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法律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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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法律知识

劳务法律知识范文1

近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紧加快,在依法处置无行业发展前景且效益极差的国有企业资产及妥善安置这些国企职工的工作中与当地政府政策性支持是分不开的。但是在笔者处理国企改制的有关纠纷中发现这样的一个现象,即有些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国有企业,因受到破产法的限制无法正常进入破产程序而是按“关门走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清盘或者清产核资后实施转让,对国有企业职工实施给钱走人的方法分流安置,而在这一过程中为达到分流安置职工的目的,却采取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以当地政府决定的 “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点及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计付经济补偿金终止日的依据。对此,笔者认为,由政府来确定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的作法与我国现在法律规定不符,且易发生劳动争议及可能引发行政纠纷。

首先,就企业法人经营自主权而言,对无发展前景及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及企业法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申请注销权或停止经营权。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生存或发展应当由经济市场运作规律来决定,这是不以任何人或哪个政府的意志所支配的。其次,就企业法人的用人自主权而言,根据《劳动法》及劳动法相关配套法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人员的裁减权。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证,依法裁员是企业法人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无需借助于国家行政权的支持及批准。再次,就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言,企业法人与企业职工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企业法人处于法定的裁员情形下,企业法人对企业职工依法享有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这应当是企业法人的自主行为,而不应当由政府行政命令来替代,也无需政府的文件来批准确定。再其次,就劳动关系内容设定原则而言,有关劳动权益与劳动义务的内容约定是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也基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定情形而发生的,同样不得由其他主体的替代。

本文中所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实质上就是由政府来确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而该“基准日”一旦确定就终止了劳动关系,这明显不符劳动合同基本原则与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由政府来确定的这种“基准日”的做法,实质上是政府超权行为,政府的这种“关心”与“爱心”,在某种情况下还成了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之一。笔者有例为证:二OO三年十二月,某国企数十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请求是补发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补缴社保金。事因是由该国企于二OO三年十一月张贴的一张公告通知书引起的。该公告通知书上称:根据某届某政府某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我厂将近两年来陆续申请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向某政府有关部门呈报,并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为了对职工负责,我厂再一次通告,尚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请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到厂劳工科办理相关手续,以便统一上报。随后并提供一份打印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定为二OO一年三月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职工认为尽管此前企业曾要求职工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与此次公告通知书一样是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当年职工就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证明了不“愿意”,因此,职工利用此次公告通知机会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某政府纪要及通知为据,认为企业与职工在某政府纪要及通知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即二OO三年三月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领取经济补偿金无理,驳回了职工的全部诉请(现本案尚在法院一审期间)。但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是基于自愿为原则,二OO一年职工有权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现在仍然存在,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职工认为尽管有关部门确定了“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但职工个人未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职工与企业仍存劳动关系,且现公告的通知书上仍然白纸黑字地写着“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这证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着,不因为政府定了“基准日”而终止(职工当时也并不明知有这个基准日的决定)。现要求企业支付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社保金并非无理。由于“基准日”与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日及与职工实际领取经济补偿金日(劳动关系解除日)存在着时间差,“基准日”往往早于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日,职工在基准日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间常常要求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又因为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而引发争吵。从本案发生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政府就是出于安定稳定社会及妥善安置国企职工之良好愿望主动介入确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也并不因此能够让劳动者确信该行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并不能平息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业已紧张的劳动关系。同样因政府纪要与通知既不是行政规章,更不是法律,因此,在将来诉讼程序中存在被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

