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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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企业 境外投资 经营管理

2012年5月1日,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正式实施。随同2011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一起,三个“办法”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三项制度的颁发对我国央企大举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央企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个监管制度体系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境外投资与经营行为规范、重大事项报备、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定,对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使央企对外投资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资行为和国有境外资产的安全、可靠。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与1999年财政部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国资委针对央企出台的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中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央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保证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有章可循、合规合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中也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2.规范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行为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临汾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 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 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一)经县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办。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进行招投标,重要物资设备逐步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审价后支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3

摘要: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使之与国际规则相接轨、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要求相匹配、与发展阶段变化相适应。本文分析了“十二五”以来南京开放型经济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深化南京开放型经济改革创新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创新

一、“十二五”以来南京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

1.吸收外资量质并举,外资结构趋向优化

(1)吸收外资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南京市新批及增资外资项目533个,实际使用外资40.3亿美元,总量规模占全国和全省的份额分别为3.4%和12.1%。2011-2013 年全市实际外资先增长后小幅回落,但在全省的占比保持持续增长。

(2)吸收外资质量有效提升。2013年全市新批外资功能性机构14家,研发中心12家。其中,菲尼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全市第2家商务部认定的地区总部。全球500 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家,增资项目4个。

(3)外资产业结构趋向优化。2013年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实际外资占比分别为0.07%、35.58%、64.35%。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2.对外投资持续增长,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

(1)境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2013年全市境外投资项目数量和规模取得快速增长,新批项目数同比增长30.4%;中方协议投资额同比增长36.8%。2011-2013年,全市境外投资新批项目数和中方协议投资额均保持持续增长。

(2)企业“走出去”取得新进展。苏宁电器集团、雨润集团、金浦集团、朗诗集团、金盛集团等一批南京知名本土企业赴境外发展,逐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海外知名度也不断提升。

3.开发开放平台建设加速推进,国际化承载功能有效提升

(1)开发区经济发展支撑作用不断增强。2011-2013 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2015.3 亿元、2629.1 亿元、3443.5 亿元,呈现逐年增长态势;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的比重分别为32.8%、36.5%、43%,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

(2)开发区已成为全市对外开放的新高地。目前,全市各开发区已成为聚集各类先进生产要素的主要载体。2011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22.4亿美元,占全市比重为62.7%;2012年实际外资27.13亿美元,占比为65.7%;2013年实际外资27.5亿美元,占比为68.2%。

(3)南京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和通过验收标志着南京开放型经济发展跃上新台阶。综保区规划面积5.03平方公里,分为龙潭和江宁两大片区,其中龙潭片区规划面积3.83 平方公里,江宁片区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保税区以特有的政策和区位优势,在吸引高层次外商投资、引领开放型经济发展、提高南京市区域辐射带动效应中将发挥更重要作用,并将成为南京对外开放新的重要平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外资对全市投资增长作用和使用外资的水平有待提高,外资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1)外资对全市投资增长作用与省内先进城市存在差距。从2013年实际使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看,南京为4.74%,而苏州为8.97%,无锡为5.15%,常州为6.63%,说明南京投资增长中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不如苏、锡、常。

(2)吸引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有待加强。2011-2013年,南京实际使用外资来源地前五位的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实际外资占全市比重达到近四分之三。2013年,欧盟和北美实际外资分别为1.6亿美元和0.8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50.5%和25.6%,两项合计仅占全市总量的6%,对今后两年南京实际外资难以起支撑作用。

(3)外资产业结构中,重、特大制造业项目偏少,服务业项目中房地产业占比偏高。南京制造业使用外资规模和比重仍然偏低,2013年新批制造业合同外资19.4亿美元,仅占全市总额的38%。能起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作用的基地型重、特大制造业外资项目则基本没有。2011-2013年房地产业实际外资占全市服务业使用外资的比重均为六成左右。其中,2013年房地产业实际外资占全市比重为37.8%,占服务业比重为58.8%。金融、物流、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使用外资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2.对外投资规模有待提高,本土企业国际化仍需进一步推动

