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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1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国外税制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8-0061-04
一、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商业养老保险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上个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所建立的一种老年保障经济制度,由于它较好地处理了政府和私人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和功能分工问题,受到了世界银行的赞许,并在1994年10月《为了避免老龄化危机》(Avetting the Old Age Crisis)的发展报告中推荐了这种多支柱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仅仅限于缓和老年人的贫困,回避各种风险。应具有保险和再分配的功能。这一支柱建议采用强制性的、公共管理的、非基金制的形式,筹资模式应采用现收现付制。第二支柱是一个强制性的但属于私人性质的基金的支柱。这一支柱应该具有储蓄和保险的功能。应采用完全积累的形式。而且养老保险应与缴纳金额相结合。可以选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第三支柱是一个补充性的、自愿的、私有的基金制支柱,该支柱也应具有保险和储蓄的功能,应采用完全积累制的方式。当代国际养老保险大多以三支柱的形式,既有政府供给的公共养老保险,也有市场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后者又可归为补充养老保险,即世界银行提出的后两个支柱。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以企业或个人为发起人建立的养老保险计划,其中相当部分由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如企业年金),实属于广义的商业养老保险(含政策性保险)。只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保险及社会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各国养老保险发展和改革重心不同。导致养老保险的分类命名有所不同。
经济合作组织(OECD)对其成员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的调查(Peter Hicks,200l;John P.Martin等,2005-2008)显示,养老保险市场化供给的程度在不断扩大。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OECD各个国家对社会保险支出的责任更多地由政府向雇主和个人倾斜,OECD(2001)对9个成员国的研究表明,个人的退休收入来源正朝着一个多样化的趋势发展,提前退休导致工作收入的重要性日益下降。而私人保险计划和资本积累的增加使得资本所得在个人退休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在荷兰、瑞士、爱尔兰、澳大利亚、英国和瑞典等国家都已经使补充养老保险成为它们退休收入政策的外在组成要素,要么通过职业养老保险计划,要么使用个人养老计划或者是二者的混合使用,结果使补充养老保险在这些国家的覆盖率已经很高。在所有的发达国家中,收入最低的40%的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几乎都源于政府,而收入高的60%的退休人员,其养老待遇来源还包括雇主提供的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储蓄。
二、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
欧洲是全世界国家养老、社会养老待遇最优的地区,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日益增长的财政负担和养老金不足使得它们纷纷进行养老保险改革。在解决养老金不足问题时。特别是近十年推行旨在通过税收等手段鼓励发展个人养老金基金的一些改革值得关注(王时芬,2004),它们避免单纯采取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冻结第一支柱养老金金额、提高社保基金费率等最直接的手段(这些措施虽然简单实用,但损害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如在德国,2002年开始,每个工人被允许将其每年毛收入的百分之一存起来以补充养老金,这笔钱可以免税。每隔两年这笔钱占毛收入的百分比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08年达到4%;在英国,政府在2001年4月发起一项新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即持股者养老金),从财政上鼓励低收入者或失业者为他们将来的养老金进行储蓄。职工可以在1700多家相互竞争的投资基金中进行选择。国家的作用是规范市场,并要求各基金具备公开性和必要的偿付能力以及限制如期权、期货等的过度风险投资。同时,多数发达国家对缴纳给私人养老金基金的款项也实行免税。另外,一部分养老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给予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优惠。许多国家以相关法律予以保证,如瑞典就专门制定法律。对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资金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日本地处亚洲,人口老化状况与我国多有相似之处。其于1984年就建立了生命保险费和年金保险费的扣除制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5),非累积型的保险费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日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人寿保险费支出,国家税免税最高额为5万日元,地方税免税额最高为3,5万日元。可享受减税额保单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两者兼有的保单。同时还有规定:一个家庭参加两全保险,领取死亡保险金,每人可以扣除500万日元不征税,领取满期保险金、解约退保金可扣除50万日元不纳税,领取全残保险金、住院给付金和手术诊治金可以不纳税。
美国是发达国家中以市场化机制为主提供保险的代表。它的养老保险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规定雇主要为其雇员建立私营退休金制度,与此同时积极发展和鼓励个人养老储蓄,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成了美国的“三支柱”模式(朱铭来,2008)。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是联邦政府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为基础公共养老金进行筹资,为退休人员提供了约30%~4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市场化经营、由雇主资助的私营养老金计划。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30%-40%的替代率;第三支柱是个人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及其他储蓄。在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中,政府给予的税惠政策是关键之举,它调动了雇主和雇员为退休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尤其在企业投保方面。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即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规定: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免税但投资风险自担。如今美国以“401K计划”为代表的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经历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已步入正轨。虽然在近两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企业和员工蒙受投资损失,但整体说来,无论对于员工养老还是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工具创新均是功不可没的。表1为美国对寿险保户(含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对于寿险公司经营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也多实行税优政策。以