事实上,在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早已就如何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已经在法律上做了设计。根据劳动法及上述规定用人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这就是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裁员是企业的权利。同时法律对此类裁员在程序上也作为规范如要求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笔者认为,裁减人员是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本案中为何企业却要职工“自愿”地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呢?这不得不让人生疑该国企是真倒闲还是假倒闲了。笔者还认为,政府若能责成职能部门认真有效地监督企业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实施裁员,“基准日”就会变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认同的安宁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将精力更多地用在审查企业资产的处置上,防止个别人利用国企的“受难日”,大发“国”难财,远比无法律依据地介入讨论研究诸如什么“基准日”、“关门日”、“走人日”等,更有价值,也更能为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或准失业人员争取到更多的应得的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不再承担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职责,而要把精力集中到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精心规划社会发展方向等方面,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规则是人们制定的但更需要人们的主动并自觉遵守。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一个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但政府不是法院,政府也不是市场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更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政府不宜充当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活动的任何角色,否则,可能会因“爱心”却成了行政法庭上的被告。

劳务法律知识范文2

农民工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在外出务工期间,应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1.用人单位要找好

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用人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找工作前要通过走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及与用人单位原来职工交谈询问,对企业近年来用工情况和企业在原来职工心目中的形象全面的了解,进而决定自己是否选择该用人单位。

国家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主体的用工管理新模式。即由劳务公司与招收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向各建筑施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由劳务公司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农民进城务工最好能找到正规的劳务公司,跟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劳动合同要签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因而农民朋友一定要给予重视,把它作为自己的护身符来看待。

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和休息时间;

6)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7)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违约责任;

9)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3.务工证据要取好

农民工在维权的时遇到的最大困难不是法律知识贫乏,因为法律知识贫乏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律师帮助解决,而证据不足才是维权的最大困难。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很多农民都认为自己一方人多,出事后可以相互作证,所以跟用人单位谈工作时,用人单位没有跟他们签劳动合同,他们也不以为然,但在实践中很少有单凭人证就定案的,何况还有的部门不尽职尽责,或包庇用人单位,推托起来更是言辞凿凿。农民工在事后一点抓手也没有,弄得农民欲哭无泪。

劳务法律知识范文3

2012年“3.5学雷锋志愿服务”主题活动计划

 

团县委:

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不断深化和发展学雷锋活动精神,促进社会道德风尚,服务构建全县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按照金青发[2006]4号文件要求,现将共青团***镇委员会2006年“3.5学雷锋志愿服务” 主题活动计划报送如下:

一、活动主题:弘扬雷锋精神  志愿服务社会

二、活动时间:2012年3月

三、活动内容

1、3月8日,由镇团委联合镇妇联、交通办、电管站、片区农技站、事业服务中心、司法所、职介所等部门利用逢场天,在主街道开展主题为“弘扬雷锋精神、志愿服务社会”大型宣传、服务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科技、法律知识、劳务就业信息、维权咨询服务。

2、3月12日,组织团员、青年到***镇三王庙村进行义务植树活动。

3、在3月,利用标语、广播、宣传栏等,广泛宣传雷锋精神,弘扬文明新风,促进乡风文明。

4、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广泛开展助老、助残、助弱、助困活动,深入到农村、敬老院进行服务;并与派出所一起,送法律知识到学校,开展绿色网吧活动,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共青团***镇委员会

劳务法律知识范文4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1.1 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在施工之前,不太注重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缺乏一整套严密的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法制性。劳务分包合同的授权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流程不明确。有些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一些应该执行的手续不能够及时地执行,管理部门缺乏相关的审查与评估。一些建设单位在遇到一些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没有余力进行监督与管理,就将监督管理的责任委托给有关监理企业。但当前这些监理企业的设置往往是不规范的,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的力量是不足的,无法肩负监理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另外,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过分地重视财务预算管理与媒体公关,比较轻视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的发生。

1.2 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分包合同内的文字措辞相对不严谨,合同中的条款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与监督;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有关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规相当陌生,缺乏正确的认识;三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有失公正;四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可以变更的地方没有得到有效地变更;五是一些工程的承包商不想自己担责任,就利用其他建设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来套用当前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形成合同风险。

1.3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多,专业面比较广,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来支撑。但目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也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是简单地把合同管理看成是一种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2. 防范管理劳务分包合同风险的方法

2.1 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设置专门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岗位与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其次要制定严格的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给予严厉地处罚,规范他们的工程建设行为,从而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标。