(1“) 走出去”与“引进来”发展不均衡。2011-2013年,南京实际使用外资分别为35.66亿美元、41.30亿美元、40.33亿美元,而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分别为5.88亿美元、7.36亿美元、10.07亿美元,到2013年才刚突破10亿美元大关,显示出南京对外资依赖度高,“走出去”与“引进来”发展不均衡。

(2)境外投资主力军仍为民营企业。

2013年,全市90个境外投资项目中,63个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中方协议投资额为8.2 亿美元,占全市总额的81.53%,远高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三资企业。

2011-2013 年,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三资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3)境外投资大项目少,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相对不高。2011-2013年,南京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大项目数分别为8个、15个、17个;境外投资项目平均投资额分别为1200万美元、1067万美元、1122万美元,说明南京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相对不高。

(4)投资目的地偏重亚洲地区,投资结构偏重第三产业。南京企业境外投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香港、新加坡、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对欧洲、南美、非洲等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数量少、规模小,不利于实现全球范围资源配置。境外投资结构偏重于第三产业,第一、第二产业则相对滞后。

3.开放型经济载体的国际化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1)开发园区对招商引资的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2011-2013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实际外资占全市比重虽逐年提高,但都不足七成。2013年苏州全市开发区实际外资占全市比重为81%。与之相比,南京开发区还存在较大差距。

(2)机场物流集散能力还不强。2011年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实现货邮吞吐量24.7万吨;2012年实现24.8万吨;2013年实现25.6 万吨,在全国机场排名第11位。2013年禄口机场货邮吞吐量只有上海浦东机场的8.7%,北京首都机场的13.9%,广州白云机场的19.6%,南京与先进城市差距明显。

(3)南京综保区建设亟待加速推进。

南京综保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公铁水运配套体系尚不完善,物流信息化程度不高;监管、审批工作创新力度不够,财政扶持政策较为单一;配套区域缺乏,无法发展加工制造、商贸服务等延伸产业及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入驻企业对周边区域配套需求等问题。

三、深化南京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创新对策

1.全面接轨国际经济规则,深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1)主动接轨上海自贸区,加速推进南京开放型经济提档升级。借鉴上海自贸区改革创新理念和运营管理经验,在南京综保区复制推广,为全市深化改革积累经验。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投资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简化审批手续。推动贸易管理制度改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由注重事先审批转变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

(2)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全面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加快简政放权,按“能放尽放”原则,推动外资项目由核准制向“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转变。除规定必须由国家、省、市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市级核准的外资项目管理权限一律下放;市级备案的外资项目管理权限一律下放。推行“一口受理,联动办理”模式,积极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和流程优化,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体系,建立为外资企业服务的政府部门联动机制和综合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3)加快贸易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探索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口岸、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三位一体的跨部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快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通关模式。优化出口企业退税服务,改进退税申报方式。积极推进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为重点的金融制度改革,加快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有力推动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2.围绕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拓宽对外开放新领域

(1)创新使用外资方式,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领域。推动外资在宁设立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企业。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开设外资职业教育培训和经营性辅导培训等机构。支持外商投资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等产业。支持外商投资兴办旅行社。按逐步开放、风险可控原则,推进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方式设立外资独资医院。支持国外、境外企业及个人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和育儿托幼机构。

加快快递业务对外资的开放。大力推动股权出资、跨境人民币出资等业务创新,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带动民营企业发展。

(2)将吸引外资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提高使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南京产业向高端、高效、高质发展。大力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吸引国际服务业知名企业、知名品牌。加快引进智能电网与电力自动化、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型显示、新能源装备、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引进一批代表国际先进水平、对产业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外资大项目。坚持引资与引技、引智并举,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地区总部。

(3)瞄准重点国家、重点地区,切实提高招商引资效率。在继续巩固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在我市保持良好投资势头的基础上,加大对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招商力度。

