二个30年到期后,则可以降为二级保护,再次申请7年的保护。尔后,亦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的延长保护7年,因此,理论上计算保护期为74年。

即使不按上述理论计算保护期,而按实际的二级保护来分析,企业在保护公告前6个月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后,按照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这样,企业实际获得的保护期最少是7.5年,加上延长保护的7年,为14.5年。结合产品一般的市场生命周期,14年的时间也是足够长的期限了。而专利的保护期是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对于新药来说,专利的申请始于新药的开发阶段,离获得药品的批准文号至少要3年以上的时间。同时,专利起效时间是在授权公告日之后,从专利申请日到公开日再到授权日要3~6年的时间。一个新药上市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实际上也只有14~17年左右。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就是说,对于试行标准的新药是不能采用中药品种保护的,所以,企业只能采用专利工具进行保护。但对于已经上市的、具有正式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企业还是会首选中药品种保护进行保护,而对14.5年的保护期限也是基本“满意”的。

4.3 “保护成本”因素分析

“保护成本”分为申报成本、年交纳费和维权成本费三部分。专利的申请费用大约4000元,年交纳费在4000元左右,维权成本费不确定,但一定比较高。中药品种保护的申报费用在2003年以前是比较低的,有些几乎类似于“登记制”只做申报资料的审查。2003年中保办发[2003]013号文件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要求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必须提交17个规定的申报文件。对许多没有进行过严格的药理药效学考查和临床试验的品种而言,申报费用最低也应该在50万元以上。中药品种保护的年费为7500元。因其维权行为主要是政府行为,所以维权成本费并不高昂。

总之,中药品种保护的前两项成本是远远高于专利工具的。但为什么企业仍然要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方式呢?一是维权成本费的差异,另一个就是企业在中药品种保护申报成本削减上与“中保办”存在一场博弈。例如,“中保”要求的临床试验是参照中药新药三期临床试验的方式。一个“参照”二字就给企业提供了五花八门的削减成本的“机会”。毫无疑问,造假和伪造申报资料是成本最低的。

4.4 “保护操作”因素分析

从保护的技术操作上看,对于中药生产企业来说,“专利”操作显然比中药品种保护操作难度要高,其申请资料都在药业技术操作的范畴内,而专利的技术操作需要有法律的知识背景。所以,企业多数会选择中药品种保护的形式。

【参考文献】

[1] 于培明,宋丽丽,岳淑梅.现行中药品种保护定位问题探讨[J].时珍国医国药,2005,16(5):434-435.

医疗专利申请办法范文6

上述指标和范式的盲区源于对就包括申请在或已在“创业板”挂牌的企业以外的本应正常且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或组织事关政策投机、权力博弈、环境恶化、劳资矛盾激化、滥用公共资源、购买力分布不均、非市场经济递减值等方面的“绩效”进行正确估算的漠视。

因此,我对在创业板挂牌的企业被冠以“高成长性的企业代表”、“承载着中国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希望”等说法之态度是有保留的。于创业板迎来限售股解禁洪流之际,对创业板挂牌企业的高管辞职套现潮的涌现,我也并不觉得有多么的不可理解。

创业板公司治理固化的制度弊端的确是这股高管辞职套现潮的重要原因。以证监会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简称《办法》)为例。作为创业板挂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在未彻底搞清楚何为完善的公司治理之时,证监会罔顾企业真正成长与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以本不该出现的说一不二的口吻,通过《办法》硬性要求欲上市挂牌企业“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殊不知因时空背景变化必发生变化的具体指标量值与不必因时空背景变化而变化的“持续增长”不能相提并论,天下也没有哪一种公司治理结构能长期将二者包容于一体。绝对意志才能感知的这种所谓数据的“美感”和现实世界的真实演化其实一点关系都没有,法定化这样的数据究竟对企业、对投资者、对国家、对更广大的利益相关者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