2.2 规避劳务分包中的转包风险

建筑工程当遇到转包情况时,承包全部工程的转包人要把任务转给转承包人,这其中有工程任务的经济责任、劳务作业责任以及合同管理责任。而劳务分包的情况是劳务作业的发包人把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作业承包人。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是转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好既定的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要承担项目管理机构派出的义务。项目管理机构要具有匹配承包工程规模、复杂技术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经济管理人员。这些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财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等需要和本单位签订过合法聘用合同,并且是本单位的人员。合同要明确出约定承包人需要对工程施工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施工方案制定、质量检查责任等相关的合同义务,此外约定的承包人还需要提供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等义务,这些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属于合同承包人自有或者是合同承包人租赁的,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3 规避劳务分包工程分包风险

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误认为是工程分包合同,需要做的以下内容。首先是劳务分包合同有工程劳务的标的,劳务分包只能用在工程用工上,合同任务还有有劳务属性。合同的任务要按照规定资质的企业范围或业主应许的类型进行归类,这其中劳务内容要通过劳务工作量的状态表现出现。其次还要注意劳务分包合同里的工程单价要和劳务活动对应,结算依据是工费和工天。约定承包人的管理义务以及技术指导义务要进行明确,劳务分包方没有工程技术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的义务。劳务队伍不能自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以及试验检测。承包人通过合同承诺的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由承包人所有或者是承包人租赁,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也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4 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要提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技能,就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首先,企业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之前,要制定相关的招聘规则与要求,在新员工入职之前,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与素质;其次,企业要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与时事信息的培训,提高他们辨别违法行为的能力与水平;三是企业可以在本企业内部实行岗位竞聘制,对于企业内部的优秀员工,要给予充分的信任,选择他们担当合同管理人员;四是要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划分,明确每一个合同管理人员责任范围,对于工作积极认真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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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夯实基础,提高“六五”普法执行力

1、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召开全县“五五”普法总结暨“六五”普法动员大会,研究制定下发了全县“六五”普法规划。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能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六五”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全县上下建立了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机制。

2、细化普法网络。及时调整了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各部门普遍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全县上下建有普法联络员、普法讲师团、大学生村官普法员、普法志愿者队伍,形成了有专人负责、整体联动的网络机构,有力地加强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力度,确保了“有人管事,有人做事”。

3、深化制度建设。先后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学法培训、公务员学法、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青少年学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个体工商户学法、流动人员学法、村民学法、外出务工人员学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等一系列普法规章制度,从而保证了普法工作得以规范有序的推进。

4、量化考核内容。将普法工作搭载进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中,对机关单位和乡镇实施双月考和季度考,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使问题整改得到有效落实。同时,我们注重积累和收集资料,建立普法档案,抓好基础建设。2014年3月份,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六五”普法工作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了表彰。

(二)突出重点,提高“六五”普法影响力

1、围绕法治思维,突出党员干部学法用法。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以及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五述”考核等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法•德讲堂”活动;注重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举办全县公务员“5+X”法治理念培训班;积极参与组织全县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实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考试持证上岗制度,组织每年不少于60课时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列学习宣讲活动,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围绕法治校园,培养青少年学法用法。建立了全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组织全县中小学生定期轮流到此接受法制教育;全县各中小学校都配备了专职法制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各中小学法制教育做到了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组织县普法讲师团到各中小学开展“法制讲座”、“普法书场”、举办法制演讲、征文、专题讲座、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歌咏比赛等活动,从不同侧面,通过多种形式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3、围绕法治经济,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邀请律师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上法制课。对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邀请律师讲授与解答,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2012年6月份,开发区管委会邀请省人社厅法律专家来盱举办了园区企业负责人、引资单位项目帮办人员的法制讲座,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帮办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4、围绕新农村建设,深化农民学法用法。县司法局始终把农村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六五”普法以来,我局完善“农家书屋”和农村法律图书角(柜)工程,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及县委党校培训基地,提高农村两委干部和农村党员的法律素质;健全和完善农村法制宣传工作队伍,推行大学生村官担任法制宣传员的做法,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县法院积极开展“巡回法庭”活动,把开庭地点移到村头、田头,让老百姓参与,从中接受法制教育,把法制宣传工作渗透到基层。