对美国着力加强与其著名跨国公司的对接;对欧盟成员国重点瞄准新能源、新光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台湾重点引进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生产业以及台湾相对成熟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对日本、韩国重点围绕汽车、平板显示等相关配套企业;对香港、新加坡进一步扩大金融保险、物流、会展、商贸等服务业领域合作。

3.加快培育“走出去”新优势,激发“走出去”动力与活力

(1)加快建立境外投资“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提高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突出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对除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行业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形成“走出去”产业优势。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规模、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大财税、金融、人才、信息服务力度,着力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培育以南京为总部基地的跨国企业,加快推动苏宁、雨润、三胞等龙头民营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促进南京国有和民营企业联合开展海外并购,推动海外并购的重点由能源、矿产等行业向机械制造业、运输业、食品加工制造业等多元化领域拓展。

(3)加强“走出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发展。加强与国家、省驻外经贸机构以及外国驻华经贸机构联系,为企业搭建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和交流平台。促进南京商会与境外商会交流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对外交流综合服务平台。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财税等专业咨询和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完善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提升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4.突出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载体

(1)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开发区运行机制,加快开发区转型发展。增强开发区集聚、服务和创新功能,促使其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度提高。按“应放尽放”原则,将市区相关管理权限通过授权、委托等下放到省级以上开发区。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广“园内事园内办结”模式,提高开发区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鼓励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等参与推进园区建设。推进开发区与综保区、海空港枢纽经济区实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为国家级开发区。推进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增强开发区集聚和配置全球先进要素的能力。

(2)进一步完善铁路、公路、港口、水运等多种方式在内的综合立体交通体系。抢抓国家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机遇,推动南京港、南京综保区、禄口国际机场、南京铁路功能一体化,打造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的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加速推进南京都市圈大物流平台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完善国际国内航线网络,积极吸引中外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和增加现有航线航班密度。依托禄口机场,申报设立空港综合保税区,加快空港地区融合发展。

(3)先行先试,全力打造南京开放开发战略新平台。加快南京综保区发展,在龙潭和江宁片区之间推行大监管、大通关模式。加快配套区域建设,促进江宁片区与空港及周边区域形成良好互动关系。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个人高净值客户 跨境投资 资产配置 政策法规

一、个人跨境投资的背景

(一)宏观形势及政策背景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改革和开放显得刻不容缓。伴随着改革,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牵头成立亚投行,深化国企改革,实行利率市场化,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等;伴随着开放,人民币国际化在加快,适时推出沪港通,基金予以互认,试点成立自贸区,QDII2适时推出等。宏观政策对内是深化改革,对外是逐步开放。面对这样的宏观形势及政策,个人资产配置应该更加全球化,人民币资本项下应该逐步开放,高净值客户跨境投资已经成为趋势。

(二)相关政策法规的背景及情况

从历史和国际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外汇方面的政策和类型完全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经济情况,国际收支情况,以及外汇和黄金储备情况,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实行的是取消外汇管制政策,这些国家基本实现个人境外投资事后报备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下还处在管制放开阶段。

在我国尚未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目前合法的个人境外投资主要有以下四大渠道:一是通过认购金融机构发行的QDII、QDLP、QDIE等跨境投资产品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二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将资金汇到境外再开展投资;三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四是通过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期权计划。其中第二种操作不便利且容易踩外汇管理制度红线,一不小心就踩进了地下钱庄,第三种的投资者身份和投资范围都有很大的局限性,真正常规化的途径只有QDII。

近年来,个人跨境投资的渠道在拓展,相关的法律在不断完善。

二、个人高净值客户市场规模及投资需求分析

及其可投资资产规模快速增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私人财富市场规模增长强势,在经济步入“新常态”的格局下,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逐渐具有全球影响力。

2009年至今,中国高净值客户规模在逐年扩大,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根据《2016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个人投资性财富(具备较好二级市场,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总量的衡量指标。可投资资产包括个人的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其中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款、股票(指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下同)、债券、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境外投资和其他境内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私募股权、黄金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等)等;不包括自住房产、非通过私募投资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及耐用消费品等资产)总体规模突破100万亿,达到112万亿元,高净值客户(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以上的个人)数量首次超过100万人,共持有32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千万人民币。