美国为例,寿险公司需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大多数州征收保费税,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年金业务可以免税。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予以剔除。在日本,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寿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寿险公司除被允许提留普通责任准备金外,还可以把盈余金大部分形成保户分红准备金。转入未付支出变成负债。使大量数额的红利不计入利润,从而使法人税成为零值或负值。
三、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市场化道路与税收政策
多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尝试养老保险市场化,较为成功的当首推南美的智利(郑功成,2001)。智利养老保险改革前一直仿效欧洲国家,实行“发放薪金时预扣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尽管职工所缴养老保险费平均占工资的25%,但该体系仍然不断地耗尽国家财政。1981年,智利终止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在该项改革计划中,如果职工把工资中不低于10%的金额缴于免税的私人投资帐户。则可以不参加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原先参加旧国家体系的职工如果参加新的私人体系可以获得政府奖励。同时对新职工而言,只能参加新体系,他们可以参加由国家批准的2l家公司所提供的养老保险。改革为职工带来了实惠。职工在新体系中所缴的总费用比在旧体系中少了40%。而获得的收益却比在旧体系中高了50%。在旧体系中的养老金为退休前收入的40%,而在新体系中为原收入的70%。智利的养老储蓄率高达25%,职工的相对养老收入高于美国职工。
韩国在亚洲是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变化,保证养老金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1990年代后期开始政府对国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包括改革国民养老金管理体制。提高养老金的管理效率,逐步实现商业公司的私有化运作:提高养老金管理的透明度、稳定性和盈利能力,建立“国民养老金基金管理中心”等。韩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在国民养老金的资金管理方面,由国家管理向商业性的私有化公司管理过渡。一系列举措对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进行了修补和完善。
四、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税制研究趋势
1、国际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十分注重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多运用税收政策来引导和调节。多数国家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措施采取的是“EET”方法(刘云龙等,2002),即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免除所得税(E),资金积累阶段的所得也免税(E),但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应缴纳所得税(T)。这种方法体现了政府对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激励。许多发达国家及南美实行养老保险私营化的系列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
2、商业养老优惠政策多由相关法律确定。如上所述的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参与商业养老,以及经营商业养老保险,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均给予优税及补贴,且多以立法来保证(Torben M.Andersena,2008)。除前述税优待遇立法之外,国家给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补贴亦如此,如2001年开始德国政府全面推行的“里斯特改革”法案(RiesterReform)规定: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并且补助金额每年都在逐渐增加。
3、社会养老与商业养老相融合的趋势。首先,如前所述,很大一部分养老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承办。其次,多数国家属于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既带有政策强制性,又含有自愿性选择,即参加的强制性,保险人或保险基金管理或个人保障程度上的一定范围可选择,多配合相应的优税政策。此外,还反映在某些立法和制度规定上的模糊概念。如丹麦政府在社会福利提供方面。政府与私营部门尝试合作。政府出台新的规定,规范地方当局与自愿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并向这些组织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只是在照顾最弱势群体和对私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方面,政府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养老保险改革中引入竞争和选择市场化道路的倾向。引入竞争是多数国家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突出标志。发达国家在传统的国家保险模式中。职工对于投保数目和方向没有发言权,保险费又由国家统一管理,由于缺乏竞争,导致低效率,从而造成财政赤字庞大和养老金收益率低的状况。养老保险私有化之后。职工可以自由地选择投保公司,职工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如英国职工可以在1700多家相互竞争的投资基金中进行选择。国家的作用主要集中在规范市场上。英国要求各基金具备公开性和必要的偿付能力以及限制如期权、期货等的过度风险投资。同时,智利养老保险改革市场化道路的成功,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生了示范效应,更多的国家在向养老保险私有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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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投入需与家庭收入匹配
一个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应该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共同组成。这其中,社会保险提供最基本保障,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也是保障“老有所养”的主要力量。以美国为例,养老保险体系中,40%由社会保险负担,40%依靠企业年金,20%依靠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保险专家表示,商业养老保险兼具寿险保障和养老规划的双重功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类似强制储蓄,适合缺乏投资经验的稳健型投资者。一般来说,大多是在职人群从当年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购买,因此,要妥善斟酌投入的金额,既不能过度,影响到家庭生活,也不能太少,形成不了规模。保险专家建议,从保险费率角度考虑,一般年龄在35岁以下时投保保费相对便宜,商业保险的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15%~20%较为适宜。同时,建议选择退休后领取,领取时间的跨度越长越好,一旦购买,中途不要轻易退保,以免遭受损失。
据悉,养老险的交费方式有趸交和期交两种方式。趸交是指一次完保费。这种方式比较便捷,所交保费少于期交保费总和,退保时所造成的损失也会相对小些。而期交是指分期交付保费的方式,它能减轻投保人的现金流压力,并且具有一定的强制储蓄功能,比较适合年轻人和月光族。投保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同的保额水平下,交费年限越短,总的支付金额越少。
分红型养老险特色
目前市场上可以作为养老金积累的险种大致分为四类:传统型养老险、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型寿险。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还是传统型和年金分红型。