5、围绕社会治理,落实流动人口学法用法。我县每年都有十几万的外出务工人员,为确保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劳务输出人员在外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县普法办联合县劳务办要求县各培训学校及各乡镇对劳务输出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并为他们编印了《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手册》。每年县司法局都组织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周”、送法走进房产商品交易会、春节劳务用工招聘会等活动。

(三)多措并举,提高“六五”普法覆盖率

1、拓宽普法宣传阵地。一是利用电视媒体普及法律,县政法委创办了《举案说法》、《政法在线》专栏节目,县公安局开设了《山城警方》栏目;二是在《XX日报》设立《政法综治》专刊,每半月一版,精心策划。设置了《法在身边》、《与法同行》、《政法视线》、《法援热线》、《政法动态》、《创建大舞台》等几大专栏;三是建立了《XX法制网》、《XX政法网》、《XX司法行政网》,充分运用互联网进行法制宣传。2014年以来,又先后开设了XX普法微博、XX普法微信等普法新产品。几年来,多篇新闻稿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播放。

2、推广“六大工程”。一是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将其打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淘宝屋”。省农家书屋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现场会、市“法治文化乡村行”活动启动仪式先后在我县举行,2011年11月,我县被表彰为全省农家书屋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区,位列第一,成为全省的标杆;二是实施“大篷车”送法下乡工程。聘请县黄梅剧团为县普法艺术团开展法制文艺演出大篷车送法下乡活动,浙江、安徽、苏南等多个市、县先后来我县学习考察。三是实施“课间十分钟”普法工程。利用全县统一开展“课间十分钟,工作间歇大课堂活动”这个平台,融入法律知识,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单位、进乡镇、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四是实施“说法评事”工程。在乡镇创设“说法评事”平台,综合法治宣传、矛盾调处、人民等几大职能,针对当地群众提出的各类矛盾诉求,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逐一予以引导、调处和化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的同时,还达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五是实施“短信通”工程。利用领导干部手机播报平台,设立普法园地栏目,每天发送一条以新法概述、法律常识、法律名人名言,法律谚语、法律迷语为内容的普法短信,受到了广泛好评;六是实施“普法夜市”工程。针对城区流动人口的盲区、盲点,通过在中心广场安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平安法治、法律法规知识,让市民在休闲娱乐中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3、推行节点普法宣传。2011年以来,县司法局每年都把“12.4”全国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工作,除积极组织参加全县大型广场宣传活动外,还结合我县实际,组织普法成员单位及司法所在各乡镇的中心广场开展综合普法宣传活动。另外,还充分利用“3.8”妇女节、综治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安全生产月”、“6.24”国际禁毒日、“6.25”土地日等有利时机,组织县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相应的专题法制宣传工作,确保全年法制宣传不断档,保证普法宣传的连续性。

4、推开多种普法形式。一是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组织县“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每季度深入乡镇一次开展法制讲座。各乡镇在司法所普遍设立“法制宣传辅导站”,经常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发放法律书籍和资料;二是联合县委政法委、县住建局、县电信公司以“政府搭台、企业资助”的方式在居民小区内设置法制宣传栏为内容的平安法治宣传阵地。三是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完成县级法治文化公园建设,近期也将完成县级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建设;大力推进乡镇、村居法治文化示范点建设,通过举办读书节、书画作品巡回展、送法律书、送电影下乡等一系列活动与文化建设融合,提升法治文化建设的渗透度。