参照2012-2015年期间16%的年均复合增长率,2016年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预计将达到129万亿元;其中高净值客户将达到126万人左右,较2015年增长22%;高净值客户持有财富将达37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7%。中国私人财富市场持续释放可观的增长潜力和巨大的市场价值。

快速增长的客户规模带动旺盛需求。对商业银行来说,加快私人银行的建设,搭建全面丰富的产品服务平台,以满足该部分客户的需求,迫在眉睫。

(一)高净值客户区域及行业分布集中度较高

截止2015年末,高净值客户的区域分布仍以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和四川等7省市的高净值客户数量超过5万人。我国私人财富最为集中的地区,也正是东南部商业银行网点区域布局所在,包括南京、北京、上海、杭州等14家分行均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与私人银行客户的集中分布区域相吻合。

从行业来看,高净值客户主要来自于贸易、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科技及传媒通讯行业,其中近六成的客户为民营企业主,其次为职业经理人。该两类客户在商业银行现有财富管理客户中,占比超过五成,亦是高净值客户发展的重点目标客户。

(二)沿海地区高净值客户境外投资渗透率较高

沿海发达省份及一线城市的境外投资渗透率高于北方及内陆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江浙一带,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对于海外投资信息的知悉和理解更为充分,已持有境外投资和未来增加境外投资的客户比例都显著高于内陆省份,投资更倾向于多元、丰富的资产结构,对高风险高收益类产品的接受度也相对较高。商业银行应充分研究该区域客户分布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跨境投资业务。

(三)投资需求分析

(1)资本全球化背景下,跨境投资需求持续上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深化,资本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近两年,越来越多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投资心态逐渐开放成熟,开始将投资目光转向关注海外市场,以满足资产多元化配置的需求,投资需求也进一步向多区域、多币种、多形式的跨境多元化配置转变。

《2016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数据显示,已拥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客户占比从2014年的33%上升到37%,超过半数表示会考虑增加境外投资。预计2016年境外投资市场增速将维持在20%左右。

(2)境外投资需求多元化,可投资品种日趋丰富。通过调查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各类境外投资品种中,仍以固定收益理财、房地产和股票为主要投资类别,股票等收益较高的权益类产品在境外资产中的占比有所上升。高净值客户对于包括私募股权、私募股票投资产品、对冲基金等在内的权益类投资增加需求意愿强烈,同时考虑高净值客户对于财富保障的需求,包括保险在内的保障性理财产品及家族信托需求也持续上升。目前还有许多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的产品基本为空白,亟需完善。

(3)境外投资市场区域广阔,香港仍是首选。在海外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包括香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了广大高净值客户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据《2016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调查结果显示,约70%的受访者在境外投资时偏好香港。

香港作为亚洲最主要的离岸私人银行业务中心之一,在金融服务业方面具备深厚的专业基础。此外,因其低税率的政策优势、语言文化的地缘优势、相对自由开放的经济环境以及丰富成熟产品服务体系,香港成为中国高净值客户境外投资的首选之地,也是中国各银行开展私人银行离岸业务的最佳选择。正因为如此,在一些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合作中,往往是从香港地区开始。

(4)投资心态稳中求进,风险偏好谨慎上升。随着国内外市场的日益发展成熟,信息流动的进一步开放,投资经验的不断累积,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风格也在慢慢发生转变,许多投资者在希望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调高了投资收益预期,由过去将重心放在保障财富的平稳增长、以分散风险为境外投资主要目的,逐步转变为主动寻求投资收益。

通过调查显示的风险偏好数据来看,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高净值客户比例显著提升,由2014年初的10%以下增长到2016年初的15%,投资者对股票、公募基金等权益类投资的热情上升,固定收益类产品占比下降,股票、权益类基金等权益类投资成为热点。

参考文献:

[1]房媛媛.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政策现状及建议[J].财政金融,2014,(6).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十条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需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6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四)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从事国际商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