传统型养老险通过订立合同,约定养老保险的交纳年限、交纳金额和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和额度。该类养老产品利率一般都是固定的,与银行利率保持基本相当水平。虽然回报相对比较固定,风险较低,但很难抵御通胀的影响。因此该险种适用于月光族、卡族等在投资上比较保守,以及希望通过强制储蓄来实现养老计划的人群。
分红型养老险则是一种较传统养老险有所改进的新品种,领取方式相同,但具有分红的功能。分红型养老金避免了传统型的弊端,有保底收益率,此外还有约定回报,可根据经济形势的好坏分红,理论上抗击了通胀。其弱点也很明显,就是分红收益的不稳定性,保险公司每年的分配盈余是变动的,并不保证都有分红。该险种适用于既想要保障养老金的最低收益,又想获得更多红利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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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保险;三支柱养老;定位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做出如下论述: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实现了从“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的逐步提升,吴定富(2005)认为,商业保险在不同社会保障层面发挥不同功效: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商业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中作用的发挥。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提法始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建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比较认同的养老体系的三支柱(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一、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的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为基本养老提供技术支持、业务经办(主要是新农合与其他特殊群体)、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营,若政府观念与职能不发生大的变动,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空间不大。虽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的三种模式(德阳模式、宜兴模式、衢州模式)现状说明已比较完善,但对于发展进行状况及运营中发现存在问题分析不足。新农保试点之初,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的最佳时机,因为政策伊始,政府部门在人员配备、业务经办方面面临困难,如今距离新农保试点已经五年,新农保的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资金划拨、业务经验等方面雏形已成,除非政策或者中央关于政府观念出现大的变动,否则保险公司难以再介入业务经办。因基础养老金“保命钱”的特殊属性及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参与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存在困难。若能建立起较完善监管制度与明确投资责任,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具有可行性。
二、商业保险在第二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我国养老保险中的第二支柱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以企业职工为对象的企业年金和以事关事业单位为对象的职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实施的是信托模式,企业年金涉及的相关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广泛的销售渠道、先进的精算技术、多样的产品设计、综合的管理服务能力等。虽然目前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企业中,保险公司在数量上不占据优势,但在企业年金管理资产数目上却领先其他金融机构。例如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积累资金为6,306.38亿元,而同时期(2014年1-3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2648.21亿元,投资管理资产2313.73亿元,这说明养老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约全部企业年金的41.99%,投资管理资产的比重约为36.69%,这也表明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比较有竞争力。
三、商业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目前我国第三支柱比较薄弱,主要原因是: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居民购买力不强、参保意识不高、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难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等。笔者认为,为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自我保障意识,增加商业养老保险购买数量、加大宣传力度、开办群众喜爱的养老保险险种、健全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四、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中能否发挥更大作用,有赖于以下因素:
(一)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该发挥“大政府”还是“小政府”职责影响着保险公司发展前景。若在“小政府”理念引导下,把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自己负责监督管理,那么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二)资本市场完善及监管政策的加强
资本市场完善与监管政策加强将为我国基础养老金、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运营提供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三支柱养老目前比重,保险公司会从中获得更大发展机会。当然,也会面临行业竞争加剧、自身运营更为规范等挑战。如何在机遇与挑战中谋求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话题。
(三)政府政策支持
从商业保险发展来看,政策从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2004年企业年金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极大刺激企业年金数量增加,为保险公司提供机会,2013年9月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也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加快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的试点和推广、制定更为明确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等政策及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颁布也会对商业保险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四)民众观念变化
民众若能增加对保险公司信任,认清保险公司分散化解风险的科学性、转变目前投资理财观念,减少商业银行储蓄存款购买更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对养老有更加慎重态度等,这些观念转变无疑会促进保险公司发展,使其在三支柱养老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赵庆琳 马祥雄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褚福灵.多支柱养老保险理论与实践[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1.