5、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县司法局和县法治办、县民政局根据国家司法部和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建设活动的要求,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建设活动的通知”。通过全面宣传发动,积极组织申报创建。到目前为止,全县255个村、社区已全部获得县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已获得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68个;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247个。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县域治理水平与法治环境不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在不断提高,但是学法用法能力与自身对法治社会的要求有差距,普法工作与现实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其中外来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青少年等群体学法用法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一)发展还不够平衡。一是从普法重点对象来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重工作,轻学法;青少年重书本知识掌握,轻法治精神培养,全县青少年犯罪率在全市还较高;农民重生存发展,轻法律保护。二是从普法单位来看,企事业单位重技术技能培训,轻法律知识学习;“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有时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执法单位重事后处罚,轻事前教育。建议县委、县政府建立相关刚性制度,以促进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学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真正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二)普法经费还需提高。根据省市要求,“六五”普法期间,要按照年人均0.5元的标准,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力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适当提高保障水平。若按我县现有人口78万计算,每年县财政拨付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在39万元,而现县财政每年按74万人口计算,年人均仅0.2元列入预算。今年“六五”普法工作验收在即,城乡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宣传费、资料费等开支相对较大,恳请县委、县政府将我县将“六五”普法经费追加到专项经费中去,专款专用。

(三)阵地建设还需加强。一是从县级层面来讲。“剑胆称心”法治文化广场(县级法治文化阵地)已建成,县级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正在加紧建设中,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也已进入设计招标阶段,预计上半年能够完成。二是从乡镇、村居层面来讲。根据省、市要求,所有乡镇和社区(村)都要建有法治文化阵地,且对于法治文化阵地的建设标准呈逐年增高趋势,而目前可能是由于乡镇领导干部对于此项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此项建设工作推进缓慢。三是普法队伍建设还需提高。目前我县各级普法队伍存在投入不够、人员不足、经验不深等问题。建议今后县政府将民主法治(示范)村(居)、法治文化阵地和普法队伍建设纳入县对乡镇的大目标考核,以督促各乡镇加大此项工作的推进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新形势下的工作方法,开拓进取、扎实苦干、奋勇争先,努力使我县的法治化建设更加完善,大力营造“六五”普法迎检考核的浓厚氛围,务求顺利通过省市验收。

(一)围绕“六五”普法考核提升普法质效。今年是六五普法总结验收之年,我们在上半年将举办一次面向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成员单位的骨干培训班,重点讲授“六五”普法考核验收有关内容。省市验收检查前,在XX全县范围内开展完成“六五”普法总结检查工作,完善并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将考评转化为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力杠杆,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系统内部,要积极整合资源,主动将普法教育融入各项业务中,在各项业务中体现普法理念,提升法制宣传的整体合力。加强人、财、物的基本投入,切实保障“六五”普法工作顺利通过总结验收。

(二)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要继续大力拓展网络宣传阵地,运用微博、微信、网站等网络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提高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传播力。要发挥我县普法达人和公众人物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法制宣传的影响力。继续开展法治文化“六个一”活动,打造县电视台“政法在线”、“举案说法”、“山城警方”、“短信通”等栏目品牌,充分运用法制网、XX司法行政微博、XX普法微博、XX普法微信等普法新手段,要积极联合县有关执法部门孵化服务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新产品、打造XX法制宣传教育新品牌。

劳务法律知识范文6

一、主要做法

1.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权益保护渠道。充分发挥区妇联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确保权益保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妇女维权有人听、能解决。一是注重源头参与筑基础。发挥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组织优势,协调推动区政府颁布《吴兴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分别在妇女与健康、教育、经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六大领域明确妇女享有的权益、受到的保护及目标。尤其是,将“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明确列入规划,将“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用人单位比例、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妇女就业人员比例”等数据列为重要指标,实行年度统计、动态监测,确保妇女劳动权益受到源头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服务网络强合力。加强部门合作,在区法院协调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议庭”,在司法局、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资源,发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各类大专院校中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组成一支429人的维权志愿者队伍,发动一批有工作热情、懂法律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妇女干部、调解委员组建一支210人的协理员队伍,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网络健全有力。三是拓展基层阵地显作用。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机构,构建了妇联、司法、警务、村(居)委会为一体的维权接访站共240个;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和“妇女之家”,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目前已建两新妇女组织411个、“妇女之家”183个。在流动人口较多、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凸显的织里镇,建立“新织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吴美丽工作室”,以全国“三八”红旗手——吴美丽为领军人物,由妇联主席担任工作室副主任,开启了妇联直接参与司法调解、维护女工权益的新实践。