[2]许飞琼.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演进与重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2.
[3]吴定富.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J].中国金融.2005.20.
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4
关键词: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资格 条件
在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使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够安 居乐业,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也叫老年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 ,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此处的养老保险就是一 种社会保险,因此,也要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强制实施。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关于养老的 保 险条款,但它属于自愿保险,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所为 ,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两个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已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这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 税),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享受条件及给付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对象是劳动者,即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当 然,也有少数国家在普遍养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佣者,其前提条件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
第三,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才开始发挥其作用。养老对于 在职的劳动者而言,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规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 养老的现实权利。这一点也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可以约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这种约定通过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 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在投保时便可以 约定从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四,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退出社会劳动后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 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是法定的,其物质基础来源于养老 保险基金,其最后责任人是国家,可见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五,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化和社会化服务管理。基金化和服务化管理的社会化,是社会 保险最根本的特征。该特征在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得最为充分。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 中所占份额最大,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险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养老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养老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保护了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养 老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规定一系列的诸如享受条 件、待遇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养老保险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养老保险制度 其他作用的发挥都要以此为基础。其次,养老保险促进了经济发展,这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 的内部激励机制来实现的。通过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办法,尤其是与就 业关联的养老金直接取决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这样,对于那些长期勤奋工作 、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最后,养老 保险制度正是通过内在的社会互济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发展 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励进取精神,从而从整体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稳定社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是养老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 功能。
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据其实施的主体与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强制实施, 涉及面较广,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指在养老 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追加式的或 称辅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指从一定的年龄开始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具有储蓄功能,因此,称作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此外,养老保险从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与发挥作用 的不同,可以将养老保险分为强制储蓄型、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和国家保障型四大类。 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叫储金性养老保险,其雏形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职业保险基金 ”,由国家实行强制储蓄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要求雇员与雇主各自缴 纳等额的保险费,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作为专款分别存入每个雇员的账户,作为雇员的 存款;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即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连本带息一次性发给本 人;在少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者将存款留给其继承人。这类养老 保险的理论基础是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承担资金责任,国家对养老保险不承担任何资金责任, 其现实基础则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能力。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又称作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它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依据,国家承担养老保险一定的资金责任。该理论起源于俾 斯麦时期德国的养老保险,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仿效。它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 以 自保为主,国家予以一定的资助。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是“福利经 济学”,后被瑞典所发展,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从而缓 解社会矛盾。它把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专门的主管法院,监督执 行。它还强调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养老金发行的对象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 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该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责任,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 本由国家与企业共同负担,个人不缴纳或者只须缴纳少量的养老保险费。而国家保险型养老 保险是以社会保障学说为理论依据的。该模式首创于原苏联,我国目前也采用该制度,它是 由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老有所养是公民 在宪法上享有的一种社会经济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个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工会可以参与决策与管理。
以上是从法律、理论的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所作的分析,从而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享 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