2.强化宣传教育,优化权益保护环境。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介和自有宣传平台,积极宣传妇女劳动权益法规,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人人知晓、人人保护。一是抢抓时机集中宣传,增强影响力。将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规列入“六五”普法内容,同步考虑安排、同步宣传教育,紧紧抓住春节、“三八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劳动监察周、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机,在广场、小区、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通过悬挂横幅标语、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女职工禁 忌劳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良好风尚。二是创新载体广泛宣传,强化渗透力。依托企业、社区(村)“妇女之家”、“职工之家”、“家长学校”、 远程教育网络站点等阵地,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进企业、进社区(农村)、进家庭”的“三进”活动,组织维权示范岗创建、法规知识竞赛、法制教育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并将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穿插纳入“文化走亲”、企业文艺表演中,将集中学习教育和日常潜移默化渗透相结合,不断提高妇女群众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理解及运用水平,增强用工单位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三是结合实际重点宣传,提高针对性。针对平等就业权、劳动合同签订、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四期(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保护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内容和薄弱点,联合法院、工会、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对切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联合劳动部门强化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不规范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用工,为女性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3.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权益保护触角。以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创新服务手段、深化服务举措,在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中维护妇女权益、实现妇女发展。一是开展扶贫帮困保障基本权益。充分发挥两新妇女组织的作用,调查排摸单位困难女职工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数据库,通过开展贫困母亲帮扶结对、微心愿认领、大病临时救助等形式,关心女职工的生活状况,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如,振兴阿祥集团已连续六年开展了贫困母亲捐助活动;久立集团、美欣达集团、红鹰集团等两新组织专门建立了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本企业、结对村困难妇女的临时救助。二是组织教育培训提高竞争水平。立足农村失地妇女、富余女劳动力的就业致富需求和城镇创业妇女的发展需求,加强同人力社保、科协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协调合作,重点办好妇女创业小户素质提升实务培训班、城镇下岗失业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班和农村4050失地妇女充分就业培训班。有效利用“南太湖幸福大讲堂”、“青年女农民大讲堂”等平台,扎实开展“订单式”、“定向式”的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水平。三是助推创业就业提升发展能力。以“春风送岗位·妇女得实惠”为主题,组织女性用工专场招聘会,帮助妇女提供就业岗位、畅通就业渠道;联合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巾帼创业创新贷款”,为有创业意向的妇女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深入推进与浙江大学妇女组织项目合作,以人员互派、项目互接等形式,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指导,帮助妇女实现创业增收;着力推进“以‘培养优秀女经纪人、培育规模加工点、培植加工示范村’的‘三培’模式,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与,帮助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

二、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企业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当前,虽然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妇女签订合同,合同签约率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规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内容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保险、企业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甚至还加入延缓生育等一些不利于女职工权益的条款。

2.部分劳动权益时有侵害。虽然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权益作了大量规定,但在实际施行中,仍然存在保护不周的情况。如,部分企业无视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时常以计件制计算劳动报酬等理由,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或让女职工自愿加班加点;大部分企业没有专门针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措施。

3.男女平等就业存在挑战。妇女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对她们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响。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培训、提拔、轮岗、加薪等过程中常常优先考虑男性员工,妇女公平享有就业和发展机会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进一步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1.针对两个群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各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重视,是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源头保障。要以妇女为主体,通过开展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女职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她们对各项劳动权益的认识,引导妇女有序提出合理诉求,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要以企业为重点,通过广泛、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来增强经营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了解,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障妇女劳动权益。