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工龄、投保年限,居住期限与公民资格等都可作为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的资格与条件,关于退休年龄,多数国家规定了年满60—65岁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 龄低的可达45岁,高的可达70岁。世界上不少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有5岁的差别,但也 有半数之多的国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龄一致。把年龄作为享受养老基金的基本条件,这是根 据人们有权利获得休息与悠闲生活的原则,同时根据人们进入老年后,许多人自然处于工作 能力减退阶段的情况确定的。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给付养老金最为合适呢?如果支付年龄偏 低,则保险费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龄偏高,则又难以适应人的身体机能变化的状况。况 且退休年龄的高低还会对国家人力资源和补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适度的退休年龄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工龄条件,各国之规定也不一 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至于工龄是否作为领取退休金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不 同的投保职业其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多数以投保年限或缴费年限替 代工龄条件;在不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工龄则成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关于投保年限或 者缴费年限,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数国家规定要15—20年才能成为合格的 年金领取者。关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资格,一些国家规定必须在本国居住满一定期限或者具有 该国公民资格,才能成为年金的领取者。如在新西兰,被保险人须年满65岁,并在最近20年 居住在本国的,才能领到养老保险金,在此问题上,国际上一般采取对等原则。
通过以上对劳动者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我们深切感到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 度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由于养老保险会受到通货膨胀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 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从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 稳定社会,这也必将是一件涉及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参考文献:
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5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论坛上宣布,正在酝酿出台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推出“税廷型养老保险”。这将大大鼓励年轻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用于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金积累问题。
新险种保费可能延迟缴税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具有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保险产品,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个人缴费在限额内延迟缴税,改为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肯定要在缴费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参与制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新华人寿精算师杨智呈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能允许被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中,然后递延到领取养老保险收益的时候再缴纳,这将鼓励中青年居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获得养老风险保障,以对抗个人和社会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正在争取外部政策支持。”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向记者证实。他同时表示,上海即将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而在今年8月上海保监局的一次例行新闻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也提到了上海正在着手筹备这个项目。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海外的典型计划是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它是根据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而形成的,它是美国一种特殊的养老金制度。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当员工退休后从该账户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该计划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它的延迟纳税功能,深受企业和员工欢迎。
税延型养老保费更实惠
如果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有望推出,那么对个人而言将有不少实惠。
根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的测算,每人少收1元税费,个人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
具体来说,养老保费延迟纳税对个人来说有什么好处?精算师杨智呈列举了三点:其一就是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其二是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也就是现在的钱留在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是一大利好;第三是个人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被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候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更长时间的积累。
更多养老险产品有望面市
据介绍,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虽然,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迅速,但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类别上,仍然以定额年金保险、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以及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型寿险产品等传统产品为主。
这一情况有望在未来得到改善。除了前文提到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在日前召开的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陈文辉还宣布,我国将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指数连结型产品和变额给付型产品,以及为家庭成员同时提供保障的联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产品;建立政府认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积极探索覆盖失地农民、农民工等人群的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养老金年金化领取
而在不久前的11月12日,中国保监会还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鼓励养老年金化领取”,鼓励养老生存金实行分期给付,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违背了补充养老的初衷。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
相比房产、基金、银行存款等资产,保险养老的好处是能够强制储蓄、定额领取,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模式,则可以防止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非理智花掉。另外,年金化支取对于现在人们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寿命延长的趋势也是有好处的,活得越长,领得越多,可以有效抵抗长寿风险。
要明确归属控制投资风险
新的商业养老险《办法》还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此次《办法》第23、40条则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
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6
目前,人们口中提及最频繁的养老险是指“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实,在我国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各不同,但是三类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一样的,可以使消费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年轻时一点一滴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到年老之后,就可以按一定周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使晚年生活安定祥和。
相比商业保险来说,很多人可能更关心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公式,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五部分之和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加发金额。总的说,养老金高低,取决于消费者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退休年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年龄越大,到退休时得到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当前我国城市家庭主要模式是:四个老人+一对夫妇+一个孩子,也就是“4:2:1”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尽早做好筹划,随着岁月的流逝,本来幸福富裕的生活会慢慢变得拮据起来,特别是单位上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比较低的情况下,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养老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用当下流行的话说就是,在相对宽裕的收入中“挤”出一部分,量力而行,为自己购买一份养老险作为日后养老的经济补充。
目前,很多有经济能力的消费者已不仅仅满足于基本养老保险带来的利益,纷纷另外购买一份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近日,民生人寿推出了其首款分红型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民生长瑞年金保险”。这样,包括长瑞年金在内,保险市场已有多款分红型年金保险,其产品定位便是投资型养老:既有固定收益的部分,又有分红功能,可有效抵御利率风险。如不提前退保,资金绝对保值增值,投资风险极小。年金领取前,身故金为已缴保费按高达2.5%的复利累计加上红利部分,开始领取年金后,通过年金、祝寿金、身故金责任的巧妙组合,使得任何情况下的总收益固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